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PO与非法定公司所得税收优惠(论文文献综述)
史森源[1](2021)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股权激励实现两个极具突破性的创新:其一是在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找到了能够使二者达到共同目标的平衡点,进而完善企业的治理体系并解决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其二是较之于传统的薪酬体系,股权激励的实施使得经营者更加聚焦于企业的长远价值发展,盘活企业的人力资本,使得管理层与企业目标一致。股权激励在我国实施时间并不久,但发展态势却异常迅猛,随着股权激励多元化以及交易模式的复杂化,税务机关或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或基于堵住法律的漏洞的目的;抑或基于补充配套政策,使政策之间更好衔接,进而完善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体系的目的,出台了内涵愈发丰富且体系更加完整的各式各样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这些文件搭建了政策框架,是研究乃至完善政策的出发点。论文基于税务机关的视角,运用文献研究法,横向按照时间维度、纵向按照阶段维度,通过对于现有政策的出台背景、税收特点进行总结归纳,讨论了相关政策对于我国股权激励在发展过程中的积极规范引导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与此同时也存在政策缺失(对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合伙持股平台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政策顶层设计不科学(对资本利得不课税、税率过高弱化长期激励效果、计算方法不公允、政策口径不统一)、税收征管难度大以及政策走向不明朗一系列问题。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以小见大,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对于现有政策所存在的问题有一个直观的了解。运用对比分析法,通过对于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分别详细阐明,来探究税收政策背后所蕴含的机理和逻辑,把握政策制定的意图,通过对比分析来总结异同及其制度的取向,为我国政策优化提供经验启示。股权激励健康有序发展的核心在于规范科学、完整啮合的税收政策以及组织严密、信息充分的税收征管系统,因此,我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仍然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鉴于此,论文基于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建议(规范员工持股计划政策、优化税制顶层设计)、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建议(规范递延纳税政策、规范合伙制持股平台政策)以及针对税收征管的改革建议(完善股权激励备案制度、加强自然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税收协作)的角度,进一步探讨研究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化的路径,为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乃至创新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张驰[2](2020)在《基于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盈余管理行为检测研究》文中提出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的上市企业将全方位地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新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上市企业将对会计科目的账面价值与实际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将一致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来核算。因为上市公司有着向它的利益相关方披露其财务信息的责任、当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和预期结果之间存在不一样时,公司就会有着较强的盈余管理倾向。在我国发布了全新的会计准则以后,由于会税之间存在的差异,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借鉴Phillips,Peneus和Rego(2003)的研究成果,以Probity模型为基础研究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否可用于检测出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佘管理操纵的行为。并利用描述性统计、回归性分析的方法,对2016年-2018年的数据进行处理。研究发现当盈余质量降低时,递延所得税费用在检测是否存在以削弱这种情况所带来的影响为目的而进行的行盈余操纵行为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这和应计利润模型在检测为了规避同样情形下的影响而是否采取盈余操纵时一样有效。此外递延所得税费用还可以作为一种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检测法之外的对上市公司是否采取盈余操纵行为进行检测的方法。但是递延所得税费用在检验为了消除利润下降所带来的不利影呐而进行的操纵盈余管理的行为上并没有很好的解释能力、这与近些年外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不一致。导致这样结果的相关因素可能是:在我国境内,所得税准则的更新与推行持续的时间还不够长,大部分的上市公司还不擅长利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来进行提高盈利水平的盈佘管理行为。研究成果主要为制定准则的部门来评估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效果提供了证据支持和反馈信息。
杨倩[3](2020)在《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税法仅对个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作出规定,而个人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赔偿金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规定均存在空白。无法可依的各地税务局在征税实践中对于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或是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或是作为偶然所得征税,或是不征税。这些征税做法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税收公平等基本原则产生冲击。因此本文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试图对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完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提供思路与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对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初步阐释。首先,介绍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和种类,包括劳动者因为解雇取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代通知金、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等。其次,通过胡实案、周荣案、宋一林案等案件,从案例视角提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的纳税争议,主要介绍了两类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和按法定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计算的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最后介绍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关于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与征税实践。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证重点,也是第四章完善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基础。首先,介绍和评价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包括狭义的所得课税理论、净资产增加理论和市场所得理论,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并尝试借助量能课税原则完善我国立法采纳的净资产增加理论。其次,从理论和立法两个角度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包括运用改进后的净资产增加理论讨论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否具备可税性和分析其是否属于法定的免税所得。第三章主要介绍英国、美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及征税规定,并与我国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种类和征税规定做比较,为第四章制度完善提供借鉴思路。第四章是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分析确定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其次分析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应当享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如何设计税收优惠措施。
