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徐恋[1](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研究指明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刘梦玲[2](2021)在《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杨馥萌[3](2021)在《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以及低碳环保的要求,生活中基于互惠互利的好意同乘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因好心载人而引发的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好意同乘问题被写入第1217条,但如何进行适用,妥善解决好意同乘致损赔偿问题仍然是我们需要研究的共同问题。好意同乘行为属于情谊行为的范畴,在其对同乘人造成侵害时转变为侵权行为,所以应当适用侵权关系作为理论基础,同时《民法典》第1217条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从经济学、法理基础、社会现实等方面都言之有据。梳理第1217条在适用条件方面,满足非营运条件应当以机动车在动态中的营运活动状态进行界定;通过对国外无偿性的界定分析我国在实践应用上好意性的界定范围,即在给付特定价款时也应当认定为好意同乘行为成立;对于重大过失的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当时的主客观状态进行综合性判断。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机动车一方进行界定,从而确定责任主体与证明责任;分析归纳国外关于好意同乘致损赔偿范围的相关立法规定,对赔偿范围进行确定和限制;对实务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得出实务中赔偿范围减免程度大致幅度为30%左右。同时在约定过失免责方面,同乘人与好意人事先进行免责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律就应当在此范围内基于其一定的自由,没有强势介入的必要。
熊璨琳[4](2020)在《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文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其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制度。研究该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于探究其能够适用的范围。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查,是涉及被害者遭受的侵犯以及可能受到侵犯的权利而寻求赔偿和补偿。这不但有利于人格权的实现,也与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日益重视的趋势相符。近年来,我国民法领域对各类司法实务与理论调查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深度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改进,在相关司法审判中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相比于世界上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和先进的其他国家,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还不是十分完善和成熟,仍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对于有关难题的妥善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差异。综上所述,本文秉承着具体分析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细节为根本,通过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案,连同当下社会的研究结论,就相关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讨论并发表浅薄的意见。全文内容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引言、正文及结论,其中正文分成四章。在第一章中,首先分析了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等基本概念,并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功能与作用和发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以及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本章主要学术观点:1、侵权责任法之上损害的涵义,包含广义与狭义之分,笔者比较支持广义之上的涵义,即损害应是一种不利益的状态,应是由加害行为或是准犯罪行为造成。2、关于精神损害的涵义,对我国来说暂时没有清晰的概念,而全球所有国家中也只有1978年南斯拉夫提出的《债务法》中阐述了明确的内涵,也就是说,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身心恐惧所引发的损害结果。《菲律宾民法典》第2217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第151条中仅仅有所涉及。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即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物质补偿。它只作为精神损害的救济和民法固有的非物质救济的一种,根据受害程度,加害者给予被害者一定的金额,救济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4.定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性如下:(1)避免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之间的混乱。(2)促进相关立法目的的实现。(3)优化司法机关办公效率,缩减成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定义应该基于民法原则的基本价值,即“有侵害便有赔偿”、“损害的严重性”。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找出其优势与先进之处,以供我国立法之参考。本章主要观点: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在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有许多进步理念,是需要我国学习的。第三章中对当前我国的实践试行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分为三个时间段,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法典》颁布之前与《民法典》颁布之后,更细致的剖析该制度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本章主要观点:1、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中有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2、我国《民法典》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有重要改变。3、我国有关对应法律遗留的主要问题包括,没有完全肯定财产权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违反合同问题引起的精神损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第四章是对前面三章进行整体的思考,找出我国目前搭建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所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给予一些完善与修正的建议。本章主要观点:1、对于财产权的侵害,应当认定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执行,对于财产权的侵害,精神损害赔偿额也必须遵循三大主要原则:处罚、慰藉与训诫原则。2、违反合同,需要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执行。对《民法典》中有关涉及到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评析,对现行赔偿制度表示认同,但是还应当再次细化,以避免实践中出现争议。
柴爱萍[5](2020)在《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在立法层面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实践中给予了法院处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依据。本文通过对2014年7月29日《意见》颁布后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论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对100份赔偿决定书及15个典型案例剖析的基础上,梳理出目前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目前的适用现状。现状主要是从样本中的案件总体情况、案件类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及案件申诉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根据现状发掘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举证责任偏于严格及救助措施缺失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增加救助措施等。论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包括精神损害的含义、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特征、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分析,归纳出此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状发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六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的结论、不足及展望。
马爽[6](2020)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绝对否定到逐步肯定的曲折发展历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之初,并未将行政不作为问题考虑其中,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行政不作为这种消极、隐蔽的违法行政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却越发明显,这才逐渐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对该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对其纳入国家赔偿的呼声也越发高涨。2010年,我国《国家赔偿法》自颁布以来,第一次进行修订。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依然遗憾地未能明列其中,但是此次新法设置的两条兜底条款却为国家对行政不作为担负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相应依据,与此同时,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也开始了新的探索征程。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实践中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为此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的理论层面出发,到现状及原因的分析,再到境外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经验借鉴,到最后该问题的具体解决,共四部分内容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进行探析,以期通过本文对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第一章,由世界范围而言,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国家责任等经典理论的出现和发展,无一不从理论层面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打下了坚实基础。