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欲取之 必先予之——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税费“上交难”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车云霞[1](2016)在《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金融资源的过度集中、金融资源配置权的垄断以及金融结构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金融组织体系配置金融资源效率的三大重要原因。相应地,我国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体系具有信贷资源的过度集中、信贷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信贷配置权的垄断等特征。贷款资源的分散配置、信贷结构的调整、垄断权力的削减需要变革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引进多元化多层次的贷款市场主体,以增加市场主体供给的范式,促进金融资源的分散化配置与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从而调节资源配置的效率。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作为民营性质的新型金融组织,是民间放贷人进入贷款市场的重要形式,是增加贷款市场多元化主体、满足民间融资需求、改善竞争环境以及调整金融组织结构的重大制度变迁。此外,在民间金融利弊双重效应的纷争与立法规制犹疑不决的困局之下,是沿袭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管制思维,以更为严苛的法律监管方式刹住民间高利贷活动;还是放松法律管制,以更为适度合理的监管制度激励与引导民间借贷的正向效应,这亟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出变革与回应。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是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主体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是在政府主导建构下民间金融市场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准入法律规制是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重要内容,具有促进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疏导民间借贷活动、增加普惠金融供给的特定制度功能与价值。在规制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视域下,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准入规制具有矫正市场外部性、增进社会权益的社会性规制目标,具有促进贷款市场竞争的经济性规制目标。在社会性规制目标的指引下,准入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新型主体的创设需要利用信息规制工具、许可规制、税费补贴激励机制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为逐利性的民间资本提供有效出口与填补民间融资需求的缺口,防范民间资本进入贷款市场的风险;在经济性规制目标的指引下,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创设承载着改善金融组织结构与促进竞争机制效率的制度功能。本文即通过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研究,试图厘清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与民间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组织体系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市场的规制目标,反思我国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困境与不足,结合域外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经验,从规制理念到制度完善提出改革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律含义是指获得监管部门的放贷业务许可证,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或者融入资金经营放贷业务的法律主体,具有营利性、经营性、“只贷不存”的法律特征。经济学的进入壁垒和市场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法学理论、政府规制失灵理论等多学科视角阐释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及其限度。第二章,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功能解析。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是民间金融组织中的特殊主体,确立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给予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合法经营身份,有助于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对重构民间金融规制范式产生特定的功能;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是金融组织中的专营贷款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矫正失衡的金融组织结构与改善竞争具有重要作用;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由于具有自身的契约治理结构与交易信息优势,对于弥补民间融资的需求意义重大;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准入规制意味着公权力对民间金融开始转变管制思路与“放松规制”,促使公权力的干预进行“供给侧”的变革。第三章,我国现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规制的缺陷。为实现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规制的目标与功能,减少准入规制的缺陷与制度的阻碍,笔者对现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准入法律制度做了较为全面及系统的研究与阐释。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有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制度的安排还存在许多缺陷之处:1.除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民间金融主体准入贷款市场的系统性法律制度,无法全面发挥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对民间金融的疏导功能;2.地方政府监管的能力不足,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效率无法保证;3.监管规则缺乏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发展方向的定位;4.在组织形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的准入条件设计上存在过度的政府干预,增加了非存款放贷机构的监管负担,降低了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经营效率,掣肘了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而深层原因在于公权力与民间融资权利的博弈与冲突,金融抑制主义的泛滥,准入规制的无差别化以及监管权分配错位等。