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金融是否春风依旧?(论文文献综述)
施裕龙[1](2021)在《G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竞争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胡友菲[2](2021)在《金融科技背景下N银行“银税互动”产品的优化研究》文中指出
岳毅[3](2021)在《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应用,层出不穷的金融科技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造成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犯罪体系在规制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方面存在失能,进而导致我国金融市场混乱,金融犯罪案件高发。通过相关概念辨析,本文将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定义为:市场主体(金融机构为主)通过利用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反复持续提供存款、贷款、中介等金融服务的活动。相较于传统金融经营行为,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具有跨时空性、主体多元化、法益复合化、共犯层级复杂化、行为模式异化等特点。本文结合H省S市L某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务部门很难准确认定此类行为性质,出于打击目的,往往按照较重罪名处罚,罪名适用并不准确,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均不佳。在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中普遍存在新旧风险交叉融合,风险高度聚集且识别困难;前置部门法不明确,行刑界分困难;传统刑法理论失能,罪名认定困难等刑法适用疑难。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行刑衔接标准,在违法性判断方面,应当采用“质量的差异理论”对刑事违法性进行综合判断,坚持刑法独立认定的同时,兼顾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对于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制应当从积极治理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构建起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打击的完整刑事治理链条,在刑事政策方面,要结合具体的金融政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出具体解释,同时要注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例外适用,尊重由市场机制主导的网络金融创新,不轻易对该类经营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给网络金融经济创新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空间。确立合理的入罪基准则要围绕保护法益与行为方式两方面展开讨论,金融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正从“秩序”一元结构,走向“秩序、权益”二元结构,此类行为的行为方式可做两层五类划分,按照是否具有经营目的分为欺诈类与经营类,经营类再分为四种,即吸收资金类、发放贷款类、中间服务类、数据安全类,欺诈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吸收资金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经营罪;发放贷款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罪;中间服务类行为方式主要类涉及非法经营罪、洗钱罪、虚假广告罪;数据安全类行为方式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针对传统刑法理论在规制网络金融违法行为时出现的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理论“扬弃”,在不作为犯罪认定中,应对网络金融平台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展开实质判断;在共犯认定中,应采“行为共同说”,强调共犯的独立性,弱化共犯的从属性,正确评价帮助犯特别是技术帮助犯的行为危害性;在被害人过错认定中,要根据不同金融参与者的特点进行分类处理。
曾秀琴[4](2021)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 ——以南京银行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催生了互联网金融。银行体系过去的竞争形势也出现了改变,许多银行都必须面对日益严峻的竞争压力。尤其是针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发展态势愈发严峻。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高速进步不仅迅速使利率市场化,还促进了金融脱媒现象,这对于商业银行的盈利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减少了其利润空间。由于传统经营理念以及金融分业格局产生的弊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始终为存贷款业务,因此通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银行最为重要的收入渠道,和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取得的非利息收入依然只能占据较低的比例,这种经营模式必然会造成许多问题。所以在遭受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严重冲击时,商业银行要想在互联网金融竞争中取得生存并不断发展,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摆脱过去的盈利模式,在此过程中寻求利息收入以外的盈利手段,从而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基于此,本文将针对南京银行进行研究,主要分析其在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中的盈利模式。基于利差理论、金融脱媒以及长尾市场理论,具体对外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进行了解,对比发现国内商业银行现存的不足进而得出一些盈利模式转型的经验启示。接着从南京银行近几年财务报表出发,主要从收入结构、成本结构和盈利点及分配政策对南京银行现行盈利模式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对南京银行盈利模式分别进行横向和纵向的综合分析。最后总结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所得到的的盈利机遇与潜在的威胁,随后根据南京银行实际盈利模式分析其现行利弊,根据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胡俊[5](2021)在《基于SEIRS模型的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对东盟投资快速增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由于东盟国家投资的环境错综复杂,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事件频发不断,面临的国家风险也逐年增加,国家风险在东盟之间呈现扩散的趋势。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传染防控措施,“走出去”的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给整个国家带来重大利益的损失。因此,对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国家风险传染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是确保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高效防控、维护国家对外投资稳定和安全以及促进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文章基于动态视阈,依据国际投资、风险管理等相关理论,结合医学领域的传染病动力学模型,通过分析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的国家风险传染的现状,探索中国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机理,建立带有潜伏期的SEIRS传染病模型,进行仿真模型分析,提出在东盟某国发生针对中国企业的国家风险事件时,中国须尽快采取措施将风险控制在传染阈值范围内,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国家风险将可能在东盟各国家之间传染,甚至传染至区域外其他国家。最后基于“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国家”的传染防控思路,提出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防控的对策建议。