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消极、隐蔽的法律拟制性违法行政行为,想要达到国家赔偿的高度则必须符合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四个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第二章,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主要面临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相关立法建设工作不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囊括范围过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不明,行政不作为国家精神损害求偿困难,四个具体现实问题。第三章,通过对以法国、德国及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其具体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总结出其值得借鉴之处为:明确相关立法以推进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机制的良好运行;结合本国实际以适当拓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范围;代表性案例的归类整理有助于总结其审判经验而引导其他该类案件的高效审理;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精神损害方面不得忽视等。第四章,完善相关立法、拓展其赔偿责任承担范围、明晰其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畅通其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以解决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毛思佳[7](2020)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于201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精神痛苦或心理创伤等损害时,应在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随着制度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许多潜在问题也显现出来。因规范尚未细化,又缺乏相应司法解释,导致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圆满实现立法初衷。为进一步增加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了解,以及促进制度完善,首先通过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解读,明确其概念内涵,以及当前司法实务中的运用现状。其次探寻制度的实践困境,分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当前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对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这三种权利遭受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对于精神性人格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等遭到侵害产生的精神利益损失不予以赔偿,导致赔偿难以满足实践所需。此外,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支付标准、计算方法等只规定了大体框架,导致在实践中受害人举证困难或所得赔偿数额较低,未发挥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的心理抚慰作用。紧接着在问题导向之下,突破当前的思维模式,以日本、美国、德国等域外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为范本,为我国当前实务困境寻求经验借鉴。经过综合比较域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优点,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制度模式,提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如明确赔偿原则、赔偿范围扩张、明确认定标准等具体措施。最后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展望,期待着这一尊重人民、保障人权的机制能够平稳、合理、公平运行,为我国法治发展作出应有之贡献。
姚倩[8](2020)在《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源自于“通知-删除”规则。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构建了包含“通知-删除”规则的“避风港规则”,我国对该规则进行了移植和重构,不仅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民事权益,而且将“通知-删除”规则发展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造成正当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损失。我国2018年出台《电子商务法》,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采用了法解释学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历史考察法就该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全面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导论、前言、正文及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的概述,明确其主、客观要件以及行为类型,分析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进行总体上的概述,包括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概念、归责原则以及立法和司法现状;第三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损害赔偿责任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第四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及其计算进行探讨,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司法实践的研究,指出我国应当借鉴之处;第五章针对文章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赔偿范围的认定上,明确利润损失、流量损失、商誉损害各自的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损害数额计算方法,明确合理开支的内容,增加交易费用合理倍数的计算方法,并加强酌定赔偿方法的适用,使得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更加合理;同时应当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刘树寒[9](2020)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而正式确立。多年来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提供了较为快捷的法律途径,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在赔偿范围这一问题上却一直没有向普通民事诉讼靠拢,反而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但这不能否认其本质依然是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框定在“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2013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是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从“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剔除,进一步压缩了赔偿范围。在《民法典》即将通过的新时代,此种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交错地带的冲突与矛盾在可预见的未来必定会显得更加突出与尖锐。如何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侵权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不统一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又紧迫。文章围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境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分四章展开论述。具体而言,文章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内涵与责任基础出发,得出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与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之后考察了境外立法例的相关规定得出了相同结论。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为未来我国扩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提出完善建议与路径。与以往研究相比,文章较为全面的统计了近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及省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判赔范围方面的差异,并进行了分类与评述,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分步走”等构想并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时如何应对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产保全、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有机结合、建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等应对措施,为扩大赔偿范围后的裁判执行保驾护航。
李文娇[10](2020)在《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文中提出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对国家侵权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大进步。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人权保障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切实保护公民权益的决心,是保障人权,促进法治公平,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人们对精神损害相关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行政机关侵权案件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舆论聚焦的热点。然而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发展起步晚,仍存在很多的缺陷和漏洞,例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解释笼统,认定责任标准不清,适用条例过窄,赔偿金额标准不明确等等,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冤案、错案。当前,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从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详细界定精神赔偿中的“严重后果”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并推动精神损害赔偿从抚慰型向补偿型转变。
