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治理暴力抗法良性运行(论文文献综述)
林羡[1](2020)在《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评价研究》文中认为在城市不断的发展进程中,由于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驱使,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内各类违法建设现象层出不穷,已经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品质造成了严重影响。随着近年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入,虽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仍因违法建筑处置中执法手段简单粗暴、法定程序执行不到位、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种种原因导致冲突频发。现有学者在研究中表明,标准化执法将对违法建筑处置执法领域带来重要进展,但目前少有文献具体探索并建立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为此,本文通过选取立法标准化、监督标准化、程序标准化、素养标准化、平台标准化五个维度构建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研究过程如下:首先,通过整理违法建筑处置执法现状,简述法律依据、执法主体、法律流程、执法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结合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模式,分析立法、监督、程序、素养、平台五个方面的现状。最后,通过因子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研究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在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成效。结果表明:1)在总评价方面,显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执法中队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领域在程序和监督项做的比较完善,郊区执法中队在立法和执法程序方面更为落后。2)在执法立法方面,显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论是城区中队还是郊区中队在立法领域均处于落后的位置,对于新型违法建筑处置法律依据不足。3)在执法监督方面,郊区中队完成情况较好,但个别中队存在信访回复不及时和违法建筑拆除不彻底的情况。4)在执法程序方面,出现未将城区中队与郊区中队进行区分,导致积分量化APP中出现恶意刷分现象。5)在执法素养方面,显示郊区中队更容易在冲突中引发投诉。6)在执法平台方面,郊区执法中队分值较高,但个别中队仍有存在信访投诉逾期导致扣分的现象。根据10个重点中队的410考核结果,提出了政府应该从出台执法专门法、开展执法监督考评、完善执法考核流程、狠抓作风效能建设、设置违建预警系统共五方面针对性建议。
郭浩[2](2020)在《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城市管理工作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已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其矛盾性、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凸显。本文以鹤壁市淇滨区为研究对象,从城管、商贩、市民三者角度出发,结合博弈论、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首先对城管执法存在的困境进行了梳理总结,认为城管队伍在执法上面临的困境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城管自身执法上遇到的难题、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城管与市民之间的矛盾等。其次,从法律、管理体制、管理理念、舆论环境等方面对其存在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城管体制内的问题、城管服务与管理理念缺位、执法舆论环境不佳等。最后,在借鉴国内部分地区城管执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监督;二是加强人员管理,树立服务理念;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四是营造良好环境,妥善解决舆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淇滨区乃至全国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有所裨益。
夏雨[3](2020)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为问题研究 ——以袭警问题有效应对为例》文中指出警察是国之重器,警察权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工具。警察执法权威是警察权力合法性的重要体现,主要表现为民众对警察执法的认可和服从程度。警察执法越规范,民众的信服度越高,在警察执法过程中配合度越好,警察执法权威就会随之提升,社会的稳定性也就越强。因此,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近年来我国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中遭遇暴力袭击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违法者面对警察执法,或侮辱谩骂、或逃避躲开,用拒绝配合的消极方式,蔑视警察执法权威;涉警舆情极易被恶意炒作,导致警察形象严重受损;更有甚者,有些警察因惧怕使用致命武力发生意外被追责而不敢用枪。诸此种种,都对警察执法权威造成严重影响,导致警察“流血又流泪”。因此,加强警察执法权威维护,从深层理论角度研究如何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迫在眉睫。2018年底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又于2020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文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维护执法权威的法律依据,对于推进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上如何有效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并解决频繁出现的袭警问题,如何从理论上做出合理阐释,使广大民警和公众理解加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必要性,是亟需理论界和实战部门做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警察执法权威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了加强警察执法权威的必要性,针对民警执法权威受侵害的种种表现进行分析,重点以袭警问题为例,剖析警察执法权威受损的严重程度,探究影响民警执法权威的综合因素。汲取国外应对袭警问题的有效举措以及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有益经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在法律制度层面明确职务防卫权,完善武器警械使用相关法律供给,健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机制,优化执法保障制度建设;在观念上转变和提升维权意识、树立“零容忍”维权理念;在行动上要提高民警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维权防护意识;在警民关系方面,优化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与加强法制宣传并举,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和助警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希冀本研究能够为加强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提供一定智力支持,对深化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添砖加瓦。
李凌方[4](2019)在《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城中村土地资源价值攀升,城中村农民、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争夺白热化,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同时,在城镇住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及社会心态变迁的背景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变得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及治理理论,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承袭“发生逻辑-困境解析-治理机制”要素因果链,遵循“理论演绎-实证检视-机制优化”的研究进路,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思路和对湖北省H市的田野调查,通过对访谈、观察和问卷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以社会整体结构演进和个体特征结构演化的制度嵌合视角,提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及治理的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致使利益冲突多发,城中村违法建设成为土地和住房资源分配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治理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结构。沿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视的研究逻辑,在深入分析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联动影响因素基础上,可以构建治理机制优化路径。