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标识(论文文献综述)
月玫[1](2020)在《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外资吸引是俄罗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无论世界的哪一个国家,对外经济自由化是各国的发展趋势。每个国家都有兴趣吸引外国投资进入本国经济。各国都努力为投资活动创造和提供最有利的条件。这主要是通过建立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来实现的,这确定了外国企业家活动的基础。这反过来又决定了在外国领域上并受其管辖的从事企业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脆弱性。由于这一脆弱性,在制定投资立法时,必须有关于接纳外国投资者进入国民经济的机制,投资的法律形式和为保护外国财产提供保障的明确而简明的规则,这一点非常重要。尽管俄罗斯在国内经济中进行外国投资已有十多年的实践,但就吸引外国投资而言,俄罗斯今天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非常有限。其原因不仅在于现有的政治和经济不稳定,还在于缺乏与外国投资者法律制度相关的关键问题的适当法律监管。这些情况决定了显然需要对俄罗斯联邦的所有方面和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科学研究。这项科学论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界定了“市场准入”与“外资”的概念,以相关概念为依据,对俄罗斯外资市场准入现状和条件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论述俄罗斯联邦对外国制造商的货物认证问题。货物强制性认证清单,在俄罗斯联邦销售货物的条件和认证要求。第三章探讨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以及不遵守俄罗斯法律规则的法律制裁。第四章介绍了外资企业的登记和清算程序,以及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的监管。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和清算程序与俄罗斯公民的相同程序一致。唯一的区别是外国人需要一份经过公证的俄文护照翻译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人外国公民纳税方式与持有俄罗斯护照的商人相同。第五章分析了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例如,外商投资者所拥有的正常生产经营权利,保密权利,受益取得权利,投资决策的权利等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其次,分析了俄罗斯市场准入审查政策的立法定位之问题。最后,研究了市场准入审查冲突的反俄制裁之影响。同时,提出了解决现存问题的途径。
何丽雅[2](2018)在《动物福利进口禁令在GATT1994协议下的合法性研究 ——以海豹案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目前,不少发达国家会针对他国进口的动物产品实行诸如进口禁令等的贸易措施,根据目前的趋势来看,其依据是将动物福利这一新话题与国际贸易相挂钩,即考察动物在成为出口产品之前,是否在出口国享受了一定的动物福利。不少学者提出,动物福利始终是一国国内法问题,在现有的WTO体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到动物福利问题,然而,GATT1994协议对这一问题还是留有讨论的空间。与该话题密切相关的欧盟海豹一案是第一起直接涉及动物福利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到GATT1994协议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基于动物福利而采取的进口禁令是否会违反GATT1994协议下的非歧视性待遇义务,二是该措施是否能够援引GATT1994协议下的“公共道德例外”而获得正当性,因此,海豹案非常具有研究意义。基于此,本文就将首先简单还原海豹案的案情,并由海豹案引出研究问题;其次,通过梳理分析,论述动物福利的理论依据,并且阐述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之间的种种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进口禁令;再次,将重点结合欧盟海豹案,以GATT1994协议为视角对基于动物福利的进口禁令进行合法性分析;最后,基于文章分析的结论,总结动物福利对我国贸易可能的影响,并针对我国现状,提出我国在处理动物福利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的对策。
刘颜[3](2017)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知识经济和贸易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和发达经济体通过国际协定的规则制定不断地推行超TRIPS标准的边境措施,ACTA协定和TPP协定(知识产权章节)是这一方面最具代表性和最新的成果。本文针对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适用的贸易环节和侵权货物处置方式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比较TRIPS、ACTA、TPP三个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当前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边境措施TRIPS-plus执法的具体表现和产生的影响。然后,从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国际协定及国内法、司法实践的不同维度,分析ACTA和TPP协定以及国内法中边境措施TRIPS-plus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探讨TRIPS-plus条款所触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公共健康两对价值的冲突与协调。在此基础上,讨论如何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对中国货物出口如何应对强化后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提出建议。绪论部分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选取TRIPS、ACTA、TPP三个协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原因,明确本文的理论出发点是TRIPS协定的“最高标准”属性,并以此开启下文TRIPS-plus边境措施的合法性审查的大门。正文一共分为四章,然后是本文的结论。第一章研究边境措施适用的知识产权客体。边境措施通过控制知识产权的有形载体——货物来实现在边境对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因此,边境措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实际划定了边境措施所适用的货物范围。本章首先界定不同协定中规定的客体范围,进而分析范围的扩张带来的影响以及其合法性。其次,针对与公共健康密切相关的通用名药品货物经常成为扣押对象这一情况,分析通用名药品的知识产权客体属性,讨论对其的扣押是否适当。最后,本章还将分析侵犯协定所保护知识产权客体的货物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排除适用于边境措施,即货物的除外领域,从反面界定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研究边境措施适用的贸易环节。