陈金珠[6](2020)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财务风险控制问题探析 ——以T公司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己经融入公众日常生活,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也存在隐忧,财务风险也难以避免。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整顿第三方支付市场,降低第三方支付企业风险,先后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加大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力度、惩罚力度和处罚力度。目前,有关第三方支付备用金挪用;通过平台套现等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的财务风险问题已经不容忽略。通过分析探索T公司的风险,提出一些防范监控风险的措施和建议,从而为T公司的健康长远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基础。在研究中,首先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控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与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为本次研究提供基本路径与参考依据;其次,分析第三方支付概念和特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财务风险的内容和特点,整理财务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并对相关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行为金融理论与平台信息学理论进行研究,为本次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再次,以T公司为例,对T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三方支付风险特点,T公司财务风险内容与成因,以及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系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T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存在的“财务风险控制反应能力滞后、财务风险分散能力不足、财务风险控制技术和方法落后、缺乏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优化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环境;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加快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以此有效降低第三方支付风险。
任宏莉[7](2020)在《新时代中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研究》文中提出面对公职部门及公职人员长期存在的公权行使不规范问题,民众一直在寻求有效的监督方式。直到1994年互联网技术对中国的深刻变革,为民众的监督实践带来新的突破,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应运而生,即网络舆论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互联网技术在社会浪潮的推动下进入“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效率,网络舆论的走势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变革呈现出新景观。近些年来,网络舆论在监督问题官员事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愈发显着。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网络舆论监督效能,具有新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与发展背景进行梳理,从互联网的产生到在中国大地的开拓普及,从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与突破到促成我国网络舆论的生成与发展,从互联网与网络舆论的不断推进引出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及发展的可能性。其次,从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功效以及选取党的十八大以来66个典型案例的监督效能实证分析,探求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实际效能。接着,分析监督效能取得背后面临的新困境,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付思瑶[8](2020)在《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逐渐蓬勃兴起,中国的互联网上演着一场让世界大为瞩目的“文艺复兴”,这一年也被业界称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其带来的影响异常深远,改变着我国的金融经营业态和业务格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这是历史时期迅猛发展,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强劲的动力,它凭借覆盖的范围广,参与交易的方式简单、便捷等诸多优势迅速打破了我国传统金融在时间、空间上的严格限制,为社会广大群众提供了便捷的网络金融服务。然而,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动作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近年涌现了诸如金融电信诈骗、P2P网络借贷平台崩盘、非法集资、个人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治理必定不是一个单一发力的结果,必然需要政府、银行、网络平台乃至普通群众的密切配合,在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市场优越性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的监管与治理,强调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进行修正与指导。互联网金融市场与传统的金融市场有着诸多不尽相同之处,采用传统金融体制的监管方式与政策只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乱象治理的成效微乎其微。而如何找到一种能够把政府及金融主管机构的各部门间和各相关地区间的分散资源整合到一起,形成合力,共同监管的新型治理模式就成了互联网金融治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协同治理这一概念就进入了众多研究者的视野。目前,协同治理已经走下理论舞台,被众多领域的管理机构实际运用,也总结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究其根本,是因为协同治理能够对碎片化的资源进行科学整合,辅以网络共享等信息技术化的手段凝聚众多主体的力量,形成“1+1>2”的效果,它是对传统管理方式的一次创新和改造,通过多方协作,共同构筑成的一整套效果显着的、规范与灵活并存的治理模式。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内部各级与省内其他地区的分管部门之间、互联网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给新形势下的政府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实施方案,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在互联网环境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治理低效和资源浪费问题,也较好地契合了当前信息化时代省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求。本文以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的协同治理为视角,探究省级政府行政部门和多方主体在协同治理中的成效、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金融行业的研究者而言,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治理是一个较新兴的课题,因此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了有关互联网金融、金融乱象的基本定义,并对协同治理这一新兴的理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理论介绍;第二部分,本文从政府协同治理的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各个治理主体、各主体的责任与相互关系进一步研究。