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反补贴——对我国入世后中国反补贴的思考

直面反补贴——对我国入世后中国反补贴的思考

一、直面反补贴——关于入世后我国反补贴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阳[1](2014)在《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补贴是各个国家在发展其经济时都会运用的一种手段,具有其种类繁多、隐蔽性强、非透明度高的特点。一方面,本国政府有权制定政策扶植促进某些领域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他国政府也有权利使用救济手段消除对本国经济产生损害的补贴行为。自2004年起,我国至今遭受了69起反补贴调查,占全球总数的22%,其中34起都是由美国提起的,6起由欧盟提起。本文在WTO框架下比较美国与欧盟的反补贴法律制度,旨在探讨如何针对美、欧反补贴规则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差别,为中国的政府与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制定相应的战略选择。本文的逻辑结构是:分别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的分析方法,获得了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在WTO框架下进行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比较分析,分别检验了美、欧反补贴法律规则与WTO多边规则的相符性,最后通过美、欧共同对中国同一产品的反补贴案例,以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作为判断标准,评价了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效果,并且根据以上比较的结果,得到了我国政府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对摩擦的战略选择。本文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前人的研究成果与逻辑结构以及创新之处与未来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本国补贴对本国与他国的福利影响,以及他国进行反补贴措施时的福利变化,以寻找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规范的合理性。分析表明,对于扭曲国际竞争的出口补贴和具有类似损害后果的国内补贴有必要予以规范和限制,但并不支持反补贴税政策的普遍使用。并且通过构建“权利模型”理论,为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学基础。第三部分在分析了经济学基础的情形后,介绍了美国与欧盟国内反补贴法的发展历程及现行法律,进而剖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产生的历史背景、政治经济原因、各国的不同立场,探究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渊源、立法精神、和宗旨目标,为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提供了法理学基础。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比较了美国和欧盟反补贴法律的区别。在实体法中,主要比较了补贴认定的要素、提起反补贴措施的要素、受约束国家、不可诉补贴、上游补贴、关于损害的认定以及对“非常经济国家”与“双重救济”的规则。在程序法上,则是比较了两国的反补贴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实施措施程序和审查程序。第六部分印证以上分析的理论差异,选取了美、欧共同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且征收反补贴税的铜版纸案例,从调查伊始到最终征收反补贴税,把每一步骤都做了比较分析,并且揭示了美、欧差异的背后原因,并评价了美、欧的反补贴法律规则。第七部分针对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为中国政府与企业从战略与战术的策略进行协调和应对摩擦的选择。从而使中国对美国与欧盟在反补贴措施与政策中对外承担责任、改善贸易条件、市场的进入选择中获得双赢。本文得出主要结论:第一,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是,进口国受补贴产品损害的厂商有“权利”通过贸易救济措施消除补贴带来的影响;第二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的法理含义在于,在“公平”与“自由”的精神指导下实现国与国之间的良性运作,并达到一种利于全球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综合平衡;第三,美国与欧盟的反补贴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很多差异。在实体法方面,美国对被调查方更为严厉与苛刻,在程序法方面,美国的程序设计更为复杂与精细,也对调查机关设定了更多的义务;第四,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差异,主要是由法律渊源不同、法系不同以及独立国家与经济体不同造成的;第五,以经济学基础与法理学基础作为判断标准,美国的反补贴法律规则更倾向于惩罚性,而不是抵消性;第六,美国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的机制,为中国被调查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申诉机会。本文的创新点表现为:第一,利用“权利模型”对反补贴立法以及法律体系的问题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第二,在众多的案例中选取了美国与欧盟对中国同一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独有典型案例,深度探究了美、欧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执行差异,为我国企业协调摩擦和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从国家与经济体的法律行为主体分析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差异深刻原因;第四,本文着力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的反补贴摩擦,具体地提出了中国政府与企业的政策战略选择,有别于其他文献给出的政策建议。

