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士:银行业的天堂(论文文献综述)
陈彦蓉[1](2020)在《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荷兰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对于开放的小型经济体而言,荷兰总是在国际排名中获得高分。荷兰被誉为卓越的贸易国和投资国。多年来,荷兰在内向和外向对外直接投资的价值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茅。荷兰普遍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荷兰的物理和数字基础设施,高技能劳动力,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对创新和技术的投资,荷兰的政治和经济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在荷兰成立的一个公司,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持有海外资产,主要原因有两个:(1)发展实际经济活动,如生产或销售,(2)或通过税收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集团的纳税。第一个原因,常常由荷兰的常规公司所执行;第二个原因,常常由荷兰的特殊金融机构,在定向投资其他国家。荷兰有时被称为过境国。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有29%来自荷兰常规公司,有71%来自特殊金融机构。特殊金融机构即信箱公司,又称特殊目的实体。特殊金融机构是仅仅出于税务原因而在荷兰成立且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活动的公司。2015年,荷兰拥有超过14,000家特殊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特殊金融机构的主要动机是尽可能的少缴税,意即避税。荷兰低预扣税,参与免税,税收裁定,荷兰税务机关的可获得性以及荷兰信托部门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特殊金融机构通过荷兰重新定向投资的主要原因。本论文从二方面着手研究荷兰对外直接投资(OFDI),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从荷兰实体经济出发:深入分析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从微观、宏观二个层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探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趋势与前景、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况、深入研究荷兰对外直接投资历经300年的发展概述。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卢森堡、瑞士和德国等。荷兰根据经济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向劳动密集型和低技术生产,而对发达国家流向高科技生产。2015年,整个荷兰商业界大约有160万个公司,其中只有1.2%是大型公司,其余都是独立经营的中小企业。2015年,大约有1%的荷兰公司会进行对外直接外投资。其中大型公司占20%,中小企业占80%。这14,000家荷兰公司总共在国外投资了45,059家公司。就价值和参股比率而言,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通常都比大型公司小。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平均持股两家公司,大型公司平均持股八家公司。大型公司有51%进入欧盟27国的某个国家投资,个体经营的中小企业有67%。大型公司有18%进入亚洲和大洋洲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11%。对大型公司来说有8%进入欧洲其他地区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6%。大型公司有10%进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5%。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有70%以上是由特殊金融机构完成的。2015年荷兰常规公司对外投资了35,144家公司,特殊金融机构对外投资了24,237家公司。比较特殊金融机构和荷兰常规公司的投资地理分布时,他们主要都投资于欧盟地区,但欧盟地区对特殊金融机构的重要性远低于荷兰常规公司。特殊金融机构更重视在欧盟以外的地区投资,例如,特殊金融机构相对更重视在亚洲和大洋洲投资。特殊金融机构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也相对经常投资。荷兰以其庞大的国际条约网络而闻名。尤其着重于三种双边条约;双边税收协定(142个),双边投资条约(91个)和双边贸易条约(581个)。外国公司利用特殊金融机构,转移投资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用荷兰与这些目的地国家缔结双边条约。其中税收协定的效果最大。当公司尝试逐步征服国外市场时,国际化是伴随而来的过程。首先,出口比投资渠道使用的频率高17倍。其次,公司已经向该国出口后,开始投资的机会就会增加。独立的中小企业首先在特定国家的投资之前,先有出口经验。贸易政策中的各种工具可以影响投资和出口。例如,当法规差异更大时,荷兰出口商选择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出口。出口壁垒大,荷兰公司通过投资比出口更具吸引力。与荷兰缔结条约的国家,若是没贸易壁垒,出口比投资多。投资条约也是如此。对于荷兰的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而言,目的地国的特征对于选择特定目标市场至关重要。通常市场离荷兰越远,荷兰与目标市场之间的文化差异越大,荷兰投资者或出口商在该国活跃的可能性就越小。欧盟27国,北美和亚洲其他地区(中东以外)是投资项目的相对重要目的地。市场规模与决定在有关国家开展业务的荷兰公司的数量成正比,而与荷兰之间的距离则成反比。荷兰公司的数量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得更快,而随着目标市场的规模的增加而增长得更快。除了距离和规模外,文化上的亲近也是企业家的重要因素。与荷兰之间的文化差异越小,企业家越容易投资。以人均平均收入表示的目标国家的发展水平,与出口商和投资者的数量成正比。岛国对荷兰出口商和投资者来说,是相对不受欢迎的目的地。平均进口关税对荷兰进入者数量产生负面影响。目标国家适用的进口关税越高,该国家对荷兰出口商的兴趣就越小,进口关税高的国家的新投资者,数量大大低于关税低的国家。目前发生的新冠病毒危机,比2008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经济衰退的程度还要更严重。在锁国之后,家庭的工作和收入损失,以及较低的企业投资和国际投资,可能会延长复苏的道路。2021年以后,全球增长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上一次金融危机,荷兰大约花了13年的时间,才复苏经济,这一次受创较深,可能需要花更长的时间恢复。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过程盘根错节非常复杂,通常是综合考虑所有的投资因素才能做出最佳的决定。
