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蚁佳纯[1](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王磊[2](2019)在《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发端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大宪章》仅有序言和63个条款,却规定了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等重要内容,凝结着税收应当经过人民同意的思想,闪烁着民主与法治的光辉。在以贵族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和国王抗争的几个世纪里,本质上就是国王的征税权和人民的财产权之间的斗争史,最终形成一套严格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思想发展的过程,也是英国政治哲学架构逐渐成熟的进程。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英国成为宪政的起点和法治的故乡。在英国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其他国家借鉴和引入税收法定思想,开启了税收立宪的法治道路。近代以来,界定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摆在人民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平衡。它们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还是近代政治革命的中心点。而宪法作为国家权力的制约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必然要对征税权和财产权加以规定,明确界限。因此,税收立宪是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征税权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为什么要确立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源于上千年税收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也是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认识不断加深的结果。恩格斯认为,征税的本质是对于人民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人民财产的“侵犯”。换言之,税收是政府强制力的直接表现方式,在《大宪章》产生以前的税收实践中,人民必然要服从政府征税的意志。而税收法定原则能够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后来,人民对政府的认识逐渐深刻。在英国政治思想家波普尔看来,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美国政治家麦迪逊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政府易于对人民带来压迫,征税权易于对财产权造成侵犯,只有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之后,人民才能将征税权牢牢控制住,约束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目前,我们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核心价值以及功能作用等内容基本达成共识。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人民的同意,这也是其核心所在。人民的同意是征税的起点和依据,人民在同意之后,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行政机关才可以执行落实税收法律。如果行政机关突破立法机关的意志进行课税征收,那么征税行为将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行政机关也没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和保护人民财产权,保证人民财产权的安定性。当代,财产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财产权是权利的代名词,财产权成为人权的核心。财产权得以充分保障之后,对于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溢出效应,能够与人权保障形成协同效应。总之,人民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得到保障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政权稳固和社会和谐的前提基础。税收在我国可追溯至奴隶制社会,已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税收法定思想在我国没有自发产生,到清末时期才由域外传入。从英国使者马嘎尔尼的关税提议,到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关税规定,我国错失了很多发展税收法定思想的机会,直到《钦定宪法大纲》和民国时期的宪法才在形式上有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开始受到广泛关注。最终,在2015年新《立法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相契合,与法治建设相呼应。我国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过去,人大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备,税收授权立法和税收行政立法居多,税收变动较为频繁,人民难以借助法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人大没有形成强大的约束力,无法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有效制约;政府本身在立法和执法中也难以规范权力运行。因此,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上,从立法、行政和实施层面上走出一条财税法治的道路,同时,将税收入宪,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上保障税收法定原则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税收与法治密切相关,税收国家标志着现代国家。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税收法定的理念逐渐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同时税收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但是,税收法定不是终点,而是财政法定的起点。人民对于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形成从税收法定到预算法定的财政法定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冀睿[3](2019)在《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文中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审计制度源自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立宪政治的发展中,审计制度得到了重要的改造,从传统迈向了现代化的演进道路。晚清至民国时期,国家动荡,政局起伏。随着欧风美雨的影响,立宪救国成为主流话语体系的共识。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审计制度拉开了改革的帷幕,接受了立宪政治的现代化改造,并受制于国家宪制的整体布局和权力分配。本文旨在立宪政治的视角下,以我国晚清到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中,探讨审计制度的生长和变化的轨迹;分析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对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生长路径进行梳理;同时,将立宪政治作为审计制度创设和成长的框架和动力,解释近代中国各种审计制度从选择、创立到演变的根本原由,探讨各种审计权力配置模式及制度构造与宪制之间的关系;寻求审计制度演变的深刻意涵,揭示审计制度发展的历史启示。