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SSN网站设置指南(论文文献综述)
刘云漫[1](2021)在《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已成为我国大学图书馆服务转型的重要方向。版权信息服务作为大学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重要的一种,越来越受到图书馆学界和大学图书馆的重视。新兴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既冲击了大学传统的科研工作模式,也异化出与日俱增的各类版权问题。大学作者作为科研的主力军,其在科研中的版权信息服务需求日益突显,通过对国内重点大学图书馆网站的实践调查和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虽有提供,但未形成体系,提供的服务内容未能满足作者的版权信息需求。大学图书馆开展作者版权信息服务对提高大学作者的版权意识,维护良好、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首先采用文献研究法梳理分析国内外目前关于大学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的研究情况以及现有成果,选取并借鉴适合本研究的理论框架——科研生命周期理论,界定了大学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的概念和作者在科研活动的科研成果写作阶段、科研成果出版阶段和科研成果管理阶段三个阶段所包含的具体服务内容。其次,通过网络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对我国大学版权信息服务开展现状进行调查,再次,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国内作者的版权信息服务需求。然后,通过网络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美国大学图书馆面向作者的版权信息服务的实践进行调查,特别介绍了三个阶段环节的具有代表性的大学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实践。最后,基于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不够重视版权教育,服务发展不均衡,宣传力度不足,建设不完善,服务内容散,层次浅,借鉴美国大学图书馆的优秀服务经验,提出优化我国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的建议从科研生命周期流程,版权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三方面提出我国大学图书馆开展作者版权信息服务的优化策略。
杨大泽[2](2021)在《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国家治理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助于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廉洁自律,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近年来,基层税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常态化实施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显着提升。但是从当前基层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总体情况看,政务公开水平与纳税人日益多样化的信息需求之间仍有差距,政务公开工作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提升。本文从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出发,以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需求为导向,将服务型政府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知情权理论、税收遵从理论等运用于改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实践,总结回顾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体系建设的历程,查找了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中存在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政务公开时效性不强、公开信息获取不方便、公开信息质量不高、政务公开缺乏互动等方面的问题,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在分析纳税人政务公开调查问卷数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积极转变政务公开的思想观念、加快政务公开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政务公开实施工作、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对策。
章超怡[3](2021)在《省级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调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信息无障碍就引起发达国家的注意。让更多的残障人士、老年人等信息获取弱势群体通过互联网获得平等信息获取机会、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推进信息无障碍的目标。我国的信息无障碍发展比发达国家起步晚,即使目前仍有差距,但是现在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开展在国内正在获得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帮助,并取得了相应成就。公共图书馆网站作为一个蕴含无数数字信息资源的信息知识传播中心,肩负着缩小社会信息差距的责任。实现信息无障碍,让包括残障人士、老年人等在内的信息获取弱势群体能平等、无差别地获取利用信息是图书馆网站的职责之一,更是建造公平和谐的信息社会的前提。首先,在查阅、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信息无障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公共图书馆网站作为公开信息资源平台的特点,对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的含义做出定义,提出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的服务对象、建设目标、建设意义。其次,通过结合信息无障碍自动分析工具和人工检测方法了解我国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目前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解决对策和加强公共图书馆网站无障碍建设的保障措施,希望对我国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起到推进作用。文章最后对加强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提出以下几点意见:首先要提高网站无障碍技术建设,对网站的可感知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强健性进行提升。其次要完善网站无障碍功能,开辟网站无障碍浏览模式、外文浏览模式。网站服务同样要为信息获取弱势群体考虑:提供检索分类功能、设置语音输入等检索方式、导航栏为特殊群体进行功能引导,读者服务指南、咨询服务和资源推荐服务同样也要为特殊群体开辟其专用领域。在图书馆资源建设上,图书馆应重视信息获取弱势群体的信息需求,完善针对视障读者和老年人的资源库建设。最后定期开展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评估活动。提高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还需一些保障措施。首先要健全无障碍建设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无障碍顶层设计。其次营造无障碍社会氛围,塑造以人为本的无障碍信息环境,最后还要加大无障碍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无障碍建设的资金支持。
冯展艺[4](2020)在《基于ICDT模型的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官方网站是赛事组织向国内外受众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对于提升赛事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广和宣传赛事具有重要的作用。新闻内容是媒体的“生命线”,因此,网站内容设置是网站建设的关键。本研究从赛事网站营销的视角,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内容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数理统计法,案例分析法,依据Angehrn 1997年提出的ICDT电子商务策略模型,将网站内容分为四个虚拟空间(虚拟讯息空间、虚拟沟通空间、虚拟分销空间和虚拟交易空间),建构类目和分析单位,对比分析中国六个知名度较高马拉松赛事(北京、广州、重庆、武汉、上海和厦门马拉松)和世界马拉松大满贯六大赛事(波士顿、纽约、柏林、芝加哥、伦敦、东京马拉松)官方网站的内容类目有无情况。选取厦门马拉松和纽约马拉松的官网进行网站内容详略度个案研究比较。最后对比分析12个赛事官方网站部分类目的内容。结果显示,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设置具有一些相似性,主要体现在:赛事组织信息丰富、详尽;重视体现赞助商利益;重视社群网站链接分享和联系方式的栏目设置。通过对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类目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发现两者在虚拟讯息空间、虚拟沟通空间、虚拟分销空间、虚拟交易空间四个空间上具有显着性差异。总体而言,世界马拉松大满贯赛事官网在四个空间上的内容都比中国马拉松知名赛事官网充实。具体而言,世界马拉松大满贯赛事主要将网站作为提供服务的平台,媒体服务、跑者服务、志愿者服务、观众服务、赞助商服务意识强;注重赛事的历史文化宣传;注重与用户的交流互动;赛事环保和社会责任感较强;充分利用网络销售渠道。相比之下,中国马拉松知名赛事主要将网站作为信息发布的渠道。即便如此,它依然缺失信息搜寻、问题与回答等一些信息栏目,功能欠全;赛事的历史文化宣传不够;与用户的交流互动缺乏;赛事环保和社会责任感有待加强;未充分利用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同时,研究发现,中国马拉松知名赛事与世界马拉松大满贯赛事官网对城市旅游和配速员类目的建设还不够。最后,对比分析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的赛事新闻类目文本,可以发现,两者都关注赞助商和选手,这是马拉松赛事的重要支持者和参与者。中国赛事更关注选手的报名抽签,注重选手参与。世界马拉松大满贯赛事更关注选手的完赛和成绩,注重赛事竞技水平。此外世界马拉松大满贯赛事对慈善的关注高于中国马拉松知名赛事组,表明世界马拉松大满贯赛事更注重马拉松赛事的品牌精神。综合两者的特点以及对跑者的访谈,发现良好的马拉松赛事官网内容设置可包括以下主要栏目:赛事信息(包含赛事信息、赛事公益)、赛事服务(包括跑者服务、博览会、配速员、志愿者服务、媒体服务、赞助商服务、观众服务、信息搜寻、语言选择)、城市旅游、赛事商城。基于此,对中国马拉松赛事官方网站内容建设提出以下建议:完善网站栏目,建设服务型网站;重视跑者互动,加强沟通交流;重视社会公益,树立赛事形象;增加城市信息,宣传城市旅游;重视赛事营销,开发赛事官方纪念品。本研究在理论意义上,采用跨学科的思路,借鉴目前国内大陆地区尚未探索的ICDT理论模型,比较研究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的异同,对丰富新闻传播领域网站内容理论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现实意义上,发现我国六大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建设上的不足之处;为中国六大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的内容建设提供来自世界的经验;为我国当前蓬勃发展的城市马拉松赛事官网内容建设提供参考。
