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我国土地所有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菲[1](2020)在《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文中提出近些年,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土地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伴随着城镇化建设被征收征用。在征地的过程中,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在不断补充修订完善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但是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纠纷仍然是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既有一夜暴富的被征地农民,也有丧失生产资料后无法安居乐业的贫困人口,更有因强征强拆等行为引发的恶性事件。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回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展变化情况,旨在通过对历史沿革和现状的分析得出当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当前国外有关征地补偿的制度,通过分析德国、美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对比总结出其共性以及与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差异,为我国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提供域外借鉴及经验。第三部分是对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提出的建议。通过上文对问题和原因的分析以及对国外征地补偿制度的借鉴,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征地实践,从实证角度出发,提出几点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赵明[2](2020)在《“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耕地有限,但人口众多,平衡耕地与人口之间的需求问题,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随着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日益增大,农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转战城市寻求发展机遇,造成农地荒废无人耕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盘活土地资源。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增的权利被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土地经营权由政策上升到法律,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荒废问题,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因为一方面要填补政策与法律表达之间的间隙,另一方面又要完成稳定与放活的政策目标1,所以造成了一些核心问题未获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比如:土地经营权与“三权分置”中另外两权有何关联;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土地经营权变动的具体内容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明确,将会导致土地经营权在实践运行中困难重重。基于此,为了有效落实“三权分置”政策,必须详细研究土地经营权制度,分析土地经营权目前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与其他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为土地经营权的概述奠定基石。第二部分为土地经营权概述,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和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证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必要性分析、可能性分析以及法理基础分析。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则是为了充实该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和终止。第三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流转、登记存在的“真问题”和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为分析两大法系几个典型国家的流转、登记和继承制度,为我国土地经营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第五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合理且可行的对策。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我国农地发展息息相关,完善土地经营权制度,就能够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效落实,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康健[3](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黄晨雨[4](2020)在《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文中指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传统民法两大时效制度,前者诞生早于后者,可追溯至《十二铜表法》。取得时效设于特定历史条件,却未因社会变迁而消逝,其最先为法国继承,迄今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民法中都包含取得时效制度。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理论不断完善、司法实践日益丰富,对取得时效的讨论研究始终未中断:从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受苏联影响学界对取得时效普遍采消极态度,到如今多数学者都对该制度的建立持肯定态度、甚至学界曾数次尝试推动取得时效立法,尽管遗憾未能如愿。在立法、学术矛盾的背景下,尝试对取得时效追本溯源,同时对照已有的两派观点,结合我国实情、民法理论进行讨论,最终得出我国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结论,望引起对该制度的重视。
杜宗翰[5](2020)在《“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直至现在,土地制度一直以来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宅基地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一环,让宅基地制度时刻保持与所在时代深刻融合是一个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农村产生了大量处于“沉睡”状态的土地,导致大量土地资源未能被有效利用起来。逐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趋势,是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必由之路。本文对关于宅基地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回顾其发展历史,研究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结合各地区改革实践,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组成,具体为:绪论部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研究及流转模式的研究。另外有对流转意愿的研究以及三权分置提出后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法律性质,关于法律性质学界观点各异,主要集中于“用益物权”、“地上权”、“自物权”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是具有准所有权性质的他物权。该部分还从当前立法出发,对“三权分置”理论进行法学解读,认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对应的权利结构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第三部分对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根据土地权利结构的不同,划分为四个阶段,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况及特点,分析发现立法模糊且分散,流转方式单一,物权公示缺位的问题。分析目前立法对流转的桎梏。第四部分研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设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尝试设计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方式,即在平等自愿、重点保障农民利益、公权力干预的原则指导下,打破原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向集体以外的主体流转的壁垒,同时建立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生效模式,强化宅基地登记的作用。对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条件等进行规定,制定保障交易双方尤其是农民利益的流转准入、优先购买、信息公开等保障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和集体利益不受损。
郭云峰[6](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研究指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谢春彤[7](2019)在《论我国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理论构建》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是是国家以规划的方式限制土地用途。农地是政府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为农用的土地。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是指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该制度造成的影响对农地财产权人作出的行政补贴。土地用途管制在宏观上对国家经济的安稳和发展必不可少,对于保护耕地进而实现粮食安全和发展农业有重要意义,这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然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了农地——造成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否定了农地财产权人发展其他产业的可能性。根据我国的国情,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其发展水平和第二、三产业有较大差距,因此土地用途管制对农地财产权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造成很大障碍。可见,农地财产权人对土地用途管制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较大贡献。