苏如飞[2](2020)在《商业银行反逃税合规管理研究——以英国汇丰银行巨额逃税处罚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反逃税形势的发展强化了各国对商业银行反逃税合规管理要求。本文以2019年12月底的汇丰银行逃税处罚案为切入,对汇丰瑞士银行逃税处罚案当中暴露的反逃税合规管理机制缺陷进行剖析,研究汇丰瑞士银行罚单所展示的反逃税合规政策与程序缺陷、高层合规履职不足、合规意识淡薄及合规风险管控不力的问题,并提炼该案所体现的合规启示,为我国商业银行机构海外经营及国内加强反逃税合规管理提供相关建议。
张峻豪[3](2020)在《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逃避税问题是国际税法领域的重要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发展,国际反逃避税问题变得愈发错综复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海外投资国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对本国纳税人海外账户的监管。然而事实证明,美国政府实施的包括合格中介制度、自愿遵从计划等诸多监管措施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税收征管目标。同时,瑞士联合银行案的曝光也进一步揭露出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金融机构逃避美国税收征管的事实。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联邦财政压力剧增,为缓解困境,奥巴马政府最终签署了《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该法案构成了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的核心,其主要包括了信息报告制度、预提税制度、政府间协议制度以及豁免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纳税人海外账户税收信息监督体系。但由于该法案所奉行的单边主义对各国的税法形成较大冲击,例如美国政府要求他国金融机构向其报告所掌握的美国客户信息,否则金融机构就必须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缴纳30%的预提税,因此该法案在推行之初就遭到了各界的广泛质疑和批评。但该法案最终于2013年起正式实施。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与美国政府达成实施该法案的政府间协议,但是由于该法案对外国金融机构所施加沉重的信息报告义务,以及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潜在冲突。因此,正式签署协议实施该法案将会对我国金融机构的运营、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际可获取的税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这种影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度是长远且深刻的。长久以来,我国在纳税人信息收集方面的相关制度存在着许多缺漏,而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的推行使这些弊端暴露无遗。同时,随着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深入,政府间的税收信息交换逐渐发展为一种主流趋势,而我国在涉及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相关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规避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及时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从积极与美国达成有利我国的政府间协议、完善多边税收信息共享制度和完善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等几个方面着手应对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带了的冲击。
胡波[4](2019)在《加入CRS协议和防治跨境洗钱犯罪国际合作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洗钱犯罪越来越多的呈现出复杂化、跨境化和非金融化的特征,已有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中遇到越来越大的挑战。CRS的功能使它的实际使用范围已经超越了税务问题的范畴,变成一个国际合作反洗钱和反跨国金融犯罪的工具。CRS契合了我国《刑法》和《反洗钱法》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立法思路,一定程度弥补了已有反洗钱法律体系的不足,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反洗钱机构赋予新的权能。在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中,人民银行是反洗钱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要义务主体,CRS强化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研判能力,有助于识别掌握客户金融信息和识别最终受益人,这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基础。二是识别洗钱犯罪主体。不同于FATF对非金融机构的“特定非”分类,将合规重点放在“消极非金融机构”上,为锁定洗钱犯罪主体找寻犯罪线索提供另一种思路。三是为反洗钱国际合作搭建了平台。CRS下跨国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既可用作反逃避税的目的,又可用作反洗钱犯罪或者反恐怖融资等非税收目的,有助于国际司法协助合作。在反洗钱犯罪方面,中国政府已经显示出强大的执行力和采取行动的决心。从中国政府推动全球化战略和积极参与并主导国际事务的强烈意愿来看,签署CRS协议只是中国参与并借助国际性组织提升自身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一小步,但这一小步也含有丰富的想象空间。中国正以更开放、更包容的心态融入主要的世界性合作组织,并在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卞文志[5](2019)在《再见,“避税天堂”》文中指出2018年10月5日,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按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该机构已于2018年9月底同其他国家税务机关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的此举,意味着作为全球最大的离岸财富管理中心瑞士,已不再具有"避税天堂"的作用,同时也将为全球税收治理开启新的篇章。为何成为全球富人避税天堂?
