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普尔”政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简析(论文文献综述)
马陈棋[1](2021)在《穆迪评级方法在中国企业债中的应用研究 ——基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债数据》文中提出经过我国债券市场的几十年不断发展,已正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但是自2014年“11超日债”因无法支付利息而承认发生实质性违约后,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中的违约事件频繁发生,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了出来。当前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的评级结果显着偏高,而且集中性比较强,导致了评级参考意义不高的问题。而且在评级行业中,仍然存在着利益冲突现象,大公国际在2018年就因此问题而遭到了处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放开,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中的标准普尔和惠誉已经获准,正式进入了我国的评级市场,为我国的主体提供评级服务。穆迪公司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评级机构,在世界上广受认可,对不同的海外市场和信用主体都提供了各种评级产品。此前穆迪也曾通过和大公国际合作以及收购部分中诚信股份的方式参与了中国评级市场,但是还尚未正式获准进入我国,在未来的几年中,这必会成为穆迪全球化战略中的一部分。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了穆迪公司,着重于其在房地产行业企业方面的评估方法,并通过将穆迪方法与我国房地产企业债相结合的手段,试图从量化角度探究我国评级结果的有效性,以及穆迪房地产行业评级方法在我国市场的适用程度。通过再评级,结果显示,穆迪评级法所得到的评级结果有两个显着特征,一是比我国房地产债券发行时的原评级要低几个级别,二是分散性更强,拥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此后,本文通过Pearson检验和基于内含报酬率的线性回归分析,发现穆迪评级法所得到的再评级结果与原有评级结果之间存在非常强的相关性,但是在内含报酬率方面没有体现出更强的解释力度。在此基础上,本文参照了近些年在学界运用甚广的机器学习模型,使用了其中的随机森林算法来对穆迪的房地产企业评级方法进行改进。结果发现,机器学习能够比传统的评级方法更好的解释债券的内含报酬率,从而解释债券的违约风险,也有利于投资者对于债券风险的预测评估。但是,由于机器学习“黑匣子”的特征,其更适合作为传统方法的一种辅助,而不能替代传统的评估方法。因此,对于评级机构而言,未来也可以考虑将纯量化的算法与传统的定量与定性打分卡方法进行结合,改进原有的方法,使评级结果更符合实际。最后,本文对中国评级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建议,也为将来穆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应当如何改进自己的方法提出了一些所思所想。
许鹏[2](2021)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文中提出债券信用评级是对某一发行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程度或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按一定标准分类标示高低等级的经济活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应运而生,为市场相关方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状况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推动地方债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研究多集中于债券运行机制或发行定价等方面,少有基于国际经验,从信用评级层面展开讨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尚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认为,首先,信用评级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和总体信誉度的综合评估,贯穿于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对债券定价、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其次,当前中国地方债务存在管理不规范、过度举债以及隐性负债风险聚集等问题。信用评级可以详细、全面地揭示地方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状况,对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均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国外成熟市场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时间较长,在评级方法、配套制度和监管环境等方面上积累了大量先进做法,中国可以取长避短,充分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推动自身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四,未来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不断分化,地方债券信用利差势必进一步走阔,从而放大市场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最直观、专业的综合评价,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减少信息获取成本,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依据。第五,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关系到本土评级机构发展和评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有助于增强中国在评级领域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抵制国际评级霸权主义,维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用安全和经济利益。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其既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信用评级失效,市场定价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文从发挥债券信用评级作用、改进债券监管制度、建立债券保险制度和设立地方债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登历史舞台之时,国外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如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开展市政债券评级业务已近百年历史,评级体系完备,评级框架、方法和理念成为国际公认标准,评级质量在充分的历史数据中得到验证;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行业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在与国际评级公司的市场竞争不落下风,占据国内地方债券评级业务的半壁江山;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高,为本国债券市场吸引到大量外国资本;印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在市政债券评级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充分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在运行机制、制度设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各自特点和发展经验,对其中优缺点加以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四方面借鉴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三是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四是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在实践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方面,本文阐述了国际评级机构关于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模式、流程和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评级指标选取和结构设计方面做出针对性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以2015至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样本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测算出各层级评级指标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可以说,本文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更强,评级结果的区分度和准确度更高,评级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最后,对改进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等方面。