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陶锋[1](2020)在《增值税以票抵税的征管模式的思考——对增值税立法的建议》文中研究说明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财政部于2019年1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公布了2019年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3352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56401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61529亿元,占税收收入39.34%,占公共预算收入的33.56%。因此,如何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降低增值税征收成本,提高增值税征收效益。建议对增值税的"以票抵税"的征管方式进行思考和探讨。
李理[2](2020)在《我国增值税立法中纳税人抵扣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明确纳税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权是维护纳税人自身财产利益的基础,也是强化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保证。进项税额抵扣征收模式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提高税收效率,并能保证征税的普遍性、连续性。抵扣权是纳税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而我国现行法规对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还不成体系,对纳税人抵扣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应在未来全国人大出台增值税法律时加以解决。应从抵扣权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相伴产生、其行使以拥有记载相应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等方面确定行使抵扣权的形式要件;从权利主体和营业行为等方面设定行使抵扣权的实质要件。同时,应通过立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的明确界定以及是否能抵扣的具体认定来实现对纳税人抵扣权的进一步保护。
刘珊[3](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许璐[4](2020)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可用于抵扣税款的特点,常被犯罪分子用来骗取国家税款。我国刑法第205条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罪名的文字表述上看,该罪与行为犯的表述形式并无二致,也正因为此,不少“法条至上”者便局限在法条规范里刻板分析,而无视罪名背后的立法内涵及不断更新换代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模式和目的。办理发票案件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所下的诊断更是天壤之别,这也导致了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对行为人而言,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更是从无罪到无期徒刑命运的巨大落差。本文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并结合当下社会经济活动实际,探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最后对本罪条款提出建议性的完整性解读。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述,梳理出犯罪构成在法律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学术界关于本罪构成要件的争议进行归纳和分析,在犯罪构成两要件理论的基础上提起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犯罪客体、行为主体、犯罪行为及行为结果。第三部分论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有主观故意、行为目的和认识错误,其中通过介绍立法背景、罪名的产生及发展、条款的演变情况以及设立意义,重点阐述了本罪的犯罪目的。第四部分讨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以案例统计数据为切入点,对本罪量刑因素——数额和情节进行解读,重点论述了刑法意义上虚开税款数额及国家税款损失额的计算方式。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系统论述,以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准确定性,划分罪与非罪界限,明确量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量刑情节的把握标准,同时也为规范裁判标准提供思考角度,帮助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
朱韵竹[5](2020)在《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对B公司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控制研究 ——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大数据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飞速发展,各种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偷税漏税的事件时有发生,且更为隐蔽,为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同时,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演进使得纳税人获得税收知识的渠道变得更广,依法纳税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社会公众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也就对我国的税务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税务机关拥有更高的执法水平和风险意识。但当前在实践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控制上仍存在较大短板,如风险防控机制缺失、法律保障不足、管理体制不完善、不能顺应执法环境变化、干部队伍总体素质有待提高等,大大影响了税务稽查执法的效率与效果,增大了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和整体形象。本文阐述和总结了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分析了当前我国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及问题,并从风险管理的视角选取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对B公司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典型案例,分析B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结合税务部门对B公司会计表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进行稽查的实际工作,对案例中存在的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进行了识别与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最终从宏观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目前我国的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仍处于研究、验证、查漏补缺的阶段,一方面需要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在思想意识上积极转变,不断学习最新前沿知识,深入了解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重要意义,在业务技能上积极锻炼,不断提升税务稽查执法水平;另一方面更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执法流程,建立健全岗责体系。