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论文文献综述)
方阁[1](2020)在《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一直是国际船舶保险领域内重要的条款内容之一。基于其独特的保险历史和实践,它采取了承保“全部风险”而非“列明风险”的风险体系。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研究,将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船舶保险法律中风险规则的认识,理解船舶保险条款中各条文的定位与相互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保险合同中因果关系规则和合同解释规则的认知。尤其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体系下构建海上保险条款以及海上保险与一般保险相协调时面临的一些基础性结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承保“全部风险”条款的方法得到一定的缓和。对此,本文将试图解构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在海上保险语境下的法律含义,明确其历史发展轨迹和法律背景的成因,并通过对挪威法下保险条款中风险划分、因果关系规则和条文解释规则等内容基本内涵的研究,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中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规则体系。具体而言,论文由引言、六个章节正文以及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构思写作中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与背景法律发展的概述。本章作为全篇的背景理论,概要地阐述海商事法律在北欧地区的发展史,研究了与船舶保险有关的法律在挪威发展演化的历史原因,通过对与船舶保险条款有关的背景法律规则的整理,确定了影响挪威船舶保险规则的背景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第二章是对挪威船舶保险条款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的分析。在强调尊重海上保险“特殊性”与合同自由的大背景下,除了《保险合同法》中个别的强制性规则不得违反之外,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保险方案)实际上在船舶保险合同领域具有“准法律”的效力。该方案在有关保险合同构成要件的基础内容方面,如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告知义务等,与作为其“背景法律”的一般保险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第三章论述了挪威船舶保险条款中通过“全部风险”原则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责任的基础划分。本章通过条文的具体分析,系统地整理了在海上风险保险和战争风险保险下的承保风险范围,解释了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的承保范围与风险内容上的衔接。在通过判例对条文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部风险”保险实践中对风险的承保与排除的具体影响因素。第四章通过分析并解构船舶保险条款中拟定的明确的因果关系规则,确定了在实际的保险活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基于条件关系学说发展出的合同因果关系规则理论。基于对措辞的一般理解,保险条款在条件理论的推演下构建了完整的因果关系解释网。在认可保险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可分性理论,以及保险费与保险责任应当具有正确比例关系的前提下,从保险事故的定义出发,保险条款在结合风险划分的基础上采用了“经修正的分配规则”与“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作为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对于多种混合原因造成损失,且数个原因之间存在不同关联之间的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规则都做了单独的细致规定。第五章论述了挪威法下对于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本章从两个角度阐述了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方法。首先在确定船舶保险条款为典型的“标准条款”之后,采用准备工作文件,运用历史性的解释方法获得对条文的一般理解。同时在结合判例法的基础上,文章归纳了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客观解释的方法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对客观解释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的讨论中确定了对于船舶保险条款应当适用的解释方法的边界。第六章是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论。文章讨论了对借鉴承保“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对修复我国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法律之间的差异上的帮助。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我国法律环境下直接适用“全部风险”保险条款可能带来的益处与冲突。
刘林鑫[2](2020)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贸易联系越来越紧密,各种运输方式层出不穷,成本低廉、运量巨大的海上运输方式,在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下,更是势头迅猛。海上风险频发,为了更好地应对海上出现的各种自然或人为风险,买卖双方往往会对船货进行投保,这就涉及到双方如何向保险公司求偿的问题,其中保险利益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谁享有保险利益,谁就有权获取保险金。对保险利益的研究也是现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大热点,本文将从保险利益的历史、理论学说、各国立法、构成要件以及转移标准等方面来讨论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提出建议。第一部分拟对保险利益进行抽象概述,主要从历史发展、理论学说、成立要素和价值取向四个方面来介绍,厘清保险利益的发展历程、内在价值,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保险利益框架。第二部分拟探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于其特殊性,其保险利益也与一般保险利益存在一定区别,该部分主要从各国不同的规定中来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第三部分拟探讨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作用,主要从保险利益的转移、存废及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对人效力与时间效力以及保险利益是否应当废除。第四部分拟探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主要从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目前有关立法的规定,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
方羽[3](2020)在《I.C.C.与C.I.C.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发展最早的保险,通常以海上运输财产为保险标的,补偿被保险人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发生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以及保险条款解决争议成了各方纠纷难以解决的焦点。而我国的相关保险法律、保险条款十多年未再修订已滞后,无法适应瞬息万变、倡导互惠、包容的国际市场。本文将对比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称C.I.C.即China Institute Clause)和英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称I.C.C.即Institute Cargo Clause)的发展历史,提出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律发展历史悠久,系各国制订本国保险条款、法律的重要参考。现阶段“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增加,进出口货物海上运输往来更为频繁,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的事故日益增多,需要研究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更新修订以适应和契合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货物贸易新形势。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有长足的发展,可批判、吸收、借鉴英国保险条款,分析、研究既适合我国国情又满足对外贸易发展需要的保险条款和法律,以达成我国保险条款与国际上的保险条款的接轨与融合的目的。本文将通过查找相关材料、文献及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对我国的保险条款乃至保险相关的立法给出完善建议。
