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资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李腾文[1](2021)在《公司资本认缴制研究 ——以公司法修订的制度取向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13年资本制度改革完全交由股东对出资期限进行自主安排的制度设计引发了激烈争论,准确把握当下资本制度的正当性并提出更具适应性的完善措施是公司法新一轮修订的重要任务。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层面:回顾我国资本制度变迁史,在此基础上对资本制度改革的取向进行深入剖析;立足于合约认缴制和股东发行权两个层面,对现行资本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检视针对当下资本制度、尤其是面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业已作出的完善规则,探究其可行性;为今后资本制度的完善提出更具适应性的建议。回顾资本制度改革的历史可知,自公司法立法以来,我国的资本制度改革多集中于资本的形成阶段,几未涉及资本的维持与退出阶段,而对资本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资本制度改革取向的分析,通过对资本制度变迁史的回顾,应准确把握立法改革的总体趋势和改革的立足点。面对我国资本认缴制是否具备正当性这个课题,可将我国现行资本制度的主要构成萃取为两点——由股东自由安排出资期限的合约认缴制和由股东掌握资本发行的权限,理性分析可知,债权人利益保护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并非本次资本认缴制改革所致,简政放权、放松管制的法政策导向和我国公司中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权能受限的特点决定了我国改革后的资本制度在大方向上具备正当性。但是,应清醒地认识到,解决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难题仍是资本制度完善的重要课题,构建一个完善的资本制度应兼顾各主体利益,为此,现行制度已经提供了不同的完善方案,这些方案确存在一定可行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问题,应扬长避短,选择适用,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制度提供有力借鉴。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在大方向上呈现出逐步放松条件负担的赋权性特点,因此,资本制度改革离不开逐步自由化这条主线:一方面,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合约认缴制,这已是当前市场条件下可以做的最大限度的努力;另一方面,由股东会掌握发行资本的权限总体符合我国实际,但在我国已实现两权分离的现代化公司中,可尝试进一步自由化的安排——转由董事会发行资本。董事会资本发行权的尝试可在满足无实际控制人和自主选择这两个前提的情况下的公司中渐次展开,并依照现行法律中对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二分法进行分类规制,同时,在试行董事会资本发行权的公司中应配套施行董事会催缴制度。此外,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而言,在非破产情形下引入债权人相机控制机制,以及充分发挥软法的规制作用亦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黄文欣[2](2020)在《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激发市场经济活力,2013年我国针对公司资本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为显着的改革是资本制度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不仅取消了公司成立时必须的强制验资程序,且对于股东分期缴纳最高期限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进行强制性限制,对以往繁杂的公司设立流程进行了极大简化。此次大规模的资本制度改革刺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资本制度改革修改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不足以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在新政策下各种各样潜在威胁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来说显失公平。公司注册登记制改革是为刺激市场经济活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之下,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出猛喷式增长,不仅刺激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激情,而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增长与转型提供了新的动力。不可否认,资本制度改革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潜在的问题诸如缺乏完善的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加速到期制度不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不完全透明等问题,导致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显得甚为棘手。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具有适用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不仅更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且尽可能使新的资本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示出其最大的优势,不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源动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各方利益保护制度保障能够为新的资本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总体而言,一个完善的制度必须总体上能够均衡好各方利益,就新型的资本制度改革而言,应该在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平衡好债权人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整体的利益保障呈现出一个动态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在正确的轨道上高速运转。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的内容,以层次递进的剖析对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深层研究。第一章通过阐述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以及积极保护。深层次认识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积极与消极的对立层面。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存在着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法定验资程序、出资形式多样化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等立法现状以及当前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不确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责任承担缺乏明确具体的承担主体、缺失完善的出资催缴程序以及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完善等存在的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具体发现问题,得出与之配套的对应解决措施。第三章主要是介绍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以及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先进经验进而引申论述国外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启示。第四章主要根据分析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在借鉴国外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益经验之余,提出符合我国当前实际需要的针对性措施,比如对注册资本催缴程序进行具体完善、确立相对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具体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等措施,通过具体可行的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侯惠霖[3](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重整程序是指《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指当企业无能力偿付债权人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进行业务重组或者债务调整的一种制度。企业债务转化为股本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是一种传统的市场化、常态化的法律手段,可以降低债务人负债,帮助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生机。债转股可以划分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与商业性两种类型的债转股;在债转股性质的探讨方面,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主流的三种观点是清偿行为、投资行为和合同变更行为性质的债转股。债转股不但可以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缓解企业的债务困境,而且还可以具有市场经济的现实性与可操作性。但是由于债转股在我国重整程序中运用时间较短,所以存在很多现实中的问题有待解决。在立法方面: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规定不全面,需要完善对商业银行债转股的立法规定;对债转股债权人的担保权利缺乏必要保护,急待优化债转股的担保模式,保护所有转股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机会;重整程序中债转股信息披露制度缺失,应专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设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转股债权人的知情权,从而保护所有转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方面:由于法院司法职能的限定性,对重整方案作出的强制批准权可能损害转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完善法院强制批准权的行使方式;债转股的评估验资机构缺乏规范性和专业性,亟待高水平、严规范的评估验资机构;债务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容易造成债务人使用不诚信手段来骗取债转股政策税收上的优惠以及转股债权人的信赖,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有助于规范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维护转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作。