鞠杨波[4](2020)在《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税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5年以前,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分为流通股和不可流通股两类。股改以来,股改限售股市场数量逐年减少,限售股主要类型随着市场发展不断变化。《个人所得税法》也刚刚修改不久,但是再无针对限售股个税新的法律规定发布。当前陈旧的税法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资本市场实践,并且暴露了许多税法问题。因此,目前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较大的避税空间。法律规定的的疏漏成为了避税空间产生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当首先总结存在的具体漏洞和问题,主要包括:理论建构上限售股的定性问题,实务案例中征纳双方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并且长期不能解决。实践层面上各地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通过鹰潭模式给予个人股东财政奖励,返还已交税款,基于变相税收优惠,吸引限售股个人股东到当地减持,显然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高送转作为常用避税模式,来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个小漏洞,企业代持限售股作为资本市场的常规操作,税务机关如何采取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认定?以及税率及核定征收问题都值得理论界对此反复思考。基于目前的我国股票/股权转让税法规定的零散,笔者认为从问题为导向更便于解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法问题。当然,最终目的是实现税收征管程序合法性、结果正义性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化。因此针对限售股减持个税问题进行分析时,将其尽可能纳入到税法的构成要件当中来,包括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和税收征管三个维度,以达到系统分析的目的。
胡雅琼[5](2020)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IPO被否财务问题研究 ——以欣泰电气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转型和资本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趋成熟。2009年十月,首批28家首批创业板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历经十年,截至2019年,已有接近750家企业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因此,IPO新股发行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和发展途径,已然成为资本市场的热议话题,怎样提高企业IPO新股发行的上市通过率成为各行各业的关注焦点。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推行IPO新规以后,在大力促进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创业板新股发行规模和速度迅速扩张。注册制特征之一就是会造成上市门槛降低,对比以前严格的核准制审查,发行上市的机会变得越来越趋向普遍,因此大量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民营或中小企业,也将进入IPO发行市场参与上市资格竞争,从而获得社会融资。根据近几年数据显示,大约有60家企业因为各种财务问题惨遭证监会的审查否决,未能顺利通过上市。本文以我国大力推进注册制改革为研究背景,将注册制与创业板IPO被否案例研究结合起来。依据文献资料,并采用统计描述性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统计分析2009-2018证监会对创业板拟上市公司IPO的发行审核情况分析,对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企业IPO上市失败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整理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财务问题,包括持续盈利能力、信息披露形式化、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方交易等方面。本文引入欣泰电气二次被否的典型案例,其首次申请上市很快遭证监会否决,经过再次充足准备后成功上市,但上市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又因为各种财务问题而被立案调查,成为我国“退市第一股”,因此具有很强的分析价值和说服力。挖掘在上市准备期间应当重点关注的财务问题并提供可行性建议,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加有效的识别出财务问题和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的财务质量和上市的效率,为我国注册制改革道路和提高创业板企业IPO成功率提供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
杨洋[6](2020)在《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劳动资源,近年来员工股权激励成为一项被企业热捧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股权激励制度并非新鲜事物,而本文探讨的是赴境外上市的这类特殊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问题。该类企业的特殊性根植于其为赴境外上市而搭建的复杂法律架构,即VIE架构,使得该结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产生了一些更独特的法律风险和问题,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由于VIE架构本身复杂的结构设计,起到了连通境内外的桥梁作用,基于该架构搭建的股权激励结构也有别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二章简单剖析了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模式及持股方式,发现在外管登记、创始人控制权、管理成本等方面均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章进一步探讨了VIE架构存续和拆除时员工股权激励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纠纷处理中的争议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了VIE架构的合法性争议、双方实质法律地位不对等、法律关系主体错位、外汇和税收方面给员工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纠纷发生后股权激励的定性争议、境外维权程序障碍等重要问题。通过第三章的探讨可以发现,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员工一方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这既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合理之处,也与VIE这一架构带来的特殊性有关。VIE架构产生于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它本身的内部风险及外部的法律风险加剧了这一结构的不稳定性,也为该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因此第四章通过回顾该架构的发展过程,梳理、分析国内外监管部门、交易所对这一架构的监管方式及变化趋势,从而进一步分析在境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之下,该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会受到的影响。通过第三、四章的分析可见,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的确具有特殊性。员工面临的风险更加多元,纠纷发生时维权更加困难,而如何解决纠纷,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员工自身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更注重制度设计的公平性、透明性,VIE的法律监管需要明确,信息披露制度、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相关配套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