本章分析ACTA协定和TPP协定在TRIPS协定基础上对贸易环节的扩张适用,在论证了进口和出口环节边境执法的管辖权基础后,本章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产生争议较多的过境环节,分别从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GATT第五条自由过境义务和TRIPS第41.1条知识产权执法普遍义务出发,分析在货物过境环节实施边境措施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试图揭示这一扩张适用与贸易自由化存在的潜在冲突。第三章研究边境措施中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本章首先比较分析TRIPS、ACTA、TPP三个协定中关于侵权货物处置的差异,由于协定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故而进一步考查欧盟、美国、中国的国内法的规定。通过对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报告的解读,明确TRIPS协定的强制性义务和灵活性范围,分析不同处置方式与TRIPS协定的相符性,进而探索不同立法背后的价值取向,揭示过于倾向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严厉处置措施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的相悖性。第四章将研究的视线转回中国国内,讨论面对TRIPS-plus边境措施,中国在“进”和“出”两方面的应对之道。“进”是指外国货物进入我国市场,受我国海关执法规制的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的边境措施立法在适用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贸易环节和货物处置三个方面如何进行修改完善,指出国内立法的搭建应当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为基础,并服务于我国的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出”是指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国内企业货物出口时将遭遇他国边境措施的情况,探讨国家和企业应当采取何种行动以及如何配合,减少中国主要贸易伙伴以TRIPS-plus边境措施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
阮海英[4](2016)在《论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法律应对》文中研究指明为保证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技术性措施,当其被用作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工具时,则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说其壁垒性,是因对国际贸易起阻碍作用而言;当其被用作国际货物贸易中产品市场准入的尺度和准则时,则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世界组织各成员(含发展中国家成员),都在尽可能规避世贸规则下,通过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来达到限制他国进口、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我国“入世”后,一方面,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不断冲击我国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使得我国对外贸易形势严峻。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技术贸易措施比较典型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了解它们各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特点,并有针对性从法律应对角度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我国国际贸易中应当重点关注的议题。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在简要论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概念及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横向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立法,此部分主要以理论梳理和实例分析为主。第二部分,从《TBT协定》、《SPS协定》和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关术语定义为基础,阐述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是以2011年-2015年质检总局的指导下对全国主要出口企业遭遇技术贸易措施的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我国遭受美国、欧盟、日本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典型案例分析及对策,论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影响和中国的法律影响。第四部分,结合前文的理论和分析对比,从标准化法律制度、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环境贸易、行业协会及质量促进等方面,提出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立法建议。
钱振华,刘家华[5](2016)在《关于国内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状况的文献分析——基于科学计量学的视角》文中指出转基因技术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带给我们巨大的震撼,一些学者更是将其视为继工业革命、计算机与电力革命、信息技术革命之后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目前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进入了人类的食物链,GMF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也成为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中国作为GMF消费大国,由于GMF安全评价和检测评估体系不完善、公众参与GMF安全管理的机会少,形成了公众对GMF的恐惧情绪。鉴于此,本文从科学计量学的视角,对国内已发表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为主题的文章进行统计,分别分析学界、媒体、政府三个主体的认知态度,以此来寻找问题的解决之道。