韩金豆[4](2020)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共经历过五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而进行的。其中,对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最深刻的一场变革当属2013年《公司法》修正确立完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这场变革彻底改变了公司设立时的登记制度,废除了原本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对以前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进行了重大变革。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是政府简政放权,优化政府和市场结构的成果,但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需要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否则会使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失衡,从而使注册资本认缴制兼顾平衡效率与安全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在认缴制度下,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成为当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首先,通过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概念、性质和意义的厘清,探讨从注册资本实缴制到注册资本认缴制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想变革,进而分析得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影响,即目前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将会加大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状况的把握难度和受偿风险。其次,研究了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现状,进而分析了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四:一是股东出资义务规范缺失;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三是董事责任制度缺失;四是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在了解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优劣后,文章第三部分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美国和德国作为参考,通过研究他国法律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成熟经验。最后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根据中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和股款催缴机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明确董事对债权人直接责任制度的具体内涵、完善信息公示系统和信息披露监管。
李娜[5](2020)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修改通过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公司的信用基础也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在认缴制下公司登记部门放松了对于公司登记文件的要求,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变得更为便利。此次改革扩大了股东的权利,但却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对债权人知情权保护不足、债权人请求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条件严苛和认缴制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困难三方面。公司法作为一部利益横平法,应该将倾向于债权人的“天平”拨正,更加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本文在结合国内外经验和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在认缴制下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建议,包括完善信息批露制度、构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以及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林新晨[6](2020)在《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之失当性—兼及问题的解决》文中认为2013年《公司法》修改大幅度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限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这一变革在方便投资者资金安排,提高投资热情,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在我国当前尚未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也造成了一定的乱象。股东借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来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给公司债权人亦带来了极大的风险。由此则引发了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否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其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以实现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这一问题的争论。近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在原则上反对加速到期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例外情形,使得这一领域的争论出现了新的变化。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从现行法出发,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进行充分的解释。笔者首先分析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为这个条件在法律语境中具体指债务人公司可直接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没有与债的标的价值相当的、依法律法规和本身性质可以用于变价清偿或折抵债务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而后,笔者认为条款中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无法包含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且这一法条的法理基础不支持对股东未届期出资进行“加速到期”,因而这种做法是无法律依据的。进而,笔者分析了陷入“加速到期”这一问题的公司业已符合《破产法》上规定的公司破产原因,在此基础上认为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现行法的规定可以破产程序解决。最后,笔者从利弊比较的角度论证破产路径相比于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所具有优势,以及“加速到期”制度两种难以解决的固有缺陷;并且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会造成破产制度在这一领域的适用被事实架空,因而这一领域的治理是一个社会政策的选择。所以笔者分析了必须适用破产法解决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亦提出了执破衔接制度与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两种可能的解决方式,认为以破产程序解决该问题是现行法上唯一且最优的做法。