王贺[5](2020)在《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信息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信息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衡量国家、政府或组织信息化水平和民主管理程度的重要标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在教育领域的延伸,高校信息公开是实现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由之路。加强高校信息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也是加强高校作风建设、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更是扩大社会监督、提升教育工作透明度的当务之急。高校网站作为承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平台,是现代大学最为有效的信息公开渠道之一,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起着关键作用。本文以高校网站为入口,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察,旨在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无疑将对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教育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和高校信息公开相关法规,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基本覆盖了高校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主动公开内容的细化和深化。那么,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公布实施后,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呢?笔者以50条清单内容为调查依据,采取网络调查分析方法,对吉林省62所普通高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网)”的建设和信息发布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发现,吉林省不同类别的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比例不高,专栏建设水平偏低,信息内容发布不全面,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为此,从转变观念和意识,加强机构和机制建设,提高专栏建设和运维水平以及监督保障制度建立等方面提出促进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吉林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真正取得实效提供一定参考。
李松燕[6](2020)在《信息服务视角下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的老龄化情况日益严重,老年网民的数量和比例也在不断增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加强老年网站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站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完善网站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老龄工作委员会网站是专门面向老年用户的网站,在我国老年网站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本文以我国老龄办委员会网站为研究对象,探索老龄办网站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希望结合该评价指标体系帮助老龄办网站认识自身优势与不足,从而进一步推动老龄办网站的建设与发展。首先,在对老年人信息服务研究、政府网站评价研究、老年网站研究的国内外现状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群、老龄办网站、网站评价和SERVQUAL模型进行了介绍,并对使用与满足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信息服务理论三个理论基础及其在本文中的运用进行了阐述。其次,确定了构建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所依据的六项原则,并根据现有文献、SERVQUAL模型、现有政府网站评价实践成果和网站用户访谈四个层面确定了老龄办网站的6个一级评价指标和23个二级评价指标。最后,选择老龄办网站评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评价指标进行打分,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权重进行设计,通过数学软件计算得出各个评价指标的单层权重和总权重,进而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对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证研究可以显示该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因此在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选择全国、省级和市级共五个老龄办网站为实证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通过对样本网站的调研与分析,给出了完善网站设计、提升网站内容和加强对老年用户的关注度三方面的建议。本文在研究中发现了老龄办网站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与不足,该类网站还应该充分考虑并满足老年人独特的信息需求,做到以用户为中心,从而提高老龄办网站的质量。本文希望通过对老龄办网站指标体系的一系列研究,为老龄办网站质量的评判提供一个依据。
安杨[7](2020)在《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以吉林省20个县级市为研究对象》文中提出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依法、全面、便捷公开信息。县级市政府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基层政府,其信息公开既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又与城市化建设密切相关。评价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如何,要通过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等指标进行评价。通过对吉林省20个县级市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价,可以发现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等方面,各县级市公开程度较高,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在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大事项公开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在我国其他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开载体集群、政府公报电子版、公开排行榜等公开手段的使用,政策解读信息、义务教育信息、群众意见的重视,以及域外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科技的探索,如信息检索、信息订阅、无障碍信息阅读,对公开内容范围的探索,如餐饮行业的评价、行政许可证申请信息、域内免费WIFI信息,都是可以吸取的经验。在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通过建设领导队伍、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高公开方式水平、加强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信息化、制度化。
朱燕锦[8](2020)在《大数据时代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研究 ——以H市的县区政府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在此背景下,传统的行政审批业务搬到网上,如何全面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便捷、高效的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网上在线业务办事服务的效率和满意度还有待提高,而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具有指挥棒的作用,如何构建科学、优质、便捷、合理的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已经成为当今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以大数据时代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查找文献、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对H市的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现状、问题及存在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得出由于服务观念未转变、以评促改没有奖惩制度、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冲突、公众监督没有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服务质量认知偏差等原因,H市的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评价组织方陷入自我评价的局限性、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指标缺失、评价信息来源单一、评价过程不公开、评价结果运用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基于大数据时代的特征,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借鉴国内外电子政府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提出准确把握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众的期望与需求,完善评价指标,改进评价方式,明确评价目的来统一评价认知,重视评价结果的运用,完善评价激励和问责倒逼制度等大数据时代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的优化对策,以期改进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有效促进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的改善,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田旭[9](2020)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系围绕数据跨境传输(Transborder Data Flow,TBDF)规则展开。