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4名煽动非法聚集的上访者被刑拘和逮捕(论文文献综述)
郝雅立[1](2018)在《媒体新闻建构对公共冲突及其治理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冲突是事关公共利益、涉及公共事务的冲突。在当前的公共冲突治理中,虽然意识到新闻议题对于冲突及其治理的重要性,但缺乏对新闻建构的认识,缺少对新闻建构层次的分析,对新闻议题框架的作用方式和条件要求缺乏深刻的理解,只采取简单的压制或强化方式,却往往强化了一些新闻议题框架的负面影响,弱化了一些新闻议题框架的正面影响,造成公共冲突治理中新闻建构功能发挥的不合理。在媒介化社会时代,公共冲突及其治理对新闻信息的依赖日显强烈。公共冲突的爆发、升级和扩散需要有能够引发公共冲突的信息,需要新闻信息在关键人群中传播,需要较迅速的传播速度,需要信息内容能够引发公众的对立和共鸣,还需要新闻信息的持续供给。公共冲突治理也需要有助于冲突平息、化解、转化的信息,需要新闻信息对关键人群产生影响,并能够被广泛接受,需要引发对抗的信息不断消减等。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媒体技术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了公共冲突及其治理对新闻信息的需求,强化了公共冲突及其治理对新闻信息的依赖。公共冲突及其治理对新闻信息的依赖要求发挥新闻建构的合理功能。新闻信息是媒体对社会事件的建构性产品,媒体的新闻建构多集中于公共领域中具有争议性、冲突性的社会事件。从结构分析来看,媒体的新闻建构包括表层建构和深层建构两个层次。新闻的表层建构主要是报道形式的建构,即新闻信息内容的主题选择、内容编排、叙述形式和态度倾向等;新闻的深层建构主要是议题框架的建构,即媒体新闻信息的提供方式及其为受众提供的看待问题的视角、思路和评判标准。媒体通过对社会事件的双层建构影响冲突主体对冲突事件的认知、情绪、评价和行动意向,从而左右公共冲突发展进程及其治理效果。根据新闻建构对公共冲突及其治理的功能,新闻建构方式可分为:“挑火式”“灭火式”“化解式”和“转化式”四种类型。它们分别对公共冲突的潜在期、爆发期、升级期和平息期产生不同性质的影响,为公共冲突的治理设置障碍或提供机遇。新闻建构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社会背景条件、媒体条件、受众条件和传受匹配条件。可以通过改变这些作用条件,使媒体新闻建构与公共冲突治理需要相契合,进而充分发挥新闻建构对公共冲突治理的正面功能,并使其负面功能受到相应的抑制和转化。
姜碧华[2](2018)在《话语与权力:网络暴力的社会学分析 ——以“李天一事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崛起,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日益凸显,并且由于其对个人、网络和社会的威胁性,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其给予了关注,但就目前而言,网络暴力现象的应对仍是一大难题。要解决网络暴力这一棘手的问题,就需要先对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因此,寻找新的视角和思路来研究网络暴力,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网络暴力,成了本文的研究出发点。本文选取了 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作为网络暴力现象研究的深度个案,尝试从该事件中出现的话语着手,以福柯等人的话语权力理论为分析视角,通过话语分析和过程-事件分析法还原网络暴力出现的来龙去脉。本文把网络暴力看作是一种网络话语暴力,考察了话语发生时的社会语境、网络语境以及话语对象的特质;分析了网络话语暴力发生时表现出的种种特点;并深入探讨了网络暴力背后的话语权争夺情况;最后从网络暴力事件的话语-权力实践中总结归纳出了其形成的内在逻辑。研究发现,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与当前社会矛盾冲突的积聚及网络话语权力的释放有关,现实社会中的仇官仇富、焦虑、不公平感等社会心态与网络世界里的匿名性、自由性、开放性、即时性、聚集性等特点交织,给了网民们用网络话语权弥补现实话语权的机会·,网络话语对事件的介入是网络暴力的起点;事件进入网络被引爆之后,网络话语会出现扩张和流变,衍生出“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网络段子”、“网络流行语”等话语形式,展现出“网络暴力”的面目;“网络暴力”实际上是伴随着网络话语权争夺而出现的结果。进而,“网络暴力”事件形成的内在逻辑也得以呈现:某事件作为一个导火索,激发了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道德评判,道德评判区分出的“不道德”将面临网络公开羞辱和标签化歧视,而在当事人发表声明进行澄清或解释后,又将遭遇各种质疑,当事人声明或辩解的意义也将遭到扭曲;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大V、网络媒体以及网络大众等主体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却形成了一股合力,并在话语资源助力下将“网络暴力”事件推向了高潮。
陈梦[3](2016)在《《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文中认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威胁社会公众的自由和安全。通过犯罪新闻报道,知悉犯罪事件、了解犯罪形态也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体现,报道犯罪新闻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了望塔”的职责所在。对于犯罪新闻报道,都市报自诞生以来就热情有加。然而在现实中,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却时不时受人诟病。本文以《南方都市报》的犯罪新闻报道为研究对象,结合定量分析、文本框架分析和个案分析,梳理该报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的特征和不足,最后提出建议。除了第一章绪论外,本文尚余四章。第二章在界定犯罪、犯罪新闻报道的概念,分析犯罪新闻报道的特征和传播效果的基础上,带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三章以《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所有的犯罪新闻报道为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和文本框架分析。第四章分别从《南方都市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昆明‘3.01’严重暴恐案”、“复旦投毒案”的报道进行个案分析。第五章为结论和建议。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作为《南方都市报》版面中占据着相当的比重,《南方都市报》对犯罪报道的处理,尤其在一些热点犯罪案件的报道文本中,能够体现出该报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但是仍存在着让人难以忽视的不足,包括选材上过于偏向人伦悲剧,报道格调不高;缺乏对犯罪原因的深层挖掘,报道深度不足;以及或肆意或不自觉的侵权问题。本文认为,新闻生产者对犯罪新闻报道的质量有着最直接,也最关键的影响,《南方都市报》可以着力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素质的强化,以及法律意识与知识的提高两方面,提高犯罪新闻报道的格调和社会效果。
陈涛,谢家彪[4](2016)在《混合型抗争——当前农民环境抗争的一个解释框架》文中研究说明农民环境抗争研究一直秉持"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但这一逻辑框架忽视了农民目标取向的多面性和抗争事件的情境性。通过对大连"7·16"海洋溢油事件的研究我们发现,农民环境抗争事件中存在维权、谋利和正名三种目标指向,分别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骗取赔偿款以及为草根动员者自身恢复名誉。学界需要对"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弱者身份与弱者标签以及媒体建构与科学精神展开反思。当前,环境抗争出现了新态势,我们称之为混合型抗争,包括维权、谋利、正名、泄愤和凑热闹等目标指向。社会的原子化和逐利心理、社会转型加速期的社会矛盾和怨恨心理以及地方政府的"维稳恐惧症"是其产生的社会机制。混合型抗争是对当前抗争实践的理论归纳,有利于识别真正的受影响人群和区域,推动社会治理。
王园[5](2015)在《寻衅滋事罪处罚依据与范围研究》文中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重要罪名。但由于该罪的刑法规范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与弹力性,其客观行为类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就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该罪进行准确认定,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是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这一“兜底性”或“补充性”,其司法适用在近年来逐渐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和倾向——在难以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找到合适罪名的情况下,不少法官选择本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最后手段,从而导致本罪有沦为“口袋罪”之嫌,也得到了广大民众与不少学者的批评。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依据与处罚范围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该罪的认定,从深层次上讲,更是和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冲突与对立密切相关,涉及刑法的核心价值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因此,笔者选择了“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依据与范围研究”作为学位论文选题,希望能够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在“质”与“量”上对该罪的定罪处罚进行合理限制,使该罪的适用回归到“正轨”上去。除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约11万字。在第一章中,作者对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进行了反思。该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论述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演进。从立法溯源上看,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由原来的流氓罪拆分而成的,并经历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从域外视角考察,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基本上可谓是我国独有,但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刑事立法中也设有与本罪相关的罪名,如扰乱公共秩序罪、暴行罪、胁迫罪、强制罪等。第二节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作者通过搜集司法机关的相关判例、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新闻报道,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四种客观行为类型及定罪情节的认定进行了简要梳理。