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嵇扬[1](2021)在《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文中认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成瑞雪[3](2020)在《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主要支撑,也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医院制剂及其调剂市场的存在满足了少数民族患者的用药需求。调剂市场的发展,对延长民族药产业价值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建设、对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市场,均有重要意义。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调剂了民族医医院之间制剂的余缺,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药安全、充分、公平和有效的使用,有利于缓解少数民族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本文运用系统抽象法,注重矛盾分析,结合田野调查材料全面考察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重要作用、市场结构、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趋势,为调剂市场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民族药医院制剂是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主体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民族医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由调出方、调入方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调剂价格等构成。拟调剂制剂具有商品化率低、可替代性弱、地域性强的特点。医院之间调剂制剂的程序、规则、范围都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制剂价格也由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由此形成了发育程度不同的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调剂市场进行了严格控制,从医院制剂注册、再注册和备案到管理制剂进入市场的数量、品种,再通过实施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管控着制剂市场的运行。药监部门对调剂程序的严格管控,缩减了制剂调剂规模、导致制剂市场调入调出不平衡、制剂调剂价格无法反映制剂供求关系、延长了制剂在调剂市场流通的时间、减少了医院利润,导致各民族医院内部出现大量的协定方剂以满足患者临床所需、增加民族医特色疗法提高医院收入,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在监管下具有显着的地方性和封闭性。从调剂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它最终会走向衰落,但还需要条件,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按药监部门对调剂市场的过严控制,阻碍了市场发展,加剧了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矛盾,医院为保障患者用药与维持运营只能购入国准字成药和使用协定方剂。但根据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医保目录中所纳入的民族药品可报销的范围和比例来看,过快取缔调剂市场不可行,医院制剂“简、便、廉、效”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应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规模,定期将部分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降低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在逐步发展中提高少数民族患者收入水平和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为促进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最终消亡创造条件。
李泓乐[4](2020)在《云南省新型中药饮片现状与发展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的]随着大健康产品的发展,新型中药饮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然而由于在传统与现代、传承与创新的问题上缺乏统一认识,全国各省监管政策、试点方式方法未能统一,严重制约了中药饮片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加强标准和监管政策研究,已成为指导生产、管理实践和促进中药饮片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最重要保障。以云南省为例,分别对直接口服粉末饮片、中药破壁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三种新型中药饮片的现状与发展政策进行探讨,以其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为核心,研究现阶段云南省新型中药饮片发展的制约因素和政策需求,探索性地提出发展政策方面的建议。[方法]实地调查研究和文献研究。在云南省内,走访调研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和临床医师等调研对象。内容包括,①新型中药饮片生产目录、销售情况;②各类新型中药饮片在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中遇到的问题,企业需要的技术性和政策性支持,对云南省新型中药饮片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对新型中药饮片临床应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文献研究:①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②对比、分析传统中药饮片和各类新型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查阅其安全性、有效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文献等。[结论]①新型中药饮片是传统中药饮片的重要补充,具有使用方便、干净卫生的优势,有其实用性和存在价值。其中,直接口服粉末饮片适应了大健康产业发展和群众自我药疗的趋势要求,生产企业多,产品的销量可观,国家应当支持其发展。②与中药配方颗粒、中药破壁饮片情况相似,直接口服粉末饮片易于掺假混杂、监管有难度,但不应成为禁止饮片打粉的理由。对打粉有优势的品种,只要符合安全性的要求,应支持其发展,积极引导。建议国家出台系统性的新型中药饮片标准研究修订指导文件,指导各地方的监督管理和标准研究,加强质量可控性研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掺杂使假。应当加强新型中药饮片与传统中药饮片的急性毒性、长期毒性等安全性及有效性方面的对比研究。在标准研究制定中,应结合品种特点,按照中医药规律,加强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研究,对其安全性做出系统评价。③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尽快明确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管理办法,早日结束试点工作,放开并指导好各地开展好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积极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④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依法可以在全国流通,前提是还需要完成国家药监局备案程序、解决各地方的地方标准中药饮片同名异物(或炮制方法不同)或同物异名等问题。