(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博弈理论,可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给出自恰性理论阐释和实证检视。研究认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分析与验证是一个系统性过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不仅可以推进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规律探究的历史维度深度,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现实动态因素关联的广度。历时性维度揭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的历史演变脉络和规律,共时性维度基于现时情境,进一步阐释城中村违法建设在当前时空情境下相关影响因素的联动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城中村违法建设的历时发生逻辑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基本生存阶段;二是谋利发展阶段;三是从众炫耀阶段,渐次表现为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以及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共时性角度看,三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共存于现在阶段,都受到制度约束、个体策略、政府失效以及治理困境四个方面影响。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农民和村干部是违建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是违建治理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民和村干部作为参与主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及机会主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和服务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和蔓延受扩散效应的影响。通过分析违建扩散模式和违建扩散阶段,总结违建扩散机理,揭示违建扩散效应。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辐射式扩散模式;二是“点-线-面”网状扩散模式;三是“差序格局”式扩散模式。其扩散表现为初发、蔓延、“井喷”及慢增四个历史阶段。(4)归纳基层管理实践中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发现现有治理机制失效,致使违法建设治理困境形成。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选择了专项式治理、网格化管理及多元联动监管三种政策工具,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阶段性、反复性及动态性特征。现有治理机制无法彻底阻断违法建设的发生,致使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陷入困境,其成因包括违建治理政策失范、政府治理能力弱化、执法人员行为异化。(5)针对违建治理困境,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从优化思路设计及具体路径选择关联递进的方式构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路径。构建更优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需要从宏观维度和微观路径两种思路进行嵌合设计。宏观维度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推进机制整合;微观路径包括构建多元联动治理体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强化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总体来说,优化思路体现在制度建构、利益引导及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具体优化路径为: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王翀宇[5](2019)在《城管文明执法实证研究 ——以流动商贩为例》文中认为目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文明的问题,尤其在城管对流动商贩执法过程中,这一些现象尤为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形象,不利于城管执法队伍自身的发展和建设,这些不文明现象突出表现为城管执法人员对流动商贩暴力执法问题、执法人员的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作为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化解城管执法人员和流动商贩的矛盾,构建良好有序的城市管理关系。本文将针对这些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与办法,从而为城管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提供参考。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文明执法的视角出发,指出城管对流动商贩执法过程中现存的典型不文明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与对策。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案例分析法,以城管执法的实践案例为基础提炼出城管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同时结合城管行政执法理论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与对策,以期能有效提升城管文明执法水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创新论述文明执法基本内容的前提下,不仅就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而且对城管执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地、全方位地研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对策方案。本文包含五个部分内容:第一个部分是城管执法案例分析。通过对城管执法案例的分析,得出当下城管存在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情况,继而为了化解这一窘境,提出城管执法急需改善执法方式,推行文明执法;第二个部分是对城管文明执法的内容进行概述。首先对城管执法以及文明执法的概念进行了论述,然后提出城管文明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礼貌执法、执法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这五个部分;第三个部分是指出城管执法中的不文明问题。笔者搜集了近几年城管对流动商贩的部分执法案例,从流动商贩与城管双方的视角出发,提炼出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个部分是对国外及香港地区一些街头商贩管理的优秀经验进行介绍,笔者选取了美国、韩国、新加坡、香港地区这四个国家与地区,并指出他们的做法对我国城管文明执法的借鉴意义;第五个部分是系统的提出了实施城管文明执法的对策。在基于前文问题与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与对策,主要内容包括:树立正确的城管执法理念、制定国家《城市管理法》、创新城管的执法方式、合理疏导流动商贩、完善城管执法的监督机制等等。
李声高[6](2019)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失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到“老赖”,小至“碰瓷”,无不深层次反映我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常怀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敬畏源于法治,法治源于规则和良法。因此,面对失信问题,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失信惩戒远未“制度化”,失信惩戒主体的“各自为尊”,惩戒依据的“规范壁垒”,惩戒措施的“求速弃理”,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会规范的底线;法律权威的实现,以公正判决的彻底执行得以实现;民事案件占据的案件比重最大,执行难又是民事案件最大的程序痼疾;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意味着常规手段无法获得“诚信履行”的效果,同时也注定了案件将会在执行程序遇到失信障碍。从广义上讲,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司法痼疾,归根结底几乎都可以囊括为民事失信问题,除却无能力履行的“客观”失信人,最应当惩戒的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失信人,这类“老赖”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关键对象。此文以民事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为切入点,从失信惩戒措施的理论支撑、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构成要素、惩戒制度的案例实效性剖析以及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化模式几个关键问题来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进行系统阐述。此文以递进式的结构,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文章在内容上分为五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文章的研究综述部分,并且涵盖文章的问题缘起、研究思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论文创新点等内容。基于诚信理论渊源的传统研究思路,运用道德、经济和法学理论交叉研究的方法诠释失信惩戒制度。