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整理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孔令通[1](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范晓鹏[2](2021)在《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规划策略研究》文中提出都市圈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高级形态,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极与人口承载核心区域,也是区域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从本质上来看,都市圈是一个具有较强开放性的复杂巨系统,其形成与发展类似于有机生命体,有着自身内在的规律与特征,以系统内各部分达到一体化为理想状态,高质量则是判断一体化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都市圈发展既要考虑“量”的一体化,也要考虑“质”的一体化。作为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板块,西安都市圈仍面临着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产业同质恶性竞争、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现实问题,加快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已迫在眉睫。基于上述研究背景与现实困境,本研究重点围绕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进行深入研究。第一,综合集成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地理学与城乡规划学等多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跟踪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与实践,在遵循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与演化的一般规律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空间、规划等多方位一体化,以及新时代背景下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高质量,从来源与构成、存在与变化、动因与结果、目标与路径等视角,系统阐释两者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耦合辩证关系,归纳总结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基本特征与空间指向。第二,在一体化视角下,建构基于交通、经济、人口、文化等多维度的定量叠加测算方法体系,并结合西安历史文化空间格局和发展脉络进行定性辅助校核,从而科学识别西安都市圈的空间圈层结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对近年来西安都市圈中心城区的空间扩展,以及圈层结构的演化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并综合集成“一体化—高质量—耦合度—满意度”等维度,开展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综合绩效评价,印证一体化与高质量的耦合发展关系,辅助研判西安都市圈的现实问题。第三,结合自然环境、经济社会、交通设施、历史文化等基础性因素,以及政策制度、信息技术等刺激性因素,对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影响因子进行研判,构建以因子属性与作用形式为基础的动力机制模型。基于此,通过梳理都市圈发展的一般模式与复合模式,结合复杂适应系统理论,探索西安都市圈的适宜空间发展模式。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系统研究,本论文得出以下结论与观点。第一,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应在区域协同、产业分工、市场统一、设施互联、风险共担等方面,且未来高质量发展应充分体现人本化、绿色化、创新化与网络化等发展理念。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基本特征应体现在产业协同创新、市场开放统一、生态绿色共保、城乡协调融合、文化包容认同、交通互联互通、服务共建共享、科技智慧引领、治理现代高效等多维层面,由此才能在空间层面真正实现都市圈要素、结构、功能的高质量一体化。第二,从西安都市圈空间范围划定及圈层结构识别的结果可以看出,目前西安都市圈仍是以西安主城区、咸阳主城区和西咸新区为核心的单核型都市圈,并呈现出沿交通要道轴向延伸的态势,区域整体空间联系仍较为松散。在充分解析区域现状和比较审视全国都市圈总体格局的基础上,研判得知西安都市圈目前还存在城镇体系不完善、产业协作不够、交通网络化水平低、生态保护乏力、公共服务过度集中、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耦合—满意度”评价分析可知,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水平一般,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尽管近年来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水平都有很大提升,但受到多维因素的影响仍处于中级耦合协调发展阶段;研究范围内居民对西安都市圈的认知程度较低,中心与外围的空间联系感知较弱,对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的满意度普遍不高。第三,针对西安都市圈提出“三多一网”的适宜空间模式,认为“多目标、多中心、多维度、网络化”的发展格局是理想空间形态。在明确西安都市圈的现实问题与战略使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积极响应适宜空间模式,重点从功能提升与格局优化、产业协同与创新驱动、文化传承与文旅融合、交通一体与设施共享、生态优化与绿色发展等方面提出引导策略。同时,基于国土空间规划背景,强调规划思维转变与规划目标转向,进而加强规划体系的专项协同与内外衔接,优化完善都市圈规划编制程序,并提出协同治理与体制机制响应的路径与方法,从而有效支撑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为我国中西部地区都市圈发展规划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苏静[3](2021)在《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与展示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在中华文明史中占据重要一页。地处西北偏僻之隅的秦人,不断奋斗东进而逐步统一中国,开启了一个伟大国家的新纪元。近几十年来在中国考古学家的努力下,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不断发现,特别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让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考古呈现出序列化、体系化的成果。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的保护展示依然处于分散化各自为政的局面,严重影响其遗产价值的释放。本文以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为研究对象,以其整体性保护与展示方法为研究重点。通过对比类似的文化遗产概念,分析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的集群特征,将其称为“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并基于其历史、考古研究的系列成果,运用文化遗产“关联性”概念,揭示其集群空间格局与整体关联机制。其次,在历史、艺术、科学、文化、社会价值维度,凝炼其整体价值内涵,并以此架构其价值体系。再次,针对其单点、分散的保护展示现状,运用整体系统的研究方法,基于其整体关联性和整体价值研究,在阐释整体价值目标下,初步建构其保护和展示体系。本文研究主要取得了如下结论,首先揭示出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遗址点-遗址片区-遗址整体”层级构成及其“功能性关联”、“文化性关联”和“历史性关联”机制。其次,凝炼出其“见证统一国家创立过程”、“形成古代国家发展完整实物链”、“反映多元一体格局形成”、“构建中华文明标识秦文化核心”四项整体价值内涵。再次,初步建构了以“建立遗址体系信息库和管理平台”、“构建保护规划体系”为保护程序,遗址体系的“价值体系认知方法”、“完整性认知及评估方法”、“保护区划划定方法”为保护方法,“遗址点纳入制度”、“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联合管理制度”等为保护制度,并以“精准补充、注重关联和勘察环景”考古研究建议、“国-省-市/县”分级保护、“特区-分区-园区”分类保护、整体立法保护为保护建议的整体性保护体系。最后,建构了以“制度之始”、“国家之成”、“民族之基”为阐释主题,以“点-面-线”多层主题叙事结构为阐释框架,并以“建立阐释与展示总体规划制度、统一视觉识别系统、融媒体平台”为整体连贯强化措施的整体性展示体系。本文研究的创新体现在运用整体系统研究方法,揭示了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整体关联机制。针对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单点、分散的保护展示现状,建立了其整体保护策略集成框架,构建了其多层级主题叙事型阐释框架,实现了秦崛起及统一历史进程的完整阐释。同时,论文所提出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用于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也可以应用于其他文化遗址类型及地区,以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从碎片化、分散化状态,走向整体化、系统化的成熟阶段。