叶清[2](2013)在《SCM协议对中国飞机制造业影响的法律研究 ——结合空客波音补贴案》文中提出根据对WTO协议的理解,补贴是一种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WTO体制中的SCM协议就是为了正确规制国际贸易中的补贴行为,抵制这一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统一调整各国制定的反补贴法而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但是,由于飞机制造业成本高、投入多、风险大、周期长,因此必然或多或少地依靠政府支持才能得以发展。SCM协议是发达国家用来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飞机制造业、挤压其生存空间、扩大其市场份额的利器,但同时SCM协议中的条款也为发展中国家发展该行业提供了相当的机遇与可能。在对SCM协议进行谨慎客观的分析之后,完全能利用其中的条款,为我国飞机制造业谋求更广阔的发展领域。本文就是在研究了空客波音补贴案和SCM协议相关条款之后,分析了SCM协议对我国飞机制造业的限制与促进作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操作性建议。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论,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SCM协议进行了简单的概述,首先介绍了SCM协议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功能,接下来分析了SCM协议对补贴行为的分类和认定;第二部分介绍了空客波音补贴案的始末,特别着重阐述了SCM协议在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中对空客波音两公司的作用,以此作为铺垫投射出SCM协议本身的两面性,并详细分析了诉讼中双方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发掘其中对我国的启示意义;第三部分提出了问题,即我国飞机制造业在补贴领域内的问题和现状,在起步较晚、发展脚步较快的前提下,我国飞机制造业主要有着如下四个问题,分别是过度依赖政府补贴、相关立法不完善、对SCM协议规则了解不足和市场遭遇国际对手挤压;第四部分以SCM协议为核心,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其对我国飞机制造业的限制与促进作用,并把重心放在促进作用上,提出SCM协议有助于我国划定保护界限等;最后,提出了利用SCM协议相关条款的几点建议,在细化国内立法的同时,还要积极转变思路更新观念,用合理转换补贴途径的方式切实保障我国飞机制造业的健康发展。

夏娟[3](2011)在《政府补贴的利用与反补贴措施的平衡点 ——以补贴不利影响的救济问题为线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问题,补贴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以作为政府发展经济,实现各种社会目标的有利手段,同时也可能对别国贸易利益产生某种不利影响。不利影响既是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中心点,又是一个平衡点,只有受到补贴不利影响的国家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同样也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影响补贴行为,保护公平贸易,又可能成为贸易保护工具。因此,不利影响的认定和救济是补贴和反补贴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以补贴不利影响为主题,分析救济条件和途径,澄清在不利影响证明过程中一些容易模糊不清或是产生歧义的地方,以求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在“公平”,“合法”精神指导下运作。首先,本文论述了政府补贴制度和补贴定义基本问题。从政府补贴起源和形成入手,明确补贴发展历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补贴作用,引出反补贴的必要性。另外,着重分析了政府补贴的国际规则历史沿革和补贴行为认定。其次,不利影响作为论文主要内容,主要研究救济制度中的“不利影响”的法律结构和法律解释,并结合WTO反补贴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别分析“不利影响”三种情况及其认定标准,探讨不利影响三种形式及其内部逻辑关系。最后,本文主要论述对不利影响进行救济的两种途径,一是进口国国内反补贴调查,二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首先论述两种救济途径的具体程序,对两种程序进行对比和评述。然后,分析在当前反补贴的严峻形势下,政府应如何进行职能定位及应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为SCM协定)是WTO框架下专门规范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一个最主要的国际协议。2001年,我国加入WTO,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WTO框架下各项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受制于SCM协议己经成为现实,因此,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我国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应与SCM规则相一致。SCM协定限制的补贴,首先它满足作为补贴的一般定义和专向性的特点,其次它必须对别国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这样才能辩证地对待补贴与反补贴的问题,避免有干涉一国内部事务之嫌,从而维护原本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合法合理的补贴政策。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宗旨不是要阻止所有的补贴,而是把各国的政府补贴与反补贴控制在一定的合法使用范围和限度内,从而有效的引导国际经济的发展与平衡。

孟为[4](2010)在《论“双反调查”对中美贸易的影响以及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文中指出近年来美国频繁对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在论证其非法性和对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破坏的同时,试图以此为契机,引导我国政府和企业寻找应对双反调查、维护自身权益的策略,进而完善我国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的相关法制建设。通过对WTO相关法规的解读,领会国际立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我国正遵从这一立法精神,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在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恢复良好的国际竞争秩序上,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通过概括列举美对华双反调查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和法理分析,论证了实施双反调查的非法性。双反调查超出了其对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性损害补偿的限度,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损害。双反调查是对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的违反。第二章通过简要引用经济学理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说明双重计税的方法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是我国对美贸易中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基础。