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不妥

“钉子户”不妥

一、“钉子户”提法不妥(论文文献综述)

谭家超[1](2018)在《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宪法经济规范是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涉及国家经济制度框架、国家经济权力以及公民享有一切具有财产价值权利的保障。如果说经济制度是关于经济行为或活动的行为规范体系,那么宪法经济制度应被理解成一个国家在国民经济生活的“最高法律经济秩序”或“基本法律经济秩序”。法学上研究财产权应学习产权的研究视角,适宜将财产权当作成为“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束”。在依宪治国的价值追求下,财产权赋予了宪法无限的视野以及期待,这就需要宪法确立规范来预设和保障财产权益。在宪法经济制度与私人财产权的普遍关系方面,宪法经济制度与私人财产权的涵盖关系,并且私人财产权受宪法经济制度调整的影响。私有制与公有制属于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类型,二者之下的私人财产权在思想基础、形成逻辑以及发展路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思想基础方面,私有制下的财产权源于一种契约——权利本位观被当作为“天赋人权”的重要内容,哲学基础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和黑格尔。公有制下的私有财产权实际上被宏观社会经济理论所涵盖,思想基础在于马克思主义中劳动异化、产权及资本理论来重构私有制的社会理论;在形成逻辑方面,私有制主张财产权的天赋人权理论,除非法律限制,否则都是成立的,由于私有制社会内在结构的调整,在微观层面树立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在宏观层面形成国家宏观调控权,实际上私有制下财产权发展依循限权逻辑。而公有制国家主张通过宏观的政治经济制度来安排形成私人财产权,据此确立公民享有的财产权必须通过授权来实现;在私人财产权与经济制度关系方面,私有制下财产权是宪法秩序的绝对内核,进而逐渐形成市场经济制度。同时,通过私人财产权保障逐步形成税收法定、预防法定制度。因此,私有制下实际上是从私人财产权到经济制度的关系。公有制的路径相反,本质上是落后型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整体建构,呈现集体主义特征。在财产关系存在一种个人占有形式,可视为私人财产。公有制将财产置于社会中考虑,试图通过摆脱狭义的公民权利及其发展局面来使社会更公平和更有效率,形成从经济制度到私人财产权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经济制度建构成公有制为主,但在不断发生调整和改变。总体上看,新中国的经济制度呈现强烈的国家主导型,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基础源于经济制度,因而公有经济制度的变迁让私人所有财产呈现不同的方案。大致经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向公有制过渡阶段,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为代表,都按公私性质区分私人所有财产并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其中《五四宪法》按社会主义改造要求实施精细划分区别对待私人所有财产。第二个阶段是公有制确立阶段,以《七五宪法》为代表,在经济制度上实施纯粹公有制,并将私人所有财产于生活资料类型。第三个阶段是公有制寻求转变阶段。这个阶段属于改革开放的探索时期,经济制度调整尚不明朗,但表现出放弃单一公有制的迹象,并且对个体经济又开始允许存在,主要表现在《七八宪法》开始放弃严格限定的私人所有财产,《八二宪法》进一步放宽私人所有财产范围。第四个阶段属于公有制调整阶段。并且经济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挑战,因而这个时期宪法对经济制度条款修改频繁,到目前已经经历了五次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在私人所有财产保护上具体表现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开创设计私人所有财产范围,正式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性;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间接地深度扩展了私人所有财产范围;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因而在私人所有财产上开始寻求私人所有财产法制化;2004年宪法修正案人权及私人所有财产权入宪,正式形成私人所有财产权保障体系。根植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才是西方宪法基础,本质在于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宪法设计出防御性的制度来控制公权。反观我国宪法发生史,中国自近代以来就不具备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族独立成为主旋律,但是社会发展水平低,实际上让国家与社会处于一体化,不存在西方的国家与社会对立局面。国家经济经济制度通过宪法预设基本价值秩序之后,我国宪法上的私人财产权具备独特的形成逻辑。总体上看,我国宪法总纲首先预设或安排各项制度,总纲制度衍生出基本权利,其中经济制度是总纲制度的重要内容,私人财产权实际上是经济制度的表现形式或一种实现方式。据此,我国宪法上私人财产权具有特殊性。就特征来说:来源上是法律授权,非天赋人权;结构上是生产资料型与生活消费型并存;功能上强调防御,弱化支配;目的上强调物的利用,弱化资本逻辑;本质上属于社会本位下的再分配。就表现形式来说,主要有三种:即私人占有型的所有权、私人使用型的用益物权、私人分享型的公共财产权。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障具备重大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不断与世界接轨,注重学习西方先进经验、跟随时代发展对私有财产不再以所有权为核心、形成制度和权利双重保障模式等。同时也存在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有五个方面:一、人权保障模式的存在严重缺失。二、授权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存在法制不统一现象。三、在私有财产权征收征用中,表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观性明显。四、私有财产何以转化形成纳税义务在根本法上缺失。五、缺乏私人分享型财产权的保障。据此,修正方案在于:一、我国宪法应直接确立私有财产权与人权的关联。二、我国授权私有财产的法律应该符合经济制度目的,并且私法上应有条件地赋予先占合法性。三、我国宪法上的征收征用条款应该采取限制国家征收权的逻辑,并且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内在限制。除此,还应对“公共利益”的认定进行法律限制。四、我国宪法总纲应该确立税收的基本制度,并且确立在纳税方面的基本权利。五、建构私人分享型财产权。