马立志[4](2021)在《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地理整理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章以西周金文所见邦国的地理为研究对象。绪论首先对“邦国”的概念进行界定:西周时“邦”是普遍的称呼,是以血缘氏族爲核心的政治实体;“国”表示地域概念,东周以後变成政治学概念“国家”。“邦国”一词是西周实际内涵之“邦”与现代政治学概念之“国家”的结合,具有包容性。接下来对百年以来邦国地理研究的学术史进行了回溯,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利用铭文资料,结合考古发现的邦国遗址,对传世文献中的地理记载进行批判总结,分析地理、族群要素,説明邦国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邦国是构建西周王朝国家的基石,考察分析邦国的区位地形、交通、部族关系等要素,可以认识西周地缘政治结构,并为政体研究提供素材;邦国是东周领土国家的前身,对其考察有助於认识前行政区划时代的面貌。整理的对象,以位於宗周和成周以北、古黄河以西范围内的畿外邦国爲主。文章把西土、北土划分为七个单元,各为一章。第一章整理了泾河流域的邦国。密国於先周时已在灵台县一带,处在达溪河谷通道上,西周甲骨文、金文中有一些与密有关的材料。灵台县白草坡墓地的字释潶或泾均非确释,释为(申)则较可能,墓葬性质显示、是殷遗身份的邦伯。是周初亲附的边缘友邦,先祖称“王”,可能位於泾河上游一带。姜姓四岳之後的吕、申,西周时位於泾河上游地区,覆灭宗周的即是西申,西周晚期申、吕的分支氏族迁至南阳盆地。国族名“”在金文出现了几例,有的出土在泾河上游,释为“缯”有待验证。“”字释为“豳”在文字学上有合理的解释,豳王、豳公的特殊身份有待研究,豳地是宗周北面的军事交通枢纽。第二章整理了位於陇山两侧的夨和秦。汧水谷地的夨在西周时期是一个较有实力的部族,夨可以读为虞,可能与汧水附近的吴山及周初“虞芮质讼”之虞有关,夨可称“王”,在政治体系中不同於周朝内服的“侯”,与称“侯”的平陆虞国、宜侯夨簋之“虞侯”、东南吴国,均不会是同一个。秦人出自商奄之民,周公东征後被迁徙到陇右,与戎杂处,西汉水上游礼县附近的城邑与西周晚期的西陲、犬丘有关,陇西牛头河流域的清水县李崖遗址或是孝王时封赐非子的“秦”邑。第三章整理了宝鷄渭河附近的虢、二氏族。虢是位於今宝鷄虢王镇一带的西虢,始自虢仲、虢叔二人,後世分衍出虢仲氏、虢叔氏、虢季氏数支,诸支系的源流和相互关系有待辨明,兴起於两周之际的陕县之虢是西虢分支。是周初来自西南地区的友邦,周朝将其安置在宗周腹地外围的清姜河附近,扼守古嘉陵道入口,进入西周中期後氏贵族政治经济地位从周室疏远、孤立,此後消失不见。第四章整理了南流黄河沿岸的邦国、族氏。无终族在殷墟二三期时可能生活在晋陕之间,殷墟附近出土多件无终铜器,显示其与商朝曾有密切关系,无终部族春秋时渐迁到太原盆地与晋国接触,後又沿代谷迁至今河北蔚县一带,今蓟县之地名无终是後起。梁国在今韩城市西南,春秋初期周平王册封秦仲少子为梁伯,《系年》等参证此秦仲指秦襄公,梁伯戈铭文字体、语句风格与春秋早期秦戈铭文一致,是梁氏出自嬴秦的物证,内容显示梁国受命在北方防御蛮方。韩城梁带村附近是芮国最晚段的居点,已发掘的遗存年代从西周晚期後段持续到芮国之亡,在秦晋到达河西之前,芮一度是该地实力最强的氏族;流散芮国铜器中有不少属於西周早期,但此时的芮居地尚不明确。金文之“”、“”可释为“韩”,乃武王之子受封的韩侯之国,西周之韩国应在汾河下游的河津县一带,控制着从宗周经梁山之南越河到河东汾浍地区的交通。第五章整理了河东地区的邦国。姬姓杨国在今洪洞县,为宣王之子始封,它建立在此前杨地的基础上,姬姓杨侯之前的杨氏或是姞姓,杨国在临汾盆地的北缘、西周文化在河东地区的最北端,目的是防御玁狁。公簋之(疏)是生活在唐叔虞领地之内的一个先代氏族,疏公之妻姚是帝舜後裔,簋铭反映了晋地唐、夏遗民并存的多元环境。文王玉环、唐叔虞方鼎、疏公簋代表了商末周初唐、晋变迁的历史,河汾之间的“唐”具体地望有待确认,天马-曲村遗址是叔虞之子燮父徙封为侯的“晋”之所在,唯具体名字尚有争议。晋国附近翼城大河口之霸、绦县横水之倗、绦县雎村的某不知名氏族,性质可能属於“怀姓九宗”,具有王臣身份,有独立地位,同时也受到晋国的监管。荀国受封在今临猗县涑水附近为“侯”,控制着宗周与汾浍之间的交通,後为邻近的晋室曲沃支系兼并。虞国在平陆县北中条山脉之顶的原上,扼守汾浍地区通往河南成周的交通綫“虞阪-巅軨道”,武王别封虞仲为虞侯,是因爲吴国已奉祀太伯为始祖,别封虞国可使虞仲一支在宗法上独立奉祀仲雍为始祖。第六章整理了燕山附近的邦国、族氏。商末周初的孤竹族与商室有亲缘关系,周初活动在燕山东侧,喀左一带孤竹等窖藏铜器以及多个考古学文化的发现,显示燕山南北衆多族群共存的面貌,其背景是中原的殷周革命;而孤竹与山戎、令支不能简单等同。西周早期的燕国位於北京琉璃河一带,与广安门一带的蓟共处,以後燕国可能兼并了蓟据以为都;周初相继为燕侯的克、旨可能是太保的两个儿子;燕是边陲封国,是周朝控制北方的锁钥,也是与东北民族交流对抗的前沿。涞水县北子铜器,或称北伯,是周初当地的北氏之长,与三监之邶未见关联证据;涞水北子器与湖北江陵北子器无关,後者是当地制作的。第七章整理了太行山沿綫与古黄河之间的邦国。《軝》一节对元氏西张村西周墓作了补充説明,軝侯所封之地位於元氏县槐河之滨,古为泜水,《地图集》等所绘泜水偏南可能不确,軝是邢国之北的附庸小国,任务是防御自井陉突出的戎族。《邢》一节分析了记录初封的麦尊等器应该在前,邢侯簋偏後;邢在商代井方故地建立,初封即在邢台,与温县之邢丘、畿内之丼氏均无关系;邢侯之封目的是防御北戎、控制太行东麓成周至燕国的交通綫,邢与戎对抗交流,有臣谏簋、省命铜剑以为物证。太行西麓上党盆地的黎是周初戡黎後封建的侯,始封君是毕公之子,金文中写作(楷),黎国的任务是防御晋北和太行山区的戎狄,并扼守东出太行的壶关道。河内地区附近是文武周公之胤衆氏族定居的渊薮。康叔初封於康丘为侯,在殷畿故地内,目的是监管殷遗民,淇水附近的卫是康之鄙,对康、卫铜器的分组整理,表明卫作爲国名要在西周中期以後,“夷王命卫为侯”可能反映了康、卫变迁的历史。另外整理了金文中的凡、柞:凡在今辉县市西南,旧释为“同”的字现已改释为“凡”,沈子它簋是凡国铜器,器主它以凡氏小宗的身份作了祭祀周公的礼器。柞即胙,在今延津县北,是周公之後,目前发现的胙氏铜器有柞伯簋、柞伯爵、柞伯鼎等。第八章以山形水系为要素将西土、北土划分爲小的地理单元,描述了各自的地貌背景,进而勾勒了不同单元之间的交通綫:汧水河谷通道,由周原或宝鷄出发至六盘山东麓,或逾陇山至陇右秦地;泾河上游通道,自栒邑-彬县的古豳地出发,沿泾河、马莲河河谷至宁夏南部,这两条通道之间有东西向的泾河支流河谷互通。由丰镐渡渭,经合阳县至河滨韩城之梁、芮,再渡河溯汾水经韩国至上游杨国或汾浍之交的晋国;也可由丰镐至河曲处渡河後上溯涑水,经荀国、倗邑越绦山亦至晋国。汾浍地区与洛阳盆地的交通跨越中条山脉,一是经过虞国的虞坂-巅軨道,二是由中条-轵关道至河内地区,渡河後均可至洛阳成周。自成周经河内沿太行东麓北行,经卫、邢、軝至於燕国。太行东西的陉道,黎国在西侧扼守上党盆地东口之壶关道,诸陉东口,邢在滏口、井陉之间,軝侯守在井陉。这些綫路以宗周、成周为中心,构成了西土、北土的交通网络。周初西土、北土的复杂族群背景,塑造了封建邦国的地缘政治格局。泾河上游是西周的边疆,它没有明确的界綫,而是多种文化人群并存的地带,该区域内周文化、寺洼文化、殷遗民等人群共处。周王朝在这一带没有封建军事性质的“侯”,只是出於镇抚和防御目的安置了一些盟好的小邦国,其中有一些人群是殷遗民,周室还通过边鄙邦伯与戎族通婚等方式维持政治稳定。西周中期以後殷遗民等缓冲要素消失,使得宗周失去西北屏障,屡遭玁狁入侵。在河东地区有先代的唐、夏遗民和戎狄,以及与殷商亲近的一些方国,燕国附近有土着的围坊三期文化和多个族群,这些因素既成爲晋、燕封建的多元背景,也是後来发展壮大的资源。黎、邢原本只是扼守交通,卫国周初监管殷遗民的使命也渐告终结,缺少交流壮大的发展空间,终在戎狄的侵扰下而迁徙。第九章是对邦国与西周王朝关系的历史概述。西周肇建前夕的周邦联盟联合伐商,成康时期迅速封建亲戚以爲藩屏,奠定了西周王朝四土的基本格局;中期王朝对外围邦国的管理事务渐繁,边徼戎狄、淮夷势力濅盛,交侵入境;晚期又有南土噩国联合淮夷的大叛乱,北方又有玁狁入侵,遂因地缘政治形势的变化对邦国进行重建、移徙的调整,仍极力维持王朝的经营,但幽王末年与西土申侯关系的破裂,直接招致内外的联合入侵,覆灭宗周。文末附录,包括《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分布图》、《宗周西北诸文化遗存分布示意图》两张地图,以及文中邦国各自的金文材料分类表。
牛安琪[5](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芦莉[6](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宋柳[7](2020)在《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以后,契约逐渐产生,契约的类型繁多,其中民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所书立的交易契约尤为丰富。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掌握民间土地转移的动向,对这类契约的重视更甚于契税。至晚清民初,由于财政收入愈发紧张,政府为增加税收,开始整理旧税,契税首当其冲。但这一时期,因政局不稳,战乱不断,契税在财政上的作用并不显着。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着力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系统,契税在这一时期,先从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到抗战后期又回归为中央税,抗战胜利后,再次转归地方税,几经变动。在此过程中,契税的税率、税目、征税机关、征税人员以及征管过程等各个方面,都随时局而发生数次转变,契税这一传统税种,其制度在近代也不断向现代税制转化。早在宣统年间,第一部有关契税的章程颁布后,湖北省的契税就已经广受关注,因为在此章程中,法定的卖契税率,是采纳湖北省的奏请,按九分征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的契税税率常是居高不下,契税在湖北省也成为仅次于田赋、营业税的重要税种。所以,当契税在中央税系统与地方税系统之间徘徊时,湖北省契税的各项规定也随之变更。在此过程中,有各税之间的纠葛,如契税与印花税,契税与土地登记费。也有各机构之间的配合,如税契处与推收所,契税征管机关与司法机关。还有人员上的矛盾,尤其体现在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关系上。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受抗战影响甚深,但湖北省的契税制度仍是在不断完善,稽征管理逐渐健全。最后,契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与产权的关系密切。不动产交易后,人们通过向政府缴纳契税,来确认以及保护自己的不动产产权。已缴纳契税的契约被称为“红契”,有确定产权的效力。但是就湖北省各县习惯来看,未缴纳契税的白契,在人们通过中间人自行调解产权纠纷时,也有一定的效力。只不过这些产权纠纷一旦被诉诸公堂,白契不仅会丧失其确定产权的效力,持白契者可能还会受到惩罚。由此可见,人们在不动产交易后,赴官府缴纳契税十分必要。后来,由于土地登记费的出现,契税在确定产权的效力方面受到质疑,但无论如何,契税收入对政府财政都有重要的补贴作用,这是土地登记费难以抵补的,所以契税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杨文昱[8](2020)在《张亚初先生的古文字学研究》文中认为张亚初先生是当代卓有成就的古文字学家,学术造诣颇深,尤其擅长金文研究,在学术界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以张亚初先生研究古文字所取得的成就为研究对象,系统论述了张亚初先生在甲骨文考释、金文考释与研究、青铜器及历史文化研究、汉字理论、有关专着等方面的成就。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张亚初先生的生平和主要学术成就,国内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方法、目的及意义。这一部分内容,对张亚初先生的求学经历、工作经历以及学术活动的特点进行了简短的概括。第二部分为“张亚初先生的文字学考释与研究”,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分类讨论了张亚初先生在甲骨文考释、金文考释与研究、青铜器及历史文化研究等方面的成就。在甲骨文考释方面,本文介绍了张亚初先生对甲骨文中“铸”、“(?)”、“挞”、“讯”等字的理解;在金文考释与研究方面,本文介绍了张亚初先生对金文中“免”、“(?)”等字的考释成果以及对多友鼎、太保罍、作册嗌卣等器铭文的研究成果;在青铜器及历史文化研究方面,本文介绍了张亚初先生对乙辛时期青铜容器、对商周青铜盉及卣壶等内容的研究成果;并对其撰写的包括《西周金文官制研究》《殷周金文集成引得》《商周古文字源流疏证》《商周金文姓氏通考》在内的诸多着作进行了概括总结。第三部分为“张亚初先生的汉字理论及其它”,一方面对张亚初先生提出的关于古文字形体、造字法以及古文字考释方法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总结评析,另一方面对张亚初先生所做的包括编写年鉴在内的其它工作进行了梳理。第四部分“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第五部分为“附录:张亚初先生论文汇编”。附录部分搜集、整理了张亚初先生发表、合作发表论文以及会议发言稿42篇,按发表年代先后顺序升序排列,并选用较为清晰的古文字形体代替了部分模糊形体,将部分手抄本文章录入为更加清晰的印刷体文章,以方便读者阅读与推进后续研究的深入发展。