第三章以《SCM协议》和GATS为例,通过解读其中关于竞争秩序的相关条款,了解到国际社会如何通过立法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揭示了WTO相关法律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精神,提出我国立法上的欠缺及完善竞争立法的必要。第四章简要介绍美国立法保护本国利益的做法,对比说明了我国是如何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的。文章从政府、企业行会和企业本身的角度出发,分别论述应当如何维护竞争秩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量引用数据和事实,着重阐述我国应如何从竞争法制综合建设的角度完善立法,力争使法律与政策、制度相互协调,建立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结语:总结前文,提出新的国际形势下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展望。

潘丽萍,颜志强[5](2010)在《试论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对策选择》文中认为近年来,美、加等国家为了缩小对我国的贸易逆差,在频频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又试图通过另一救济措施——反补贴来限制我国的出口。因此,分析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应如何应对当前所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十分必要,对于合理规避和减少国外反补贴调查、制定与之相一致的发展国内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胡兴黎[6](2009)在《反补贴调查中提供主体——“公共机构”的研究》文中提出近期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几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①,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多次被认定以公共机构的身份提供了政府补贴。美国政府以此为主要理由对我国发出了反补贴税令。公共机构(public body)作为补贴提供主体,首次出现在乌拉挂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美国的反补贴税法将其称作公共实体(public entity)②。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及分析国际实践案例的方法,来探讨"公共机构"作为反补贴调查中提供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公共机构"的法律含义和"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对"公共机构"的相关认定提出建议。

蒋春艳[7](2008)在《美国对中国铜板纸反补贴案初裁的法律分析与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对我国进行的铜板纸反补贴调查,将使我国今后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调查,不仅美国,而且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等中国大的贸易伙伴也会争先效仿,我国将面临空前的反补贴调查压力。因此,关注并研究美国商务部在该案中所作的理论转变和实践改革,对我国当前反补贴应对之策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引导和指示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从反倾销对策到反补贴对策的根本性创新提供契机。本文通过对铜板纸案的分析认为,美国对中国补贴指控缺乏专向性要素,特别是在事实专向性上没有肯定性的证据。美国采用37国平均银行利率替代中国国内银行利率来作为衡量中国补贴利益的基准,这没有WTO协定和案例的支持。中国不应将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保护伞,从而逃避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其适用反补贴法,而是应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积极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国所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张臻[8](2007)在《WTO框架下我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补贴问题包含两方面,一是补贴,二是反补贴,而反补贴法则对这两方面都加以规制。WTO《SCM协定》并不是简单地规范政府的补贴行为,单纯地采取反补贴措施,而是对补贴与反补贴同时加以规制,并对反补贴措施及其程序都加以严格的规定。可见,反补贴法,特别是国际统一的反补贴法对于平衡补贴与反补贴的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和贸易大国地位的确立,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种种迹象表明,今后国外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数量可能将逐渐增多。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要做好积极应对国外反补贴诉讼的准备。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立足于完善我国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从分析SCM协定中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规定入手,探讨在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形势下我国补贴与反补贴立法的完善及对策研究。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补贴与反补贴概述,首先引入补贴的概念,对补贴进行分类,然后回顾了国际反补贴法的历史发展与规则演变。第二部分,从实体规则研究和程序研究两个方面对《SCM协定》进行分析。SCM协定较为全面和系统地对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做出了规定,充分了解和掌握SCM协定为后文对我国补贴与反补贴制度的完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美国、欧盟、加拿大三国对华反补贴形势进行分析来说明我国遭遇国际反补贴的现实可能性和完善反补贴立法的紧迫性。第四部分,从补贴、反补贴两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并探讨我国面对反补贴挑战的应对措施。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课题组[9](2006)在《国际贸易摩擦中的反补贴应对研究(摘要)》文中指出随着入世后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已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在我国连续10年成为最主要的反倾销对象后,2004年加拿大率先开始采用WTO反补贴规则这一新的贸易壁垒手段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限制,拉开了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序幕。一、WTO框架下的反补贴立法1999年11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就不可诉补贴、严重损害的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2001年11月,WTO第四