孙伊凡[4](2020)在《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文中认为海运承运人有众多免责条款,其中最为重要、最受争议的当属航海过失免责。曾经,这项制度备受欢迎,如今,这项制度饱受质疑,海运界对这项免责制度态度逆转的背后,暗含着国际海运各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在历经数次失败后,货方始终没有放弃变革航海过失免责的愿望,新一轮的存废博弈再度登场。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在过往的角逐中,海运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理论界与实务界热议纷纷,各自为阵;四大国际海运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与观点亦不完全相同,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也没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纵观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亦是各具特色。鉴于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立场混乱,存废争议尚无定论的现状,文章详细、全面地梳理了过往立场,剖析每种立场背后的论证理由,思考相关立场可能对海运利益各方产生的利弊影响。同时,文章不仅立足于传统四大国际海运公约,更加关注各国国内的实际立法举措,以欧美、东亚、北欧等典型国家为代表,结合各国航运与贸易实践,探寻这些国家的海事立法规定,总结各国的存废立场及其立场的转变过程。针对我国《海商法》的现行规定,文章提出现阶段我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宜采纳区分废除的立场建议,即保留驾驶过失免责,废除管船过失免责。随着我国航运与贸易实践的飞速发展,当前《海商法》中有关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存在缺陷与不足,应该在修法时予以完善。我国立足于海运发展的历史新起点,既要看到我国作为航运大国的优势与进步,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不足与短板,明确我国与航运强国的差距,同时,我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大国,也要兼顾货方利益。总而言之,文章聚焦我国海运与贸易实践,重点论述我国保留驾驶过失免责的必要性,及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可行性。
宋辉[5](2019)在《海盗赎金保险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世界各地发生的海盗袭击事件,尤其是发生在亚丁湾及其附近的海盗袭击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尤其是航运界和海上保险业界的密切关注。海盗袭击事件的持续增加以及引发的巨额损失使得人们开始探讨现代海上保险合同对于海盗风险的承保情况。在海上保险业历史上,海盗风险的定性反复发生变化,有时被列为海上风险,从而由海上保险单承保,有时则被列为战争性质的风险,从而由战争险保单承保。对于海盗风险性质的不同认定也使得不同的海上保险市场在承保海盗风险时采取不同的方式,这也使得针对海盗性质的正确认定不断处于海上保险业界的讨论范围中。2005年之前,伦敦海上保险业界承保船舶时,通常将海盗风险列入船壳险保单承保,但是,持续发生的海盗袭击事件促使一部分保险人开始将海盗风险移出海上保险单,转而放入战争险保单承保。美国保险市场则与伦敦保险市场的做法不同,海盗风险被认定为战争性质的风险从而由战争险保单承保,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海盗袭击事件的居高不下,美国保险市场的做法将会继续保持原样。当前,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与传统的海盗袭击产生了明显的区别,因为索马里海盗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劫持船舶、货物以及船上人员来向船舶所有人索要赎金,并以此作为释放劫持对象的条件,甚至单独以释放船员为条件索要赎金。为应对海盗袭击事件给航运业带来的威胁,海盗保险业必须针对赎金问题作出回应。当前,对于支付给海盗的赎金应当由船壳险来承保还是战争险承保依然存在争议,同时,由于亚丁湾和红海为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舶的必经之路,为满足船东对于通过该危险地区的特殊需求,保险市场引入了新的绑架赎金险保单(K&R policy),承保海盗赎金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另外,由于索马里海盗的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船员的受伤或者死亡,船东互保协会对于海盗行为的应对也显得非常重要,而海盗赎金能否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或者分摊也引起了航运界的讨论。对于货物保险而言,伦敦海上保险市场依然将海盗风险纳入协会货物条款来承保,美国的做法则与伦敦相反,货物保险人同船舶保险人一样,将海盗风险放在战争险保单中承保。考虑到当前海盗袭击事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海盗风险给保险市场带来的越来越多的挑战,伦敦货物保险市场很大概率会将海盗风险纳入战争险保单承保。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应对非洲之角地区猖獗的海盗问题,安理会先后通过两个决议来授权有能力的国家派遣军事力量来打击海盗,维护附近海域的稳定,从而保障航运秩序的有序进行。多个国家的海军部队在红海、亚丁湾以及印度洋上巡航,可以说,亚丁湾已经存在一条国际认可的通行走廊,该通行走廊所涵盖的水域,由于多国海军力量的存在,国际航线的船舶可以选择从该区域通过,免遭海盗的袭击。虽然主权国家的介入使得该地区的安全形势大为改观,但印度洋庞大的水域使得海军巡航不可能覆盖所有水域,虽然很多国家的海军同时也提供护航服务,但是船舶所有人同海军之间签订的护航协议往往产生严重失衡,且仍可能满足不了保赔协会对于穿越高危地区船舶提出的某些特殊要求,故国家力量的介入扔不足以消除海盗的影响。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保护船舶及船上货物最好的方式依然是投保特定承保海盗风险的船壳险保单。海盗通过绑架索取的赎金最终涉及到海上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需要解决海盗行为的定性、保险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不同保险人之间责任的分摊等一系列问题。作为海盗多发区域的印度洋以及东南亚地区,几乎是我国国际海上运输的必经之路,从已报道的新闻来看,中国籍船舶以及中资背景的船舶深受海盗袭击困扰,未来依然大概率会发生针对中国籍船舶以及中资背景船舶的海盗袭击事件。因此,探究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问题,不论是对于海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还是海事司法实践,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用四章来探究船东支付的海盗赎金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从而获得保险人的赔偿。第一章,对海盗与海盗赎金进行初步介绍赎金出现的背景及原因很有必要,同时应当探究海盗赎金对海上保险造成的新的挑战。第二章,对当前海上保险市场适用范围比较广的标准格式合同中海盗赎金的承保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就不同保险市场的船壳险条款中的海盗风险进行对比分析;然后分析不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标准合同中海盗风险的承保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涉及对保赔保险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所限,仅针对伦敦保险人协会和美国保险人协会的标准格式合同以及中国海上保险市场常见的标准格式合同中的海盗风险进行分析。第三章,对涉海盗赎金保险责任争议进行分析。分析海盗赎金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条件,保险人的抗辩权研究以及对相关司法观点的评价。主要以英美两国司法判例作为对比研究,分析其差异,希望能够为中国法院处理同类争议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章,完善我国海盗赎金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分别分析了船舶保险、货物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中的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能的解决路径,比如,相关保险条款的完善应当借鉴伦敦保险市场相关条款。同时也应当考虑修改海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研究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问题,首先应确定海盗行为的定义,而传统国际公法上的海盗定义过于狭窄,并不适合在私法语境中完全照搬,具体解决方式是,在海上保险法语境中,海盗行为的定义除了包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纳入IMO作出的有关武装抢劫船舶(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的定义。关于海盗赎金的承保方式,由于海盗索取赎金的数目巨大,承保海盗风险的商业保险费率普遍定的很高,此时更为合适的选择是船东互保协会承保海盗风险。法院在认定涉及海盗赎金的保险责任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到支付赎金在保护人命安全和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起的作用,肯定赎金支付的合法性,使遭受海盗袭击的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徐摇萍[6](2019)在《论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兼谈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共同构成了海上保险业的四大原则。而在这四个原则中,保险利益原则最为基础,保险利益的概念最初诞生于13世纪末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发展至今已有好几百年的历史,为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在区分保险与赌博、防范道德风险、限制赔偿数额、确定保险标的、避免重复保险、维护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良性运作等方面都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随着海上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利益原则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有人质疑保险利益原则非但不再发挥其原有的功能,而且不当地阻碍了海上保险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还有人提出最大诚信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已经足以起到预防赌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保险利益原则完全可以被取代,该原则的应用只会加剧海上保险实务的复杂性。