刘婷[6](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桂海芳[7](2014)在《WTO中美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争端案评析》文中指出2012年7月16日,WTO专家组就中美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案发布了裁决报告,中美两国均未提起上诉。2012年8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该裁决报告,这意味着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中国将有义务对电子支付市场进行进一步开放。本案缘起中国银联与VISA的争端,最终以WTO专家组报告告终,国际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争端的解决办法再次为人们所关注。自WTO成立以来,关于服务贸易的案件并不多。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服务贸易领域案件,对于人们思考如何解读成员方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如何判定成员方是否违反了GATS具体承诺提供了很多启发。如何解读专家组报告?如何了解报告背后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当真违反了相关入世承诺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主要从对案件专家组报告的具体分析入手,就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并且提出相关思考,进一步了解WTO服务贸易领域争端解决的注意事项。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中美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案的背景介绍。包括案件经过以及专家组报告结论的阐述,通过罗列案件争议的焦点厘清本文的讨论重点。之后,便是对服务贸易背景的介绍,具体阐述了服务模式和服务部门,为专家组报告分类别讨论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了电子支付服务与涉案争议措施的认定。鉴于本案讨论的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因此在具体分析是否违反承诺前需了解电子支付服务是否属于中国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且中国是否当真采取了争议措施。第三章具体讨论了中国措施是否违反了GATS市场准入承诺。关于权利义务的讨论是专家组报告裁决的基础,因此第三章将是对分析本案的重点。首先将讨论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所作出的有关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之后再解读中国是否违反了市场准入承诺,并对专家组报告进行评述。第四章具体讨论了中国措施是否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承诺,同上,第四章也是对分析本案的重点。首先GATS国民待遇承诺,之后解读争议措施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承诺,并对专家组报告进行评述。最后是笔者对国际贸易领域相关问题的思考。主要包括对成员国具体承诺的解读以及如何更好适用GATS规则。
吴芃[8](2014)在《论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文中提出转基因食品的问世和推广在为食品工业及贸易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埋下了潜在安全隐患。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并未得到确切科学证实,在各国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性监管机制与消费者知情权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之下,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成为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防控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必然选择。然而,即便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意义,世界主要贸易体在是否实施标识制度、是否强制等问题上态度反差极大,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消极派极力反对在转基因食品上实施强制性的标识制度,指责欧盟建立的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全面标识法律制度是以监管为名实施的贸易壁垒,美欧标识之争的实质是美欧在转基因食品贸易上的利益冲突。美国为了凭借在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规模和技术上的领先地位获取转基因食品贸易上的垄断效益,因而极力反对其他各国在外国转基因食品进口上设置任何的限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尤其是强制标识制度持消极态度,夸大强制标识制度对贸易的阻碍作用。客观而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对食品贸易的不利影响是存在的,但国际层面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约束还停留在单一的技术规范或生物安全管理范畴。旨在消除各成员方贸易限制的WTO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态度建立在负面印象之上,在WTO框架下涉及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零散分布于各类协定,内容缺陷、概念模糊、彼此矛盾的问题非常多,不仅不能推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而且使WTO对各成员方实施的标识措施的约束流于形式;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代表的多边环境条约的规定则过于强调生态价值,其所要推动建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模式过于理想化,不具备现实的实践可能;此外现有的国际条约在处理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上都忽略了食品消费的终端即消费者的权益,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层面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并非当然是贸易壁垒,但标识措施有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故必须重新设计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法律制度,但前提是解决一系列技术难题:第一是要确定标识的规范形式以及实施标识措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则是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所依赖“科学依据”的内容、范围作出界定;最后还要针对法律责任对标识管理的主体和对象划定责任基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制度化,归根到底就是尽最大可能将标识措施潜在的不利后果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又充分发挥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安全阀作用。在食品安全愈发受到重视的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食品工业贸易进步方面的意义更加突出,我国也在2002年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转基因标识制度,但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内容笼统,这种初级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今转基因技术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所以,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应当相应作出调整和改进。首先,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能违背中国政府现有国际条约下承诺的义务,其次则是要坚持贸易自由与贸易管理的平衡,转基因食品推广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平衡,以及促进贸易发展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平衡;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日本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上的一些具体做法,设计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独立程序规定;同时加强宣传以增加该制度的接受程度从而达到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降低不利影响的目的。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的道路还有很长,是逐步深化的进程,不可一蹴而就。