侯娅玲[6](2018)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文中提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我国也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365家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主要针对港澳地区。2010年,境内试点企业扩展到67724家,境外地区不再受限。为配合贸易领域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便利境外金融机构等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币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间接投资方面,我国继续稳步推进。在已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2014年开始,相继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通过当地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对方市场的股票。2017年6月,我国推出了“债券通”,实现了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沪伦通”、“沪新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等,希望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开放。2015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基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证券交易和国际储备领域发挥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有赖于法律规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上述一系列措施无不彰显出“制度先行”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所有制度安排中,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关涉境外发行人到我国境内发行证券以及境内发行人到境外发行证券,而发行人跨境发行的证券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因而,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通过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证券等形式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加紧修订《证券法》。2017年4月23日,《证券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二次审议。完善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且不应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美国证券法为美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使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各国发行人和投资者纷纷到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者投资,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因而,从资本市场所在国的立场出发,研究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确立与维持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支撑,而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是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开放的制度保证。因而,从国际货币发行国的立场出发,我国应当关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研究这一制度在美元国际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国际经验。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界定了对外适用的含义,认为其包括在域外的对外适用和在域内的对外适用两个方面。当美国将其证券法对外适用时,折射或者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包括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其中,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主要存在于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美国证券法与判例法之间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问题,包括美国证券法与外国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对外适用以促进美国证券法目标的实现,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协调上述法律冲突。针对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协调措施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联邦层面上降低证券法中的公司治理要求,二是在州的层面上提高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标准。对于美国证券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体系进行协调。在个案中,法官通过判例法技巧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域内化,将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一体化,并对反域外适用推定进行灵活解释。对于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在国内层面上,美国通过制定或者修订证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外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授权SEC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在国际层面上,美国通过对话、备忘录和条约与境外监管者建立了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完善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立法统一原则为指导,确立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可预见损害的境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反欺诈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并减少我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我国不仅应当完善有关的的国内协调机制,还应当完善国际协调机制,包括强化备忘录的作用,充分发挥条约的功能,提高监管对话的有效性。