在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的协同治理乱象的主体、治理任务对象、治理实施手段以及治理的效果综合评估四部分的分析模型,并以此对吉林省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问题进行深度研究理论分析;第三部分,文中依据吉林省内的案例及相关数据对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现状,对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度剖析;第四部分,针对前文分析到的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罗梓耀[9](2020)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研究 ——以G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名义上是对传统金融的颠覆,它彻底地打破了传统金融的时空界限,以其高度的创新性和高效率给用户带来种种的方便和好处,但是其目前的运营方式、发展程度,仍未能有效地消除金融风险的存在,相比其带来的种种益处,其风险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风险监管的难度大。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在不断地发酵、滋生和蔓延,在近几年相继爆发,严重地冲击了金融市场秩序。这些频发的金融风险事件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其传统的监管方式已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急需改进和完善。本文首先对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解读,为论文的论证奠定理论基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监控为切入点,对政策风险、违约风险、欺诈风险以及技术操作风险等做出了阐述;探讨了国际上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的策略方法,结合我国G省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进行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探索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监管主体、风险识别、刚性约束等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主要研究的内容包括了当前互联网金融亟待化解的突出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模式、当前的状态等方面展开论述,重在探索目前G省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方面的缺陷。结合2015年以来的典型互联网风险事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失败的教训,并从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以及差异化管理上吸取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保障、构建预测识别系统、运用风险防控技术以及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策略和建议。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安全、稳定的发展是国家金融战略的基础,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关键在于监管体系的健全和有效。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拥有强大的数据资源和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对于风险的监控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还未有形成全面的金融风险长效治理机制,因金融信息的不对称和防范技术的缺失带来的监管真空,给风险的聚集和爆发提供了可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必须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第三方协同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上下一致、横向贯通、良性互动、相互监督。
崔雪琪[10](2020)在《互联网保险合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交易形式,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接受。互联网保险因其本身的特点,使得互联网保险合同在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等诸多方面都与传统保险合同有所差异。因此,对互联网保险合同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为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围绕互联网保险合同这一中心主题,本文的写作将分为五章,从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判断和保险合同主体的认定方面存在的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建议。第一章为引言,以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为起点,进而介绍了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并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为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基本理论,首先明晰了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其次将互联网保险合同和传统保险合同相比较,总结出互联网保险合同和传统保险合同之间的差异,最后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分析。第三章为互联网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应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内容和履行方式,即应首先对何为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进行判断,其次依据询问告知主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两种说明义务的履行影响着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应对说明义务加以深入分析和研究。第四章是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判定问题,首先针对一般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判定,介绍了学界不同的理论观点,即收费说和激活说,并阐述了个人观点。其次针对自助卡式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判定,介绍了学界的不同理论观点,即预约与本约说,并阐述了个人观点。第五章是互联网保险合同主体的认定问题,目前互联网保险行业对合同主体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三种:身份证识别认证、手机验证码认证和银行卡识别认证,这三种方法虽然简便快捷,但是却会带来投保人身份难以识别等隐患,针对此类问题,本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即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运用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规则,首先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其次应以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为依据,结合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这一特殊规定,明确主体身份。
二、网络金融是否春风依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金融是否春风依旧?(论文提纲范文)
(3)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现状 |
2.1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现状分析 |
2.2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界定 |
2.2.1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概念辨析 |
2.2.2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特征分析 |
第三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分析 |
3.1 基于典型样本H省S市L某案件的展开 |
3.2 对“XL平台”经营行为的刑法认定分析 |
3.3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 |
3.3.1 风险高度聚集,风险识别困难 |
3.3.2 行政监管失灵,行刑界分困难 |
3.3.3 传统理论失能,罪名界定困难 |
第四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刑法规制反思 |
4.1 部门法衔接视野中的金融领域网络经营行为违法性判断 |
4.1.1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区分 |