肖瑜[10](2005)在《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文中提出反补贴本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现在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本文针对我国入世以来首次接连遭受加拿大提起的几起反补贴调查案,分析了我国目前外贸形势中蕴含的可能遭受大规模反补贴调查的隐患,并由此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直面反补贴——关于入世后我国反补贴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直面反补贴——关于入世后我国反补贴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的研究概况
        1.2.1 对补贴与反补贴的经济学研究
        1.2.2 对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学研究
    1.3 本文的逻辑结构图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1.4.1 研究方法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未来的研究方向
    1.5 本章小结
第2章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经济学分析
    2.1 传统贸易理论对补贴与反补贴的分析
        2.1.1 出口补贴与反补贴模型
        2.1.2 进口替代补贴与反补贴模型
        2.1.3 反补贴措施的全球贸易效应
    2.2 战略性贸易理论对补贴与反补贴的分析
        2.2.1 产生背景
        2.2.2 补贴促进出口模型
    2.3 两种理论的统一性
    2.4 反补贴法律制度存废的经济学争论
        2.4.1 反对反补贴法存在的观点
        2.4.2 支持反补贴法存在的观点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在国际协调机制下的制度安排
    3.1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际法律渊源
        3.1.1 GATT时期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规则
        3.1.2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产生历程
    3.2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内法律渊源
        3.2.1 美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内法渊源
        3.2.2 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规则的国内法渊源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美国与欧盟反补贴实体法律的比较分析
    4.1 美国、欧盟对补贴认定的比较分析
        4.1.1 补贴概念的比较
        4.1.2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要素比较
        4.1.3 受约束国家的比较
        4.1.4 补贴的分类比较
        4.1.5 上游补贴(Upstream Subsidy)的比较
    4.2 美国、欧盟对损害认定的比较
        4.2.1 同类产品与国内产业的界定
        4.2.2 损害的确定标准
        4.2.3 补贴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4.3 “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双重救济”
        4.3.1 可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双反
        4.3.2 “双重救济”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分析
        4.3.3 重复计算的合理合法性问题
        4.3.4 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调查的重复计算
        4.3.5 GPX法案始末及其影响
        4.3.6 欧盟对“双重救济”的态度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美国、欧盟反补贴程序法律的比较分析
    5.1 美国、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的比较分析
        5.1.1 美国、欧盟反补贴调查机构的比较
        5.1.2 美国、欧盟发起调查的比较分析
        5.1.3 美国、欧盟调查程序的比较分析
    5.2 美国、欧盟反补贴措施的比较分析
        5.2.1 美国、欧盟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比较分析
        5.2.2 美国、欧盟对承诺的比较分析
        5.2.3 美国、欧盟对征收反补贴税的比较分析
    5.3 美国、欧盟反补贴审查机制的比较分析
        5.3.1 情势变更复审(Reviews Based on changed Circumstances)/中期复审(InterimReviews)
        5.3.2 新出口商复审(New comer Reviews/New Shipper Reviews)
        5.3.3 年度复审(Annual Reviews)
        5.3.4 日落复审/终期复审(Sunset/Expiry Reviews)
    5.4 美国、欧盟反规避调查的比较分析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铜版纸案例:美国与欧盟调查与征税的比较研究
    6.1 美国对中国反补贴历程及原因分析
        6.1.1 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
        6.1.2 美国对中国反补贴的原因
    6.2 欧盟对中国反补贴历程及原因分析
        6.2.1 欧盟对中国适用反补贴规则历程
        6.2.2 欧盟对中国反补贴的原因