⑤新型中药饮片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坚持临床价值导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新型中药饮片的守正创新发展。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扈照[6](2019)在《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必经之路。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打通政府与百姓之间“最后一公里”的有效举措之一,亦是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内容之一,更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举措。目前我国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已开展了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形成了一系列政务服务中心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亦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涿州市在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后,开始了政务服务标准化进程。本文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发布的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工作进行研究,首先对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概念、内容、理论基础进行了界定、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收集、梳理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研,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建设进行了分析与研究,进而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13项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基本要求、标准体系、服务投诉处置、服务现场管理、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网上服务、信息公开、中心运行等方面进行了测量,发掘出中心当下网上服务、中心运行、标准体系构建、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对这些不足进行了原因分析,进而从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构建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等方面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提升建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7](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提出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齐澍晗[8](2016)在《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背景下,“逐步清晰”的环境风险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德国社会学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学者,通过对现代化困境的反思、针对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出现的、相互之间还有“某种”关联的社会风险展开深入研究;创造性的形成了“风险社会”这一系统而完整的社会学理论。当前,中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风险社会状态:改革开放过程中迅猛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在短时间的急剧转型——别的国家在近百年逐一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将一次性在当代中国集中爆发出来;而环境风险,则是风险社会里最典型的风险。从食品安全视角来看,环境风险通过土壤、空气和水源等环境因素,影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初级农产品;环境风险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迁移、传递,从而最终影响到人类生命和身体健康。因此,本文通过对西方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借鉴和吸取,认为“风险社会”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国家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风险社会”理论是针对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系列困境的全面描述;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其资本主义现代化制度的一种自省与反思;“风险社会”理论是通过描述风险现象和风险特征,以探寻能够改善社会关系、完善现代化制度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中国正处于高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日益复杂,且具备“潜在性”和“不可预估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吸取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成果,认真分析中国环境风险的分配现状、并对我国现行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进行全面考察与反思,寻求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风险的具体路径。通过分析,本文指出对环境风险予以法律规制时具体存在着三个法学困境:是关于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困境;二是关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困境;三是关于风险责任分配的困境。随后,本文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环境法学、传统法理学,指出能够克服上述三个困境的法学理论。最后,通过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风险法律规制手段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是确立风险法治原则,以该原则作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运行原则;二是建立环境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体系实现应对风险的科学理性;三是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以此机制确保对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更及时、更精准;三是完善指引性公共政策,通过推动指导性的公共政策法制化,实现对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引导,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风险的良好社会运行模式。
