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诉讼心态面面观(论文文献综述)
金亮亮[1](2015)在《《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探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法相结合的社会,礼与法是维护社会运行秩序和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的两个重要保障。在诸多法律活动中,与百姓日常生活有着最密切联系应该就是司法活动。但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存在着较大差别,因此,想要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活动,需要将司法活动放置到传统中国社会这一大环境之中进行分析研究。但是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传统中国社会跨越了较为漫长的历史时期,每个历史时期又有自身独特的社会背景。因此,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在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以《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一书为基础展开研究。《明清公牍秘本五种》收录的是明清时期官员遗留的公文和判词,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与文化特征,能够较为集中的反映出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特点。本文对于传统司法文化的研究以法官为视角,探究法官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这两个方面,进而思考其背后特殊的文化原因。基于上述理由,本篇文章分为四个不同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明清时期的司法审判活动做一整体性的研究与介绍,阐述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一书中体现的文化基础这一问题。无论何朝何代,司法审判活动都属于社会活动,它的产生、发展离不开社会文化,它的基本活动规制的制定也不能够脱离社会文化。中国传统社会是情感社会,情理法相互作用形成了社会规则本身,因而情感是传统司法审判活动的基础,而中庸的态度则成为传统社会司法官员的追求。第二部分重点探讨《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本身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是司法审判活动所应遵守的普遍性的规则,其影响的是司法官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而明清时期法官的司法理念实际上与当时的社会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中法官的司法理念主要总结为“情理断狱息讼省刑”、“持法公允审慎明察”、“仁恕哀矜慎刑恤民”、“教化为主明刑弼教”,从法官行为的不同侧面来展现明清时期的司法审判文化。第三部分分析《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司法审判技巧。明清时期,司法审判技术并不发达,审理案件往往需要依赖于司法关于个人的知识与处理司法案件的经验,才能够将案件审理清楚明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凭借个人的判断,因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明清时期的法官们也摸索出了通行的审理案件的技巧。首先在理论技巧部分,由于明清时期对于情理的看重,因而导致了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但需要引用法律,更加需要情理法兼顾、情理法平衡;其次是审理技巧,审理技巧部分更侧重于技术层面,需要法官运用不同的方法判断当事人供述的真伪,分析不同案件的区别所在;最后是结案技巧,结案技巧往往体现法官的利益取舍,在结案中参照旧例是大多数官员的选择。第四部分阐述《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产生的影响。