第一章以时间轴为线索,阐述了TBDF规则的演进和发展,此章节主要目的是作为引子,引出所讨论的关键问题——TBDF规则,以供下文对现行规则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一,本章第1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含义和产生。在TBDF规则的含义项下,本文首先指出了TBDF规则系一种技术引发的现象,该现象并不具有新颖性,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对隐私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以至于引起了法律对该现象的担忧。此外,第1节还引出了TBDF规则与网络空间管辖之间的联系。本文认为,TBDF规则体现了是国家管辖权在网络空间的行使,这种国家管辖权在现行国际法中并不存在无可争议的通说,国家对网络的监管在近年来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而TBDF规则的制定合法性无法回避此问题。第1节第2部分讨论了TBDF规则是如何产生的,主要论点在于指出TBDF规则是源于欧盟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并且指出TBDF规则的产生引发了争议,原因是不同立法价值的冲突,即不同立法者对信息流通自由和个人信息自由的不同理解。此外,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欧盟逐步采用TBDF限制性规则以规范数据传输的原因,指出TBDF规则制定的表面原因是基于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而深层次原因则包含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在论证TBDF产生原因的表里关系时,本文通过讨论现行规则的目标有效性(针对数据保护的目标有效性)质疑了欧盟TBDF规则目的单纯性。第二,本章第二节标题为“单边性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从现实角度看,TBDF规则更多地仍然是一项国内法(由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完成了统一化工作,因此本文将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视为国内法)。第2节,本文主要选取了美国和中国作为欧盟立法的对照,即是从立法的体系性和规则完成度方面,这两者都无法与欧盟相提并论,但是由于美国和中国在经济体量方面与欧盟处于相当水准,且立法模式与欧盟具有显着区别,因此这两者的立法模式均具有显着的参考性。第三,本文第3节介绍和讨论了关于TBDF的国际多边规则。TBDF规则演进的重要特点就是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是交替前行且互相影响,其中以发达国家经济组织OECD规则为先导,逐步向其他地区衍伸。第3节第1部分分析了影响TBDF规则形成的重要软法性文件,包括(1)1980年OECD指南,该指南的意义在于它集成了部分西欧国家的前瞻性立法,并且概括了八大隐私保护原则,且提出了隐私保护得以作为数据流通之例外,其最早提出的框架对OECD成员国国家数据隐私立法起到了较为深刻地影响。(2)APEC隐私框架是亚太地区首个多边隐私框架,其规定的隐私保护规则在保护程度上略弱于OECD指南,但是在该框架下,2011年APEC提出了CBPR数据跨境传输框架,这一框架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多边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的空白。第3节第2部分主要分析了与TBDF规则相关的区域性公约,包括人权性质的108公约,国际经贸性质的TPP公约和WTO下的GATS。第一章力求全面引出TBDF规则在各个层面的存在,为本文后续讨论奠定了讨论的基础。第二,本文第二章则重点就数据跨境限制规则将会面临的现行挑战。数据跨境传输并非是一项当然的立法举措,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境内境外的双重压力,这种压力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包括技术方面、外国立法方面以及理论方面的三方面挑战。该章即对此三方面挑战进行着重分析,进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纾解思路。本章第一节主要讨论了TBDF规则所面临的理论困境。网络空间因其无体性和虚拟性,其并不存在类似于实体空间的边境,因此欧盟TBDF规则建立时所忽略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得通过设置边境的方式对数据跨境传输行为进行管制。该问题被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否存在独立的网络空间法?第二,国际网络空间和国际物理空间存在哪些差异?首先,本文论述了网络空间规则有哪些区别于实体空间的规则,并且这些区分的原因是什么。第二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执法力不足;其二,外国法的挑战。执法力不足业已在本文第二章即第三章中予以讨论,而本章所讨论的外国法的挑战主要是来自于美国的境外数据调取法。该部分第一个研究对象是美国FISA法案,其授权政府在调查涉及外国情报监事过程中,得以调取外国人的数据信息,其中包含个人数据。并且分析了欧盟法如何就此作出应对以及其应对实效。本文认为,欧盟TBDF规制在面对境外数据调取时实际上是难以应对的,一方面,GDPR排除了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处理行为。另一方面,欧盟无法针对境外数据调取行为实施惩罚性反制措施。该部分第二个研究对象系美国云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将境外数据调取行为的范围从国家安全理由拓宽至严重的刑事犯罪,欧盟TBDF机制对此也束手无策,现有框架难以应付和解决。第三节讨论了现有数据跨境传输机制在应对新技术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此部分以云计算技术为例,讨论了在云计算场景下,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因其以数据存储地为限制依据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执行层面均不能应对云计算场景中的数据跨境需求。一方面,若执法过于严苛,即会耗费巨大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势必将对云计算产业造成实质性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云计算场景的数据碎片化、分布式存储特征,以及云计算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的全球布局,导致云计算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发生着数据跨境传输,而监管机构显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因应这种现象。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判断,在云计算场景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衍生以限制数据存储地和传输地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欧盟TBDF立法模式无法因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本文第三章就TBDF规则的各项要素进行解构分析。本文提出,TBDF规则作为一项规范,其具有角色要素、法益要素和行为要素三项要素。第一,在第1节标题为“TBDF监管概述”,该小节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讨论了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该部分提出了“单边直接性监管”和“单边间接性监管”的相关概念,所谓单边即一国未经国际协商程序而自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谓“直接”,即直接以数据位置作为衡量标准的监管方式,所谓间接,则不以数据位置为基准,而需要考虑到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的自身素质。除此之外,该部分还讨论了为何欧盟范式难以成为全球监管范式以及重塑直接性单边监管的立法逻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单边监管向联合监管(通过国际合作)转化的可能性。第1节第2部分分析了欧盟TBDF监管范式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缺乏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论证,并且讨论了为什么在TBDF规则中网络空间管辖权国家实施单边监管的先决条件;二是,分析了TBDF规则的本质是一项技术性规范,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法律规范难以对技术更新作出积极和及时回应,并且以SWIFT案件作为论据予以支撑。第二,本章第2节则讨论了TBDF规则的内容,具体包括实施TBDF监管的主体、受监管的对象、监管所保护的利益。首先,在监管主体部分,本文分析了单边机制中的独立监督机构,这一概念源自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且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讨论该监管主体是否在我国具有可参照性。另外,以美欧安全港协议中的设置的联合监管主体为例,讨论了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下通过国家合作联合监管的可能性即参照意义。其次,在受保护利益方面,讨论了TBDF规则所保护的利益,即个人数据保护权,并且结合美国的信息隐私权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广泛讨论的个人信息权,从该权利的历史沿革、发展演化以及现行讨论为基础,讨论不同路径下,对受保护利益的认识区分是否影响TBDF监管路径,以及如何影响,并且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不应当仿效欧盟自我实现和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并论述相关原因。最后,在监管的对象方面,讨论了受监管对象包括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对应欧盟的概念即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以及二次传输下的数据传输者。