夏玮杰[2](2018)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优化研究 ——面向苏州市姑苏区的地方探索》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在带给人们便捷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基础设施落后、房屋破损老化等诸多困难,人们对城市进行更新的呼声日渐高涨。上世纪九十年代,为解决上述城市问题,政府创设了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这初步填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土地收归国有的制度空白,但是随着我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拆迁制度渐渐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2011年,国务院废止了业已运行二十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设立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各省市也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具体的房屋征收办法。本文以苏州市姑苏区为研究对象,对姑苏区现行房屋征收制度进行分析,阐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优化设计的路径和方案。本文将制度变迁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博弈理论作为基础理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将姑苏区房屋征收制度细分为征收计划编制制度、征收申请审核制度、征收范围确定制度、入户调查制度、评估机构选择及价值评估制度、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制度、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及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会办制度、强制搬迁制度、审计核查制度、档案归档制度等,并归纳总结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公共利益确认制度缺乏、征收计划编制片面性较大、评估制度难保公正、会办制度造成不公、强制搬迁制度化建设欠缺等方面,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与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不够理想、信息公开内容程序不够完善有关,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确立公共利益认定制度、征收范围论证制度、评估规范制度、拓宽公众参与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度优化路径。房屋征收制度既有全国通行制度,又有各个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展出的地方特色征收制度,本文的研究成果和结论主要针对的是苏州市姑苏区的房屋征收工作,由于其他地区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期望对于其他地区的房屋征收制度优化能够提供参考和借鉴。

李亚娟[3](2018)在《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文中认为中国自1986年开始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七五”普法,但普法三十余年效果却远未至预期。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必然的选择,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的法治中国也是执政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在“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更突出”的情况下,法律乃至社会的法治就更为重要,因此“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法治教育持续深入的动力。但是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展开必须进行反思,同时要借鉴有益而成功的经验。中共的法治教育历史可以回溯至井冈山时期,涵盖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共和国初期与普法时期四个阶段。论文选取延安时期与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进行重点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区域执政的实践,颁布大批条例与法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推行法律并开展社会教育,是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服务于战争时局下的政治需求。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法制建设,并于1986年开始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同样是执政党在社会动荡后的秩序重整,服务于改革开放、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需求。二者都是在受传统中华文化影响的民众心理上,用受西方法律规则影响的法律制度来重建新秩序。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延安时期的政治活动、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中蕴涵着朴素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隐性存在;其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都值得当代法治教育借鉴。普法教育既有延安时期中共执政思维与经验的延续,又面对法制建设大发展,而民众法治意识未能相应跟进的局面,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持续三十余年,民众知晓了权利,也开始追求法治秩序,但自上而下灌输教育与条文教育的模式,忽视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文化的土壤,同时知识教育的理念也导致普法教育未能实现知法守法的目标。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长而维权行动也伴之而起,法律也因为权利话语彰显而相应变化,但公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却未能跟进,依然固守治民心态,仅仅把法治教育作为教化公民守法的工具,未能理解现代法治首先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因此产生大量冲突并导致政府权威与司法权威不足,进而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此外对象化、知识化与形式化的法治教育导致法律本身工具化,虽然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被张扬而蕴涵在法律背后的法治价值却被忽视,导致法治认同不足,因而知法却未必守法,守法却未必信法。在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反思,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借鉴,并参考美国法治教育实践后,明确当代法治教育的内涵为:其是以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理性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活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素养,以及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现代法治教育的目标应为通过主体意识培育、法治价值认同、法治精神培育实现人的法治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宪法教育、人权教育、权利为本、程序正义四个方面,从知识教育转向价值教育,侧重法治精神与价值的培养。而要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则必须改变主客体的法治教育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有助于主体自主性的养成、民主平等精神的塑造,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实现主体的法治化。法治教育作为价值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世界,遵从价值教育的规律,从“教育即生活”与“生活即教育”出发,主体的法治化是主体全方位地参与法律生活,在参与中主体性、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成长,也有助于建立法律认同、重塑司法权威。法治教育过程通过三个途径实现,首先是系统的校园法治教育,除了师资专业化,还应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多学科,以侧重内隐认知的方式螺旋式展开,并注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其次法治教育应从限制政府公权力入手,在内外力作用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实践理性为民众塑造守法典范,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最后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展开,而其实现途径必然应是整个生活世界的法治化,在生活中认识法律,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对法治的认识需要实践理性的过程,对法治的信任是实践理性的结果,生活世界法治化正是法治教育实践理性的过程。