反观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社会热点案例,基于“前卫性”惩戒措施的理论争议,如能引入多维学科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层阐释,往往会更具说服力和实用性,即此文应用的“案例理论结合法”,作为问题缘起的索引和理论铺排的前提。第一部分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范畴,对失信惩戒的系统性介绍,由浅入深,从制度内涵到理论支撑,介绍诚信与失信、失信惩戒及其功能、执行中的失信惩戒以及三种维度的失信惩戒基本要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失信惩戒制度的内涵和思想源流,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维度阐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并以执行程序中的失信惩戒制度切入,系统论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层面,介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基本现状,立法上的侧重于三种性质文件的体系梳理,探究如何将其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立法及其现实路径问题,实践层面主要是失信惩戒与执行难的司法痼疾之间关系的数据规整,以及对典型案例中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效性功能深化透析。具体而言,是从立法与实证研究的视角,系统梳理现行失信惩戒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并应用大量的实证性研究资料和规整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执行难与失信惩戒的关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化问题是此文研究的重心,制度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法律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主体系统梳理了三种性质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相关规范,并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我国失信惩戒立法现状,特别是行政性立法泛化和司法性立法边缘化的问题,如何重新定位我国失信惩戒的立法模式,是此文的一项重点研究工作。在分项制度上,归结起来大致就是司法拘留和罚款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调查和报告制度、限制高消费和拒执罪适用等几个方面。制度支持上主要就是刑诉法及其解释;最高法的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刑法和刑诉法上的拒执罪等。失信惩戒解决的是整个社会的失信问题,是国家一项系统性的法治工程,需要在立法上对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进行体系性的规整、梳理和汇编。在细节上,行政性、民事性和刑事性失信惩戒的程序衔接和转化,也是失信惩戒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失信惩戒的立法问题,特别是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程序协调,是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实践层面最应当关注的论题。第三部分主要基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现状中发现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系统检思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困境及成因,首先阐释失信惩戒的模式定位难题,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模式困境,其次解析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再次从程序理性路径阻塞的视角论述失信惩戒问题的成因,最后从私益保障的角度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问题上,失信被执行人民事惩戒中“连带惩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该制度在理论部分最值得深层论思的问题;失信惩戒的人权保障问题,涉及到惩戒过程的合法私益保障和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惩戒,应当实现惩戒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惩戒方面,突出体现在拒执罪的立法与实践问题。拒执罪实体立法明晰,在程序法上拒执罪的立案管辖问题始终难以调试,立法上的管辖衔接与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转化形成了“脱节效应”,拒执罪立案“成功率”不高,立案后相互推诿,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阻塞的问题亟待解决。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性惩戒存在部门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问题,多达四十四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则适用和衔接上,如何把握标准,需要专门的立法进行协调和解释。以案说理,言之有物,论之有据,规整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理论支撑的症结,才能有效化解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发展瓶颈。第四部分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和吸收,外部经验参考并为之所用。该部分侧重于域外的比较法借鉴,系统阐释美国的私营征信模式、欧陆国家的政府主导的征信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征信模式,通过对不同失信惩戒制度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分析,在体系化论证的基础上甄别吸收先进经验。制度化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应当在立法主体模式设置和立法体系专门化上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我国失信惩戒的制度短板正在于此,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公立、私立和混立三种立法模式经验的甄别吸收,是一个治理捷径。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心,系统设证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性建构问题,理念是前提,立法是保障,合理性是长效机制,失信名单与财产报告是手段,具体程序设置是制度的根本。从理论到制度,再将视角切回制度的完善部分。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更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失信惩戒是为了还社会以诚信,彰显司法正义,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当前的失信惩戒的“经济性”远强于“司法性”,承前难以从伦理道德的维度寻求惩戒措施的合理性支持,启后无法做到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衔接,致使失信惩戒的实效难达预期。失信惩戒制度不是执行程序的“临时性”工具,而应当是一项“底线性”的程序法规则,任何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都要由恣意走向规范,准确地说是“良性”的程序规则上来。我国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程序理性缺失问题相当严重,“无程序可讲、有程序不讲、程序冲突乱讲”问题,甚为常见。司法性弱化和程序理性缺失问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和核心指导理念。具体来说,是从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理念建构、分项制度推进方案、程序本位回归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完善。
徐畅[7](2019)在《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超限超载现象日益严重。为了提高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执法水平,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加快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已经成为交通主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不断创新发展的科技手段也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创造了必备条件。交通执法部门既要服务群众,又要承担整个交通执法工作。交通执法活动影响到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影响到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超限超载成为基层执法人员遇到的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研究执法过程中来自各类利益方的阻碍作用,分析超限超载产生的原因,探究超限超载产生的根源不难发现:基层交通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交通执法体制不畅,还有执法环境恶劣,表现在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群众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对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分析以上各种现象和超限超载形成的关系,发现超限超载是多方共同造就的。