总体上,本文从历史脉络出发,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和信用评级的演化历程和发展趋势,方法应用和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论述了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国内外地方债券特征和信用评级机制加以多方位对比分析,总结其中的优缺点,并汲取有益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出发,创新性地设计并运用更贴近中国国情且更具有效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可以说,本文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信用评级在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提升债券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各方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张艳[3](2021)在《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模型构建及应用》文中研究指明赊销销售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企业销售模式,外贸企业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开拓市场,扩大销售,需要采取赊销方式抢占市场。为了减少赊销信用风险事件的发生,给优质客户赊销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关键问题。加强境外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价和评级研究,对境外客户的信用风险作出客观评估,准确把握境外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制定恰当的赊销融资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以往文献的回顾、世界三大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研究、相关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等,结合外贸企业的特点,整理出影响外贸企业境外客户的信用影响因素,通过层次分析法和专家问卷调查确定各个因素对境外客户的信用状况影响程度,从而构建一套能够对外贸企业境外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的信用评价模型。选取某外贸企业70家境外赊销客户,通过模型进行信用风险评分,从六个指标层维度进行分析,体现客户的信用状况差异。依据信用评价得分参照信用评级体系对应赊销政策建议,从单个境外客户、公司整体、目标市场、业务规划、资金统筹五个方面阐述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饶珊[4](2019)在《完善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策略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环境日趋复杂与严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新的风险计量规范与标准,即允许银行采用自身开发的内部评级体系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可以更为灵敏地衡量信用风险及变动,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也可能比标准法要低,这不仅是新资本协议的全新内容,也是未来银行风险计量与管理的发展趋势。在外部环境变化与现代监管要求双重因素影响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发生质的变化,从原来的资产风险管理模式、负债风险管理模式逐步发展为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客户信用评级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以及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实施的重要基础工具,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应对日趋复杂的风险环境与竞争态势,国内商业银行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经验,开发建设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内部评级法过渡,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制。部分大型银行经过多年开发建设与实施改进,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已较完善;中小型银行由于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限制,起步晚,较先进银行仍有一定差距。本文以中小型银行成都X银行为案例,以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理论以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相关理论为基础,采用文献综述法、比较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分析探讨成都X银行客户评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相关问题,希望对其他中小型银行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能有一定借鉴和参考意义。本文从介绍评级体系相关概念以及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研究现状出发,简要阐述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有关内容,阐明信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进而说明完善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现状进行详细分析,指出现有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如银行内部体制不健全导致评级体系运行缺乏有效性,配套系统建设不足导致评级数据质量存在问题、信息系统支撑不足,人员问题导致的评级执行效力差以及模型本身存在缺陷等。最后提出优化建议。从宏观层面分析,国家应完善相关金融立法,强化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推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发展。从银行内部分析,银行应健全评级体制,确保评级体系独立稳定运行;完善评级配套系统建设,提升信息系统完备性与数据质量;强化评级人员队伍建设,确保评级执行效力;对评级模型进行进一步优化,解决评级推翻率过高、集中度过高等问题,提升评级表现。受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开发阶段局限,本文未涉及债项评级体系的分析。另外,由于成都X银行客户数据积累有限,优化模型建议未来在适用性上可能存在问题。
宋澜[5](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刘天保[6](2018)在《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2008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规模不断飙升。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已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隐性债务显性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向。201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赋予了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限,各类专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也得到了破冰,规范和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运行机制迫在眉睫。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是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发展时间不长,受体制机制、评级方法、信息渠道等因素的制约,目前的评级体系还不完善、不合理,评级结果也无法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应有之作用。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开展信用评级的前提和基础,国内目前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评级机构和专家学者基本上都是仅仅从流动性角度出发来构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且缺少对评级指标的初加工,难以全面准确反映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文章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角度出发,以政府债务风险及其测度和信用风险模型作为理论基础,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分析,再结合国内外主要评级机构的评级实践,从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能力、债务状况、政府治理和区域金融环境五个方面构建我国省级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运用熵法对我国省级地方政府信用状况打分。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省际之间信用状况进行了比较,发现地方政府信用呈现东、中、西部地区递减趋势,并且具有高信用聚集和低信用聚集特征。文章最后针对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面临的困局、存在的问题以及评级结果的应用从规范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全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地方政府评级体系和推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建议。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过程中,文章引入了税收收入波动性并运用DSGE模型对其进行量化处理形成财政脆弱性指标;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并根据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出等数据测算可偿债财力指标。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文章构建的评级指标体系同样适用于我国省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评级。