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回顾与思考(上 )(论文文献综述)
陈曦[1](2021)在《首都功能核心区街区更新单元精细化划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精细化的发展背景开始进入城市发展领域,以首都功能核心区为代表的城市中心已建成区的城市建设开始转向高质量、小规模的发展模式。同时经过几轮城市建设,城市增量用地转换为存量用地,城市也随之进入存量发展的时期。用地的产权归属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发展背景下,传统的规划模式不足以应对精细化发展和存量发展的诸多问题,城市更新作为一种灵活的规划类型开始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新热点。单元细化为基础的城市更新也成为目前国内城市更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首都功能核心区作为承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重要区域,近几年随着总体规划的更新,相关规划成果逐渐丰富,进行了多次精细化的城市更新实践。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落实不到实施、多元参与主体无法发挥作用以及政策不断更新带来的权责混乱等问题。基于以上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城市更新开展较为成熟的实践模式的基础上,可以认识到首都功能核心区需要归纳一套新的更新单元细化的模式。通过综合归纳城市精细化发展对城市提出的要求、存量时期城市发展的特点以及首都功能核心区目前的发展需求,本文提出通过参照目前现有国内的更新模式,构建三级街区更新单元体系。首先,考虑到首都功能核心区街区单元划分的全面覆盖,在传统划分基础上总结历史文化保护、重点实施项目等的约束要素,通过ahp法确定约束要素的权重,利用层次空间推理法对不同层级的街区更新单元进行划分。同时通过万米网格、多元参与主体的校核从城市管理者和居民的角度对更新单元划分成果进行校核。其次,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建设时序出发,选取影响更新实施的四类要素,通过GIS进行技术的叠加分析,确定需要近期实施的更新单元。最后,通过首都功能核心区传统历史街区代表什刹海街道和一般街区代表广安门外街道对以上的划分方法进行实践。随着目前国内许多城市中心区经过几轮建设,单元细化的城市更新正成为解决中心区困境的重要途径。针对目前国内没有一套完善的更新单元划分方法,本文通过对首都功能核心区街区更新单元的划分,希望为其他大城市、特大城市中心区的更新单元细化提供参考。
郝炜[2](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张海明[3](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易磬培[4](2018)在《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自1978年启动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住房租赁制度发展一直存在三点问题与不足。一是,中国住房体制存在“重购轻租”的问题,住房租赁制度在住房体制中长期处于从属性、辅助性地位。“重购轻租”的住房体制对于新增加国有土地供应的依赖性极大,不断推高城市房价,造成城市经济动荡,并带来贫富剧烈分化的严重问题。二是,中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保持着“二元制”的市场结构。住房租赁市场被划分为“商品型”和“保障型”两种类型,长期相互隔离、独立运行、并行发展。这种“二元制”的市场结构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彼此拆分,导致“商品型”市场过快过热,“保障型”市场缺乏活力等问题,并且致使政府的保障房建设投入不堪重负。三是,在住房租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重房东-轻房客”制度倾向,私有住房出租人利用所有权的绝对力、支配力、强大力,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性地位。这种“重房东-轻房客”制度体系,阻碍着房屋资源使用性功能的发挥,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期中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解决城镇新增居民的住房需求,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三五”规划纲要》、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快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强化住房租赁立法,培育多渠道、多类型、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等具体改革任务。本文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着重论述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未来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将住房租赁制度摆在与住房所有制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具体而言,一是,提升住房市场的比重、层级和地位,将住房租赁市场提升至与住房交易市场相同层次的水平。二是,改变“二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打通保障型市场与商品型市场之间的制度隔阂,引导社会各界资源积极投身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社会市场模式。三是,改变出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承租人优位的制度体系;确定承租权为一项准物权,赋予承租人对抗性的法律能力;推动住房资源实用性功能的发挥,实现物尽其用。第二部分(即第二章)着重分析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与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的利弊得失。通过对比发现,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存在“重购轻租”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迅速,但社会保障制度效率低下,“市场失灵”情况频繁发生。而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重视租赁”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平稳、稳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果良好,但市场活力有所不足。中国当前改革要充分借鉴两种模式的发展经验,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确立租购并举的改革目标,公平分配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寻找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经济建设与住房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第三部分为第三、四、五章,是对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内容的具体展开。三章分别探讨如何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如何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第三章指出,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国家、社会、个人力量充分结合起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住房保障。一是,打破商品型、保障型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降低保障型住房租赁市场的准入门槛,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将商品型市场与保障型市场合二为一,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二是,扩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屋来源,丰富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结构,鼓励房地开发企业的库存房源、城镇家庭的私有住房、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以及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形式进入住房租赁市场。三是,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鼓励资本市场开发住房租赁金融产品,推动不动产证券化建设,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与活跃。