在第三节中,作者主要从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刑法适用的明确标准以及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等三方面入手,对寻衅滋事罪适用现状的成因进行分析与反思,主张严格限制本罪的成立条件与范围,使本罪务必成为惩治犯罪的利器,而非当权者滥用权力的手段。在最后一节中,作者对理论界热烈讨论的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废除论与保留论这两方观点进行梳理与归纳,认为当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条件,应当在司法适用中从严把握本罪的成立标准,以弥补立法不够明确、范围过宽的缺陷。第二章论述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是展开后续章节讨论的理论基础。作者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秩序深入,故要想深入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依据与处罚范围,首先需要研究社会秩序的基本内容,以及刑法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依据与限度问题。该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对法律视角下的社会秩序进行概述,简要探讨了社会秩序的历史溯源、基本内涵以及刑法与社会秩序的关系。作者认为,刑法对社会秩序维持与保护不可或缺,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关键是寻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第二节,作者分别从大陆法系的法益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伤害原则的视角出发,对刑法为什么、凭什么以及怎么保护社会秩序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法益原则中,社会秩序属于一种集体法益;在伤害原则中,对社会秩序这种公共利益的伤害也属于“伤害”。因此,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都应当对社会秩序予以保护。第三节主要研究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的边界问题。作者认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空间的压缩与扩张,并影响到寻衅滋事罪调控范围的价值取向。在刑法的价值选择中,个人自由相较于社会秩序、个人法益相较于集体法益应当处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中,我们应当在个人利益优先的价值观下审视具体个案中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点,从而对是否构成该罪进行判断。第三章重点讨论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问题,亦即成立本罪的“质”的要求。该章共分为四节,在第一节中,作者从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行为的种类、方式、涵盖范围等进行概述,主张成立该罪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接下来的三节,作者选取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种典型疑难行为——即因故殴打特定对象、网络造谣传谣与过激上访维权行为,具体研究这些行为是否成立本罪,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本罪的问题。在第二节中,作者在论述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关系的基础上,以“肖传国寻衅滋事案”为例,论证了即使是因故殴打特定对象,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三节中,作者在“双层社会”的形成背景下,对“公共场所”的概念与刑法解释的限度进行深入研究,对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并简要讨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问题。在第四节中,作者从公民信访权的行使、维稳与维权的冲突与协调入手,认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并明确了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张权利的合理依据、主观目的、在获得赔偿中起到的作用、过激上访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角度综合判断其过激上访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四章中,作者主要讨论了寻衅滋事罪的处罚限度问题,根本出发点在于如何理解本罪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严重”。本章共分为两节。在第一节,作者主要从情节犯的概念与立法原因、“情节严重”的分类与定位等角度出发,对刑法中的“情节严重”进行研究。在第二节,作者首先对寻衅滋事罪四种不同行为类型的“情节严重”进行了整体分析,接下来详细讨论了在多种行为类型并存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认为当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罪所列举的多项行为类型时,如果虽然各项行为本身并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要求,但经过规范评价,可以认定行为人达到了其中一项要求时,仍然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储鑫[6](2015)在《“正本清源”: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影响及其治理 ——以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个案》文中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有组织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当代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也是文明社会的毒瘤。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出现以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从法律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的反社会的刑事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并不是追求政治目标的政治组织,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本身并不完全是社会问题,也有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和背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影响和危害决不仅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对政府管理、政权运作及政治生活有着重大的破坏性影响。为此,本文通过对重庆市近年来20个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例分析,力求揭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类型、特点及发展趋势,并从政治的角度对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生成的根源、产生的危害以及消除的路径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和存在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并就进一步“打黑除恶”、加强我国政治建设、完善治理体系及推进依法治理的途径和策略提出建议。从现有的样本分析来看,当前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如下几个典型特征:从组织结构来看,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主要来自于无业人员、失地农民、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大量无法得到及时安置、不能融入社会的刑释解教及解除少管人员,其中,刑释解教人会员往往充当了涉黑组织的头目及骨干;从活动方式来看,暴力性、垄断性、公司化是其典型特征;从活动领域来看,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集中在“黄赌毒”等传统非法领域,而且集中在一些交通客运、各类市场、矿山采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建筑工程、娱乐餐饮等领域,并涉足一些新兴的担保、典当、债务追讨等行业;从演化趋势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规模从小而散向集团化转化,其组织结构从恩惠关系到制度化组织转变,其行为方式从非暴力向暴力转化,其演变路径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影响和危害决不仅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对政府管理、政权运作及政治生活有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从重庆市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政治和政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腐蚀干部。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金钱、物产、美色拉拢、收买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编制关系网,寻找代理人,打造保护伞;其次,架空政府。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猖獗,不断通过有组织的暴力蚕食甚至剥夺政府对社会的合法控制;第三,对抗政权。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甚至凭借着自身掌控的资源,公然叫板基层政权,实施暴力对抗,逐步被架空地方和基层政权和组织;最后,操控政治。随着涉黑组织经济实力、影响范围和社会基础的日渐增强,仅仅联合、投靠、借助基层政权已经逐渐不能满足其利益诉求,逐渐从幕后走向了前台,直接进入甚至实际控制了基层政权和组织。政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国家和社会的有序治理有赖于合法政权的良性运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于政权组织的侵蚀、拉拢、架空、对抗甚至操控,最终会使政权的公共性质及执政的目标发生改变,破坏公共权力体系的正常运行,损害社会的公共治理。山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伤害的不仅仅是经济和社会生活,而是动摇国家和社会的根基,伤及国家和社会的根本。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在历史上长期存在,其根源是复杂的。从对重庆市典型涉黑组织分析来看,当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犯罪滋生蔓延与我国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分不开。在急剧的市场化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的经济社会秩序被打破,人们思想观念急剧改变,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政府功能和行为缺位错位,公共管理存在真空,这一切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提供了条件。