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课题,理论研究和评级实践都还比较薄弱,这体现了文章的研究价值和选题意义,但也增加了文章的写作难度。文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点。一是构建区别于传统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当前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构建基本是从地方政府在确定环境下的流动性方面展开,缺乏对不确定性外生环境冲击下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分析与探讨。文章通过引入财政脆弱性这一稳定性指标从流动性和稳定性两个方面构建更加合理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二是创新性地引入并构建财政脆弱性指标。文章基于各省份的税制结构差异,运用DSGE模型仿真地方政府的经济结构和发展状况并测算技术、消费、投资等不同外生冲击下所引致的税收收入波动性,用以作为财政脆弱性的衡量指标。这不仅为现行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理论与实践引入了一个新的指标,也是对动态评估地方政府信用风险的一种理论探索。三是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选取提供新的思路。现有评级方法中的定量指标一般直接对应地方政府所公布的经济、财政等数据。文章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对我国省级地方政府的可偿债财力指标进行了测算,并且实证分析显示该指标对地方政府信用影响显着。这为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的选取提供了新的思路,即结合经济体制和财政特点等对原始数据进行精细化初加工后形成评级指标,从而使评级指标能够更好地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信用水平。
庞文静[7](2017)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迅速,在2015年正式进入规范的市场化发行与运作的阶段,这对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提出了要求。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实践和学术研究来看,评级结果不具有区分度,无法反映地方政府的真实信用水平;而研究领域的工作也多集中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定性分析,对信用评级领域的研究凤毛麟角。所以,本文在充分研究国内外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和主流的信用风险评级模型的基础上,将传统信用评级方法中的层次分析法和现代风险计量模型——KMV模型相结合,构建了一个实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体系。违约概率是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核心。本文首先对比分析了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并研究了主流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评级机构的评级框架内,既有经济、财政、债务和政府治理等因素的分析,也有历史违约记录和上级政府支持等调整因素,而缺乏对地方政府债券违约概率的测算,使得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结果既不能反映相对违约风险也不能反映绝对违约风险;改进的KMV模型基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可以计算出地方政府债券的违约距离和违约概率,而未考虑对经济、政府治理、历史信用记录和上级政府支持等关键信息。基于传统信用评级体系与KMV模型的互补性,本文首先以KMV模型为基础,计算地方政府债券的违约距离和违约概率,从而为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坚实的违约概率基础;然后将KMV模型测算出的违约概率与地方经济实力和体制环境等因素一起作为整体评级体系的输入变量,通过聚类分析将各个要素进行分类并赋值,然后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出的权重进行线性加权求和,最后得出地方政府债券的最终信用评级得分。模型结果显示,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4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最低;天津、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江苏、吉林、安徽和甘肃11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债券风险较低;江西、重庆、新疆、河北、山西、内蒙古、广西和四川8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相对偏高;辽宁、云南、贵州、青海、黑龙江、陕西和宁夏7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最高。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建议。首先,评级机构应完善技术体系,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评级质量;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地方政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为信用评级提供充足信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统一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前提。
徐融[8](2017)在《“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的关系研究 ——基于CCA与国际评级模型》文中研究说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开放和融合,对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跨国公司等投资者通过对外直接投资(FDI)的方式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在分享政策红利的同时,也会面对主权信用风险等诸多挑战。主权信用评级是主权国家宏观经济信息的集中体现,能够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对于投资者,尤其对于海外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国投资者而言,主权信用评级能够成为其分析、监测国家风险的有效工具。因此,研究“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和FDI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共包括七个部分。第一章为导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主权信用评级、FDI以及两者关系的文献进行梳理,然后阐述本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最后介绍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是理论基础。通过重点回顾主权信用评级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理论、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相关理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为后文现状分析和实证分析提供理论支持。第三章是现状分析。本文将“一带一路”国家按照总体、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分为三个层次,然后对每个层次的主权信用评级变化趋势、评级调整频率、FDI和中国OFDI四个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第四章是主权信用评级模型的测算和评述。首先阐述或有权益分析法(CCA模型)的原理,并使用CCA模型测算部分“一带一路”国家的CCA评级,最后对比和评述CCA评级与国际评级(标准普尔和穆迪评级)模型的优点和局限性。第五、六章为实证分析部分。第五章首先探讨“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的关系;第六章则进一步聚焦到“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中国OFDI的关系。实证分析部分首先对比分析CCA和国际评级的实证结果;然后以国际评级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同时对空间相关性、时间样本异质性、变量滞后性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以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第七章为研究结论、政策启示和研究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如下五点。第一,CCA评级的解释力有待进一步验证。第五、六章的实证分析结果均显示CCA评级的解释能力不强,CCA评级与标准普尔、穆迪评级的估计结果出现符号相反的情况。原因可能在于以下三点:首先,CCA评级所承载的信息量不足;其次,使用标准普尔“主权信用评级和积累违约率转换表”将违约率转换成CCA评级时产生偏差;最后,CCA评级样本量不足导致实证结果可能有偏。由于目前罕有文献使用CCA评级进行实证检验,因此CCA评级实证结果在本文中以探索性研究为主。第二,“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的关系较为显着。国际评级的实证结果显示:从“一带一路”国家总体来看,主权信用评级与FDI有显着的正向关系,FDI规模会随着主权信用评级的升高而增加;从经济发展程度分类来看,“一带一路”发达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与FDI有显着的负向关系,“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与FDI有显着的正向关系;FDI对发达国家评级的变动更加敏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市场规模、资源出口、劳动力成本、劳动力素质、贸易开放度均对FDI有较为显着的吸引力,发达国家在上述因素的变化对FDI的影响程度更大。第三,“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的关系较为稳健。