目前,国际上也确实出现了在人身险和损害赔偿险领域废除保险利益原则的先例:澳大利亚首先在其1984年《保险合同法》中废除了损害赔偿险中的保险利益要求,其后又在其1995年《人寿保险法》中彻底废除了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至此,在澳大利亚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都不再要求保险利益。2001年澳大利亚又发起《海上保险法》改革,不过考虑到海上保险有其独特性,以及废除海上保险利益原则对海上保险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此次改革澳大利亚没有将海上保险利益原则废除。随后,作为保险利益原则发源地的英国也产生了废除该原则的呼声,英国自2006年开始对其国内的保险合同法进行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问题。但是,经过数十年的调研与讨论,英国最终依然保留了保险利益原则。挪威作为世界主要的航运大国之一,在1964年《挪威海上保险计划》的基础上而形成的2013年《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中也依然保留了保险利益原则。这些航运大国对待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态度,侧面证实了海上保险利益原则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海上保险中依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这对于我国对待海上保险利益的态度有较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接下来进一步分析了海上保险利益当前的核心争议,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大背景,最终落脚点在为我国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完善提供一些立法建议。本文正文主要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成两大块。第一块首先介绍了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形成史。海上保险保险利益为保险利益原则的原型,由于当时在海上保险领域存在大量赌博、投机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航海和社会秩序,保险利益原则才应运而生。因此海上保险利益原则与生俱来就带有两大功能——预防赌博和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利益是划分保险和赌博的主要界限,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就沦为了赌博的工具;防范道德风险则有助于预防刑事犯罪,对于人身保险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保险利益的本质奠定了它在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使得其逐渐应用于保险市场其他领域,成为保险业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二块介绍了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演变史。海上保险利益原则起初并不受重视,PPI条款盛行,直到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的出台,才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进了成文法中,此后不断得到继承与发展,并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得到完善,该法用了十几个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可见对该原则的重视。此后《2005年赌博法》的出台引发了废除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争议,提出用损害补偿原则取代保险利益原则的观点也甚嚣尘上。因而笔者进一步分析了两种原则之间的关系,并得出损害补偿原则不宜取代保险利益原则的结论。第二部分论述了现今国际上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现状。目前国际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态度:肯定说与否定说。前者以英国、挪威为代表,后者的代表为澳大利亚。该国是赞成废除保险利益原则的激进派代表,其认为保险利益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其经济损失的赔偿之间没有较大的关联性,并且基于保险利益原则,可能会使保险人拒绝赔偿有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从而无法维护保险市场的平衡、稳定发展,最终将限制经济贸易的进一步提升。因此澳大利亚率先废除了其国内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另一方面,基于类似Leather案件的出现,澳大利亚法律委员会提出保险利益原则深化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复杂性以及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性,因而也主张废除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但法律委员会的建议没有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式回应,海上保险利益原则因而得到了保留。英国是保留保险利益原则的保守派国家代表。受澳大利亚改革影响,英国法律委员会起初也提议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并多次向社会公众发放问卷与咨询文件等,征求社会意见。但收到的多数回馈都反对废除保险利益原则,而是应对其立法进行修改。英国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最终决定保留保险利益原则,并经过数十年的历程,出台了一部关于保险利益的单独法律草案《2018年保险利益法(草案)》,不过该草案只针对人身保险,对海上保险没有丝毫影响。也就是说,英国的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仍以《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准,该法中确立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地位依然根深蒂固。挪威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以及世界上重要的海上保险市场之一,与北欧其他三国瑞典、芬兰、丹麦共同适用一部海上保险法即2013年《北欧海上保险计划》,其对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态度不仅代表了北欧四国,也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深远的影响。从2013年《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规定来看,挪威或者说北欧对海上保险利益也持支持态度。因此从现今国际上的海上保险立法现状来看,海上保险利益仍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当下不应予以废除。第三部分讨论了海上保险利益现存的主要问题之一——判定标准不明确。总的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学说,海上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法定利益说和经济利益说。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所下的定义,我国也属于“法定利益说”这一派别。对于保险利益的定义,法定利益说由被誉为海上保险法律“圣经”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确立,曾长期占据正统地位。但是由于其对被保险人过于严苛的要求,导致保险人常常以此作为拒赔的技术性抗辩的工具,阻碍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因此,为激发保险市场的活力,满足保险市场的实际需要,经济利益说正在逐渐成为主流。第四部分讨论了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另一主要争议——转移标准不明确。在航海贸易兴起的早期,海上货物通常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押运,因而货物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此时以所有权归属作为判断保险利益归属的标准没有丝毫争议。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变得复杂化,货物的所有权与和风险一般是分离的状态,在目前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下,一般来说,卖方都是货物的所有权人,而买方则是货物的风险负担人。基于保险的损失补偿性质,只有一方可以享有保险利益,风险负担标准因而出现,即谁承担风险,谁享有保险利益。虽然风险负担标准更符合现今的海运实际,但是该标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五部分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海上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大背景,提出了在《海商法》中加入针对海上保险利益原则规定的多项建议。首先,是在《海商法》中给保险利益原则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且定义应以宽松型的经济利益说为标准,以迎合海上保险的实践,并与国际相接轨。与此同时,建议给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与近因原则也下一个定义,避免这些原则间发生相互混淆。第二,明确海上保险利益的转移以风险转移为判断标准。作为具体的判断准则,货物在装船前交给承运人的,卖方承担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前货物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货物在装船时交付给承运人的,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前货物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越过船舷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风险的主体自承担风险之后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另外,风险转移规范也存在缺陷,建议通过立法予以弥补。第三,在《海商法》中明确缺乏保险利益的后果是合同无效,除非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或者故意,否则被保险人可以取回其所缴纳的保费;另外,建议明确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享有主体范围,明确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卖双方,包括货物保险人和承运人等都能够担任获取保险利益的主体。
