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主张权利主体研究

双重主张权利主体研究

一、双倍索赔的权利主体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陈嵩霖[1](2019)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文中提出自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职业打假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围绕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职业打假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假一赔十”规定的争论从未停止。随着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相继修订施行,法律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职业打假群体愈发活跃,职业打假聚焦的领域由最初的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向食品药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延伸,职业打假模式也从单一的个人打假向公司化、集团化的抱团式打假转变且日渐丰富,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投诉举报的数量急剧攀升,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挑战。如何应对职业打假带来的突出问题和压力,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当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以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情形为例,结合笔者对职业打假人、市场监管部门及商超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调研情况,以市场监管的视野对职业打假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职业打假发挥的市场监管效能,运用多元社会治理和协同治理理论,结合文献查阅、访谈调研、案例分析等方式,立足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实际,重点分析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面临的突出问题,聚焦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突出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后,从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和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等五个方面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应对职业打假,引导职业打假朝着有益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方向发展,为努力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问题产品多元治理新格局、发挥职业打假协同治理新效能等方面提出新思路。

秦强[2](2014)在《转型中国的法律意识变迁》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历了从传统型人治社会到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剧烈转型,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迁。从发展历程上来看,中国法律意识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从无法到有法"的确立阶段、"从守法到用法"的觉醒阶段和"从立法到良法"的成长阶段。这三个阶段既体现了中国法律意识变迁的基本特征,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征。

董洪涛[3](2011)在《论大规模侵权纠纷的社会法救济》文中认为大规模侵权是社会的现代病,各国都面临着应对大规模侵权带来的社会不公问题。美国的惩罚性赔偿、集团诉讼,德国的示范诉讼、撇去不法收益之诉都是应对大规模侵权的措施。受政治环境和司法实践的限制,中国很少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惩罚性赔偿的遏制作用又很有限,大规模侵权受害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有力保护。作者运用社会法理论,界定了大规模侵权的概念与特点,运用功能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各国的经验与不足,提出并论证在中国要用社会法的方法规制大规模侵权。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如下分观点:1.中国误读、错学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寻找替方案;2.通过立法授予受害群体相应的主体资格,授予相关主体诉讼代表资格,以便其通过诉讼撇去加害方的不法收益,遏制小额分散性侵权;3.大额分散性侵权的救济须侧重设计合理的程序,实现公平赔偿,避免重复审理与司法浪费;4.对大规模侵权要分三类进行规制,并根据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制度。

杨立新[4](2009)在《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文中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讨论中,对此仍然有反对的意见。事实上,我国古代就有这样的规定,现行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违约责任中针对产品欺诈、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完善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警示社会,维护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赵宇[5](2008)在《公益诉讼界定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公益诉讼是当前盛行于我国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围绕如何对这一"舶来"制度进行法律移植,使之结合中国的宪政体制和司法实际,在理论设计和制度设计层面,学界作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丰硕的成果。但对于"公益诉讼"的界定这一基础性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系统研究尚嫌不足。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在考察其语源和归纳分析国内学界几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采取由外而内的逻辑顺序,首先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与国家利益诉讼进行辨析,然后从概念内部入手,以目的、主体、体系三个视角对公益诉讼的内涵进行分析,以期得出较为适当的界定。

刘作翔[6](2008)在《权利的平等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的平等保护问题是一个随着中国法治化进展不断深入而日渐翻新的话题,也是中国法律体系近年来不断得到发展的一个显着领域。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把本来一体化的问题分裂成了两个问题,即由最初的对权利主体平等的讨论演变为权利类型平等的讨论,掩藏了理论家们的诡辩,但客观上却使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