沙洋[9](2016)在《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及绩效研究》文中认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企业围绕所承担的任务,对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技术要求,勘察、设计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法或工艺的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检验和评定的方法等做出规定,是对工程建设企业中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作为工程建设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转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研究部分。该部分在阐述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明确了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学者进行的相关研究做文献综述,详细地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及相关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对标准、技术标准以及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的相关定义进行解释,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工程建设企业采用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国外及各行业企业技术标准认证状况分析”是本文主要的分析章节之一。首先对国外企业技术标准的认证情况进行分析,接着对国内各行业企业标准认证状况进行分析,最终通过国内外对比得出符合国内企业技术标准发展要求的启示。第四部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研究”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阐述我国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的状况以及面临的问题,提出关于认证公告的实施主体、程序及形式。第五部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绩效评价研究”是本文评价研究的核心部分。利用调查报告以及建立评价绩效的模型,分析工程建设企业实施技术标准认证公告的效益。本文利用契约理论、代理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激励理论,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论,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国内外现状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技术标准系统研究,从切合我国工程建设企业实际的角度为我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提供依据。在实用价值上,本研究为政府、工程建设企业和机构等相关主体正确认识技术标准重要性、明确技术标准认证公告的方式、发挥企业技术标准的效用等方面提供理论和方法指导,研究成果对相关主体有一定参考和借鉴作用;在学术价值上,本研究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对其他关联系统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方法依据。
孙爱国[10](2013)在《建立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思考》文中认为本文叙述了我国地方标准备案管理的依据和要求及备案管理的现状,列举了地方标准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3)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政府控制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 |
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研究的新领域 |
三、系统抽象法在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中的运用 |
第一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市场调剂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及其地位 |
一、民族药成药的主体部分是医院制剂 |
二、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品种 |
三、民族药医院制剂在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主体地位 |
第二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是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支撑 |
一、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体系中占重要地位 |
二、医院制剂在各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发挥的作用 |
三、医院制剂在民族地区医疗保障中的用药范围 |
第三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的保障 |
一、民族医医院的结构及其分布 |
二、民族医医院调剂使用制剂的原因 |
三、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调剂制剂所占比重 |
第四节 医院制剂的市场调剂是少数民族患者用药的重要保障 |
一、少数民族患者大多愿意接受民族医治疗 |
二、民族地区常发病、多发病民族药有独特疗效 |
三、少数民族患者使用民族药医院制剂药费低 |
第五节 医院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的发展 |
一、能增加制剂调出医院的收入 |
二、有利于提高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生产质量和水平 |
三、制剂调剂有利于民族医医院特色的形成 |
第二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结构 |
第一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调出方和调入方 |
一、调出方(卖方) |
二、调入方(买方) |
三、调入方和调出方买卖制剂的特点 |
第二节 调入方与调出方的调剂协议与批准 |
一、买卖双方协议的达成 |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三、制剂调剂是一个有严格监管的市场 |
第三节 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价格 |
一、制剂的调剂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执行 |
二、医院制剂调剂价格的评价 |
三、民族药品市场内部价格变化对调剂市场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一、调剂市场主要涉及藏、蒙、维吾尔族药医院制剂 |
二、五藏区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三、八蒙区蒙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四、维傣彝苗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 |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的注册与再注册 |
一、对民族药医院制剂注册的要求 |
二、有效期与再注册 |
三、高昂的注册与再注册成本阻碍民族药医院制剂发展 |
四、注册困难限制了市场调剂制剂的品种与结构 |
第二节 对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控制 |
一、对每一笔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的批准 |
二、调剂市场监管阻碍市场正常运行 |
三、大量院内协定方剂产生和民族医特色疗法产生 |
四、制剂调剂市场行政控制地方性和封闭性突出 |
第三节 从注册制到备案制的转变缩小了制剂调剂市场规模 |
一、备案制的出台及其主要内容 |
二、备案制必将导致调剂市场规模缩减 |