齐继伟[9](2019)在《秦汉赋役制度丛考》文中指出本文以秦汉赋役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从户等与赋税征收的关系、财产税、《徭律》、《发征律》、官徒的管理与调拨、官署人力的构成以及简牍所见“冗”“更”与供役方式等角度入手,分专题对秦汉赋役制度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概述秦汉赋役制度的发展。秦汉时期已经存在户等划分,赋役征派是户等划分的主要目的之一。秦汉户等划分经历了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与上述转变相对应的是,秦汉赋税的征收相应地出现了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的变化。户赋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对象指大庶长以下至司寇、隐官等凡立户者,户赋既可以纳钱,也可以纳刍、茧、布等实物。以訾征赋是按家訾多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象包括所有吏民。而户品出钱则是按上、中、下及新、故的户等标准向全民征收的一种专项费用。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虽然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但性质均不相同。秦代已经出现“訾税”为代表的财产税,“訾税”的征收主要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黔首,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汉初沿袭了秦代“訾税”的特点,“算轺车”、“算缗钱”实属“訾税”税目征收的拓展。汉代官、商、地主的“三结合”以及“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的出现,促使武帝时期原本针对商贾的“訾税”推及所有的百姓,武帝之后,“訾税”具有了普遍财产税的意义。“訾算”不同于“訾税”,《汉书·景帝纪》所见“訾算”是以“算”为单位的关于居民财产总额的统计,“訾算若干”作为“为宦入仕”的准入资格,借用了“算”这一统计单位的方式。吴简中的“訾”可能是“訾算”的简称,其作为平訾过程中划分户等的依据,并非赀产税。秦汉时期的“徭”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徭”的对象主要针对黔首,广义上还包含了“徒徭”与“吏徭”;“徭”从征发类别上分为“都发”和“县请”,“都发”指中央、内史及郡一级派发的徭,“县请”指通过县的请示,经上级批复的徭。“徭”的内容具体包括御中发征、传输委送、载粟、邑中事等活动。“徭”的实施均需经国家的批复,县的统筹管理,具体执行由尉史、乡吏等负责。“更卒之役”不同于“徭”,但广义上又属于“徭”的范围。“更卒”由“尉曹”掌管,而“徭徒”的掌管部门为“户曹”。“徭”的年龄段是在15岁到免老之间,“月为更卒”则是从傅籍后算起。秦汉时期,无论常规性的徭或临时性的徭一般由“更卒”优先承担,在人员不足或事急的情况下才会另外“兴徭”。“徭”与“更卒之役”构建了秦汉劳役的基本内容。秦有《发征律》,“发征”的本义指国家强制并无偿征聚民力、物力。狭义上,“发征”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宜;广义上,还包含“吏徙官当论”的转接及县官付受事务的管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涵各有主旨,又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而集诸多事类内容的结果,将张家山汉简所见《二年律令·兴律》与秦简《发征律》的相关内容作比对,推测汉代以后《发征律》很有可能已被《兴律》所取代。秦代“月食者”包括“庶人在官者”及部分刑徒。具体来说,则包含佐史以下的小吏,庶人在官服役者(邮人、士卒)以及担任仆、养、走、牢人等一类的低级职役者(隶臣妾、司寇),属于“府史胥徒”阶层。“日食者”指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徒隶居赀赎债及居官府公食者。秦代“月食者”“日食者”与享有正禄的官吏一并,构建了秦代官署人力的三大群体。秦代“官徒”又称“官徒隶”或“县官徒隶”,对象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吏民居赀赎债和司寇不在官徒概念的范围。郡监管官徒的分派及调拨,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及执法指导司空和仓,依据官徒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等条件,按照甲乙丙及数字,依次编序,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剧易程度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再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成为当时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规定了黔首居赀赎债、徒隶、居隐除等诸作县官者,官府要将其劳作的情况按日分条记录,并上呈县廷。将“内史仓曹令甲卅”的规定与里耶秦简所见各类“徒作簿”的内容及上呈记录对照,可知秦代“徒作簿”除了有“日簿”“月簿”及“年簿”的区分,还有正本与副本的区别。县属机构制作并保留正本,副本移送县廷,由县廷按日校验,并按月汇总。簿籍上呈的方式依据县属机构距离县廷的远近,呈报的频率、日期、地点有所不同。秦至汉初的出土简牍及传世文献中多有将“冗”“内”“穴”三字误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56“·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女为?,令内作,解书廷,佐恬等诈簿为徒养。”其中,“令内作”当改释为“令冗作”;《置吏律》简217:“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它内官”应即“它冗官”;北大汉简《苍颉篇》简71:“律丸内戍”应改释为“律丸冗戍”。据此,可以确定城旦舂、鬼薪、白粲不在秦制“冗作”的范围。秦汉“践更”不限于徭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常役无番外,上到一般民众、乐人一类的官府职役者、部分吏员,下至司寇、隶臣妾均有以“践更”的方式服役。“更隶妾”是隶妾的一部分,类似于唐代“有工能官奴婢”,指“工隶妾”“讴隶臣妾”“书史隶臣”等一类有特殊技艺(或在官府承担某项专职)的隶臣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所见“更数”指“番上”吏员的履职等级、年资,不应与更卒的“践更”相混同。更数达到一定级别后,既可以作为仕进、擢升的依据,又可以据此享受一定的优待。松柏汉墓47号木牍所见“更数”指更卒分组服役的班次、批次,其数值大小可能受服役所在县的徭役多少、距离远近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付文凤[10](2018)在《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大,建设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用地规模日益逼近资源环境承载的极限,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效推进。而我国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存量巨大、挖潜乏力,城镇建设用地供不应求与农村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并存,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供需错位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是破解其供需矛盾的重要路径。因此,2005年国土资源部正式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随后以试点先行的形式逐步推广实施,实现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同时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自上而下实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以政府为主导、主体间收益分配失衡,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极易引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增减挂钩中迫切需要研究的科学问题。在总结、归纳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剖析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梳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分析增减挂钩利益主体成本-效益变化,识别利益主体所作贡献与承担的风险,探讨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其次,从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和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两实践环节分析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并结合实证评价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探讨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总结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然后,遵循贡献与收益对等、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建立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定量测度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共享的比例。最后,基于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结果的问题导向和贡献-风险视角下共享比例测度结果的目标导向,结合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和典型经验分析,以权利重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利益调整提高收益共享结果公平为治理方向,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1)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是指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包括共享客体、共享主体、共享标准等内容,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质是农村建设用地发展权向城镇的转移,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建新区农地征收出让等实践环节中地价变化形成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区位变换与用途转变增值、供求变化增值、投资增值等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的主要原因。