为贯彻这一意旨,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导言部分,说明了本文的研究缘由,梳理了与本文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并对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等进行阐释。第一章,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塑造。本章对审计制度的兴起和改造进行了研究,特别是结合英、法、德三国的宪制发展背景,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兴起,并就英、法、德三国的立宪政治发展对于审计制度的改造进行了探讨。本章还分析了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对于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司法配置模式、行政配置模式和独立配置模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此外,本章从人民主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代议制、税收的合法性控制四个方面研究了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性,审计制度不仅接受了立宪政治的改造,也对立宪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对西方国家的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之间关系的揭示,将为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构建及改造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第二章,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伴随着晚清立宪政治的发展,西方近代审计制度被引入中国。本章探讨了晚清立宪背景下的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并从立宪政治之诉求、统一财权的刺激以及治理贪腐之需要三个方面分析了预备立宪对于审计制度的需求。本章还深入地阐述了晚清政府对于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探讨了日本审计制度对晚清审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影响,并分析了晚清政府构建独立型审计制度的原因。此外,本章还对于晚清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研究了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晚清审计制度的改革设想虽然未能付诸实践,但对于晚清政府从财政视角认识和理解宪制体系的运行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也为此后民国时期审计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提供了参照和比较。第三章,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在西方近代审计制度的影响下,北京政府完成了晚清预备立宪时期未完成的谋划,建立了共和制背景下的新型审计制度。本章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创设和变迁进行了研究,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时局发展,对北京政府初期审计制度的缺失和再现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本章还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入宪尝试以及在宪制中的初创,共和宪制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不再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国家工具,已成为保障人民的财政知情权、财政监督权和财政问责权的利器。此外,本章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立宪风潮,分析了宪制的变迁对审计制度的重要影响,探讨了不同宪制下权力的整体布设对于审计制度变化的影响。北京政府时期审计制度的演进历程,为国民政府五权宪制下的审计制度续演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四章,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本章对五权宪法体系下的审计制度变迁进行了深入考查。结合五权宪法理论体系,本章对孙中山先生的审计制度构想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监察制度和审计制度之间的关系,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的监察型审计制度凝聚着中西审计制度的不同特色,统合了行政监察和财政监督,弥补了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领域的不足。本章深入研究了国民政府时期“监审合一”制度的初创,并对初创后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本章还对初创后的“监审合一”制度和“监审分立”制度之间的往复变化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五权宪制的建立,阐述了这一时期有关审计权力配置的论争,研究了“监审合一”制度在宪制体系中的确立和发展。第五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本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进行了总结和思索,分析了审计制度在财政监督与制约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并从提升监察效能、预算执行的财经监察以及审计问责方面阐释了审计制度对于推动监察制度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反思,阐述了不同的政治结构和审计权力配置对于审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并对近代中国“监审合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变迁进行了回顾和思考。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现行审计制度变革的可能性启示,通过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发展的检视,分析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结合对审计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借鉴,探讨了现行行政型审计制度的未来改革路径,以推动审计制度在我国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邵旋[4](2018)在《呼吁税收立宪》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国家主要是租税主义国家,税收和宪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税收是国家在法律规定下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必须加以宪法约束。我国税收立宪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通过对税收立宪的内涵、各国税收立宪的内容等方面的探讨,结合本国国情总结了税收立宪的必要性: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有利屏障;是我国政治经济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陈凯[5](2018)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文中研究表明受英国议会课税传统的深刻影响,美国人民从殖民地时期开始就十分重视征税权。《邦联条例》中的稽征程序规定各州保有征税权,弊端是造成国家财政危机。1787年美国宪法授予联邦国会为“偿付国债,并筹划合众国国防与全民福祉”而行使的征税权,同时也对其施以诸如目的性规则、分配规则、一致性规则等重要限制,1913年第十六修正案一定意义上又拓宽了国会征税权范围。总体上,美国国会享有充分且宽泛的征税权。