吉方君[4](2015)在《首席智囊》文中指出智囊者,足智多谋之奇士也。春秋谓之纵横家,三国谓之军师,知大局,善揣摩,通辩辞,会机变,全智勇,长谋略,能决断。明人冯梦龙有专着,如《智囊全集》《智囊补》等,细述智囊之胆智、术智、捷智、语智、兵智、闺智、杂智等等之精妙,大至兴兵天下,小至鸡鸣狗盗,不一而足也。——题记

刘锐[5](2015)在《义利合一:土地、财产与治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沿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探讨宅基地制度变迁的机制、问题与方向。宅基地制度是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既包括土地宪法制度,也括土地管理制度,还包括宅基地治理制度。宅基地制度变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宅基地使用制度,二是政府征地制度。宅基地制度变迁既要遵循宪法制度,又要与宅基地的利用现实相适应。集体化时期我国建立起宅基地制度,“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宅基地自主治理的公平与效率。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管理权力的上移,及人身自由限制的逐步被解除,使宅基地利用与农民家计变迁建立联系。我们依据宅基地财产属性的强弱,将中国农村分为一般农村及沿海发达和城郊农村。一般农村的宅基地财产属性弱,具有较强生产生活功能,性质更接近农用地。城市经济的拉力有限,大部分农民难以顺利进城,宅基地的季节性闲置成为常态。从宅基地保障农民家庭的生活稳定,保障经济转型的社会稳定角度看,当前的宅基地利用实现了制度效率。如果治理主体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既保证居住点在耕作半径范围,又能建设完善的公共生活设施,然后要求农民建新必须退出老宅基地,时间的推移会带来宅基地的低成本退出。问题是宅基地治理制度变迁,尤其是税费改革及乡村体制改革,使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动力被削弱。沿海发达和城郊农村宅基地财产属性强,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实践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基层组织利用土地管理体制漏洞谋取地利,二是老宅基地不退出带来新增宅基地的供应不足。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和加强政府监管是个治理问题,可逐步完善解决,如何提高老村宅基地利用效率是问题的根本。相较于政府和市场解决的强负外部性,集体主导的“部分更新”式宅基地治理,交易成本较低,改善了居住环境,有较高的推广价值。中央主导的宅基地制度变迁,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实现农民宅基地财产权,针对的是一般农村及沿海发达和城郊农村的乡村规划难实施、违建房治理效果差,带来的宅基地流转频繁纠纷增多的问题;二是实施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制度,针对的是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约束,土地非农化的速度过快,带来的耕地资源迅速减少的问题。宅基地价格的上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特定位置的土地升值:二是国家为保护耕地采取偏紧的建设用供给政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般农村占全国农村的95%,改革征地制度推动宅基地入市,只会使5%的沿海发达和城郊村农民获利,会影响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整体的社会公平。而依照物权法原则推动的宅基地确权,不仅不利于提高宅基地居住效率,而且与宅基地使用制度冲突,与现行的土地宪法秩序相冲突。宅基地制度各个目标本应是统筹平衡的,现在耕地保护的战略地位被不断拔高,就会出现因噎废食、顾此失彼的土地管理问题。中央在建立城乡一体的指标化土地管理制度后,一方面严格限制土地非农化的规模以保护耕地资源,一方面又允许地方通过增减挂钩或地票获取指标,由此带来城乡土地利用变迁特点及问题被误判,宅基地使用制度的运作空间受挤压的问题。宅基地治理制度的瓦解,土地管理制度的僭越,及地权制度的操之过急,与两类农村的宅基地问题不相契合,带来宅基地制度变迁的实践困境。我国的土地宪法秩序没有调整,社会没有跨过“中等收入陷阱”,我们应立足宅基地制度的“义利合一”原则,面向现实、有主有次、循序渐进的变迁宅基地制度。