首先,广东省基层交通执法队伍最初来源于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内部转岗,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执法能力,又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工作培训。其次,社会转型期间公众对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产生了种种不信任,执法环境复杂。再次,货运超限超载利益相关方包含了货车司机、货车车主、货物货主、装载企业、执法部门、地方政府等等,治理超限超载牵扯到整个货运市场、物流行业的发展问题,面临严重的外部制约。最后,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作为基层执法重要内容却面临地方执法监督缺位的问题。从以上基层超限超载执法困境入手,逐步解决以超限超载为代表的基层交通执法难题,对于物流企业、货运市场、基层交通执法部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界定了超限超载的概念,结合当前我国交通行政执法新的形式,以及治超新政产生的影响,考察、实证、剖析了广东省D市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分析了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超限超载治理中存在的困境问题,研究了产生这些困境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总结经验,推广到各地,提高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王刚[8](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肖健[9](2019)在《L市N区违法建设治理难点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十多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房价高速上涨,城市规模加速扩张,城市治理工作任务不断加重,违法建设更是城市治理中无法回避的难题。但是,就当前学界对违法建设问题的专门研究来看,国外几乎没有,我国的研究相对也比较少,如何有效治理违法建设问题关系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的方法,在具体分析N区违法建设现状、治理情况、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治理理论、跨部门合作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进行分析,挖掘出违法建设治理困难的症结所在,并针对性提出可行的治理对策,切实解决N区违法建设之难题。N区违法建设治理难点主要表现在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大面积存在,短时间难以见成效;拆违导致的群众信访问题难以应对,治违过程中的暴力抵抗执法现象突出,严重阻碍治理进程;广大人民群众懂法守法意识薄弱,对违法建设认识不够,群众参与度较低;违法建设隐蔽性强、建设速度快,不容易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针对违法建设的调查取证过程和执行处罚结果较为困难。五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N区违法建设治理困难: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够健全、执法措施受限及难以操作;二是规划滞后、设计缺陷、治理机制的不顺畅、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三是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低、人民群众漠不关心、舆论导向不能起到应有的正向宣传教育作用;四是政府投入资金不足;五是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违法执法现象较为突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非某一个部门或政府自身能够独立做好的,更不能一刀切式的简单拆除,而应该是一个公私部门、个人多元主体参与,方式多样的治理过程。对症下药,根治违法建设这颗“毒瘤”需要完善顶层设计;构建政府职能部门间长效合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营造浓厚治理氛围;以人为本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需求。
李亚娟[10](2018)在《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文中认为中国自1986年开始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七五”普法,但普法三十余年效果却远未至预期。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必然的选择,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的法治中国也是执政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在“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更突出”的情况下,法律乃至社会的法治就更为重要,因此“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法治教育持续深入的动力。但是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展开必须进行反思,同时要借鉴有益而成功的经验。中共的法治教育历史可以回溯至井冈山时期,涵盖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共和国初期与普法时期四个阶段。论文选取延安时期与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进行重点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区域执政的实践,颁布大批条例与法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推行法律并开展社会教育,是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服务于战争时局下的政治需求。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法制建设,并于1986年开始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同样是执政党在社会动荡后的秩序重整,服务于改革开放、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需求。二者都是在受传统中华文化影响的民众心理上,用受西方法律规则影响的法律制度来重建新秩序。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延安时期的政治活动、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中蕴涵着朴素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隐性存在;其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都值得当代法治教育借鉴。普法教育既有延安时期中共执政思维与经验的延续,又面对法制建设大发展,而民众法治意识未能相应跟进的局面,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持续三十余年,民众知晓了权利,也开始追求法治秩序,但自上而下灌输教育与条文教育的模式,忽视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文化的土壤,同时知识教育的理念也导致普法教育未能实现知法守法的目标。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长而维权行动也伴之而起,法律也因为权利话语彰显而相应变化,但公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却未能跟进,依然固守治民心态,仅仅把法治教育作为教化公民守法的工具,未能理解现代法治首先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因此产生大量冲突并导致政府权威与司法权威不足,进而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此外对象化、知识化与形式化的法治教育导致法律本身工具化,虽然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被张扬而蕴涵在法律背后的法治价值却被忽视,导致法治认同不足,因而知法却未必守法,守法却未必信法。在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反思,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借鉴,并参考美国法治教育实践后,明确当代法治教育的内涵为:其是以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理性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活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素养,以及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现代法治教育的目标应为通过主体意识培育、法治价值认同、法治精神培育实现人的法治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宪法教育、人权教育、权利为本、程序正义四个方面,从知识教育转向价值教育,侧重法治精神与价值的培养。而要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则必须改变主客体的法治教育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有助于主体自主性的养成、民主平等精神的塑造,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实现主体的法治化。法治教育作为价值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世界,遵从价值教育的规律,从“教育即生活”与“生活即教育”出发,主体的法治化是主体全方位地参与法律生活,在参与中主体性、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成长,也有助于建立法律认同、重塑司法权威。法治教育过程通过三个途径实现,首先是系统的校园法治教育,除了师资专业化,还应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多学科,以侧重内隐认知的方式螺旋式展开,并注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其次法治教育应从限制政府公权力入手,在内外力作用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实践理性为民众塑造守法典范,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最后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展开,而其实现途径必然应是整个生活世界的法治化,在生活中认识法律,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对法治的认识需要实践理性的过程,对法治的信任是实践理性的结果,生活世界法治化正是法治教育实践理性的过程。