在市场化过程中,人们之间的财富和资源占有及收入差距显着扩大,山此造成一些人的心理失衡,走上通过组织化的暴力夺取社会财富的黑社会犯罪道路;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有的为了摆脱困境,追求“快钱”,走上犯罪涉黑道路。有的因缺乏正常就业机会、社会服务和生存安全,依附于黑社会组织,成为这些组织的人力资源。与此同时,在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流动、个人自由和独立空间不断增大,原有的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社会调控能力弱化,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出现软化,为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长提供机会。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和治理体系也处于改革时期和过渡时期,新的政府组织、功能及行为方式未能完全建立起来,一些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不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打出不力:有一些公共部门软弱无力、行为失范,有的对于涉黑性质组织采取了旁观、默许、利用,甚至纵容的态度,甚至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政治上的保护伞,公共权力本身也严重异化。在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和组织承担着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多项“急难险重”的任务,山于自身的资源和控制能力有限,有的便借助地方“能人”、“强人”和“狠人”来协助行政,出现涉黑拆迁公司、涉黑保安队等畸形组织,这不仅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提供机会,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以及最终操控基层政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正是在此过程中,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官黑勾结、同流合污等等现象出现,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蔓延。可以说,正是由于公权力的弱化和失范为涉黑组织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和生存的空间;公共权力的裂化和异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壮大蔓延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长蔓延本身也是政治衰败的表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是严重的反社会刑事犯罪,也是我国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重庆市也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一度因为“打黑”偏离了法律制度,“打黑”沦为“黑打”,导致严重社会政治和经济后果,必须吸取实践的教训。由于黑社会性组织及其犯罪不仅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背景,也有着深刻的政治根源,尤其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和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及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的滞后相关,为此,必须致力于加强法律建设,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从根本上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和成长的空间。首先,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改革开放以后黑社会性质组织沉渣泛起,不断猖獗,这与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组织与治理体系转型的组织和制度真空相关。为此,加快构建新型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打击和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其犯罪的根本出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萌芽于基层,其初始活动着眼于基层社会的控制,其犯罪行也直接威胁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因此,在新型治理体系建设中,最为紧迫的是建立和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特别是我们注意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城乡人口、资源大规模流动,社会日益开放,传统的城乡单位体制解体,基层组织和控制弱化,迫切需要构建与城乡开放、流动、市场化和城乡一体化相适应的新的基层组织与治理体系。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可让黑社会组织消灭于萌芽之中。从实践来看,新社区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必须进一步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构建新的社会组织细胞,为社会的有序治理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奠定基础。其次,强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正。大量的调查显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人数身份复杂,无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体,后者更是多充当了涉黑组织的骨干。因此,在当前快速的社会分化的过程中,要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生存状态,加大对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社会关照和支持,强化在就业、医疗、教育、居住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支持。从宏观上看,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①,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由此,真正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第三,完善法规制度,严格依法治理。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打黑除恶的法律准绳,也是铲除黑恶势力的根本措施。一直以来,我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惩处和消除涉黑组织的法律,为有效吓阻、打击和预防涉黑组织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随着态势的不断演变,相关法律出现了滞后和不足,需要予以完善和补充。例如,对于涉黑组织财产刑的设定、实施和细化,以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相关监管,防止涉黑组织对于非法所得的“洗白”;借鉴和采纳国内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扫黑除黑的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污点证人、物质奖励、刑罚减免等手段来鼓励涉黑成员脱离涉黑组织,并严格保护和大力提倡普通民众对于涉黑组织的举报,以彻底瓦解和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市场体系的法规制度,为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交易提供准则,减少和杜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生长的机会。第四,突出重点领域,严厉整肃腐败。除恶务尽,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难点。这首先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严重的重点领域、行业进行坚决打击,这既包括传统的“黄赌毒”非法领域,也包括一些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矿产资源以及民间借贷等市场领域。其次,社会边缘人群、三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解除少管人员)等是涉黑组织成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其帮扶、教育和培训,在其宅基地落实、工作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宣讲、招聘会举办等方面要落实到相关单位、相关个人,以最终妥善安置上述人员,减少其再次涉黑犯罪的可能;其三,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组织载体进行清理打击。不少案例表明,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借助合法的公司、企业、协会等形式重点组织开展活动、获取资源并从事犯罪。为此,必须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严厉惩处涉黑行为和涉黑企业。最后,黑恶势力之所以在一些地方蔓延发展,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之所以日益狷獗,与一些地方存在的“保护伞”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由于有了当地一些党政干部和司法人员的庇护,他们才胆敢为非作歹。为此,在“扫黑除恶”斗争中,一定要把将打黑与反腐结合起来,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级各类保护伞一律严惩不贷。第五,扩大公共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典型特征是反社会的阴暗性。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将其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有效的社会监督不仅可以使其不敢不肆意妄为,也可以有效地打出其“保护伞”,并便于司法介入的惩治。在此,尤其要加强对公共权力、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防止其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要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开,大力深化和持续开展“阳光警务”、“阳光检务”、“阳光法务”等活动,为公众加强对政府决策、管理和行为的监督;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①、“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②,这对于规范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的涉黑、保证防黑打黑工作的顺利实施起着根本的保障作用。