4.1.2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 |
4.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适用理念 |
4.2.1 积极治理主义的刑法立场 |
4.2.2 刑事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关系 |
4.2.3 基于刑事政策的例外适用 |
第五章 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合理界定 |
5.1 入罪基准的合理确立 |
5.1.1 法益分析 |
5.1.2 行为方式分析 |
5.2 罪名认定的准确选择 |
5.3 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 |
5.4 传统共犯理论的适用困境 |
5.5 信息边缘群体被害人过错之否定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 ——以南京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一、互联网金融研究 |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研究 |
三、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
二、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
三、互联网金融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利差理论 |
二、金融脱媒理论 |
三、长尾理论 |
第三章 国内外商业银行盈利模式比较 |
第一节 国外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
一、美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
二、德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
三、日本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分析 |
一、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
二、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南京银行盈利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南京银行简介 |
一、南京银行基本情况 |
二、南京银行经营概况 |
第二节 南京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过程 |
一、南京银行互联网业务种类及规模 |
二、南京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历程 |
第三节 南京银行现行盈利模式单项分析 |
一、南京银行收入结构分析 |
二、南京银行成本结构分析 |
三、南京银行盈利点及分配政策 |
第四节 南京银行现行盈利模式综合分析 |
一、南京银行盈利模式横向综合分析 |
二、南京银行盈利模式纵向综合分析 |
第五节 南京银行现行盈利模式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南京银行盈利模式的优势 |
二、南京银行现行盈利模式的问题及分析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的机遇和挑战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银行盈利的机遇 |
一、有效降低经营成本 |
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前景广阔 |
三、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下商业银行盈利面临的挑战 |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银行业务竞争关系明显 |
二、用户信息挖掘困难,客户群体难以拓展 |
三、互联网金融分流传统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 |
第六章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南京银行优化盈利模式的对策 |
第一节 拓宽多元化收入渠道 |
一、快速推广快捷支付业务 |
二、混业经营拓展业务范围 |
第二节 优化存贷款业务,完善业务结构平衡 |
一、稳定存量规模 |
二、优化信贷业务发展 |
第三节 丰富中间业务 |
一、创新中间业务种类 |
二、开发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 |
第四节 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提高内生动力 |
一、多元化的选拔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
二、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力求高质量服务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SEIRS模型的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结构 |
1.4 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相关文献综述 |
2.1.1 对外投资国家风险的研究综述 |
2.1.2 投资领域的风险传染研究综述 |
2.1.3 风险传染机理的研究综述 |
2.1.4 综述总结 |
2.2 国际投资相关理论 |
2.2.1 国际投资理论 |
2.2.2 风险投资理论 |
2.3 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
2.3.1 风险管理的起源 |
2.3.2 风险管理的定义 |
2.3.3 风险管理的程序 |
2.3.4 风险传染相关理论 |
2.4 传染病学相关理论 |
2.4.1 传染病学的定义 |
2.4.2 传染病学的推广 |
第三章 对外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分析 |
3.1 OFDI国家风险传染的定义与内涵界定 |
3.1.1 国家风险的定义 |
3.1.2 OFDI国家风险的定义 |
3.1.3 OFDI国家风险传染的定义 |
3.2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的类别与特征分析 |
3.2.1 学者对OFDI国家风险类型的界定 |
3.2.2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的类型 |
3.2.3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的特征 |
第四章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现状分析 |
4.1 中国企业对东盟国家投资的现状 |
4.1.1 中国对东盟投资的产业状况 |
4.1.2 中国对东盟各国投资存量对比情况 |
4.2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现状 |
4.2.1 事件简介 |
4.2.2 事件原因分析 |
4.2.3 事件传染分析 |
4.3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现状的诱因分析 |
4.3.1 东道国国家环境因素 |
4.3.2 第三方干预因素 |
第五章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的国家风险传染机理的理论分析框架 |
5.1 风险传染要素 |
5.1.1 风险传染源 |
5.1.2 风险传染介质 |
5.1.3 风险传染阈值 |
5.2 国家风险传染过程 |
5.3 国家风险传染的基本特征 |
5.3.1 体现阶段性 |
5.3.2 表现流行性 |
5.3.3 具备免疫性 |
5.4 不同发展阶段、区域的东盟国家的风险传染异同 |
5.5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机理 |
第六章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实证分析 |
6.1 传染病模型介绍 |
6.1.1 SI模型 |
6.1.2 SIS模型 |
6.1.3 SIR模型 |
6.1.4 SIRS模型 |
6.2 基于SEIRS模型的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分析 |
6.2.1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定性分析 |
6.2.2 基于SEIRS模型的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的可行性分析 |
6.2.3 SEIRS模型的建立 |
6.3 SEIRS模型的平衡点与稳定性分析 |
6.3.1 国家风险传染消除的平衡点及稳定性 |
6.3.2 国家风险传染流行的平衡点及稳定性 |
6.4 SEIRS模型的仿真模拟分析 |
第七章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防控的对策建议 |
7.1 控制传染源 |
7.1.1 提前预警,实现“早发现” |
7.1.2 科学研判,落实“早诊断” |
7.1.3 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及实施 |
7.2 切断传播途径 |
7.2.1 在经济、法律方面,科学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
7.2.2 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政治文化交流,降低国家风险发生的概率 |
7.3 保护易感国家 |
7.3.1 积极开展外交,提前介入并了解易感国家的动态 |