在前面的三个部分中,我们对于明清时期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的研究实际上主要集中在法官层面,而在这一部分,我们重点要探讨的是其对普通民众及对后世司法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司法审判活动本身就需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但要理清案件,更要达到教育百姓的效果,因而法官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通过法官的行为会对民众的诉讼心态产生影响,也会使百姓对正义产生不同的认识。而且前代的司法审判活动往往会成为后来司法审判的前例,对后来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刘新星[2](2013)在《论调解困局与权利意识 ——在人民法庭场景中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调解不能”指一种现象:人民法庭的法官努力将司法经验、调解技术与本地实际相结合,调解却越来越难以达成;提倡调解的直接目标是“案结事了”,但书面反映的“高调解率”指向的恰恰不是很可能“案结事不了”的纠纷。对比调解成功和调解失败的案例发现,法官的调解技艺大同小异,调解不能不应当简单归咎于法官的调解技艺。调解本酝酿自“乡土社会”,调解的适用性与效用只有在“熟人社会”情境中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互惠是“乡土社会”关系的构成基础,也是人们有关“正义”的基本观念;信任是“乡土社会”礼治秩序的基础,也是正义观的基础。正义观是权利意识的基本内涵。随着社会变迁,传统正义观逐渐被一种新“正义观”所取代,村民也不再依照互惠、信任建立社会交往关系——他们主要不是以自己的付出衡量自己的得失,而是以别人的得失衡量自己的得失;不再看重长远收益,更倾向于功利主义行为和短期行为。社会交往变得非常不稳定,矛盾丛生,纠纷易发。社区自组织能力与自解纷能力极具衰弱,而法庭调解也困难重重。正义观的变迁意味着村民对权利义务的感知、认识、情感及评价发生了很大改变,调解不能与村民现今的权利意识密切相关。村民的权利意识是他们在法律意义、法律行动、法律实践和法律机构中的参与,在他们所说所做中得以生产和显现出来。村民的权利意识可以分解成权利认识、权利主张、义务意识几个层面进行分析。村民普遍知道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人民法庭起诉,获得法律救济,但哪些利益能获得法律认可,哪些诉讼请求能获得法律支持,村民往往出于直觉或基于生活经验。对于权利的正当性标准是什么,“我”的权利要求基于什么才能获得法律支持,村民更是没有体认。村民的权利认识由于缺乏法律参照,极端的情形是缺乏道德合理性,因而常与法律导向背道而驰,甚至直接挑战法律原则。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是衡量权利认识、权利要求最基本的正当性标准。社会变迁,传统共识基础崩坏;社会变革,伦常道德体系解体,道德、伦理同时缺位;社会分化,乡村社会认同标准发生逆转,伦常道德话语不再起作用,乡村社会舆论沉寂,社会共识无法形成。因而,村民的权利认识既不是基于法律规范的理性认识,也缺乏其他正当性标准的参照。权利主张反映出人们行使权利的自觉性程度,以及保护权利的意识。在传统家庭中,个人不过是血缘延续的体现。乡村家庭结构变迁导致父权衰落,家庭关系重心和价值发生变迁。横向夫妻关系代替纵向父子关系成为乡村家庭关系的主轴,私人生活发达,村民的个性和主体性在私人生活领域成长起来。家庭代际关系基础从精神层面转移到物质层面,孝道沦落,个人的本体性价值基础因此动摇,社会性价值或基础性价值失去依托。中国农民的自主性从没有得到过真正发挥,当压抑、捆绑他们的内力和外力都被解放后,个体性的发展却走向了极端。相较于西方“个人之觉醒”源于对集团生活的反抗,村民的“个人之觉醒”却源于对家庭的反叛。走出家庭的个人不知道在一个超越家族的大团体中,每个人都同样重要,缺乏纪律习惯与向心力,个人主义对于村民而言,最终成为“自私自利”的代名词。于是,村民在主张自己利益的同时,不仅忽视了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不顾对社会公益的尊重。传统社会的基本关系网络由地域、家族和民间宗教等构成,个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都建筑其上,中国人超越“自我”的精神价值立足于此。传统个人观皆重视自我与社会的平衡,随着传统家族、地缘和信仰共同体不断被摧毁,自我之上的精神价值随之解体,自我与社会分离。个人无论是作为权利意识的主体,还是作为义务意识的主体都兼具自我性与社会性。权利意识、义务意识都是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统一。