在数据传输者部分,本文主要分析了在从指令到GDPR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处理者是如何逐步被纳入到数据传输者的,并且比较了欧盟和美国以及中国关于数据传输者范围的不同理解,前者不加区分的将任何类型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均纳入到数据传输者范围中,而后两者则区分了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且对数据传输者进行了营业额,数据处理规模等方面的限制,结合它们的不同,本文得出结论倾向于限制数据传输者的范围。就数据接收者而言,本文通过解释TBDF规则的本质,即保护数据隐私利益从而得出欧盟关于数据接收者的规定并不完全遵守其立法目的,原因在于欧盟未对传输进行定义,且未将披露作为传输的要件,这使得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应其接受数据是否经受披露而进一步筛选。换句话说,欧盟模式中,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正当地被扩大了。本文就此建立应当对数据接收者接受的数据本身是否经受披露作出具体要求,对于已经严格加密的数据且数据接收者不具备访问权限的,应当排除在适格的接收者范围外。第三,本章第3节讨论了“传输”的含义。正如文章中所指出的,传输是TBDF监管的核心概念,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不清将直接导致监管的模糊和法则的适用性。第3节首先创新性的提出了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的概念,这一组概念在现有的学术界缺乏客观的讨论,但是本文认为TBDF规则的制定有必要区分或者说有必要明确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所谓积极传输就是境内的传输者故意地将数据传输至境外的接收者的行为,其接收者一般是明确的和固定的;而消极的传输,传输者可能仅仅将数据传输至公开的服务器中,世界上任何人通过访问其传输的服务器都可能获取相关个人数据,这种传输就是消极的。此外,针对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本文引用了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EU,ECJ)最着名的案例予以论证,即Lindqvist案,该案例首先提出了数据上传至本地服务器是否构成传输行为这一问题,然而这一案例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回答输出传输至域外服务器,或者说数据经境外明确的数据接收者获取这些情形。因此,本文根据该判决的逻辑,展开了进一步的推演和论证。复次,第3节还重点讨论了数据二次传输问题,所谓二次传输,即数据传输给境外的数据接收者后,数据接收者将数据二次传输至第三国的行为是否应当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受到TBDF监管的问题。本文认为,GDPR中的二次传输限制来源于数据接收者和欧盟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赋予了二次传输的约束力,但是GDPR第44条直接将二次传输作为限制的对象因其缺乏管辖权而无拘束力。就欧盟二次传输规则,本文结合张新宝与葛鑫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以及《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了我国现阶段针对数据二次传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章最后一部分讨论了本文对传输限制本质的认识,本文认为,对传输行为限制的本质是一种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为的管辖权行使,因此不能脱离对这种管辖权的合理性论证。本文第四章是论文较为核心的部分,该部分主要研究TBDF的机制,即其立法者如何针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限制。由于欧盟业已形成完整的TBDF机制,因此主要围绕欧盟展开。第一,第1节标题为TBDF机制的类型和目标,此节主要目的是厘清在全球范围内,TBDF机制主要存在那些类型,并且该机制实施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该节首先注意到,TBDF机制系针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一项机制,因此它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取密切相关,因此第1节第一部分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模式进行了比较。第一种模式是基于信息自决理论的综合性保护模式,欧盟选取了该模式,其所采取的信息自决权理论直接导致了“跨境”因素成为传输限制依据;第二种模式是基于领域理论的美国信息隐私权分散性保护模式,美国法将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项分支。而隐私是对于公共领域之外的领域的保护。这种严苛区分隐私领域和非隐私领域,使得并非全部的可识别个人信息均受美国信息隐私法保护,而不具备隐私属性的可识别个人信息不受信息隐私法保护,因此美国分散性保护模限制对象远小于欧盟所确定的范围。此外,该部分还分析了外国民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基础理论的讨论,这部分是我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关键,也是我国如何选择TBDF规制模式的关键。本文注意到,我国民法学界普遍对欧盟绝对化的个人信息权理论持怀疑和批判态度,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我国目前的学术领域未能形成共识。从部分立法实践看,又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信息隐私权存在兼有综合性立法草案,也有分散性立法实践的矛盾状态,这表明我国学界似乎还没有真正就如何进行信息隐私保护达成共识。反映到TBDF规则上,就是鲜有如何规制的讨论。第1节第二部分讨论了TBDF机制的类型。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以禁止跨境传输为原则,以允许数据跨境传输为例外。根据允许传输的原因不同,又分为数据传输地法律满足一定条件型(即欧盟充分性认定型)和境内传输者提供担保型(合同型)两种;其二,以促进流通为原则,以限制流通为例外。这种类型的TBDF规则主要见于多边的数据隐私框架,这是因为涉及隐私保护的国际协议大部分是以促进数据跨境流通为基本原则的,而隐私保护是在数据跨境流通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一问题不应当成为数据跨境流通的阻碍,但可以基于隐私保护原因准许国家制定相关的数据跨境传输例外。第三种模式是不区分内外,采用相同的传输监管原则。这种模式潜台词是认为网络空间类似于一种全球公域,国家管辖权不必然映射到网络空间。该观点不承认网络空间存在所谓的边境,国家基于一般的管辖原则就可以针对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实施管辖,而国内法当然适用于发生在境外服务器中的数据传输行为。采用这一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第1节第三部分讨论了欧盟采取限制性TBDF机制的目的。虽然欧盟一直表明,GDPR旨在促进数据自由流通,但前提是数据接收地国或国际组织可以提供欧盟同等的数据保护标准。但显然,其他地区要想达到欧盟的标准需要经过长期的立法转变,并非一朝得以完成。也就是说,欧盟立法客观上限制数据的跨境传输。本文认为,欧盟立法的目的更多是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量。欧盟作为技术上较为落后,但市场又极具竞争力的地区,其在经济上占据了相关立法的话语权。且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数字服务市场均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欧盟立法可以互换这些地区的同理心。此外,欧盟虽然由于技术相对实力和经济相对实力都在走下坡路,但是近年来欧盟一直在通过制定严苛的跨境法规以扩大其在全球市场中的政治影响力,立法业已成为欧盟在当今世界展示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就此,本文认为这种通过立法来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做法实际上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在TBDF规则的制定方面,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其规则制定不能人云亦云,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产业政策。第二,本章第2节讨论的内容是欧盟TBDF的具体规定,主要围绕GDPR第44条至49条规定所展开,并且结合95指令中的相关规定来研究欧盟规定是如何逐步发展的。欧盟机制下的TBDF机制是建立在数据接收地能够提供与欧盟相似的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的,第一条路径就是经过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认定。因此,第2节首先讨论了什么是充分性认定、以及充分性认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充分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析,提出中国无法在整体上满足欧盟的充分性认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该规定对中国而言无任何实际意义。第2节讨论了在不满足充分性认定情况下的TBDF变通机制,在GDPR中,这样的变通机制被称为“受保障的传输”。GDPR下,受保障的传输主要包括标准合同条款(SCC)和约束企业规则(BCR),前者适用于一般企业,而后者由于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仅仅面向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无论是SCC还是BCR,均是境外的企业主体主动表示受欧盟TBDF规则的管辖,欧盟的管辖是基于涉事企业的同意,即欧盟委员会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这两者均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双方的合同效力是无法对抗数据接收地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我国立法中,以2019年《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部分地吸收和借鉴了SCC中的规定,但是未能直接解决合同效力无法对抗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此外,GDPR还规定了克减规则,即在缺少充分性认定和受保障的传输机制时,仍然可以通过克减途径获得合法性的数据跨境传输。第三,本文第3节讨论了美欧关于TBDF达成的双边协议,该机制是为了在美欧之间信息隐私法律保护路径的巨大差异的前提下,解决双方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但安全港协议应斯诺登事件引发的Schrems案,业已废止。且现阶段的隐私盾协议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存在随时被弃用的可能性。该部分最后还讨论了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该协议针对具体种类的个人数据,自2004年首次签订至今,经过修改一直沿用至今。这一协议对于构建具体类型的双边TBDF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四,第4节是本章的核心部分,是对上述讨论的一个总结。