本文研究认为,我国税务系统的各项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存在目标设定和功能定位不足、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流程设计不完善、选案不准确、不规范等隐患,主要由外部执法环境变化、法律保障不足、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管理体制不完善、干部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等原因产生。因此,为进一步防范化解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面临的执法风险,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转变思维定势,提升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合理税务稽查方法;三是提升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四是明确税收基准,完善税务稽查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创新运用现代信息稽查方法,提升稽查效率与效果;六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降低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期望通过以上政策建议的落实,能够更好的为税务稽查工作保驾护航。
李信宇[6](2020)在《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立法法》第93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5条是目前我国税收溯及立法和适用的依据,以税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对纳税人有利的溯及为例外。但是税法不仅仅是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它还承担着协调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上述税法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立法中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有无授权的情形下都会制定溯及规定,执法中税务行政机关根据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自由裁量确定溯及征税或征收滞纳金,司法上审判机关尊重税务行政机关的判断,且很少正面回应税收溯及适用的合法与否,且未对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有必要对税法溯及力的具体适用原则和规则做出制度设计,以实现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的有法可依。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税法溯及力的含义及出现税法溯及的原因,指出不仅仅有新旧税法的交替,还有因为税法本身存在期间税和纳税期限的特点。其次从税法溯及力和其他部门法溯及力遵循比较角度分析了税法溯及力应当遵循的逻辑框架。以税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于纳税人的溯及既往为例外,同时在特定环境中符合特定条件下不利于纳税人的溯及既往也为例外。税法溯及力的合理性论证了税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溯及既往具有平等的关注价值。第二章研究了我国税法溯及力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首先根据通认的税法溯及类型,总结在我国税法条文中的体现,分类研究税法溯及与否的法律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未必对纳税人有利,而大量税法溯及的规定存在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缺乏合法性基础、溯及年限缺乏标准、具体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其次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税法溯及力的司法适用思路和基本立场。司法实践中对税法溯及力的问题的理解不一,并且尚无对溯及既往税法适用的判例。第三章阐述了欧盟和美国税法溯及力问题的实践经验。其司法审查中对于利益衡量的考量因素和测试方法较为完备,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思路和方式。但是也应当看到在欧盟和美国对于税法溯及力并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遵循先例的审查方式引发对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质疑。第四章提出了我国税法溯及力制度的完善进路。首先明确税法溯及力的原则导向和规则标准,应当将税法溯及力的规定作为税收立法的一项原则,将其与税收法定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并列强调,而不是隶属于某原则之下。具体可以通过税收宪制或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的形式确定。其次在原则导向下借鉴欧盟和美国对税法溯及与否的判定标准,在各个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法溯及与否的条件。最后,构建税法溯及力的制度设计,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协调和监督角度提出具体完善做法。
闵涵佳[7](2020)在《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制度。此后税务机关与企业就一直围绕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展开了博弈。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该文件首次提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之后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但由于法规文件中对于虚开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而不同法院也很可能对同类行政诉讼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本文第一章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理论部分对我国目前常见的几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进行分析,并从税制设计与税收征管的角度、纳税人税法遵从的角度以及纳税人与行政司法机关进行博弈的角度层层深入解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接着在第二章现状分析中介绍相应的行政管控手段,再通过对相关的行政与司法法规的梳理,从而加深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认识,找出法律文件在协调性和实践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进一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分析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衔接问题,以达到对行政认定的范围理解更加准确的目的。本文第三章在理论与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真实案例的研究,归纳总结在行政认定中存在的难题,从三流一致的判定方法、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的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举证不足四个方面展开讨论。之后以“聚善堂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为例,从税企分歧的入手,结合法院的裁判文书,具体分析了该案件中如何证明虚开、证据是否充分合理、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以及税务机关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数额等问题,讨论了税务机关败诉的原因和处理不当之处,总结了该案例对税务实践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以由大到小、事前事中事后的顺序,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法律文件、改进认定与处罚标准、注重行政执法的合法与合规性这四个角度为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提出建议。