赵朝龙[6](2014)在《百姓歌谣》文中研究表明一中午的时候,雪停了。这场春雪是从前天晚上开始下的,雪花飘飘洒洒,四五步之外就看不见人影。下雪的时候很安静,耳朵能听到雪花落地的沙沙声。雪停下来以后,才晓得这场雪有多大。这是赵家坪村这二十多年来最大的一场春雪,覆盖了道路、田野、树林和房屋,就连村边那条从天生桥流淌而来汇入乌江的青水河也全白了。只有天是另外一种颜色,乌蓝乌蓝的,像刚被清水洗涤过的乌蓝的玻璃。这些天来,赵廷生总喜欢坐在吊脚楼上看青水

肖唐金[7](2014)在《名词化、汉译英拼音表达与文化软实力彰显》文中研究说明名词化是表达经验与概念的一种有效手段,具有信息包装、认知图式等特点,其使用具有理据。民族文化汉译英拼音表达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名词化特征。拼音表达可表达中国文化特有的现象,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途径。拼音表达可体现汉译英语篇的意识形态,有助于彰显中国文化软实力,但在使用时应注意其优缺点。

张璐[8](2014)在《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意象风景油画作为一种地域和文化特征鲜明的油画风格,是中国油画百年进程中的历史性存在。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概念设定及核心内涵,将这个群体的范围定位到长三角,也就是江南地区带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油画风景中来。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西方风景油画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其形成的双重影响。第二章探讨了中国意象风景油画在中国百年油画史中的风格衍变问题,分别分析了三个时期的六位代表画家、画作,将他们作品中的典型风格特征抽离出来,并对相应的作品进行了图像和创作心理方面的阐释。第三章在前一章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整体特征,从地域和文化两个方面阐述了其主要特征的成因和背景,并分析了在此期间中国意象风景油画所取得的成果和引发的争议。中国油画的目标在于确立自身独特的风格和标准,然而确立风格标准的依据只能存在于中国的本土语境之中。中国意象风景油画作为中国本土油画的一个典型代表长期根植于长江三角洲一带,已经形成了带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油画创作风格,它所包含的江南文化特征乃至中国文化精神也在一步一步地彰显出其应有的诗性内涵。

李蕾[9](2013)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化建设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重要一环,而我国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诞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突进,失地农民问题逐步变的不容忽视。为全面认识失地农民及其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失地农民现状进行研究归纳,发现失地农民生存、生活、发展的权利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他们的身份较为模糊,既失去土地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生活。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失地农民问题逐步具备了新的特点,引发了许多诸如违章建筑、贪污腐败、计划外生育、“钉子户”等社会问题。同时本文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进行实地调研,将真实数据与理性分析进行对照验证,补充完善理性分析的不足。然后在对失地农民问题归纳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得出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除城市化推进的背景原因外,主要在于历史遗留的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的土地制度,补偿社保体系,农民自身缺陷等原因。针对原因分析,在现代化的框架下思考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方法,包括通过提升户籍管理、就业、医疗、文化等方面管理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建设;在明晰土地产权,规范土地流转等方面做好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和社保体系;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构想未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方案等。最后对全文作简要总结。

魏程琳[10](2013)在《调解异化研究 ——以林镇治安调解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鄂中地区楚门市林镇的田野调查材料为基础,以乡村治安调解为研究对象,展现了基层社会秩序生产机制的异化状态。调解作为“东方经验”无论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现实实践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当下学界对于调解制度的研究有三种主导范式:文化功能论、程序技术论与政治治理论,三者在不同的知识谱系和学科背景下对中国调解实践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和指导意义。然而,除了各自自身内的局限外,三种调解制度研究范式存在整体性缺陷:在研究对象上对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的忽视,在研究内容上对调解异化的忽视,在类型划分上对纠纷当事人的忽视,这种“缺席的审判”式研究导致了当下学术界的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与调解实践严重脱节。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治安调解为研究对象,以调解实践的异化形态为重点关注内容,以纠纷当事人主义为标准对调解类型进行重新划分,将调解划分为求助型调解和它的三种调解异化形态——谋利型调解、逼助型调解、借用型调解,试图实现调解研究范式的转换。本文以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民关系为分析框架,依据田野调查材料对调解进行类型化建构,揭示调解异化发生的背景、特征、运作机制及其影响。通过对四种调解类型的分析,本文得出一个初步结论:调解异化,即调解由原来强化政治合法性和权威形象再生产的机制变为消解权威形象和政治合法性的机制,调解(异化)吸纳政治,乡村社会秩序再生产机制出现紊乱。调解异化是国家社会转型深层结构变迁的(现代性)后果之一,基层执法权上移、乡镇官僚自利集团的形成以及国家治理转型期出现的“规则混乱”现象是调解异化的重要原因。发展转型中的中国,主体性的法治话语建构势在必行,而迈向田野、迈向实践的法学研究也许是法学学人努力的一个方向。