要适度放宽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赋予其更大的言论自山,以使其能更严肃、更认真、更负责地对涉黑腐败、社会丑恶现象等进行揭露、批评;要充分调动社会民众参与监督,邀请和鼓励广大公民对于公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人们举报提供便利,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最后,加强文化建设,提高道德水准。在文化导向方面,首先要充分认清正确和先进的社会文化、政治文化等与非法且落后的涉黑文化之间的矛盾性、对立性和不兼容性,同时,利用对前者的大力弘扬来压缩涉黑文化存在和蔓延的空间,消弭其对于社会和公民恶的影响。此外,要加大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文化的普及与教育,培养公民现代化的民主、法治与政治意识,以抵御封建残留文化、人治理念、拜金主义、涉黑文化等落后文化或亚文化的影响和冲击。而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是用健康向上的文娱作品来引导和教育广大民众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使其自觉摒弃封建腐朽思想、西方拜金主义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文化规范所带来的侵蚀;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净化社会中涉黑、涉赌、涉毒、涉暴、涉黄等丑恶现象以及相关对其进行描写、传播甚至颂扬的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严厉打击和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等落后文化,不给涉黑文化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三是着力对容易滋生涉黑组织和涉黑文化的娱乐场所进行24小时、全方位的监督,对KTV、酒吧、会所、网吧、台球城、电玩城、洗浴、按摩等场所实行专人负责制、民警责任倒查制,以净化社会环境,阻绝涉黑文化蔓延的土壤;最后,要注重完善全民教育系统,这种教育不仅仅包含常规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而且更应该突出政治意识教育、法律观念教育、职业操守教育、文化道德教育等各方面。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与当下急剧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变革相关,有其历史的特殊性和新特征。“打黑除恶”必须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特别是必须从政治和政权角度“正本清源”。只有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规范公共权力和干部的行为,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才有可能防止公共权力的弱化、裂化和异化,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失去权力依托和活动空间;只有完善社会的分配制度,加强对社会弱者的社会关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有可能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长的土壤。
李冰心[7](2014)在《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必然和普遍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和社会心理等众多因索密切相关。西部民族地区作为我国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不仅地理位置特殊,而且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集聚地区。改革开放的推进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我国西部民族地区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西部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巨大的变化,一方面,为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一系列发展中的新问题,问题的出现,也必然会对民族地区现行的政治体系、利益分配、传统文化以及社会结构产生剧烈的冲击,甚至产生对抗和抗争。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极为惨痛,严重地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分析近年来发生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能够清楚地看到,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其作用根源,既有各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问题,也有涉及文化、宗教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多种问题,同时也存在“三股势力”的问题,观察这些问题也必然涉及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实践效果。在这方面,国内外相关学界的关注程度可谓与日俱增。但是,在研究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时,必须从西部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出发,把握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社会基本矛盾所决定或影响的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程度,不可能与先进的制度设计、理想的政策目标完全契合。在解决发生在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的实践中,完善制度,充实政策,是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和政策效能的必由之路。以具体问题为出发点,把辩证地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当作唯一正确的提问方法,是处理问题的关键。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何科学地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成为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为社会管理重要主体之一的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是指政府在危机观念和危机意识的指导下,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预测、识别、控制、协调处理的特质和效力。它由多种要素构成,贯穿于政府应急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是保证政府能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条件。从近年来发生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来看,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危机管理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前瞻决策能力不强,组织机构设置还不够合理,预警意识和能力还较弱,控制能力和果断处理能力不足,善后能力水甲亦较低。这些能力缺陷的存在既是由于政府行为受制于环境、体制机制等因素,也有政府机构、领导者自身的原因。如何提高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成了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关于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已在多个学科领域,通过多种视角进行了相关或相近的研究,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治理理论等。这些理论对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政府危机管理以及如何提升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均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故藉以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支撑。而从现实因素看,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与我国现今的政治影响因素、经济水平、社会发展程度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地区差异分不开。因此,分析现阶段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关系、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分析发生在西部民族地区具有“标本性”的典型事件,并依据这些事件发生的不同情景及事件演进的不同阶段,把握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须具备的能力系统及系统中各要素,同时基于实证研究,客观评价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现状及存在的差距,亦成为论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逻辑环节。由此,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水平的提高,必须摆脱“就事论事”的逻辑思维。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能力水平的提高,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既需要寻它山之石的借鉴,也需要本土各项事业的推进以及制度、体制及机制的完善,同时需要具体路径选择上的合理可行;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能力的提高,不仅要从视野上拓展目前的治理范式,更应该拓展治理理念。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其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而且也包括社会,只有社会与政府的精诚合作,才能实现对社会危机的真正治理。地方政府只有自觉地加大各相关要素的整合力度,高度重视现有的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之根本,并逐步将矛盾的解决纳入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才能使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力量,从而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上谋求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王江伟[8](2014)在《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文中指出集会自由权是非常重要的公民表达权利。保障公民的集会自由权,不仅是宪法实施的对象和内容,也是宪法实施的推力和动力,同时还是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思维和路径。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在特殊历史时期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导致国人尤其是政府对公民的集会自由权存在一种主观和片面的认识,过于强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严重忽略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学界也未对集会自由权从学理角度展开系统而深入的讨论。