刘世杰[7](2019)在《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活动,近年来发生了新的变化。无论是2008年达到顶峰的索马里海盗活动,还是近几年的西非、马六甲海盗活动,都对海上航行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新时代的海盗通常不会杀人越货,而是采取劫持船货以及船员作为人质的方式以索取巨额的海盗赎金。海盗赎金的概念虽然由来已久,而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下,向海盗支付赎金就往往会涉及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向海盗支付赎金的合法性问题、船货双方的费用分摊问题等。在保险法领域,向海盗支付赎金同样会引发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船货双方和保险公司及保赔协会之间的责任分摊问题等。本文即对海盗赎金在保险法领域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为海盗赎金概述,主要分为两个重点,一是海盗行为的概述。通过对海盗行为的实施主体、对象、发生的地点、目的、手段进行分析,总结了符合现代海盗行为特点的定义,并对海上保险法领域内对海盗行为的定义进行了再探讨。同时,还介绍了海盗活动的现状及其对航运产业的危害性,尤其是赎金型海盗对航运产业的危害性。二是对海盗赎金的定义、分类与特征进行分析。首先阐明了海盗赎金的定义并对海盗赎金进行了分类,笔者从船舶赎金、船货赎金与船员赎金三个方面做了划分,在总结了海盗赎金的显着特征之后,为下一部分分析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做出铺垫。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针对海盗赎金的合法性问题,笔者在讨论了美国法、英国法、中国法律下现有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相关案例的判决对海盗赎金合法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紧接着,本文进行了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研究,研究了不同分类的海盗赎金在保险法项下的法律性质,本文将主要从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施救费用这三个方面对海盗赎金进行性质上的分析。最后也针对特殊的船员赎金的法律性质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进行了现有的海盗赎金的保险条款研究。通过对各国船舶保险、货物保险中有关海盗赎金的规定以及船员赎金的承保现状进行归纳分析,详细地研究了现行保险行业对海盗赎金风险承保的方式方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现有海上保险体系对海盗赎金承保的不足,并为下一部分提出创新性解决办法做出铺垫。第四部分笔者针对现有海盗赎金保险的不足,提出了有关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的创新,提出了单设航运绑架赎金险,船东互保协会与保险公司共摊赎金,建立海盗赎金保险自保基金,拓展工伤保险进入海上保险领域等建议。最后得出结论,只有结合国家、商业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和各个船东的力量,才能妥善处理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
张盛[8](2019)在《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利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已经成为保险商事实践中较常见的现象,在处理海上货运险纠纷时,往往集中于承运人对承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当前我国采用的法定保险利益原则否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保险利益,不仅与保险商业实践存在一定冲突,还制约了保险功能的发挥,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的需要,在国际保险法发展的新形势下,采用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认可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对于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意义。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力图论证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的完善路径。论文结构上包括引言、正文四个章节和结论部分。第一章分析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现实需求,并通过研究保险实务的典型案例提炼出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两种典型投保模式,梳理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争议,比较分析各层级法律规范以及不同审判实践对该问题的异同态度,阐释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在制度规则与保险实务上对于保险利益问题的争议。第二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历史时期关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进行历时性分析,并对两大法系均体现出的保险利益内涵宽泛化的立法趋势展开分析,同时寻求我国关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解释,论证我国应摒弃法定保险利益原则,改采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认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必要原因。第三章建立在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研究保险利益视角下重复保险问题及代位求偿的解决,从法律规范到保险实践阐释保险利益竞合下重复投保海上货运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分析对货物所有人及承运人均进行一定保护的保险弃权制度,以回应保险实务的现实需求。第四章从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应适用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出发,研究《保险法》及《海商法》的立法完善,并从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规则提出当前完善我国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制度的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考察承运人与保险人在航运实务操作层面的对策机制,以完善当前法律框架内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风险保障体系。
王琦[9](2019)在《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预约保险合同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中的浮动保险。对于一般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定会对每一笔具体的保险业务协商保险条件。但是预约保险合同的出现打破了这一通常做法。在预约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会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多笔货物运输与保险人签订预约保险。这样既免除了被保险人对于每笔交易都进行协商的麻烦,又使得在被保险人善意漏报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赔偿。由于预约保险合同既可以保证保险人取得长期稳定的保险收入,同时又使被保险人不必为了每一笔具体的保险业务承担漏报的风险,所以目前预约保险合同已经成为海上保险中一种十分常见的形式。但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上缺少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更细致化的规定,导致司法审判中各地法院无法可依,引起了许多的争议。本文力图通过国内外法律对比以及理论分析,来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概述。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国外各种立法中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界定。而后通过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以及《海商法》第231条至233条中有关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阐明目前国内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内涵的认识。其次,在英国法下,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facultative open cover),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standard/obligatory open cover)以及任意/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facultative/obligatory open cover)。