第四章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发展的趋势 |
第一节 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消亡的条件 |
一、中药医院制剂所走过的道路 |
二、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必须增加 |
三、医疗保险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提高 |
第二节 现阶段必须扩大民族药医院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 |
一、民族药国药品种数量有限 |
二、市场是民族医医院之间调剂制剂余缺的唯一途径 |
三、扩大制剂配制和调剂市场满足少数民族患者用药需求 |
第三节 为民族药医院制剂调剂市场的消亡创造条件 |
一、定期将部分民族药医院制剂申报为国准字成药 |
二、降低医院协定方剂申报为医院制剂的难度 |
三、逐步增加民族医医院临床用药中的国药比重 |
四、提高民族药医保报销比例和少数民族收入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云南省新型中药饮片现状与发展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及名词中英对照表 |
名词及单位注释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目的 |
方法 |
1 实地调查研究 |
1.1 调查方法:访谈式调查方法 |
1.2 调研单位的选择 |
1.3 调研的单位 |
1.4 调研问题及建立 |
2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文献研究 |
3 原始报告及文献研究结果的处理 |
结果 |
第一章 直接口服粉末饮片现状与发展政策研究 |
一 现状 |
1 定义 |
2 分类 |
3 国内其他省份概况及比较 |
3.1 河北省 |
3.2 四川省 |
3.3 江苏省 |
4 云南省 |
4.1 云南省政策现状 |
4.2 三家被调研企业的生产品种 |
4.3 销售额统计 |
4.4 云南省企业销售渠道 |
4.5 云南省企业的市场分布 |
4.6 调研云南省某大型连锁药店销售的直接口服粉末饮片品种及厂家 |
4.7 云南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诉求 |
5 省级粉末饮片标准及药典品种分析 |
5.1 《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 |
5.2 贵州省和四川省新增品种 |
5.3 《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2005年版)Ⅰ~Ⅱ册及散页标准 |
5.4 《中国药典》(2015年版)粉末饮片分析 |
5.5 各省标准对比 |
6 安全性研究现状 |
6.1 云南优势、特色品种 |
6.2 药食同源类药材品种 |
6.3 胃肠道刺激性 |
7 用法用量 |
8 稳定性 |
二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1 政策矛盾 |
2 质量控制 |
3 稳定性 |
4 安全性及用法用量 |
5 饮片打粉争议 |
6 标准问题 |
三 讨论 |
1 优势 |
2 不足 |
3 品种适用范围 |
3.1 用于临床的品种 |
3.2 用于大健康的品种 |
4 标准的发展 |
5 建立中药饮片临方炮制中心 |
6 严格控制粒度 |
7 加强用药监管、监测不良反应 |
8 冻干粉末饮片 |
第二章 中药破壁饮片现状与发展政策研究 |
一 现状 |
1 定义 |
2 属性分析 |
3 销售途径(或试用单位) |
4 已发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质量标准 |
5 各省质量标准对比 |
6 各省试点研究现状对比 |
7 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现状 |
7.1 安全性 |
7.2 用法 |
7.3 量效关系及用量折算 |
8 稳定性 |
9 云南省试点研究现状 |
9.1 两家企业试点进展对比 |
9.2 云南省某试点企业完成研究和正在研究的品种分析 |
9.3 试点企业标准及研究资料存在的问题 |
二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1 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问题 |
2 安全性研究不够深入,用法用量规定不合理 |
3 稳定性问题 |
三 讨论 |
1 MGP的粉体粒度 |
2 MGP的品种适用范围 |
2.1 以用法划分 |
2.2 以用途划分 |
3 MGP的优势和不足 |
第三章 中药配方颗粒现状与发展政策研究 |
一 现状 |
1 定义 |
2 属性分析 |
3 已发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质量标准 |
4 质量标准的研究现状——国内现有质量标准的品种、制法及质量控制方法统计分析 |
4.1 国家试点统一标准 |
4.2 《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一~二册) |
4.3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版)(上、下册) |
4.4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一~六) |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卷) |
4.6 《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暂行)》(二~五册) |
4.7 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
4.8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
5 临床等效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进展 |
5.1 大部分方剂应用配方颗粒时,疗效和安全性与传统饮片接近或疗效优于传统饮片 |
5.2 合煎情况下疗效和安全性更优的“药对”和方剂 |
5.3 用量折算的现状 |
5.4 打粉、制粒品种的安全性研究现状 |
6 药物稳定性研究现状 |
7 云南省试点现状 |
7.1 云南省市场格局 |
7.2 四家企业试点进展对比 |
7.3 企业试点现状(截至2020年1月1日) |
二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1 配方颗粒的临床研究不规范,部分研究忽略了中医药理论 |
2 配方颗粒的临床应用欠规范 |
3 用量难以把握 |
4 对于贵细类饮片等品种是否应当研末或研末制粒的争议 |
5 国内现有部分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 |
6 药物稳定性问题 |
7 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管理存在争议 |
三 讨论 |
1 优势 |
2 不足 |
3 探索建立统一完善的适宜新型中药饮片(中药饮片)的药品管理体系,以中药配方颗粒为例 |
4 中药饮片的守正与创新 |
5 技术及政策需求 |
结论 |
创新性及存在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研的问题汇总) |
表 (调研的问题汇总) |
附录 (第一章) |
表1 河北省“美威药业”直接口服中药粉末饮片品种目录 |
表2 四川省“金岁方药业”直接口服中药粉末饮片品种目录 |
表3 江苏苏轩堂药业有限公司直接口服粉末饮片品种目录 |
表4 《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中直接口服粉末饮片标准统计(44个品种) |
表5 截至2019年10月1日云南省部分粉末饮片标准相关品种在其他省市饮片炮制规范的收载情况 |
表6 截至2020年1月10日,拟停止执行或停止执行部分粉末饮片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及其相关品种汇总 |
表7 《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2005年版) (Ⅰ~Ⅱ册)粉末饮片的起草说明分析 |
表8 直接口服粉末饮片具体品种存在的问题 |
表9 被调研生产企业反映,传统饮片存在的问题 |
附录 (第二章) |
表1 《广东省中药破壁饮片质量标准》分析(共62个法定标准/品种) |
表2 《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3年版)20个品种破壁饮片分析 |
附录 (第三章) |
表1 《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册)品种统计 |