第四章,域外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实践与启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民间借贷活动都广泛存在。但各国基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法律传统确定了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不同的准入法律规制方式。英国将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纳入消费信贷范畴,进行系统性准入立法规制;美国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划分为消费类放贷和商事类放贷,并对其进行分别准入立法规制;日本对民间借贷进行审慎性系统性的准入规制;新加坡对非存款类放贷人实行负面清单准入规制模式;香港地区则倡导放贷行业的契约自治原则,实行“宽口径”的准入模式。尽管以上典型国家或地区的准入立法具有差异性,但在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规制的理念上都几乎采取的是非审慎性监管理念,注重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制度对民间借贷的疏导功能。这使得各国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规制在准入规制主体、准入规制方式、准入规制条件、准入规制程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对我国的准入规制立法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启示。第五章,我国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完善。社会本位与平衡协调应该成为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准入规制理念,强调准入标准的设计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防止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过度的规制;确定我国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的统合性规制模式;在规制主体的确立、准入内容、准入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的核心法律制度;构建我国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配套法律制度,如激励性的主体身份转换的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借款人利益保护制度以及市场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
毛豪乾[2](2015)在《对于中小企业环境执法问题研究 ——以"服务与合作"模式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占总污染的一半多。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如“人力、财力、物力”都很有限,造成其履行环境责任十分困难;且中小企业环境污染具有分散性、多样性、长期潜伏性等特点,以及“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中小企业环境执法十分困难。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两难问题,应该改变传统“命令——服从”的单向性、封闭性行政管理模式,为“服务与合作”的双向性、合作与共赢的模式。该模式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服务”和“中小企业的合作”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执法机关,也是服务机关,当单个社会成员无法或难以实现这种个人利益时,行政机关的职责是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人民委托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目的就是要行政机关为自己服务。行政行为的本质是行政机关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行为。因此,政府在对于中小企业环境执法过程中,多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等非传统的行政行为,辅佐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传统行政行为,并在企业不配合政府环境服务的情况下,运用“行政强制行为”,迫使其履行环境配合义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积极配合政府的环境服务,而且还应当积极参与政府环境服务行政行为。此外,还应当发挥公众参与在“服务与合作”模式下积极作用,监督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在治理中小企业环境污染方面,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公众与企业之间形成合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局面。
杨慧[3](2013)在《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以湖北省咸宁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视角,以湖北省咸宁市为研究个案,总结了湖北省咸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咸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湖北省咸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有: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逐步完善;实施重点公共文化工程,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不断拓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文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广泛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具有咸宁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初步形成;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基础不断夯实。湖北省咸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软件方面,领导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监管考核机制还不完善。硬件方面,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公众参与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上述弊端的产生大多与“单一性”有关。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理论范式。借助多中心治理理论,将来咸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以采取“1+X”模式。在政策法规方面,制定《咸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并出台其它相关的政策法规。在供给主体上,以政府为主,以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力量、基层文化队伍等为辅。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以政府兴建为主,以其它社会力量兴建为辅。在内容方面,以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与服务为主,以其它各种优秀文化产品与服务为辅。在公共图书馆运行方面,可以实行总公馆模式。在投入体制上,以政府的财政投入为主,以其它各种社会力量的投入为辅。在人才队伍建设上,以文化事业单位的专职人员的建设为主,以临时人员和志愿者的建设为辅。