三种不同类型的预约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则属于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最后,文章对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进行了论述,明确了合同生效不以航次保单的签发以及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本文第二章是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性质的论述。目前学术界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分别是“预约合同说”、“促销条款说”以及“总量合同说”。在早期出现的司法案例中,最高院曾将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定性为预约合同。但是随着国内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应该属于保险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且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航次保单之间应该是总量合同与分合同的关系,而非预约与本约的关系。第三章则主要对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航次保单的溯及效力进行论述。保险合同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理论基础是货物存在保险利益。但是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的签发常常晚于货物的起运。如果货物在航次保单签发前就已经发生了货损,保险人仍应对善意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下的航次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这种突破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就在于合同中“无论损失与否”条款的存在以及主观不确定性理论的应用。当然,为了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航次保险合同的溯及力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发挥效力。第四章主要讨论当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和航次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两个合同的效力优先性问题。航次保险合同是对预约保险合同的补充,因此航次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就应当适用预约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当航次保单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合同相冲突时,应当将航次保单的内容视为对预约保险合同的变更,对此发生的争议以航次保单约定的内容为准。至于作为争议解决条款的仲裁条款选择问题,则应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判断。最后,本文在分析了目前我国海上预约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现有模式,对当前我国海上预约保险法律制度提出几条建议。以期能够解决目前法律严重缺失,司法争议众多的现状。
刘浩[10](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参照的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中对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适用上存在许多争议,分析比较两者之间的不同,可以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完善有所借鉴。本文共分六个部分来写作。引言部分指出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主要有中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同。通过一个案例表明不同条款的适用对保险责任期间的影响不同,以便下文对这两个条款具体分析。第1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概述,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的背景,然后介绍国际贸易中的保险责任期间,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的关系,同时保险利益会受到国际贸易术语的限制,从而在实际使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时使得保险责任期间不同。第2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开始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指出在实践中存在"远离起运地仓库"认定争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不同。最后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要明确保险责任"起"的时点、发货人的仓库,然后论述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以及倒签保单担保函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第3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连续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连续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指出实践中对运输行程与运输目的是否有联系和货物长期存放码头是否终止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的问题。最后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思考,论述附属目的学说和延迟条款与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的关系。第4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终止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责任期间终止分为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和非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终止,然后指出在实践中存在收货人的仓库认定不同,货物是否实际分配、分派以及假冒运输工具对保险责任的认定的争议问题。最后对这些问题从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和非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期间终止进行思考分析。第5章是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持续、终止方面,对在第2章到第4章分析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建议。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论文提纲范文)
(1)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 |
二、本文选题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概述 |
三、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历史发展与法律背景概述 |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溯源与北欧发展 |
一、海上保险的历史 |
二、海上保险在北欧的传播 |
第二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发展 |
一、标准保险方案的拟定 |
二、现代海事保险方案的形成 |
三、《北欧海事保险方案》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挪威保险条款的法律背景 |
一、北欧法律的区域化与现代化 |
二、法律的制定机构、司法系统和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
三、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特征与法律方法 |
第二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与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法律对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制 |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殊性 |
二、船舶保险条款对一般保险法的背离 |
第二节 船舶保险条款的名称与性质 |
一、条款的名称与翻译 |
二、条款的“准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基础内容 |
一、保险合同与保险单 |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
第三章 “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的构建 |
第一节 对海上风险的承保 |
一、对海上风险承保范围的“积极界定” |
二、对海上风险保险承保范围的“消极界定” |
第二节 海上风险保险中的排除风险 |
一、由战争风险保险承保的风险 |
二、由本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行为 |
三、国家主权行为下的征用 |
四、破产及其他情形 |
五、RACE Ⅱ条款 |
六、其他未列明的除外风险 |
第三节 战争风险保险中的承保风险 |
一、战争或者类似战争使用武器的情形 |
二、由于外国国家主权权力带来的干涉 |
三、与SR&CC类似的行为 |
四、海盗 |
五、通过排除式表达的其他风险除外类型 |
第四节 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与特征 |