第四章指出,构建承租人优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得以对抗出租人、第三人的权利能力,强化租赁占有关系,确立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具体制度设计分为三步:首先,在合同法体系内,建立起区分“居住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立法思想,将“居住租赁”从合同法(债权)一般理论中别除出来,特殊立法。其次,在“居住租赁”中进一步区分“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确认“家计居住”中的承租人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各类其他类型的居住租赁方式以“家计居住”为核心,环绕“家计居住”依次排开,进行分层次、有梯度地立法安排。再次,赋予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其准物权效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经登记的承租权享有追及力、排他力、优先力,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复次,建立特殊债权规则,对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等内容进行限缩。最后,增设出租人的容忍义务,公平协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房屋日常管理使用事宜上的利益冲突。第五章指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必须配套改革其他制度。一是,建立社会管控制度。建立针对特殊时期住房租金的市场管控制度和针对“二房东”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保障市场有序、理性地配置住房资源,实现公平与效益相统一。二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制度。将住房租赁登记制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住房租赁征信体系,完善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三是,改革与住房租赁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制度。启动户籍制度配套改革以及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等等,允许租房落户、租房提取公积金,鼓励租房消费。
张颉[5](2017)在《产权信息登记系统的设计探究》文中指出我国房地产事业在新千年之后迎来了新的高潮,大量房地产交易导致产权登记信息激增,原有的产权信息登记产权信息登记系统负荷过高,有必要对其进行优化,设计出能力更强、更加稳定和安全的
张心[6](2016)在《城市遗产保护的人本视角研究》文中提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城市问题频发的时期:城镇规模的扩大超出了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增加了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成本;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市民化进程滞后,社会矛盾加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城市特色和民俗文化严重流失;城市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对于大量见证城市发展、塑造城市风貌并维系市民认同感的城市遗产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存的时代。一方面,从总体上来说,社会各界对城市遗产价值的认知程度和保护意识都有所提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城市遗产保护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投入明显加大,各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有序进行,城市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稳步提高。另一方面,过度追求规模与速度、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急进式”建设和改造加速了城市中承载集体记忆的场所的大量消失,原汁原味的文化特色日渐被通俗化、雷同化的城市风貌所取代:缺乏人文关怀的保护手段和过度消费的利用方式将城市遗产隔离于绝大多数公众的生活之外,日益严重的“孤岛化”“绅士化”现象加剧了蕴含于城市遗产中的传统人文生态的丧失和社会适应性的衰退。以人为核心、注重文化内涵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提出使城市遗产保护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同时也被赋予了缓解城市特色危机、提升城市文化竞争力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使命。本论文基于人本视角对城市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特殊性以及当前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回答“什么是以人为本的城市遗产保护”“为什么要以人为本保护城市遗产”以及“怎样以人为本保护城市遗产”三个问题,结合实例为处理好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探索可行的途径与方式。在城市遗产保护中,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保护的公益属性,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突出公众的主体作用;同时也意味着满足公众全面发展的合理需求,推动遗产保护与公众生活的衔接,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基于对以人为本保护城市遗产的这一解读,本论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研究主题与选题背景进行介绍,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是论文中的第一、二章内容,分析了以人为本保护城市遗产的应然性与现实意义,回答了“为什么要以人为本”这一问题。首先,城市遗产保护是城市治理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人为本作为国家层面所明确的社会发展战略核心,理应成为开展城市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准则。其次,城市遗产是当代社会重要的公共文化资源,由人创造、传承,并能够反作用于人。其所具有的“城市”属性体现在分布的集聚性、价值的公共性、功能的日常性以及应对外界冲击的脆弱性,历史信息价值、文脉传承与情感寄托价值、科学教育价值、可持续发展价值等也都与人的生活和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对城市遗产进行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关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以人为本是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保护城市遗产的应然要求。第三,当前我国城市遗产所面临的生存危机,既由于历史遗产所不得不经受的自然损耗和寿命时限,更在于一些“人为”的毁损行为。“建设性破坏”、扭曲遗产价值的利用及不当的保护方式即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城市建设与遗产管理中的人本观念薄弱,特别是忽视广大普通民众在遗产保护中的价值、作用和全面发展需求。因此,以人为本也是破解现实困局、实现“遗产保护-城市发展-民生改善”多赢的现实抉择。第三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三、四章,论述了如何在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及城市遗产保护机制中针对现实问题有效地发挥“人”的作用,即回答了“怎样实现以人为本保护城市遗产”。城市遗产保护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广大普通民众,这些群体或个人的立场、诉求和参与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产生的作用和受到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相对来说,普通民众在城市遗产保护中的参与较少且缺乏实质性参与,保护意识和能力仍待提升,合理需求与合法权益时常难以得到保障。增强普通民众与政府部门的良性、有效互动是尊重民生诉求、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并协调各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具体方式。针对现阶段存在的规则不明、政府态度模糊及民众无力的症结,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到实处有赖于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动力保障,适度“授民以权”并吸收第三部门的力量引导、规范公众的参与行为。