过去三十年的经历表明:一方面,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其突出体现在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和升级上;另一方面,我国的法治和人权事业取得很大成就,民众权利意识日渐觉醒且权利需求日益高涨,但同时对公民的表达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的保障却进展缓慢。当下我国的社会治理迫切需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治手段为主,从偏重社会秩序维护转向社会秩序与权利保障并重。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给予我们重新思考集会自由权的契机和压力以反思和认真对待公民的集会自由权。如何认识公民的集会自由权?与大多数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研究不同,本文从权利限制的角度切入,从集会自由权的“概念界定”、“法律限制”和“限制的限制”三个层次展开对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从不同层次探讨集会自由权的限制与界限,不仅有利于客观认识集会自由权,也能够为推动和保障集会自由权的行使提供可操作化的思路。与此同时,在本文的研究中还增加对集会自由权限制研究的历史视角和对我国现实问题的探讨。历史视角可以使我们了解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集会自由权的认识和保障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观念认识转变、从严格限制到合理保障的过程,这比单纯梳理比较各国和地区集会自由权行使的限制和限制之限度的制度经验,更能给我们有益的指导和启示。对我国现实问题的探讨则使本文的研究不仅停留在对权利本身的理论和制度层面的讨论,更进一步转向对现实问题的思考。从而也使本文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贡献上的增量,同时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文章分五章展开对集会自由权限制的讨论与论证。第一章从本体论的角度探讨集会自由权的概念界定,也系从内在的角度勾勒集会自由权的界限。集会应具备“参与主体”、“集会场所”、“共同目的”、“暂时性聚合”四个要素。法律通常将集会主体界定为二人或三人以上,集会场所则通常被界分为室内和室外,而共同目的则使集会区别于偶然的聚集,暂时性聚合则使集会区别于结社。这四个要素再加上集会自由所固有和本质性的“和平性”要素,构成为本文所定义的集会自由,即多数人基于共同目的而暂时性地聚集于某一场所的自由,这种自由为任何人所享有且须以和平的方式行使。集会的自由与集会的权利有一些细微的差别,自由古已有之,而权利观念则是现代人的发明。本章第二节对此进行了界分,但本文所谈论的集会自由是指现代权利意义上自由,将集会自由视为等同于集会权利,故以“集会自由权”称之。为避免自由权的泛政治化倾向,文章更强调集会自由权的表达权利属性。同时区分了与集会自由权密切相关的概念,如公民不服从、抗议权和抵抗权。第二章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集会自由权的发展演进。现代权利意义上的集会自由是伴随着作为政治参与形式的请愿活动在17世纪大量且成规模地发生而步入历史舞台,并于18世纪末期首先在美国被法典化为一项具体的权利。而在宪政架构之下建构一套有效规范集会自由权的有序行使的理念、程序和方式,则经历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漫长发展过程。集会自由权的历史就是集会自由限制的历史。只不过此种限制的性质在历史进程中最终发生了质变,在宪政体制尤其是实效性的宪法审查机制未发挥作用之前,对集会自由的限制近似于禁止,而经由宪法审查机制的调试,裨使集会自由的限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在保障公民的集会自由权利与维持公共秩序之间大致保持相对合理的平衡,也是经历了一个观念转变、制度调试的历史过程。第三章从“程序限制”、“方式限制”和“场所限制”对各国和地区法律限制集会自由权行使的三个主要方面进行集中的系统比较。在“程序限制”方面,比较了事先限制集会自由行使的许可制和报备制。许可是对禁止的解禁,非经许可不得为之,报备则系基于公民权利行使的一种通知行为,一经报备,即可为之。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限制集会自由的立法采许可制抑或报备制的名目,而在于其实质的内容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实效性的宪法审查机制,若有实效性宪法审查机制的存在,即使是采行许可制的国家或地区,对集会自由的限制也不会太过严格。在“方式限制”方面,集会自由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和平义务,规范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主要包括携带武器的禁止、暴力行为或暴力倾向行为的禁止以及对可能刺激或挑起暴力行为的限制或禁止。在“场所限制”方面,集会自由权行使的场所大致可分为公物场所、私人场所和禁制区,不同场所类型对集会自由权行使的限制各异。第四章系统分析了目前两种最具代表性的宪法审查模式,并考察其在集会自由权案中的应用。以美国为代表的类型化多元审查模式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而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并经由判例的积累发展形成了复杂而精细的宪法审查原理。而以德国为代表的比例原则审查模式,则可普遍适用于任何权利类型案件的审查,具有审查方式固定单一、容易操作使用的特点。两种宪法审查模式的适用均有助于使政府对公民集会自由权的限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从而保障公民集会自由权的行使。但类型化多元审查模式相较于单一比例原则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其针对具体的集会自由权,发展出更为精细的“公共论坛”原理,该原理为公众表达权利的行使与政府对该权利行使的限制提供了一个宪法上的规范框架,用以划定表达权利行使的界限和范围。其为解决公民表达权与政府对该权利的限制之间的平衡问题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原则,从而使宪法审查在权利救济之外更兼具有规则建构的功能。第五章回到对集会自由权与中国问题的讨论上。因为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集会自由权行使的严格限制,导致立法对该权利的限制几近于禁止。若以“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来划分不同的政治时刻,该法应属于“非常政治”背景下制定的一部法律,具有被动、应急、仓促出台的特点。考虑当时国际国内背景,对该法律的出台应抱以历史性的同情式理解。但同时,也应以历史性的发展式眼光看待这部法律。该法出台时的历史背景与要面对的问题与经过二十余年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的当下历史背景及其所要解决的问题迥然有异,该法律已极其不能满足于目前所迫切的社会秩序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文章认为,应当适时修改这部法律,认真对待集会自由权作为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性,赋予公民此一有序化和制度化的表达途径,以实现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治理。
姚泽金[9](2014)在《公共批评与名誉保护 ——论公共诽谤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批评与公共主体名誉权冲突,既体现为一种权利冲突,本质上更体现为一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二者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兼具、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合一,价值和利益之权衡取舍,体现出不同政治伦理观和法律价值观。规范二者之冲突,实质上既是给公民和媒体批评国家机关、官员和公共人物的权利划定边界,也是为公共主体的名誉权保护确定范围,制度建构集中体现在名誉权法之中,西方称之为公共诽谤法。政治伦理的变迁和名誉权观念的演进决定着调整二者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性质,西方公共诽谤法制经历了从刑法规制,到民法规制,逐步走向宪法规制的过程,走出的是一条公共批评权利不断扩张、公共主体名誉保护不断弱化的道路。各国通过不同的制度建构实现了对公共批评优先保护、对公共主体名誉权适度抑制的冲突平衡机制。我国宪法对二者提供同等保护,并在言论自由条款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公民批评建议权条款,体现了宪法对于批评建议权的特别关照,但是名誉权法并未发展出平衡二者冲突的明确规范,依然按照普通公民、法人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名誉侵权和刑事诽谤诉讼进行调整。宪法不能直接适用,现行规范模糊、缺失,由此造成了针对公共批评与公共主体名誉权冲突这类“例外情形”法律规制的困难。本人认为要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必须立足我国政治和社会转型现实,遵循我国现行成文法体制和基本规范,在规范主义的路径下和现有法律体制和机制框架内,探索一条与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相适应的冲突解决之道,逐步扩大公共批评空间、适度限制公共主体的名誉权保护,实现公共批评与公共主体名誉权冲突的平衡。平衡二者冲突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公共主体名誉权法律规制的合宪性控制。它面临双重任务,一是如何通过现行司法制度的能动性司法实践,创设规则,实现对不断上演的公共诽谤案件司法裁判的合宪性控制,二是如何通过修补实体法规范中的立法漏洞实现名誉权保护立法规范的合宪性控制。前者属于司法能动主义的规范建构,即在现行司法制度框架内,在名誉权诉讼中充分运用“构成要件”思考模式,法官通过对违法性要件和过错要件的合宪性解释,不断扩充“构成要件”的规范性容量,通过发现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抗辩理由,阻却名誉侵权和诽谤犯罪的成立,并通过司法解释或批复形式,确立此类“例外情形”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减少个案裁判的自由裁量空间,确立“舆论监督”、“公共利益”和“公正评论”等抗辩规则,为公共批评中的不实、错误言论设置侵权诉讼的“重大过失”标准和刑事指控的“主观故意”标准,逐步扩张公共批评的权利空间,压缩公共主体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后者则是通过对名誉权法的民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的立法漏洞和缺陷的修补,排除可能给公共批评权利的正当行使所带来的不合理限制和约束,防止公共主体对于名誉权诉讼的滥用。一要废除“国家机关”享有名誉权之规定;二改变名誉侵权“被告就原告”管辖现状;三要将“诽谤罪”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自然人,并严格适用“主观故意”标准。通过压缩现行规范的适用范围,减轻公共批评的法律负担和诉讼压力,逐步实现名誉权立法规范的合宪性控制。通过司法和立法的一扩一控,适度限制公共主体名誉保护的范围,逐步扩大公共批评的言论空间,建立以激励真实的事实披露、鼓励诚实的批评意见、宽容善意不失表达为机制的公共诽谤法律制度,为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创造条件。