社会意识的重建需要乡村公共生活的重建。社区建设、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民间文化活动都是公共生活的重要内容。公共道德与内在文化可以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只有存在广泛公认的价值与坚实的内在文化,个体才能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与社会期望,个体才能将自我需求与社会需求相协调。社区建设落后,民间社会空间丧失,公共生活萎缩,村民的个性和主体性发展只能被限制在私人领域,去集体意识现象严重,社会意识难以重建。最终,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村民对群体和其他个人的义务感与责任感日渐消亡——村民只乐意接受法律给予的好处,却不愿(甚至尽可能地逃避)承担相应义务。调解不同于判决,不需要明确区分、界定、确认当事人各自的是非对错、权利义务之边界。相反,调解要求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妥协就必须模糊权利义务之边界,而且进退之度最好掌握在当事人自己手中而不是法官手中。不论古代还是当代,不论民间调解还是官方调解,调解之达成总要以牺牲某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弱势的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过去,当事人对这种牺牲也并非都心甘情愿,但在道德训诫、社区压力和官方压力之下,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而今,村民权利意识成长起来,他们以“维权”、“认真对待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为“武装”,对个人私利的主张更加理直气壮,拒绝牺牲不仅因此找到合法理由还获得道德正当性。同时,在村民权利意识成长过程中,社会共识解体,社区控制力衰弱,个体与社会、国家之间的联结松散,道德训诫不再起作用、社区与国家也不再直接对纠纷当事人产生压力,法官要说服当事人牺牲部份利益势必没那么容易。反而,当村民意识到法庭调解的这一规律时,某些村民便会充分加以利用——即使他们的权利诉求既不合理也没有证据支撑,但只要法官以平息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参与“讨价还价”就很可能使他们获益,这便促使他们怀着侥幸心理进入诉讼。所以,官方强调调解刺激村民产生复杂的诉讼动机和不正当的诉讼目的。村民权利意识之成长、便利村民诉讼的改革措施促使越来越多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官方强调调解,但村民粗浅的权利认识、极端的权利主张、缺失的义务意识引起调解不能之现象;为了“案结事了”,更好地解决纠纷,调解一再被强化,但那些很可能“案结事不了”的纠纷仍然调解不能;同时,村民权利意识之成长,官方强调调解都刺激村民产生复杂的诉讼动机和不正当的诉讼目的,而这些案件恰恰最难以调解——“调解困局”由此形成。
汤伟丽[3](2009)在《“欧美尼德斯”之魅 ——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法律文化阐释》文中认为与文艺复兴以往,西方复仇文学的批判性发展趋向不同,近现代以来的中国思想、文化/文学界始终或隐或显地贯穿着一种以肯定、褒扬为主导的复仇主义价值倾向——尽管现代法治精神自清末就已输入国门,传统宗法复仇主义滋生、蔓延的制度温床已经不复存在。以民族主义、启蒙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等激进政治文化思潮为依托,这一在“血”与“火”的时代政治现实刺激下,一直不绝如缕地发展着的肯定性复仇价值观,终于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一个外敌入侵,抗争情绪高涨的救亡时代、一个特殊的政治区域——“阶级斗争”成为社会生活主要内容的解放区中,激化、汇聚成了一道引人注目的复仇主义文学/文化景观。在解放区文学中,复仇已经和“阶级斗争”、“民族斗争”两大政治话语极为紧密地混合、错综在一起。以相关情节、结构、人物、场景、意象、话语、题材、心理等主题因子为支撑,作家们架构起了一个带有鲜明复仇主义思想倾向的主题结构框架。这一“革命”话语中的复仇主题,带有强烈的现实政治色彩,但同时也因为复仇事由、复仇方式、复仇动机、复仇目标、复仇心态与某种法律(尤其是刑法)知识、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意识的紧密相关而具有了丰富的法文化意蕴。