同时,灵活开展文化遗产教育,通过媒体、文物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及文化遗产日活动等培养、提升公众的参与意愿和能力,推动城市遗产保护真正成为文化惠民的重要部分。论文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全文进行总结。以人为本的城市遗产保护并非一味地只讲保护不讲发展,或是消极、笼统地对城市范围内的历史遗存进行保存,而是促进城市遗产保护与公众生活真正衔接,使“活起来”的城市遗产服务社会、惠及民生,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杨涓[7](2013)在《成都市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房屋登记登记制度尚在起步和完善阶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房屋登记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房屋登记目的在于将房屋的权利对外公开,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因此,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对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成都作为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房地产发展速度相当惊人,随之而来成都市房屋登记工作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作为房屋登记部门的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十分重视建立高效、规范的房屋登记流程,完善房屋登记标准,构建完整的GIS系统,提高登记服务质量,逐渐成为国内房屋登记示范机构。但是,随着成都市房屋登记工作的逐步推进和发展,一些问题仍旧没有得到解决,迫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本文首先依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理论,对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出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不足。以成都市为研究对象,从登记机构管理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找出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登记系统建设滞后、登记人员身份尴尬以及登记赔偿制度缺失五个方面的问题,针对问题根源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包括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相关研究综述以及研究的目的、内容、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介绍国内外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理论及实践;第三部分介绍成都市房屋登记的现状;第四部分是找出成都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析成都市房屋登记问题产生的根源;第六部分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
吴明发[8](2012)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道路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之间的用地矛盾更加突出,城市用地的扩张必然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因此,如何实现既要建设用地发展经济,又要农业用地保障安全,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我国人多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匮乏的国情,内在要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同时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达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国家战略目标。宅基地总量大,利用粗放且释放潜力大,与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形成强烈对比,更需显现其资产价值,而资产的变现一般通过市场交易产生。因此,在保持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农民集体所有这一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推动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序、自由流转,不但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提高宅基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而且对破解“三农”发展的难题,实现城镇化及工业化道路提供更广阔的用地发展空间。在总结国内外(地区)相关研究文献和理论的基础上,以“产权-市场-管理”为主线,构建了“产权设计-市场机制-管理机制-退出机制”的分析框架;然后回顾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产权演变的历程,分析了现有的宅基地产权安排以及对宅基地流转的影响,提出适应宅基地流转的产权安排;接着,从制度环境着手,运用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原理分析宅基地流转的制度均衡问题,提出适应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要求;第四,分别从构建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三个方面论述宅基地流转机制;第五,以广东省的调查数据为例,寻找不同区域和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农户对宅基地产权的认知、流转的意愿与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最后,通过省级和村级层面的宅基地流转案例,寻找宅基地流转的规律性及其机制创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如下:(1)自1949年以来,我国宅基地产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一地一权”制,即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农户私有;一类是“一地两权”制,即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私有。现有的宅基地产权为“一地两权”制,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三级农民集体所有且为农民集体内部成员所共享,最终处分权为国家;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拥有,农户有依法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部分流转的权利。随着宅基地产权的演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经历农户“自由流转-禁止流转-有限流转-自发流转”四个阶段,现正处在第四阶段。在现阶段,宅基地流转存在法律滞后,无法可依;产权残缺,实际管理缺失;大多数为隐形流转且操作不规范;无公开流转市场,利益分配无章可循;流转纠纷多,司法救济认定难等问题。现有的宅基地产权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为此,提出适应宅基地流转的产权安排是:在宅基地所有权方面,第一,完善宅基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宅基地所有权人市场供地权;第二,明晰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宅基地所有权人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第一,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第二,界定农户分户权;第三,规范宅基地收益权;第四,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赋予宅基地流转权。(2)宅基地流转受众多不同层级的法律和政策约束;在现有的宅基地制度环境下,宅基地流转存在外部利润,该外部利润可以用宅基地流转时产生的经济价值来表达。通过抽象耕地和建设用地(细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用地)两种用地类型,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型和耕地(宅基地)综合价值模型,得出在宅基地闲置利用产生负外部效益的情况下,宅基地闲置利用会造成社会总福利损失,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为宅基地的边际私人收益;在宅基地复垦成耕地产生正外部效益的情况下,会造成耕地(宅基地)经济价值损失,此时损失量下限为耕地的机会成本损失,上限为为社会提供的正外部性价值。外部利润分配均衡影响宅基地制度供需均衡。