政府主导是我国最主要的增减挂钩模式,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是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的核心利益主体,增减挂钩实践引致政府、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等核心利益主体的土地权利及成本-效益变化,各利益主体在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均作出贡献,包括资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等资本贡献、管理贡献或土地贡献,同时利益主体相应承担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效应、生活成本上升、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风险。贡献分配理论、风险补偿理论及合作博弈论等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支撑,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及风险修正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策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2)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有待提高,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等是当前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偏好比较明显,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均价不断上升,多数地区建新区征地补偿和拆旧区成本投入占土地出让收入比例相对偏低,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归政府获得。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农民(集体)的产权实施能力不足,地位弱势,政府的产权实施能力更强,缺乏制衡。同时,政府与市场失灵中,农村土地市场价格难以实现,通过土地的征用垄断和供地垄断,政府获得了本该由农民分享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收益共享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两个维度构建包括知情权、决策权、货币补偿、新房安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非农就业等指标的农户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性评价指标体系,江苏省苏州、扬州、连云港等地711份农户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共享水平总模糊指数苏州(0.4804)>扬州(0.4656)>连云港(0.2422)。其中,扬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过程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658),苏州市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结果公平评价最高(隶属度为0.5084),连云港项目区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整体处于较差状态(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评价的隶属度均低于0.3)。此外,农户对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的总体满意度偏低,仅21.0%(其中苏州(约31%)>扬州(约25%)>连云港(约7%))的受访农户满意,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受成本效益和政策认知显着影响。(3)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结果具有较强合理性。运用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梳理不同联盟收益变化衡量各利益主体的贡献程度,通过直接支出法、替代法等测算利益主体各类风险价值评估风险系数,综合考量主体贡献和风险定量测度利益主体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江苏省5个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实证研究发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中,拆旧区农民(集体)所作贡献最大,建新区农民(集体)承担的风险最高。研究区拆旧区农民(集体)、建新区农民(集体)及政府应共享的增值收益比例分别在35%~50%、25%~40%及15%~30%之间。因为拆旧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等为代价生成增减挂钩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具有较大的居住、畜禽养殖、出租经营等收益价值,因此拆旧区农民(集体)应该分享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建新区农民(集体)以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为代价使增减挂钩指标得以落地,农用地具有农业产出收益及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社会价值,因此建新区农民(集体)应分享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开展增减挂钩项目应以获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等长期收益为主,让渡更多的直接经济收益。与现有收益分配格局相比较,新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能有效改善利益主体之间的土地收益格局,提高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使农民(集体)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符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的政策导向,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方案可为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提供方法支撑和标准参考,为农户补偿标准制定提供参考,有效指导政府和农民(集体)利益谈判。(4)应从治理结构优化、补偿机制改进、宏观制度完善等方面构建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首先,单一治理结构难以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应选择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通过政府主导,完善增减挂钩中制度和规则产品的供给;通过强化市场机制辅助,提高收益分配(补偿)标准的市场化程度,并提高公共事物处理效率;通过培育社会组织、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和平台等措施加强社会参与,扩大农民话语权,提高农民(集体)的收益地位和议价能力,并形成社会监督。其次,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价格机制,实施货币补偿、工作安置、社会保障提高等多元补偿形式,保障补偿程序执行公开公正等措施改进补偿机制,促进实现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此外,宏观制度完善包括:①通过明确产权主体、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物权属性、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②通过适当选择整理区域,合理控制增减挂钩规模,合理规划安置区选址和配套建设等强化增减挂钩的规划管控引导;③通过实施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建立城乡土地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等措施完善土地市场机制;④通过强调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指标进行政绩考核制度改革;⑤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增加地方政府土地相关税种设置改革财政分配制度;⑥通过强化政策宣传、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设立电话、网络、新闻等多种渠道推进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二、土地整理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整理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规划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2.1 重要性和典型性 |
1.2.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概念释义 |
1.4.1 都市圈 |
1.4.2 一体化 |
1.4.3 高质量 |
1.5 研究内容、框架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框架 |
1.5.3 研究方法 |
1.6 基础性支撑原理与研究特性 |
1.6.1 基础性支撑原理 |
1.6.2 研究特性 |
1.7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基础理论及相关研究与实践综述 |
2.1 相关基础理论 |
2.1.1 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2 生态学相关理论 |
2.1.3 社会学相关理论 |
2.1.4 地理学相关理论 |
2.1.5 城乡规划学相关理论 |
2.2 相关研究综述 |
2.2.1 都市圈的相关研究 |
2.2.2 一体化的相关研究 |
2.2.3 高质量的相关研究 |
2.2.4 相关研究进展述评 |
2.3 国内外发展经验 |
2.3.1 国外经验 |
2.3.2 国内经验 |
2.4 基于理论与实践的若干启示 |