    6.3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案例分析
        6.3.1 美国铜版纸案概况
        6.3.2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具体项目
        6.3.3 美国对中国铜版纸最终确认的反补贴税率
    6.4 欧盟对中国铜版纸案例分析
        6.4.1 欧盟铜版纸案概况
        6.4.2 欧盟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调查具体项目
        6.4.3 欧盟对中国铜版纸最终确认的反补贴税率
    6.5 美国与欧盟在铜版纸案件中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差异
        6.5.1 程序法的差异
        6.5.2 实体法的差异
    6.6 美国与欧盟反补贴差异的原因及效果评价
        6.6.1 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产生差异性的缘起要因
        6.6.2 对美国与欧盟反补贴法律制度的评价
    6.7 本章小结
第7章 国际调节机制下的中国补贴与反补贴政策选择
    7.1 中国的补贴现状
        7.1.1 中央政府补贴政策
        7.1.2 地方政府补贴措施
    7.2 政府作为承诺主体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7.2.1 对内进行约束
        7.2.2 对外承担责任
    7.3 企业作为承诺执行主体的策略选择
        7.3.1 基于美国反补贴法的策略选择
        7.3.2 基于欧盟反补贴法的策略选择
        7.3.4 基于自身的策略选择
    7.4 行业协会作为协调主体的服务机制建立
        7.4.1 构建反补贴预警系统
        7.4.2 建立反补贴基金
    7.5 本章小结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2)SCM协议对中国飞机制造业影响的法律研究 ——结合空客波音补贴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的目的
    1.2 论文选题的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外文献综述
        1.3.2 国内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1.4.1 案例研究法
        1.4.2 实证分析法
        1.4.3 法理分析法
        1.4.4 文献研究法
    1.5 论文的创新点
        1.5.1 利用补贴专向性的例外规定加大对飞机制造业的补贴额度
        1.5.2 对补贴行为进行“去专向化”以规避飞机制造业的SCM法律风险
第2章 SCM协议概述
    2.1 SCM协议溯源
        2.1.1 妥协产物——SCM协议的定义
        2.1.2 公平秩序——SCM协议的价值理念
        2.1.3 利益协调——SCM协议的制度功能
    2.2 SCM协议对补贴行为的分类
        2.2.1 禁止性补贴
        2.2.2 可诉性补贴
        2.2.3 不可诉性补贴
    2.3 SCM协议对补贴行为的认定
        2.3.1 补贴行为的基本特征
        2.3.2 补贴行为的认定条件
第3章 SCM协议视角下的空客波音补贴案
    3.1 空客波音的补贴诉讼缘起
        3.1.1 航空巨人——美国波音航空公司
        3.1.2 后起之秀——欧洲空中客车航空公司
        3.1.3 亦敌亦友——空客波音的历史纠缠
    3.2 空客波音的补贴诉讼过程
        3.2.1 先发制人——波音诉空客
        3.2.2 以牙还牙——空客诉波音
        3.2.3 悬而未决——难以实现的判决
    3.3 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对空客波音的影响
        3.3.1 雪中送炭——政府补贴在空客波音发展历程中的作用
        3.3.2 釜底抽薪——反补贴措施将对空客波音产生的负面作用
第4章 我国飞机制造业现状和在SCM协议法律规制领域内的问题
    4.1 我国飞机制造业的起步与愿景
        4.1.1 我国航空业的起步历史
        4.1.2 我国航空业的目标愿景
    4.2 我国飞机制造业在SCM协议法律规制领域的问题
        4.2.1 反补贴立法明显不足
        4.2.2 过度依赖专向性补贴
        4.2.3 国际及本土市场遭受挤压
第5章 SCM协议对我国飞机制造业发展的影响
    5.1 SCM协议对我国飞机制造业的限制作用
        5.1.1 压缩市场空间
        5.1.2 限定补贴额度
    5.2 SCM协议对我国飞机制造业的促进作用
        5.2.1 赢得发展机遇
        5.2.2 加速产业升级
        5.2.3 利于技术引进
第6章 利用SCM协议相关条款的建议
    6.1 细化国内立法
        6.1.1 提升立法层次,完善反补贴法律体系
        6.1.2 细化相关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6.2 转换补贴途径
        6.2.1 对补贴行为进行“去专向化”
        6.2.2 积极利用专向性补贴的例外规定
    6.3 合理限制对手
        6.3.1 研究WTO成员国相关立法及判例
        6.3.2 及时将不合理反补贴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6.4 切实更新观念
        6.4.1 杜绝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自居
        6.4.2 摒弃“厌诉”传统思想
        6.4.3 化被动为主动
第7章 结论
    7.1 我国飞机制造业未来可采用的补贴形式
    7.2 SCM协议对我国飞机制造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3)政府补贴的利用与反补贴措施的平衡点 ——以补贴不利影响的救济问题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研究法
        1.2.2 实证研究法
    1.3 文献综述
第2章 政府补贴问题基本分析
    2.1 政府补贴的起源与形成
    2.2 政府补贴与反补贴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3 政府补贴的认定
        2.3.1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的历史沿革
        2.3.2 提供主体:政府
        2.3.3 提供手段:财政资助
        2.3.4 提供结果:利益
        2.3.5 补贴专向性
第3章 政府补贴不利影响的分析
    3.1 政府补贴造成另一成员国内产业的损害
        3.1.1 同类产品
        3.1.2 国内产业
        3.1.3 损害
        3.1.4 补贴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3.2 政府补贴造成其他成员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3.3 政府补贴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3.3.1 严重侵害的判断标准