二、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好意同乘致损的请求权基础 |
一、好意同乘致损基于侵权关系承担责任的正当性 |
二、好意同乘致损问题适用过错原则的正当性 |
第二章 好意同乘致损的责任构成要件 |
一、机动车非营运性 |
(一)非营运机动车概念 |
(二)非营运机动车如何定性 |
二、同乘行为无偿性 |
(一)不同观点认定 |
(二)域外关于好意同乘无偿性的界定 |
(三)好意同乘负担费用的界定 |
三、重大过失的判定 |
(一)重大过失的主观判定标准 |
(二)重大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 |
(三)注意义务的内容 |
(四)域外法律对于重大过失的认定 |
(五)现实交通事故中重大过失的认定 |
第三章 好意同乘致损的法效果 |
一、责任主体 |
(一)机动车一方如何认定 |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
二、责任范围 |
(一)责任范围的理论与司法实践 |
(二)国外好意同乘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
(三)好意同乘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三、减免责任的程度 |
四、约定免责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案例汇总 |
附录二: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
1.1 基本含义 |
1.1.1 损害之内涵 |
1.1.2 精神损害之内涵 |
1.1.3 精神损害赔偿之内涵 |
1.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界定 |
1.2.1 界定的重要性 |
1.2.2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依据的准则 |
第二章 国外相关立法与启示 |
2.1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域外考察 |
2.1.1 法国立法实践 |
2.1.2 德国立法实践 |
2.1.3 瑞士立法实践 |
2.2 国外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立法 |
3.1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演进 |
3.1.1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相关立法 |
3.1.2 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相关立法 |
3.2 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
3.3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现行立法中的问题 |
3.3.1 未全面承认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
3.3.2 需进一步补充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构想 |
4.1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4.1.1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4.1.2 侵害财产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4.1.3 赔偿数额的构想 |
4.2 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
4.2.1 必要性 |
4.2.2 可行性 |
4.2.3 对民法典中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评析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
2.1 精神损害 |
2.2 精神损害赔偿 |
2.2.1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
2.2.2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2.3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正当性 |
2.3.1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否定说 |
2.3.2 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肯定说 |
3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 |
3.1 规范依据 |
3.2 司法实践 |
3.2.1 总体情况 |
3.2.2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类型 |
3.2.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情况与法院裁判结果 |
3.2.4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
3.2.5 案件申诉情况 |
4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4.1 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 |
4.2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地区差异明显 |
4.3 举证责任偏于严格 |
4.4 救助措施缺失 |
5 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5.1 统一精神损害后果程度的认定标准 |
5.2 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
5.3 完善举证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 |
5.4 增加救助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研究的背景 |
2.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本文创新点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理论诠释 |
(一)行政不作为概述 |
1.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
2.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
1.人民主权论 |
2.国家责任论 |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 |
2.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 |
3.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 |
4.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
二、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所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相关立法不明确 |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承担范围过窄 |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不明 |
(四)行政不作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求偿困难 |
1.赔偿范围过窄 |
2.赔偿标准过低 |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之境外考察与启示 |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之境外考察 |
1.法国 |
2.德国 |
3.日本 |
4.英国 |
5.美国 |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境外发展对我国之启示 |
1.明确相关立法,以推进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机制良好运行 |
2.结合本国实际,适当拓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范围 |
3.整合代表性案例,发挥其引导作用 |
4.完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方面不容忽视 |
四、我国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完善 |
(一)明确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 |
(二)拓展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范围 |
(三)明晰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
(四)畅通行政不作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
1.拓展赔偿范围 |
2.提高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文章 |
(7)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及其规范现状 |
第一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
一、精神损害赔偿 |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二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现状 |
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
第二章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合理 |
第二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过窄 |
第三节 “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模糊 |
第四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标准不明确 |
第五节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科学 |
第三章 域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及借鉴 |
第一节 日本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二节 美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节 德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
第四节 域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借鉴 |
第四章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
第二节 扩大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
一、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
二、侵害特殊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节 明确“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明确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一、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的主要参考标准 |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五节 优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问题的提出 |
第一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概述 |