二、湖南:治理暴力抗法良性运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治理暴力抗法良性运行(论文提纲范文)
(1)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特色 |
1.6 本研究可能存在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违法建筑 |
2.1.2 标准化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治理与善治理论 |
2.2.2 系统论 |
3 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现状分析 |
3.1 温州市鹿城区现有违法建筑处置中执法现状分析 |
3.1.1 执法依据 |
3.1.2 执法主体 |
3.1.3 执法流程 |
3.1.4 执法方式 |
3.2 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现状分析 |
3.2.1 执法立法方面 |
3.2.2 执法监督方面 |
3.2.3 执法程序方面 |
3.2.4 执法素养方面 |
3.2.5 执法平台方面 |
4 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4.1.1 科学性原则 |
4.1.2 系统性原则 |
4.1.3 可行性原则 |
4.2 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使用的评价方法 |
4.2.1 因子分析法 |
4.2.2 多级模糊分析法 |
4.2.3 层次分析法 |
4.3 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核心指标选择 |
4.4 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框架 |
4.5 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要素分析 |
4.5.1 执法立法方面 |
4.5.2 执法监督方面 |
4.5.3 执法程序方面 |
4.5.4 执法素养方面 |
4.5.5 执法平台方面 |
4.6 违法建筑处置中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体系权重确定 |
5 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实证评价 |
5.1 确立计分方法 |
5.2 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评价结果 |
5.3 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评价指标分析 |
5.3.1 立法标准化 |
5.3.2 监督标准化 |
5.3.3 程序标准化 |
5.3.4 素养标准化 |
5.3.5 平台标准化 |
6 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的政策建议 |
6.1 完善执法立法的政策建议 |
6.1.1 出台执法新规范 |
6.2 完善执法监督的政策建议 |
6.2.1 开展执法监督考评 |
6.3 完善执法程序的政策建议 |
6.3.1 完善执法考核流程 |
6.4 完善执法素养的政策建议 |
6.4.1 狠抓作风效能建设 |
6.5 完善执法平台的政策建议 |
6.5.1 设置违建预警系统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本文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评价调查表 |
附录B 总方差分解表 |
附录C |
附录D 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指标重要性问卷调查表 |
致谢 |
(2)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相关理论基础 |
1.3.1 博弈论 |
1.3.2 治理理论 |
1.3.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现状 |
2.1 淇滨区城管的历史沿革 |
2.1.1 淇滨区概况 |
2.1.2 淇滨区城管职责 |
2.1.3 淇滨区城管发展史 |
2.2 淇滨区城管组织结构和情况 |
2.2.1 淇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2.2.2 淇滨区巡防执法大队 |
2.2.3 淇滨区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 |
2.3 淇滨区城管执法体制现行模式 |
第3章 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 |
3.1 城管执法难题 |
3.1.1 执法体制不健全 |
3.1.2 执法依据混乱 |
3.1.3 执法不够规范 |
3.2 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 |
3.2.1 游击围困形成的矛盾 |
3.2.2 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 |
3.2.3 执法失衡引发的矛盾 |
3.2.4 罚款产生的主要矛盾 |
3.3 城管与市民之间的矛盾 |
3.3.1 小区环境 |
3.3.2 占道问题 |
3.3.3 市民保护流动商贩 |
第4章 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面临困境的原因 |
4.1 体制的问题 |
4.1.1 法律缺乏 |
4.1.2 管理部门规章缺乏 |
4.1.3 执法程序不严 |
4.1.4 执法对象身份特殊 |
4.2 服务与管理理念缺位 |
4.2.1 服务理念淡薄 |
4.2.2 缺少沟通机制 |
4.2.3 人员素质不齐 |
4.2.4 自由裁量权过宽 |
4.3 执法舆论环境不佳 |
4.3.1 来源商贩舆论的压力 |
4.3.2 来源市民舆论的压力 |
4.3.3 来源媒体网络舆论的压力 |
第5章 国内城管执法的先进经验借鉴 |
5.1 广州市城管执法的先进经验 |
5.1.1 管理模式 |
5.1.2 经验借鉴 |
5.2 开封市城管执法的先进经验 |
5.2.1 管理模式 |
5.2.2 经验借鉴 |
第6章 对策与建议 |
6.1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监督 |
6.1.1 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
6.1.2 加强法律法规整合 |
6.1.3 完善执法协调机制 |
6.1.4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
6.2 加强人员管理,树立服务理念 |
6.2.1 加强队伍建设 |
6.2.2 坚持人性化执法 |
6.2.3 强化服务意识 |
6.2.4 罚款公开透明 |
6.3 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 |
6.3.1 建立多向沟通方式 |
6.3.2 设立临时疏导点 |
6.3.3 强化科技运用 |
6.3.4 探索评价体系 |
6.4 营造良好环境,妥善解决舆情 |
6.4.1 加强执法宣传 |
6.4.2 培育理性共识 |
6.4.3 打造城管文化 |
6.4.4 发挥舆论导向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淇滨区城管队员执法工作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B 淇滨区流动商贩的调查问卷 |
附录C 淇滨区摆摊人员中特殊群体的调查问卷 |
附录D 淇滨区摆摊市民的调查问卷 |
附录E 淇滨区城管执法队员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为问题研究 ——以袭警问题有效应对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警察权力的相关文献综述 |
1.3.2 警察执法权威的文献综述 |
1.3.3 袭警问题的文献综述 |
1.3.4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相关文献综述 |
1.3.5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2 本论文研究的相关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
2.1 警察权力与警察执法权威 |
2.1.1 警察权力的概念及特征 |
2.1.2 警察执法权威的概念 |
2.1.3 警察权力与警察执法权威关系 |
2.2 警察权利和公民权利 |
2.2.1 警察权利的概念 |
2.2.2 公民权利的概念 |
2.2.3 警察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2.3 袭警及其危害 |
2.3.1 袭警的概念 |
2.3.2 袭警问题的危害 |
2.4 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必要性及意义 |
2.4.1 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
2.4.2 是有效维护警察权益的迫切需要 |
2.4.3 是促进人民警察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内在动力 |
2.4.4 是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现实保障 |
3 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理论分析 |
3.1 权利本位理论 |
3.2 政治合法性理论 |
3.3 平衡理论 |
3.4 破窗理论 |
4 当前民警执法权威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以袭警问题为例 |
4.1 民警执法权威受损的基本情况分析 |
4.1.1 整体发案呈上升趋势 |
4.1.2 一线执法民警受侵害严重 |
4.1.3 多发生在接处警环节 |
4.1.4 袭警手段的“软硬兼施” |
4.2 损害民警执法权威的突出表现 |
4.2.1 “硬”袭警 |
4.2.2 “软”袭警 |
4.3 损害民警执法权威的综合原因分析 |