        3.3.2 反论严重侵害的法律事实
        3.3.3 严重侵害的推定
第4章 政府补贴不利影响的救济程序
    4.1 直接救济
        4.1.1 磋商
        4.1.2 专家组程序
        4.1.3 上诉程序
        4.1.4 裁决和建议的实施
    4.2 间接救济
        4.2.1 发起调查
        4.2.2 反补贴立案
        4.2.3 反补贴调查
        4.2.4 初步裁定、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
        4.2.5 反补贴税的征收、追溯
        4.2.6 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4.3 两种程序的关系和评述
第5章 中国政府反补贴救济策略
    5.1 转变政府职能
    5.2 完善国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
    5.3 及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
    5.4 积极参与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外交谈判
    5.5 利用反补贴预警机制和多方联动机制
    5.6 充分利用 WTO 争端解决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4)论“双反调查”对中美贸易的影响以及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美对华双反调查的非法性和对我国的影响
    一、双反调查现状、法律依据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 我国遭受“双反调查”的现状
        (二) 美对华进行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
        (三) 美双反合并调查对我国的影响
    二、美对华的双反调查成为对中国贸易的惩罚手段
    三、WTO 视角下双反调查的非法性和对我国的影响
        (一) 美对华反补贴调查认定补贴类型和计算方法上存在错误
        (二) 美对华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不合法性
        (三) 美对华双反调查阻碍了WTO 贸易救济制度理念在中国的实现
第二章 美对华双反调查如何使我国遭受不正当的国际竞争
    一、双重计税的方法导致我国遭受不正当竞争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导致我国遭受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WTO 相关法律如何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
    一、WTO 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旨在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
    二、《SCM 协定》维护了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
        (一) 《SCM 协定》促进了贸易的自由化和平等经贸交流
        (二) 《SCM 协定》的竞争法治确保了国际竞争的良性秩序
    三、GATS 竞争规则维护了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
        (一) GATS 中竞争政策与规则概述
        (二) GATS 中竞争规则的特点
        (三) 我国仍存在众多违背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
    四、如何完善国际竞争立法
        (一) 竞争法的复杂性决定了立法的困难
        (二)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是竞争立法的根本障碍
        (三) 公平竞争原则如何在国际贸易立法中体现
第四章 我国如何消除双反调查的不利影响维护国际竞争秩序
    一、简述美国如何立法对本国进行贸易保护
        (一) 美国外贸立法的特点
        (二) 美国如何成为多边贸易的受益者
    二、我国如何弥补双反调查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善公平的竞争秩序
        (一) 弥补双反调查不利影响对我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 我国政府通过完善竞争立法保护本国政府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四) 积极应对双反调查,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五) 政府引导企业推动国际化经营,减少被双反调查的风险
    三、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建立国内外良性竞争环境
    四、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积极应诉双反调查
        (一) 企业转变竞争策略,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 积极应诉双反调查有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
        (三) 企业应对双反调查的具体对策
    五、我国在应对双反调查、维护国际竞争秩序上的尝试
        (一) 我国的相关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
        (二) 我国对他国进行双反合并调查的尝试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5)试论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对策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相关规定的认识
二、当前国外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的现状分析
    1.加拿大情况:
    2.美国情况:
    3.欧盟情况: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几点策略
    (一) 政府在反补贴中应主动发挥作用
        1.加强对WTO补贴规则的研究, 加快我国贸易补贴法制化进程。
        2.根据WTO规则来改变传统的补贴思路和补贴模式。
        3.积极谈判和磋商, 并尽可能的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二) 企业应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
        1.对国内企业来说, 要密切注意自己所生产产品的国际行情。
        2.积极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 拓展多元市场。
        3.熟悉规则, 认真应对反补贴起诉。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协调配合作用