7.3.2 严格规范中国企业经营行为,积极落实与对方国家的投资保护协议 |
7.3.3 努力构建东盟“保护盾”,提升易感国家的风险防御能力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6)第三方支付公司财务风险控制问题探析 ——以T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第三方支付概念和特点 |
2.1.1 第三方支付概念界定 |
2.1.2 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
2.2 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财务风险概述 |
2.2.1 第三方支付公司财务风险概念及特征 |
2.2.2 第三方支付公司财务风险内容与分类 |
2.3 理论基础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行为金融理论 |
2.3.3 平台信息学理论 |
2.4 文献综述 |
2.4.1 第三方支付研究文献综述 |
2.4.2 财务风险控制研究文献综述 |
2.4.3 文献述评 |
3.T公司案例情况介绍 |
3.1 T公司基本情况 |
3.1.1 T公司组织构架 |
3.1.2 T公司主营业务 |
3.1.3 T公司经营现状 |
3.1.4 T公司财务指标分析 |
3.2 T公司财务风险内容 |
3.2.1 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沉淀风险 |
3.2.2 P2P业务上线高杠杆风险 |
3.2.3 资金非法转移与套现 |
3.2.4 网络支付平台资金流动性风险增高 |
3.2.5 “T+1”结算违规操作风险 |
3.3 T公司财务风险成因 |
3.3.1 沉淀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 |
3.3.2 杠杆率增高,准备金难以抵御风险 |
3.3.3 电子支付平台缺乏法律监管 |
3.3.4 投资偏好风险加大 |
3.3.5 审计监督职能缺位 |
4.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4.1 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
4.1.1 财务风险控制反应能力滞后 |
4.1.2 财务风险分散能力不足 |
4.1.3 财务风险控制技术和方法落后 |
4.1.4 缺乏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
4.2 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
4.2.1 财务风险控制意识薄弱 |
4.2.2 缺乏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
4.2.3 考核制度不合理,缺少风险指标 |
4.2.4 内控管理制度失效 |
5.完善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的建议 |
5.1 优化T公司财风险控制环境 |
5.1.1 优化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外部环境 |
5.1.2 优化T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内部环境 |
5.2 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
5.2.1 提升事前风险识别与评估 |
5.2.2 建立事中风险管理系统监测机制 |
5.2.3 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
5.2.4 实现管理流程闭环 |
5.3 提升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
5.3.1 风险指标纳入KPI考核 |
5.3.2 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及处罚 |
5.4 加快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
5.4.1 提升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控制意识 |
5.4.2 加大专业财务管理人员招聘口径 |
5.4.3 增强财务风险管理培训 |
6.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时代中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概念 |
(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评估指标 |
第一章 我国网络舆论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世界互联网的产生与变革 |
一、互联网在西方的诞生与发展 |
二、互联网在中国的开拓与普及 |
三、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与突破 |
第二节 中国网络舆论的生成与进展 |
一、构建民间网络舆论平台 |
二、制造网络公共刺激性话题 |
三、网民参与话题互动交流 |
第三节 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可能性 |
第二章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 |
一、监督渠道开放畅通 |
二、监督主体平等多元 |
三、监督方式高效便捷 |
四、信息传播广泛自由 |
第二节 网络舆论监督的功效 |
一、扩大了马克思主义舆论监督理论的影响力 |
二、形成了制约公权运行的舆论场 |
三、实现了民众监督进程的加速度 |
第三节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实证分析 |
一、案例选取说明 |
二、针对个别官员的监督效能 |
三、针对政府行为制度的整体监督效能 |
第三章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新困境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舆论监督面临的新困境 |
一、网络舆论本身规范化程度尚待提高 |
二、政府部门应对方式亟需改变 |
三、非法侵犯公民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
四、网络水军绑架舆论问题逐渐显现 |
五、网络和平演变进程愈演愈烈 |
第二节 网络舆论监督新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网民的综合素养和理性表达能力有待提升 |
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和边界意识有待加强 |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有待完善 |
四、西方意识形态的网络渗透力量加大 |
第四章 提升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网民认知层面 |
一、强化网民综合素质教育,增强信息表达真实性 |
二、引导网民有序参与,提高理性表达能力 |
第二节 政府应对层面 |
一、转变领导干部观念,提高网络舆情应对能力 |
二、及时监控与公开信息,有效维护网民知情权 |
三、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实现网络监督长效发展 |
四、提升中国话语传播力,掌握主流意识形态主导权 |
第三节 法制建设层面 |
一、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法律制度,追究违法违规行为 |
二、制定网络监督权益保护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三、明确网络监管标准,依法规范网络监管行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一般理论分析 |
(一)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相关概念 |
(二)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三)互联网金融乱象的协同治理分析框架 |
二、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现状分析 |
(一)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现状 |
(二)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情况 |
(三)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所取得的成就 |
三、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二)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
(一)全方位强化协同治理主体的内生动力 |
(二)全方位弥补协同治理手段的短板不足 |
(三)全方位健全协同治理效果的评估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研究 ——以G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主要概念与相关理论 |
1.3.1 主要概念 |
1.3.2 相关理论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对象与创新点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与现状分析 |
2.1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及其表现 |
2.1.1 互联网金融特点 |
2.2 互联网金融现状 |
2.2.1 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多 |