孙青山[7](2018)在《公司注册制改革视阈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注册制改革是在新时期中央对市场经济改革提出新要求的宏观背景下,制定的一项针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转向的改革措施。在法律层面上,其表现为公司注册由之前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变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此类改革措施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公司创建与成长,以及活跃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作用。公司注册制改革顺应了当代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放松对市场主体设立公司进入交易场域管制,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门槛,增进了交易的高效性与便捷性。公司注册制改革在带来经济发展便利的同时,其所衍生出的负面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按照传统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与不变原则,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注册资本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彼时作为公司发展利益相关者的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公司资本这一制度屏障的有力保护。然而公司注册制改革后,既有的公司注册资本三原则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原有公司注册资本的屏障功能业已消失,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一方面,债权人不能凭借公司资本形成的屏障来进行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架构下,在失去公司资本保护时,债权人作为独立于公司外部的一方主体,无法获知公司内部经营信息与财务信息,亦无法准确掌握公司的经营动向,继而更加无法确定与保障其流入到公司中的资金安全与否。公司注册制改革这种新的制度变化与我国既有公司法规则缺位的共同作用促使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重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检视公司内外部主体存在不同时间节点与身份定位,能够获知公司事务各方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出现的责任类型。在公司设立前阶段,公司人格并未存在,公司也非独立的法律主体。只有通过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将众多投资人连接在一起,各方是一个标准的合同关系。发起人协议便是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各方未按照发起人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例如未及时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则会产生典型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转变为公司章程,亦具有协议的性质,因此各方当事人之间依旧是契约关系。但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管理层或是治理层可能会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对公司做出侵权行为形成侵权责任。债权人作为独立于公司以外的主体,其与公司通过契约的方式形成资金借贷关系,公司对其会形成违约责任,而公司的管理层与治理层与债权人亦可形成侵权关系。在对公司事务各方主体关系定位与责任类型梳理后不难发现,公司注册制改革后,问题集中在改革前后制度变革基础上出现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过大且缴纳时间过长、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显着不足、股东实物出资价值辨识困难、股东出资是否需要验资、公司真实资本信息获取困难、公司资本催收问题上的法律障碍以及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制度困境。上述问题具有其自身结构的错综性,以及其所面对的时代背景的复杂化,无法通过单一措施予以解决。如果将上述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功能主义视角下的部门法类型化对策进路无疑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究其本质而言,上述问题在本体层面应当归属于公司法的问题域。在公司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既有公司法制度规则已经无法满足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所衍生的债权人保护的新问题,需要公司法规则进行优化升级,以便更好地应对公司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债权人保护的新问题。与此同时,任何一个问题,尤其是具有高度复杂性的问题都很难通过单一解决办法予以处理。此种具有综合复杂因素的问题需要在公司法以外其他部门法相关制度规则的同步调适,以期与规则优化后的公司法制度共同解决公司注册制改革时代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新问题。具体而言,在公司法层面应当通过对以下规则的优化达到对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解决。首先,简化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启动条件与证明责任。只要公司债权人能够证明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有限人格的初步情形便可以启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由于债权人相较于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主观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技术手段,对债权人利益进行倾斜保护。其次,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场合下,一旦从属公司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在制度上应该允许突破公司法与破产法既有制度规则的限制,启动“衡平居次”的破产清算原则,倾斜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再次,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运用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之规定赋予债权人越过公司向股东启动代位权之诉;或者通过引入美国判例法中“法定债权”理论,赋予债权人向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直接的债权请求权,以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最后,应当恢复在公司法改革中被取消的验资程序。验资程序是通过专业第三方对公司资本真实性的验证措施,其制度功能指向在于确保注册资本的真实性,继而保障作为相对方的债权人利益,尤其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资本的真实性问题更加凸显,因此应当将验资程序予以恢复。与公司法的制度规则优化相对应,公司法以外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法律制度亦应做出配合性的同步调适。首先,行政法层面在对公司设立运营的行政监管层面上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与行政处罚责任的配设。某些敏感信息(商业秘密除外)披露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司债权人。通过强制信息披露使公司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与财务信息,确保债权人利益受到很好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如果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则配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借以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力震慑。其次,在合同法层面,可以通过对合同法中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的改良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通过改变合同代位权与撤销权之诉中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弱化原告即债权人一方的证明义务,便可以达到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目的,并且使该制度的适用更加符合交易结构的真实情况。再次,在破产法层面,应当通过改革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来倾斜保护债权人利益。将此种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措施的适用时间节点前移,即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资产重大减损,具备对债权人利益存在威胁可能性的情况下,只要其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差额高于债权标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证明责任分配层面上,应当强化债务人的证明义务,弱化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在对既有法律规则进行科学理性的优化与调适后,既有制度规则层面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能够得到基本解决,亦可以满足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要求。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在新制度背景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可以考虑在立法理念与技术操作层面,尝试突破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赋予债权人加入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一极。通过参与治理、表达意见、行使权力等方式,制衡公司董事会,债权人能够形成对自身债权的有力保护。具体而言,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目的。