我国宅基地制度供给小于宅基地制度需求,主要原因是中央政府不便分享外部利润引起宅基地制度供给不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宅基地制度供给同样不足;而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外部利润的强烈追逐引起他们对宅基地制度有强烈的需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可以归结为地方政府和农户两个博弈主体,其策略选择取决于各自的收益函数,支付与宅基地(和房屋)取得费、宅基地闲置费、宅基地流转费、宅基地(和房屋)补偿费、耕地出让费、耕地产出收益、宅基地(和房屋)灭失后农户精神依托损失、宅基地纠纷耗费的社会成本、地方政府与农户矛盾对立的政治损失费等有关。(3)从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调控机制四个方面分析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在供求机制方面,宅基地供给的主体主要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需求主体主要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地方政府或用地企业;当在某一时点上,市场上宅基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大致相等,市场处于稳定状态,可以认为市场达到供需均衡。在竞争机制方面,缩小行政配给量,增加市场配置量,引入市场竞争手段,特别是加大和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等竞争性市场化配置手段。在价格机制方面,根据价格内涵及构成,建立科学的宅基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价格可以参考城镇房屋价格评估方法进行测算,宅基地转让价格可以由保障价格和市场价格两部分组成,其中保障价格为宅基地转让价格的下限,市场价格为其上限。在调控机制方面,政府需要营造良好的宅基地流转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运行规则;理川页政府职能,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监督市场运行情况并及时提供市场公共服务,保证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4)以宅基地流转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为视角,提出从政府政策管理、日常管理和保障管理三个方面分析宅基地流转的管理机制。宅基地流转的政策管理包括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财税政策管理、金融政策管理和地价管理;宅基地流转的日常管理包括日常产权产籍管理、日常流转行为及收益的监管等;宅基地流转的保障管理包括组织保障、福利制度保障和司法救济保障。(5)以广东省为例,分析农户对宅基地流转的意愿与行为。分析结果表明,广东省高达73.75%的农户愿意以卖给别人、租给别人、作价入股等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仅有26.25%的农户不愿意流转;广东省省域的流转比例为59.33%,城中村区域的流转为60.06%,农村区域的流转比例为55.71%;从区域类别看,流转率高于广东省平均值的有珠江三角洲地区(67.42%)和粤东地区(62.5%),低于广东省平均值的为粤西地区(59.26%)和粤北地区(43.04%)。通过主成分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广东省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区域类别下影响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的主要因素有明显差异,进一步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得出农户家庭年纯收入和宅基地面积是影响广东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最重要因素。(6)从对农户宅基地流转的意愿与行为的分析可知,农户有流转宅基地的强烈愿望。在宅基地有形公开流转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具有较好经济基础、有意愿的农户退出宅基地,是当前实现宅基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可行路径。从产权制度、宅基地与农房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政府管理机制三个方面探讨宅基地退出机制。在产权设计方面,实化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其市场法人地位;修订宅基地退出相关法律,赋予宅基地退出补偿权。在宅基地与农房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农房价格可以借鉴成熟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方法评估其价格;对于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宅基地主张无偿退出;对于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宅基地,其价格可以通过在宅基地流转市场上的指标交易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和复垦成本得到。政府管理机制方面,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宅基地制度供给下,提供操作层面的宅基地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促进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重点是建立对农户的经济补偿与惩罚机制、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等。(7)从省级和村级层面选择研究案例,分析宅基地流转的机制创新。在省级层面,通过对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重庆市和天津市的宅基地流转实践的分析,发现试点地区非常重视宅基地产权,扩充其权能;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宅基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通过政策管理、日常管理和保障管理规范和调控宅基地流转实践;重庆市、天津市和浙江省从激励机制方面鼓励农户退出宅基地,但尚缺乏相应的宅基地退出约束机制。在村级层面,选择代表广东省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三个典型案例,验证宅基地流转机制的适用性。分析得出不同区域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宅基地流转的产权安排、市场机制和退出机制有较大差异,但都缺乏支持宅基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最后,提出研究中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加强对不同经济区域的宅基地流转机制适用性研究、对不同区域不同宅基地流转方式下宅基地流转机制的对比研究和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经济价值分析模型和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博弈分析模型的实证研究等。
黄启雄[9](2012)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城镇化的住房制度也发生相应的改革与深化,房地产行业在人们生活中也越来越活跃,这也导致我国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将被提上日程。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化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虽然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概述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意义,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对策。
