• “假装”不应仅理解为故意

    “假装”不应仅理解为故意

    一、不能将“冒充”仅仅理解为故意(论文文献综述)王思维[1](2021)在《论刑法的体系解释》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系性的追求是刑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