一方面,可以考虑成立公司债权人会议,赋予债权人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决策事务的异议权,直接改变现存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债权人会议对董事会权力的制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保留现有公司治理结构,改组公司监事会,通过在监事会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借鉴德国监事会公司监督的先进经验,通过信息权与同意保留权的设置,使监事会能够发挥与董事会制衡的功能,继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王荣刚[8](2018)在《公司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探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全面确立了公司设立的资本认缴制,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作出了根本性的改变。资本认缴制的确立,是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颠覆性改革,给市场带来了巨大活力,但也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给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众多问题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在《公司法》第三次修正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主要针对公司股份回购问题进行了修正。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亦对《公司法》作出了解释,但认缴资本制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交易风险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实施认缴资本制后,众多的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提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仍然没有制度化、法律化。所以本文的写作目的是探讨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问题。本文以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主题,通过阐述认缴资本的特点和我国认缴资本制的立法现状,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探讨了我国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及时,没有建立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及董事催缴义务制度,没有规定资本显着不足时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等问题。在借鉴美国、德国、日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建立董事催缴义务和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并建议增加“资本显着不足”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期望本文的论述能为完善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供参考意见,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届提供些许值得参考的建议。
张维[9](2018)在《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重点针对公司资本制度领域。可以看出,这次修法将对我国公司的发展、股东的出资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即:全面推行资本认缴制度,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废除强制验资制度,取消对出资比例的所有限制。目前来看,理论界对这一改革褒贬不一。有学者认为,这次改革是在资本制度基本原理指导下的部分变革,没有对实务中认定相关问题产生绝对影响;也有学者认为,这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对我国一贯奉行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的重大冲击,颠覆性的改革举措,未顾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应改革的具体背景及承受底线,依靠法定资本制来保护债权人利益才是我国长期的最适合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本文对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优劣不予定性评价,而是在看到改革贯穿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先进理念的同时,洞悉资本认缴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的影响,剖析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举措,分别是: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全方位对公司资本实行有效监督、建立完备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在本文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中分别穿插了一个真实司法案例来具体说明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问题和资本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问题,再在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中详细阐述笔者的观点和理由,其中既有认同法院裁判的一面,也有反对法院裁判说理和结论的一面。上述论述既有理论上的观念解析,也有实务中的价值判断,力争将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透彻、清晰。立法者在安全和效率之间作出了倾向于效率的价值判断,而本文则更加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这一价值,希望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不忽视对交易安全的坚持,因为脱离安全的交易也只是虚假繁荣,并不会对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起到有益作用。只有在坚持交易安全前提下的高效才能真正激发市场活力,从而打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崭新局面。
柏彬[10](2017)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我国股东出资义务履行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2013年底对《公司法》作了修改,主要针对于《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表现为将原本的实缴资本制度改为完全认缴的资本制度[1]。在《公司法》中,公司资本注册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安全以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监管都是必不可少的。2013年《公司法》改革对于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活动和经济的发展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在改革之后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义务放宽监管,造成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从实施情况来看,2013年《公司法》的改革使股东出资更便利,但是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也更为突出。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之后的新变化,并针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了讨论。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资本制度的变化以及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的关系,分别阐述了何为股东出资义务、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新变化。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体现了认缴制下我国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三部分分别从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分析如何能够使我国股东出资义务制度更加完善,使股东更加自觉、主动履行其出资义务,主要从澄清股东出资义务、强化催收责任、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构建企业信用制度、扩张法人人格、重新构建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犯罪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笔者认为,2013年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进步的,但是一个制度的形成不仅是修改相关法律条文,要最大程度发挥出这个制度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二、验资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验资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资本认缴制研究 ——以公司法修订的制度取向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变迁及改革取向 |
一、公司资本制度变迁 |
(一)公司资本制度之变 |
(二)公司资本制度之不变 |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取向分析 |
(一)立法改革总体趋势 |
(二)资本制度改革的立足点 |
第二章 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正当性之辩 |
一、合约认缴的正当性分析 |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之根源 |
(二)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博弈 |
(三)他山之石:比较法视野下各地区对出资期限的选择 |
(四)合约认缴制的效用分析 |