刘威[10](2012)在《对抗边界的生产:春城名苑邻里维权与反维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说故事”的方式,展现了春城名苑邻里维权与反维权的生活史。从2000年延续至今的维权/反维权行动,在街区邻里生活世界中呈现为“流动着的社会事实和实践着的权力关系”。多元行动力量的互动和对抗实质,是“权力管制逻辑”与“业主自治逻辑”的内在冲突。从“维护物权”到“争夺治权”、再到“要求规则合理化”,邻里行动者以“问题”作为行动展开的逻辑线索;从“集体行动”到“诉讼维权”、再到“法外斗法”,邻里行动者用行动塑造着权力、资本、邻里和业主之间的关系边界。研究发现,在国家支配的权力网络中,社会资源失去了本应内含的“社会的”属性,业主在维权时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不但数量有限,而且效果难料。业主所能运用的“抗争剧目”也是极其有限的,在貌似多样化的行动策略背后,呈现的是一致的行动逻辑,“法”成为贯穿维权过程始终的中枢,“守法逻辑”构成了业主维权的行动边界。业主自觉“依法”和“以法”的维权实践,不仅是一种依托国家法律和政策权威的行动策略,更是一种依附国家意识形态的社会伦理。国家是业主诉求的中心和源泉。它从反面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权威,实现了国家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国家”这一抽象的意义象征体,成为转型中国民众抗议活动的合法性来源。在业主的意识世界中,法律只是达成目的的工具,国家却是融入骨髓的伦理。业主并非一味遵照国家法律、按部就班行事,而是善于寻找制度间隙、拿捏行动分寸,它充分体现在业主维权的行动策略之中。这些所谓的“公民勇气”和“生活智慧”,与其说是行动者基于不同环境、针对不同时机采取的针对性维权形式,还不如说是他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步步为营”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它是一种国家塑造的“谨慎小心”,也是一种国家压制下的“被动求生”。国家体制和制度本身成为维权行动的空间,这一“空间”不仅意味着行动的机会,更标明着行动的界限。邻里反维权力量在面对业主维权时占据主动地位,在应对技艺和策略上更是游刃有余。本文从“蓄意制造”的邻里派系、德治逻辑、分类治理三个层面阐述反制逻辑。第一,“蓄意制造”邻里派系。在陌生的商品住宅社区,居于垄断地位的权力和资本,为了建立与邻里社会的草根性连结和日常性互动,从而掌控邻里互动的主动权,所以,通过笼络邻里精英、施予象征性礼遇和实物性报酬,在一个全新的精英吸纳机制中建立邻里支持网络。在名苑,这种邻里精英吸纳机制是通过组织建设和运作来实现的。邻里派系作为一种分化和整合机制,本身就是反维权的手段。在业委会选举中,“选举”实际成为一个重要机制,权力和资本藉此与邻里派系精英分享社区治权。第二,邻里反维权派系的德治反制逻辑。它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将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基层行政主管部门的“外部矛盾”转化为业主与业主的“内部矛盾”;二是主要运用德性评价和道德分类模式,将法律和权利冲突转化为道德和话语冲突。第三,城市基层政权的分类治理术。城市基层政权以压制与分化、吸纳与合作、协商与渗透等策略,有效地分化和消解了业主的资源动员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将业主维权行动限制在邻里纠纷的水平,同时,将国家权力的触角悄然延伸至邻里日常生活空间,促进了国家权威在基层社会的再生产。笔者在反思业主维权研究的“策略”范式的基础上,提出了“边界”的解释概念。维权业主与反维权力量之间的互动和博弈,不仅使双方行动维持在一定界限之内,强化着某种可能的对抗边界,而且还会生产出新的界限、开辟出新的空间,实现对抗边界的再生产和转化。对抗边界的生产。国家“法治”营造了维权/反维权“合法对抗”的机会空间,它不仅包括维权业主运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资源展开合法抗议活动,还包括权力和资本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带和缝隙“合法”地侵权和反维权。维权/反维权的对抗,转变为对法律话语的不同选取、解读与实践之间的对立。因而,由国家“法治”营造的机会空间,实际上是一个各方力量角逐其间的策略性空间。对抗边界的拓展。由于国家“法治”的工具化、模糊化和策略化,维权/反维权的法律对抗边界是模糊的,并拓展至法外空间,法外“加码”与“解码”是维权/反维权的常用策略。“法治”所营造的行动空间既将对抗纳入合法轨道,也变成了一种无法超脱的限制。对抗边界的转化与维持。业主的维权行为在法律政策和社区结构中具有双重内涵,这种双重内涵经由邻里这一机制,被切割和分类处理,即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正常的、合法的,但在邻里语境中,却是非正常的、不道德的。维权/反维权的邻里对抗,实现了维权意义从“正常”到“非正常”、从“合法”到“不道德”的转化过程。由此,维权/反维权的对抗边界也被维持在邻里。即,维权活动的层次被限定在邻里层面、抗争对象被设限在社区之内,业主维权由明确的法律和权利问题转化为“扯不清”的邻里纠纷,维权诉求亦从“对权利的追逐”转向“对道德的正名”,失去了创新维权实践和向外延伸扩展的可能。这也是基层政权和反维权力量所希望达到的“治理”效果。最后,本文针对“国家”在中国社会抗争中的中心地位,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模式—“作为框架的国家”,并进一步反思了业主维权研究的“权利范式”和“策略范式”。首先,作为一种意义来源,“作为框架的国家”赋予了维权行动的合法意义和话语资源,但它只能指导维权行动,无法保障行动结果。其次,“作为框架的国家”不仅是维权的武器,也是反维权的武器,虽然维权/反维权在具体问题和利益上存在冲突,但都无法否认它的合法性,“作为框架的国家”成为维权/反维权的共享框架和意义中介。再次,“作为框架的国家”具有抽离性、统摄性,它成为对抗双方共同的诉求对象,对抗过程进一步增强了国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最后,“作为框架的国家”是社会治理转型的结果,它以提供规则、赋予意义、建立制度为治理策略,几乎不以实际行动者现身。作为一种解释模式,“作为框架的国家”比“依法维权”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本土适应性。它能够发现隐藏在多种抗争形式和多变抗争策略之中的稳定逻辑。笔者凸显业主维权过程中的国家因素,意在“发现社会”与“找回国家”之间唤起一种学术自觉。
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回顾与思考(上 )(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回顾与思考(上 )(论文提纲范文)
(1)首都功能核心区街区更新单元精细化划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研究背景及基础研究 |
1.1 .研究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1.1 .精细化发展背景 |
1.1.1.2 .城市发展进入存量规划时期 |
1.1.1.3 .单元细化为基础的城市更新成为目前城市发展重点 |
1.1.2 .政策背景: |
1.1.2.1 .北京新总规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提出新要求 |
1.1.2.2 .控规的前期研究需要 |
1.2 .相关概念 |
1.2.1 .城市更新 |
1.2.2 .首都功能核心区 |
1.2.3 .城市精细化发展趋势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3.2.1 .实践意义 |
1.3.2.2 .理论意义 |
1.4 .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第2章 .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更新精细化的实践与问题 |
2.1 .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更新 |
2.1.1 .首都功能核心区概述 |
2.1.1.1 .首都功能核心区物质层面当前发展情况 |
2.1.1.2 .城市管理层面目前发展情况及发展诉求 |
2.1.2 .首都功能核心区更新发展历程 |
2.1.2.1 .保护性改造和拆除重建阶段 |
2.1.2.2 .建设性破坏阶段 |
2.1.2.3 .整体改造和渐进式改造阶段 |
2.1.3 .城市精细化理念在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实践 |
2.1.3.1 .中心城06 版控规分类管控 |
2.1.3.2 .通州新城2018 年控规细化 |
2.1.3.3 .规划实施单元探索 |
2.2 .目前更新精细化划分实践的问题 |
2.2.1 .基于控规的划分方式无法落实到实施 |
2.2.2 .粗略的划分规则导致后续权责不清 |
2.2.3 .多元参与主体无法发挥作用 |
2.2.4 .政策不断更新导致实施混乱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城市更新单元划分及国内外实践 |
3.1 .城市更新单元 |
3.1.1 .城市更新单元概念 |
3.1.2 .城市更新单元职能定位 |
3.1.2.1 .面向实施的重要更新工具 |
3.1.2.2 .落实精细化管理的平台 |
3.1.2.3 .存量时期的多元利益协商平台 |
3.2 .国际城市更新单元实践 |
3.2.1 .美国:社区为单位的更新 |
3.2.2 .日本:都市再生特别区 |
3.2.3 .法国:协议开发区(ZAC) |
3.3 .国内城市更新单元探索 |
3.3.1 .深圳城市更新单元 |
3.3.2 .上海城市更新单元 |
3.3.3 .广州“三旧更新” |
3.3.4 .台湾城市更新单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首都功能核心区街区更新单元划分对策研究 |
4.1 .明确街区更新单元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定位 |
4.2 .构建街区更新单元更新目标 |
4.2.1 .对接总规要求与核心区自身发展需求 |
4.2.2 .构建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的平台 |
4.2.3 .管理边界与城市权属关系边界的拟合 |
4.2.4 .适应近期与远期发展需求 |
4.3 .街区更新单元划分体系构建 |
4.3.1 .层级划分 |
4.3.2 .各层级街区更新单元概念 |
4.3.2.1 .宏观层面——街道级更新单元 |
4.3.2.2 .中观层面——一级街区更新单元 |
4.3.2.3 .微观层面——二级街区更新单元 |
4.3.2.4 .实施层面——近期实施单元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首都功能核心区街区更新单元划分 |
5.1 .更新单元划分应用的方法 |