霍宏霞[7](2008)在《论权利推定》文中指出本文运用语义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个案分析等方法对权利推定的概念、权利推定的意义、权利推定的主体、权利推定的方式及其限制因素、权利推定与权利创造、权利推定与法律实践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本文认为权利推定以对人的权利关怀为其价值立足点,以权利本位为其理论立足点,以对法律的整体性认识为其规范立足点。权利推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含义的概念,是一个具有价值定向的概念,是一个关联性的概念。权利推定引导着法制变革,囊助宪政与民主,填补了权利漏洞,推动着权利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权利推定以其主体的“多元互动”、“隐含法律”之发现、推定的多层次性共同规范着司法实践,强化着权利保障,与权利创造一起构成了权利发展的两种基本方式。因此,权利推定和由权利推定而揭示出的“隐含权利”理论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和权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姜志俊[8](2006)在《论消费关系及其法律的适用 ——以两岸《消法》为中心》文中提出大陆地区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台湾地区于1994年1月11日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自1994年1月13日起施行。 两岸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制颁实施,标志志着两岸经济贸易进入一定程度的发展,也显现两岸政府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当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得立法上的保障,受惠最大的正是每一个最需要保护的消费者。 两岸消费者保护法所以值得大家重视,因为它与民法比较起来,创设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例如在侵权行为法上,就商品(服务)责任而言,确立了无过失赔偿责任,挥别民法过失责任主义,并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契约法上,就定型化契约而言,修正了契约自由原则,抑制契约自由的滥用,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商品责任法与契约法相较,尤为先进。 两岸消费者保护法律实施十一年多以来,社会上发生的消费争议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除了消费者拿着法律武器挺身维权之外,主要症结在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明,及一般人对于法律的认识不清。例如:消费者的概念为何?经营者的范围为何?商品和服务如何界定?消费关系如何确定?相关法律如何适用?这些基本问题的厘清与究明,自有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消费争议问题的确实解决。 基于消费关系是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与否的核心关键,消费关系

张红[9](2005)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适用研究》文中提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实施以来,该法在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实现了鼓励消费者同经营者的制假贩假行为作斗争,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它激发了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热情,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受到了不少学者的责难和地方立法、司法实践的排斥,使该条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被窒息的危险。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对《消法》立法宗旨的公然违背,也不符合世界各国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特殊保护的发展趋势。 由于《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对消费者范围、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作出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较大分歧,甚至造成不同的法官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作出不同的判决。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今天重新研究这个课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篇论文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消法》的立法价值角度,去阐释《消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问题。全文除了文献综述、绪论和结束语之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 消费者概念研究。《消法》应作为经济法的特别法。消费者主体范围应当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关于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应该运用综合

陈志[10](2003)在《论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具有全面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的基本特色,但也存在不适应消费者保护现实要求和落后于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疏漏,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性构想。