一、保险条款的风险框架 |
二、“全部风险”原则下船舶保险条款的特征 |
第四章 挪威船舶保险合同的因果关系规则 |
第一节 保险事故 |
第二节 普通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二、因果关系理论的来源 |
三、法律规则与意思自治 |
第三节 法律上具体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主要原因规则 |
二、分配规则的引入 |
三、分配规则的合理性 |
四、充分性规则 |
第四节 NMIP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一、经修正的分配规则 |
二、经修正的主要原因规则 |
三、某些战争风险的例外情形 |
第五节 其他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因素 |
一、无法判定损害风险类别的情形 |
二、确定责任的时间规则 |
三、未知缺陷或者损坏带来的进一步损坏 |
四、已知的缺陷或损害 |
五、关于“固有风险”引起损坏的例外 |
第六节 制裁的限制和除外 |
一、国际制裁与船舶保险 |
二、制裁限制条款的特征 |
第七节 船舶保险条款中因果关系的内容及影响因素 |
一、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因果关系规则 |
二、影响因果关系规则的合理性因素 |
第五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制定主体对“标准条款”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标准条款的解释规则 |
一、立法或合同准备工作文件的价值 |
二、历史性的解释方法 |
三、其他常见条款的单独解释规则 |
四、合法性对规则效力自洽性的限制 |
五、特殊情况下的效力解释 |
第三节 合同条款解释一般规则对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影响 |
一、客观解释规则 |
二、对于客观解释方法的背离 |
三、系统性的解释理论 |
四、背景内容的解释方法 |
五、对于标准条款解释方法的历史性解释 |
六、法律规则对合同解释的限制 |
第六章 挪威船舶保险条款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借鉴的可能——法律和市场环境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借鉴的目的——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的协调 |
一、规则层面的差异与协调 |
二、船舶保险合同的合同自由 |
三、船舶保险合同的范畴 |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五、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边界 |
第三节 借鉴的对象——承保“全部风险”的保险条款 |
一、“全部风险”条款的构建 |
二、我国海上保险中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 |
三、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词简表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险利益概述 |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历史起源 |
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价值取向 |
一、防止赌博 |
二、防范违法和背德行为 |
三、限制损害赔偿金额 |
第三节 保险利益的相关理论学说 |
一、英美法系相关理论学说 |
二、大陆法系相关理论学说 |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原则的演进 |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立法变迁 |
第二节 各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吸收与演化 |
一、澳大利亚 |
二、加拿大 |
三、美国 |
四、中国 |
五、其他国家 |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成立要素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效力的影响 |
一、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
二、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
第三节 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转移 |
一、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理论 |
二、FOB和 CFR条件下的保险利益转移 |
三、CIF条件下的保险利益转移 |
四、国际实践 |
第四节 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存废 |
第四章 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第一节 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性的缺陷及完善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定义上的缺陷及完善 |
第三节 保险利益转移规定的缺陷及完善 |
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问题及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I.C.C.与C.I.C.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C.C.与C.I.C.概述 |
第一节 I.C.C.发展历史概述 |
第二节 C.I.C.发展历史概述 |
第三节 I.C.C.免责条款与C.I.C.免责条款异同比较 |
一、 二者的相似处 |
二、 二者的区别 |
第二章 I.C.C.免责条款与C.I.C.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研究 |
第一节 I.C.C.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
一、 适用范围 |
二、 适用条件 |
第二节 C. I.C.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
一、 适用范围 |
二、 适用条件 |
第三节 C.I.C.免责条款对比I.C.C.免责条款适用上的差异 |
一、 投保时的告知义务范围规定不明确 |
二、 说明告知义务标准规定模糊 |
第三章 借鉴适用英国免责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借鉴适用之必要性 |
一、 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 |
二、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
三、 国际贸易合作深化的大势所趋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借鉴之可行性 |
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契机 |
二、 法治建设日趋完善具备可操作性 |
第四章 完善我国C.I.C.免责条款的建议 |
第一节 免责条款进一步优化 |
一、 条款设计更加合理化 |
二、 进一步明确界定免责范围 |
第二节完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 |
一、 扩大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
二、 说明告知义务履行方式规范化 |
第三节 修订涉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法律法规规定 |
一、 进一步明确说明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 |
二、 明确未履行明确说明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个人简历 |
(4)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的学术梳理 |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基本问题 |
2.1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与种类 |
2.1.1 航海过失免责的释义 |
2.1.2 航海过失免责的种类 |
2.2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历史沿革 |
2.2.1 首创航海过失免责 |
2.2.2 坚持航海过失免责 |
2.2.3 首废航海过失免责 |
2.2.4 再废航海过失免责 |
第3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争议 |
3.1 理论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
3.1.1 维持派 |
3.1.2 废除派 |
3.1.3 区分派 |
3.1.4 明废暗保派 |
3.1.5 小结 |
3.2 实务界存废立场及理由 |
3.2.1 船方利益集团 |
3.2.2 货方利益集团 |
3.2.3 小结 |
3.3 世界主要国家存废立场及理由 |
3.3.1 维持型 |
3.3.2 废除型 |
3.3.3 区分型 |
3.3.4 明废暗保型 |
3.3.5 小结 |
第4章 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影响 |
4.1 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
4.1.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1.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1.3 小结 |
4.2 废除驾驶过失免责的影响 |
4.2.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2.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2.3 对海运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
4.2.4 小结 |
4.3 废除管船过失免责的影响 |
4.3.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3.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3.3 小结 |
4.4 明废暗保航海过失免责的影响 |
4.4.1 对承运人的影响 |
4.4.2 对托运人的影响 |
4.4.3 小结 |