陆佳,吴佳其[8](2020)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要义与法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公私法的相互交融和借鉴已然成为现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特征,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就是私法概念在税法中的实然体现。系列文件规定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但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校验比对技术不断升级完善,有些规定已经滞后;另外,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而言,没有获得与民法善意第三人相同的保护,造成现实中很多受票方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承受着背离善意取得基本法理的法律后果。因此,无论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还是从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充分尊重和借鉴私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所蕴涵的基本法理,在保证财政利益的同时,公平地对待纳税人的利益,对现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度进行法律完善。
戴博[9](2019)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的研究》文中提出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改革开放的要求下引入增值税,到2016年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范围的全覆盖,随后我国持续对增值税进行深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增值税的改革措施,以达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持续发展目的。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税负较高等一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税收政策和征管流程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农产品虚开、黄金票虚开等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暴力虚开、循环虚开等新风险又暴露出来。因此,针对虚开发票屡禁不止甚至与日俱增之势,找到管控问题的根源,从源头上管控住发票虚开风险,对防范税收风险,建立健全税收监管体系,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缓解财政压力具有重要意义。增值税从1994年正式实行至今已经运行了 25年,但是发票虚开行为却还没有根治,增值税税制转型期间的管控措施是否存在问题?能不能彻底解决发票虚开行为?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对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理论进行一些探索,本文首先运用博弈理论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追求目标冲突角度分析,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税务机关追求税收最大化形成博弈关系,当税务机关管控手段弱化时,纳税人违法成本降低,导致虚开发票风险增大;通过比较分析法,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前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问题进行剖析,发现管控问题困难重重的根源是由政策制度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社会协税护税意识薄弱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本文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在风险管控机制、征管方式、纳税遵从度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从完善政策设计、修订管理规定、优化征管方式和构建社会协同共治等方面提出建议,为加强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提供参考依据。
董飞武[10](2019)在《“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无论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只要没有税务机关授权,"如实代开"都应被认定为违法"虚开"行为。单就侵害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而言,"如实代开"行为亦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钞"价值,立法上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配置从拘役到无期徒刑的刑罚并无不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包摄所有非法"如实代开"行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否入罪,要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情节显着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如实代开"行为排除出去。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增值税以票抵税的征管模式的思考——对增值税立法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增值税征管的历史回顾 |
(一)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全面扩围 |
(三)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四次调整 |
(四)增值税的征管方式 |
(五)增值税“以票抵税”的优点 |
二、增值税“以票抵税”征管产生的问题 |
(一)实际没有实现“增值纳税”的原则 |
(二)增加了增值税征收成本 |
(三)增加了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成本 |
(四)抵扣凭证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矛盾 |
三、改变增值税“以票抵税”的征管模式 |
(一)专票要退场了 |
(二)《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删除关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
(三)关于自产农产品进项抵扣的问题 |
(四)进项的加计抵扣 |
(五)免税的发票问题 |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 |
(2)我国增值税立法中纳税人抵扣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征纳的核心环节 |
1.1 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制度中稳定的核心规则 |
1.2 进项税额抵扣征收模式的优越性 |
2 抵扣权:一项特殊的纳税人权利 |
2.1 明确赋予纳税人抵扣权的必要性 |
2.2 抵扣权是纳税人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
3 抵扣权的行使: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3.1 相关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之规定 |
3.2 形式要件 |
3.3 实质要件 |
4 抵扣权实现的合法性阻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4.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 |
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认定与纳税人抵扣权的保护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历史考察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文献综述法 |
三、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
一、增值税及其征收方式 |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与特征 |