因此,本文建议构建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本文分别从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两方面分析构建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法理依据,并分析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本质属性不属于不动产准征收补偿,而是行政补贴。从权利本位的角度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剥夺了农地财产权中的土地发展权能。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包含土地发展权能。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的土地法是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法律,它起源于公法的私法化或私法的公法化。如果以土地私有制为法的基础,那么农地财产权中则包含土地发展权。土地用途管制剥夺了农地财产权的土地发展权能,导致农地财产权人利益受损,应当予以补偿。如果以土地公有制为法的基础,那么土地发展权本应属于国家,因此不需要对农地财产权人进行补偿。但是农地财产权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产生大量违法使用农地问题。对农地财产权人予以补贴,可以抑制违法开发利用农地问题。我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因此应当基于土地用途管制对农地财产权人予以补贴。从义务本位的角度分析,土地用途管制为农地财产权人设定社会义务,该社会义务对应的权利由社会公共主体享有,由国家代为行使。借鉴德国司法实践中的“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和“不应补偿的财产权限制”,本文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分为“应予补贴的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和“不应补贴的财产权社会义务”。土地用途管制为农地财产权人设定社会义务属于“应予补贴的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且行政补贴可以作为对农地财产权人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特殊贡献”的奖励,并促进农地财产权人更好的履行社会公共义务。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必要性,在于抑制农地财产权人对农地违法开发利用。其合理性在于可以约束政府审慎规划,农地补贴通过经济成本和市场压力促使政府在土地用途规划过程中更多的关注土地的区位价格差。其可行性在于补贴资金有特定用于保护农地的资金来源且土地资源管理学对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的研究有所突破。因此,本文建议在我国构建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
张敏[8](2019)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研究》文中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部分,补偿范围过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补偿不完整,就会使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关乎着被征收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以及安全感,关乎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政府征收用于经济建设等用途,并且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进一步扩大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力度。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在缩小范围、规范程序、合理补偿、多元保障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作为土地征收的一部分,在当前背景下对其补偿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对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保护农民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化的意义;随后通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现状的分析,发现并总结出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一是有关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范围中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房屋附带利益被忽视;二是有关集体土地上企业的补偿范围中存在未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的补偿地位以及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合理;三是土地增值收益被忽视。接着,本文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也是本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提出了对补偿范围的制度完善,具体包括:一是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二是要合理补偿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补偿原则,其次扩大对宅基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征收补偿范围,最后明确被征收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进一步推行公众参与制度。
段敏[9](2019)在《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研究(1927—193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苏区,又称中央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带领广大工农群众创建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从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国共产党人积极领导赣西南、闽西地区农民发动武装暴动开始,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南方工农红军三年游击战争结束时,中央苏区的革命斗争大约持续了十年时间。1934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五次反围剿战宣告失败,中央领导机关和红军主力被迫从中央苏区撤出,中国共产党逐渐丢失中央苏区转而开始了三年的艰苦游击战争。因此,本文将主要时间线设定为1927年至1934年,试图在收集和整理有关中央苏区研究的文献资料基础上,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展开深入而细致的探讨与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制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到曲折发展的创建过程。在《井冈山土地法》基础上颁行的《兴国县土地法》、《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与闽西“一大”《土地问题决议案》,使中央苏区的土地政策逐步显示出规范化和法制化。然而,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与指引下,以李立三和王明为代表的“左”倾路线先后在中央领导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制定和实施不可避免地遭遇了波动与曲折。伴随党内对“左”倾路线的纠偏以及中央苏区土地斗争实践的深入,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制在曲折中仍然不断向前发展完善。在中央苏区之外,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工农群众还建立了十几个苏区,为了解决苏维埃地区农民的土地问题,各苏区都制定并实施了该区域的土地法令。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与其他苏区土地法制进行共性分析与差异性比较,进一步凸显了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之间一脉相承、注重调查研究的基本特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废除了中国延续千年的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解放和发展了苏维埃地区农民的生产力,而且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中华苏维埃政府的政权与威信。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制也对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解决农村新型土地问题方面提出了许多有益启示,如健全国家土地法制是引导农村深化土地改革的关键保障;注重实地调查研究是保证土地法制科学合理的基本前提;坚持“以人为本”是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法制的重要基础;推进和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是增进人民认同感的必要途径。
李勇广[10](2019)在《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消灭赣西南和闽西农村广泛存在的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新的土地制度,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土地法制探索和创建活动,如制定法规、推进执法(如查田运动)、严格司法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出现了很多失误和不足。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法制的源头,利用管理学的观点对其进行分析和评判,深入研究其现代价值能给我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系列政策、法制和社会问题提供可参考和借鉴的案例。全文分五个章节,回顾了中央苏区土地法制诞生的历史背景,研究了土地法制的主要内容、总结了土地法制的主要特点,最后结合当前国情重点归纳总结其现代价值启示。第一章交代了研究问题的缘起,提出了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对几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综述,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研究内容和思路,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回顾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诞生背景。认为中共革命政策的变更、苏维埃政权的创建是土地法制诞生的政治保证,而赣西南和闽西地区土地分配不均问题和军阀地主共治的社会模式是推动土地法制建设的现实要求。第三章详述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主要内容,大体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各方面的主要内容,为总结其主要特点做好铺垫。第四章总结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主要特点,认为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具有政策指导与法制实践碰撞融合、阶级路线与发展生产相辅相成、内容完备与语言通俗有机统一的鲜明特点。第五章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现代价值进行了深入发掘,认为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推进现行土地法修法、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关系等问题有深刻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二、浅论我国土地所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我国土地所有权(论文提纲范文)