戚亚梅[9](2013)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中国蜂产品出口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我国传统的优势出口农产品,蜂产品虽然在产量和价格上与其他生产国相比具有一定优势,但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方面仍与国际市场的需求存在差距。近年来,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使用日益增多,要求日趋严格,我国蜂产品出口形势严峻。入世后,我国蜂产品在产量增加的同时,出口并未如预期大幅增长,反而在国际贸易中屡屡受挫的深层次原因究竟何在?国外SPS措施对我国蜂产品出口产生了哪些影响?程度如何?如何从科技支撑角度提升蜂产品出口应因国外SPS措施的能力?这是本研究力求探讨的问题。研究遵循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实施SPS措施的动因和可能效应;通过文献研究等手段,分析了SPS国际规则的实施现状;利用清单法和实地走访主要蜂产品产区等方法,研究中国蜂业生产贸易状况和蜂业发展的特点与问题,确定影响蜂产品出口的主要SPS措施类型;在大量搜集相关数据、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蜂蜜生产和贸易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变化进行了计算分析;运用引力模型综合分析了多种因素特别是不同SPS措施对于我国蜂蜜出口的影响差异进行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对国外SPS挑战的对策。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包括:1.作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SPS措施不会像传统的关税措施那样逐年下降。由于SPS措施可用于实现多重政策目标,其存在将是长期的,重要性将随时间的推进而进一步增强。2.随着近年来主要进口市场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的逐步提高,以质量安全标准为代表的SPS措施对我国蜂产品出口形成了重大挑战,蜂产品国际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不断下降,SPS措施已成为我国蜂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和影响因素。3.不同SPS措施对蜂产品出口影响存在差异,以氯霉素为代表的常用抗生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变化是当前影响蜂产品出口最为显着的措施类型。4.由于我国与各进口市场在药物残留限量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各进口市场之间农兽药残留限量数量多少也各有不同,即使是对同一种药物的残留限量要求其宽严程度也存在区别,这造成了蜂产品药残控制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也使我国蜂产品出口在药物残留控制方面存在较大难度。药残限量管理是蜂产品SPS管理的重点和难点。5.我国蜂产品出口应对SPS挑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水平。在完善SPS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和运用体系的同时,应对的重点和突破口是以科技为核心,建设从生产源头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水平。
吴艳[10](2013)在《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多,土地资源的缺乏,使转基因食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日常的餐桌,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科学界尚未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与否给出定论,科技的不确定性带来法律规定的两难,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定者在出台本国的转基因立法时,无疑都显得科学依据不足。尽快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框架是当务之急,无论是在国际法层面上还是在国内法层面上,皆然。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正是在这种科学暂无定论、利益冲突明显、民众关注迫切的大背景下产生,将一切的主动权和选择权交到消费者手中。欧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建立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其立法的理论基础为“消费者知情权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2003年10月18日欧盟新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至此,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体系成为“世界上最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本文选取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从解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必要性入手,进而深入剖析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价值和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其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关系,与WTO体系的冲突,与美国为代表的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阵营的矛盾。上述研究成果对发现我国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重要启示,对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和应对措施有借鉴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在解构建立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必要性和总结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进行完整、动态的价值评价,并分析了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理论基石:消费者知情选择权、风险预防原则。