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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价值鉴定调研报告

问:省国土厅对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能不能认定为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
  1. 答:《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指丛芦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唯带
    《规定》指出,国土资郑余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规定。同时指出,只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出具鉴定结论。
  2. 答:不能简单的认定为相等价值!
问: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应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吗?
  1. 答:参看法释(2016)25号。(2003)9号已经废止
问:非法采矿罪价值如何认定
  1. 答:法律分析: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渣弯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拆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旅梁辩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文来源: https://www.lw72.cn/article/d1503b019a555af58b9c6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