二、双倍索赔的权利主体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双倍索赔的权利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1.1.3.1 研究方法
        1.1.3.2 论文结构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2 研究评述
第二章 职业打假相关慨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职业打假的基本概念
    2.2 职业打假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2.2.1 基于职业打假的消费者界定
        2.2.2 基于职业打假的敲诈勒索行为界定
        2.2.3 基于职业打假的经营者欺诈行为界定
        2.2.4 市场监管部门与职业打假关系界定
    2.3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2.3.1 多元社会治理理论
        2.3.2 协同治理理论
第三章 职业打假发展现状、行为特征及市场监管效能
    3.1 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3.1.1 我国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
        3.1.2 我国职业打假发展的重要事件
    3.2 职业打假的行为特征
        3.2.1 职业打假具有公益目的性
        3.2.2 职业打假具有趋利化和逐利性
        3.2.3 职业打假呈现集团化趋势明显
        3.2.4 职业打假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
        3.2.5 职业打假引发投诉举报数量剧增
        3.2.6 职业打假集中在食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
        3.2.7 网购商品成为职业打假首要选择
        3.2.8 职业打假重复占用行政执法资源
    3.3 职业打假的市场监管效能
        3.3.1 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改善不良经营行为
        3.3.2 规范执法调处工作,填补行业监管漏洞
        3.3.3 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共治水平
第四章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现状
    4.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情况
        4.1.1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设置
        4.1.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职责
        4.1.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及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流程
    4.2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典型案例分析
        4.2.1 陈某投诉举报Z区93 家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
        4.2.2 周某举报Z区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
        4.2.3 案例分析与小结
    4.3 惠州市Z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的突出问题
        4.3.1 疲于应对职业打假,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
        4.3.2 工作压力过大过重,执法人员存有抵触情绪
        4.3.3 政府机构改革频繁,队伍人心不稳问题突出
        4.3.4 缺乏上级业务指导,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
第五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成因分析
    5.1 应对职业打假与市场失范方面
        5.1.1 职业打假群体多样,职业打假人身份难以辨别
        5.1.2 职业打假人善施压,社会舆论的导向不易把控
        5.1.3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缺失
    5.2 部门协作机制与制度设计方面
        5.2.1 协作机制运行不畅,处理程序和规则不够统一
        5.2.2 投诉举报处置不力,处理程序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5.3 执法人员自身问题方面
        5.3.1 责任担当意识不足,不愿主动学习新业务
        5.3.2 执法队伍水平不高,监管执法业务基础不牢固
        5.3.3 证据搜集意识不强,无法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知识
    5.4 行政处罚幅度高与市场主体承受能力不匹配方面
        5.4.1 打假治劣态度坚决,立法设置行政处罚起点高
        5.4.2 行政处罚执行不易,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存差异
第六章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建议
    6.1 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地位
        6.1.1 完善法律法规制修订,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
        6.1.2 正确对待职业打假行为,注意区分“打假”与“假打”
    6.2 畅通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渠道
        6.2.1 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6.2.2 妥善处置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诉求
        6.2.3 及时回复职业打假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2.4 正确应对职业打假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3 注重市场经营主体源头治理
        6.3.1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自查自纠能力
        6.3.2 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多元监督
        6.3.3 不断加强企业宣传教育,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6.4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
        6.4.1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6.4.2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投诉举报调处及办案能力
        6.4.3 建立职业打假人信息库,打造执法信息共享互通平台
        6.4.4 优化执法人员组成结构,强化干部队伍活力和技术支撑
        6.4.5 用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违法失信经营纳入信用监管范畴
    6.5 规范引导职业打假参与打假治劣社会共治
        6.5.1 实现职业打假协同治理,发挥打假治劣社会共治作用
        6.5.2 构建区域质量共治体系,形成打假治劣多元治理新格局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3)论大规模侵权纠纷的社会法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命题背景及写作思路
    二、文献综述及创新
第一部分 大规模侵权概述
    一、大规模侵权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大规模侵权的概念
        (一) 狭义概念
        (二) 广义概念
    三、大规模侵权的特征
    四、大规模侵权的分类
第二部分 中外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美国的制度情况与弊端
        (一)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二、德国的情况及其问题
        (一) 德国不承认惩罚性赔偿
        (二) 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
        (三) 德国正在发生的是诉讼机制的变革
    三、我国的制度回应及其缺点
        (一) 行政主导,诉讼罕用,忽视制度建设
        (二) 惩罚性赔偿,应对无力,问题很多
    四、总结
第三部分 社会法视角下的大规模侵权及社会化解决思路
    一、社会法作为一种针对第三法域的理论解释框架
        (一) 公、私法的交叉融合及其各自疆域的扩大
        (二) 第三法域及社会法理论
    二、以社会法为视角解读大规模侵权的特征
        (一) 受害者是具有独特利益的一个“群”
        (二) 受害群体有其整体的共同利益
        (三) 受害群体的共同利益是多层次、扩散性的集体公益
        (四) 受害群体相对弱势
    三、大规模侵权须以社会化思路予以救济
        (一) 纠正个别个体的“搭便车”行为
        (二) 防止受害群间个体利益分配不公
        (三) 避免重复,节省成本
        (四) 集中团结,利于与强势利益集团抗衡
        (五) 符合制度演进的规律
第四部分 对大规模侵权的社会法规制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法权利义务规范的制定
    二、社会法权利主体的拟制及代表的的选定
        (一) 社会法权利主体的拟制
        (二) 社会法权利主体代表的选定
    三、大规模侵权的社会法责任
        (一) 阻却型责任——行为禁止令与行为履行令
        (二) 填补型责任——通过群体诉讼索赔
        (三) 社会法拒绝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分类规制
        (一) 对大额分散性大规模侵权的规制
        (二) 对小额分散性大规模侵权的规制
        (三) 对严重潜在风险大规模侵权案的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4)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中学者一直坚持在《侵权责任法》中适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二、在《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我国民事立法已经部分采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二) 在合同法领域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同时在侵权法领域不承认惩罚性赔偿金的不合理性
    (三) 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完全拒绝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三、对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若干疑问的回应
    (一) 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出现新的“王海现象”?
    (二) 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助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三) 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否会造成受害人的不当得利?
    (四) 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是否应当收归国有?
    (五) 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大量导致企业破产?
    (六) 侵权企业负担不起巨额惩罚性赔偿金使受害人赔偿权利无法实现岂不是更糟?