张妍[7](2018)在《The Hidden Wealth of Nations的汉译定语从句变通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各领域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经济方面的交流尤为突出。本篇实践报告的文本来自加布里埃尔·祖克曼的《国家的隐藏财富》,此实践报告主要探讨了在翻译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针对文本中出现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定语从句的汉译问题,总结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英语句子中定语从句是最常见、应用范围最广、最复杂的一类从句,在各种文体中都普遍存在,译者需要经过仔细的斟酌之后再翻译。经济类文本的句式冗长复杂、逻辑关系灵活多变、成分关系晦涩难懂,对译者而言都是巨大的挑战,所以在英汉翻译实践中定语从句的翻译问题是一项不容小觑的课题。因此,本文以变通的翻译方法展开了对经济类文本翻译的探讨。笔者针对文本中定语从句的翻译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翻译策略,解决了经济类文本中限制性定语从句和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的翻译问题。同时要想准确的翻译文本,就要把握文本的整体语言风格,依据句子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变通翻译。笔者通过前置变通、后置变通、状化变通、转译变通和拆译变通的方法,得到了忠实原文、语言自然流畅的译文,这些变通的翻译方法也有助于提高笔者的翻译能力,此次翻译实践也为笔者今后的翻译活动提供了指导。
龚慧娴[8](2017)在《藏在山中的天堂:瑞士高端产业小镇》文中研究指明瑞士是全球人均财富最高的国家。瑞士国境几乎都在山脉之中,藏在山中的高端小镇群是瑞士财富的创造者。瑞士南部有多个着名旅游小镇,中北部则聚集着高端产业小镇群。楚格、普费菲孔等新兴的金融小镇,更是瑞士一道独特风景,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领先全球。瑞士的自然资源十分贫乏,产业小镇成功的核心是人,以人为核心营造了四个天堂:自由创新的天堂、安全避税的天堂、商业服务的天堂、品质生活的天堂。
高峰[9](2014)在《打击逃税 全球在行动 让利于民 从减税开始》文中提出(一)国际上,经过近半个世纪的顽强抵抗后,瑞士银行业终于不情愿地打开保险箱,向世界摊开了自己的隐秘账本。在今年5月6日于巴黎召开的欧洲财长会议上,40多个国家签署了一项关于各国政府共享纳税人境外金融账户信息的全球新标准。作为管理着总额高达2.2万亿美元资产的世界最大离岸金融中心,瑞士有史以来首次承诺,将自动向
蔡恩泽[10](2014)在《“避税天堂”的末路》文中提出一直被称为"安定的绿洲"的瑞士,几十年来曾躲过家门口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如今面对国际社会全力围剿海外避税的金融战,却无奈地举起了白旗。5月6日,在欧洲财长会议上,瑞士承诺交出外国人账户的详细资料,至此,瑞士银行恪守了80年的保密制度一夜之间化为历史尘埃。曾经的避税天堂避税天堂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它们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它具有某些"优
二、瑞士:银行业的天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瑞士:银行业的天堂(论文提纲范文)
(1)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现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二章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微观理论 |
一、垄断优势理论 |
二、内部化理论 |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理论 |
一、比较优势理论 |
二、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三、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
第一节 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
一、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
二、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景 |
三、投资政策发展 |
第二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
一、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
二、投资流量的宏观概述 |
三、荷兰的就业情况 |
第三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历程与特征 |
一、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历程 |
二、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 |
第四章 特殊金融机构 |
第一节 特殊金融机构的作用 |
一、特殊金融机构的定义 |
二、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投资的比例 |
三、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投资的地理分布 |
第二节 双边条约的重要性 |
一、荷兰是国际条约体系的核心 |
二、不同类型双边条约的吸引力 |
三、特殊金融机构对荷兰经济重要性有限 |
第五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 |
第一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 |
一、独立的中小企业主要进行小规模投资 |
二、大型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 |
第二节 荷兰重要的大型跨国公司 |
一、金融业跨国公司 |
二、金融业跨国公司 |
三、非金融服务业跨国公司 |
第六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一、出口和投资的介绍 |
二、出口和投资齐头并进 |
三、出口和投资的方式 |
第二节 条约与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一、条约和非关税措施与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二、贸易协议的深度 |
第三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或出口的选择因素 |
第七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国家 |
第一节 美国 |
一、美国经济概况 |
二、荷兰对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
第二节 德国 |
一、德国的经济概况 |
二、荷兰对德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
第八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危机和挑战 |
第一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危机 |
一、85年的货物贸易和投资趋势 |
二、金融危机 |
三、新冠病毒危机 |
第二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SWOT分析 |
一、优势(Strength) |
二、劣势(Weakness) |
三、威胁(Threat) |
四、机会(Opportunity) |
第九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本文的结论 |
