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数据到证据——浅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盛辛如[1](2021)在《论图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审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吴小芳[2](2021)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微信软件已经成为使用人次最多、覆盖年龄范围最广的社交软件平台,而随着信息网络,手机用户的不断增长,微信用户数也将不断增长,微信记录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内容覆盖的案由也将越来越多。微信记录按照内容的形式可以划分为文字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图像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信息记录、转账信息记录。微信记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在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被确认以前,微信记录就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但因为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和配套机制,导致其一直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给予了电子数据法定证据形式地位,电子数据开始正式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仍然持谨慎态度,仅仅赋予其法定证据的地位,对其适用仍然含糊不清,无法引导法律工作者工作。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完善电子证据的原件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提供了立法依据,对微信记录进入诉讼领域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为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微信记录的原件问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司法实践中微信记录真实性的审查判断集中在微信记录主体身份确认、原始载体核对。但微信软件采取“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管理原则,微信昵称一般不会是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当事人要举证证明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存在困难。实践中微信记录举证形式主要是截图打印,但聊天记录能够被轻易删除而不在打印件中留下痕迹造成内容真实性不明。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始终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和机制规范,微信聊天不同于正式书面文件,其社交软件的属性决定了其微信记录内容存在随意性。频繁出现的表情包含义丰富不同的人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对于判断关联性造成阻碍。虽然实践中对于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少有质疑但事实上微信记录具有高度隐私性,对于合法性审查判断缺乏重视。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对于证据证明力没有直接规定,缺少普遍规范,导致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难以平衡。针对上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困境也因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网信办要求微信用户实名认证后才可使用软件,因此对于微信用户的身份微信平台最为了解,可以与微信平台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微信用户身份认定的途径,出台相应的指引规范让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用户身份。对于微信记录内容的鉴真方式结合《证据新规》从证据的角度出发予以完善,同时也加强司法人员电子数据知识的培训。关联性判断既涉及证据能力也涉及证明力判断可从内容和时间上构建标准。对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除了要求形式合法也应当保障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隐私权规范取证手段及限度。证明力判断一直是我国理论和实践的难点,通过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适当使用公证手段可以增强微信记录的证明力,探索证明力优先标准以完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期望通过上述路径为微信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保障。
孟艳红[3](2021)在《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文中指出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见的通讯工具和社交软件因其便捷性在社会交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所具有的支付功能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支付方式发生了改变。由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传统支付方式的变化,司法裁判中大量的案件多以微信证据的形式出现。严格说来,微信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类型,通常表现为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与传统的证据相比,作为证据的微信记录,其收集方式、程序及采信有极大的不同,而收集微信证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作为新类型的微信证据同样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一系列难题。加之在我国没有关于包括微信证据在内的电子数据证据方面的立法,有关的规定散落众多条文中,不成体系,仅仅就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尚未形成可用的证据指引,也没有有效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关联性认定也更多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导致微信证据在司法裁判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也给法官采信微信证据造成很大障碍。众所周知,证据能否得到采信,取决于其所具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就是证据资格问题。微信作为证据的属性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司法裁判中更多的是其证明力的关注,即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微信证据的“鉴真”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解决微信证据的原件问题,“视同原件”是微信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关键。因微信证据脆弱性的特点要寻求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微信证据进行保全,以保持微信作为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从而证明事件的真实。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具有“双关联”的独特性,微信载体的持有人是否为使用微信的人直接影响主体与案件相关性,关系到是否被采信。而微信内容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则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由于对自由心证的过度依赖,证据的关联性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的人、事、物、时、空等各种因素,按照每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建立客观化采信标准,同类案件的标准尽量相同,实现关联性的客观化,减少对自由心证的依赖,达到同案同判的诉讼目的。
何爱伟[4](2020)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在电子证据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于采信未有较统一正式的规则与程序,司法审判人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呈现出质量不高的状况。由于审判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不确定性,而将电子证据的采信大部分转到公证。经过公证的“书证”是认定电子证据的重要标准,因此诉讼的压力就转化成了取得电子证据公证文书的压力,这一情况明显地脱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体系。面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问题,本文展开研究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判决关于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分析研究,具体而言,对电子司法采信结果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程序的进行分析,并且总结出其中的问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判决结果分析,包括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采信结论分析以及基于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情况分析。第二部分,研究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等相关概念、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的学说、建立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和公证必要性分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最佳证据规则与真实性鉴证及有关背景和程序的比较。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和理论,并从中分析出可借鉴和完善立法的合理因素,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观点。