国会行使征税权,颁布征税法案,但征税法案合宪性的解释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根据审查对象,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对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所得税和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尽管存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的例外情形,但总体而言,联邦最高法院一般趋向于维护国会的征税权;对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可细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规制私主体行为和公主体行为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它们分别经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联邦最高法院更多时候与国会立场一致;对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指在少数例外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将费或罚款认定为一种税收,据此进行合宪性审查。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充分征税权,未明确规定限制条款,但财产权保障条款、公共利益条款和税收义务条款等都能成为限制全国人大征税权的解释源泉。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进一步丰富并完善人大征税法案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构建对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结构。
张天真[6](2015)在《论我国税收立宪的制度完善——从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谈起》文中提出税收与公民基本财产权密切相关,税收基本行为需要宪法予以规范约束。世界各国宪法多有关于税收事项的明确规定,而我国宪法涉税规定仅有一个条款,且是作为人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来规定的,税收立宪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分析我国税收立宪的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原则,税权划分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内容的缺失表现及其危害后果,对我国税收立宪提出合理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杨孝坤[7](2015)在《我国税收立宪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而我国《宪法》只规定了一条公民具有依法纳税义务的条款。现阶段,税收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推进法治国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反观我国目前的《宪法》,无论是税收的法定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还是税权和纳税人权利的条款,都缺失严重。因此,本文认为加强对我国税收立宪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税收立宪的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宪的解决之道。
肖瑶[8](2015)在《我国税收立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市场经济确立以来,越来越重视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而税收作为对公民财产权侵犯的法定形式,也受到更多关注。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税收法治是其中重要一环。当前,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我国应该及时推进税收立宪。研究税收立宪的有关问题,对于国家经济繁荣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向前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宪法学、公共财政学等领域出发,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税收立宪为考察对象,探讨我国税收立宪的必要性以及构想,最终完善税收立宪制度。首先从规范分析的角度重构了宪法上的税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和出发点,宪法上的税概念应当保持税收与税用相结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特性。从宪法层面对税的概念进行界定能够实现以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和效力的优先性指导一般法意义上的税的法律实践,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角度阐述税收与宪政的关系,分析税收立宪的必要性问题。西方的宪政历史可以看作是一部税收革命的历史,对征税权的不断斗争推动了英国、美国、法国宪政建设的发展进程。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租税国家理论的不断发展,税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显现,市场经济、社会发展都对税收立宪提出了要求。通过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可知,税收立宪在我国尚处于空白状态,无论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缺失,还是授权立法问题突出,或者是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缺失,这些都阻碍了我国税收立宪的进程。因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宪的基本构想,选取其中重要片段进行分析,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宪定、税收权力合理划分、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范等措施。
刘鹏[9](2015)在《我国税收立宪之路:历史反思、经验借鉴与方向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下一步税制改革需要税收宪法提供法理前提。反思中国税收立宪之路,早期税收宪政在中央与地方税收权限划分方面有初步的尝试,新时期税收宪政与早期税收宪政比较而言相形见绌,只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规定,重构宪法税收条款刻不容缓。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发展中国家存在无涉税条款型税收宪法模式、仅规定义务型税收宪法模式和有完备规定型税收宪法模式等三种模式,发达国家主要有制度型税收宪法模式和祥税型税收宪法模式等两种模式。根据中国具体情况,纳税权益、税收原则、税收立法和税收划分等四方面需要写进宪法,并选择发展中国家有完备规定型税收宪法模式进行税收立宪之路的方向探索。