专题讨论从空间相关性、时间样本异质性、变量滞后性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在考虑空间相关性之后,“一带一路”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与FDI关系依然显着为正,而且各国FDI存在空间依赖关系,即一国周边国家FDI流入对该国FDI流入有促进作用。从时间样本异质性来看,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的关系在金融危机前后均较为稳定,显着性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增强。从变量滞后性来看,当使用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序列与原序列实证结果基本一致。第四,“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中国OFDI的关系较为显着。国际评级的实证结果显示:“一带一路”国家总体、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均与中国OFDI呈现显着的负向关系。相比而言,发达国家评级降低更能吸引中国oFDI的流入。发达国家在市场规模、劳动力成本、劳动力素质方面对中国OFDI的吸引力更强,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出口和贸易开放度方面对中国OFDI的吸引力更强,表明中国OFDI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动机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第五,“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中国OFDI关系的稳健性较弱。在考虑空间相关性之后,“一带一路”国家的中国OFDI存在空间依赖关系,但两者关系不再显着。从时间样本异质性来看,“一带一路”国家总体和发达国家的评级与中国OFDI在金融危机前为不显着的正向关系,在金融危机后变为显着的负向关系,表明“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中国OFDI的关系并不稳定,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而产生变化。从变量滞后性来看,当使用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序列与原序列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
岳玉博[9](2016)在《我国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对比研究 ——以宝钢集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信用评级是关于信用风险的一种专家意见,是对个人或经济组织债务偿还能力的评价。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其相关理论及方法已趋于成熟。然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在评级理念和方法等诸多方面与国外评级巨头相比仍有显着差距。目前国际上信用评级行业几乎被穆迪、标准普尔及惠誉等几大巨头垄断。由于信用评级是和金融产品价格密切相关的产品,且对我国金融市场甚至国家安全有这重要的意义,研究国外评级机构的先进理念,借鉴其评级实践中的经验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直观的现实意义。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特征,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按行业分别形成了不同的评级方法。为细化研究内容,本文选取钢铁行业的评级方法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信用评级的基本概念及行业发展历程做了简单介绍,并对钢铁行业的行业特点及风险要素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国内外不同评级机构钢铁行业的信用评级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在对钢铁行业评级方法进行对比时,国外选取穆迪和标准普尔所公布的评级方法,国内则以中诚信为代表。具体比较国内外评级方法在内容、范围上的不同,并对各自方法的先进性和局限性做出点评。在充分了解国内外钢铁行业评级方法上的差别后发现:不同机构评级方法上的差异代表了其对经营活动中债务违约风险内涵看法的差异。最后,结合宝钢集团的案例分析指出信用评级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分析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社会公众提供债务违约风险等级方面的专家指导意见。考虑到钢铁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又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周期、上游原材料、下游消费市场需求水平、政府支持力度等众多因素影响,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单纯的数学分析或者行业对比并不能代表企业整体信用风险,只有在充分理解信用风险的成因及影响的基础上,在评级过程中充分考虑行业特征、企业经营风险、公司治理、财务指标等方面因素,才能形成对行业总体风险的认识。最后结合各指标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果,才能综合评估出某个钢铁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科学的信用风险等级划分意见。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评级机构公布的钢铁行业评级方法的对比研究,指出了我国评级方法与国外的差距。并通过理论和方法上的全面对比,结合宝山钢铁集团评级结果的案例分析,阐明了信用评级的内涵所在,也为我国评级机构的当前评级实践及未来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希望通过本文的理论对比研究和案例分析对我国评级行业的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马林影[10](2014)在《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分析及监管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品及交易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全球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复杂程度不断加深,由此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在此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凭借自身在信息收集及处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加之相对的独立性,成为向资本市场参与者及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及风险提示的专业化信息服务机构,并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的同时,在近年来的几次金融危机中,特别是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其不当作为却倍受质疑。危机到来前,信用评级机构未能预测到危机的发生,甚至以虚高评级助长了风险的扩展;而危机发生后,信用评级机构又大规模下调评级,动摇了市场信心,在事实上引发了恐慌,使市场走向恶性循环,加重了危机的程度。鉴于信用评级机构对维护金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重要性,本文借助对此次金融危机[1]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所表现的行为的分析,以及对此后美国展开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的研究,试图明晰导致信用评级“失灵”的内外根源,并据此提出对我国信用评级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部分。本章从选题的研究背景入手,按照问题研究的逻辑主线梳理了有关信用评级机构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可能的创新进行了说明,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从而为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方向和思路。第二章为“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历史演进与分析”。本章首先明晰了信用评级业的相关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中的主要功能,即减少融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满足监管需求和标准化功能,进而对当前被广泛使用的信用评级方法及信用评级程序进行了介绍。随后,本章进一步展开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首先简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演进过程,而后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类型进行介绍,并阐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及其含义。最后,本章从评级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检验三个方面,对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为“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全球金融危机过程中的行为分析”。本章在对美国信用评级产业、结构性金融市场和相关结构性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简要评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以及危机演化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进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预警失效、信用机制失效、信用评级膨胀以及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和免责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章为“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为的根源分析”。