刘娟[5](2020)在《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打赏”行为在我国历史悠久,我国古代杂技、说书、戏曲、表演等都是依靠打赏营生的行业。其具有主动性、自愿性,观众如果觉得不喜欢或者表演的不好可以一走了之,没有人强迫其必须给赏钱。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高速发展,打赏模式逐渐由线下进入到了各大线上平台。2005年天鸽互动创立了9158网络直播秀场,我国首个以用户打赏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网络直播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网络直播打赏模式在我国出现的较早,但是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直至2016年,2016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看准商机相继开通了在直播间打赏的功能,在我国掀起了打赏的热潮。现阶段我国主要矛盾已经变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在网络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道路上疯狂增长的打赏行为中隐藏的问题被无限放大,已经开始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实践中“海南海口12岁小学生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元积蓄”、“合肥小伙卖掉婚房打赏网络主播半年刷掉62万”、“六旬大妈打赏男主播30万”等事件频频发生。更有一部分人因为无度打赏而花光家里的钱财,甚至通过偷盗、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钱财以用于打赏。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一系列纠纷中,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问题、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问题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界定存在的争议以及应当如何界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则在已经对网络直播打赏性质做出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引发的纠纷中存在的主体识别问题、行为能力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来判断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最后一章针对前两章论述的问题对我国网络直播打赏的规制提出相应的建议,提出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监管、加强特殊主体保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电子证据收集等方面规制网络直播打赏。
尹颖[6](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12年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就将电子证据确立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遗憾的是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缺少重视,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重点也是放在电子证据的使用和认定上。在计算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于被卷入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来说,电子证据的妥善保全能够最高效的替当事人明晰案件事实。但对于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必须保持严谨的态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通常是申请对对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进行保全,而电子证据的存放方式和操作要求都与传统证据保全不同。此外,电子证据保全对技术要求极高,它并不是简单的进行数据导出就能实现,往往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电子证据鉴定、转移、还原等技术处理。一旦承载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损坏或者操作失误导致数据不能读取甚至直接毁损,对当事人和整个案件诉讼进程都是不小的影响。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保全与传统证据的保全有不少区别,传统的证据保全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证据保全。虽然电子证据保全没有脱离证据保全这个大概念,适用部分传统保全证据规则没有问题,但不能忽略电子证据自身的一些特殊性,若简单的就直接适用传统证据保全方式,那么也很难达到理想的保全效果。因此,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有重要意义。在了解了一些学者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等进行梳理,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保全的现状,剖析出电子证据保全存在着主体范围狭窄、缺乏统一规范、保全方式过于单一等问题。然后分析需要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完善的原因,并适当借鉴一些制度成熟经验丰富的国家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主要从规范程序、扩大保全主体以及完善保全方式等角度提出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
龙扬凡[7](2020)在《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演进大大地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与此同时,互联网世界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凸显,各种网络犯罪同样以超越常规的速度应运而生。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成为了证据审查判断的重点及难点。然而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我国电子证据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在裁判文书网上将“电子证据”与“合法性”共同作为关键词,以“刑事”为案由,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进行检索,在查阅后排除了部分与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无关的案件后,以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是否详细罗列,说理部分是否清晰为筛选标准,随机选取了100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分析样本,对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考察,重点分析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所涉及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在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考察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在立法现状上对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内容规范、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范进行了考察,在司法现状上对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法院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异议的审查结果及理由进行了考察。从考察结果来看,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简单粗疏、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不明确、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主体知识和技术存在不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时首先应当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操作流程,从建立系统化的法律规范着手,确定电子证据取证的工作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涉密信息处理机制,使侦查机关在进行电子取证工作时能够有序开展;其次应当明确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使补正规则能够合理适用;再其次应当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将电子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性较大的情形为基础构建我国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并对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进行说明;最后应当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配套制度,如建立专业化的审查认定队伍、构建计算机专家顾问引进制度、提高鉴定意见专家出庭率、明确刑事电子证据举证质证原则,从配套制度上保障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有效运行。
玄慧花[8](2019)在《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合理判决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证据仅有七种法定种类,但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相关技术的发展,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变得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原有的证据种类不足以满足现代民事诉讼的需求。为了弥补证据制度的不足,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新增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长期以来被理论所探讨的电子数据正式被立法确认成为了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进入司法实务之中,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但不能否认的是,电子数据证据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现行法律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当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取证、鉴定、保全等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文章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在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以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作为主体,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保全、鉴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从电子数据的概念入手,分析电子数据的特点、收集和保全、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完善补充关于电子数据司法运用相关的制度和规则。