第5章 我国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修改建议 |
5.1 当前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
5.1.1 当前我国属于维持型 |
5.1.2 当前我国立场需改变 |
5.2 当前我国修改海商法的立场建议 |
5.2.1 我国应保留驾驶过失免责 |
5.2.2 我国应废除管船过失免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海盗赎金保险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海盗风险对于海上保险的影响 |
第一节 海盗行为的起源和发展 |
一、早期海盗行为 |
二、现代海盗行为 |
第二节 海盗赎金的出现及其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
一、海盗赎金概述 |
二、海盗赎金对海上保险的影响 |
第二章 涉海盗赎金保险条款的分析与评价 |
第一节 船舶保险制度下的海盗风险 |
一、英国协会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
二、美国保险人协会船舶保险条款 |
第二节 货物保险制度下的海盗风险 |
一、英国协会货物保险下的海盗风险 |
二、美国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下的海盗风险 |
第三节 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海盗风险 |
一、船东互保协会关于海盗赎金险的相关规定 |
二、船东互保协会相关规定的评价 |
第三章 海盗赎金保险责任争议研究 |
第一节 海盗及海盗行为的定义之争 |
一、国际公法中海盗的定义 |
二、国内法中有关海盗定义的规定 |
三、海上保险法中海盗的定义 |
第二节 海盗赎金的法律定性 |
一、共同海损说 |
三、海难救助说 |
四、施救费用说 |
第三节 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分析 |
一、海盗赎金的支付是否违反法律 |
二、海盗赎金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海盗赎金保险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相关保险条款的完善 |
一、船舶保险 |
二、货物保险 |
三、海盗赎金相关保险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立法解释 |
二、海上保险条款的完善 |
三、《海商法》相关条款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类 |
四、中文网站类 |
五、外文案例类 |
六、外文论文类 |
七、外文着作类 |
八、外文网站类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兼谈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起源 |
一、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缘起 |
二、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传统功能 |
第二节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演进 |
一、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变迁 |
二、海上保险利益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辨析 |
第二章 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态度 |
第一节 肯定说——英国、挪威 |
一、英国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态度 |
二、挪威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态度 |
第二节 否定说——澳大利亚 |
一、澳大利亚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态度 |
二、澳大利亚的立法态度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态度 |
一、我国海上保险利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学界对保险利益立法态度的争议 |
三、我国的应然立场分析 |
第三章 海上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判定标准概述 |
一、英美法系理论 |
二、大陆法系理论 |
三、我国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 |
一、从法定利益说到经济利益说 |
二、对经济利益说的限制 |
第四章 海上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 |
第一节 海上保险利益转移标准概述 |
一、所有权转移标准 |
二、风险转移标准 |
第二节 风险转移标准面临的困境 |
一、关于风险何时转移的争议 |
二、风险尚未转移时的争议 |
三、风险回转或者货物中途转卖情况下的争议 |
四、小结 |
第五章 《海商法》修改背景下我国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海商法》中加入保险利益原则的必要性 |
一、《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未加入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 |
二、《海商法》中加入保险利益原则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利益原则的若干建议 |
一、明确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 |
二、明确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 |
三、明确海上保险利益的效力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海盗赎金概述 |
(一) 海盗行为概述 |
1. 海盗行为的定义 |
2. 海上保险法领域内对海盗行为定义的再探讨 |
3. 海盗行为现状以及对航运产业的危害性 |
(二) 海盗赎金的定义、分类与特征 |
1. 海盗赎金的定义 |
2. 海盗赎金的分类 |
3. 海盗赎金的特征 |
二、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 海盗赎金的合法性问题分析 |
(二)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问题分析 |
1. 单独海损说 |
2. 共同海损说 |
3. 施救费用说 |
4. 船员赎金的法律性质特殊性 |
三、海盗赎金的保险条款研究 |
(一) 船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
(二) 货物保险条款相关规定 |
(三) 船员赎金的承保现状 |
(四) 现有海上保险体系对海盗赎金承保的不足 |
四、海盗赎金保险赔付的新设想 |
(一) 单设航运绑架赎金险 |
1. 有利于船东高效率获赔 |
2. 有利于获得更高数额的合理赔偿 |
3. 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成长 |
4. 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
(二) 船东互保协会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海盗赎金 |
(三) 建立海盗赎金保险自保基金 |
(四) 将船员赎金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利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实践与保险利益争议 |
第一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现实需求 |
一、承运人基于风险转移的需求 |
二、保险人基于保险条款合理化的需求 |
三、货物所有人基于保险便利化的需求 |
第二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实践的典型投保模式 |
一、承运人以货主为被保险人投保海上货运险 |
二、承运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海上货运险 |
第三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争议 |
一、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争议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规范争议 |
三、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司法争议 |
第二章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理论解释 |
第一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域外理论解释 |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分析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内涵的宽泛化趋势 |
第二节 中国法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理论解释 |
一、“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不同理论解读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经济利益学说的适用 |
第三节 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 |
一、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法定保险利益原则的局限性 |
二、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重复保险与代位求偿问题 |
第一节 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重复保险问题 |
一、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与重复保险 |
二、承运人与货物所有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区分 |
三、保险利益竞合下重复投保海上货运险的责任分摊 |
第二节 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代位求偿问题 |
一、保险利益视角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与代位求偿 |