4.3.1 袭警行为人因素 |
4.3.2 民警自身因素 |
4.3.3 社会环境因素 |
4.3.4 公安机关内部因素 |
5 国(境)外警察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经验及启示 |
5.1 英美法系国家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经验 |
5.1.1 美国 |
5.1.2 英国 |
5.1.3 澳大利亚 |
5.2 大陆法系国家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经验 |
5.2.1 将袭警列为加重情节 |
5.2.2 允许合理使用武力 |
5.3 国(境)外警察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启示 |
5.3.1 罪名的独立性 |
5.3.2 惩处的严厉性 |
5.3.3 保护的特殊性 |
5.3.4 范围的广泛性 |
6 加强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途径探索 |
6.1 树立加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理念 |
6.1.1 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
6.1.2 树立“零容忍”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理念 |
6.1.3 树立控权理念 |
6.2 加强和完善法律制度供给 |
6.2.1 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威保护的法律规定 |
6.2.2 明确界定警察职务防卫权 |
6.2.3 完善民警使用警械与武器的有关制度规定 |
6.3 建立健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管理工作机制 |
6.3.1 建立完善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专门机构 |
6.3.2 加大打击不法侵害力度 |
6.3.3 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 |
6.3.4 完善非正常因素干扰的抵御应急机制 |
6.3.5 加强民警执法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
6.4 提高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 |
6.4.1 规范执法流程 |
6.4.2 强化执法监督 |
6.4.3 健全规范化培训 |
6.5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
6.5.1 妥善处理舆情危机公关 |
6.5.2 警民共建平台 |
6.6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
6.6.1 打造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平台 |
6.6.2 注重民警正面形象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关于民警执法权威现状的调查问卷 |
附录B 关于民警执法权威现状的调查问卷基本情况介绍 |
附录C 关于民警执法权威现状调查问卷数据统计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违建概念及内涵研究 |
1.2.2 违建发生原因研究 |
1.2.3 违建社会影响研究 |
1.2.4 违建执法困境研究 |
1.2.5 违建治理对策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 |
1.3.1 城中村 |
1.3.2 违法建设 |
1.3.3 制度供给 |
1.3.4 政府治理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观察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5.5 制度分析法 |
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2 博弈理论 |
2.1.3 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3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 |
3.1 H市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3.1.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3.1.2 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基本情况 |
3.2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 |
3.2.1 农民 |
3.2.2 村干部 |
3.2.3 地方政府 |
3.2.4 其他利益主体 |
3.3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 |
3.3.1 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基本生存逻辑 |
3.3.2 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谋利发展逻辑 |
3.3.3 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众炫耀逻辑 |
3.4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 |
3.4.1 制度约束: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与灰色市场形塑 |
3.4.2 个体策略:规则认知与策略性行为 |
3.4.3 政府失效:制度供给失衡与政策工具选择失当 |
3.4.4 治理困局:利益合谋与博弈无序 |
3.5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实证检视 |
3.5.1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验证 |
3.5.2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检视 |
3.5.3 城中村村民违建行为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 |
3.6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机理 |
3.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模式 |
3.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阶段 |
3.7 本章小结 |
4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4.1 利益冲突与制度结构 |
4.2 利益相关者行为特征 |
4.2.1 违建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
4.2.2 违建治理主体行为特征 |
4.3 利益主体博弈与分利格局形塑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困境 |
5.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制度环境 |
5.1.1 正式制度空间 |
5.1.2 非正式制度情境 |
5.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 |
5.2.1 治理政策工具选择 |
5.2.2 治理特征与效果 |
5.3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困境 |
5.3.1 违建治理政策失范 |
5.3.2 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5.3.3 执法人员行为异化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 |
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思路 |
6.1.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宏观维度 |
6.1.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微观路径 |
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 |
6.2.1 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 |
6.2.2 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 |
6.2.3 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 |
6.2.4 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 |
6.2.5 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提纲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违建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5 城中村农民调查问卷 |
(5)城管文明执法实证研究 ——以流动商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2 城管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
2.1 案例简介 |
2.2 案例分析 |
3 城管文明执法概念和内容 |
3.1 文明执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
3.1.2 文明执法 |
3.2 城管文明执法的内容 |
3.2.1 依法执法 |
3.2.2 规范执法 |
3.2.3 礼貌执法 |
3.2.4 执法与教育相结合 |
3.2.5 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
4 城管不文明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主要问题 |
4.1.1 暴力执法 |
4.1.2 执法不作为 |
4.1.3 执法不规范 |
4.2 原因分析 |
4.2.1 缺少正确执法理念、执法体制不顺等原因 |
4.2.2 媒体负面报道对城管执法环境的不利影响 |
4.2.3 流动商贩暴力抗法等因素对文明执法的影响 |
5 国外及香港地区街头商贩管理经验及借鉴意义 |
5.1 美国依法管制街头商贩 |
5.2 韩国流动商贩分区治理 |
5.3 新加坡规划治理小贩 |
5.4 香港地区完善的执法体系 |