(一)违法行为复合性 |
(二)所涉学科交叉性 |
(三)犯罪手段多样性 |
三、法律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一)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二)税法的相关规定 |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话答复及指导性案件 |
四、学界观点流派及评析 |
(一)行为犯说 |
(二)目的犯说 |
(三)行为犯、目的犯统一说 |
(四)结果犯说 |
(五)具体危险犯说 |
(六)抽象危险犯说 |
第二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 |
一、犯罪客体 |
二、行为主体 |
三、犯罪行为 |
(一)取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规定 |
(二)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 |
四、行为结果 |
第三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 |
一、主观故意 |
二、行为目的 |
(一)特定骗税目的要件 |
(二)骗税目的的实务认定 |
三、认识错误 |
第四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适用 |
一、刑罚梯度及量刑因素 |
二、量刑数额 |
(一)虚开税款数额 |
(二)刑罚适用上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
(三)量刑数额标准调整建议 |
三、量刑情节 |
(一)国家税款损失程度 |
(二)行为次数及范围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对B公司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控制研究 ——基于风险管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存在的创新点 |
2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概述 |
2.1 概念概述 |
2.1.1 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
2.1.2 税务稽查风险的概念 |
2.1.3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概念 |
2.1.4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种类与特征 |
2.2 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理论基础 |
2.2.1 ERM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2.2 公共权力制约理论 |
2.2.3 税收遵从理论 |
3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及成因分析 |
3.1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 |
3.2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形成原因分析 |
3.2.1 外部执法环境变化 |
3.2.2 有关法律保障不足 |
3.2.3 风险防控机制缺失 |
3.2.4 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
3.2.5 人员队伍总体素质有待提升 |
4 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对B公司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
4.1 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基本情况介绍 |
4.1.1 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基本情况概述 |
4.1.2 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
4.2 B公司会计处理及税务稽查过程概述 |
4.3 A稽查局对B公司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分析及执法风险控制研究 |
4.3.1 风险识别 |
4.3.2 风险评估 |
4.3.3 风险应对 |
5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控制的政策性建议 |
5.1 转变思维定势,提升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理念 |
5.2 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合理税务稽查方法 |
5.3 提升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
5.4 明确税收基准,完善税务稽查监督制约机制 |
5.5 创新运用现代信息稽查方法,提升稽查效率与效果 |
5.6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降低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
5.6.1 美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管理 |
5.6.2 德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管理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
(6)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税法溯及力的内涵及合理性 |
第一节 税法溯及力的涵义 |
第二节 税法溯及力合理性—与其他法律溯及力的比较 |
一、税法溯及力与其他法律溯及力 |
二、税法溯及力的合理性 |
第二章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立法实践 |
一、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效果及问题 |
二、税法溯及既往的法律效果及问题 |
三、小结 |
第二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司法现状 |
一、我国税法溯及的司法裁判思路 |
二、我国税法溯及的法律适用情形 |
第三章 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实践及其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制度 |
一、N.K.M.v.Hungary案 |
二、三步测试 |
第二节 美国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制度 |
一、合宪审查标准的演变 |
二、J.W.Carlton案 |
第三节 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的评析 |
一、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的分析 |
二、国外税法溯及力司法审查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理念 |
一、明确税法溯及力的原则导向 |
二、确定税法溯及力的标准导向 |
第二节 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设计 |
一、完善税法溯及力的立法设计 |
二、严格税法溯及力的执法要求 |
三、建立税法溯及力的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念界定 |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
二、“虚开”的界定 |
第二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理论分析 |
一、虚开的常见手段分析 |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分析 |
第二章 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管控分析 |
一、实名制办税 |
二、金税三期工程 |
三、税务专项稽查 |
第二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行政与司法法规 |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行政法规梳理 |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司法法规梳理 |
第三节 虚开的行政与司法认定的衔接性分析 |
一、实体衔接分析 |
二、程序衔接分析 |
第三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认定争议分析 |
第一节 “三流一致”的判定方法存在瑕疵 |
一、“三流一致”的内涵 |
二、“三流”不一致的情形 |