(1)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行法律规定 |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件 |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规定 |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探究 |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不明确 |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补偿功能缺失 |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救济制度缺失 |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
(二)充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补偿功能 |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难点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理论基础及与其他两权的关系 |
2.1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 |
2.1.1 “三权分置”模式提出前的农村流转制度探索 |
2.1.2 “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政策演进 |
2.2 土地经营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3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2.3.1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
2.3.2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概述 |
3.1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
3.1.1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必要性分析 |
3.1.2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可能性分析 |
3.1.3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法理基础 |
3.2 土地经营权的变动 |
3.2.1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3.2.2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3.2.3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3.2.4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4.1 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分析 |
4.1.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
4.1.2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 |
4.1.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
4.2 土地经营权登记问题分析 |
4.2.1 农地确权登记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影响 |
4.2.2 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层级障碍 |
4.2.3 具体登记形式的适用障碍 |
4.3 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分析 |
4.3.1 土地经营权继承的理论争议 |
4.3.2 经营主体与继承主体不一致 |
第五章 两大法系农地制度分析 |
5.1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分析 |
5.1.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3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制度 |
5.2.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3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对我国的启示 |
5.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1 大陆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2 英美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
6.1 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6.1.1 健全流转登记制度 |
6.1.2 建立多样化的纠纷处理制度 |
6.1.3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
6.2 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6.2.1 土地经营权登记可沿用现有工作成果的范围 |
6.2.2 土地经营权应作为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登记 |
6.2.3 土地经营权设立适用首次登记 |
6.3 扩大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的范围 |
6.3.1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范围 |
6.3.2 土地流转方式决定继承主体之农民身份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3)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现状 |
1.2.2 国外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理解构 |
2.1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
2.2 法律性质 |
2.2.1 学者之争 |
2.2.2 法律性质小结 |
2.3 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及法学解读 |
2.4 “资格权”不应成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素 |
3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
3.1 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发展 |
3.1.1 “两权合一”的自由流转阶段 |
3.1.2 “两权分离”的变相自由流转阶段 |
3.1.3 “两权分离”的限制流转阶段 |
3.1.4 “三权分置”的探索阶段 |
3.2 我国目前立法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
3.2.1 立法概况 |
3.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分析 |
3.2.3 现行立法之不足 |
4 “三权分置”理论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 |
4.1 初期探索及其经验 |
4.1.1 初期探索例 |
4.1.2 初期探索经验 |
4.2 近期探索及其经验 |
4.2.1 近期探索例 |
4.2.2 近期探索经验 |
5 “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构建 |
5.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新模式 |
5.1.1 制约宅基地流转的主要问题 |
5.1.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的构建 |
5.2 “双轨制”模式的基本原则 |
5.2.1 平等自愿原则 |
5.2.2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兼顾,重点保障农民利益原则 |
5.2.3 公权力适度干预原则 |
5.3 “双轨制”模式下的法律框架 |
5.3.1 流转主体 |
5.3.2 流转方式 |
5.3.3 流转条件 |
5.3.4 流转形式 |
5.3.5 登记生效模式 |
5.3.6 流转利益的分配 |
5.3.7 集体成员优先购买权 |
5.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保障措施 |
5.4.1 设立集中流转交易平台 |
5.4.2 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5.4.3 信贷风险负担制度 |
5.4.4 监督与监管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7)论我国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理论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 |
(一)制度意义 |
(二)学术意义 |
三、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和存在必要性 |
二、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的界定 |
(一)行政补偿与行政补贴的概念区别 |
(二)农业补贴和农地补贴的关系 |
第二章 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的法律依据理论构建 |
一、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的法理依据 |
(一)从权利的角度分析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 |
(二)从义务的角度分析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 |
二、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的本质属性 |
(一)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的本质属性不是不动产准征收补偿 |
(二)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本质属性为行政补贴 |
第三章 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的制度理论构建 |
一、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必要性 |
(一)土地用途管制对土地财产权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造成障碍 |
(二)没有补贴的土地用途管制容易诱使农地财产权人对农地违法利用 |
二、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合理性——约束政府审慎规划 |
(一)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可以促进规划方案更加合理 |
(二)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可以更好的实现规划效果 |
三、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可行性 |