秦杰[7](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胡明生[8](2019)在《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研究》文中指出税收之于政府,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之于企业,是最重要的成本之一。企业避税和政府税收流失的矛盾长期存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压力明显,激进的企业避税行为势必会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影响政府职能转型和政府治理变革的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的发挥也直接影响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进程。因此,探究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的关系,是协调政府和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关系的现实需要。从理论上看,无论是基于预期效用观还是委托代理观,企业避税在受到外部制度背景和内部治理结构的交互影响时,均难以回避对政府因素的讨论。公共政策的执行反映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意志和能力。企业避税研究的现实需求和理论发展特征为本文探讨基于公共政策执行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的关系提供了动机和空间。本文在充分梳理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预期效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实证检验——对策讨论”三位一体的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公共政策的实施实际,对政府治理影响企业避税行为的机制进行了总体分析:即存在市场调控效应和代理约束效应。在此基础上,分项对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的具体关系进行较为深刻地探讨,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基于反腐败政策的腐败治理可以有效抑制企业激进的避税行为。实现腐败治理现代化是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推进腐败治理首先就是要解决政府官员腐败问题。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2008—2015年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在控制了公司和地区层面的各种因素后,反腐败政策对企业避税行为具有约束效应,这一约束作用在收到较多政府补贴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结果表明,反腐败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压缩政治关联的避税空间来限制企业的激进避税行为。此外,反腐败政策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在小规模上市公司、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和位于税收征管较强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这不仅说明了腐败治理会对企业税收行为决策产生影响,也间接支持了政府官员腐败会弱化了公司治理机制的观点。第二,基于营改增政策的税收治理可以有效抑制企业激进的避税行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建立健全现代化政府财税治理体系的必经之路。利用我国沪深A股服务业和建筑业上市公司2008—2016年的数据,通过三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激进的避税行为;营改增政策通过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避税的动机。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支持了该政策对企业避税行为的约束效应。异质性分析表明,这种影响在非国有上市公司、小规模上市公司以及位于金融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进一步分析表明,该政策的减税效果是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来抑制企业避税,而不是通过加强地方政府税收征管强度。这一发现表明,减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外部性作用。第三,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政府劳动保护可以有效抑制企业激进的避税行为。在控制其他相关因素后,发现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保护的加强与企业避税程度呈显着负相关。这一结果源于企业员工对避税利益的共享效应,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强了员工的议价能力,刺激了员工通过避税获取额外收益的寻租行为;由于边际收益的减少,这又限制了理性管理者的避税行为。进一步检验表明,加强劳动保护对企业避税的约束作用在国有上市公司、大规模上市公司和位于执法力度较强地区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研究结果为政府劳动保护与企业税收决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实证证据,说明政府治理可以影响企业内部避税利益的分配。最后,政府治理对企业税收行为决策的影响来不仅限于税收征管等单方面,而是来自其发挥治理作用的多个领域。综合全文的研究结果来看,政府在履行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时都能对企业避税行为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丰富了制度环境因素对企业税收行为决策的影响研究。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对于企业而言,政府治理可以缓解代理冲突,完善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合理引导企业税收遵从;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治理可以帮助保障税收收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郑博[9](2019)在《数字货币跨国交易法律风险的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数字货币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不仅仅在互联网中流通,也已经渗透到了现实世界。但是,数字货币作为近几年来的新兴事物,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来了许多争议。其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对待新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技术产物,应当及时对其性质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拥抱技术,加强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定为本,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以风险作为出发点,进而研究相应的监管措施。鉴于当前国际上对于数字货币既无在法律上较为统一的定性,亦无体系性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监管数字货币的跨境交易,应当先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然后分析当前数字货币本身以及其在跨国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借鉴其他国家对于数字货币具体的监管措施,最后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较为可行的、监管数字货币及其跨国交易中潜在风险的建议。