郝朝信[10](2014)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纳税人权利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基于自然法层面,系指纳税人依据自然法所享有的适度纳税、平等纳税,以及要求国家遵循自然法适度征税、平等征税、合理用税的权利;基于国家法层面,系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规范所享有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各种税之利益的总和。因此,可从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两个层面重构纳税人权利体系,前者为纳税人最具基本性的权利,具有指引、评价法律权利的功能;后者为纳税人依据实定法所享有的权利,应当体现自然权利意旨。近代历史上纳税人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逐渐孕育出法治基因,纳税人权利保护开始法治化进程。当代西方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一是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或宣言,使纳税人权利从理论概念上升到法律概念;二是税收征用立法比较完善,国家税权的行使受到严格制约;三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现纳税人财产权对国家财政权的反向牵制;四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纳税人权利保护重心由税收征收阶段向税收使用阶段转移。但与此同时,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存在差异,其形式合法性尚难以与实质的正当性完全契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应当注意形式合法与实质正当的一致性。在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下,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开启了中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化进程,此后历代政府纷纷制定宪法确认并发展纳税人法律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进路重新开启。当前,纳税人权利、税收法治、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公共财政等理念或主张已广为接受,税收立法的民主性日益加强,税收征收倡导纳税服务、实行纳税申报,税收使用渐趋合理,纳税人权利大力张扬,税权受到一定制约。但总的来看,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并不高,尚有许多困境亟待突破,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理论上缺乏勾连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立法上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法律约束不健全,纳税人的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渠道不畅通;实践中执法者法治思维缺乏,税法执行存在偏差。为此,理论上应当拓展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内涵,链接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制度上应当加强纳税人权利宪法保护,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征收程序,细化税收使用公开,实行纳税人公益诉讼等。实践上应当以税收法治思维取代税收行政思维、以依法征税取代税收行政计划、以追究法律责任取代追究非法律责任等。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纳税人权利基本理论进行诠释,界定纳税人权利的涵义,分析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构建纳税人权利体系。第二章以历史视角对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缘起进行梳理分析,探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生成。第三章以比较法的维度,分析考察英国、美国、法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梳理归纳当前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新发展、新特点及新问题。第四章转向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问题的分析研究,探究究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开端,梳理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实样态,指出存在的理论困境、现实问题并提出进路或方案。
二、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文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界定 |
1、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2、税收法定原则之“法”的界定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性质与定位 |
1、人民同意 |
2、宪法原则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1、课税要素法定 |
2、课税要素明确 |
3、正当程序原则 |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与目的 |
1、限制征税权 |
2、保护财产权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源流 |
(一)英国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
1、《大宪章》与税收法定原则 |
2、《权利法案》与税收法定原则 |
(二)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1、税收法案与美国独立战争 |
2、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三)其他国家(地区)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1、法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2、德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3、日本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四)域外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经验总结 |
1、税收立宪 |
2、议会制度 |
三、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与确立 |
1、税收法定原则的引进与发展 |
2、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落实 |
(二)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与问题 |
1、人大税收立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2、政府税收立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3、政府税收执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三)税收法定原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人大制度不够完备 |
2、税收行政权力扩张化 |
四、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 |
(一)税收立法层面 |
1、建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 |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入宪 |
(二)税收行政层面 |
1、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
2、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
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三)税收实施层面 |
1、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
2、规范法定外地方税 |
(四)税收监督层面 |
1、法规备案审查及其功能 |
2、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 |
3、完善税法的合宪性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致谢 |
(3)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一章 立宪政治下审计制度的塑造 |
一、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审计制度的发端 |
(二)审计制度的兴起 |
(三)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 |