陈艳[10](2013)在《集结的力量:乌坎事件社会传播网络研究》文中认为在正处转型期的当今中国,维权抗争行动日益增多,2011年备受世界瞩目的“乌坎事件”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例。本报告以“乌坎事件”为研究对象,对其人际传播网络、组织传播网络、大众传媒传播网络和新媒体传播网络进行分析,呈现“乌坎事件”的社会传播网络,以此回应本报告的研究问题:“乌坎事件”如何传播?通过研究,本报告认为,“乌坎事件”的人际传播网络以“关系”为联结基础,行动者的个人传播网络之间具有相互作用。其组织传播网络体现着凝聚、控制和认同的功能,推动事件的理性化、合法化发展。而大众传媒对此事件具有不同的建构框架,其传播网络具有多元化、相互促进的特点,这促使了事件的发展。新媒体传播网络的积极作用则成为“乌坎事件”区别于其他农民维权行动并取得如今结果的重要因素。最后,本报告认为,“乌坎事件”的社会传播网络是基于“信任”建立起来的,呈层层扩散的特点,而新媒体技术对于传播网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社会传播网络对于集体行动具备以下几个功能:1.有利于资源动员;2.有利于组织和分工;3.有利于维系集体认同;4.有利于信息的分享。
二、北京:4名煽动非法聚集的上访者被刑拘和逮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4名煽动非法聚集的上访者被刑拘和逮捕(论文提纲范文)
(1)媒体新闻建构对公共冲突及其治理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关于新闻建构的研究 |
二、关于媒体管理的研究 |
三、关于公共冲突与冲突治理的研究 |
四、关于新闻建构与公共冲突及其治理的研究 |
五、对已有研究的文献述评 |
第三节 核心概念与理论支撑 |
一、核心概念阐析 |
二、研究理论支撑 |
第四节 研究目的、方法与思路设计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思路设计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公共冲突及其治理对新闻信息的依赖 |
第一节 公共冲突发展对新闻信息的依赖 |
一、冲突产生依赖引发冲突的信息 |
二、冲突发展依赖信息在关键人群中扩散 |
三、冲突升级依赖信息引发公众的对立和共鸣 |
四、冲突扩散依赖信息的快速传播 |
五、冲突持续依赖信息不间断传播 |
第二节 公共冲突治理对新闻信息的依赖 |
一、依赖有助于弱化对立的信息 |
二、依赖能影响关键人群的信息 |
三、依赖能被广泛接受的信息 |
四、依赖引发对抗的信息不断减少 |
第三节 现代媒体强化了公共冲突对新闻的依赖 |
一、信息提供海量化 |
二、信息提供精准化 |
三、突破信息时空约束 |
四、信息多对多自主交互功能 |
五、利用的便捷性 |
第二章 媒体新闻的建构性 |
第一节 新闻建构的层次与特点 |
一、媒体与受众对社会事实的双重建构 |
二、媒体新闻的表层建构与深层建构 |
三、媒体新闻建构的特点与风格 |
第二节 影响媒体新闻建构的主要因素 |
一、媒体自身因素的影响 |
二、媒体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新闻建构的八种话语策略 |
一、变换背景 |
二、引导想象 |
三、渲染情节 |
四、凸显后果 |
五、贴注标签 |
六、隐性评价 |
七、归因定位 |
八、行动倡议 |
第三章 新闻表层建构对冲突主体意识建构的影响 |
第一节 公共冲突主体意识结构四要素 |
一、事实认知 |
二、情绪波动 |
三、价值判断 |
四、行动意向 |
五、公共冲突主体意识结构四要素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新闻的表层建构:报道形式建构 |
一、新闻报道的主题 |
二、新闻报道的文本形式 |
三、新闻报道的信息内容 |
第三节 新闻表层建构影响冲突主体意识建构的话语策略 |
一、影响事实认知的话语策略 |
二、引发情绪波动的话语策略 |
三、引导价值判断的话语策略 |
四、影响行动意向的话语策略 |
第四节 新闻表层建构影响冲突主体意识建构的作用机制 |
一、博取普遍关注 |
二、引导偏差认知 |
三、激发对立情感 |
四、强化群体共识 |
第四章 新闻深层建构对冲突主体意识建构的影响 |
第一节 新闻深层建构:议题框架建构 |
一、新闻的议题框架及其作用 |
二、新闻议题框架与报道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
第二节 与公共冲突及其治理相关的四类新闻议题框架 |
一、刺激冲突爆发和升级的新闻议题框架 |
二、有助冲突平息的新闻议题框架 |
三、促进冲突化解的新闻议题框架 |
四、引导冲突转化的新闻议题框架 |
第三节 新闻议题框架的引导机制 |
一、引导冲突爆发和升级的机制 |
二、引导冲突平息的机制 |
三、引导冲突化解的机制 |
四、引导冲突转化的机制 |
第五章 新闻建构影响冲突主体意识建构的条件 |
第一节 媒体条件 |
一、媒体数量与多元化程度 |
二、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
三、新闻发布规制的合功能性 |
四、新闻传播与冲突事件时差 |
第二节 受众条件 |
一、新闻信息需求 |
二、新闻信息的获得能力 |
三、对媒体及其信息的信任程度 |
第三节 传受匹配条件 |
一、媒体关注与受众兴趣的契合 |
二、新闻信息需求与有效供给间的不平衡 |
三、新闻价值倾向与受众价值偏好的一致 |
四、新闻信息内容与受众预期相吻合 |
五、受众经验的欠缺与新闻建构的弥补 |
第六章 新闻建构方式对公共冲突及其治理过程的影响 |
第一节 影响公共冲突及其治理进程的新闻建构方式 |
一、挑火式新闻建构方式 |
二、灭火式新闻建构方式 |
三、化解式新闻建构方式 |
四、转化式新闻建构方式 |
第二节 四类新闻建构在公共冲突及其治理各阶段的影响 |
一、在公共冲突潜在期的影响 |
二、在公共冲突爆发期的影响 |
三、在公共冲突升级期的影响 |
四、在公共冲突平息期的影响 |
第三节 新闻建构影响公共冲突发展进程的单案例分析 |
一、案例陈述与新闻报道呈现 |
二、新闻报道数量结构对公共冲突发展进程的影响 |
三、议题框架结构对公共冲突发展进程的影响 |
四、案例研究的发现与讨论 |
第四节 新闻建构影响公共冲突治理效果的两案例比较 |
一、两则案例的陈述与新闻议题呈现 |
二、新闻议题框架比较与公共冲突发展进程分析 |
三、新闻议题框架比较与公共冲突治理效果分析 |
四、案例研究的发现与讨论 |
第五节 案例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一、利用潜在期的新闻议题抑制和转化冲突的负面功能 |
二、冲突治理从跨阶段性的新闻议题中寻求治理依据 |
三、根据新闻议题的区分度预见冲突平息后的发展趋势 |
四、以整体观、全局观的新闻议题促成冲突转化的实现 |
第七章 新闻建构在公共冲突治理中作用的合理发挥 |
第一节 新闻建构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作用 |
一、判断新闻建构作用性质的标准:是否与冲突治理需要相契合 |
二、新闻建构在公共冲突治理的正负作用 |
第二节 以框架识别预判新闻建构对冲突治理可能发挥的作用 |
一、意识到新闻建构中议题框架的存在 |
二、识别不同的新闻议题框架 |
三、预判议题框架对冲突治理可能发挥的作用 |
第三节 以条件管理发挥新闻建构在冲突治理中的合理作用 |
一、改变新闻建构发挥负面作用的条件 |
二、强化新闻建构发挥正面作用的条件 |
结语:研究结论与展望 |
附录 A |
附录 B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2)话语与权力:网络暴力的社会学分析 ——以“李天一事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网络暴力 |
1.2.2 话语 |
1.2.3 权力 |
1.2.4 话语权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思路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对象及案例选取 |
1.5.2 资料收集方法 |
1.5.3 资料分析方法 |
第2章 “李天—事件”的语境及其眼球效应 |
2.1 一波三折的“李天一事件” |
2.2 “李天一事件”的语境 |
2.2.1 社会语境:矛盾冲突的积聚 |
2.2.2 网络语境:话语权力的释放 |
2.3 “李天一事件”的“眼球效应” |
2.3.1 “轮奸”丑闻:性、暴力与伦理道德 |
2.3.2 “X二代”的身份标签:社会民众的公平焦虑 |
2.3.3 从“名门之后”到“涉案嫌犯”:社会印象的颠覆 |
第3章 事件曝光后的话语乱象 |
3.1 铺天盖地的“新闻”和成千上万的“评论” |
3.1.1 话题引爆:微博爆料后的全媒体报道 |
3.1.2 众声喧哗:全民参与的围观和讨论 |
3.1.3 从现实案件到网络事件:网络议程设置 |
3.2 信息匮乏:“人肉搜索”与“网络谣言”的催生 |
3.2.1 信息:互联网场域下的话语“资本” |
3.2.2 人肉搜索:隐私信息的曝光 |
3.2.3 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的传播 |
3.3 娱乐至死:“段子”与“流行语”的盛行 |
3.3.1 娱乐化:李天一事件的媒体呈现 |
3.3.2 段子:戏谑式的批判 |
3.3.3 流行语:感性化的讽喻 |
第4章 网络暴力事件中的话语权争夺 |
4.1 事实真相的揭示——当事人的自证清白 |
4.1.1 辟谣表态:从“声明”到“关于声明的声明” |
4.1.2 隔空交战:“陪酒女”的论争 |
4.1.3 微博、微访谈:开庭前的舆论引导 |
4.2 话语主题抢夺——网络大V的激扬文字 |
4.2.1 即时转发评论:事件扩散和意见引导 |
4.2.2 质疑与诘难:话题的转移 |
4.2.3 “一边倒”:与网络推手联合操纵的舆论 |
4.3 话语传播垄断——网络媒体的符号暴力 |
4.3.1 “吸睛”策略:“标题党”与碎片化传播 |
4.3.2 策划专题:从斑斑劣迹到内幕细节的披露 |
4.3.3 符号暴力:与知情人、权威方的合作 |
4.4 话语阵地抢占——网络大众的以众暴寡 |
4.4.1 先发制人:“道德”制高点的占据 |
4.4.2 群起而攻:充斥网络的非理性话语 |
4.4.3 “多数人暴政”:“十年”量刑 |
第5章 话语-权力实践中网络暴力事件的内在逻辑 |
5.1 羞辱与歧视:社会道德下的话语排斥 |
5.1.1 道德审判与道德绑架 |
5.1.2 对“不道德”的公开羞辱 |
5.1.3 标签化的偏见与歧视 |
5.2 质疑与扭曲:寻求“真相”中的话语流变 |
5.2.1 先入为主与习惯性质疑 |
5.2.2 信息的选择性接受与理解 |
5.2.3 过度阐释与意义的扭曲 |
5.3 合谋与压制:多元主体卷入的话语霸权 |
5.3.1 利益共生下的事件炒作 |
5.3.2 信息、技术、知识资源下的话语操控 |
第6章 网络空间面临的挑战及其净化 |
6.1 网络空间面临的挑战 |
6.1.1 网络舆论与网络暴力 |
6.1.2 网络空间话语的发展态势 |
6.2 网络空间净化:多措并举治理网络话语环境 |
6.2.1 社会矛盾的化解:从根源上入手 |
6.2.2 网络舆情的监察:在过程中应对 |
6.2.3 相关法规的完善:制度化的举措 |
总结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件 |
(3)《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和研究对象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都市报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一节 犯罪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二节 犯罪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 |
第三节 都市报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三章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概览 |
第一节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报道的定量分析 |
第二节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报道的文本框架分析 |
第四章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个案研究 |
第一节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报道:犯罪报道的娱乐化迷思 |
第二节 昆明“3·01”严重暴恐案报道:审慎为主,重在正面的舆论引导 |
第三节 复旦投毒案报道:“媒介审判”折射的越权和侵权问题 |
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优势 |
第二节《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不足及原因 |
第三节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优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本文所抽取的1637篇样本一览表 |
注释 |