二、保险利益的取舍——以货物所有人利益为重心 |
三、保险弃权的应用——基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 |
第四章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的立法完善与实务对策 |
第一节 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应确定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
二、界定经济性保险利益的“合法性” |
第二节 法定保险利益原则下承运人投保海上货运险的实务对策 |
一、航运实务中保险人的对策 |
二、航运实务中承运人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概述 |
第一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内涵 |
一、各国关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内涵的认定 |
二、我国法律下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 |
第二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类型 |
一、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 |
二、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 |
三、任意/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 |
四、我国法律框架下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 |
第三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生效 |
第二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 |
第一节 有关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性质学说 |
一、预约合同说 |
二、总量合同说 |
三、促销条款说 |
第二节 有关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学说的评析 |
一、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
二、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并非促销条款 |
第三节 “总量合同说”的合理性分析 |
一、总量合同与预约保险合同都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征 |
二、总量合同与分合同主给付义务一致 |
三、合同的履行都需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
第三章 海上预约保险制度下航次保险合同的溯及效力 |
第一节 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的内涵 |
一、航次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 |
二、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概念 |
第二节 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相关理论 |
一、保险利益原则 |
二、对“无论损失与否”条款的理解 |
三、主观不确定性危险论 |
第三节 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的适用条件与排除 |
一、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适用的条件 |
二、航次保险合同溯及效力适用的排除 |
第四章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航次保险合同的效力优先性分析 |
第一节 英国法与我国法律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航次保险合同的效力界定 |
一、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效力及于航次保险合同的情况 |
二、航次保险单效力优先于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 |
三、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五章 关于完善我国海上预约保险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以法律形式明确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 |
第二节 扩大我国法律下“无论损失与否”条款的适用 |
第三节 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概述 |
1.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背景 |
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理论基础 |
1.2.1 保险责任期间与风险不可分割原则 |
1.2.2 保险责任期间与保险利益 |
1.2.3 保险责任期间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 |
1.3 国际贸易术语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限制 |
1.3.1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
1.3.2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 |
第2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研究 |
2.1 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内容 |
2.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2.1 "远离起运地仓库"的认定不同 |
2.2.2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不同 |
2.3 对实践中问题的思考 |
2.3.1 保险责任"起"的时点认定 |
2.3.2 发货人仓库的认定 |
2.3.3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 |
2.3.4 倒签保单担保函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 |
第3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研究 |
3.1 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的内容 |
3.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运输行程是否要与运输目的相关 |
3.2.2 货物能否长期存放码头 |
3.3 对实践中问题的思考 |
3.3.1 运输行程需附属目的 |
3.3.2 避免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延迟 |
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终止研究 |
4.1 保险责任期间终止的内容 |
4.1.1 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终止的内容 |
4.1.2 非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终止的内容 |
4.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收货人的仓库认定不同 |
4.2.2 货物是否实际分配、分派 |
4.2.3 运输工具是否特定 |
4.3 对实践中问题的思考 |
4.3.1 正常运输下责任期间终止的思考 |
4.3.2 非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终止的思考 |
第5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完善 |
5.1 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中条款的完善 |
5.1.1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 |
5.1.2 保险责任期间延伸至仓内 |
5.2 保险责任期间连续中条款的完善 |
5.3 保险责任期间终止中条款的完善 |
5.3.1 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期间终止的完善 |
5.3.2 非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期间终止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法律与实务(论文参考文献)
- [1]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研究[D]. 方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研究[D]. 刘林鑫. 外交学院, 2020(07)
- [3]I.C.C.与C.I.C.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比较研究[D]. 方羽. 华侨大学, 2020(01)
- [4]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研究[D]. 孙伊凡.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5]海盗赎金保险责任问题研究[D]. 宋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论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兼谈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完善[D]. 徐摇萍.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研究[D]. 刘世杰.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利益问题研究[D]. 张盛.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王琦.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D]. 刘浩. 大连海事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