尽管有“血与火”的时代政治现实为依托,但在一个西方法治精神与现代人文理性已在思想知识界赢得“真理”性地位的时代里,操起革命的“战鼓”为古老的复仇女神唱赞歌,这一价值选择却并不是不证自明的。这自然决定了,解放区作家革命话语中的复仇主题书写必得以“正当性”论证为结构内容、以“合法性”演绎为叙事重心,唯此,才能最终将复仇这一“前现代”话语顺理成章地纳入到“现代”革命样本的创制中来。首先,以复仇惩罚侵害,保障权利的古老救济价值为叙事前提,解放区作家在其复仇文学文本中嵌入了一个二元对立的道德/法律叙事框架,并由此揭示了复仇——情感、愿望及其行动的社会政治根源与现实合理性。通过一个个“恶法”符号、“酷刑”场景、“败诉”事件、“惧讼”细节、“无讼”空间的塑造与描摹,作家们想象、暴露出一幅旧有公权力系统陷于道德坍塌状态,再也不能为蒙受冤抑的人民代行“公共复仇”职能,甚至其自身就是罪恶之源,黑暗之狱的旧政治法律图景,同时也从受害人心理层面上,合乎逻辑地营构出一个孕育着复仇的乡土社会心理空间。这一道德/法律叙事框架中的复仇权利论证与“五四”以来一一尤其是革命文学、左翼文学中的“以‘道德’非‘法’”叙事话语有一脉相承的历史联系,是后者在新的时代政治语境中趋于激化,发展到极端的结果。它所内涵的复仇正当性逻辑及其最终生成的革命性内涵是:既有公权力系统救济功能缺失——→复仇权利产生;作为受害却得不到公权力抚慰的一群,人民不仅能向其具体的、个别的侵害人复仇,而且能向个人与阶级共同的“仇敌”——国家与制度复仇——推翻它!作为一种具有至高正义价值的道德话语,复仇的革命意义由此而生。其次,解放区复仇文学文本中大写着一个“以命还命,以血还血”的“报应刑”公式。在作家笔下,这一古老的“公式”既可以某一司法“广场”上具有仪式意义的标语、口号、呐喊、歌谣、开场白等一系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式的语言符号、一个个具有强烈感官效应的“血”的意象、得到公权力认可、肯定甚至宽纵的“私力复仇”小动作为载体浮现于文本表层,也可内在于一个以“报应正义”为追求的“罪”与“罚”叙事结构之中而潜藏在文本深入。根据“报复刑”这一古老的法律公式,解放区作家想象、渲染出一个又一个以重大道德犯罪为主要构成的“作孽”场景,并以此为逻辑,将本就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复仇之“罚”提升到了天经地义般的道德正义高度。在这一自成系统的论证格局内,以“报应正义”为标尺,通过大量“公审”场景的记录与理性“复仇者”形象的塑造,解放区作家在“罪与罚”的结构层面上架构起一个以文明、理性为价值追求的“公力报应”(公共复仇)叙事结构。由此,野性的“复仇正义”开始受制于初级法律的某些方面,并且经由权威引导进了理性的“报应正义”轨道。在复仇、报应、革命三种话语的复杂纠葛中,传统的“报应刑”观念得到突破与超越,以“必报”为主导的传统复仇观念、复仇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更新与转型的契机。再次,通过一系列具有“主权者”身份的被复仇者形象的塑造,解放区作家喻示出一个亟需颠覆与重构的旧乡土秩序空间。复仇的“秩序”与“反秩序”价值由此展现出“迷人”的革命魅力,运用复仇来完成“颠覆与重构”的现代革命任务亦因此而具有了历史必要性与道德正当性。在这一论证格局内,无论是反秩序角色——“报应者”与非秩序角色——蒙受冤屈的受害苦主构建而成的叙事文本,还是二元反秩序角色——“报应者”与“复仇群众”构建而成的文本,复仇的“秩序”与“反秩序”价值都具有重大革命意义,其所内涵的复仇主题亦都具有丰富的颠覆与重构内涵。概括而言,解放区文学复仇主题的“颠覆与重构”内涵及其革命意义是这样生成的:通过惩罚——也即运用公力“报应”,向某一犯罪或不法行为人、“恶”与旧秩序的象征性符号复仇,在被“不法”与“犯罪”破坏了的道德与人际关系秩序重新回复的同时,旧秩序亦随同其象征性符号——被复仇者的垮台而最终颠覆。也正是在这一“颠覆”过后的瓦砾场上,一个因为“伸冤复仇”而深入人心的新政治法律秩序也同时重构而生。正是在公力报应这一结构层面上,解放区作家圆满地完成了一个“颠覆——重构(具体、个别的人际关系秩序)——重构(抽象、普遍的道德与政治、法律秩序)”的“革命”神话的叙述,同时也将复仇的秩序与反秩序价值提升到了现代革命颠覆旧秩序,重构新秩序的层面上来了。最后,以“三座大山”压迫下“受害人”们的权利状况与“理性”程度为关注重心,解放区作家为战争犯罪的受害同胞、阶级压迫下的穷苦民众绘制出两类处于“非人”状态的受难“身体”形象——人格权利遭受剥夺与侵犯的“非人”的身体形象与个性不自觉的“惧讼”角色典型,并以此为“窗口”将复仇的权利实现价值与个性觉醒意义展露而出。最终,在政治意识形态与现代人权理念、个性启蒙思想的联合打造下,两类具有历史意义的“新身体”形象——“法权”的身体与“理性的身体”,从“受难者”复仇之火的自燃中诞生了!在复仇者漫长的“身体”发展史上,在传统复仇主义伦理文化的现代转换过程中,这两类“新”身体形象的诞生,是对原始血亲复仇者身体“野性”的历史否定,也是对传统宗法复仇者“伦理”属性的跨时代超越。