5.5 对我国城管文明执法的借鉴意义 |
6 实施城管文明执法的对策 |
6.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6.1.1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理念 |
6.1.2 强化城管执法服务理念 |
6.1.3 树立和谐执法理念 |
6.2 制定国家《城市管理法》 |
6.3 创新执法方式 |
6.3.1 实施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 |
6.3.2 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式执法机制 |
6.3.3 推广城管非接触性执法方式 |
6.4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6.5 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城管执法工作保障机制 |
6.6 合理疏导流动商贩,建立商贩自治组织 |
6.7 完善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 |
6.8 积极引导舆论,塑造城管自身良好形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立论之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制度范畴 |
第一节 失信惩戒制度概述 |
一、失信的概念 |
二、失信应对之惩戒制度 |
三、失信惩戒之思想源流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涵界定 |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解读 |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构成要素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界限范围 |
第三节 理论维度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社会学:德性生成、德治规训与效力局限 |
二、经济学:学理解构、博弈机理与信用环境 |
三、法学:失信惩戒法律定位与惩戒类型设计 |
第四节 执行范畴中的失信惩戒制度 |
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涵 |
二、执行难中的失信成本要素分析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理性 |
第五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一、构筑诚信法治生态 |
二、治理民事执行痼疾 |
三、重塑司法公信权威 |
四、实践智慧司法模式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规范缕析 |
一、失信惩戒的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整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行政性立法梳理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刑事罪名适用解读 |
第二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实施数据分析 |
一、执行案件的收执结数据分析(2013—2017) |
二、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规整 |
三、失信惩戒的方式及实效例证 |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受限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分析 |
一、失信主体特殊性:行政机关执行失信系列案 |
二、惩戒方式信息化:微博案代表的网络失信系列案 |
三、失信惩戒界限:老赖致子女入学资格受限系列案 |
四、惩戒的预防性:保姆纵火案代表的失信审查缺失 |
五、案例总结:失信惩戒与执行司法痼疾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检思防范: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运动式”惩戒下的失信治理模式定位难题 |
一、立法困境:体系混乱与效力边缘 |
二、司法困境:司法弱化和成本忽视 |
三、执法困境:执法乏力与救济缺失 |
第二节 失信惩戒的司法治理效果欠佳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困境 |
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难以落实 |
三、拒执罪追诉机制适用困境及成因 |
第三节 失信惩戒的程序理性路径阻塞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制缺位 |
二、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运作混乱 |
三、失信惩戒程序衔接机制不畅 |
四、失信惩戒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失信惩戒的私益保障不足 |
一、事前曝光机制不规范 |
二、事中正当私益被忽视 |
三、事后信息处理未同步 |
第四章 探寻借鉴:失信惩戒制度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私营信用责任模式 |
一、市场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戒 |
二、信用报告评级中的惩戒基准 |
三、信用监管中的失信法律惩治 |
第二节 欧陆国家的公共信用责任模式 |
一、公共信用责任的体系架构 |
二、公力主导征信体系的惩戒 |
三、公共信用管理的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日本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一、日本的混合信用责任模式 |
二、信用监管中的惩戒与评级 |
三、行政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 |
第四节 国外失信惩戒模式经验分析及价值借鉴 |
一、失信惩戒模式的经验分析 |
二、信用责任模式的价值借鉴 |
三、模式移植的风险规避问题 |
第五章 革新展望: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理念的建构 |
一、法治诚信理念 |
二、司法中心理念 |
三、协同惩治理念 |
四、责过均衡理念 |
第二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推进方案 |
一、被执行人信用评级的智慧惩戒转型 |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层推进 |
三、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与报告制度完善 |
四、拒执罪追诉刑事失信惩戒路径破局 |
第三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程序本位回归 |
一、失信惩戒制度程序规则体系的建构 |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衔接程序的理顺 |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程序制裁的引入 |
四、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修复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配套措施的完善 |
一、推进执行制度的独立化改革 |
二、创建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
三、构筑规范化的征信体系模式 |
四、创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
结语 |
一、初创概览与论证思路 |
二、经验总结与研究补正 |
三、遗留问题与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现实意义 |
1.1.2 理论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超限超载的原因 |
1.2.2 关于超限超载的对策 |
1.2.3 研究总结 |
1.3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
1.3.1 行政执法 |
1.3.2 非现场执法 |
1.3.3 “街头官僚”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921治超新政”及实施情况 |
2.1 “921 治超新政” |
2.1.1 “921 治超新政”内容 |
2.2 “921 治超新政”进步意义 |
2.3 “921 治超新政”全国各地实施情况 |
2.3.1 “921 治超新政”初实施时全国各地情况 |
2.3.2 “921 治超新政”实施一年后情况 |
2.3.3 “921 治超新政”实施暴露的问题 |
2.4 “921 治超新政”D市实施情况 |
第三章 D市交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D市交通现状 |
3.1.1 2016 年D市交通现状 |
3.1.2 D市交通执法现状 |
3.2 D市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超限超载现象仍然存在 |
3.2.2 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冲突不断 |
3.2.3 违法行政干预不断 |
3.2.4 执法关系协调不畅 |
3.2.5 法律法规相互冲突致使行政执法难有所依 |
3.2.6 执法标准弹性化 |
3.2.7 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
第四章 基层超限超载治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
4.1 地方利益冲突,法律法规滞后 |
4.2 执法部门众多,各自为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
4.3 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培训形式化 |
4.4 交通执法环境恶化 |
4.5 执法与经济利益冲突,行政伦理制度缺失 |
4.6 执法机关责任监督不到位 |
4.7 自由裁量权滥用 |
4.8 交通执法部门人力资源问题 |
4.9 舆论导向错误及公众对执法者偏见加深 |
4.10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不彻底 |
第五章 解决基层超限超载治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
5.1 完善处罚机制 |