谢春修[4](2002)在《将欲取之 必先予之——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税费“上交难”问题》文中认为
二、将欲取之 必先予之——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税费“上交难”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将欲取之 必先予之——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税费“上交难”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界定与理论依据 |
一、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概念与类型 |
(一)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律含义 |
(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多层次类型 |
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
(一)与民间金融的内生与转换关系 |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补与竞争关系 |
(三)与金融组织体系的促进关系 |
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属性与要素 |
(一)主体准入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
(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特质 |
(三)多维度视野下准入法律规制的要素 |
四、多学科交叉视野下准入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进入壁垒理论与准入规制的成本考量 |
(二)金融脆弱理论与准入规制的条件设定 |
(三)政府规制失灵理论与准入规制的限度 |
第二章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功能解析 |
一、双重视域下的准入规制功能分类 |
(一)市场缺陷视域下的社会性规制功能 |
(二)规制失灵视域下的经济性规制功能 |
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的社会性规制功能 |
(一)重构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范式 |
(二)促进我国金融资源供给的普惠性 |
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的经济性规制功能 |
(一)矫正我国失衡性的“二元化”金融组织结构 |
(二)改进垄断性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 |
四、准入规制功能实现的语境要求 |
(一)政府“适度放松”的规制语境 |
(二)非存款类放贷市场主体权利的法治保障环境 |
(三)包容性增长的金融生态环境 |
第三章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规制的启动与基本内容 |
(一)准入规制的试点与立法的推进 |
(二)现阶段准入规制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现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规制的主要问题 |
(一)准入规制理念的偏差 |
(二)准入机构类型的不全面约束规制的功能 |
(三)准入条件的不合理对机构发展形成制度性阻碍 |
(四)准入规制权限配置的不适当制约规制的绩效 |
三、我国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价值冲突 |
(二)公权力与民间融资权利的博弈与冲突 |
(三)金融抑制主义的泛滥适用 |
(四)中央与地方对民间金融监管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
第四章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规制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一、西方典型国家准入规制的内容与检视 |
(一)英国放贷人的统合性准入规制及其效果 |
(二)美国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分类规制及其效果 |
二、亚洲国家或地区准入法律规制的内容与检视 |
(一)日本贷金业的行为准入规制范式及其效果 |
(二)新加坡放贷人的机构准入规制范式及其效果 |
(三)香港地区放贷人司法规制的途径与效果 |
三、域外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经验启示 |
(一)强调准入规制的激励与约束功能的并重 |
(二)遵循衡平协调的准入规制理念 |
(三)设置宽严相济的准入规制标准 |
(四)构建系统与全面的准入法律监管体系 |
第五章 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嵌入两大重要的准入法律规制的理念 |
(一)以社会本位的理念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 |
(二)以衡平协调的理念提高准入规制的效率 |
二、确立统合型准入法律规制模式 |
(一)准入法律规制模式的类别:分散型与统合型 |
(二)我国选择统合型准入法律规制模式的必要性 |
三、实现准入法律规制功能的基本制度 |
(一)社会性功能:信息披露和借款人利益保护制度 |
(二)经济性功能:主体转换和市场退出制度 |
四、改善法治经济视野下准入规制语境的宏观策略 |
(一)完善机构主体权利的私法保障体系 |
(二)确立规制主体权力的行使边界 |
五、优化准入法律制度的微观建议 |
(一)放贷“牌照”的准入许可规制 |
(二)最低注册资本准入制度 |
(三)股东权益结构的合理设置 |
(四)准入规制主体的选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五)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对于中小企业环境执法问题研究 ——以"服务与合作"模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的缘起 |
1. 问题的引出 |
2. 为什么要谈“服务与合作” |
3. 为什么是“中小企业”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动态:“服务与合作”精神的起源与发展 |
2.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两难困境 |
(一) 中小企业的界定 |
1. 中小企业的概念 |
2. 中小企业的划分 |
3. 中小企业的特点 |
(二) 中小企业对经济的作用 |
(三) 中小企业对环境的影响 |
1. 中小企业环境问题及特点 |
2. 环境执法困难的原因 |
(四) 两难困境解决方式——“服务与合作” |
1. 行政机关的服务 |
2. 中小企业的合作 |
二、“服务与合作”模式的理论基础 |
(一) 公共利益本位论 |
1.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斗争性 |
2. 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
(二) 利益一致关系 |
1.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 |
2. 保护利益一致关系 |
(三) “服务型政府”理论 |
三、环境执法行为——“服务与合作”中的服务行为 |
(一) “服务与合作”模式下的环境执法主体 |
1. 执法主体法定化和执法依据 |
2. 执法主体法定化的缺陷 |
3. 执法主体缺陷的解决方式 |
(二) “服务与合作”模式下的环境执法权 |
1. 环境执法权 |
2. “服务与合作”下环境执法权的特性 |
3. “服务与合作”下环境执法权的取得 |