它们是以现代转换已经完成,也即以一个真正“人”的姿态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在完成复仇者又一个“身体”轮回的同时,解放区作家将“复仇”纳入到了“人”的觉醒与解放,理想新“人”的诞生这一知识分子的现代性追求中来了。复仇普世性的现代“合法性”由此建立,其与“革命”也再次获得了激情对话的历史契机。但是,在获得这些历史超越意义的同时,那些经由政治意识形态、现代人文理念共同打造而成的“新”身体,却悖论一般地走上了一条公有化、国有化、工具化的不归路。总之,以复仇的救济价值、秩序价值、“报应”实现与权利争取价值为叙事前提,解放区作家运用各种叙事策略,将传统复仇话语中一系列合道德、合法理、合人性(人情)且能进行现代性转换的价值内涵发掘出来,最终建构起了一个既具有道德正当性又具有现代“合法性”,“革命”与“复仇”两种话语和谐同构的复仇主题结构。传统复仇文学主题由此生发出诸多的现代性内涵,“革命”话语中的现代复仇文学主题也因之带上了鲜明的时代色彩。在建国后的“十七年”文学中,这种革命话语中的复仇主义价值观没有改变,但“正当性”已经不再是作家叙事重心之所在——“复仇”已经无需证明了。在一个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呈白热化的时代里,解放区作家以正当性论证为叙事重心的复仇主题书写有其历史必然性与政治必要性。但毋庸讳言,这一在复仇女神“魅惑”下,以认可、褒扬为价值主调的复仇主题创造也隐含着诸多的缺憾、不足甚至是令人警惕的危险性。从复仇、报应、革命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尽管作家们也认识到了私人复仇方式的负面性,并表现出了用公力报应——公共复仇(“作为复仇的刑罚”)代替私力复仇(“作为惩罚的复仇”)的理性追求,但其以正当性论证为叙事重心的主题架构偏向的却始终是复仇的合理性。这必然会阻碍了解放区作家复仇文学主题批判空间的拓展、反思向度的推进,同时也难以避免地让某些需要清理的复仇意识——诸如落后的“同态复仇”观念、民间的“报应”迷信思想、拒绝宽恕的“必报”心理、以“恶抗恶,以暴制暴”的暴力崇拜心态夹杂在作家的复仇正当性论证过程中,并最终有为狂热、偏执、盲动、嗜血等非理性情绪与极“左”思想行为践踏理性、文明、法治而推波助澜,鸣锣开道的危险。另外,从美学层面论,解放区作家笔下的复仇主题创造是有其可圈可点之处的。通过大量广场化司法场景的丰富再现、理性“复仇者”形象的精心塑造,作家们记录了一个特殊时代里的政治司法状况,为后人研究革命战争年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留下了珍贵的历史文献,同时也扩充了文学史上的复仇者形象阵容,更新了传统复仇者的形象内涵,并成功地架构起一个极具历史超越意义的“公力报应”叙事结构——所有这些,突破性是自不待言的。但是,这种“公力报应”结构又与传统的“善恶报应”主题暗自沟通。在照顾了本民族审美欣赏口味的同时,解放区文学的“报应”叙事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作家人物塑造的脸谱化、故事结局一概“大团圆”——“善得善报,恶得恶报”的模式化,乃至哲学深度、诗意美感、悲剧意蕴的缺失。总之,“一面倒”式的复仇正当性论述妨碍了作家的美学探索,解放区文学的复仇主题总体上带有心灵开掘不深、人性深度缺乏,艺术表现平面化、简单化、模式化的弊端。近现代思想文化/文学史上的复仇是一种引人注目的主题现象,但同时也是一种耐人寻味的政治文化现象。解放区作家笔下那一以“肯定”为主导的复仇主义主题构架,是离不开时代政治的塑造,也不能脱离权力意识形态的支撑的。它将民族复仇与阶级复仇、私人复仇与公共复仇集中、整合于一处,为我们研究现代文学史上的激进主义文化思潮提供了一个矿藏丰富的“宝地”,同时也从“复仇主题”这一文学层面为我们总结文学与政治——尤其是“阶级斗争”之间的关系规律、经验教训,探察“延安文人”乃至现代知识分子“革命”征程中的激进心理提供了诸多值得珍视的标本范例。
张木勇[4](2009)在《健讼与息讼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诉讼风气》文中指出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诉讼风气,有三种不同的研究观点:“息讼说”、“健讼说”、“折衷说”。三种研究观点都通过详实的史料予以佐证,旁征博引,用完美的逻辑结构诠释自己支持的论点,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诉讼风气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史料素材依托,用一定的标准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人物阶层化,阶层人群化,分别分析他们的诉讼心理,以期绘出南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诉讼风气全景。