二、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 |
(一)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 |
(二)审计权的司法配置模式 |
(三)审计权的行政配置模式 |
(四)审计权的独立配置模式 |
三、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 |
(一)审计制度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践行 |
(二)审计制度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
(三)审计制度与代议制的关联 |
(四)审计制度对税收的合法性控制 |
第二章 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 |
(一)君主立宪的时代背景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传统资源 |
二、预备立宪对于审计的制度需求 |
(一)立宪政治对审计的诉求 |
(二)统一财权的刺激 |
(三)治理贪腐的迫切需求 |
三、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 |
(一)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 |
(二)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选择 |
四、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五、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缺憾 |
第三章 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 |
一、共和政治的初定 |
二、审计制度设立之曲折 |
(一)审计制度缺失的缘由 |
(二)审计制度重置的起因 |
(三)审计制度的再现 |
(四)审计制度入宪的尝试 |
三、宪制中审计制度的引入 |
(一)宪制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宪法初创 |
四、立宪风潮下审计制度的起伏 |
(一)“曹锟宪法”中审计制度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演进 |
第四章 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构思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架构 |
(二)五权宪法体系中的审计制度构想 |
二、从“监审合一”到“监审分立”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初现 |
(二)“监审分立”制度的重置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续演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重现 |
(二)“监审合一”制度的延续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确定 |
第五章 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与反思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反思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的可能性启示 |
(一)我国现行宪制中的审计制度现状检视 |
(二)我国现行宪制中的监察制度重塑对审计制度的影响 |
(三)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变革之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呼吁税收立宪(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立宪的内涵 |
(一) 税收和立宪的内涵 |
(二) 税收立宪 |
二、各国税收立宪的内容 |
(一) 近代国家税收立宪内容 |
(二) 现代国家税收立宪内容 |
三、我国税收立宪包括的内容 |
(一) 确立税收立宪的模式 |
(二) 确立税收法定原则 |
(三) 确立税收公平原则 |
(四) 税权划分原则 |
四、税收立宪的必要性 |
(一) 税收立宪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有力屏障 |
(二) 税收立宪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
五、结语 |
(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国会征税权的渊源 |
第一节 邦联时期的稽征程序 |
一、议会课税传统下稽征程序的形成 |
二、稽征程序的内容及其窘境 |
第二节 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一、制宪时期国会征税权之争 |
二、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国会征税权 |
三、第十六修正案中的国会征税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希尔顿案奠定的世纪基调 |
一、案情与焦点 |
二、三个重要命题 |
三、世纪基调 |
第二节 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一、延续希尔顿案的所得税合宪性审查 |
二、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破除:波洛克案 |
三、波洛克案之后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三节 所得税以外税种的合宪性审查 |
一、暗合于希尔顿案世纪基调的审查进路 |
二、仰赖于宪法出口条款解释的审查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规制私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征税权合法运用优位 |
二、规制目的、结果与合法运用并重阶段 |
三、规制目的的摒弃 |
四、综合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规制公主体行为税收的合宪性审查 |
一、权力分立原则 |
二、动机非强制原则 |
三、政治进程纠偏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会其他实质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税和费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费的区分标准 |
二、费是一种税: 纽约州诉美国案 |
第二节 税与罚款的区分及其合宪性审查 |
一、税与罚款的区分标准 |
二、罚款是一种税: 西贝利厄斯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经验的中国启示 |
第一节 税收立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税权民主原则: 作为人民主权体现的征税同意 |
二、税收法定原则: 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形式保障 |
第二节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征税权控制的可能路径 |
一、征税权控制方法的系统结构 |
二、服务于财政目的税法: 合理差别待遇的控制原则 |
三、服务于规制目的税法: 合比例的控制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6)论我国税收立宪的制度完善——从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税法教授联名上书质疑房产税 改革的合法性 |
二、我国税收立宪的现状及问题 |
(一)税收基本原则缺失 |
1.未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 |
2.未规定税收公平原则 |
(二)税收权限划分条款缺失 |
(三)单一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本位 |
三、税收立宪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原则入宪 |
1.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2.增加税收公平原则 |
(二)宪法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 |
1.税收权限的横向划分 |
2.税收权限的纵向划分 |
(三)纳税人权利的宪法规定 |
四、结论 |