该部分本文提出了本文的重要观点,就是现行欧盟TBDF规则不仅为数据跨境流通带来了实际的阻碍,且它的实施也并不是充分有效的,不能满足该规则制定的初衷。效果不佳的主要反映在于:一是执法资源不足与数据流量长期增长之间的矛盾,二是欧盟TBDF机制根本上与网络技术发展不兼容。此外,该部分还针对数据传输中违反欧盟机制的原因作出总结,一是欧盟TBDF机制过于复杂,以至于很多企业根本不知悉或熟悉该规则;其次,由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通过精密计算,很多企业宁愿故意违反TBDF机制也不去遵守。最后,本文就欧盟TBDF机制进行评价,认为其在比较法中客观上是针对数据跨境传输最为完善的一项机制,但是其政策功能大于法律功能、宣誓意义大于规制意义。除此以外,欧盟TBDF机制也并非无任何启示意义,至少它提示后来者要重视市场在数据跨境立法中的关键意义,利用本身的市场优势服务于立法目的。此外,造法能力也是塑造一国国际话语权的关键,我国也应当在国际立法中强化自身的造法能力和说理能力。最后,窥一斑以见全豹子,欧盟的TBDF规则正好反映了全球日益严苛的个人数据保护环境,它似乎像环保议题一样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的焦点。本文最后一章着重讨论了中国将从以欧盟TBDF立法为主的数据跨境传输法律机制中获得的启示,以及应当如何因应。首先,本文认为应当厘清TBDF机制的监管逻辑,应当是基于国家安全之理由而非个人数据保护,这是因为中国至今未确立宪法性和人权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本质是一种个人隐私利益,其应当在民法框架下予以处理。然而,针对个人数据出境限制是一项公法性的措施,它应当建立在更加合理的框架之下,本文坚持认为国家安全是一项合理的限制逻辑。其次,本文还针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即FISA和云法案)提出相应建议,认为第一,应当在法律中引入数据加密要求。原因在于数据的安全并非基于数据在何地存储,而是基于数据的控制权,即访问权和限制他人访问的权限,数据加密显然比属地化要求更加直击问题所在;其次,数据本地化概念在国际社会评价较为负面,它常常被视为一项新型的贸易壁垒被予以批判,因此应当严格的限制《网络安全法》第37条中的数据本地化适用范围。最后,本文还以第三国视角分析中国政府及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对政府建议是以自贸区为基础建立欧盟标准的数据安全港以吸引境内外互联网企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言,在现行环境下,可以采用BCR实施与欧盟间的合规性数据传输,对一般企业可以考虑以SCC模式进行合规性传输。
周银玲[10](2015)在《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及与国际法的关系》文中认为标准是审视全球治理的新视角。在此视角下,可以分析全球治理的样态,揭示新问题并寻求变革之路,推动全球治理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标准如何成为全球性规制工具,如何产生,以及怎样被复制、繁衍?诸如此类问题,必须放在具体的社会范畴和学科背景下,发现其特殊表现形态才有意义。由此,本文结合全球化的社会背景以及国际法的独特话语体系,发掘标准作为全球治理工具的内涵和角色定位,并以之为出发点展开对国际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反思。总体上,本文先考察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历史和理论,随后探索了全球治理不同模式的特色与潜在缺失,并阐明标准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多元多层合作治理架构及其意义,最后结合经验和理论研究,说明和总结本文的论述,具体展开如下:首先,文章在绪论中阐明了标准在复杂的全球治理格局中的特殊功用,即标准不仅仅意味着对国际规则真空的填补,对国内法律框架的突破,标准最根本的贡献,在于增加了新的跨国法律层级,并刺激了不同机构多元规则的互动。其次,为探讨标准作为全球治理工具的现实动因、潜在挑战和可能前景,文章在对标准的概念加以澄清和限定基础上,追溯并归纳了19世纪以来标准的四个历史发展阶段,并对不同理论学说加以借鉴和剖析。揭示标准在全球领域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技术性和动态性,历经从专家导向到国家导向、市场导向再到混合模式的发展样态。这种发展趋向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标准的功能属性、全球治理成本的考量、国际体制结构的博弈、市民社会的力量勃兴以及利益观念的重塑等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现实主义指出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权力较量,揭示了运作困境;自由主义强调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勃兴,发掘了合作前景;而建构主义对利益观念的重塑,引领了发展方向。再次,在讨论全球治理不同模式的优势和限度基础上,反思现有国际体制的局限与发展转向,进而澄清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全球治理的实现,需要联结多元的治理主体,实现多层级的合作规制。传统的国际体制显然难以克服硬法的制定困境和软法的执行困境,但是,藉此赋予了“软硬兼具”的标准以发展空间。标准的四类创设主体,在次国家、国家和超国家等三个层级共同打造的公私合作的治理模式,增进了多元多层级合作治理的实现。随后,论文展开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经验研究。以WTO为例,从有效性和正当性角度审视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可行性。从有效性角度而言,虽然WTO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但通过承认或借用国际专业机构的标准的方式消除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增进贸易自由化。而且,这些获得WTO认可的标准表面上只有推荐性质,但却具备了事实上的强制性,对WTO所有成员国都具有规范性影响。然而,工具的有效性不能忽视其正当性问题,通过可适用性和可接受性两方面对标准在WTO治理中的正当性加以考量,本研究揭示了标准作为全球治理工具对于问题解决乃至国际秩序的可能影响及缺陷,以此促进标准在全球治理中(不仅仅限于有效性意义上)的自我完善。复次,从实践回归理论,探究标准对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影响。第一,从纵向探究国际法渊源与国际法拘束力的关系、传统国际法渊源之判断准据变迁的可能性,在梳理了相关国际法理论和历史谱系基础上,指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难以反映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实践中的发展。标准的发展是否足够影响到国际法渊源的改变,相较于对国际实践进行抽象评估,更为直观的方法是评估国际规则的立法权威是否发生(超越国家同意的)变化。以此为准据,标准既可来源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也可构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外的国际法渊源。标准的不同类别,也使得标准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市场导向产生的标准可以构成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而基于公私混合模式产生的获得官方承认的“自愿性最佳实践标准”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新类型。第二,通过横向比较,可知标准与联合国大会决议虽然在涉及领域、创设主体、方式等方面有诸多区别,但二者都具有软法或相对软法属性,至少都可以构成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最后,文章对全球治理中标准与国际法的交互影响进行系统论述。一方面,国际法对标准产生了巩固和对抗的双重影响,它既有助于促进标准之间的协调乃至整合,也可以对标准的运作过程施加正当性影响;另一方面,标准重塑了国际法的创设和实施进程,它拓展了国际法创设主体、方式和范围,通过说服力、公私合作的方式改善了国际法的遵守动机,通过细化的规则内容与广泛的适用范围提升了国际法的遵守能力。总之,标准只是作为治理一个新起点,标准本身也需要受制于治理。本研究将为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后续研究,例如对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制方式、标准与其他相关治理技术(例如治理指标)的交互作用的研究提供铺垫。
二、WSSN网站设置指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SSN网站设置指南(论文提纲范文)
(1)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内容分析 |
1.2.2 图书馆用户版权指南内容分析 |
1.2.3 图书馆版权公告/警告服务研究 |
1.2.4 小结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阐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 |
2.1.2 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与出版服务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阐述 |
2.2.1 图书馆开展版权信息服务的政策依据 |
2.2.2 基于科研生命周期理论的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内容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实践进展调查 |
3.1 我国大学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实践进展网络调查 |
3.1.1 贯穿全流程的服务 |
3.1.2 不同环节特有服务 |
3.2 我国大学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开展情况问卷调查 |
3.2.1 调查过程说明 |
3.2.2 调查结果分析 |
3.3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大学作者版权信息服务用户需求调查分析 |
4.1 调查过程说明 |
4.1.1 调查对象的选取 |
4.1.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4.1.3 调查的实施 |
4.2 调查结果分析 |
4.2.1 调查对象分析描述 |
4.2.2 作者版权政策了解程度及获取行为分析 |
4.2.3 作者对版权信息服务的认知和态度分析 |
4.2.4 作者对图书馆版权信息服务的需求分析 |
4.3 小结 |
第五章 美国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实践启示 |
5.1 版权信息服务的内容 |
5.1.1 贯穿全流程的服务 |
5.1.2 不同环节特有服务 |
5.2 版权信息服务的形式 |
5.2.1 设置版权办公室 |
5.2.2 建设版权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
5.3 特有服务实践分析 |
5.3.1 密歇根安娜堡分校图书馆版权教育服务 |
5.3.2 麻省理工学院图书馆学术期刊出版的版权指导服务 |
5.3.3 斯坦福大学图书馆科研数据保存的版权指导服务 |
5.4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的提升策略 |
6.1 基于科研生命周期提供全流程的版权信息服务 |
6.1.1 系统提供全流程的版权信息服务 |
6.1.2 提供满足不同层次作者需求的版权信息服务 |
6.2 完善不同类型的版权信息服务内容 |