朱海安[9](2019)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电子取证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传输和网络储存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在互联网的催化作用下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越发严峻。2016年公安部首次开展了以“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主题的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利用网络平台、网络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力度。由于我国计算机电子取证在法律法规和科技水平方面都在初始阶段,尤其在刑事案件的电子取证程序和技术手段,仍存在各种不足,亟待完善。本论文是针对以网络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在电子取证方面进行研究。首先,在电子证据和电子取证两方面,分别对比了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和其他类型网络犯罪的区别,然后介绍我国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现状,根据案例提出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及成因分析,接着考察和借鉴德国和美国相关的立法、取证程序,最后提出完善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建议,完善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和保障取证完整性。
王鸣远[10](2019)在《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研究》文中指出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正式纳入法定证据以来,电子数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自2013年以来与电子数据相关的刑事案件共计三万六千余件,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电子数据运用日益广泛的情况下,其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云计算已经占领了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云数据、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面临的问题显得更加严峻。而电子数据完整性作为一个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流转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其由于面临着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自身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的情况,也逐渐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全文除引言与结束语之外,分以下四个部分对电子数据完整性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概述。此部分首先总结了目前学界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不同定义,并从中抽象出电子数据完整性概念;其次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内涵、与其它概念的区别以及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意义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是如何被证明的。此部分从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证明内容、证明方法和电子数据的展示三方面论述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证明机制。第三部分是电子数据完整性目前存在的问题。此部分基于目前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证明机制,论述了当前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机制收集提取过程、保管过程和展示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法律规制空白,提出了解决对策,并拟通过对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机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以形成完全的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机制的建构方案。
二、从数据到证据——浅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数据到证据——浅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2)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微信记录的概述 |
(一)微信记录的概况 |
1.微信记录的定义 |
2.微信记录的特征 |
3.微信记录的表现形式 |
(二)微信记录的研究意义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立法与研究现状梳理 |
(一)微信记录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
1.真实性审查判断 |
2.关联性审查判断 |
3.合法性审查判断 |
(二)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审查判断规则 |
1.最佳证据规则 |
2.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
3.证明力优先规则 |
三、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现状分析 |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记录适用情况统计 |
1.微信记录的主要举证形式 |
2.微信记录的采信率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实践困境 |
1.微信记录的证据能力困境 |
2.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困境 |
四、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完善路径 |
(一)优化微信记录证据能力审查判断 |
1.明确微信主体身份 |
2.健全微信记录鉴真方式 |
3.完善微信记录关联性审查判断规则 |
4.构建微信记录合法性审查判断标准 |
(二)完善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 |
1.善用公证增强微信记录证明力 |
2.探索微信记录证明力优先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的内容 |
2.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1.本文创新 |
2.本文的不足 |
一、微信证据的基本问题 |
(一)微信证据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微信证据的特征 |
1.科技依附性 |
2.无形性 |
3.脆弱性 |
4.封闭与开放共存性 |
5.内容无限性 |
(三)微信证据的具体类型及功能 |
1.微信证据的类型 |
2.微信证据的功能 |
二、微信证据运用的实证考察 |
(一)案例检索样本的采集说明 |
1.采集的范围 |
2.采集样本的局限 |
3.案例研究的重点 |
(二)样本案例的争议 |
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点 |
2.司法审判的审查要点 |
(三)微信证据采信样态分析 |
1.微信证据采信基本概况 |
2.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微信证据运用的困境与难题 |
(一)真实性认定面临的挑战 |
1.原件理论已经成为微信证据运用的掣肘 |
2.真实性的判断极度依赖外部介质 |
3.认定真实性的技术难题未能破解 |
(二)关联性认定无可参考的标准 |
1.微信证据关联性的新解读 |
2.关联性的认定过度依赖自由心证 |
(三)证明力与真实性合法性混合交融 |
1.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2.证明力与真实性关联性混合交叉 |
四、微信证据实操建议 |
(一)微信证据实操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确定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方法 |
1.明晰微信证据真实性的推定规则 |
2.认可微信证据真实性的自助保全效力 |
3.赋予腾讯公司的证明与保全效力 |
(三)明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
1.全面考察重点突出原则 |
2.建立微信证据的客观化采信规则 |
(四)创立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
1.微信证据的补强规则 |
2.非法微信证据排除规则 |
(五)确立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办法 |
1.区分法则 |
2.紧密程度位阶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现状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与可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对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分析 |
一、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 |
二、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 |
三、电子证据采信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有关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可适用的现行法律情况分析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特征及理论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演变 |