三、“三流一致”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虚开的认定存在争议 |
一、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情形 |
二、虚开造成的不同结果分析 |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的争议分析 |
第三节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处理存在争议 |
一、受票方的行为如何认定 |
二、受票方的成本列支问题 |
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举证不足 |
一、证据链完整性不足 |
二、证明材料不合理的情形 |
第四章 聚善堂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件基本情况 |
第二节 案件争议焦点 |
一、能否依据资金回流证明虚假交易的问题 |
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证明虚假交易的问题 |
三、税务局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
第三节 案件问题分析 |
一、资金回流能否认定企业虚开的问题 |
二、税务局证据是否达到标准的问题 |
三、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如何认定的问题 |
四、税务机关程序违法的问题 |
五、税务机关罚款数额的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认定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
一、源头上压缩虚开空间 |
二、打通信息壁垒 |
第二节 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行政文件 |
一、注重相关行政法规文件的协调性 |
二、加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衔接 |
第三节 改进虚开的认定与处理标准 |
一、注重交易实质而非形式 |
二、行政处罚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
第四节 注重行政执法的合法与合规性 |
一、规范证据认定的规则 |
二、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要义与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起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引发的争议 |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法理分析 |
(一)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税法中的善意取得 |
(三)两者比较 |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性文件梳理与完善建议 |
(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范性文件梳理 |
(二)法律完善建议 |
1.提高立法的层级,规范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法 |
2.法律应当明确“善意”的含义 |
3.在法律后果方面,应体现对善意取得方信赖利益的保护。 |
(9)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虚开增值税发票 |
2.1.2 税收风险 |
2.1.3 增值税发票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博弈论理论 |
2.2.2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第3章 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现状分析 |
3.1 增值税发票虚开新风险及管控现状 |
3.1.1 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新特点 |
3.1.2 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新风险 |
3.1.3 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手段 |
3.2 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发票虚开定性困难 |
3.2.2 管理规定不清晰 |
3.2.3 税收监管难度大 |
3.2.4 公众和政府主导性不强 |
3.3 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法律支撑力度不足 |
3.3.2 管理制度修订滞后 |
3.3.3 征管水平落后 |
3.3.4 社会协税护税意识淡薄 |
第4章 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的国内外借鉴 |
4.1 国外经验借鉴 |
4.1.1 防范增值税欺诈机制 |
4.1.2 完善的信息化征管方式 |
4.1.3 较大的稽查惩罚力度 |
4.1.4 引导提高纳税遵从度 |
4.2 国内经验借鉴 |
4.2.1 成熟的金融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
4.2.2 区块链电子发票天然优势 |
4.3 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的建议 |
5.1 完善增值税政策设计 |
5.1.1 清理优惠政策 |
5.1.2 探索增值税拆分缴税机制 |
5.2 修订相关法律制度 |
5.2.1 明确行刑衔接标准 |
5.2.2 修订发票管理办法 |
5.2.3 明晰岗责体系 |
5.3 优化税收征管方式 |
5.3.1 运用新技术转变管控方式 |
5.3.2 夯实发票管理基础 |
5.3.3 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
5.4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
5.4.1 增强公共部门协同治理 |
5.4.2 提升纳税遵从度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研究总结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存在挂靠关系的“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
(一)“挂靠经营”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二)“挂靠”形式下的“如实代开”是否属于“虚开” |
三、不存在“挂靠”关系的“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
(一)横向对比考察 |
(二)纵向对比考察 |
(三)行为本身考察 |
四、结论 |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增值税以票抵税的征管模式的思考——对增值税立法的建议[A]. 陶锋.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1卷 总第45卷)——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文集, 2020
- [2]我国增值税立法中纳税人抵扣权问题研究[J]. 李理.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0(03)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究[D]. 许璐.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5]重庆市税务局A稽查局对B公司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控制研究 ——基于风险管理视角[D]. 朱韵竹.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6]我国税法溯及力的制度完善研究[D]. 李信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认定问题研究[D]. 闵涵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要义与法律完善[J]. 陆佳,吴佳其.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03)
- [9]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发票虚开风险管控的研究[D]. 戴博.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10]“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J]. 董飞武. 税务与经济,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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