(7)美国对中国铜板纸反补贴案初裁的法律分析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铜板纸案案情简介
第二章 美国指控的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第一节 补贴专向性的认定
    第二节 美国指控的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第三章 美国计算中国银行构成补贴利率的方法是否得当
    第一节 贷款利率基准的选择问题
    第二节 外部基准与长期贷款利率的确定问题
    第三节 美国选择替代方法计算中国银行构成补贴利率是否得当
第四章 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第一节 中美对反补贴立案调查的不同主张
    第二节 国际反补贴调查的法律根据
    第三节 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实践
    第四节 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美国实践
    第五节 反补贴能够适用于中国的理由
第五章 铜板纸案引发的思考
    第一节 我国补贴政策的修改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第三节 积极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8)WTO框架下我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1.1 补贴的定义
    1.2 补贴的分类
    1.3 GATT/WTO 反补贴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
        1.3.1 关贸总协定规范补贴和反补贴的努力
        1.3.2 东京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1.3.3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1.3.4 新一轮的农业谈判确立的新“蓝箱”措施
2 WTO《SCM 协定》研究
    2.1 SCM 协定的实体规则研究
        2.1.1 补贴的专向性
        2.1.2 补贴存在的认定
        2.1.3 损害的累计评估
        2.1.4 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2 SCM 协定的程序研究
        2.2.1 DSB 诉讼机制
        2.2.2 国内诉讼机制
3 国外对华反补贴形势研究
    3.1 我国遭受反补贴的原因
    3.2 美国对华反补贴形势
        3.2.1 美国将针对我国修改反补贴法
        3.2.2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实践及我国的应对
    3.3 欧盟对华反补贴形势
    3.4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形势
4 我国面对反补贴挑战的应对措施研究
    4.1 我国补贴现状及其完善
        4.1.1 禁止性补贴及其完善
        4.1.2 可诉性补贴及其完善
        4.1.3 不可诉补贴及其完善
        4.1.4 我国农业补贴现状与完善
    4.2 我国反补贴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4.2.1 我国反补贴相关立法
        4.2.2 我国反补贴立法的完善
    4.3 我国应采取的对策研究
        4.3.1 政府、企业与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密切配合
        4.3.2 熟知与灵活运用DSB 争端解决机制
        4.3.3 建立能够应对国际反补贴诉讼的法律机制
        4.3.4 积极参与SCM 协定的改革与完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10)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正面临的“反补贴”隐患
二、我国政府应对“反补贴”的措施探讨
    (一)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完善我国的补贴立法:为了更为合理有效的使用有限的补贴,履行WTO协议规定的义务,避免各种可能的反补贴指控,我国的补贴政策应作如下调整:
    (二)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并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三)加大对相关法规的研究和培养熟悉相关程序的人员
    (四)国内企业应对“反补贴”的措施建议:

四、直面反补贴——关于入世后我国反补贴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美国与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D]. 王阳. 天津财经大学, 2014(12)
  • [2]SCM协议对中国飞机制造业影响的法律研究 ——结合空客波音补贴案[D]. 叶清. 东北大学, 2013(08)
  • [3]政府补贴的利用与反补贴措施的平衡点 ——以补贴不利影响的救济问题为线索[D]. 夏娟. 汕头大学, 2011(01)
  • [4]论“双反调查”对中美贸易的影响以及国际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D]. 孟为.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7)
  • [5]试论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对策选择[J]. 潘丽萍,颜志强.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0(02)
  • [6]反补贴调查中提供主体——“公共机构”的研究[A]. 胡兴黎. 集聚优势 转型升级——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评论(第二辑), 2009
  • [7]美国对中国铜板纸反补贴案初裁的法律分析与思考[D]. 蒋春艳. 吉林大学, 2008(11)
  • [8]WTO框架下我国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张臻. 山西财经大学, 2007(09)
  • [9]国际贸易摩擦中的反补贴应对研究(摘要)[J].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课题组. 国际市场, 2006(12)
  • [10]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J]. 肖瑜.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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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反补贴——对我国入世后中国反补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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