5.1.1 .层次空间推理法 |
5.1.2 .用于城市单元划分的适应性分析 |
5.2 .街区更新单元划分 |
5.2.1 .街区更新单元划分原则 |
5.2.2 .基础底图生成技术路线 |
5.2.3 .基础底图生成要素选取 |
5.2.3.1 .现有城市更新单元划分要素总结 |
5.2.3.2 .既有划分要素解读 |
5.2.3.3 .影响要素提取 |
5.2.4 .街区更新单元划分边界约束规则 |
5.2.4.1 .更新单元几何信息要素约束 |
5.2.4.2 .更新单元紧凑度约束 |
5.2.4.3 .更新单元用地功能约束 |
5.2.4.4 .既有规划设计成果约束 |
5.2.5 .更新单元划分约束权重分析 |
5.2.5.1 .更新单元划分约束权重分析方法 |
5.2.5.2 .更新单元划分约束权重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
5.2.5.3 .街区更新单元划分约束权重评价模型构建 |
5.2.5.4 .更新单元划分约束权重评价过程分析 |
5.2.5.5 .更新单元划分约束权重评价结果分析 |
5.2.6 .街区更新单元生成 |
5.2.6.1 .基础更新单元划分底图生成 |
5.2.6.2 .一级街区更新单元生成流程 |
5.2.6.3 .多层级街区更新单元生成算法 |
5.2.7 .街区更新单元边界校核 |
5.2.7.1 .万米网格校核 |
5.2.7.2 .多元参与主体校核 |
5.3 .近期实施单元选取 |
5.3.1 .近期实施单元影响要素构成 |
5.3.1.1 .历史文化街区 |
5.3.1.2 .公共空间要素分析 |
5.3.1.3 .产权影响分析 |
5.3.1.4 .经济要素影响 |
5.3.1.5 .街道发展目标相关因素影响 |
5.3.2 .GIS技术下多因子叠加应用 |
5.3.2.1 .基于GIS的多因子叠加分析法 |
5.3.2.2 .缓冲区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街区更新单元划分案例实证 |
6.1 .以西城区为例的街区更新单元划分 |
6.1.1 .西城区基本情况概述 |
6.1.2 .西城区街区更新单元划分实践 |
6.1.3 .西城区三级街区更新单元划分校核 |
6.1.3.1 .万米网格校核 |
6.1.3.2 .多元参与主体校核 |
6.1.4 .西城区三级街区更新单元划分成果 |
6.2 .以广安门外街道为例的近期实施单元选取实践 |
6.2.1 .研究街道概况 |
6.2.1.1 .街道基础概况 |
6.2.1.2 .历史沿革 |
6.2.2 .广安门外更新发展目标解构 |
6.3 .广安门外街道近期实施单元选取实践 |
6.3.1 .空间叠加分析 |
6.3.1.1 .广安门外街道历史文化要素分析 |
6.3.1.2 .广安门外街道公共空间要素分析 |
6.3.1.3 .广安门外街道产权分析 |
6.3.1.4 .广安门外街道现状经济情况分析 |
6.3.1.5 .广安门外街道老旧小区分布情况 |
6.3.2 .广安门外街道近期实施单元选取 |
6.4 .以什刹海街道为例的近期实施单元选取实践 |
6.4.1 .什刹海街道概况 |
6.4.1.1 .街道基础概况 |
6.4.1.2 .历史沿革 |
6.4.1.3 .什刹海目前已经开展的城市更新实践 |
6.4.2 .街道更新目标解构 |
6.5 .近期实施单元选取 |
6.5.1 .空间叠加分析 |
6.5.1.1 .什刹海街道历史文化要素分布 |
6.5.1.2 .什刹海街道公共空间要素分布 |
6.5.1.3 .什刹海街道街巷肌理保护要素分析 |
6.5.2 .什刹海街道近期实施单元选取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研究结论 |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图表目录 |
致谢 |
(2)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趋势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第一章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任务 |
第一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住房租赁制度长期处于从属性地位 |
二、住房租赁市场的二元制格局明显 |
三、出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占明显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的改革任务 |
一、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制 |
二、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三、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两种住房租赁制度模式的发展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二节 日耳曼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日耳曼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日耳曼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日耳曼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三节 两种模式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格鲁-撒克逊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二、日耳曼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三、两种模式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第一节 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一、打破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 |
二、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制度形式 |
第二节 丰富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渠道 |
一、房地产企业库存房 |
二、城镇家庭私有住房 |
三、社会存量商用房产 |
四、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
五、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 |
第三节 调动各界力量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建设 |
一、推动住房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 |
二、活跃住房租赁资本市场 |
三、推进不动产证券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意义 |
一、对中国物上权利体系发展的理论意义 |
二、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一、区别居住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 |
二、区别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 |
第三节 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一、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二、赋予住房租赁登记以准物权行为效力 |
第四节 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
一、限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
二、限制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
三、限制出租人的约定解除权 |
第五节 强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嬗变历程 |
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再认识 |
三、强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建议 |
第六节 增设出租人法定容忍义务 |
一、对出租人容忍义务的评述 |
二、出租人容忍义务的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建立社会管控制度 |
一、建立针对租金价格的市场管控制度 |
二、建立针对转租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 |
第二节 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
一、强化住房租赁登记制度 |
二、建立住房租赁征信制度 |
三、构建住房租赁交易平台 |
第三节 改革社会管理制度 |
一、户籍制度配套改革 |
二、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结论、创新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IV-2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5)产权信息登记系统的设计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前言 |
2 产权信息登记系统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产权信息登记系统国内外发展 |