第二节 本文的建议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商业银行反逃税合规管理研究——以英国汇丰银行巨额逃税处罚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际反逃税形势与商业银行反逃税合规管理义务 |
(一)国际反逃税监管形势与银行账户信息披露义务 |
(二)以欧美为代表的国际监管机构强化了反逃税执法 |
三、合规管理视角的汇丰瑞士银行逃税处罚案 |
(一)汇丰瑞士银行逃税处罚案概况 |
(二)汇丰瑞士银行案暴露的合规管理缺陷 |
1. 缺乏有效合规政策与程序落实合规要求 |
2. 高级管理层在合规履职上存在缺陷 |
3. 汇丰瑞士银行合规意识淡薄,不重视合规经营 |
4. 汇丰瑞士银行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不足 |
四、对汇丰瑞士银行处罚案评析 |
(一)对汇丰瑞士银行逃税的合规风险审视 |
(二)本案反映出的汇丰瑞士银行逃税违规严重性 |
五、汇丰瑞士银行处罚案的反逃税合规管理启示 |
六、对我国商业银行反逃税合规管理工作建议 |
(一)加强银行反逃税合规文化建设,完善反逃税内控制度 |
(二)做好非居民金融账户管理,强化账户涉税信息申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
(三)依托反洗钱的控制机制,强化逃税合规风险识别与控制 |
(3)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内容 |
第一章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概述 |
第一节 FATCA的立法背景 |
一 国际逃避税严重侵蚀美国税基 |
二 瑞银丑闻推动美国相关立法 |
三 美国先行的海外账户税收监管效果有限 |
第二节 FATCA的全球影响 |
一 FATCA的发展趋势 |
二 FATCA的推行策略 |
三 FATCA推动全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发展 |
第二章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内容 |
第一节 尽职调查制度 |
一 存量账户与新增账户尽职调查 |
二 金融机构的注册要求 |
三 税收居民身份自我声明 |
第二节 信息申报制度 |
一 身份识别信息的申报 |
二 账户识别信息的申报 |
三 账户财务信息的申报 |
第三节 豁免制度 |
一 豁免金融机构 |
二 豁免金融账户 |
三 尽职调查中的豁免规定 |
第四节 实施方案 |
一 政府间协议模式一 |
二 政府间协议模式二 |
第五节 FATCA的制度漏洞 |
一 账户信息交换不对等 |
二 美国并非CRS参与国 |
三 豁免制度门槛漏洞 |
第三章 我国签署FATCA协议面临的障碍 |
第一节 中国签署FATCA协议的必要性 |
一 国际逃避税引发全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革新 |
二 签署FATCA协议有利于我国打击经济犯罪 |
第二节 签署FATCA协议对我国金融行业的不利影响 |
一 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增加 |
二 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受阻 |
第三节 签署FATCA协议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冲突 |
一 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冲突 |
二 尽职调查标准冲突 |
三 中美双方实际收益不均 |
第四章 我国应对FATCA协议的对策及其启示 |
第一节 积极寻求达成有利我国的政府协议 |
一 充分利用豁免制度减轻合规成本 |
二 出台非居民账户管理条例保障信息交换对等 |
三 整合CRS和 FATCA统一尽职调查标准 |
四 以中美税收协定为基础限制账户信息用途 |
五 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立“移民不移居“高净值人群纳税居民身份 |
第二节 积极建设多边税收合作秩序 |
一 完善我国的CRS制度 |
二 努力推动CRS全球化 |
三 完善我国的反国际逃避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加入CRS协议和防治跨境洗钱犯罪国际合作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CRS协议的基本内容 |
2.1 概念来源 |
2.2 发展历程 |
2.3 运行机制 |
2.4 主要特点 |
第3章 CRS协议在中国的适用 |
3.1 中国签署CRS协定的意义 |
3.2 国内立法实现法律衔接的问题 |
3.3 中国反洗钱合规工作思路的调整 |
第4章 CRS协议在中国反洗钱犯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
4.1 我国反跨境洗钱犯罪法律体系 |
4.1.1 基本架框 |
4.1.2 主要法律法规 |
4.1.3 反洗钱犯罪国际合作 |
4.2 反跨境洗钱犯罪存在的法律障碍 |
4.2.1 未能完全实现与国际公约的法律衔接 |
4.2.2 洗钱犯罪的涉案资金追缴困难 |
4.2.3 跨国洗钱情报交流和采集难。 |
4.3 CRS交换数据作为洗钱犯罪证据的可采性 |
4.3.1 主动互惠合作的司法协助 |
4.3.2 证据的可采性应分类认定 |
第5章 加入CRS协议对反跨境洗钱犯罪强化国际合作的功能 |
5.1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强化 |
5.1.1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工作 |
5.1.2 可采集金融情报信息量超越以往 |
5.1.3 常见洗钱犯罪手法纳入重点监控 |
5.2 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机制得到修补 |
5.2.1 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现状 |
5.2.2 利用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的主要方式和风险分析 |
5.2.3 我国已建立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体系 |
5.2.4 CRS对于加强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的作用 |
5.3 以全球合作共享信息缓解离岸金融市场的洗钱困扰 |
5.3.1 离岸金融市场的消极影响 |
5.3.2 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法律监管的国际共识 |
5.3.3 离岸金融中心的应对之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再见,“避税天堂”(论文提纲范文)
为何成为全球富人避税天堂? |
实现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
(6)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难点与创新点 |
一、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四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
一、证券法 |
二、对外适用 |
三、法律冲突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法律冲突基本问题 |
一、美国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 |
三、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探因 |
一、美国法律传统具有内在矛盾 |
二、传统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失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折射的其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第一节 与公司治理要求有关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 |