(7)我国税收立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立宪基本理论 |
(一)税收立宪的概念 |
(二)税收立宪的法理基础 |
(三)我国税收立宪的必要性 |
二、我国税收立宪的现状 |
(一)税收法定原则缺失 |
(二)税收公平原则缺失 |
(三)税权划分和纳税人权利条款缺失 |
三、我国税收立宪的完善 |
(一)创新税收立宪模式 |
(二)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
(三)税收立宪具体条款的设计 |
(8)我国税收立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本文研究的重点 |
一 税收立宪概述 |
(一)一般法意义上的税收 |
(二)宪法意义上的税收 |
(三)税收立宪的概念解析 |
二 税收立宪的必要性分析 |
(一)历史演进-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
(二)现实需求-税收立宪的必要性分析 |
三 我国税收立宪的缺失及弊端 |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未得到完全确立 |
(二)税收立法领域授权立法严重越位 |
(三)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不清 |
(四)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缺位 |
四 完善我国税收立宪的构想 |
(一)税收立宪模式的选择 |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宪定 |
(三)税收权力的横向、纵向配置 |
(四)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落实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我国税收立宪之路:历史反思、经验借鉴与方向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的税收立宪与发展评析 |
(一)早期税收宪政之路 |
(二)新时期税收宪政之路 |
二、国外税收宪法的比较与借鉴 |
(一)发展中国家税收宪政分析 |
(二)发达国家税收宪政分析 |
三、中国税收立宪的内容设想和路径选择 |
(一)我国税收立宪的内容设想 |
(二)我国税收立宪的路径选择 |
(10)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权利基本理论诠释 |
一、纳税人权利含义的双重解读 |
(一) 权利概说 |
(二) 基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含义 |
(三) 基于国家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含义 |
二、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
(一) 人权理论 |
(二) 公共财政理论 |
(三) 人民主权理论 |
(四) 权利本位理论 |
三、纳税人权利体系的重构 |
(一) 纳税人的自然权利 |
(二) 纳税人的法律权利 |
第二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历史缘起 |
一、英国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
(一) 中世纪时期的英国税制: 国王的有限征税权 |
(二) 《大宪章》: 国王须经全国公意许可才能征税 |
(三) 议会主权与法律至上:税收契约的法治保障 |
二、北美大陆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
(一) 北美殖民地自治契约 |
(二) “未经同意的税收”与殖民地税收革命 |
(三) 美国纳税人权利的法治保障 |
三、法国早期的纳税人法律权利 |
(一) 封建税收制度及其弊端 |
(二) “同意课税”与量能课税的法律化 |
(三) 法治的初步形成与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 |
四、从人治到法治: 纳税人权利保护方式的历史流变 |
(一) 统治者的良心: 古代社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式 |
(二) 为权利而革命: 古代社会纳税人的自救之道 |
(三) 税收法治化: 纳税人权利保护方式的历史选择 |
第三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比较法分析 |
一、法治理论与税收法治 |
(一) 法治的基本内涵 |
(二) 法治的基本价值 |
(三) 税收法治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
二、英、美、法等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 |
(一) 纳税人权利专门法律文本宣示 |
(二) 税收立法权的法律控制 |
(三) 税收征收权的法律控制 |
(四) 税收使用权的法律控制 |
三、英、美、法等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评述 |
(一) 纳税人权利概念法律化 |
(二) 国家税权约束制度化 |
(三)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权对国家财政权反向牵制 |
(四) 纳税人权利保护重心由约束征税权向监督用税权转移 |
(五) 税权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存在一定的背离问题 |
第四章 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国内法考察 |
一、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肇始 |
(一) 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
(二) 清末法治观念的形成与纳税人法律权利的确立 |
二、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现状 |
(一) 纳税人法律权利及其宣示 |
(二) 税收立法法律制度 |
(三) 税收征收法律制度 |
(四) 税收使用法律制度 |
三、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困境 |
(一) 理论困境: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缺乏基础理论统制 |
(二) 税收立法权限制困境 |
(三) 税收征收权限制困境 |
(四) 税收使用权限制困境 |
(五) 税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缺位 |
四、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进路 |
(一) 统制税收征收与税收使用的基础理论构造 |
(二) 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规制 |
(三) 税收征收权的法律规制 |
(四) 税收使用权的法律规制 |
(五) 税收法治思维方式培养与依法问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四、关于我国税收立宪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D]. 王磊.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9(01)
- [3]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D]. 冀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呼吁税收立宪[J]. 邵旋. 北方经贸, 2018(09)
- [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征税法案的合宪性审查[D]. 陈凯. 厦门大学, 2018(07)
- [6]论我国税收立宪的制度完善——从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谈起[J]. 张天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07)
- [7]我国税收立宪法律问题研究[J]. 杨孝坤. 法制与社会, 2015(13)
- [8]我国税收立宪问题研究[D]. 肖瑶. 华中科技大学, 2015(06)
- [9]我国税收立宪之路:历史反思、经验借鉴与方向探索[J]. 刘鹏.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15(01)
- [10]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治化研究[D]. 郝朝信. 南京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