2.4.1 人本化 |
2.4.2 绿色化 |
2.4.3 创新化 |
2.4.4 网络化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内在逻辑及特征 |
3.1 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与演化的内在机理 |
3.1.1 从“要素分散”到“要素集合”:集聚化与融合化 |
3.1.2 从“增长极核”到“网络关联”:扩散化与网络化 |
3.1.3 从“单打独斗”到“协作一体”:协作化与一体化 |
3.2 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哲学思辨 |
3.2.1 来源与构成:“渊源合一” |
3.2.2 存在与变化:“协同发展” |
3.2.3 动因与结果:“互为因果” |
3.2.4 目标与路径:“殊途同归” |
3.3 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基本特征 |
3.3.1 产业协同创新 |
3.3.2 市场开放统一 |
3.3.3 生态绿色共保 |
3.3.4 城乡协调融合 |
3.3.5 文化包容认同 |
3.3.6 交通互联互通 |
3.3.7 服务共建共享 |
3.3.8 科技智慧引领 |
3.3.9 治理现代高效 |
3.4 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空间指向 |
3.4.1 空间要素流态化 |
3.4.2 空间结构网络化 |
3.4.3 空间功能协同化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一体化视角下西安都市圈的空间范围划定及圈层结构识别 |
4.1 识别原则与思路 |
4.1.1 识别原则 |
4.1.2 识别思路 |
4.2 空间特征认知与识别方法选取 |
4.2.1 基本特征判别 |
4.2.2 基本范围选取 |
4.2.3 中心城市界定 |
4.2.4 识别方法选取 |
4.3 多维方法定量叠加测算 |
4.3.1 公路等时法测算结果 |
4.3.2 城市引力法测算结果 |
4.3.3 城镇人口密度测算结果 |
4.3.4 历史文化资源密度法测算结果 |
4.3.5 定量综合叠加测算结果 |
4.4 地域特征定性辅助校核 |
4.4.1 历史文化渊源回溯 |
4.4.2 历史文化空间格局指引 |
4.4.3 定性辅助校核结果 |
4.5 空间范围划定及圈层结构识别 |
4.5.1 核心圈层识别 |
4.5.2 扩展圈层识别 |
4.5.3 辐射圈层识别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西安都市圈的时空演化特征及核心问题研判 |
5.1 时空演化特征 |
5.1.1 中心城区的时空演化 |
5.1.2 圈层结构的时空演化 |
5.2 区域现状解析 |
5.2.1 自然地理 |
5.2.2 经济社会 |
5.2.3 城镇体系 |
5.2.4 服务设施 |
5.2.5 体制机制 |
5.3 比较格局审视 |
5.3.1 全国都市圈总体格局 |
5.3.2 横向比较对象的选取 |
5.3.3 主要特征的比较判别 |
5.4 核心问题研判 |
5.4.1 一核独大且能级不高,辐射带动作用不足 |
5.4.2 创新引领能力不强,产业协同程度不高 |
5.4.3 文化高地尚未形成,文旅融合发展不够 |
5.4.4 网状交通尚未形成,枢纽能力内高外低 |
5.4.5 公服资源过度集聚,区域失衡现象突出 |
5.4.6 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生态环境质量欠佳 |
5.4.7 一体化建设推动缓慢,协同机制有待加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满意度”评价 |
6.1 总体思路与评价方法 |
6.1.1 总体思路 |
6.1.2 评价方法 |
6.1.3 数据来源 |
6.2 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度评价 |
6.2.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6.2.2 指标选取与权重确定 |
6.2.3 评价结果分析 |
6.3 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的满意度评价 |
6.3.1 人群特征与空间范围认知情况 |
6.3.2 出行行为与差异化需求特征 |
6.3.3 评价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动力机制及适宜空间模式 |
7.1 影响因子研判 |
7.1.1 自然环境因子 |
7.1.2 经济社会因子 |
7.1.3 交通设施因子 |
7.1.4 历史文化因子 |
7.1.5 政策制度因子 |
7.1.6 信息技术因子 |
7.2 动力机制解析 |
7.2.1 自然环境约束力 |
7.2.2 经济社会推动力 |
7.2.3 交通设施支撑力 |
7.2.4 历史文化塑造力 |
7.2.5 政策制度调控力 |
7.2.6 信息技术重构力 |
7.3 既有模式梳理 |
7.3.1 一般模式 |
7.3.2 复合模式 |
7.3.3 模式特征 |
7.4 适宜空间模式建构 |
7.4.1 模式建构思路 |
7.4.2 空间模型建构 |
7.4.3 适宜模式推演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规划引导策略 |
8.1 战略价值与发展目标 |
8.1.1 战略价值研判 |
8.1.2 目标方向引导 |
8.2 功能提升与格局优化 |
8.2.1 城镇体系完善 |
8.2.2 空间结构优化 |
8.3 产业协同与创新驱动 |
8.3.1 区域产业布局优化 |
8.3.2 产业辐射能力强化 |
8.3.3 创新网络体系搭建 |
8.4 文化传承与文旅融合 |
8.4.1 文化遗产整体保护 |
8.4.2 历史文化格局传承 |
8.4.3 文旅全域融合发展 |
8.5 交通一体与设施共享 |
8.5.1 交通设施互联互通 |
8.5.2 公服设施均衡一体 |
8.5.3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
8.6 生态优化与绿色发展 |
8.6.1 区域生态环境修复 |
8.6.2 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
8.6.3 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
8.7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面向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西安都市圈规划机制响应 |
9.1 思维转变与目标转向 |
9.1.1 规划思维转变 |
9.1.2 规划目标转向 |
9.1.3 规划基本原则 |
9.2 体系衔接和编制程序 |
9.2.1 规划体系的专项协同及内外衔接 |
9.2.2 规划编制的管理主体及程序完善 |
9.3 协同治理与体制机制 |
9.3.1 协同治理机制提升 |
9.3.2 城乡融合机制完善 |
9.4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结论 |
10.1.1 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相互耦合的关系机理 |
10.1.2 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
10.1.3 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适宜空间模式 |
10.1.4 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亟需规划引导及制度保障 |
10.2 创新点 |
10.2.1 揭示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关系机理与主要特征 |
10.2.2 提出多维视角融合地域特质的都市圈空间范围划定及圈层结构识别方法 |
10.2.3 探索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的适宜模式与规划对策 |
10.3 不足与展望 |
10.3.1 不足之处 |
10.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作者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3)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与展示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1.1.1 关陇地区先秦之秦的历史 |
1.1.2 关陇地区先秦之秦在中华文明中的地位 |
1.2 论文研究对象的界定及其保存、保护、展示现状和问题 |
1.2.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2 研究对象的保存、保护与展示现状 |
1.2.3 研究对象保护与展示存在的问题及缺失 |
1.3 论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研究意义 |
1.3.1 论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
1.4.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的考古研究 |
1.4.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的历史研究 |
1.4.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的保护研究 |
1.4.4 类似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群的文化遗产概念及其保护研究 |
1.4.5 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体系及相关研究 |
1.4.6 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方法研究 |
1.5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5.1 系统科学研究方法 |
1.5.2 文献梳理与实地调查法 |
1.5.3 问题史学方法 |
1.5.4 类比、归纳和演绎研究法 |
1.5.5 研究框架 |
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构成研究 |
2.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概念的提出 |
2.1.1 类似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群的文化遗产的概念发展 |
2.1.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概念 |
2.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遗址点——组成型遗址与关联型遗址 |
2.2.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组成型遗址——都邑 |
2.2.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组成型遗址——秦公、王、帝陵 |
2.2.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组成型遗址——离宫别馆与苑囿 |
2.2.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组成型遗址——祭祀处所 |
2.2.5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关联型遗址——道路 |