全文约32000字,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学术界关于传统社会诉讼风气研究综述。勾勒南宋的诉讼风气,不能不回顾已有的有关中国传统社会诉讼风气研究的学术成果。相关“息讼说”的学术文章旁征博引,从不同角度论证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追求“无讼”的社会,并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不同方面分析形成“无讼”的原因,构织成一幅蔚蔚壮观的中国传统社会“无讼”图。但有的学者将视野下移,研究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境遇和实际诉讼状况,看到宋代以降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引起民众诉讼心理的变化,觉察出封建官员虽然依然重弹“无讼”老调、但社会民众却纷纷选择公权力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万家诉讼”的局面,着重墨书写宋、明、清时期“健讼”诉讼风气。而反映“折衷说”诉讼风气的学术成果将其关注点聚焦在明清时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否“好讼”,不能一概而论。本文的研究方法,是本部分要加以说明的问题。本文是用人群阶层化、阶层人群化的方法来研究南宋的诉讼风气。第二部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反映的诉讼风气。用人群阶层化、阶层人群化的方法,将《名公书判清明集》里475篇判词分门归类,分出健讼或息讼类案件,然后再抽出判词的作者、涉案人员,并将这些人员阶层化,人群化,分析他们的诉讼心理,以期勾画特定时间,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的诉讼风气图貌。首先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产生、收录案例的时间范围及其作者进行初步分析。其次分析“健讼”的概念,指出“健讼”是一个相比较而存在的动态术语,具体的某个社会中的统治阶层对诉权的限制可以决定“健讼”的产生,诉讼标的物也是决定“健讼”与否的一个标准。再次分析了吏人、士人、农民、工匠、商贾、杂人、僧人七个社会阶层、人群的健讼心理及其行为表现形式;同时将阶层人群化,具体分析了杂人中的婢女、干人健讼心理,亲属之间的诉讼。上述阶层、人群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宽泛,标的物众多。最后具体分析了名公们的息诉心理和息讼行为。总而言之,南宋的诉讼风气是健讼与息讼交织并存的图像。此部分是本文的主体,也是为下文分析原因作铺垫。第三部分:诉讼风气的成因分析。南宋健讼与息讼交织并存的诉讼风气可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思想学派、诉讼技术和诉讼标的物与庶民的生存依存度关系找到原因。南宋的商品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土地私有制度也空前发展。商业都市纷纷形成。商人人数增加,而且商人身份复杂,官、商、地主三位一体。学术思想、意识观念方面理学发展完善,它把儒家伦理推向极至,进一步禁锢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生活;事功学派兴起,主要有以陈亮为代表的永康学派、以叶适为代表的永嘉功利主义学派以及以吕祖谦为代表的金华学派等等,具有鲜明的反传统的特色。这样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推动了南宋法制的发达,也为南宋诉讼风气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不同思想学派是南宋诉讼风气形成的价值基础。讼学的兴起、讼师的产生、写状代书人队伍的扩大,是南宋诉讼风气形成的技术基础。诉讼标的物与庶民的生存依存度关系密切是南宋诉讼风气形成的现实物质基础。综上所述,诉讼风气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清明集》里折射出的诉讼风气是一种“健讼”与“息讼”交织并存的局面。无论是将社会阶层化还是在阶层化的基础上进一步人群化,都可以看到“健讼”与“息讼”并存的局面。之所以造成这种“健讼”与“息讼”并存局面,一方面是由于对“健讼”、“息讼”等的理解站在不同阶层的角度而造成的“横看成岭侧成峰”结果,另一方面是社会前进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实状态与人们理想社会境界应然状态博弈的结果。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应通过对民众诉讼心理的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诉讼风气,为构建和谐社会工程提供和谐的司法环境