2.2.2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 |
2.2.3 互联网金融覆盖范围广 |
2.2.4 互联网金融风险点多 |
2.3 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分析 |
2.3.1 市场风险更加复杂 |
2.3.2 信息风险更加突出 |
2.3.3 流动性风险易发生 |
2.3.4 操作风险更难控制 |
2.3.5 法律风险更不确定 |
2.3.6 技术风险客观存在 |
第三章 G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3.1 G省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和监管方式 |
3.1.1 G省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 |
3.1.2 G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 |
3.2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
3.2.1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体尚不明确 |
3.2.2 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识别存在难点 |
3.2.3 监管体系缺乏制度性刚性约束 |
3.2.4 缺少全面系统的风险管控平台 |
3.3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滞后 |
3.3.2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 |
3.3.3 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能力不强 |
3.3.4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与企业自律弱化 |
第四章 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及启示 |
4.1 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及启示 |
4.1.1 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 |
4.1.2 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启示 |
4.2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及启示 |
4.2.1 英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 |
4.2.2 英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启示 |
4.3 德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及启示 |
4.3.1 德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
4.3.2 德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启示 |
4.4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对比借鉴 |
第五章 优化G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的对策 |
5.1 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保障 |
5.1.1 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法规 |
5.1.2 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 |
5.1.3 增补和修订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
5.2 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测识别系统 |
5.2.1 充分发挥“一行三会”的综合作用 |
5.2.2 构建金融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 |
5.2.3 共建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 |
5.3 应用互联网金融风险最新防控技术 |
5.3.1 不断升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等级 |
5.3.2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管理体系 |
5.4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协同监管机制 |
5.4.1 中央层面整合各监管机构管控职能 |
5.4.2 创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协同治理组织 |
5.5 坚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四大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互联网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基本理论 |
2.1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界定 |
2.1.1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性质 |
2.1.3 互联网保险合同与传统保险合同的差异 |
2.2 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
2.2.1 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
2.2.2 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
2.2.3 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
3 互联网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 |
3.1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3.1.1 告知义务的内容 |
3.1.2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
3.2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
3.2.1 一般说明义务 |
3.2.2 明确说明义务 |
4 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判定问题 |
4.1 一般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判定 |
4.1.1 学界不同观点 |
4.1.2 本文观点 |
4.2 自助卡式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判定 |
4.2.1 学界争议 |
4.2.2 本文观点 |
5 互联网保险合同主体的认定 |
5.1 保险行业对合同主体的认定方式及其缺陷 |
5.1.1 保险行业对合同主体的认定方式 |
5.1.2 保险行业合同主体认定方式的缺陷 |
5.2 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主体认定的考量 |
5.2.1 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5.2.2 运用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四、网络金融是否春风依旧?(论文参考文献)
- [1]G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竞争战略研究[D]. 施裕龙. 南京邮电大学, 2021
- [2]金融科技背景下N银行“银税互动”产品的优化研究[D]. 胡友菲.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金融领域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刑法界定[D]. 岳毅.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研究 ——以南京银行为例[D]. 曾秀琴.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5]基于SEIRS模型的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国家风险传染研究[D]. 胡俊. 北部湾大学, 2021(08)
- [6]第三方支付公司财务风险控制问题探析 ——以T公司为例[D]. 陈金珠.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7]新时代中国网络舆论监督效能研究[D]. 任宏莉. 三峡大学, 2020(06)
- [8]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乱象协同治理问题研究[D]. 付思瑶.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9]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研究 ——以G省为例[D]. 罗梓耀.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互联网保险合同问题研究[D]. 崔雪琪.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