二、“钉子户”提法不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钉子户”提法不妥(论文提纲范文)

(1)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文章的写作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经济制度与财产权
    第一节 宪法与经济制度
        一、制度
        二、经济制度
        三、宪法经济制度
    第二节 宪法与财产权
        一、“财产权”与“产权”关系解析
        二、宪法规范中的财产权
    第三节 宪法经济制度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
        一、宪法经济制度与私人财产权的涵盖关系
        二、私人财产权受宪法经济制度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公有制与私有制下私人财产权的差异
    第一节 思想基础方面的差异
        一、私有制: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
        二、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宏观经济理论
    第二节 私人财产权与经济制度关系的差异
        一、私有制:从私人财产权到经济制度的关系
        二、公有制:从经济制度到私人财产权的关系
    第三节 表现途径上的差异
        一、私有制下的私人财产权:限权逻辑
        二、公有制下的私人财产权:授权逻辑
第三章 我国公有制变迁与私人财产规范的调整
    第一节 向公有制过渡阶段——类型化的私人所有财产方案
        一、《共同纲领》——按性质区别对待私人所有财产
        二、《五四宪法》——精细划分区别对待私人所有财产
    第二节 公有制确立阶段—严格压缩的私人所有财产方案
        一、《七五宪法》——公有制确立的标志
        二、《七五宪法》——限定私人所有财产于生活资料型
    第三节 公有制寻求转变阶段—放弃严格压缩的私人所有财产方案
        一、《七八宪法》——开始放弃严格限定的私人所有财产
        二、《八二宪法》——进一步放宽私人所有财产范围
    第四节 公有制调整阶段—逐渐确立私人财产权保障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开创性突破私人所有财产范围
        二、1993年宪法修正案——深度扩展私人所有财产范围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寻求私人所有财产法制化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形成私人财产权保障体系
第四章 我国宪法上私人财产权的形成逻辑
    第一节 宪法结构与基本权利逻辑
        一、我国宪法的制度形成逻辑
        二、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在逻辑
        三、总纲制度衍生出基本权利
    第二节 私人财产权源于经济制度的形式
        一、私人所有财产条款按经济制度的调整而变化
        二、私人所有财产条款为什么放在“总纲”经济制度
        三、私人财产权的形成主要用以保障经济制度
第五章 我国宪法上私人财产权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第一节 现行宪法私人财产权的特征
        一、私人财产权的来源:法律授权,非天赋人权
        二、私人财产权的结构:生产资料型与生活消费型并存
        三、私人财产权的功能:强调防御,弱化支配
        四、私人财产权的目的:强调物的利用,弱化资本逻辑
        五、私人财产权的本质:社会本位下的再分配
    第二节 私人财产权的表现形式
        一、私人占有型财产权
        二、私人使用型财产权
        三、私人分享财产权
第六章 针对我国宪法上私人财产权规范的评析
    第一节 宪法规范上的进步
        一、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
        二、随时代发展保障多种私人财产关系
        三、形成制度与权利双重保障模式
        四、学习西方先进经验
    第二节 宪法规范上的不足
        一、缺乏私人财产权的人权保障模式
        二、授权模式中存在法制不统一现象
        三、私人财产权在征收征用中的缺陷
        四、税收法定制度在宪法上缺位
        五、实现方式上私人分享财产权的缺失
第七章 我国宪法上私人财产权规范不足的成因及对策
    第一节 人权保障模式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
        一、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上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宪法规范上确立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形式意义
        三、宪法规范上应确立私人财产权与人权的关联
    第二节 授权模式下法制不统一的成因及对策
        一、机械理解公有制
        二、部门立法寻求权利本位与制度本位存在冲突
        三、授权私有财产的法律应符合经济制度的目的
        四、私法应有条件地赋予先占合法性
    第三节 征收征用中存在缺陷的原因及对策
        一、公权力运行上受内外两方面影响
        二、宪法征收征用条款应采取限制国家征收权的逻辑
        三、征收征用中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内在限制
        四、宪法上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法律限制
    第四节 税收法定制度在宪法上缺位的原因及对策
        一、税收长期与公共利益关联形成义务本位
        二、宪法总纲确立税收基本制度
        三、宪法确立公民在纳税方面的权利
    第五节 私人分享型财产权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一、私人分享型财产权缺失的原因
        二、私人分享型财产权的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优化研究 ——面向苏州市姑苏区的地方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1.3 研究框架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技术路线
        1.4.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关键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
    2.1 关键概念界定
        2.1.1 国有土地
        2.1.2 房屋征收
        2.1.3 制度优化
    2.2 基础理论