王松,马秀丽[5](2002)在《当事人诉讼心态面面观》文中研究说明 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基于对法律法规、法院职责的曲解,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上的误区,妨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靠找关系和走后门就一定能打赢官司,请律师不如请法官合算,"不管律师
二、当事人诉讼心态面面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事人诉讼心态面面观(论文提纲范文)
(1)《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明清时期传统司法审判的文化基础 |
(一)情感:明清司法审判的断案基础 |
(二)中庸:明清司法审判的追求目标 |
二、《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司法理念:支配法官行为的普遍准则 |
(一)情理断狱 息讼省刑 |
(二)持法公允 审慎明察 |
(三)仁恕哀矜 慎刑恤民 |
(四)教化为主 明刑弼教 |
三、《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审判技巧:法官智慧与能力的体现 |
(一)理论技巧 |
(二)审理技巧 |
(三)结案技巧 |
四、文本中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所产生的影响 |
(一)影响民众的诉讼心态 |
(二)影响民众对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认识 |
(三)影响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和结果追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论调解困局与权利意识 ——在人民法庭场景中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题·思路·结构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意义及创新 |
四、 关于田野调查对象的补充说明 |
绪论:研究综述 |
一、 权利意识问题研究 |
二、 乡村纠纷问题研究 |
三、 人民法庭问题研究 |
第一章 调解困局之现象 |
第一节 难以调解的纠纷 |
一、 互相推诿赔偿责任 |
二、 复杂的诉讼动机 |
三、 不正当的诉讼目的 |
第二节 调解不能与调解技艺 |
一、 案例对比:成功和失败 |
二、 调解技巧:大同小异 |
第三节 调解不能与村民之改变 |
第二章 调解困局与观念变迁 |
第一节 调解与传统正义观 |
一、 互惠原则 |
二、 信任基础 |
第二节 调解与新“正义观” |
一、 新“正义观” |
二、 信任基础被破坏 |
第三节 调解不能与村民权利意识 |
第三章 调解困局与权利认识 |
第一节 权利认识与调解不能 |
一、 基于直觉的权利认识 |
二、 脱离正当性标准的权利认识 |
第二节 共识基础崩坏 |
第三节 社会共识难以形成 |
一、 伦常体系下的道德认同 |
二、 伦理道德缺位 |
第四章 调解困局与权利主张 |
第一节 权利主张与调解不能 |
一、 积极主张权利 |
二、 极端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主体意识之成长 |
一、 家庭结构变迁 |
二、 父权衰落 |
第三节 “个人主义”兴起 |
一、 本体性价值动摇 |
二、 极端的个人主义 |
第五章 调解困局与“义务意识” |
第一节 “义务意识”与调解不能 |
一、 消退的义务感 |
二、 缺失的责任意识 |
第二节 缺乏社会关照的自我 |
一、 自我与社会的分离 |
二、 “社会性”缺失 |
第三节 难以重建的社会性 |
一、 社区自组织能力衰弱 |
二、 公共生活萎缩 |
结论:调解困局与村民权利意识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研手记选录——人民法庭的日常运作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欧美尼德斯”之魅 ——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法律文化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思路 |