二、股东资本发行权的正当性分析 |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框架 |
(二)董事会难当发行资本决定权之重任 |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既有完善规则及其检视 |
一、出资瑕疵、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
二、解散清算及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三、特殊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再完善建议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再完善路径选择 |
(一)出资期限安排的路径选择 |
(二)资本发行权的路径选择 |
二、资本发行权的制度重构 |
(一)实行董事会资本发行权的两个条件 |
(二)董事会资本发行权的前提:无实际控制人 |
(三)董事会资本发行权的进路:自主选择 |
三、配套措施的供给 |
(一)催缴制的引入 |
(二)非破产情形下债权人相机控制机制的构建 |
(三)不可忽略的“软法”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制度与债权人保护的辩证关系 |
第一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积极保护 |
第二章 我国当前资本制度下的立法现状及债权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立法现状 |
一、出资形式多样化 |
二、取消法定验资程序 |
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出资期限问题严重 |
二、出资催缴程序缺失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制度缺失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缺乏认定标准 |
五、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德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日本资本制度下现有的法律的债权人保护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美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英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第三节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启示 |
一、确立明确的出资催缴程序 |
二、确立“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三、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健全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一、股东出资责任到期的理论学说 |
二、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第二节 确立公司注册资本董事催缴程序 |
一、明确董事为催缴主体 |
二、催缴程序及责任承担 |
第三节 具体规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
一、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对董事受信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细化法人格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二、明确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五节 建立完善的公示公信平台 |
一、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预警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
第六节 逐步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 |
一、设立债权人大会 |
二、建立债权人委托投票制度 |
三、确立完善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程序与债转股的概述 |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概念 |
二、债转股的概念 |
三、普通债转股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区别 |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类型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商业性债转股 |
第三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性质 |
一、清偿行为 |
二、投资行为 |
三、合同变更行为 |
第二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立法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规定不全面 |
二、对转股债权人的担保权利缺乏必要保护 |
三、重整程序中债转股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
第二节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完善 |
一、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规定 |
二、优化债转股的担保模式 |
三、设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第三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实践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对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行使方式不合理 |
二、债转股评估验资程序不规范 |
三、债务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
第二节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实践完善 |
一、完善法院对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 |
二、优化债转股评估机制 |
三、完善债务企业的征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缴制的确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性质和意义 |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性质 |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意义 |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想变革 |
(一)保护重心由交易安全转为安全与效率兼顾 |
(二)信用体系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 |
(三)监督机制由事前防范向事后监督转变 |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影响 |
(一)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状况的把握难度加大 |
(二)债权人受偿风险加大 |
第二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一、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一)资本三原则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初步建立 |
(三)债权人参与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 |
(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开通 |
二、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
(一)股东出资义务规范缺失 |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
(三)董事责任制度缺失 |
(四)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一)股款催缴机制 |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
(三)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 |
二、德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一)直索责任 |
(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 |
(三)完善的信用体系 |
三、域外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健全股东出资责任 |
(一)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二)健全股款催缴机制 |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二)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常见适用情形 |
三、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制度 |
(一)确立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之合理性 |
(二)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内涵 |
四、健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 |
(一)完善信息公示系统 |
(二)完善信息披露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 |
1.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涵义、意义 |
2.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理论 |
1.债权人的分类 |
2.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意义 |
小结 |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困境 |
(一)对债权人知情权保护不足 |
(二)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严苛 |