2.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关联机制 |
2.3.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单点关联机制 |
2.3.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片区关联机制 |
2.3.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整体关联机制 |
2.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空间格局 |
2.5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环景(Setting) |
2.5.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遗址点的环景 |
2.5.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遗址片区的环景 |
2.5.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整体环景 |
2.6 本章小结 |
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价值研究 |
3.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价值认知 |
3.1.1 国内外文化遗产的价值类型及定义 |
3.1.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价值内涵认知逻辑 |
3.2 相关价值研究综述 |
3.2.1 秦文化的历史价值与当代意义研究 |
3.2.2 秦统一的历史观照 |
3.2.3 相关秦文化遗址的价值研究 |
3.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整体价值 |
3.3.1 历史价值:秦崛起与统一的历史进程——见证了中国大一统制度、统一国家的创立过程 |
3.3.2 科学、艺术价值:古代中国国家形成的完整经历——形成了古代中国国家形态发展的完整实物链 |
3.3.3 文化价值:华夏民族形成过程的映射——反映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过程 |
3.3.4 社会价值: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秦文化核心 |
3.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片区价值 |
3.4.1 西垂片区的价值分析 |
3.4.2 雍城片区的价值分析 |
3.4.3 咸阳片区的价值分析 |
3.5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单点价值 |
3.5.1 大堡子山遗址的价值分析 |
3.5.2 雍城遗址的价值分析 |
3.5.3 咸阳城遗址的价值分析 |
3.5.4 秦始皇陵的价值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完整性认识 |
4.1 文化遗产“完整性(Integrity)”的概念发展 |
4.1.1 文化遗产“完整性”概念的发展脉络 |
4.1.2 文化遗产“完整性”的衡量标准 |
4.1.3 文化遗产“完整性”概念的定义层面 |
4.1.4 类似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文化遗产对象“完整性”讨论 |
4.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完整性认知 |
4.2.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完整性的认知层级 |
4.2.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完整性的认知层面 |
4.2.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完整性的评估框架 |
4.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完整性评估 |
4.3.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遗址点的完整性评估 |
4.3.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整体层级的完整性说明 |
4.4 本章小结 |
5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建构 |
5.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保存、保护和管理现状及缺失 |
5.1.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遗址点的保存现状 |
5.1.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遗址点的保护管理现状 |
5.1.3 整体价值观照下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缺失 |
5.2 类似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文化遗产对象的保护经验 |
5.2.1 系列遗产(Serial Properties)的保护方略 |
5.2.2 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的保护方略 |
5.2.3 美国国家遗产区域(National Heritage Areas)的保护方略 |
5.2.4 系列遗产、文化线路与美国国家遗产区域保护管理方式的异同 |
5.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构成逻辑 |
5.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保护程序 |
5.4.1 建立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信息库和管理平台 |
5.4.2 构建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保护规划体系 |
5.5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保护方法 |
5.5.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价值的认知方法 |
5.5.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完整性的认知和评估方法 |
5.5.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 |
5.6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保护制度 |
5.6.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遗址点纳入制度 |
5.6.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
5.6.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联合管理制度 |
5.7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保护建议 |
5.7.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考古研究建议 |
5.7.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分级保护建议 |
5.7.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分类保护建议 |
5.7.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体系的整体立法保护建议 |
5.8 本章小结 |
6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建构 |
6.1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的概念、原则和内容 |
6.1.1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定义与辨析 |
6.1.2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原则 |
6.1.3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内容 |
6.2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的方法 |
6.2.1 文化遗产阐释规划的编制 |
6.2.2 文化遗产主题阐释框架的构建 |
6.2.3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方法、方式的其他探索 |
6.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的展示利用现状及缺失 |
6.3.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体系遗址点的展示利用现状 |
6.3.2 整体价值观照下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利用的缺失 |
6.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组成内容 |
6.5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阐释框架 |
6.5.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阐释主题 |
6.5.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阐释框架的垂直建构(主题/价值—分解) |
6.5.3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阐释框架的水平建构(主题—叙事线索) |
6.5.4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阐释框架遗址展示点的甄选 |
6.6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叙事结构 |
6.6.1 整体层级的“主题—叙事”结构 |
6.6.2 片区层级的“主题—叙事”结构 |
6.6.3 单点层级的“主题—叙事”结构 |
6.7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展示方式 |
6.7.1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节点展示方式 |
6.7.2 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展示体系的整体展示方式 |
6.8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7.1 研究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图录 |
表录 |
附录论文中相关评估及综述表录 |
致谢 |
(4)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地理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邦国”概念的界定 |
(一)邦 |
(二)侯 |
(三)地域概念的“国”、“土” |