第二章通过对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以及《卡塔赫纳安全议定书》具体内容的分析,比较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对我们在国际法层面深入分析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背景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作用。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基本立法精神是相吻合的,它是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基础上进行的符合欧盟国情的改进。第三章分析了关于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与美国为代表的自愿标识阵营的争议。二是其与WTO规则是否冲突的争议。第四章先总结概括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特点,对比欧盟可以发现诸多不足,在借鉴欧盟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建议。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标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标识(论文提纲范文)
(1)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1.1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定义及其内涵 |
1.2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基本现状分析 |
1.3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属性 |
2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认证制度之考量 |
2.1 市场准入之GOST-R认证标准 |
2.1.1 GOST-R认证批准程序的具体流程 |
2.1.2 GOST-R认证适用范围的限定条件 |
2.1.3 GOST-R认证合格标志的严格要求 |
2.2 市场准入之国家注册认证规范 |
2.2.1 国家注册认证批准程序的需求条件 |
2.2.2 国家注册认证适用范围的法定内容 |
2.3 市场准入之部门防火认证准则 |
2.3.1 防火认证批准程序的政策规范 |
2.3.2 防火认证适用范围的限定条件 |
3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禁止清单之推敲 |
3.1 市场准入禁止清单类别之归属 |
3.1.1 俄罗斯限制外商投资清单 |
3.1.2 俄罗斯禁止外商投资清单 |
3.2 违反市场准入禁止清单之法律制裁 |
3.2.1 《俄罗斯联邦法》的立法制裁目的 |
3.2.2 法律制裁方式:行政处罚 |
4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之阐述 |
4.1 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之常规规则 |
4.1.1 外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 |
4.1.2 外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 |
4.2 监管制度之特例规则:经济特区的监管 |
4.2.1 经济特区居民资格取得的监管 |
4.2.2 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的监管 |
5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议 |
5.1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 |
5.1.1 市场准入审查政策的立法定位之问题 |
5.1.2 市场准入审查结构的主体和对象之瑕疵 |
5.1.3 市场准入审查方向的标准和程序之缺陷 |
5.1.4 市场准入审查冲突的反俄制裁之影响 |
5.2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立法建议 |
5.2.1 完善市场准入安全审查制度 |
5.2.2 细化外商投资审查主体标准 |
5.2.3 明确界定外商投资者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动物福利进口禁令在GATT1994协议下的合法性研究 ——以海豹案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欧盟海豹案的背景、判决及争论 |
第一节 海豹案的发生背景与案情概述 |
一、发生背景 |
二、案情概述 |
第二节 海豹案的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及引发的争论 |
一、争议焦点 |
二、评审团和上诉机构的裁决 |
三、海豹案引发的争论 |
第二章 动物福利的理论依据及其内涵 |
第一节 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内涵 |
一、动物福利起源于对动物的道德关怀 |
二、动物福利的内涵 |
第二节 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
一、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联系 |
二、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区别 |
第三章 基于动物福利的进口禁令 |
第一节 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结合的产物——动物福利进口禁令 |
一、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结合 |
二、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的本质 |
第二节 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的特点和其他贸易措施类型 |
一、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的特点 |
二、进口禁令与其他贸易措施类型 |
第四章 结合海豹案对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的合法性审查 |
第一节 基于动物福利的进口禁令与GATT1994 协议的主要联系 |
一、非歧视性待遇义务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 |
第二节 GATT1994 协议下非歧视性待遇与动物福利进口禁令 |
一、GATT1994 协议的非歧视性待遇概述 |
二、非歧视性待遇义务下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的合法性分析 |
第三节 GATT1994 协议下公共道德例外与动物福利进口禁令 |
一、动物福利与国际法下公共道德的内在联系 |
二、GATT1994 协议第20 条(a)款公共道德例外概述 |
三、公共道德例外下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的合法性分析 |
第五章 动物福利进口禁令合法化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
第一节 域外基于动物福利的进口禁令实施情况 |
一、欧盟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相关情况 |
二、美国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动物福利进口禁令对我国的影响 |
一、直接影响我国动物产品产业的国际贸易 |
二、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偏好 |
第三节 我国关于动物福利进口禁令的对策 |
一、广泛普及新型观念 |
二、主动提高产品标准与国际接轨 |