(三)认缴制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困难 |
1.“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标准模糊 |
2.“瑕疵出资”认定困难 |
3.债权人举证“人格混同”困难 |
小结 |
三、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1.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主体 |
2.明确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
(二)构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 |
1.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的期限利益不作为考量因素 |
2.构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规则设计 |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 |
1.明确“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标准 |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举证责任倒置 |
(四)加速到期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顺序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之失当性—兼及问题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概述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可能的创新 |
五、特别说明 |
第一章 浅析“加速到期”之争的缘起与困境 |
一、认缴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度限制 |
(三)取消验资程序 |
二、“加速到期”问题的缘起与立法、司法现状 |
(一)现行法层面的模糊 |
(二)司法裁判层面的混乱 |
三、《九民会纪要》提供的新思路与新问题 |
(一)关于《九民会纪要》第6条第1款的分析 |
(二)关于《九民会纪要》第6条第2款的分析 |
四、关于是否存在其他解决路径的判断分析 |
(一)法人人格否认说及其分析 |
(二)合同无效说及其分析 |
(三)利益平衡说及其分析 |
五、本章结论 |
第二章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之解释分析 |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标准 |
(一)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争议与解释 |
(二)执行财产不能清偿的具体标准 |
(三)对出资期限未届满时适用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标准的当然解释 |
(四)小结 |
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之含义 |
(一)狭义说的主要依据 |
(二)广义说的主要依据 |
(三)形式法治层面上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解释 |
(四)实质法治层面上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解释 |
(五)小结 |
三、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其推论 |
(一)学界观点争议及其评价 |
(二)代位权说之证成 |
(三)代位权说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责任之推导 |
(四)小结 |
四、本章结论 |
第三章 论破产程序的介入与问题的解决 |
一、论执行不能清偿说与破产原因的契合 |
(一)破产法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二)“资产负债表标准”与“现金流量标准” |
(三)破产原因与执行财产不能清偿说之比较 |
二、破产路径的具体情形 |
三、破产路径相比“加速到期”所具有的优势 |
(一)破产原因不可逆时的破产优势:平等、公平对待债权人 |
(二)破产原因可逆时的破产优势:足够的威慑力 |
四、“加速到期”制度所无法回避的弊端 |
(一)公司资本欺诈难以避免 |
(二)公司责任优先性受到损害 |
五、论“加速到期”制度对破产制度的影响 |
(一)基于债权人行为的实证分析 |
(二)基于行政导向的实证分析 |
(三)全局性的路径选择 |
六、适用破产路径的深层次逻辑 |
(一)正确认识“加速到期”问题治理方式的社会意义 |
(二)着眼于制度的适格性与现有制度的完善 |
(三)优化资源配置与清理“僵尸企业”的需要 |
七、可能的出路 |
(一)执破衔接制度的完善 |
(二)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构建 |
八、本章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2015-2019 年全国法院关于“加速到期”案件的部分判决整理 |
(7)公司注册制改革视阈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理论意义 |
二、选题实践价值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缘起 |
第一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背景 |
一、公司注册制改革之缘起 |
二、公司注册制改革基本内容 |
三、公司注册制改革的功能 |
第二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本质 |
一、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内涵 |
二、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成因 |
第二章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利益相关者维度考察 |
第二节 信息偏在理论 |
一、信息偏在理论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信息偏在视角检视 |
第三节 公司信用理论 |
一、公司信用理论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公司信用层面反思 |
第三章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现实与问题 |
第一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现实描述 |
一、公司法三大公司资本制度辨析 |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认缴出资制度的确立 |
三、我国公司注册制改革中“认缴出资”的实质意涵 |
四、公司资本认缴制下未缴纳部分出资的性质识别 |
五、认缴出资制并非必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 |
第二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问题梳理 |
一、基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债权实现障碍 |
二、基于公司章程设置的债权实现障碍 |
三、基于制度供给缺位的债权实现障碍 |
四、基于信息获取困难的债权实现障碍 |
第四章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主体关系识别与责任类型界定. |
第一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主体关系识别 |
一、认缴资本制下前公司设立阶段各方主体间关系识别 |
二、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设立后各方主体间关系定位 |
第二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责任类型界定 |
一、公司注册制改革下的资本充实义务——责任承担的义务基础 |
二、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之民事责任 |
三、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之行政责任 |
四、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刑事责任 |
第五章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之立法优化 |
第一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公司法立法优化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适度放宽 |
二、衡平居次原则的引入 |
三、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请求权设置 |
四、公司注册阶段验资程序的恢复 |
第二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其他部门法立法调适 |
一、行政法层面强化信息披露与行政处罚责任的配置 |
二、合同法层面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
三、破产法层面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改良 |
第三节 公司注册制改革下债权人保护之公司治理结构立法探索 |
一、债权人加入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
二、债权人加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技术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公司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概述 |
一、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的概念及特点 |
二、我国认缴资本制的立法现状 |
(一)全面实施认缴登记制 |
(二)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
(三)取消了注册资本的验资程序 |
三、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一)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的交易风险增大 |
(二)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 |
第二章 我国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
一、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二、董事催缴义务制度缺失 |
三、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的制度缺失 |