第一节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
一、从“通知-删除”规则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
二、“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构成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行为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概述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行为类型 |
第三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法律属性 |
一、侵权行为说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说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性 |
第二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理论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归责原则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规定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第三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的违法性 |
一、有关违法性认定的学说 |
二、对域外违法性认定学说的借鉴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违法性的认定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造成的损害结果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损害结果的特殊性 |
二、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造成损害的认定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造成损害的类型 |
第三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
一、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 |
二、对域外因果关系理论的借鉴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
第四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行为人的过错 |
一、过错认定的一般理论 |
二、不同形态的过错之认定 |
三、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过错之认定 |
第四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 |
第一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 |
一、完全赔偿原则 |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 |
第二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
一、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范围 |
二、域内外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借鉴之处 |
第三节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计算 |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损害赔偿的计算 |
二、我国损害赔偿计算的立法及司法规定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借鉴之处 |
第五章 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损害赔偿的司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 |
一、利润损失的认定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 |
二、流量损失的认定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 |
三、商誉损害的认定及其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
一、现有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完善 |
二、增加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计算方法 |
三、加强酌定赔偿的适用 |
第三节 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 |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 |
三、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概述 |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与责任基础 |
一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 |
二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责任基础 |
第二章 境外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范围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赔偿范围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俄罗斯 |
四 我国台湾地区 |
五 日本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赔偿范围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第三节 境外刑事案件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结与启示 |
一 赔偿范围的总结 |
二 赔偿范围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历程与现状 |
一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二 刑法的有关规定 |
三 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 残疾与死亡赔偿金 |
二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三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节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 |
二 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不统一 |
三 因裁判执行困难而限制赔偿范围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
第一节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必要性 |
二 可行性 |
第二节 避免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的混乱 |
一 逐渐统一刑、民诉讼赔偿范围 |
二 继续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 |
第三节 通过提高裁判执行率促进赔偿范围的扩大 |
一 完善财产保全 |
二 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相结合 |
三 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10)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精神的内涵 |
第二节 精神损害的内涵及特征 |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诞生因素 |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
一、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第二章 国外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回顾 |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萌芽及形成 |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萌芽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形成 |
第二节 国外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
一、德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二、法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三、日本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四、英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五、美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赔偿案例有提高,特殊案件金额大 |
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趋于平稳 |
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 |
一、定位有偏差 |
二、赔偿范围狭窄 |
三、缺乏赔偿标准 |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第四节 由实践案例引发的思考 |
第四章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抚慰型向补偿型转变 |
第二节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范围 |
一、侵犯人格尊严权 |
二、侵犯隐私权 |
三、侵犯身份权 |
四、侵犯特殊财产权 |
第三节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一、参照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设置下限 |
二、数额限制 |
第四节 给予法官一定地自由裁量权 |
第五节 对严重后果的判定 |
第六节 建立追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若干问题的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刘梦玲.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3]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研究[D]. 杨馥萌. 烟台大学, 2021(12)
- [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研究[D]. 熊璨琳. 河北大学, 2020(03)
- [5]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柴爱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6]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研究[D]. 马爽.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7]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毛思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姚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 刘树寒. 郑州大学, 2020(03)
- [10]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 李文娇. 黑龙江大学, 2020(04)
标签:民法典论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法律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