5.1.1 执行“一超四罚” |
5.1.2 将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
5.1.3 建立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治超 |
5.2 交通执法机构要发挥主体作用和其他部门或地区合作 |
5.3 按层次需求布局超限检测站 |
5.4 加强货物运输市场的建设 |
5.5 运用新技术创新治超技术手段 |
5.6 管好重点监管对象 |
5.6.1 严格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监管 |
5.6.2 严格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和市场监管 |
5.7 强化执法的权威性 |
5.7.1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内部贪腐勾结 |
5.7.2 推进执法程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5.7.3 对多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员给予扣分处理 |
5.8 完善现有交通法规、规章体系 |
5.9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
5.10 提高执法机关舆情应对水平 |
5.11 加强遵纪守法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
5.12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体现法理人情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L市N区违法建设治理难点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违法建设治理相关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阐释 |
(一)违法建设概念分析 |
(二)理论基础 |
三、L市N区违法建设治理现状分析 |
(一)N区违法建设现状 |
(二)N区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分析 |
四、L市N区违法建设治理难点及原因分析 |
(一)N区违法建设治理难点 |
(二)L市N区违法建设治理难的原因分析 |
五、L市N区改进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顶层设计 |
(二)构建政府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 |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四)营造治理违法建设良好氛围 |
(五)以人为本解决群众实际需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1 |
(10)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法治教育研究 |
1.2.2 国外法治教育研究 |
1.2.3 延安时期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研究 |
1.2.4 当代普法教育的研究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 |
2.1.1 法治教育概念的历史回顾 |
2.1.2 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辨析 |
2.1.3 法治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教育的辨析 |
2.1.4 法治教育与公民教育辨析 |
2.2 法治教育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
2.2.1 法治与法治社会 |
2.2.2 法律意识与法治文化 |
2.2.3 法律信仰与法治认同 |
2.3 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2.3.2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 |
2.3.3 生活世界理论 |
3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与延安经验 |
3.1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 |
3.1.1 井冈山时期法治教育的萌芽 |
3.1.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 |
3.1.3 共和国初期法治教育的全面展开与停滞 |
3.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状况 |
3.2.1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3.2.2 延安时期的法制状况 |
3.3 延安时期的法治教育实践 |
3.3.1 边区政府是法律政策积极的宣讲与执行者 |
3.3.2 报纸刊物及群众团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的阵地 |
3.3.3 乡村文化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助推器 |
3.3.4 司法实践是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 |
3.4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经验 |
3.4.1 立法充分考虑边区民众的需求 |
3.4.2 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
3.4.3 边区民众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养成 |
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实效与困境 |
4.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背景与历史回顾 |
4.1.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4.1.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回顾 |
4.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演进 |
4.2.1 法治教育对象不断变化 |
4.2.2 法治教育目标不断调整 |
4.2.3 法治教育内容不断充实 |
4.2.4 法治教育方法不断丰富 |
4.3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效果 |
4.3.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活动效果 |
4.3.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效果 |
4.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困境 |
4.4.1 法治教育的工具化思维 |
4.4.2 法治教育内容与目标脱节 |
4.4.3 法治教育的形式化与运动化 |
4.4.4 法治教育主体的对象化与分化 |
5 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借鉴 |
5.1 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反思 |
5.1.1 法治教育主体不明确——法盲是谁? |
5.1.2 法治教育理念不清晰——普现代法律,唱传统歌谣 |
5.1.3 法治教育目标不准确——法有何用 |
5.2 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借鉴 |
5.2.1 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 |
5.2.2 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 |
5.2.3 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 |
5.3 对当代法治教育的启示 |
5.3.1 公共性塑造 |
5.3.2 政府权威塑造 |
5.3.3 言教身教境教 |
6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提升与优化 |
6.1 重新认识法治教育 |
6.1.1 法治教育内涵新解 |
6.1.2 现代法治教育与法治社会的交互关系 |
6.2 法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提升 |
6.2.1 以人的法治化为法治教育的目标 |
6.2.2 以法治价值为法治教育的内容 |
6.3 法治教育主体与模式优化 |
6.3.1 主体间性的法治教育 |
6.3.2 法治教育的模式优化——从生活世界出发,回归生活世界 |
6.4 法治教育的途径优化 |
6.4.1 法治社会的公民养成——校园法治教育 |
6.4.2 重塑政府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公权力法治教育 |
6.4.3 生活世界法治化——社会法治教育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四、湖南:治理暴力抗法良性运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温州市鹿城区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化执法评价研究[D]. 林羡.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2]鹤壁市淇滨区城管执法困境及对策研究[D]. 郭浩. 新疆大学, 2020(07)
- [3]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为问题研究 ——以袭警问题有效应对为例[D]. 夏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D]. 李凌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5]城管文明执法实证研究 ——以流动商贩为例[D]. 王翀宇. 扬州大学, 2019(02)
- [6]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研究[D]. 李声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D]. 徐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L市N区违法建设治理难点及对策研究[D]. 肖健.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