二、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分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与分类研究 |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 |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研究 |
第三节 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理论 |
一、单一原件载体论 |
二、多原件论 |
三、无原件论 |
第三章 建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提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的需求 |
一、电子证据公证必要性 |
二、提升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现实必要性 |
一、完善我国电子证据采信的程序性和逻辑性 |
二、提高电子证据的采信结果说服力 |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提高司法权威性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 |
第一节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法律争点” |
一、关联性 |
二、合法性 |
三、客观真实性鉴证 |
第二节 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事实争点” |
一、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 |
二、清楚及确信的标准 |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归类规则的比较 |
一、依据书证采信规则 |
二、依据书证采信规则的例外 |
三、建立独立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比较 |
一、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纵向比较 |
二、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横向比较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的比较 |
一、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背景的比较 |
二、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运行的比较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依据 |
一、真实性鉴证规则的适用 |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审查主体 |
一、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形式审查主体 |
二、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验证主体 |
第三节 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审查程序 |
一、规范电子证据提取和鉴证程序 |
二、规范电子证据开示 |
三、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说理性 |
四、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司法存证采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性质的认定 |
2.1 网络直播打赏性质的争议 |
2.1.1 服务合同说 |
2.1.2 赠与合同说 |
2.2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性质分析 |
2.2.1 网络直播打赏不成立赠与合同 |
2.2.2 网络直播打赏成立服务合同 |
第三章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 |
3.1 交易主体的识别 |
3.2 行为能力的认定 |
3.2.1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
3.2.2 《电子商务法》第48条第2款的适用 |
3.2.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行为与其智力是否相适应的问题 |
3.2.4 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认定 |
3.3 未成年人打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与电子证据收集问题 |
3.3.1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
3.3.2 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 |
3.4 未成年充值打赏行为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
3.4.1 各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 |
3.4.2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财产的返还 |
第四章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规制 |
4.1 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 |
4.1.1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
4.1.2 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 |
4.2 加强对特殊主体的保护 |
4.2.1 家长加大监护、教育力度 |
4.2.2 网络直播平台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
4.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注重电子证据的收集 |
4.3.1 “举证能力与举证范围相当”原则的适用 |
4.3.2 电子证据的收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6)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应用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应用价值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研究方法、思路以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
2.2 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问题 |
2.2.1 统一规范缺失 |
2.2.2 主体范围狭隘 |
2.2.3 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
第3章 完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
3.1 电子证据较传统证据的特殊性 |
3.1.1 高技术性 |
3.1.2 无形性 |
3.1.3 易受破坏性 |
3.1.4 难以恢复性 |
3.2 传统证据保全方法的适用局限性 |
3.3 顺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
第4章 完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统一电子证据保全程序 |
4.2 扩大电子证据保全的主体 |
4.3 完善民事电子证据的保全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致谢 |
(7)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现状 |
第一节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立法现状 |
一、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 |
二、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内容规范 |
三、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范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司法现状 |
一、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常见的表现形式 |
二、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
三、法院对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异议的审查结果及理由 |
第二章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简单粗疏 |
一、缺乏系统化的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规范存在滞后性 |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四、存在法益侵害的风险 |
第二节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 |
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模糊导致“情况说明”应用泛滥 |
第三节 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不明确 |
一、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依据模糊 |
二、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上存在矛盾 |
第四节 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主体知识和技术的不足 |
一、知识上的不足 |
二、技术上的不足 |
第三章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措施 |
第一节 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操作流程 |
一、建立系统化法律规范体系 |
二、确立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原则 |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
四、建立涉密信息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
一、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原则 |
二、明确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认定标准 |
三、规范合理解释的使用 |
第三节 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构建独立的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
三、非法刑事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
第四节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查认定队伍 |
二、构建电子计算机专家顾问引进制度 |
三、提高鉴定意见专家出庭率 |
四、明确刑事电子证据举证、质证原则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8)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 |
1.2.1 研究范围 |
1.2.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电子数据的概述 |