本章同样以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为研究对象,在前文分析基础上,着重论述了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不当行为的内部和外部根源。第五章为“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分析”。本章对美国信用评级产业监管规制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分析。伴随着信用评级产业的发展,美国信用评级产业的监管规制,从初期的依靠机构自律及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监管部门依靠具体监管规则进行管理的体制化监管阶段。尤其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更加快了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制化建设的步伐。第六章为“美国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本章将研究视角转到国内。在后危机时代,加快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产业的培育与发展,既具有历史必然性,也兼具时间紧迫性。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掌控,已经威胁到我国的经济信息技术安全与金融安全,并剥夺了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话语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应积极推进自主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通过培育和扶持民族信用评级机构,确保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标准-普尔”政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简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标准-普尔”政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简析(论文提纲范文)
(1)穆迪评级方法在中国企业债中的应用研究 ——基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债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评级有效性的研究 |
2.2 信用评级的影响研究 |
2.3 现有评级方式的改进研究 |
2.4 机器学习算法在信用评级中的运用 |
2.5 总结 |
3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总体介绍 |
3.1 信用评级的概念和定义 |
3.2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现状 |
3.2.1 我国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3.2.2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现存的问题 |
3.3 信用评级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必要性 |
4 穆迪及其他国内外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介绍 |
4.1 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及其评级方法 |
4.2 穆迪及其评级方法 |
4.2.1 穆迪的基本评级过程 |
4.2.2 穆迪对评级结果的定义 |
4.2.3 穆迪《房屋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评级法 |
4.3 国内评级机构及其评级方法 |
4.3.1 国内评级机构的方法 |
5 穆迪评级方法在我国房地产企业债数据上的应用 |
5.1 房地产企业债的样本选取 |
5.2 原评级结果的描述性统计 |
5.3 穆迪评级法的适用性改进 |
5.4 再评级结果及其检验 |
5.4.1 再评级结果 |
5.4.2 Pearson卡方检验 |
5.4.3 基于内含报酬率的回归分析 |
5.5 穆迪评级方法的优点和不足 |
5.5.1 穆迪评级方法的优点 |
5.5.2 穆迪评级方法的不足 |
6 基于随机森林算法改进穆迪评级方法 |
6.1 随机森林算法介绍 |
6.2 随机森林算法拟合过程 |
6.3 随机森林算法结果分析 |
7 结论和建议 |
7.1 对本土信用评级行业的建议 |
7.1.1 行业层面 |
7.1.2 机构层面 |
7.1.3 方法层面 |
7.2 对国外评级机构进入中国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2.1 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
1.2.2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
1.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1.2.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1.2.5 信用评级模型构建 |
1.2.6 国际信用评级的垄断与霸权 |
1.2.7 对相关研究的评析 |
1.3 研究方法、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券涵义与相关理论 |
2.1 涵义界定与辨析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2.1.2 地方政府债券 |
2.1.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2.1.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2.2 相关理论及评述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发行债券风险理论 |
2.2.3 政府债务风险理论 |
2.2.4 信用风险理论 |
2.2.5 信用评级理论 |
2.2.6 相关理论评述 |
第3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和成因 |
3.1.1 地方债务现状 |
3.1.2 地方债务演化进程和成因分析 |
3.2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及发行情况 |
3.2.1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 |
3.2.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
3.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结 |
3.3.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3.3.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演进过程 |
4.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 |
4.1.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4.1.2 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对比分析 |
4.1.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
4.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与现状 |
4.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 |
4.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4.2.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现状 |
4.3 当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吻合度分析 |
4.3.1 地方债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评级结果同质化 |
4.3.2 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使评级缺乏可信度 |
4.3.3 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评级业务发展 |
4.3.4 评级行业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及信用评级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1.1 市政债券特征 |
5.1.2 市政债券监管制度 |
5.1.3 市政债券信用评级 |
5.1.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2.1 债券特征 |
5.2.2 债券监管制度 |
5.2.3 债券信用评级 |
5.2.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3 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3.1 债券特征 |
5.3.2 债券监管制度 |
5.3.3 债券信用评级 |
5.3.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4 印度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4.1 市政债券特征 |
5.4.2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5 国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分析 |
5.5.1 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方法 |
5.5.2 穆迪公司评级方法 |
5.6 国际经验总结和借鉴 |
5.6.1 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
5.6.2 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 |
5.6.3 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 |
5.6.4 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 |
第6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设计与应用 |