        2.2.1 制度变迁理论
        2.2.2 公共政策理论
        2.2.3 博弈理论
第三章 :我国房屋拆迁征收制度变迁的历史沿革
    3.1 指令性拆迁(1950-1980)
    3.2 双轨制拆迁(1980-2001)
    3.3 外包拆迁(2001-2007)
    3.4 综合拆迁征收(2008-2010)
    3.5 房屋征收(2011年至今)
    3.6 我国房屋拆迁征收制度变迁的逻辑
第四章 :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制度现状
    4.1 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概况
    4.2 房屋征收制度的“姑苏”模式
        4.2.1 征收计划编制制度
        4.2.2 征收申请审核制度
        4.2.3 征收范围确定制度
        4.2.4 入户调查制度
        4.2.5 评估机构选择及价值评估制度
        4.2.6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制度
        4.2.7 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及征求意见制度
        4.2.8 听证制度
        4.2.9 会办制度
        4.2.10 强制搬迁制度
第五章 :房屋征收制度“姑苏”模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5.1 房屋征收制度“姑苏”模式存在的问题
        5.1.1 公共利益确认制度缺乏
        5.1.2 征收计划的编制片面性较大
        5.1.3 评估制度难保公正
        5.1.4 会办制度造成不公
        5.1.5 强制搬迁制度化建设欠缺
    5.2 产生问题的原因
        5.2.1 公众参与广度深度有待加强
        5.2.2 信息公开内容程序有待完善
    5.3 完善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5.3.1 确立公共利益认定制度
        5.3.2 确立征收范围论证制度
        5.3.3 确立评估规范制度
        5.3.4 拓宽公众参与制度
        5.3.5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5.3.6 强制搬迁制度成文化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主要研究结论
    6.2 研究的不足与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缘起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法治教育研究
        1.2.2 国外法治教育研究
        1.2.3 延安时期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研究
        1.2.4 当代普法教育的研究
        1.2.5 研究述评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1.3.1 研究思路
        1.3.2 创新点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内容
2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
        2.1.1 法治教育概念的历史回顾
        2.1.2 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辨析
        2.1.3 法治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教育的辨析
        2.1.4 法治教育与公民教育辨析
    2.2 法治教育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2.2.1 法治与法治社会
        2.2.2 法律意识与法治文化
        2.2.3 法律信仰与法治认同
    2.3 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2.3.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2.3.2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
        2.3.3 生活世界理论
3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与延安经验
    3.1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
        3.1.1 井冈山时期法治教育的萌芽
        3.1.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
        3.1.3 共和国初期法治教育的全面展开与停滞
    3.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状况
        3.2.1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3.2.2 延安时期的法制状况
    3.3 延安时期的法治教育实践
        3.3.1 边区政府是法律政策积极的宣讲与执行者
        3.3.2 报纸刊物及群众团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的阵地
        3.3.3 乡村文化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助推器
        3.3.4 司法实践是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
    3.4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经验
        3.4.1 立法充分考虑边区民众的需求
        3.4.2 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3.4.3 边区民众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养成
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实效与困境
    4.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背景与历史回顾
        4.1.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4.1.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回顾
    4.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演进
        4.2.1 法治教育对象不断变化
        4.2.2 法治教育目标不断调整
        4.2.3 法治教育内容不断充实