6.2.1 版权教育服务 |
6.2.2 版权公告/版权警告服务 |
6.2.3 版权咨询服务 |
6.2.4 开放存取服务 |
6.2.5 学术出版的版权指导服务 |
6.2.6 开放出版的版权指导服务 |
6.2.7 开放存储的版权指导服务 |
6.2.8 科研数据保存的版权指导服务 |
6.3 丰富版权信息服务的形式 |
6.3.1 建设版权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
6.3.2 设置专门版权馆员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基于纳税人需求导向的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政务公开 |
二、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
三、税务政务公开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知情权理论 |
四、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税务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
一、我国政务公开制度概述 |
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
第二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 |
一、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及流程 |
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
五、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现状 |
一、考核指标内容 |
二、指标考核情况 |
第四节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成效 |
一、促进税收执法规范化 |
二、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
三、促进税收营商环境优化 |
四、促进机关行政效能提升 |
第三章 纳税人政务公开需求及满意度调查分析 |
第一节 调查问卷说明 |
一、问卷设计情况 |
二、调查样本构成 |
第二节 纳税人政务公开需求分析 |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需求分析 |
二、政务公开的平台需求分析 |
三、政务公开的质量需求分析 |
四、政务公开的时效需求分析 |
五、政务公开的服务需求分析 |
六、关于政务公开的监督要求分析 |
第三节 纳税人对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现状满意度分析 |
一、纳税人对税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 |
二、纳税人对税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分项指标评价 |
第四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 |
一、决策信息公开不全面 |
二、执行信息公开不全面 |
三、管理信息公开不全面 |
四、服务信息公开不全面 |
五、结果信息公开不全面 |
第二节 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不够完善 |
一、线上、线下信息资源整合不到位 |
二、网站功能不完善 |
三、税收新媒体作用发挥不充分 |
第三节 发布信息质量不高 |
一、公开格式不规范 |
二、内容呈现形式单一 |
三、公开精准度不够 |
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 |
第四节 政务公开的时效性不够强 |
一、信息发布不及时 |
二、过期信息清理不及时 |
三、政策解读不及时 |
第五节 政务公开服务有待提升 |
一、依申请公开服务还需改进 |
二、征纳双方双向互动还需加强 |
三、缺乏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收集反馈机制 |
四、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渠道还需拓展 |
五、政务公开监督和救济工作还需加强 |
第五章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思想认识不到位 |
一、税务机关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二、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服务意识不够强 |
三、政务公开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处理不到位 |
四、纳税人政务公开参与意识不强 |
第二节 政务公开法律制度不健全 |
一、政务公开立法滞后 |
二、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制度不健全 |
三、税务部门政务公开救济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政务公开保障措施不到位 |
一、机构人员保障不到位 |
二、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不足 |
三、培训宣传保障不到位 |
第四节 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 |
一、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
二、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 |
三、激励问责机制不健全 |
第六章 改进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对策 |
第一节 树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政务公开理念 |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
二、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政务公开意识 |
三、正确处理税务政务公开与信息安全的关系 |
四、正确处理好税务政务公开与税收宣传的关系 |
第二节 加快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 |
一、加快政务公开法律体系建设 |
二、完善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制度 |
三、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规定 |
第三节 立足纳税人需求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
一、整合利用传统政务公开平台资源 |
二、加强部门网站建设 |
三、用好用活新媒体平台 |
四、增强政务公开平台互动效果 |
五、建立基于民众需求导向的税收大数据分析发布机制 |
第四节 健全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
一、强化组织保障 |
二、强化人才保障 |
三、强化经费保障 |
四、强化技术保障 |
第五节 规范税务政务公开实施工作 |
一、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二、明确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
三、规范政务公开流程 |
四、增强政务公开时效性 |
第六节 健全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务公开考核评价指标 |
二、引入第三方对政务公开进行多维度评价 |
三、加强政务公开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楚雄州税务局政务公开调查问卷 |
致谢 |
(3)省级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信息无障碍含义 |
2.1.2 信息无障碍标准 |
2.1.3 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含义 |
2.2 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服务对象 |
2.3 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目标 |
2.4 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意义 |
第3章 省级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现状调研 |
3.1 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评价指标 |
3.2 调查方法与工具选择 |
3.2.1 调查方法 |
3.2.2 网站信息无障碍技术检测工具选择 |
3.2.3 调查步骤 |
3.3 省级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调查结果 |
3.3.1 网站无障碍技术检测结果 |
3.3.2 网站服务考察结果 |
3.3.3 网站资源考察结果 |
3.3.4 无障碍建设综合评价 |
第4章 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
4.1 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存在问题 |
4.1.1 网站信息无障碍技术未达标 |
4.1.2 网站未开通无障碍浏览功能 |
4.1.3 网站无障碍服务内容难以满足弱势群体需求 |
4.1.4 网站数字资源建设失衡 |
4.2 影响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因素分析 |
4.2.1 国家信息无障碍建设政策 |
4.2.2 信息无障碍建设意识 |
4.2.3 信息无障碍建设资金 |
第5章 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对策 |
5.1 加强图书馆网站无障碍建设 |
5.1.1 提高网站信息无障碍技术建设水平 |
5.1.2 开通网站无障碍浏览功能 |
5.1.3 网站服务版块考虑特殊读者群体 |
5.1.4 平衡网站资源建设 |
5.1.5 开展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评估活动 |
5.2 加强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保障措施 |
5.2.1 健全无障碍建设法律法规 |
5.2.2 提高信息无障碍意识 |
5.2.3 加大无障碍建设资金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代表性公共图书馆网站WCAG2.0 Level A检测结果 |
上海图书馆 |
云南图书馆 |
致谢 |
(4)基于ICDT模型的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概念界定 |
1.4.1 马拉松赛 |
1.4.2 中国马拉松大满贯 |
1.4.3 世界马拉松大满贯 |
1.4.4 赛事官方网站 2 文献综述 |
2.1 网站的研究 |
2.1.1 网站建设的研究 |
2.1.2 网站传播的研究 |
2.2 体育赛事官方网站的研究 |
2.2.1 体育赛事官方网站的分类 |
2.2.2 体育赛事官方网站的功能 |
2.2.3 体育赛事官方网站的建设 |
2.2.4 体育赛事官方网站的存续和赛后利用 |
2.2.5 体育赛事官方网站的网络营销 |
2.3 体育赛事官方网站的内容研究 |
2.4 马拉松赛事官方网站的内容研究 |
2.5 ICDT模型 |
2.5.1 ICDT模型的定义 |
2.5.2 网站内容分析应用ICDT模型的相关研究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访谈法 |
3.2.3 内容分析法 |
3.2.4 比较分析法 |