6.1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 |
6.1.1 基本原则和评估步骤 |
6.1.2 评级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6.1.3 评级指标权重确认 |
6.2 评级指标得分和评级结果测算 |
6.2.1 评级指标得分处理过程 |
6.2.2 评级结果分布状况 |
6.3 信用评级结果的区域性分析 |
6.4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评价 |
6.4.1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
6.4.2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有效性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 |
7.2.2 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
7.2.3 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7.2.4 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 |
7.2.5 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
7.2.6 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
7.2.7 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 |
7.2.8 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模型构建及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背景和目的 |
1.2 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 |
1.3.2 国外研究 |
1.3.3 小结 |
1.4 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理论基础 |
2.1 赊销融资的概念及其在外贸企业中的重要性 |
2.2 赊销融资中影响境外客户信用的主要因素以及信用评价的方法选择 |
2.2.1 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选择的信用评级因素以及信用评价方法 |
2.2.2 国内研究的信用评级因素以及信用评价方法 |
2.2.3 小结 |
第三章 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模型的构建 |
3.1 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的对象 |
3.2 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的模型设计 |
3.2.1 评价原则与指标选择 |
3.2.2 数据的获取及处理 |
3.2.3 评分标准 |
3.2.4 指标权重的确定 |
第四章 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
4.1 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结果 |
4.2 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级结果 |
4.3 信用评价结果在赊销管理中的应用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专家调查问卷 |
附表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完善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策略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评级体系相关概念 |
2.1.1 评级体系基本原则 |
2.1.2 评级体系基本内容 |
2.1.3 评级体系种类 |
2.2 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发展历史 |
2.3 国内外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研究现状 |
2.3.1 国外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研究现状 |
2.3.2 国内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研究现状 |
2.3.3 国内外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研究评价 |
3 完善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重要性 |
3.1 提升客户评级准确性,推进评级结果应用 |
3.2 满足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契合国内监管方向 |
3.3 培育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客户与银行的双赢 |
3.4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
4 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现状及问题 |
4.1 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现状 |
4.1.1 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 |
4.1.2 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简述 |
4.1.3 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应用 |
4.2 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 |
4.2.1 评级体制不健全,评级体系运行缺乏有效性 |
4.2.2 评级配套系统建设不足,缺乏信息系统支撑与数据支持 |
4.2.3 评级人员重视程度不够,执行效力不理想 |
4.2.4 评级模型存在缺陷,评级表现欠佳 |
5 完善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路径选择与建议 |
5.1 健全评级体制,确保评级体系独立稳定运行 |
5.1.1 完善风险管理体制 |
5.1.2 完善评级制度及运行管理 |
5.2 完善评级配套系统建设,提升信息系统完备性与数据质量 |
5.2.1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
5.2.2 强化评级数据质量管理 |
5.2.3 建立评级模型跟踪监测体系 |
5.3 强化评级人员队伍建设,确保评级执行效力 |
5.3.1 强化风险管理文化理念的培育与根植 |
5.3.2 注重评级人员的队伍建设与风险管理人员的储备和培养 |
5.4 优化评级模型,提升模型适用性能 |
5.4.1 开发测试新评级模型,拓展客户覆盖面 |
5.4.2 变更评级模型评价指标与权重,降低评级推翻率 |
5.4.3 优化评级模型评分因子,减小模型内部评级集中度 |
5.4.4 调整单一评级模型适用范围,缩减单一模型使用频次 |
5.4.5 细分评级主标尺,优化整体客户等级分布 |
5.5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推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发展 |
5.5.1 完善金融法制建设 |
5.5.2 加强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设计 |
1.2.1 研究内容 |
1.2.2 论文结构 |
1.2.3 研究方法 |
1.2.4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券 |
2.1.2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2.2 地方政府信用风险理论基础 |
2.2.1 政府债务风险 |
2.2.2 政府债务风险测度 |
2.2.3 信用风险模型 |
2.3 文献综述 |
2.3.1 国外文献综述 |
2.3.2 国内文献综述 |
2.3.3 文献述评 |
第3章 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发展现状分析 |
3.1 发展概述 |
3.1.1 隐性债务显性化催生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3.1.2 评级实践不断开展但评级结果不甚理想 |
3.2 发展的困局和存在的问题 |
3.2.1 诸多困局阻碍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发展 |
3.2.2 存在问题导致丧失指引市场应有作用 |
第4章 国内外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比较研究 |
4.1 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比较研究 |
4.1.1 标准普尔 |
4.1.2 穆迪 |
4.1.3 惠誉 |
4.1.4 评级方法比较研究 |
4.2 我国学界提出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比较研究 |
4.2.1 经济学视角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 |
4.2.2 政府诚信视角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 |
4.3 国内主要评级机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比较研究 |
4.3.1 中债资信 |
4.3.2 上海新世纪 |
4.3.3 大公国际 |
4.3.4 评级方法比较研究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设计 |
5.1 基于评级机构比较的一级指标选择 |
5.1.1 内部影响因素 |
5.1.2 外部影响因素 |
5.2 基于理论和文献分析的二级指标初选 |
5.2.1 地区经济发展指标 |
5.2.2 财政能力指标 |
5.2.3 债务状况指标 |
5.2.4 政府治理指标 |
5.2.5 区域金融环境指标 |
5.3 我国地方政府财政脆弱性分析——基于DSGE模型 |
5.3.1 财政脆弱性DSGE模型构建 |
5.3.2 地方政府财政脆弱性指标测算结果 |
5.4 可偿债财力变化对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的影响机制 |
5.4.1 我国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现状 |
5.4.2 不同口径可偿债财力测算及对比分析 |
5.4.3 地方政府可偿债财力指标测算结果 |
5.5 基于实证分析的二级指标筛选确认 |
5.5.1 研究设计 |