(四)诸侯、邦国概念的混同 |
(五)本文所用“邦国”一词的含义 |
二、邦国研究的内容 |
三、百年来西周邦国地理研究史述略 |
四、选题的意义 |
五、本文的整理范围 |
第一章 泾水流域的邦国 |
第一节 密 |
一、文献及甲骨、金文中与密有关的材料 |
二、密国的位置 |
三、可能与密国有关的考古发现 |
第二节 甘肃灵台县白草坡墓地( (?)、 (?) ) |
一、“ (?) ”、“ (?) ”二字释读平议 |
二、“ (?) ”和“ (?) ”的性质 |
第三节 |
一、“ (?) ”字的释读 |
二、对 (?)伯归刍簋铭文的认识 |
三、 (?)伯归刍簋所见史事 |
第四节 吕 |
一、吕氏的起源与分衍 |
二、吕氏早期居地的讨论 |
三、西周晚期的吕国 |
第五节 西申 |
一、“申”字的释读 |
二、畿内之申与“南申” |
三、西申地望 |
四、西申、申戎、姜戎关系的辨析 |
五、西申之一支迁徙南阳的原因和意义 |
第六节 (?) |
一、金文中的(?) |
二、 (?)字释读及其与缯的关系 |
第七节 (?)(豳) |
一、 (?)字释读 |
二、西周金文中的豳 |
三、豳的地理考察 |
第二章 陇山两侧的邦国 |
第一节 汧水谷地的夨 |
一、夨国的发现和研究简史 |
二、铜器及铭文的分组 |
三、 (?)的文字学解释 |
四、夨的族姓 |
五、夨国的地理意义 |
六、夨、虞之关系 |
第二节 陇山西侧的秦 |
一、秦人早期的活动地点 |
二、秦人西迁的时间 |
三、秦与戎的关系 |
四、与西周之秦关系存疑的一些铜器 |
第三章 宝鷄渭河沿岸的邦国 |
第一节 西虢 |
一、虢氏的地理问题 |
二、虢氏氏族的分衍 |
第二节 (?) |
一、 (?)氏墓葬分析 |
二、 (?)氏铜器、陶器文化因素反映的历史 |
三、 (?)氏对外关系分析 |
第四章 南流黄河沿岸的邦国 |
第一节 无终 |
一、“无终”的释读与无终铜器的年代 |
二、无终族的迁徙 |
第二节 梁 |
一、梁伯戈与梁国 |
二、梁国史事与地理 |
三、梁姬罐的分析 |
第三节 芮 |
一、西周芮国铜器及铭文整理 |
二、芮国史事与考古发现 |
三、芮国地望综理 |
第四节 韩 |
一、西周金文“ (?) ”字的释读 |
二、西周之韩国 |
三、三晋之“韩”的地望 |
四、《诗·韩奕》的争论和西周韩国地理 |
第五章 河东地区的邦国 |
第一节 杨 |
一、西周金文中的杨 |
二、西周末年杨国的历史地理背景 |
附:西周与“昜”有关的铜器铭文分析 |
第二节 (?) (疏) |
一、 (?)字释读 |
二、对 (?)公簋 (?)公、妻姚身份的认识 |
第三节 昜(唐)-晋 |
一、西周晋国都邑(侯马新绦之前)的探索 |
二、晋国始封地“唐”的考述 |
三、出土材料所见唐、晋的变迁 |
第四节 霸 |
一、金文霸字的分析 |
二、金文所见霸氏史事 |
第五节 朋(倗) |
一、倗字形体来源分析 |
二、金文中的“倗”氏 |
三、西周倗氏的来源 |
附论:倗、霸的性质 |
(一)倗、霸墓地的葬俗特徵 |
(二)倗、霸的族姓来源 |
(三)倗、霸的地位和性质 |
第六节 荀(郇、 (?) ) |
一、金文 (?)字的释读 |
二、西周郇国 |
三、荀的地望 |
第七节 虞 |
一、文献中的平陆虞国 |
二、虞国铜器 |
三、虞国地理 |
附:西周“吴”氏铭文的整理 |
第六章 燕山南北的邦国、族氏 |
第一节 孤竹 |
一、孤竹铜器和铭文的发现 |
二、文献中的孤竹历史和地理 |
三、孤竹铭文反映的族氏关系 |
四、喀左窖藏铜器的历史背景分析 |
第二节 匽(燕) |
一、匽字的释读总结 |
二、金文所见燕国初封 |
三、匽国附近的氏族 |
四、西周匽都 |
五、封建燕国的历史地理背景 |
第三节 北 |
一、涞水张家洼“北伯”铜器与文献中的“邶” |
二、“北子”、“北伯”铜器的分析 |
三、涞水、万城铜器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太行山与古黄河之间的邦国 |
第一节 軝(泜) |
一、元氏县西张村西周墓的补充説明 |
二、軝国地理及其军事意义 |
第二节 邢 |
一、西周早期的邢国 |
二、西周邢国地理问题 |
三、邢国的地理意义及其与戎的关系 |
第三节 楷(黎) |
一、 (?)字释读 |
二、楷国的发现与确认 |
三、楷国铜器反映的史实 |
四、楷国地理 |
第四节 康-卫 |
一、康、卫铜器的整理 |
二、从康徙卫 |
三、相关地名考证总结(沬、朝歌、卫、淇卫、旧卫) |
四、关於“夷王命卫爲侯” |
附:“康侯鬲”跋 |
第五节 河内地区附近邦国 |
一、凡 |
二、柞(胙) |
第八章 西土北土邦国与西周地缘政治 |
第一节 西土的地理与交通 |
一、关中渭河谷地平原区 |
二、陕北高原区 |
三、关中、陕北地区之间的交通 |
四、关中与西南地区的交通 |
第二节 北土的地理与交通 |
一、河东汾浍地区的地理 |
二、太行山两侧、古黄河以西的地理 |
三、晋南汾浍、涑水流域与洛阳盆地之间的交通 |
四、成周至燕山以南的交通 |
五、太行山东西的交通 |
六、西土渭河谷地与河东地区的交通 |
第三节 西周的西北边疆 |
第四节 北土邦国与西周地缘政治 |
一、山西地区 |
二、太行山以东地区 |
第九章 邦国与西周王朝关系史略 |
一、?受万邦:文王时代的小邦周 |
二、遹征四方的武王时代 |
三、成王“奠四国万邦”和康王“ (?)尹亿疆” |
四、昭王南征不复 |
五、穆王时期 |
六、东南淮夷的兴起 |
七、恭懿孝夷诸世 |
(一)恭王 |
(二)懿王 |
(三)孝王 |
(四)夷王 |
八、厉宣之世的西北玁狁和东南淮夷 |
九、宣幽时期的四方忧患 |
十、西周末世的氏族东迁 |
结语 |
附录 |
地图 |
西周金文邦国材料分类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7)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 关于古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二) 关于近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三) 关于地方财政问题的研究 |
(四) 研究状况述评 |
三、概念和时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案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五、重点、难点、创新点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契税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
第一节 古代契税制度的沿革 |
一、民间契约的种类及构成 |
二、契税制度的缘起 |
三、契税制度的变迁 |
第二节 晚清民初契税税制及湖北省的征收情况 |
一、晚清民初的财政危机 |
二、税制规整及地位变化 |
三、民初湖北省契税的整顿及效果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建立至抗战前期的契税征管(1927-1941年) |
第一节 国民政府的契税法规及湖北省征收制度 |
一、契税法令的变化 |
二、湖北省的征收机构及人员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管理及成效 |
一、规范契税的稽征管理 |
二、举办验契及成效 |
第三章 抗战后期与国共内战时期契税的征收与管理(1942-1949年) |
第一节 调整契税制度与征收机构 |
一、契税征管的制度性规定 |
二、直接税局接办契税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与整理 |
一、契税稽征人员与程序 |
二、湖北省整理契税及成效 |
第四章 湖北省契税征管中的漏洞与改进 |
第一节 湖北省契税征管的困境 |
一、新约与旧规的不衔接 |
二、契税征管秩序混乱 |
三、官员在契税征管中的贪污舞弊 |
四、商民在契税征管中的反应 |
第二节 湖北省政府对契税制度的改进 |
一、加强契税宣传与竞赛 |
二、严格官员的训练与考核 |
三、轻惩处而重激励 |
第五章 契约、契税与权利纠纷 |
第一节 国家政权对民间契约监护的强化 |
一、民间契约习惯及效力 |
二、契税介入: 从白契到红契 |
第二节 契税在保护产权中的作用 |
一、产权纠纷中的白契与红契 |
二、确认产权: 土地登记费与契税的矛盾 |
三、契税存在合理性的讨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张亚初先生的古文字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张亚初先生生平及其学术成就述略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方法、目的、意义 |
第二章 张亚初先生文字学考释与研究 |
第一节 甲骨文考释 |
第二节 金文考释和研究 |
第三节 青铜器及历史文化研究 |
第四节 有关专着 |
第三章 张亚初先生的汉字理论及其它 |
第一节 汉字理论 |
第二节 其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张亚初先生论文汇编 |
附录说明 |
附录1 吴史新证 |
附录2 《对扬补释》质疑 |
附录3 周厉王所作祭器?簋考——兼论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 |
附录4 从商周八卦数学字符号谈筮法的几个问题 |
附录5 甲骨金文零释 |
附录6 谈多友鼎铭文的几个问题 |
附录7 商周族氏铭文考释举例 |
附录8 殷墟都城与山西方国考略 |
附录9 两周铭文所见某生考 |
附录10 《北京图书馆所藏青铜器铭文拓片汇编》序 |
附录11 张亚初先生关于淅川下寺楚墓的发言稿 |
附录12 论鲁台山西周墓的年代和族属 |
附录13 论楚公(?)钟和楚公逆镈的年代 |
附录14 于省吾先生在学术方面的贡献 |
附录15 淅川下寺二号墓的墓主、年代与一号墓编钟的名称问题 |
附录16 解放后出土的若干西周铜器铭文的补释 |
附录17 宋代所见商周金文着录表 |
附录18 对妇好之好与称谓之司的剖析 |
附录19 对商周青铜盉的综合研究 |
附录20 商代职官研究 |
附录21 殷代乙辛时期青铜容器的形制 |
附录22 论商周王朝与古蜀国的关系 |
附录23 谈古文字中的变形造字法 |
附录24 古文字分类考释论稿 |
附录25 金文研究(1988) |
附录26 北京琉璃河出土西周有铭铜器座谈纪要 |
附录27 金文研究(1990) |
附录28 蔡国青铜器铭文研究 |
附录29 从古文字谈胡、胡国与东胡 |
附录30 殷周青铜鼎器名、用途研究 |
附录31 太保罍、盉铭文的再探讨 |
附录32 金文新释 |
附录33 金文研究(1992) |
附录34 现代已故史学家于省吾 |
附录35 疑难铭文拟定字一览表——摘自《殷周金文集成引得》 |
附录36 金文考证例释 |
附录37 商周卣壶考述 |
附录38 甲骨文字新解(二则) |
附录39 《汉语古文字字形表》订补 |
附录40 燕国青铜器铭文研究 |
附录41 谈四种整体文字及其意义 |
附录42 古文字源流疏证释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秦汉赋役制度丛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对象、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对象 |
1.1.2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与研究空间 |
1.2.1 相关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空间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秦汉时期的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 |
2.1 秦汉户等划分考略 |
2.1.1 商鞅变法与户等划分 |
2.1.2 秦至汉初户等划分的“爵位等级” |
2.1.3 西汉中期以后户等划分的“财产等级” |
2.2 秦汉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的关系 |
2.2.1 户等与“户赋” |
2.2.2 户等与“以訾征赋” |