(4)混合型抗争——当前农民环境抗争的一个解释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大连“7·16”海洋溢油事件及其赔偿 |
三、环境抗争事件中的多目标取向 |
(一)维权取向 |
(二)谋利取向 |
(三)正名取向 |
四、环境抗争研究的反思 |
(一)“侵权—抗争”逻辑框架的审视 |
(二)弱者身份与弱者标签的反思 |
(三)媒体建构与科学精神的反思 |
五、迈向混合型抗争的解释框架 |
(一)混合型抗争的内涵与构成体系 |
(二)混合型抗争的产生机制 |
1. 社会的原子化和人们的逐利心理 |
2. 社会转型加速期的社会矛盾和怨恨心理 |
3. 地方政府的“维稳恐惧症” |
六、结论 |
(5)寻衅滋事罪处罚依据与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寻衅滋事罪的实践反思 |
第一节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演进 |
一、流氓罪的设立与废止 |
二、寻衅滋事罪的制定与发展 |
三、寻衅滋事罪的域外考察 |
第二节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现状 |
一、司法实践对主观方面的认定 |
二、司法实践对行为类型的认定 |
三、司法实践对情节轻重的认定 |
第三节 寻衅滋事罪适用现状的成因与反思 |
一、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
二、刑法适用的明确标准 |
三、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 |
第四节 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 |
一、理论聚讼 |
二、笔者观点 |
第二 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法律视角下的社会秩序概述 |
一、社会秩序的历史溯源 |
二、社会秩序的基本内涵 |
三、刑法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
第二节 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的根据 |
一、从法益原则的视角考察 |
二、从伤害原则的视角考察 |
第三节 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的边界 |
一、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二、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对立统一 |
第三章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 |
第一节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概述 |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
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解读 |
第二节 因故殴打特定对象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
二、因故殴打特定对象的行为定性 |
第三节 网络造谣、传谣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一、“双层社会”的形成与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 |
二、“公共场所”的概念与刑法解释的限度 |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 |
第四节 无理上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
一、公民信访权概述 |
二、维稳与维权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上访维权与寻衅滋事的界限 |
第四章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限度 |
第一节 刑法中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概念 |
一、情节犯概述 |
二、“情节严重”的分类与定位 |
第二节 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
一、不同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的整体分析 |
二、多种行为类型并存时“情节严重”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正本清源”: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影响及其治理 ——以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背景和研究目标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特征 |
第一节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样本 |
第二节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特征 |
一、暴力性 |
二、垄断性 |
三、公司化 |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政治影响与后果 |
第一节 腐蚀干部 |
第二节 架空政府 |
第三节 对抗政权 |
第四节 操控政治 |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生长和存在的原因 |
第一节 经济原因 |
第二节 社会原因 |
一、单位制组织体系解体 |
二、合法民间组织发育不足 |
三、流动人口无法妥善安置 |
四、社会阶层间流动迟滞 |
第三节 文化原因 |
一、历史文化因素 |
二、亚文化因素 |
第四节 政治原因 |
一、公共权力的弱化——“缺位”与“容黑” |
二、公共权力的裂化——“失位”与“护黑” |
三、公共权力的异化——“错位”与“养黑” |
第四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依法治理与政治建设 |
第一节 重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的教训 |
一、重庆打黑及其异化现象 |
二、“黑打”的危害 |
三、“黑打”的根源 |
第二节 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
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
二、完善干部选拔和基层选举制度 |
三、规范权力的运行方式 |
四、创新社会管理治理方式 |
第三节 强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正 |
第四节 完善法规制度,严格依法治理 |
一、从立法层面入手 |
二、从司法层面入手 |
三、从法治层面入手 |
第五节 突出重点领域,严厉整肃腐败 |
第六节 扩大公共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
第七节 加强文化建设,提高道德水准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 |
1.2.2 关于政府能力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不足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及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 |
2.1.2 政府能力 |
2.1.3 群体性事件 |
2.1.4 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支撑 |
2.2.1 社会冲突理论 |
2.2.2 抗议政治学理论 |
2.2.3 治理理论 |
2.2.4 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理论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基本情况及其群体性事件分析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地理及自然生态环境 |
3.1.1 西部民族地区区域分布 |
3.1.2 西部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 |
3.2.1 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环境 |
3.2.2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状况 |
3.2.3 西部民族地区文化状况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3.3.1 民族关系问题 |
3.3.2 经济发展问题 |
3.3.3 宗教问题 |
3.3.4 分裂势力威胁问题 |
第四节 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性分析 |
3.4.1 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一般原因 |
3.4.2 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特殊原因 |
3.4.3 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性 |
3.4.4 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
第五节 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 |
3.5.1 典型案例回顾 |
3.5.2 案例评析与启示 |
3.5.3 案例事件与东部地区比较 |
3.5.4 案例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
第四章 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系统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景及其应对能力 |
4.1.1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景 |
4.1.2 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现状分析 |
4.2.1 问卷设计及调查说明 |
4.2.2 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设置 |
4.2.3 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能力 |
4.2.4 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控制能力 |
4.2.5 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善后能力 |
4.2.6 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综合评价 |
第五章 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能力的相关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客观因素的影响 |
5.1.1 潜在的环境因素对政府能力的影响 |
5.1.2 经济落后对政府能力的影响 |
5.1.3 复杂的政治问题对政府能力的影响 |
5.1.4 利益因素等意愿的诉求对政府能力的影响 |
第二节 主观因素的影响 |
5.2.1 政府自利倾向 |
5.2.2 政府角色定位不当 |
5.2.3 公务员能力素质偏低 |
5.2.4 政府信息不透明 |
第三节 制度机制障碍对政府能力的影响 |
5.3.1 制度不健全 |
5.3.2 运行机制不完善 |
5.3.3 法律制度的缺失 |
5.3.4 组织结构不合理 |
第六章 国外地方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及其有益借鉴 |
第一节 国外群体性事件及其基本特点 |
6.1.1 发生在不同国家的群体性事件 |
6.1.2 国外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与我国的比较 |