        4.2.4 法治教育方法不断丰富
    4.3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效果
        4.3.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活动效果
        4.3.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效果
    4.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困境
        4.4.1 法治教育的工具化思维
        4.4.2 法治教育内容与目标脱节
        4.4.3 法治教育的形式化与运动化
        4.4.4 法治教育主体的对象化与分化
5 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借鉴
    5.1 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反思
        5.1.1 法治教育主体不明确——法盲是谁?
        5.1.2 法治教育理念不清晰——普现代法律,唱传统歌谣
        5.1.3 法治教育目标不准确——法有何用
    5.2 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借鉴
        5.2.1 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
        5.2.2 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
        5.2.3 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
    5.3 对当代法治教育的启示
        5.3.1 公共性塑造
        5.3.2 政府权威塑造
        5.3.3 言教身教境教
6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提升与优化
    6.1 重新认识法治教育
        6.1.1 法治教育内涵新解
        6.1.2 现代法治教育与法治社会的交互关系
    6.2 法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提升
        6.2.1 以人的法治化为法治教育的目标
        6.2.2 以法治价值为法治教育的内容
    6.3 法治教育主体与模式优化
        6.3.1 主体间性的法治教育
        6.3.2 法治教育的模式优化——从生活世界出发,回归生活世界
    6.4 法治教育的途径优化
        6.4.1 法治社会的公民养成——校园法治教育
        6.4.2 重塑政府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公权力法治教育
        6.4.3 生活世界法治化——社会法治教育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4)首席智囊(论文提纲范文)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5)义利合一:土地、财产与治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宅基地制度变迁的研究
        1.2.1 宅基地资源的利用:治理的视角
        1.2.2 宅基地制度变迁:制度均衡的视角
        1.2.3 宅基地制度是什么:政治-结构的视角
    1.3 宅基地制度的中观研究
        1.3.1 研究传统
        1.3.2 田野与方法
    1.4 核心概念与篇章安排
2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形成
    2.1 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形成
        2.1.1 传统地权的结构与变迁
        2.1.2 宅基地制度的正式形成
        2.1.3 为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制
    2.2 宅基地治理制度的形成
        2.2.1 一户一宅的制度
        2.2.2 农民的集中居住
    2.3 小结
3 弱财产属性与宅基地治理
    3.1 宅基地制度的变迁及问题
        3.1.1 小农经济与宅基地利用
        3.1.2 宅基地的“结合治理”
    3.2 宅基地治理制度的变迁
        3.2.1 宅基地治理的问题
        3.2.2 宅基地的“脱嵌治理”
    3.3 宅基地利用问题及治理
        3.3.1 人口流动与宅基地利用
        3.3.2 集体主导的宅基地退出
        3.3.3 宅基地的流转及治理
    3.4 小结
4 强财产属性与宅基地治理
    4.1 宅基地强财产属性与利用问题
        4.1.1 宅基地初始取得的市场化
        4.1.2 宅基地使用制度遭遇挑战
    4.2 宅基地治理的两类问题
        4.2.1 老村宅基地无法退出
        4.2.2 以地为利的治理实践
    4.3 宅基地治理制度创新
        4.3.1 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实践
        4.3.2 为何会出现宅基地入市
        4.3.3 高效的宅基地集体治理
    4.4 小结
5 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实践
    5.1 宅基地流转现象增多
        5.1.1 乡村规划实施不力
        5.1.2 违建房的治理困境
    5.2 宅基地产权制度变迁
        5.2.1 宅基地确权的逻辑
        5.2.2 征地制度改革的是非
        5.2.3 物权法与宅基地效率
    5.3 小结
6 土地管理制度变迁实践
    6.1 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
        6.1.1 城乡建设用地的联动
        6.1.2 农用地与宅基地的联动
    6.2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打通
        6.2.1 增减挂钩政策的性质
        6.2.2 拆旧建新的政策实践
    6.3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完善
        6.3.1 地票交易价格的本质
        6.3.2 地票制度的农村实践利弊
        6.3.3 指标交易政策的反思
    6.4 小结
7 宅基地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
    7.1 统筹宅基地制度的目标层次
    7.2 坚持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
    7.3 走向义利合一的宅基地制度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部分科研作品