表2 《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册)品种统计由于该册标准未纳入“规格”,故未统计规格 |
表3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版)上册—备案资料品种、工艺等统计 |
表4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版)下册—备案资料统计 |
表5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一)》品种及工艺统计 |
表6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二)》品种及工艺统计 |
表7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三)》品种及工艺统计 |
表8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四)》品种及工艺统计 |
表9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五)》品种及工艺统计 |
表10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六)》品种及工艺统计 |
科研社会调查研究证明及原始调研记录 |
部分网页参考文献的截图 |
综述 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等效性研究现状浅析 |
1 临床等效性研究现状 |
1.1 支持配方颗粒与传统饮片等效的证据 |
1.2 不支持配方颗粒与传统饮片等效的证据 |
2 存在问题 |
2.1 配方颗粒的临床研究不规范,部分研究忽略了中医药理论 |
2.2 配方颗粒的临床应用欠规范 |
3 讨论 |
3.1 规范配方颗粒临床研究,贯彻中医药理论,建立适合配方颗粒(中药饮片)的临床评价体系 |
3.2 研究《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确定配方颗粒适用范围 |
参考文献(综述)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政务服务标准化理论概述 |
2.1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内涵 |
2.1.1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概念 |
2.1.2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
2.2 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内涵 |
2.2.1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概念 |
2.2.2 政务服务中心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提出与内容 |
2.3 政务服务标准化的理论基础 |
2.3.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3 后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的内容 |
3.1 进驻的标准化 |
3.1.1 部门与事项进驻的标准化 |
3.1.2 窗口人员进驻的标准化 |
3.2 线上线下服务的标准化 |
3.2.1 实体大厅窗口服务的标准化 |
3.2.2 网上大厅服务的标准化 |
3.3 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 |
3.3.1 实体大厅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 |
3.3.2 政务服务网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 |
3.4 服务现场管理与服务指南的标准化 |
3.4.1 服务现场管理的标准化 |
3.4.2 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化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的不足及成因 |
4.1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存在的不足 |
4.1.1 网上服务内容提供有限 |
4.1.2 中心运行规范性不足 |
4.1.3 标准体系不健全 |
4.1.4 信息公开数据、业务、编码整合程度不高 |
4.2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不足的原因 |
4.2.1 政务服务网信息化程度有限 |
4.2.2 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不健全 |
4.2.3 政务服务标准化意识与配套措施缺乏 |
4.2.4 政务公开程度有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的提升路径 |
5.1 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
5.1.1 强化政务服务网建设 |
5.1.2 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战略 |
5.2 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 |
5.2.1 建立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体制 |
5.2.2 构建电子监察系统 |
5.2.3 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 |
5.3 构建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 |
5.3.1 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培训工作 |
5.3.2 借鉴外省地区成功经验 |
5.3.3 编制本地政务服务标准 |
5.4 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
5.4.1 创新政务公开模式 |
5.4.2 规范政务信息公开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8)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选题意义与内容 |
第一章 风险社会理论观概述 |
第一节 “风险是什么” |
第二节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 |
一、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理论归纳 |
二、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
三、卢曼的风险社会理论 |
四、道格拉斯、拉什的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确立 |
一、辩证唯物观看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 |
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批判与借鉴 |
三、本文风险社会理论观的建立 |
四、总结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现状及界定 |
一、“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现状 |
二、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界定 |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现有法律体系 |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 |
三、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三节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风险预防”的发展 |
二、现有法律体系 |
三、监管主体与监管模式 |
四、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测方面的不足 |
二、评估方面的不足 |
三、标准方面的不足 |
四、管制方面的不足 |
五、应急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问题 |