2.2 现有产权登记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 |
3 产权信息登记系统需求分析 |
3.1 产权登记业务分析 |
3.2 功能性需求分析 |
3.3 非功能性需求分析 |
4 产权信息登记系统设计探究 |
4.1 总体框架设计 |
4.2 功能框架设计 |
4.3 技术框架设计 |
4.4 系统功能设计 |
4.5 数据库设计 |
5 结语 |
(6)城市遗产保护的人本视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 城市更新背景下的文化遗产生存危机 |
二、 城市遗产保护的人本诉求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成果概述 |
二、 国内研究成果概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以人为本:城市遗产保护的应然要求 |
第一节 以人为本的思想来源与当代内涵 |
一、 以人为本的思想来源 |
二、 以人为本的当代内涵 |
第二节 城市遗产属性的人本特征 |
一、 城市遗产的分类 |
二、 “城市”属性的具体内涵 |
三、 “城市”属性的人本特征 |
第三节 城市遗产价值的人本解读 |
一、 历史信息价值 |
二、 文脉传承与情感寄托价值 |
三、 科学、艺术与教育价值 |
四、 使用价值与可持续发展价值 |
第二章 以人为本: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现实抉择 |
第一节 城市遗产保护的当代发展 |
一、 保护视野不断扩大 |
二、 保护内涵日益深化 |
三、 保护方式和成果逐渐与公众生活衔接 |
第二节 城市遗产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 城市遗产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
二、 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尖锐 |
三、 城市遗产保护方式存在误区 |
四、 城市遗产保护困境背后的人本缺失 |
第三章 以人为本与城市遗产保护利益相关者 |
第一节 政府 |
第二节 营利性组织 |
第三节 非营利性组织 |
第四节 公众 |
一、 “本地型”公众 |
二、 “外地型”公众 |
第四章 走向以人为本的城市遗产保护 |
第一节 公众参与的兴起、内涵与目标 |
一、 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兴起 |
二、 公众参与的目标 |
第二节 公众参与的基本形式及特征 |
一、 政府引导下的公众参与 |
二、 舆论参与 |
三、 志愿服务参与 |
四、 民间资本的投资参与 |
第三节 公众参与的未来发展 |
一、 增强公众的实质性参与 |
二、 适度“放权”与“维权” |
三、 灵活开展文化遗产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成都市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不动产登记 |
1.2.2 相关研究综述 |
1.2.3 我国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
1.3 论文研究的目的、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国内外房屋登记相关理论和实践 |
2.1 国外不动产登记理论 |
2.1.1 产权登记制 |
2.1.2 托伦斯登记制 |
2.1.3 契据登记制 |
2.2 我国的房屋登记 |
2.2.1 我国部分城市登记实践 |
2.2.2 启示 |
第3章 成都市房屋登记现状 |
3.1 成都市房屋登记机关 |
3.2 成都市房屋登记相关情况 |
3.2.1 房屋登记流程的设立 |
3.2.2 房屋登记审查依据 |
3.2.3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
3.2.4 房屋登记人员队伍情况 |
3.2.5 房屋登记服务 |
第4章 成都市房屋登记存在的问题 |
4.1 登记机构不统一 |
4.2 审查权限把握不准确 |
4.2.1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4.2.2 我国的房屋登记审查 |
4.2.3 成都房屋登记审查问题 |
4.3 系统建设滞后 |
4.4 登记人员身份尴尬 |
4.5 登记赔偿制度缺失 |
4.6 小结 |
第5章 成都市房屋登记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 |
5.1 立法的缺失 |
5.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
5.1.2 地方法规不完善 |
5.2 信息不健全 |
5.3 行政体制壁垒 |
5.3.1 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混淆 |
5.3.2 人事管理落后 |
5.4 救济途径缺乏 |
5.4.1 立法的空白 |
5.4.2 行政角色阻碍 |
第6章 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
6.1 完善法律依据 |
6.1.1 完善地方法规,填补立法空白 |
6.1.2 有条件地引入公证机制 |
6.1.3 建立赔偿金制度 |
6.2 统一登记机关 |
6.3 推进信息化建设 |
6.4 登记人员职业化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和问题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数据来源 |
1.4 论文结构与研究内容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可能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地区)研究综述 |
2.1.1 明晰土地产权 |
2.1.2 扶持农房(宅基地)发展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现状与模式研究 |
2.2.2 产权与制度研究 |
2.2.3 市场机制研究 |
2.2.4 管理机制研究 |
2.2.5 农户行为相关研究 |
2.2.6 退出机制研究 |
2.3 简要的评述及启示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3.1 概念界定 |
3.1.1 宅基地 |
3.1.2 宅基地使用权 |
3.1.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
3.1.4 宅基地流转机制 |
3.1.5 农户 |
3.1.6 宅基地退出 |
3.2 理论基础 |
3.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2 博弈论 |
3.2.3 农户行为论 |
3.2.4 产权理论 |
3.2.5 制度变迁理论 |
3.2.6 公共选择理论 |
3.3 分析框架 |
第四章 宅基地产权的历史演变、现状与变革 |
4.1 宅基地产权的历史演变 |
4.1.1 农民私有时期(1949-1961):“一地一权”制 |
4.1.2 人民公社时期(1962-1985):“一地两权”制 |
4.1.3 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1986-1996):“一地两权”制 |
4.1.4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1997-至今):“一地两权”制 |
4.2 宅基地产权现状 |
4.2.1 主要内容 |
4.2.2 产权特点 |
4.3 宅基地产权现状对宅基地流转的影响 |
4.3.1 宅基地所有权对宅基地流转的影响 |
4.3.2 宅基地使用权对宅基地流转的影响 |
4.4 宅基地流转的现状 |
4.4.1 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 |
4.4.2 宅基地产权更趋完善但不合规 |
4.4.3 宅基地流转存在隐性交易市场 |
4.4.4 宅基地流转缺乏有效管理 |
4.5 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
4.5.1 法律滞后,无法可依 |
4.5.2 产权残缺,实际管理缺失 |
4.5.3 大多数隐形流转,操作不规范 |
4.5.4 无公开流转市场,利益分配无章可循 |
4.5.5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司法救济认定难 |
4.6 适应宅基地流转的产权变革 |
4.6.1 宅基地所有权变革 |
4.6.2 宅基地使用权变革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的制度环境 |
5.1 制度环境分析 |
5.1.1 政治社会环境 |
5.1.2 市场经济环境 |
5.1.3 农村人文环境 |
5.2 制度环境特点 |
5.2.1 宅基地流转受众多不同层级的法律和政策约束 |
5.2.2 宅基地的制度环境存在外部利润 |
5.3 外部利润:宅基地流转的经济价值 |
5.3.1 研究假设 |
5.3.2 分析框架 |
5.3.3 宅基地流转的经济价值分析 |
5.4 外部利润与制度均衡博弈分析 |
5.4.1 宅基地流转的利益相关者及其行动目标 |
5.4.2 利益相关者对宅基地流转的制度供需分析 |
5.4.3 利益相关者博弈分析 |
5.5 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要求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机制 |
6.1 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
6.1.1 内涵 |
6.1.2 分类 |
6.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
6.2.1 层次结构 |
6.2.2 交易形式 |
6.3 宅基地流转市场机制 |