3.2.5 数理统计法 |
3.2.6 案例分析法 |
3.3 研究架构 |
3.4 研究流程 |
3.5 类目建构与分析单位 |
3.6 建立量化系统 |
3.7 信度检验 4 结果与分析 |
4.1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设置类目有无的比较 |
4.1.1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虚拟讯息空间类目有无的比较 |
4.1.2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虚拟沟通空间类目有无的比较 |
4.1.3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虚拟分销空间类目有无的比较 |
4.1.4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虚拟交易空间类目有无的比较 |
4.2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类目内容详略度个案研究 |
4.2.1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虚拟讯息空间详略度比较 |
4.2.2 中外马拉松赛事官方网站内容虚拟沟通空间详略度比较 |
4.2.3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虚拟分销空间详略度比较 |
4.2.4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内容虚拟交易空间详略度比较 |
4.3 中外马拉松知名赛事官方网站部分类目内容比较 |
4.4 小结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5.2.1 完善网站栏目,建服务型网站 |
5.2.2 重视跑者互动,加强沟通交流 |
5.2.3 重视社会公益,树立赛事形象 |
5.2.4 增加城市信息,宣传城市旅游 |
5.2.5 重视赛事营销,开发赛事官方纪念品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附录A 类目编码表 附录B 访谈提纲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应用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 |
2.1.1 信息的相关概念 |
2.1.2 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 |
2.1.3 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相关概念 |
2.2 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教育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公民知情权理论 |
2.2.4 信息资源共享理论 |
2.2.5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现状调查 |
3.1 调查情况简介 |
3.1.1 调查说明 |
3.1.2 调查对象 |
3.1.3 调查过程 |
3.2 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现状 |
3.2.1 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概况 |
3.2.2 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 |
3.2.3 信息内容发布情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4.1.1 不同类别高校发展不平衡 |
4.1.2 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比例不高 |
4.1.3 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水平偏低 |
4.1.4 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不全面 |
4.1.5 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
4.2 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
4.2.1 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足 |
4.2.2 高校内部管理工作不规范 |
4.2.3 信息化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
4.2.4 监督保障制度不健全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促进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
5.1 转变观念和意识 |
5.1.1 转变高校信息公开观念 |
5.1.2 树立法律和责任意识 |
5.2 加强机构建设和建立联动机制 |
5.2.1 建设信息公开专门机构 |
5.2.2 建立校、院二级联动机制 |
5.3 提高专栏建设和运维水平 |
5.3.1 强化高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
5.3.2 提高信息公开网站运维水平 |
5.4 建立监督机制和完善保障制度 |
5.4.1 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
5.4.2 构建多元化保障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6)信息服务视角下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老年人信息服务研究现状 |
1.3.2 政府网站评价研究现状 |
1.3.3 老年网站研究现状 |
1.3.4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内容框架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及其应用 |
2.2.1 使用与满足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信息服务理论 |
第三章 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的提取和确定 |
3.1 老龄办网站评价原则 |
3.2 老龄办网站一级评价指标的提取和确定 |
3.2.1 基于现有文献提取一级评价指标 |
3.2.2 基于SERVQUAL模型提取一级评价指标 |
3.2.3 基于现有实践成果提取一级评价指标 |
3.2.4 老龄办网站一级评价指标的确定 |
3.3 老龄办网站二级评价指标的提取和确定 |
3.3.1 基于用户访谈提取和完善二级评价指标 |
3.3.2 老龄办网站二级评价指标的确定 |
3.4 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 |
第四章 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权重设计 |
4.1 层次分析法及其运用 |
4.2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4.3 专家咨询法及构建判断矩阵 |
4.4 指标权重的计算方法 |
4.5 单层指标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
4.6 指标总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
第五章 老龄办网站评价指标体系实证研究 |
5.1 选取样本 |
5.2 评价过程和结果 |
5.3 评价结果分析 |
5.3.1 网站设计维度分析 |
5.3.2 网站功能维度分析 |
5.3.3 信息与服务的可靠性维度分析 |
5.3.4 信息形式与内容维度分析 |
5.3.5 用户关怀与体验维度分析 |
5.3.6 影响力维度分析 |
5.4 对策和建议 |
5.4.1 完善网站设计 |
5.4.2 提升网站内容 |
5.4.3 加强对老年用户的关注度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局限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以吉林省20个县级市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理念 |
(一)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 |
(二)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特征 |
(三)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标准 |
二、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一)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及问题 |
(二)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三、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可借鉴的先进经验 |
(一)域内经验 |
(二)域外经验 |
四、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建议 |
(一)加强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 |
(二)完善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
(三)拓宽提高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水平 |
(四)加强县级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大数据时代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研究 ——以H市的县区政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创新点与局限性 |
1.4.1 创新点 |
1.4.2 局限性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服务型政府 |
2.1.2 大数据时代 |
2.1.3 在线业务 |
2.1.4 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
2.2 理论依据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公民网络参与理论 |
第三章 H市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的现状 |
3.1 评价的组织方 |
3.2 评价主体及其互动关系 |
3.3 评价内容 |
3.3.1 办事服务 |
3.3.2 互动交流 |
3.4 评价指标体系 |
3.4.1 办事服务评价指标 |
3.4.2 交流互动评价指标 |
3.5 评价方式 |
3.6 评价制度 |
3.7 评价结果 |
第四章 H市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4.1 研究设计与数据收集 |
4.2 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
4.2.1 评价组织方陷入自我评价的局限性 |
4.2.2 评价主体存在缺陷 |
4.2.3 评价指标缺失 |
4.2.4 评价信息来源单一 |
4.2.5 评价过程不公开 |
4.2.6 评价结果运用不足 |
4.3 原因分析 |
4.3.1 服务观念未转变 |
4.3.2 以评促改缺乏配套奖惩激励措施 |
4.3.3 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冲突 |
4.3.4 公众监督没有制度保障 |
4.3.5 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