(5)公益诉讼界定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益诉讼”之语源考察
二、对国内法学界关于公益诉讼界定几种主要认识的评析
三、外部比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和国家利益诉讼界定之辨析
    (一)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1、先决问题:公益与私益
        2、界定辨析: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1) 追求的直接目的不同, 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2) 起诉主体及其诉讼中处分权大小不同。
        (3) 诉讼功能不同。
        (4) 法官职权范围不同。
    (二) 公益诉讼与国家利益诉讼
        1、先决问题: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2、界定辨析:公益诉讼和国家利益诉讼
四、内部探析:公益诉讼的理性界定
    (一) 基于目的的视角
    (二) 基于主体的视角
        1、公益诉权的确认
        2、我国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范围界定
        (1) 检察院的主体资格问题。
        (2) 主体的理性界定。
    (三) 基于体系的视角
五、结 论

(6)权利的平等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权利平等问题在中国的发展
    (一) 近几年权利平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发展
    (二) 权利平等问题在理论层面取得的一些共识
    (三) 权利平等在中国的一些现实案例
二、关于平等权的几个问题
    (一) 平等权问题如何显示
    (二) 权利能否得到平等保护
    (三) 平等观念源于何处?

(7)论权利推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权利推定的概念
    一、权利的概念
    二、权利的存在方式
        (一) 权利的基本存在方式
        (二) 法律权利的存在方式
    三、权利推定的概念
        (一) “推定”的词义分析
        (二) “权利推定”的概念
        (三) 法律推定与权利推定
    四、权利推定概念的解析
        (一) 权利推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含义的概念
        (二) 权利推定是一个具有价值定向的概念
        (三) 权利推定是一个关联性的概念
第二章 权利推定的意义
    一、权利推定之必要性
        (一) 推定的“权利”之需求
        (二) 权利的“推定”之必要
    二、权利推定的功能
        (一) 引导法制变革
        (二) 囊助宪政与民主
        (三) 填补权利漏洞
        (四) 强化权利保障
        (五) 促进权利发展
第三章 权利推定的主体
    一、权利推定主体之内在规定性
    二、权利推定主体资格之确立
    三、权利推定主体的多元互动
第四章 权利推定的方式及其限制因素
    一、依据法律规则进行的权利推定
        (一) 由法律权利推定法律权利
        (二) 由法律义务推定法律权利
        (三) 由法律责任推定法律权利
    二、依据法律原则进行的权利推定
        (一) 依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进行权利推定
        (二) “法不禁止即自由”之法律权利推定原则
    三、依据法律概念进行的权利推定
    四、权利推定的原则与限制因素
        (一) 权利推定的原则
        (二) 权利推定的限制因素
第五章 权利推定与权利创造
    一、作为权利发展基本方式的权利推定与权利创造
    二、权利推定与权利创造的互动
        (一) 权利推定对权利创造的影响
        (二) 权利创造对权利推定的影响
第六章 权利推定与法律实践
    一、司法实践中权利推定促进权利发展的个案例举
        (一) 隐私权的权利推定
        (二) 胎儿权利的权利推定
    二、权利推定对司法实践的制约
        (一) 以“隐含法律”之发现为基础的制约
        (二) 以“多元主体参与沟通”为基础的制约
        (三) 以权利推定的“层次性”为基础的制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8)论消费关系及其法律的适用 ——以两岸《消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篇 绪言
    第一章 研究动机和目的
        第一节 研究动机
        第二节 研究目的
    第二章 研究方法
    第三章 研究范围
第二篇 消费关系
    第一章 消费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消费者
        第一款 台湾《消保法》
        第二款 大陆《消法》
        第三款 外国立法例
        第四款 本文见解
        第二节 经营者(企业经营者)
        第一款 台湾《消保法》
        第二款 大陆《消法》
        第三款 外国立法例
        第四款 本文见解
        第三节 第三人
    第二章 消费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商品
        第一款 台湾《消保法》
        第二款 大陆《消法》
        第三款 外国立法例
        第四款 本文见解
        第二节 服务
        第一款 台湾《消保法》
        第二款 大陆《消法》
        第三款 外国立法例
        第四款 本文见解
    第三章 消费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消费关系的行为
        第二节 消费关系的性质
        第三节 消费关系的认定标准
第三篇 消费关系的适用法律
    第一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 台湾《消保法》
        第一款 商品(服务)责任
        第二款 定型化契约
        第三款 特种买卖
        第四款 消费信息之规范
        第二节 大陆《消法》
        第一款 商品责任
        第二款 格式合同
        第三款 特种买卖
        第四款 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章 《消保法》与民法于商品责任规范上之差异
        第一节 适用领域
        第二节 适用要件
        第三节 法律效果
    第三章 责任的竞合
        第一节 法规适用之组合
        第二节 权利之竞合
第四篇 消费者权利的救济
    第一章 申诉与调解
        第一节 台湾《消保法》
        第二节 大陆《消法》
    第二章 消费诉讼
        第一节 台湾《消保法》
        第二节 大陆《消法》
    第三章 消费争议仲裁
        第一节 台湾《消保法》
        第二节 大陆《消法》
第五篇 结论-消费关系的修法建议
    第一章 大陆方面
        第一节 实体方面
        第二节 程序方面
    第二章 台湾方面
        第一节 实体规定
        第二节 程序规定
参考书目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文献综述
绪论
第一章 消费者概念研究
    第一节 消费者概念的几种学说及其评价
        一、消费者是否应当包括单位?
        二、生活消费的界定标准
    第二节 房地产适用《消法》问题探讨
        一、房地产适用《消法》的理论障碍
        二、如何消除房地产适用《消法》的障碍
        三、房地产经营者与购房者纠纷适用《消法》的理由与建议
    第三节 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问题的再探讨
第二章 消费欺诈构成要件研究
    第一节 民事欺诈与消费欺诈
        一、民事欺诈
        二、消费欺诈
        三、消费欺诈的竞争法调整
    第二节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二、欺诈行为
    第三节 消费欺诈的评价标准
    第四节 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的反欺诈分析
第三章 《消法》双倍赔偿研究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根源—法经济学的观点
    第二节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一、威慑功能
        二、补偿功能
        三、惩罚功能
        四、鼓励市场交易功能
    第三节 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正当性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第五节 我国消费者问题的严重性
        一、从消费者受害投诉看消费者问题
        二、从新闻媒体的报道看消费者问题
    第六节 我国《消法》惩罚性赔偿的缺陷
结语: 《消法》第四十九条之解释与完善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声明
致谢