三、善于利用WTO现有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3)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边境措施适用的知识产权客体 |
一、知识产权客体范围 |
(一)国际协定的规定 |
(二)知识产权客体TRIPS-plus规定评析 |
二、通用名药品的知识产权客体属性 |
(一)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界定 |
(二)TRIPS-plus规定对于通用名药品的影响 |
(三)通用名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保障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
三、边境措施的货物除外领域 |
(一)边境措施货物的除外领域的规定 |
(二)除外规定比较评析 |
(三)边境措施中货物除外领域规定的价值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边境措施适用的贸易环节 |
一、国际协定中边境措施的贸易环节 |
(一)国际协定的规定 |
(二)环节扩张——进出口环节执法合法性论证 |
二、过境环节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语义下的“过境” |
(二)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 |
(三)GATT第五条自由过境 |
(四)TRIPS协定第 41.1 条普遍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货物的处置措施 |
一、国际协定的规定 |
(一)TRIPS第 46、59 条 |
(二)ACTA第20条和TPP第 18.76.7 条 |
(三)比较分析 |
二、国内立法的规定 |
(一)欧盟:“简化程序” |
(二)美国:销毁为基本原则 |
(三)中国:销毁为兜底规定 |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关于处置措施争议的评述 |
(一)TRIPS第59条的适用范围 |
(二)“应当有权”的义务性质和范围 |
(三)“仅除去假冒商标”的理解 |
四、处置措施下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取向 |
(一)TRIPS的灵活性和微妙平衡 |
(二)国内法的价值取向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TRIPS-PLUS边境措施的中国应对 |
一、边境措施立法的应对 |
(一)适当扩大边境措施适用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 |
(二)将确有证据证明可能转向我国市场的“过境”和“转运”货物纳入执法范围 |
(三)进一步实现侵权处置措施中的利益均衡 |
二、参与国际贸易的应对 |
(一)宏观层面:国家 |
(二)微观层面:企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论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发达国家典型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立法 |
1.1 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立法 |
1.1.1 技术法规体系复杂性 |
1.1.2 标准制定的自愿性和分散性 |
1.1.3 合格评定采取“第三方”评定方式 |
1.1.4 SPS措施部际间相互协调 |
1.2 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立法 |
1.2.1 技术法规占主导地位性 |
1.2.2 标准的双重性 |
1.2.3 合格评定程序必须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CE |
1.2.4 SPS措施预警高效灵敏 |
1.3 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立法 |
1.3.1 技术法规涉及的技术标准强制性 |
1.3.2 标准的功利性和双向性 |
1.3.3 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认证与合格评定程序 |
1.3.4 SPS措施的法律规制设置严密 |
第2章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立法 |
2.1 我国技术法规的立法 |
2.1.1 技术法规的定义 |
2.1.2 技术法规体系建设 |
2.2 我国标准的立法 |
2.2.1 标准的定义 |
2.2.2 标准的特点 |
2.3 我国合格评定程序的立法 |
2.3.1 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 |
2.3.2 合格评定程序制度 |
2.3.3 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
2.4 与《SPS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立法 |
2.5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
2.5.1 技术法规体系不完善 |
2.5.2 标准体系有缺陷 |
2.5.3 合格评定程序的认证体系不健全 |
2.5.4 SPS措施体系通报问题 |
第3章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的影响 |
3.1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
3.1.1 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的概述 |
3.1.2 2014年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
3.2 我国遭遇有关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案例分析及对策 |
3.2.1 木质家具出口美国遭遇壁垒影响及对策 |
3.2.2 欧盟ErP指令和最新实施措施对机电产业影响及对策 |
3.2.3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食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
3.3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的法律影响 |
3.3.1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法律的正面推动 |
3.3.2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法律的负面效应 |
第4章 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立法建议 |
4.1 完善我国的标准化法律制度 |
4.1.1 立足增强法律法规的技术可操作性 |
4.1.2 与标准化法律制度需要协调和统一 |
4.2 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 |
4.2.1 明确技术法规的法律地位 |
4.2.2 明晰技术法规体系的调整方向 |
4.3 完善合格评定体系 |
4.3.1 加快《合格评定法》法律出台 |
4.3.2 完善进出口商品认证法律制度问题 |
4.4 完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 |
4.4.1 健全环境贸易立法 |
4.4.2 完善环境标志和绿色包装制度 |
4.4.3 填补绿色补贴制度 |
4.5 推进制定《行业协会法》 |
4.6 完善有关质量的公域软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5)关于国内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状况的文献分析——基于科学计量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及分析依据 |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研究的力量 |