一、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表现 |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国内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和域外适用规定 |
二、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判例法冲突 |
三、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制定法与判例法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引发的其与外国法的冲突 |
第一节 审计委员会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一、美德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
二、关于审计委员会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三、法律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体系 |
二、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三、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证券法冲突 |
第三节 证券欺诈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与瑞士银行保密法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欧盟证券法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措施 |
第一节 美国对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协调 |
二、对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第二节 美国对其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审计委员会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二、对信息披露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三、对证券欺诈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制度协调问题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要求我国建立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一、人民币国际化概念 |
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亟需我国开放资本市场 |
三、开放资本市场需要变革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第二节 2017年《证券法(草案)》对外适用制度及其评析 |
一、《草案》的域外适用标准及评析 |
二、《草案》的跨境发行上市监管要求及评析 |
三、《草案》反欺诈制度及评析 |
四、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及协调 |
一、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 |
二、法律冲突国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三、法律冲突国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The Hidden Wealth of Nations的汉译定语从句变通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翻译任务描述 |
2.1 任务背景 |
2.2 任务介绍 |
三、翻译任务过程 |
3.1 译前准备 |
3.1.1 作者及作品介绍 |
3.1.2 经济文本特征 |
3.1.2.1 词汇特点 |
3.1.2.2 句式特点 |
3.1.2.3 语篇特点 |
3.1.3 翻译工具及相关资料的收集 |
3.1.4 术语表 |
3.2 翻译实施 |
3.2.1 初译阶段 |
3.2.2 改译阶段 |
3.2.3 审校阶段 |
3.2.4 翻译问题界定 |
四、翻译问题 |
4.1 限定性定语从句的翻译问题 |
4.1.1 从句结构简短单一 |
4.1.2 从句结构复杂冗余 |
4.1.3 从句兼有状语功能 |
4.2 非限定性定语从句的翻译问题 |
4.2.1 分词、介词短语频现 |
4.2.2 并列句频现 |
五、解决方案 |
5.1 限定性定语从句的解决方案 |
5.1.1 前置变通 |
5.1.2 后置变通 |
5.1.3 状化变通 |
5.2 非限定性定语从句的解决方案 |
5.2.1 转译变通 |
5.2.2 拆译变通 |
六、翻译实践总结 |
6.1 翻译实践的收获与经验 |
6.2 翻译实践的局限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术语表 |
附录2 原文 |
附录3 译文 |
致谢 |
(8)藏在山中的天堂:瑞士高端产业小镇(论文提纲范文)
瑞士山中的高端小镇群 |
大山中走出的“高富帅” |
高端小镇群:瑞士财富的创造者 |
从旅游、制造到金融, 从一个高端到另一个高端 |
精工小镇——“瑞士制造”的根基 |
现代金融兴起, 诞生出金融小镇群 |
普费菲孔:大富小镇 |
IT与金融融合, 催生新型产业小镇“加密金融谷” |
“穷”则思变, 靠“人”逆袭 |
正因为小而穷, 瑞士才获得了成功 |
贫困倒逼, 穷则思变 |
城镇规模小, 被迫专注细分领域 |
正是因为缺乏资源, 才专注人力资源 |
以人为核心, 瑞士小镇营造了四个天堂 |
自由创新的天堂 |
安全避税的天堂 |
商业服务的天堂 |
品质生活的天堂 |
瑞士高端产业小镇的新挑战 |
新世界形势下, 瑞士中立国的地缘价值削弱 |
“避税天堂”的金融环境, 受到各国质疑和施压 |
结语 |
(9)打击逃税 全球在行动 让利于民 从减税开始(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10)“避税天堂”的末路(论文提纲范文)
曾经的避税天堂 |
合力围剿海外逃税 |
瑞士银行何去何从 |
四、瑞士:银行业的天堂(论文参考文献)
- [1]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D]. 陈彦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2]商业银行反逃税合规管理研究——以英国汇丰银行巨额逃税处罚案为例[J]. 苏如飞. 金融发展评论, 2020(03)
- [3]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研究[D]. 张峻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加入CRS协议和防治跨境洗钱犯罪国际合作的研究[D]. 胡波. 湖南大学, 2019(08)
- [5]再见,“避税天堂”[J]. 卞文志. 金融博览(财富), 2019(01)
- [6]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D]. 侯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7]The Hidden Wealth of Nations的汉译定语从句变通实践报告[D]. 张妍. 辽宁师范大学, 2018(01)
- [8]藏在山中的天堂:瑞士高端产业小镇[J]. 龚慧娴. 北京规划建设, 2017(03)
- [9]打击逃税 全球在行动 让利于民 从减税开始[J]. 高峰. 税收征纳, 2014(10)
- [10]“避税天堂”的末路[J]. 蔡恩泽. 中外企业文化,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