(10)论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特色
    (一) 该体系赋予消费者享有广泛的权利, 使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基本人权获得了法律所确认的权利的支撑。
    (二) 该体系构架了消费者权益的立体化保护模式, 使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基本人权获得了来自国家、社会的全方位保护。
    (三) 该体系确立了消费争议的保护途径和方式, 使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基本人权具有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 该体系创设了双倍赔偿的索赔制度, 使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欺诈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 其权益有充分的保障。
二、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疏漏剖析
    (一) 消费者保护立法有关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不规范, 造成消费者保护实践中的认定困难甚至司法混乱。
    (二)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所确立的赔偿制度, 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偏轻, 明显落后于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相关规定, 未能切实体现对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三) 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还存在许多条款的设计不合理、表述不慎密的疏漏。
三、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思路
    (一) 完善消费者界定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
    (二) 完善消费者赔偿制度。
    (三) 借鉴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 创设先进的、高层次的消费者保护制度。

四、双倍索赔的权利主体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 ——以惠州市Z区为例[D]. 陈嵩霖.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转型中国的法律意识变迁[J]. 秦强.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4(06)
  • [3]论大规模侵权纠纷的社会法救济[D]. 董洪涛.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4]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J]. 杨立新. 中州学刊, 2009(02)
  • [5]公益诉讼界定之分析[J]. 赵宇.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6)
  • [6]权利的平等保护[J]. 刘作翔.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05)
  • [7]论权利推定[D]. 霍宏霞. 吉林大学, 2008(11)
  • [8]论消费关系及其法律的适用 ——以两岸《消法》为中心[D]. 姜志俊.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适用研究[D]. 张红. 四川大学, 2005(04)
  • [10]论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J]. 陈志.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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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主张权利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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