5.5.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5.3 二级指标确认 |
第6章 我国省级地方政府信用打分及结果评价 |
6.1 数据来源及估算说明 |
6.2 评级技术选择-熵值法 |
6.2.1 熵值法简介 |
6.2.2 指标权重结果及解读 |
6.3 得分结果及分析 |
6.4 分项指标简要评述 |
6.4.1 地区经济发展 |
6.4.2 财政能力 |
6.4.3 债务状况 |
6.4.4 政府治理 |
6.4.5 区域金融环境 |
第7章 推进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发展的建议 |
7.1 规范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
7.1.1 明确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地位 |
7.1.2 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流动性 |
7.1.3 建立信用风险救济制度 |
7.1.4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7.2 健全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 |
7.2.1 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
7.2.2 落地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
7.2.3 建立全国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
7.3 完善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 |
7.3.1 加强评级市场监管 |
7.3.2 丰富评级主体范围 |
7.3.3 推动评级方法、过程及结果透明化 |
7.3.4 完善评级方法技术 |
7.3.5 动态调整评级指标体系 |
7.3.6 探索大数据技术的评级应用 |
7.3.7 加强评级机构能力建设 |
7.4 推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结果应用 |
7.4.1 助力投资人准确识别地方政府信用风险 |
7.4.2 助力地方政府合理防控债务风险 |
7.4.3 助力政府绩效管理工具完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1 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与分类 |
1.2.2 信用评级的概念和分类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点 |
1.4.3 不足之处 |
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信用风险概述 |
2.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现状分析 |
2.1.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和现行政策 |
2.1.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与利差分析 |
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分析 |
2.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概况 |
2.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因素 |
3 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与实践 |
3.1 国际评级机构市政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与实践 |
3.1.1 穆迪的市政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与实践 |
3.1.2 标准普尔的市政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与实践 |
3.1.3 穆迪和标普的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总结与启示 |
3.2 国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评级体系与实践 |
3.2.1 中债资信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与实践 |
3.2.2 上海新世纪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与实践 |
3.2.3 大公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与实践 |
3.2.4 国内评级机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总结 |
3.3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难点与问题 |
3.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难点 |
3.3.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突出问题 |
4 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分析与选择 |
4.1 信用评级与信用风险度量的关系 |
4.2 主流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
4.2.1 CreditMetrics模型 |
4.2.2 CreditRisk+模型 |
4.2.3 KMV模型 |
4.3 KMV模型的违约概率计算 |
4.4 KMV模型在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应用 |
5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 |
5.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思路 |
5.2 基于KMV模型测算违约概率 |
5.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 |
5.3.1 评级指标体系的构建 |
5.3.2 评级指标的聚类分析 |
5.3.3 指标权重的确定和评级结果计算 |
5.4 总结 |
6 研究展望与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建议 |
6.1 研究展望 |
6.2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建议 |
6.2.1 完善技术体系,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评级质量 |
6.2.2 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
6.2.3 加强信息透明度,为信用评级提供充足信息 |
6.2.4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统一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前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的关系研究 ——基于CCA与国际评级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问题的界定 |
1.2.1 “一带一路”国家界定 |
1.2.2 “一带一路”国家分类 |
1.2.3 主权信用评级量化标准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主权信用评级文献 |
1.3.2 对外直接投资文献 |
1.3.3 主权信用评级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文献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 |
2.1 主权信用评级相关理论 |
2.1.1 主权信用评级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理论 |
2.1.2 主权信用评级和对外直接投资相关理论 |
2.2 对外直接投资相关理论 |
2.2.1 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2.2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3 主权信用评级与对外直接投资的逻辑关系 |
3 “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
3.1 “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趋势 |
3.1.1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主权信用评级趋势 |
3.1.2 按地区分类的主权信用评级趋势 |
3.2 “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调整频率 |
3.2.1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主权信用评级调整频率 |
3.2.2 按地区分类的主权信用评级调整频率 |
3.3 “一带一路”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 |
3.3.1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FDI规模 |
3.3.2 按地区分类的FDI规模 |
3.4 “一带一路”国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 |
3.4.1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国OFDI规模 |
3.4.2 按地区分类的中国OFDI规模 |
本章小结 |
4 主权信用评级模型的测算与评述 |
4.1 CCA模型 |
4.1.1 模型构建 |
4.1.2 CCA评级测算 |
4.2 国际评级模型 |
4.2.1 标准普尔公司模型 |
4.2.2 穆迪公司模型 |
4.3 主权信用评级模型评述 |
4.3.1 主权信用评级的模型透明度 |
4.3.2 主权信用评级的信息有效性 |
4.3.3 主权信用评级的利益冲突 |
本章小结 |
5 “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关系的实证研究 |
5.1 模型设定和变量说明 |
5.1.1 模型设定 |
5.1.2 变量说明 |
5.2 CCA评级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检验 |
5.2.2 静态面板模型实证分析 |
5.3 国际评级的实证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与模型检验 |
5.3.2 静、动态面板模型的实证分析 |
5.3.3 专题讨论 |
本章小结 |