(一)认缴资本制下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认识 |
(二)司法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 |
(三)建立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的理由 |
四、缺少资本显着不足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
第三章 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域外借鉴 |
一、美国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
二、德国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
三、日本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 |
二、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 |
三、规定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
四、完善资本显着不足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资本显着不足的判断标准 |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资本认缴制度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
第一节 资本认缴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一、资本认缴制度的概念 |
二、资本认缴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 |
一、注重交易效率的提高 |
二、注重资产信用的作用 |
三、注重事后监管的介入 |
第二章 资本认缴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资本认缴制度冲击了原有的债权人保护的基本制度 |
一、资本认缴制度从根本上冲击了“资本三原则”体系 |
二、资本认缴制度打破了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 |
第二节 资本认缴制度不利于实务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一、资本认缴制度加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 |
二、资本认缴制度限制了债权人识别风险的渠道 |
三、资本认缴制度下注册登记乱象丛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 |
四、资本认缴制度下事后监管流于形式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 |
第三章 我国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 |
第一节 债权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
一、信息更新速度不及时 |
二、信息公示内容不完整 |
三、信息真实性无法保证 |
第二节 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不完善 |
一、资本认缴数额随意性大,普遍认缴过多或过少 |
二、废除强制验资制度导致股东出资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
三、法律对股东出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
四、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不明确 |
第三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
一、公司人格取得的异常容易和债权人举证的异常困难 |
二、资本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更加困难 |
第四节 公司资本缺乏有效监督 |
一、以e租宝案为例 |
二、以钱宝网案为例 |
三、共性特点:公司资本缺乏有效监督 |
第五节 公司信用评价机制尚未建立 |
一、评价公司信用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
二、公司信用制约主体体系不完善 |
三、公司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形同虚设,失信惩罚机制失灵 |
第四章 我国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一、注重实缴资本的信息公示 |
二、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
三、加强对公司章程的审核和公示 |
第二节 完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 |
一、规范认缴出资额,重新定义资本维持原则以保障出资的真实性 |
二、合理约定出资期限,构建公司资本催缴制度 |
三、完善待缴股权转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一、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放宽及明确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
三、合理界定“资本显着不足”,降低公司人格否认难度 |
第四节 全方位对公司资本实行有效监督 |
一、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照前告知力度,强化宣传引导 |
二、强化实缴资本抽查力度,打击两虚一逃行政违法行为 |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资本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
四、强化公司退出阶段的资本监督 |
第五节 建立完备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
一、完善评价公司信用的法律体系 |
二、完善公司信用制约主体体系 |
三、健全公司信用信息评级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 |
四、重视财务会计专业指标对公司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外文论着类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认缴资本制度下我国股东出资义务履行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制度 |
2.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
2.2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我国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 |
2.2.1 股东出资义务 |
2.2.2 股东出资责任 |
2.2.3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股东出资义务的新变化 |
第三章 认缴资本制下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相关案例 |
3.1.1 案例一及分析 |
3.1.2 案例二及分析 |
3.1.3 案例三及分析 |
3.2 我国股东出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
3.2.2 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不合理 |
3.2.3 公司意思自治缺少必要限制 |
3.2.4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股权转让缺乏规制 |
3.2.5 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私力救济机制未明确 |
第四章 认缴资本制下规范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法律制度完善 |
4.1 规范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1 完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
4.1.2 完善资本催收制度 |
4.1.3 限制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权利的制度 |
4.1.4 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
4.1.5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4.2 规范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
4.3 规范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验资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资本认缴制研究 ——以公司法修订的制度取向为视角[D]. 李腾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黄文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3]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问题研究[D]. 侯惠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4]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 韩金豆.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5]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李娜.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之失当性—兼及问题的解决[D]. 林新晨.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公司注册制改革视阈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孙青山. 吉林大学, 2018(04)
- [8]公司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探究[D]. 王荣刚. 青岛大学, 2018(02)
- [9]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 张维.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10]认缴资本制度下我国股东出资义务履行问题探析[D]. 柏彬. 西北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