4.3.6 服务质量的认知偏差 |
第五章 大数据时代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的优化对策 |
5.1 中外政府网站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的经验借鉴 |
5.1.1 苏州市县区政府网站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亮点 |
5.1.2 美国政府网站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亮点 |
5.2 改进大数据时代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的对策 |
5.2.1 准确把握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众的期望与需求 |
5.2.2 优化以用户为导向的评价指标 |
5.2.3 评价方式多元化 |
5.2.4 以明确评价目的来统一评价认知 |
5.2.5 完善以绩效为导向的评价奖惩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产生和演进 |
第一节 TBDF规则的含义与产生 |
一、TBDF规则的含义 |
二、TBDF规则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单边性的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 |
一、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立法 |
二、数据跨境机制的搅局者——美国法的挑战 |
三、我国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形成和现状 |
第三节 多边性TBDF规则之检视 |
一、多边性软法 |
二、有关TBDF规则的区域性公约和自由贸易条约 |
三、TBDF多边机制简评 |
第二章 TBDF规则之困境与挑战 |
第一节 理论困境——争议中的国际网络法 |
一、TBDF规则和网络法 |
二、网络空间中的国际法 |
三、亟待证明管辖权困境——网络空间中的管辖权边界 |
第二节 现实挑战——来自外国法的挑战 |
一、外国情报法与GDPR反情报法条款的冲突 |
二、美国云法案的挑战 |
第三节 技术挑战——云计算技术带来的数据跨境传输变革 |
一、云计算的含义及特点 |
二、云网络中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现实性和普遍性 |
三、本节之建议 |
第三章 TBDF规范要素之解构——以欧盟为视角 |
第一节 TBDF监管概述 |
一、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 |
二、欧盟TBDF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TBDF规范的角色要素 |
一、TBDF监管的主体 |
二、TBDF规则监管的对象 |
第三节 TBDF规范的法益要素——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权 |
一、个人数据权的理论内核——个人信息自决权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下的数据传输 |
三、数据保护权属地性与数据可流通性的矛盾 |
四、回归领域理论——美国法中的信息隐私权 |
第四节 TBDF规则的行为要素——数据“传输”概念的研判 |
一、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 |
二、Lindqvist案分析——何为“传输”的终极迷思 |
三、二次传输(onwardtransfer)——对管辖权的二次挑战 |
四、传输行为限制的实质 |
第四章 TBDF机制的类型、目标、运行和效果 |
第一节 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类型与目标 |
一、个人信息权影响下的TBDF机制 |
二、TBDF机制的类型 |
三、禁止性TBDF规则机制的目的 |
第二节 欧盟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 |
一、欧盟TBDF机制概述 |
二、在充分性决定基础之上的传输 |
三、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
四、克减(derogation)机制 |
第三节 美欧双边数据跨境协议——欧盟模式的妥协 |
一、安全港协议 |
二、后安全港协议——Schrems案 |
三、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 |
第四节 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评价和启示 |
一、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 |
二、关于欧盟机制评价 |
三、欧盟机制的启示 |
第五章 TBDF规则之进路与中国之因应 |
一、厘清个人数据出境监管逻辑 |
二、理性应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 |
三、欧盟TBDF机制应对——区域性接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及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之处 |
图表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术语缩略表 |
绪论:标准的特殊性与全球治理的复杂性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总体评价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和基本构成 |
(一) 研究范围 |
(二) 基本构成 |
第一章 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特征与理论探源 |
第一节 标准的定义、界限及特征 |
一、标准的定义 |
二、相关概念辨析 |
(一) 标准与技术法规辨析 |
(二) 标准与“最佳实践”辨析 |
(三) 标准与指标辨析 |
三、标准的特征 |
第二节 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理论探源 |
一、新功能主义:私人标准的国际化与权力外溢理论 |
二、法经济学: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成本考量 |
三、国际关系理论视角 |
(一) 现实主义:国际体制结构的博弈 |
(二) 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的力量勃兴 |
(三) 建构主义:观念利益的重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全球治理模式与标准在其中的地位 |
第一节 全球治理主要模式的优势和限度 |
一、国家中心治理 |
二、有限领域治理 |
三、网络治理 |
四、多元多层合作治理 |
第二节 全球治理模式的国际法反思 |
一、硬法的制定困境 |
二、软法的实施困境 |
三、标准的软硬法属性促进全球治理 |
(一) 标准的软硬法属性 |
(二) 软硬法的相互交融促进全球治理 |
第三节 标准增进多元多层合作治理 |
一、标准创设主体的四种类别 |
二、标准实施场域的三个层级 |
三、标准的“公私合作规制”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有效性与正当性:以WTO为例 |
第一节 标准在WTO治理中的有效性 |
一、标准制定主体的多样性 |
二、自愿性标准事实上的法律拘束力 |
第二节 标准在WTO治理中的正当性 |
一、标准的可适用性 |
(一) 标准的内在可适用性 |
(二) 标准的外在可适用性 |
二、标准的可接受性 |
(一) 标准的内在可接受性:成员方同意 |
(二) 标准的外在可接受性:第三方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标准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 |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与国际法拘束力的关系 |
一、国际法拘束力的发展趋势 |
(一) 国际法拘束力的理论探源 |
(二) 国际法拘束力的动态发展 |
二、国际法渊源的类别性及与国际法拘束力的关系 |
第二节 标准对国际法渊源的拓展 |
一、标准可来源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
二、标准可构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之外的国际法渊源 |
三、作为国际法渊源新类型的标准:可行性、影响及限制 |
第三节 标准与联合国大会决议在国际法渊源中地位的比较 |
一、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拘束力争论 |
二、标准与联合国大会决议都可构成广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全球治理中标准与国际法的交互推进 |
第一节 国际法增进标准的整合功能和公正价值 |
一、全球化进程带来的国家性质和架构的变迁 |
二、国际法的整合功能和公正价值 |
三、国际法对标准的规制性整合和正当性影响 |
(一) 国际法对标准的规制性整合 |
(二) 国际法对标准的正当性影响 |
第二节 标准促进国际法的创设和遵守 |
一、标准推动国际法的创设 |
(一) 国际法的创设主体、方式和范围的变迁 |
(二) 标准对国际法创设主体、方式和范围的拓展 |
二、标准增进国际法的遵守 |
(一) 国际法的遵守原因 |
(二) 标准促进国际法的遵守动机和遵守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一:涉及TBT协定的案件 |
附录二:涉及SPS协定的案件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WSSN网站设置指南(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学图书馆作者版权信息服务策略研究[D]. 刘云漫. 河北大学,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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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省级公共图书馆网站信息无障碍建设调查研究[D]. 章超怡.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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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吉林省普通高校网站信息公开问题研究[D]. 王贺. 长春工业大学,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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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大数据时代县区政府在线业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研究 ——以H市的县区政府为例[D]. 朱燕锦. 广西大学, 2020(07)
- [9]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D]. 田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标准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及与国际法的关系[D]. 周银玲. 武汉大学, 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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