(一)补贴资金有相应的来源 |
(二)土地资源管理学对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的研究有所突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研究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概述 |
1.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1.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界定 |
1.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化的意义 |
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现状 |
2.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实践情况 |
2.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宅基地上房屋补偿范围不完善 |
2.2.2 集体土地上企业补偿范围不完善 |
2.2.3 土地增值收益被忽视 |
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问题的成因 |
3.1 立法与配套法规不完善 |
3.2 缺乏统一的补偿原则作为指导 |
3.3 缺乏公众参与 |
3.4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
4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制度完善 |
4.1 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
4.2 合理补偿被征收人经济损失 |
4.2.1 明确补偿原则 |
4.2.2 扩大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范围 |
4.2.3 扩大对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征收补偿范围 |
4.2.4 明确被征收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
4.3 进一步推行公众参与制度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研究(1927—193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分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五、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 |
第一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理论背景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土地法制和近代土地思想 |
一、中国传统土地法制的演变 |
二、以太平天国为代表的农民阶级的“均平”思想 |
三、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思想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权理论 |
一、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国有 |
二、反对富农,消灭富农阶级与富农经济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土地政策 |
一、减租减息,耕地归农 |
二、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 |
三、从“没收大地主土地”到“没收一切土地” |
第二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初步探索 |
第一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创建背景 |
一、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土地政策 |
二、赣西南、闽西根据地农民运动兴起 |
三、《井冈山土地法》开创中共土地立法先河 |
第二节 《兴国县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 |
一、以中共“六大”土地决议为精神指南 |
二、以《井冈山土地法》为文本参照 |
三、《兴国县土地法》实施情况分析 |
第三节 赣西南闽西苏区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 |
一、闽西“一大”与《土地问题决议案》 |
二、“二七”会议与《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 |
三、赣西南闽西苏区土地法实施情况分析 |
第三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曲折发展 |
第一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曲折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中共中央执行共产国际反富农斗争的指示 |
二、“左”倾路线在中央领导机关占统治地位 |
第二节 李立三路线时期的土地法制 |
一、《土地暂行法》的制定与实施 |
二、闽西“二大”与《土地问题决议案》 |
第三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完善 |
一、李立三“左”倾土地路线被纠正 |
二、土地法制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 |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 |
第四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与其他苏区土地法制的比较及其特点 |
第一节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区域的土地法制 |
一、苏维埃区域土地立法概况 |
二、苏维埃区域土地立法意义 |
第二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与其他苏区土地法制的比较 |
一、共性分析 |
二、差异性分析 |
第三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基本特点 |
一、中央苏区土地法之间一脉相承 |
二、注重调查研究,保障民生利益 |
第五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历史评价 |
第一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积极作用 |
一、废除封建土地制,创建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制 |
二、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顺利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
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中央苏区经济建设 |
四、巩固和增强了中华苏维埃政府的政权与威信 |
第二节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当代启示 |
一、健全国家土地法制是引导农村深化土地改革的关键保障 |
二、注重实地调查研究是保证土地法制科学合理的基本前提 |
三、坚持“以人为本”是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法制的重要基础 |
四、推进和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是增进人民认同感的必要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缘起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 相关概念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内容和思路 |
1.6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2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诞生背景 |
2.1 在共产国际指导下中共革命策略的变更 |
2.2 土地革命的不断推进与苏维埃政权的创建 |
2.3 赣西南和闽西乡村客观上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现象 |
2.4 赣西南和闽西乡村由反动军阀和乡绅地主勾结统治的社会模式 |
第3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主要内容 |
3.1 土地立法 |
3.1.1 立法目的与宗旨 |
3.1.2 法规沿革 |
3.1.3 土地法规详述 |
3.2 土地执法 |
3.3 土地司法 |
3.4 土地法宣传与教育 |
第4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主要特点 |
4.1 政策指导与法制实践碰撞融合 |
4.2 阶级路线与发展生产相辅相成 |
4.3 内容完备与语言通俗的有机统一 |
第5章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当代价值 |
5.1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我国现行土地法修法的启示 |
5.2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我国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的启示 |
5.3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我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的启示 |
5.4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启示 |
5.5 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我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启示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浅论我国土地所有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完善[D]. 朱菲. 吉林大学, 2020(04)
- [2]“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D]. 赵明. 江南大学, 2020(04)
- [3]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4]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A]. 黄晨雨.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9卷 总第43卷)——东南大学文集, 2020
- [5]“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杜宗翰.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1)
- [6]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7]论我国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农地补贴制度的理论构建[D]. 谢春彤.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8]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研究[D]. 张敏.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9]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研究(1927—1934)[D]. 段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李勇广. 南昌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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