2.1 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
2.1.1 电子数据的概念 |
2.1.2 电子数据的特征 |
2.2 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及范围 |
2.3 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 |
2.3.1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全 |
2.3.2 电子数据的鉴定 |
第三章 域外电子数据在司法上运用评析 |
3.1 英美法系国家 |
3.1.1 美国 |
3.1.2 菲律宾 |
3.1.3 加拿大 |
3.1.4 南非 |
3.2 大陆法系国家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3 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电子数据在司法运用上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我国电子数据在司法运用上的现状 |
4.1.1 电子数据收集的现状 |
4.1.2 电子数据的保全现状 |
4.1.3 电子数据的鉴定和公证保全的现状 |
4.2 电子数据在司法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电子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2 电子数据的保全存在的问题 |
4.2.3 电子数据的鉴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对我国电子数据司法运用的完善建议 |
5.1 摆脱民诉中电子数据被虚化的现状 |
5.1.1 完善电子数据的相关立法 |
5.1.2 提升取证主体的法律素养 |
5.1.3 培养复合型人才 |
5.2 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手段和程序 |
5.2.1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收集义务 |
5.3 完善电子数据的保全程序 |
5.3.1 利用大数据技术 |
5.3.2 构建公证平台 |
5.3.3 完善网络公证保全 |
5.4 统一公证和鉴定认定标准及效力 |
5.5 完善鉴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9)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电子取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概述 |
第一节 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证据 |
一、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证据的概念 |
二、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证据的特点 |
第二节 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 |
一、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定义 |
二、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特性 |
三、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其他类型网络犯罪电子取证的区别 |
第二章 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电子取证基本程序 |
第二节 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 |
二、网络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完整性问题 |
三、网络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合法性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问题成因 |
一、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数量大核查成本高 |
二、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扣押难 |
三、公民个人信息电子取证主体要求高 |
第三章 美、德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考察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考察及借鉴 |
一、美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
二、美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规则 |
三、对美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借鉴 |
第二节 德国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考察及借鉴 |
一、德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
二、德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规则 |
三、对德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借鉴 |
第四章 完善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子取证的建议和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
一、依法构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取证队伍 |
二、提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取证队伍专业水平 |
第二节 审查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真实性 |
一、提高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真实性判断的可操作性 |
二、简化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取证流程 |
第三节 保障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取证的完整性 |
一、提取、收集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
二、保障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子证据保管、移送和展示完整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10)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及方法 |
第二章 电子数据完整性概述 |
第一节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内涵 |
一、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逻辑内涵 |
二、电子数据的准完整性 |
第三节 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 |
二、电子数据完整性与合法性 |
三、电子数据完整性与相关性 |
第四节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意义 |
一、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条件 |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前提 |
三、取证、质证、认证的重要因素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机制 |
第一节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证明内容 |
第二节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证明方法 |
一、法律程序证明 |
二、技术措施证明 |
三、完整性依赖的信息安全技术 |
第三节 电子数据的展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机制的问题 |
第一节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中的问题 |
一、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算法不明确 |
二、电子数据冻结中存在可靠性问题 |
三、电子数据准完整性标准不统一 |
第二节 电子数据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电子数据展示的问题 |
一、方法缺少规范 |
二、缺少技术人员支撑 |
三、无法进行有效质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机制的建构 |
第一节 统一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算法 |
第二节 完善电子数据冻结标准规范 |
第三节 统一电子数据准完整性标准 |
第四节 完善电子数据保管链制度 |
一、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 |
二、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安置、运输 |
第五节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展示 |
一、制定电子数据展示规范 |
二、完善专家辅助人配套制度 |
三、完善电子数据展示制度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四、从数据到证据——浅议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图像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审查[D]. 盛辛如. 青岛大学, 2021
- [2]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D]. 吴小芳.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3]微信证据司法运用实证分析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D]. 孟艳红.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D]. 何爱伟.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5]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娟.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6]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研究[D]. 尹颖. 扬州大学, 2020(04)
- [7]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D]. 龙扬凡. 吉首大学, 2020(03)
- [8]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D]. 玄慧花. 延边大学, 2019(03)
- [9]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电子取证研究[D]. 朱海安.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10]电子数据完整性证明研究[D]. 王鸣远.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