(三) “服务与合作”模式下的环境服务行为 |
1. 环境服务行为 |
2. 环境服务手段 |
3. 环境服务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区别 |
4. 环境服务行为的无偿性及例外 |
(四) “服务与合作”模式下的传统行政执法行为 |
1. 传统行政执法行为 |
2. 传统执法行为与环境服务行为的关系 |
3. 环境行政处罚 |
4. 环境行政强制 |
5. 环境行政许可 |
(五) “服务与合作”模式下的环境行政裁量 |
1. 均衡利益的自由裁量 |
2. 基于“环境保护”最低要求的裁量基准 |
四、中小企业的合作 |
(一) 中小企业的配合义务 |
1. 配合的表现 |
2. 配合的要求 |
3. 市场调节下的企业配合 |
(二) 中小企业的参与权利 |
1. 环境服务参与权利的产生及依据 |
2. 环境服务参与权的表现形式 |
3. 中小企业环境参与的意义 |
五、“服务与合作”模式下的公众监督 |
(一) 公众监督权及其必要性 |
(二) 公众监督与环境信息公开 |
1. 环境执法信息公开 |
2.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三) 公众监督与听证会 |
1. 听证会的参与者 |
2. 听证的“回应” |
3. 听证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以湖北省咸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一) 一般研究及综合研究现状 |
(二) 体系的分要素研究现状 |
(三) 区域研究 |
四、 研究视角: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五、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六、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一) 研究个案选择的创新 |
(二) 研究视角的创新 |
(三) 研究内容的创新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一、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基本公共服务 |
(二)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
(三)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二、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来源 |
(二)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内涵 |
第三章 咸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
一、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现状 |
(一) 市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
(二) 县级和乡镇(街道)文化站建设 |
(三) 社区文化建设 |
二、 重点公共文化工程建设现状 |
(一) 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
(二)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
(三) 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 |
(四)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
(五) 农家书屋建设工程 |
(六) “非遗”保护工程 |
(七) 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 |
三、 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渐多、服务能力提高 |
(一) 发挥各类公益性文化单位主渠道作用 |
(二) 积极扶持民办文化,放宽市场准入 |
(三) 重视业余文艺团队力量 |
四、 咸宁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初步形成 |
(一) 多样当地文化活动的举办 |
(二) 咸宁特色的文化品牌初步形成 |
五、 工作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
(一) 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 |
(二)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三) 健全目标考核管理 |
第四章 咸宁市城乡公共文体服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
一、 软件方面 |
(一) 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
(二) 政策法规不完善 |
(三) 监管评估考核机制形同虚设 |
(四) 体制机制不健全 |
二、 硬件方面 |
(一) 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
(二)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建设 |
(三) 财政投入建设 |
(四) 人才队伍建设 |
(五) 公众参与建设 |
第五章 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的咸宁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 |
一、 “单一”性弊端:问题的症结 |
(一) 单一的服务供给主体 |
(二) 自上而下的单中心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决策机制 |
(三) 单一的政府公共财政投入 |
(四) 单一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应用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可行性 |
(一) 强调政府是唯一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追求多元 |
(三)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多元化 |
(四) 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须向多元化投入格局转变 |
三、 多中心治理:解决问题的途径 |
(一) 政策法规建设的“1+X”模式 |
(二) 供给主体的“1+X”模式 |
(三)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1+X”模式 |
(四) 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内容的“1+X”模式 |
(五) 服务运行模式的“1+X”模式 |
(六) 财政投入的“1+X”模式 |
(七) 人才队伍建设的“1+X”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
附录 2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
致谢 |
四、将欲取之 必先予之——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税费“上交难”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准入法律规制研究[D]. 车云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7)
- [2]对于中小企业环境执法问题研究 ——以"服务与合作"模式为视角[D]. 毛豪乾. 昆明理工大学, 2015(01)
- [3]多中心治理理论视阈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以湖北省咸宁市为例[D]. 杨慧. 广西师范学院, 2013(01)
- [4]将欲取之 必先予之——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税费“上交难”问题[J]. 谢春修.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