1. GMF安全研究的主要机构 |
2. GMF安全研究的作者群分布 |
3. 关于GMF安全文章的来源分类 |
三、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认知态度分析 |
1. 国内学界对待GMF安全的认知态度 |
2. 政府对待转GMF安全的认知态度 |
3. 媒体对待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认知态度 |
三、与国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态度的对比分析 |
1.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态度及监管情况 |
2.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体现 |
( 1) 审查制度 |
( 2) 标签粘贴( 标识) 制度 |
( 3) 国际贸易监管制度 |
3. 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 |
四、中国应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政策建议 |
1. 继续完善GMF相关法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
( 2) 严控对GMF安全性的不实报道。 |
( 3) 继续加大关于转基因技术的研发投入,并向GMF安全性实验倾斜。 |
( 4) 深化推动信息公开透明化,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
(6)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WTO中美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争端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美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案背景 |
第一节 本案简介 |
一、 争端背景及经过 |
二、 争端主要内容及专家组报告概述 |
三、 争议焦点 |
第二节 服务贸易简介 |
一、 GATS 概述 |
二、 服务贸易的模式 |
三、 服务贸易的部门分类 |
第二章 电子支付服务与涉案争议措施的认定 |
第一节 中国是否就电子支付服务作出承诺 |
一、 电子支付服务简介 |
二、 电子支付服务在 GATS 中的归类 |
第二节 争议措施的内容及认定 |
一、 争议措施概述 |
二、 专家组裁决 |
第三章 中国措施是否违反了 GATS 市场准入承诺 |
第一节 GATS 市场准入承诺概述 |
一、 GATS 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与解读 |
二、 具体承诺减让表对 7.B(d)部门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定和限定 |
第二节 中国措施是否违反了 GATS 市场准入承诺 |
一、 专家组裁决 |
二、 评述 |
第四章 中国措施是否违反了 GATS 国民待遇承诺 |
第一节 GATS 国民待遇承诺概述 |
一、 GATS 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与解读 |
二、 具体承诺减让表对 7.B(d)部门国民待遇的具体规定和限定 |
第二节 中国措施是否违反了 GATS 国民待遇承诺 |
一、 专家组裁决 |
二、 评述 |
第五章 对中国服务贸易案的相关思考 |
第一节 GATS 的主要局限 |
一、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不均衡 |
二、 GATS 具体承诺约束力受限 |
第二节 中国如何更好地适用 GATS 规则 |
一、 加强对服务贸易领域具体承诺的判定 |
二、 重视对 GATS 规则的解读与运用 |
三、 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是全球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必然选择 |
(二)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的现实可能性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现状 |
(一) 美欧贸易管理中的标识措施 |
(二) 国际条约中与贸易有关的转基因标识规定 |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的障碍 |
(一)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形式 |
(二) 实现透明度原则的困境 |
(三) 标识所依赖的“科学依据”的适用 |
(四) 法律责任的基础 |
四、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一)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现状 |
(二) 制度化过程中对国际条约的遵守问题 |
(三)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中国蜂产品出口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 SPS 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外蜂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研究 |
1.2.3 简要评价 |
1.3 研究框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界定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国际规制与措施实施的理论分析 |
2.1 SPS 国际规制 |
2.2 《SPS 协定》概述 |
2.2.1 《SPS 协定》产生的背景 |
2.2.2 《SPS 协定》适用范围与主要原则 |
2.3 实施 SPS 措施的主要理论依据 |
2.3.1 外部性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需求层次理论 |
2.3.4 政府管理的公共利益理论 |
2.4 进口方实施 SPS 措施对出口方贸易短期影响分析 |
2.4.1 价格控制效应 |
2.4.2 数量控制效应 |
2.4.3 出口产品质量变化效应 |
2.4.4 市场转移效应 |
2.5 小结 |
第三章 主要贸易伙伴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实施 |
3.1 中国主要出口市场 SPS 措施的实施分析 |
3.1.1 美国涉农 SPS 措施实施分析 |
3.1.2 欧盟涉农 SPS 措施实施分析 |
3.1.3 日韩涉农 SPS 措施实施分析 |
3.2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蜂业质量安全管理与生产贸易 |
4.1 中国的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4.1.1 管理体系 |
4.1.2 法规体系 |
4.1.3 标准体系 |
4.1.4 检测体系 |
4.2 中国蜂业生产 |
4.3 中国蜂产品出口发展现状 |
4.3.1 蜂产品出口结构与数量 |
4.3.2 蜂产品出口地理方向 |
4.3.3 出口蜂产品的原产地分布 |
4.4 中国蜂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
4.5 小结 |
第五章 蜂产品国际贸易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实施与影响 |
5.1 近年 WTO 的蜂产品相关通报分析 |
5.1.1 总体情况 |
5.1.2 SPS 通报措施 |
5.2 蜂产品主要进口市场存在的 SPS 分析 |
5.2.1 日本 |
5.2.2 欧盟 |
5.2.3 美国 |
5.2.4 中外质量安全要求比较 |
5.3 近年中国蜂产品在主要出口市场的受阻情况 |
5.3.1 美国 |
5.3.2 欧盟 |
5.3.3 日本和韩国 |