第一节 实践上的困境 |
一、立法、执法、司法路径上的困境 |
二、原因分析 |
三、总结 |
第二节 理论上的困境 |
一、政府“双重”风险地位 |
二、政府与亚政治(次政治)的关系 |
三、“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
四、外部性的责任制度失灵 |
第三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存在问题 |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解决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 |
一、“宪法”赋予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权力 |
二、四种价值取向 |
三、规制、管制及服务的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确定性 |
一、原因推定原则的适用 |
二、民主共治 |
三、成本效益分析与软法路径 |
第四节 风险责任分配 |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借鉴 |
第五章 国外风险规制措施的经验考察 |
第一节 欧盟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情况介绍 |
二、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情况介绍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立法情况 |
二、具体措施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日本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第六章 完善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 |
第一节 确立一个新原则:风险法治原则 |
第二节 建立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 |
一、确立风险分析制度体系 |
二、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制度 |
四、建立风险交流制度 |
第三节 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 |
一、“回应型”立法理论 |
二、风险立法机制的组成和作用 |
三、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立法的回应型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指引性的公共政策 |
一、推广“绿色发展引导基金” |
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 |
三、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9)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及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3 文献评析与启示 |
1.4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企业标准认证公告绩效评价理论基础 |
2.1 认证相关理论 |
2.1.1 认证的含义及分类 |
2.1.2 认证的功能及作用 |
2.1.3 相关概念辨析 |
2.2 认证公告绩效评价的经济学理论支持 |
2.2.1 契约理论 |
2.2.2 代理人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5 激励理论 |
第三章 我国企业标准备案制的背景及其局限性分析 |
3.1 我国标准的四级体系背景与现状 |
3.1.1 我国标准的四级体系背景与过程 |
3.1.2 我国标准的四级体系现状 |
3.2 企业标准备案制的背景依据 |
3.3 当前企业标准备案制局限性分析 |
3.3.1 不利于标准应用 |
3.3.2 阻碍促进技术创新 |
3.3.3 不利于简政放权 |
第四章 国外及各行业企业技术标准认证状况分析 |
4.1 国外企业技术标准状况 |
4.1.1 欧盟企业技术标准状况 |
4.1.2 美国企业技术标准状况 |
4.1.3 日本企业技术标准状况 |
4.2 国内各行业企业标准认证管理状况分析 |
4.2.1 国内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管理 |
4.2.2 国内铁路企业标准化管理 |
4.2.3 国内高速公路企业标准化管理 |
4.3 对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管理的启示 |
第五章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研究 |
5.1 工程建设企业发展以及面临的问题 |
5.1.1 我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的特征 |
5.1.2 我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 |
5.2 认证公告制内涵与特征 |
5.3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 |
5.4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构建的原则 |
5.5 认证公告主体选择 |
5.5.1 行为主体博弈分析 |
5.5.2 企业技术标准责任主体 |
5.6 认证公告功能效力与作用 |
5.7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流程及流程说明 |
第六章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的绩效研究 |
6.1 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 |
6.2 效益、费用指标体系的建立 |
6.3 指标的确定 |
6.3.1 易货币化的效益指标的量化 |
6.3.2 易核算的费用指标的量化 |
6.3.3 不易核算的费用指标的量化 |
6.3.4 易货币化的效益指标的分析与确定 |
6.4 评价方法 |
6.4.1 净现值法 |
6.4.2 模糊综合评价法 |
6.4.3 综合评估 |
6.5 认证公告绩效评价 |
6.5.1 模糊综合评价 |
6.5.2 评价结果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期间成果 |
致谢 |
(10)建立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地方标准备案管理的依据与要求 |
2 地方标准备案管理的现状 |
3 地方标准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3.1 地方标准申报备案不及时 |
3.2 地方标准申报备案材料不齐全 |
3.3 同项标准的申报备案材料之间信息不一致 |
3.4 非动态管理 |
3.5 |
4 建立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A]. 嵇扬. 第三期“新规后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功效判定、研发注册、工艺、技术要求专家答疑会”资料汇编, 2021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3]论民族药医院制剂的调剂市场[D]. 成瑞雪.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4]云南省新型中药饮片现状与发展政策研究[D]. 李泓乐. 昆明医科大学, 2020(02)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研究[D]. 扈照. 燕山大学, 2019(06)
- [7]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8]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D]. 齐澍晗. 武汉大学, 2016(01)
- [9]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及绩效研究[D]. 沙洋. 南京工业大学, 2016(05)
- [10]建立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思考[J]. 孙爱国. 中国标准化,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