第二节 国外地方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
6.2.1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 |
6.2.2 群体性事件的管理政策与计划 |
6.2.3 群体性事件管理的组织架构 |
6.2.4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
第三节 国外地方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益借鉴 |
6.3.1 国外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经验 |
6.3.2 国外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启示 |
第七章 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提升 |
第一节 优化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能力提升的主客观因素 |
7.1.1 努力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建设 |
7.1.2 大力发展西部民族地区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 |
7.1.3 着力改善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 |
7.1.4 转变管理方式,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
第二节 消除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能力提升的体制制度障碍 |
7.2.1 完善危机管理体制 |
7.2.2 优化组织和人员结构 |
7.2.3 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供给 |
第三节 健全制约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能力提升的各项机制 |
7.3.1 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社会稳定凤险评估机制 |
7.3.2 建立和完善利益诉求反映机制 |
7.3.3. 加强具有西部民族地区特色的分级预警机制 |
7.3.4. 健全可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机制 |
7.3.5. 构建西部民族地区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 |
第四节 提升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路径 |
7.4.1 提高判断力 |
7.4.2 完善决策力 |
7.4.3 增强控制力 |
7.4.4 提升领导力 |
结语 |
附录 |
附录A 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建设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B 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研究意义与创新 |
第一章 集会自由权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集会与集会自由 |
一、 集会的定义 |
二、 集会的要素 |
三、 集会自由的定义与内涵 |
第二节 集会的“自由”与集会的“权利” |
第三节 作为表达权利的集会自由 |
第四节 相关重要概念的区分 |
一、 集会自由与公民不服从 |
二、 集会自由、抗议权与抵抗权 |
第二章 集会自由权的历史发展与限制 |
第一节 集会自由的英国法背景 |
第二节 集会自由的法典化 |
第三节 集会自由的实践与管制 |
一、 大众政治与集会自由(18 世纪末-19 世纪末) |
二、 管制方式的转变(19 世纪末至二战前) |
第四节 集会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
一、 第一修正案的新生(二战后至 19 世纪 60 年代) |
二、 “公共论坛”原理的确立(19 世纪 70 年代至今) |
第三章 集会自由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集会自由权的事先程序限制 |
一、 集会自由与事先许可制 |
二、 集会自由与事先报备制 |
三、 许可制与报备制的比较 |
第二节 集会自由权的和平义务与禁止暴力 |
一、 集会自由的和平义务 |
二、 集会自由与禁止携带武器 |
三、 集会自由与禁止暴力行为 |
四、 集会自由与暴力行为的预防 |
第三节 集会自由权与场所使用限制 |
一、 集会自由与公物使用限制 |
二、 集会自由与禁制区限制 |
三、 集会自由与私人场所使用限制 |
四、 集会自由与场所使用的其它义务 |
第四章 宪法审查:集会自由权限制的限制 |
第一节 集会自由权限制的类型化多元审查模式 |
一、 基本权利限制的三重审查标准 |
二、 表达自由案的审查原理:双轨理论 |
三、 集会自由案的审查原理:“公共论坛”原理 |
第二节 集会自由权限制的单一比例原则审查模式 |
一、 比例原则与审查密度理论 |
二、 比例原则审查在德国集会权判例中的适用 |
三、 欧洲人权法院集会权案中的比例原则适用 |
第三节 审查模式的比较与宪法审查的规则建构功能 |
一、 分类适用与单一适用 |
二、 实质规范与空洞公式 |
三、 客观规则和主观衡量 |
第五章 集会自由权的限制与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对集会自由的限制及其反思 |
一、 集会自由的宪法限制 |
二、 集会自由的法律限制 |
三、 从历史视角反思对集会自由的限制 |
第二节 公民表达权与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治理 |
一、 维稳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观” |
二、 权利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 |
三、 集会自由权的功能与价值 |
四、 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治理思维 |
五、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修订方向之探讨 |
六、 小结 |
结论:迈向以权利限制为中心的宪法权利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公共批评与名誉保护 ——论公共诽谤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四、本论文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公共批评的法律属性与公共诽谤的界定 |
一、公共批评的界定 |
二、公共批评的权利性质 |
三、公共批评的功能 |
四、公共主体的名誉权内涵 |
五、公共诽谤的界定 |
第三章 公共批评权与名誉权关系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批评权与公共主体名誉权关系冲突视角 |
(一) 权利冲突说 |
(二) 权利与权力冲突说 |
(三) 舆论监督说 |
二、公共批评与公共主体名誉权关系的互动视角 |
(一) “公共领域”思想 |
(二) 民主参与说 |
(三) 公共讨论说 |
三、政治宽容说 |
第四章 公共诽谤法的规范建构学说 |
一、规范法学的制度建构理论 |
(一) 绝对主义的言论自由理论 |
(二) 相对主义的言论自由理论 |
二、利益法学的制度建构:法益衡量法 |
(一) 公共批评中的利益冲突 |
(二) 公共主体的权利克减 |
第五章 我国公共诽谤的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诽谤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一) 诽谤罪立法对公共主体名誉权的过度保护 |
(二) 民事与刑事的界限问题 |
(三) 自诉与公诉界定模糊的问题 |
(四)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
(五) 名誉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
(一) 模糊规范与司法适用的随意性 |
(二) 司法不独立与公权私用 |
三、网络诽谤与刑法追诉的正义性问题 |
(一) 网络诽谤案引发的法律争议 |
(二) 网络诽谤刑法追诉的正义性问题 |
第六章 公共诽谤的刑法规制和民法规制 |
一、公共诽谤的刑法规制 |
(一) 公共批评与刑事诽谤案件的增长 |
(二) 刑法诽谤罪的立法本意与价值功能 |
(三) 公共诽谤罪的成立要件 |
二、公共诽谤的民法规制 |
(一) 中国公共主体名誉侵权诉讼的现状 |
(二) 我国对公共诽谤的民法规制 |
(三) 公共诽谤诉讼主体与言论内容的特殊性 |
(四) 公共主体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 |
第七章 公共诽谤的宪法化 |
一、美国的公共诽谤法的宪法化 |
二、德国的公共诽谤法的宪法化 |
三、美国与德国公共诽谤法宪法化的比较 |
四、中国改革诽谤宪法化的障碍 |
第八章 冲突解决之道 |
一、诽谤罪适用的严格限制与规范修改建议 |
二、诽谤罪的备而不用与除罪化趋势 |
三、公共批评的保护与公共诽谤法规则变革 |
四、我国宪法旨意与公共诽谤法律规制的合宪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集结的力量:乌坎事件社会传播网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第一节 事件回顾 |
第二节 现实背景 |
第三节 学术溯源 |
第四节 问题与方法 |
第一章 山海人家:乌坎的昨天与今天 |
第一节 地理与历史 |
第二节 政治与经济 |
第三节 潮汕文化 |
第四节 人口 |
第二章 土地、选举、财务——事件三议题 |
第一节 土地 |
第二节 选举 |
第三节 财务 |
第三章 人际传播网络 |
第一节 人际传播理论 |
第二节 乌坎维权精英的人际传播网络 |
第三节 熊伟的传播网络 |
第四节 农民维权行动中的人际传播网络 |
第四章 组织传播网络 |
第一节 组织传播理论 |
第二节 乌坎事件中的主要组织传播网络 |
第三节 乌坎事件中的其他组织传播网络 |
第四节 乌坎事件中的组织传播网络 |
第五章 多元化媒介环境下大众传媒的话语呈现 |
第一节 多元化大众传播理论 |
第二节 乌坎事件过程中的媒体的话语呈现 |
第三节 大众媒体对社会运动事件的意义构建 |
第六章 新媒体的运用 |
第一节 新媒体在农村的发展 |
第二节 农民维权与新媒体 |
第三节 乌坎微博维权之路 |
第七章 传播网络与集体行动 |
第一节 乌坎事件中的社会传播网络 |
第二节 乌坎事件社会传播网络的基本功能 |
第三节 社会传播网络影响下的集体行动策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北京:4名煽动非法聚集的上访者被刑拘和逮捕(论文参考文献)
- [1]媒体新闻建构对公共冲突及其治理的影响研究[D]. 郝雅立. 南开大学, 2018(03)
- [2]话语与权力:网络暴力的社会学分析 ——以“李天一事件”为例[D]. 姜碧华. 华东理工大学, 2018(10)
- [3]《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D]. 陈梦. 暨南大学, 2016(05)
- [4]混合型抗争——当前农民环境抗争的一个解释框架[J]. 陈涛,谢家彪. 社会学研究, 2016(03)
- [5]寻衅滋事罪处罚依据与范围研究[D]. 王园. 武汉大学, 2015(09)
- [6]“正本清源”: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影响及其治理 ——以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个案[D]. 储鑫.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1)
- [7]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建设研究[D]. 李冰心. 南开大学, 2014(04)
- [8]集会自由权的限制研究[D]. 王江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公共批评与名誉保护 ——论公共诽谤的法律规制[D]. 姚泽金. 中国政法大学, 2014(12)
- [10]集结的力量:乌坎事件社会传播网络研究[D]. 陈艳. 浙江大学,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