6.3.1 供求机制 |
6.3.2 竞争机制 |
6.3.3 价格机制 |
6.4 宅基地流转市场宏观调控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宅基地流转的管理机制 |
7.1 政策管理 |
7.1.1 规划与计划管理 |
7.1.2 信息管理 |
7.1.3 财税政策管理 |
7.1.4 金融政策管理 |
7.1.5 地价管理 |
7.2 日常管理 |
7.2.1 产权产籍管理 |
7.2.2 流转的范围与条件 |
7.2.3 流转的方式与程序 |
7.2.4 流转收益分配及监管制度 |
7.3 保障管理 |
7.3.1 组织保障 |
7.3.2 福利制度保障 |
7.3.3 司法救济保障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宅基地流转的农户意愿与行为分析 |
8.1 数据获取与描述 |
8.1.1 数据获取与输入 |
8.1.2 数据描述 |
8.2 农户对宅基地产权的认知分析 |
8.2.1 数据评价 |
8.2.2 因素选择 |
8.2.3 研究方法 |
8.2.4 结果分析 |
8.3 农户流转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
8.3.1 数据评价 |
8.3.2 因素选择 |
8.3.3 研究方法 |
8.3.4 结果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宅基地退出机制 |
9.1 宅基地退出的原则与分类 |
9.1.1 宅基地退出的原则 |
9.1.2 宅基地退出的分类 |
9.2 宅基地退出现状 |
9.3 宅基地退出存在的问题 |
9.3.1 制度刚性约束造就宅基地退出渠道单一 |
9.3.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造成集体收回无力 |
9.3.3 农民“祖产”观念制约宅基地退出 |
9.3.4 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薄弱 |
9.3.5 强制推行农户退出宅基地容易激发社会矛盾 |
9.4 宅基地退出机制设计 |
9.4.1 目标设计 |
9.4.2 产权制度设计 |
9.4.3 市场机制设计 |
9.4.4 管理机制设计 |
9.5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宅基地流转机制的实证分析 |
10.1 省级层面宅基地流转的实证分析 |
10.1.1 流转实践 |
10.1.2 机制分析 |
10.2 村级层面宅基地流转的实证分析 |
10.2.1 案例描述 |
10.2.2 机制分析 |
10.3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结论及展望 |
11.1 主要结论 |
11.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致谢 |
(9)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
(一)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二)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
二、当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房屋面积确认问题 |
(二)房地两证相互冲突,而且重发证,轻管理 |
(三)管理不严 |
三、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措施 |
(一)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 |
(二)保持两证沟通不冲突 |
(三)强化管理职能 |
(四)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
(10)对抗边界的生产:春城名苑邻里维权与反维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
1.2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评述 |
1.3.1 业主维权起因与行动内容研究 |
1.3.2 业主维权实践与抗争策略研究 |
1.3.3 业主维权的理论取向与实践意义研究 |
1.3.4 已有研究的局限及本研究的突破之处 |
1.4 业主维权研究的邻里生活转向与方法论自觉 |
1.4.1 从日常生活场景出发:街区邻里政治的实践域 |
1.4 2 “行动者”归来:从纵向控制到水平互动的视角切换 |
1.4.3 街区邻里政治视野中的业主维权行动 |
1.4 4 从他者表述到自我描写:邻里政治研究者的入场与立场38 |
1.5 表述框架与结构 |
第2章 进入名苑:社会的边界与行动者的生产 |
2.1 “意义空间”:个案概况与进入个案 |
2.1.1 作为居住空间的名苑:个案的物理意义 |
2.1.2 作为研究对象的名苑:个案的学理意义 |
2.2 “小区业主”:国家赋予的身份及其权利边界 |
2.2.1 业主身份的获得与居住意义的生产 |
2.2.2 邻里空间的行动者及其关系边界 |
2.3 “城堡社区”:国家推动的空间生产及意义转化 |
2.3.1 “社区城堡化”和“城市马赛克现象” |
2.3.2 私人居住空间的公共转化 |
第3章 问题化成邻里与业主物权维护(2000-2004) |
3.1 问题呈现与“家园”营造 |
3.1.1 “美丽的谎言” |
3.1.2 问题化邻里与“家园”营造 |
3.2 “保卫家园”与业主集体维权行动 |
3.2.1 集体行动的前奏 |
3.2.2 持续数月的集体维权 |
3.3 业主集体维权的策略与边界 |
3.3.1 借势、造势、用势 |
3.3.2 守界、试界、越界 |
3.4 小结与讨论 |
第4章 金权分化邻里与业主治权争夺(2005-2008) |
4.1 金权主导的业委会成立过程 |
4.1.1 “根据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
4.1.2 “官方”版的“业委会诞生记” |
4.1.3 “维权”版的“业伪会诞生记” |
4.2 物业公司、业委会演双簧? |
4.2.1 亿达物业向名苑发出“最后通牒” |
4.2.2 表决单变身民意调查表 |
4.2.3 物业公司的“不满”与“惩罚” |
4.3 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
4.3.1 签合同:“偷偷摸摸娶媳妇” |
4.3.2 一份合同、两副面孔 |
4.3.3 邻里反维权场域的营造 |
4.4 小结与讨论 |
第5章 诉讼维权与法外对抗空间的营造(2009-2011) |
5.1 诉讼维权与法律边界的模糊 |
5.1.1 吉林省“业主诉讼业委会”第一案 |
5.1.2 没有终点的诉讼游戏 |
5.1.3 业主“弹劾”业委会 |
5.2 诉讼维权揭开的“邻里灰色地带” |
5.2.1 为上诉业委会私刻业主大会公章 |
5.2.2 公建物业产权拱手送人 |
5.2.3 物业、业委会:一根绳上俩蚂蚱 |
5.3 维权与反维权力量的法外斗法 |
5.3.1 维权业主的法外加码策略 |
5.3.2 反维权力量的法外解码策略 |
5.3.3 维权业主的胜利? |
5.4 小结与讨论 |
第6章 争辩选举规则与邻里派系的逆转(2011-) |
6.1 筹备选举与邻里派系关系重组 |
6.1.1 工作组“亲近”维权业主 |
6.1.2 “亲物业派”成了“反物业派” |
6.2 争辩选举规则与“街道把关” |
6.2.1 争辩选举规则:自主逻辑与管制逻辑的碰撞 |
6.2.2 “选举乱象”与“街道把关” |
6.3 邻里派系冲突压力下的规则合理化 |
6.3.1 选举会场内外的较量 |
6.3.2 派系冲突与规则合理化 |
6.4 小结与讨论 |
第7章 对抗边界的生产与“作为框架的国家” |
7.1 维权/反维权的对抗策略与逻辑 |
7.1.1 业主维权行动的资源限制与守法逻辑 |
7.1.2 反维权力量的反制逻辑和分类治理术 |
7.2 国家塑造的对抗边界及其再生产 |
7.2.1 从“策略”到“边界”的视角切换 |
7.2.2 国家营造的对抗边界:机会空间和行动界限 |
7.3 业主维权对抗中的国家与社会 |
7.3.1 从“依法抗争”到“作为框架的国家” |
7.3.2 从“发现社会”到“找回国家” |
第8章 迈向从多元到有序的基层再整合过程 |
8.1 单位社会的终结与基层再整合的难题 |
8.2 社区居委会的“有心无力”与“力不从心” |
8.3 新公共空间的拓展与“去社区化” |
8.4 迈向从“多元”到“有序”的基层整合过程 |
第9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回顾与思考(上 )(论文参考文献)
- [1]首都功能核心区街区更新单元精细化划分研究[D]. 陈曦. 北京建筑大学, 2021(01)
- [2]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3]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4]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D]. 易磬培.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5]产权信息登记系统的设计探究[J]. 张颉. 电子世界, 2017(08)
- [6]城市遗产保护的人本视角研究[D]. 张心. 山东大学, 2016(10)
- [7]成都市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杨涓. 西南交通大学, 2013(02)
- [8]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D]. 吴明发. 南京农业大学, 2012(12)
- [9]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研究[J]. 黄启雄. 才智, 2012(22)
- [10]对抗边界的生产:春城名苑邻里维权与反维权研究[D]. 刘威. 吉林大学,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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