2.2.3 户等与“户品出钱”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秦汉时期的财产税 |
3.1 秦汉“訾税”补论 |
3.1.1 “訾税”属工商活动者的财产税 |
3.1.2 秦至汉初“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 |
3.1.3 汉武帝以后“訾税”范围的拓展 |
3.2 也说汉代“訾算” |
3.2.1 “訾算”与“訾税” |
3.2.2 “訾算”与“算” |
3.2.3 “訾算”与吴简中的“訾”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简牍所见《徭律》《发征律》及相关问题 |
4.1 岳麓秦简所见《徭律》探析 |
4.1.1 《徭律》的编联与释读 |
4.1.2 “徭”的概念 |
4.1.3 “徭”的征发类别与特征 |
4.1.4 “徭”与“更卒之役” |
4.2 秦《发征律》蠡测 |
4.2.1 《发征律》的内容与特征 |
4.2.2 《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关系 |
4.2.3 《发征律》与《兴律》的关系 |
4.2.4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补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秦代官署人力的构成 |
5.1 秦代官署中的“月食者” |
5.1.1 岳麓秦简所见“月食者” |
5.1.2 “月食者”的身份及来源 |
5.1.3 “月食者”的待遇及地位 |
5.2 秦代官署中的“日食者” |
5.2.1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者” |
5.2.2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与“月食”的发放 |
5.2.3 里耶秦简所见特殊廪食的发放记录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秦代官徒的管理与调拨 |
6.1 秦代官徒的管理及调拨问题考略 |
6.1.1 官徒的概念 |
6.1.2 官徒的管理 |
6.1.3 官徒的调拨及分派 |
6.2 秦代“徒作簿”的分类、制作及上呈方式考论 |
6.2.1 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的释读 |
6.2.2 “徒作簿”的分类及制作 |
6.2.3 “徒作簿”的上呈方式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秦汉简牍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 |
7.1 秦简“冗”“内”“穴”辨误 |
7.1.1 “冗”与“内”的误释 |
7.1.2 “穴”与“内”,“穴”与“冗”的讹误 |
7.1.3 汉初“冗”与“内”的规范化 |
7.2 也说秦汉简牍中的“冗”与“更” |
7.2.1 简牍所见“更隶妾”“冗隶妾”及“司寇冗作” |
7.2.2 简牍所见冗佐、冗史、冗祝及“更数”问题 |
7.2.3 松柏汉墓47 号木牍所见“更数”问题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里耶秦简“徒作簿”汇编 |
致谢 |
(10)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归纳与理论演绎 |
1.3.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1.3.3 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
1.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2 可能的不足之处 |
1.6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研究 |
2.1.1 增减挂钩政策形成机制 |
2.1.2 增减挂钩实施模式 |
2.1.3 增减挂钩影响因素 |
2.1.4 增减挂钩效益评价 |
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
2.2.1 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2.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策略 |
2.2.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2.3 研究评述 |
第3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 |
3.1.1 农村建设用地 |
3.1.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3.1.3 土地发展权 |
3.1.4 成本和收益 |
3.1.5 贡献与风险 |
3.1.6 治理机制 |
3.2 理论基础 |
3.2.1 贡献分配理论 |
3.2.2 合作博弈论 |
3.2.3 风险补偿理论 |
3.2.4 利益均衡论 |
3.2.5 土地产权理论 |
3.2.6 地租和地价理论 |
3.3 本章小节 |
第4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分析 |
4.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 |
4.1.1 收益共享目标 |
4.1.2 收益共享特征 |
4.1.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内涵确定 |
4.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机理 |
4.2.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路径 |
4.2.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形成原因 |
4.3 增减挂钩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3.1 增减挂钩利益相关者分析 |
4.3.2 核心利益主体贡献-风险识别 |
4.4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逻辑 |
4.4.1 贡献与风险分析在收益分配中的适用性 |
4.4.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思路 |
4.4.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思路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评价 |
5.1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1 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1.2 拆旧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 |
5.2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水平评价 |
5.2.1 收益共享现状总体判断 |
5.2.2 农户收益共享水平测度 |
5.3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
5.3.1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5.3.2 收益共享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5.4 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现状存在的问题 |
5.4.1 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受损,收益共享过程欠公平 |
5.4.2 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偏低,农户满意度不高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比例测度 |
6.1 收益共享原则 |
6.1.1 贡献与收益对等 |
6.1.2 风险与收益对等 |
6.2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模型 |
6.2.1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测算 |
6.2.2 兼顾风险的增值收益分配修正 |
6.3 基于贡献-风险的增值收益共享实证检验 |
6.3.1 研究区增值收益分配现状格局 |
6.3.2 基于贡献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3 兼顾风险修正的增值收益分配结果 |
6.3.4 基于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结果与现状格局比较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 |
7.1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制约因素 |
7.1.1 制度环境不完善 |
7.1.2 利益主体非合作博弈 |
7.2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典型地区实践经验 |
7.2.1 征地补偿安置的改革探索 |
7.2.2 宅基地置换的创新举措 |
7.2.3 实践经验总结 |
7.3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治理机制构建 |
7.3.1 优化治理结构,保障收益共享过程公平 |
7.3.2 改进补偿机制,促进“贡献-风险”的收益共享格局 |
7.3.3 完善宏观制度,规范和引导利益主体行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四、土地整理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2]西安都市圈一体化与高质量耦合发展规划策略研究[D]. 范晓鹏.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1(01)
- [3]关陇先秦时期秦文化遗址保护与展示体系研究[D]. 苏静.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1(01)
- [4]西周金文所见西土北土邦国地理整理与研究[D]. 马立志. 吉林大学, 2021(01)
- [5]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6]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7]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D]. 宋柳.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8]张亚初先生的古文字学研究[D]. 杨文昱.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9]秦汉赋役制度丛考[D]. 齐继伟. 湖南大学, 2019(07)
- [10]基于主体贡献-风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共享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D]. 付文凤.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