6 “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对中国OFDI的实证研究 |
6.1 模型设定和变量说明 |
6.2 CCA评级的实证分析 |
6.2.1 模型检验 |
6.2.2 静态面板模型实证分析 |
6.3 国际评级的实证分析 |
6.3.1 模型检验 |
6.3.2 静、动态面板模型的实证分析 |
6.3.3 专题讨论 |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政策启示和研究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我国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对比研究 ——以宝钢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信用评级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与作用 |
第一节 信用评级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信用评级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国内外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程 |
一、起步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三大巨头垄断时代 |
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程 |
第四节 信用评级的重要意义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对比分析 |
第一节 钢铁行业信用风险要素分析 |
一、钢铁行业的经营特点 |
二、我国钢铁行业的风险要素 |
第二节 国外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及指标体系 |
一、标准普尔的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 |
二、穆迪的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 |
三、国外其他企业的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 |
第三节 国内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及指标体系 |
一、中诚信的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 |
二、国内其他企业的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 |
第四节 国内外企业钢铁信用评级方法的对比分析 |
一、评级符号及含义的对比 |
二、基本分析框架对比 |
三、打分规则的对比 |
四、行业界定方面的对比 |
五、风险认识方面的对比 |
六、企业经营风险的对比 |
七、财务风险的对比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宝钢集团信用评级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宝钢集团介绍 |
第二节 穆迪对宝钢集团的评级状况 |
第三节 中诚信对宝钢集团的评级状况 |
第四节 宝钢集团评级结果的对比分析 |
第五节 对我国评级机构的发展建议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第二节 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分析及监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的研究 |
1.2.2 对信用评级机构行为的研究 |
1.2.3 金融危机后对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研究 |
1.3 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历史演进与分析 |
2.1 对信用评级范畴的解析 |
2.1.1 对信用评级的含义及功能的评述 |
2.1.2 对信用评级的分类及程序的评述 |
2.1.3 对信用评级的方法的评述 |
2.2 信用评级机构的演进 |
2.2.1 信用评级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
2.2.2 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及类型 |
2.2.3 信用评级机构的符号体系比较 |
2.3 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比较分析 |
2.3.1 评级定义的比较 |
2.3.2 评级方法的比较 |
2.3.3 评级检验的比较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全球金融危机过程中的行为分析 |
3.1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概况评述 |
3.2 金融危机及其背景评述 |
3.2.1 金融危机简述 |
3.2.2 结构性金融评介 |
3.3 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表现 |
3.3.1 金融危机验证信用评级预警失效 |
3.3.2 信用评级机构促成了金融危机的发生 |
3.3.3 信用评级机构加快了金融危机的演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为的根源分析 |
4.1 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行为的内部根源分析 |
4.1.1 信用评级模型、评级调整及评级理念 |
4.1.2 发行人付费的盈利模式导致“利益冲突” |
4.1.3 信用评级购买 |
4.1.4 信用评级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 |
4.2 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行为的外部根源分析 |
4.2.1 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过度依赖 |
4.2.2 信用评级监管机制严重缺失 |
4.2.3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免责 |
4.2.4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对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垄断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分析 |
5.1 美国信用评级监管的发展沿革与存在问题 |
5.1.1 信用评级业早期的市场优胜劣汰 |
5.1.2 “国家认定的统计评级组织”概念的引入 |
5.1.3 “安然事件”影响下信用评级业监管走向法制化 |
5.2 金融危机后美国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分析 |
5.2.1 金融危机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改革 |
5.2.2 《多德-弗兰克法案》引起的美国信用评级监管改革 |
5.2.3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改革的成效与不足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美国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6.1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分析 |
6.1.1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演进 |
6.1.2 我国信用评级产业的现状分析 |
6.2 美国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对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启示 |
6.2.1 培育扶持民族信用评级机构,确保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 |
6.2.2 建立完备的信用评级体系 |
6.2.3 建立适宜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 |
6.2.4 构建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增加行业透明度 |
6.2.5 建立区域性信用评级协会 |
6.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标准-普尔”政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简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穆迪评级方法在中国企业债中的应用研究 ——基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债数据[D]. 马陈棋. 浙江大学, 2021(02)
- [2]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D]. 许鹏. 吉林大学, 2021(01)
- [3]外贸企业赊销融资信用评价模型构建及应用[D]. 张艳. 山东大学, 2021(02)
- [4]完善成都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的策略探讨[D]. 饶珊.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5]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6]我国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研究[D]. 刘天保.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7)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研究[D]. 庞文静.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7(01)
- [8]“一带一路”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与FDI的关系研究 ——基于CCA与国际评级模型[D]. 徐融. 武汉大学, 2017(06)
- [9]我国钢铁行业信用评级方法对比研究 ——以宝钢集团为例[D]. 岳玉博.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2)
- [10]金融危机中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分析及监管改革研究[D]. 马林影. 吉林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