5.3.4 案例分析:SPS 措施和浙江省蜂产品出口 |
5.4 中国蜂产品遭受 SPS 措施影响主观原因分析 |
5.4.1 质量安全意识较弱 |
5.4.2 蜂业本身发展滞后 |
5.4.3 管理协作体系不健全 |
5.4.4 蜂产品市场发展不平衡 |
5.5 小结 |
第六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中国蜂产品出口影响实证分析:以蜂蜜为例 |
6.1 SPS 措施对中国蜂蜜出口市场表现的影响 |
6.1.1 出口市场的变化 |
6.1.2 市场占有率的变化 |
6.1.3 贸易竞争力的变化 |
6.2 SPS 措施对中国蜂蜜出口的影响: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 |
6.2.1 模型的理论依据 |
6.2.2 模型设计 |
6.2.3 数据来源 |
6.2.4 模型结果 |
6.2.5 分析与讨论 |
6.3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蜂产品出口应对国际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挑战的综合对策 |
7.1 转变观念,从更高的层次认识蜂业生产 |
7.2 增进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协作体系与职能 |
7.3 有效预警,建立收集-传递-分析-运用高效运转的信息支撑体系 |
7.3.1 信息的收集 |
7.3.2 信息的传递 |
7.3.3 信息的分析 |
7.3.4 信息的运用 |
7.4 以科技为核心,针对国际 SPS 重点夯实生产源头基础 |
7.4.1 建设完善蜂业标准体系 |
7.4.2 强化蜂业生产基础条件 |
7.4.3 实行适度的养蜂规模化生产 |
7.4.4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推广与指导 |
7.4.5 针对质量安全热点问题开展相应研究 |
7.5 调整市场发展战略实现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发展 |
7.6 小结 |
第八章 讨论与结论 |
8.1 讨论 |
8.1.1 SPS 实施现状与发展趋势 |
8.1.2 SPS 措施对中国蜂产品出口影响 |
8.1.3 中国对国际 SPS 挑战的应对 |
8.2 研究结论 |
8.3 主要创新点 |
8.4 下一步研究需要探讨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剖析 |
第一节 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基础性问题 |
一、转基因食品的优点与风险 |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价值思考 |
一、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在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立法中的体现 |
二、对欧盟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价值定位 |
第三节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消费者知情权 |
二、风险预防原则 |
第二章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与《卡塔赫纳安全议定书》的关系 |
第一节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法律规定 |
二、欧盟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违反标识义务的法律责任 |
三、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规定的总结 |
第二节《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
一、议定书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具体规定 |
二、议定书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积极作用与局限 |
第三节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关系 |
一、两者的区别 |
二、两者的联系 |
第三章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存在的争议 |
第一节 与美国为代表的自愿标识阵营的争议 |
一、美国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制度 |
二、两大阵营争议的焦点 |
第二节 与 WTO 规则是否冲突的争议 |
一、WTO 体系下适用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协议 |
二、与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冲突 |
第三节 冲突的实质性探讨 |
一、贸易与环境法律冲突的体现 |
二、法学面临科技的不确定性的困惑的体现 |
三、国际法不成体系和国内法多样化的体现 |
四、环境标识和过程标识中国家利益复杂化的体现 |
第四章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转基因标识制度的特点 |
三、现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模式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目的 |
二、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严格立法 |
三、构建我国转基因食品可追溯法律制度 |
四、提高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可执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标识(论文参考文献)
- [1]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D]. 月玫. 辽宁大学, 2020(12)
- [2]动物福利进口禁令在GATT1994协议下的合法性研究 ——以海豹案为切入点[D]. 何丽雅.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3]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比较研究[D]. 刘颜. 中国政法大学, 2017(09)
- [4]论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法律应对[D]. 阮海英. 华侨大学, 2016(04)
- [5]关于国内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状况的文献分析——基于科学计量学的视角[J]. 钱振华,刘家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 [6]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7]WTO中美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争端案评析[D]. 桂海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论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化[D]. 吴芃. 安徽大学, 2014(08)
- [9]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中国蜂产品出口影响研究[D]. 戚亚梅.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3(12)
- [10]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吴艳. 中国海洋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