二、解放区文学主题研究综述 |
三、"法律与文学":视角与方法 |
第一章 "欧美尼德斯"们醒了 |
第一节 以"道德"非"法" |
第二节 对立格局的强化 |
一、"恶法"符号 |
二、"酷刑"场景 |
三、"败诉"事件 |
四、"惧讼"细节 |
五、"无讼"空间 |
第三节 一个孕育着复仇的乡土社会心理空间 |
一、仇恨·愤懑 |
二、复仇!复仇! |
三、复仇的现实正当性及其革命逻辑 |
第二章 在"报应正义"的天平上 |
第一节 报应正义 |
一、刑罚学意义上的"报应" |
二、正义的"惩罚" |
第二节 仪式·符号·意象 |
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
二、以"血"还"血" |
第三节 "罪"与"罚" |
一.罪·恶·孽 |
二、复仇·报应·革命 |
三.革命叙事框架中的私力复仇"小动作" |
第三章 颠覆与重构 |
第一节 复仇:"秩序"与"反秩序" |
一、一个古老的秩序"原型" |
二、秩序的"敌人" |
第二节 "公力报应"与秩序"革命" |
一、一个初创的政治法律空间 |
二、"侠"与"神"替天行道 |
三、"清官"为民做主 |
第三节 "报应符号"与"复仇民众"之间 |
一、"诉苦复仇"运动与解放区土改小说 |
二、旧乡土秩序空间与"报应符号"反秩序角色的生成 |
三、仇恨心理空间与两大反秩序角色关系的建立 |
四、民众"复仇者"的诞生与新秩序的重构 |
第四章 "身体"的涅盘 |
第一节 复仇者的"身体史" |
一、复仇者的原始"身体"图像 |
二、在伦理、政治的"驯化"下 |
三、"受宠"的肉身 |
四、超越与转型 |
第二节 "新身体"的诞生 |
一、法权的"身体" |
二、理性的"身体" |
第五章 结语 |
附录Ⅰ 西方与国内的"法律与文学"研究 |
附录Ⅱ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论争 |
附录Ⅲ 古代中国法律与传统复仇主义 |
附录Ⅳ 解放区复仇文学作品要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健讼与息讼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诉讼风气(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学术界关于传统社会诉讼风气研究综述 |
一、学者对传统社会诉讼风气的观点 |
(一) “息讼说”内容及代表人物 |
(二) “健讼说”内容及代表人物 |
(三) “折衷说”内容及代表人物 |
二、学术界对传统社会诉讼风气的研究观点与本文立论关系 |
第二部分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反映的诉讼风气 |
一、《清明集》产生及相关资料 |
二、“健讼”及体现 |
(一) 社会各阶层都有健讼行为 |
(二) 《清明集》中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宽泛,出现了亲属之间的诉讼 |
(三) 名公门的评价有所印证 |
(四) 健讼的表现形式 |
三、息讼及其体现 |
(一) 名公们对待诉讼的态度──息讼 |
(二) 名公们息讼的表现 |
第三部分 诉讼风气的成因分析 |
一、南宋的政治经济生活背景 |
二、诉讼风气的成因分析 |
(一) 思想学派 |
(二) 诉讼技术 |
(三) 诉讼标的物与庶民的生存依存度关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当事人诉讼心态面面观(论文参考文献)
- [1]《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技巧探究[D]. 金亮亮. 东北师范大学, 2015(01)
- [2]论调解困局与权利意识 ——在人民法庭场景中展开[D]. 刘新星.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3]“欧美尼德斯”之魅 ——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法律文化阐释[D]. 汤伟丽. 复旦大学, 2009(12)
- [4]健讼与息讼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诉讼风气[D]. 张木勇. 西南政法大学, 2009(11)
- [5]当事人诉讼心态面面观[J]. 王松,马秀丽. 法学天地,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