(6)百姓歌谣(论文提纲范文)

十一
十二
十三

(7)名词化、汉译英拼音表达与文化软实力彰显(论文提纲范文)

一名词化
二拼音表达法与名词化
三拼音表达与意识形态
四拼音表达的反思
五结语

(8)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概念及来源
    第一节 概念的定位
    第二节 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西方溯源
    第三节 中国意象说的来源和建构
第二章 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风格衍变
    第一节 萌芽形态
        一、 刘海粟—中西融合的艺术先驱
        二、 林风眠—本土文化的图式表达
    第二节 成熟形态
        一、 吴冠中—形式美感的心灵呈现
        二、 苏天赐—灵动氤氲的诗情画意
    第三节 当代形态
        一、 沈行工—简约从容的色彩旋律
        二、 陈世宁—活力彰显的笔墨情怀
第三章 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主要特征及理论延伸
    第一节 主要特征
        一、 中西融合的艺术理念
        二、 江南图式的意象呈现
        三、 不拘形似的造型方式
        四、 高度凝练的写意语言
        五、 充满诗意的画面意境
    第二节 成因探讨
        一、 地域因素
        二、 文化语境
    第三节 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相关成果及争议
        一、 相关成果
        二、 争议
    第四节 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的当代语义
        一、 超越功利与道法自然—中国古代哲学观的现代延续
        二、 图像化的名片—全球化语境中的文化地标
        三、 中西绘画比较视野的延伸
结语
参考文献
附表 中国意象风景油画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作品风格简表
附录 陈世宁访谈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9)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现代化背景下城市化进程的必然性
        1.1.2 我国失地农民出现的客观性
        1.1.3 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严重性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1.2.1 现代化
        1.2.2 城市化
        1.2.3 失地农民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3.3 目前对此问题研究的不足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二章 基于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失地农民问题分析
    2.1 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失地农民及其问题的形成
    2.2 处于城市化高速期的我国失地农民规模
    2.3 我国失地农民问题
        2.3.1 失地农民丧失与土地相关的权利权益
        2.3.2 失地农民身份问题
        2.3.3 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2.3.4 失地农民的教育问题
        2.3.5 其他社会问题
第三章 基于灞桥区调研的失地农民问题实例分析
    3.1 灞桥区失地概况及失地农民现状简介
    3.2 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及分析
        3.2.1 农民失地前后收入及就业分析
        3.2.2 农民失地后生活满意度分析
        3.2.3 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分析
        3.2.4 农民失地意愿分析
    3.3 灞桥区当前缓解失地农民问题的做法及成效
    3.4 关于灞桥区失地农民问题调研的结论
第四章 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分析
    4.1 长期城乡二元结构因素
        4.1.1 城乡二元结构的内涵
        4.1.2 城乡二元结构引发失地农民问题
    4.2 制度性因素
        4.2.1 法律对部分概念的界定不明晰
        4.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缺失
        4.2.3 土地征用制度不够科学
    4.3 补偿机制因素
        4.3.1 典型补偿机制利弊分析
        4.3.2 补偿金来源不合理
    4.4 社会保障体系因素
    4.5 农民自身因素
第五章 对失地农民问题解决方案的思考
    5.1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前提
    5.2 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是缓解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措施
    5.3 完善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
        5.3.1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明晰土地产权
        5.3.2 规范引导土地流转
    5.4 完善失地农民补偿社保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要一环
        5.4.1 构建合理的失地农民补偿体系
        5.4.2 构建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保体系
    5.5 加快政治体制改革间接促进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
    5.6 对未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模式的思考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详细摘要

(10)调解异化研究 ——以林镇治安调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 导论
    (一) 中心主题与研究缘起
    (二) 文献综述
    (三) 田野工作与研究方法
    (四) 概念界定与章节安排
二、 林镇派出所运作生态
    (一) 派出所建设
    (二) “警务 110”与片警制度
    (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 调解类型的划分新范式与求助型调解
    (一) 调解类型的传统划分
    (二) 调解类型的划分新范式
    (三) 求助型调解
    (四) 调解中的警民互动及调解异化
四、 谋利型调解——以谋利型上访为例
    (一) 小芳上访的故事
    (二) 乡镇各部门的反应
    (三) 谋利型调解的机制与特征
    (四) 谋利型调解与法治困境
五、 逼助型调解——以医闹为例
    (一) 镇卫生院医闹事件
    (二) 大调解:法律、政策与人情
    (三) 逼助型调解的机制与特征
    (四) 医闹的回声——自保社会的形成
六、 借用型调解——以征拆纠纷为例
    (一) 征拆研究与林镇的“三化”思路
    (二) 官方征地拆迁难:政府与农民
    (三) 行政市场化:房地产开发中的资本与农民
    (四) 借用型调解的机制与特征
    (五) 基层代理人的角色转变
七、 调解异化
    (一) 执法权上移与矛盾纠纷“悬浮”
    (二) 基层政权生存策略
    (三) 国家治理转型:困境、规则与策略
    (四) 中国法治话语的构建:权力、自由与革命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攻读硕士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附录2:论文相关重要资料

四、“钉子户”提法不妥(论文参考文献)

  • [1]公有制经济制度下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学分析[D]. 谭家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优化研究 ——面向苏州市姑苏区的地方探索[D]. 夏玮杰. 苏州大学, 2018(01)
  •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 2018(02)
  • [4]首席智囊[J]. 吉方君. 长城, 2015(04)
  • [5]义利合一:土地、财产与治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研究[D]. 刘锐. 华中科技大学, 2015(07)
  • [6]百姓歌谣[J]. 赵朝龙. 山花, 2014(24)
  • [7]名词化、汉译英拼音表达与文化软实力彰显[J]. 肖唐金. 求索, 2014(09)
  • [8]中国意象风景油画研究[D]. 张璐. 南京艺术学院, 2014(12)
  • [9]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D]. 李蕾. 西安石油大学, 2013(08)
  • [10]调解异化研究 ——以林镇治安调解为例[D]. 魏程琳.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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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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