为了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本文第一章对于数字货币进行了概述。本章第一节首先定义了数字货币的概念,在对数字货币作出定义的基础上,根据数字货币的应用方式将其进行分类,同时就数字货币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包括匿名性,可编程,自治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性。第二节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具体分析,将其与传统货币进行区分,并根据本文对于数字货币作出的定义进一步分析数字货币在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数字货币作为新型事物,其在法律上受到的监管相对来说并不完善,而该等不完善的监管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新的风险的产生。为了更好的监管数字货币,首先应当分析其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本文第二章对于数字货币本身及其跨国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第一节主要阐述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可能会给监管带来障碍并进一步列明了该等可能出现的法律原因。给予数字货币在法律上准确的定性,是对于数字货币进行合理监管的基础。但是当前,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部分国家在对数字货币进行完全禁止的同时并未对其进行法律属性的认定,也有部分国家将数字货币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并通过该等分类对于不同的数字货币进行不同的法律属性的认定,依照该等认定进行进一步的监管。各国之间就数字货币进行的不同法律属性的认定,对于数字货币在跨国交易中受到统一的、协同的监管措施是不利的,可能由于认定不统一而带来法律适用时的冲突或是造成监管的漏洞。第二节主要阐述数字货币跨国交易中的洗钱风险,该等风险的产生原因是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同时,其交易往往具有主权超国家性和隐蔽性,这些特性都使得可疑交易资金难以监测和跟踪、洗钱风险难以被发现并有效监管。当前,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反洗钱监管制度尚不健全,且其中的中介机构往往只有脆弱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无法有效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目前国际上尚未就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达成协同监管的约定,对于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和执法而言,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第三节主要阐述数字货币带来的国际税收风险,例如国际逃税、国际避税等,国际社会对于数字货币是否应予以征税、应征收何种税收、如何征税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尽管数字货币在一些国家被界定为可以征税的虚拟商品,但是大多数国家尚未出台类似规定,在监管方面依然是空白;国际社会上,不论是在对缺乏集中式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数字货币予以有效的税收监管还是在适当保护公民隐私与有效防范逃税、避税之间保持平衡等方面,均感受到了较大技术难度,数字货币由于其自身特点,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违法跨境转移资产、逃避政府税收监管措施的有效方式在我国没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现有的经验,以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第三章对于国际上数字货币监管的先进经验进行学习和总结,主要按照第二章中的风险要点,有针对性地研究了部分国家(如瑞士、美国、新加坡、日本、欧盟、俄罗斯等)和其他地区的相关监管法规。就数字货币法律属性而言,笔者发现,大多数国家对于数字货币均采用了分类认定的方法,根据数字货币的本质、应用场景、应用方式、发行方式等进行分类,例如在将数字货币本质作为法律属性认定方式的情况下,若数字货币实际上是某资产的“凭证”,则应根据其所代表的资产的性质将数字货币按照股票、债权或衍生品按照现有规定进行监管等。以美国为例,其采用“豪威测试”以判断数字货币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投资合同进而受到证监会的监管。第二节针对各国对于数字货币发行方的监管进行梳理,主要参考了美国现行证券法体系下数字货币发行方所能够适用的豁免证券注册的规则。同时,根据数字货币法律属性认定的不同,该等国家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承担重要角色的数字货币发行方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进行了一定的监管,笔者也因而借鉴了美国和日本对于数字货币发行方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美国和日本均侧重于采用“登记制”进行监管,美国可采用的登记制度包括替代交易系统许可、比特执照、货币服务商等(根据数字货币不同性质、参与方的不同角色而决定),日本则只有一套登记制度,即只有金融服务管理局授权的从业者才可以在日本国内从事数字货币交换业务,其要求申请授权的企业必须有符合条件的硬件设施,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各项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重视当地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第二节主要阐述了部分国家对于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大多数都是基于现有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措施,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参与方提出额外的信息报送要求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参与方进行额外的监测工作,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能够解决数字货币匿名性、不受地域限制等原生特征造成的洗钱犯罪风险偏高的问题;但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于数字货币反洗钱的工作提出了一些监管建议,包括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对客户身份进行尽职调查、保存记录与报告可疑交易等,但这些措施如果落实不到国际层面进行协同监管,其实与各国原有的反洗钱监管措施相差无几。第三节对于数字货币税收风险项下各国的现有监管措施进行分析,对于税收监管来说,首先需要确定课税对象、税目、税基等,而确定前述税收要素的前提就是明确认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进一步明确应税的数字货币相关的行为,明确在数字货币作为交易标的本身以及使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工具辅助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征税,从而能够做到税收监管的有的放矢,同时根据数字货币的特性,笔者认为只有进行跨国协同合作,才能够最大程度上打击数字货币国际逃税避税等行为,维护各国的利益。结合现有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笔者在本文第四章根据我国国情对于我国就数字货币的监管提出了建议。第四章首先阐述了我国数字货币监管的现状,包括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在法规中的认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以及中国对于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态度与监管现状,同时也说明了当前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发展态势并未减弱,实际上我国许多民众都暴露在数字货币的风险之下。第二节对于中国对数字货币建立监管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主要阐释了数字货币的风险已实际影响国内市场,不能仅仅通过禁止交易来避免这种风险,数字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在无法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监管也是拥抱新技术的一种方式,或将开辟新的融资模式。第三节对于中国建立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建议,鉴于当前就数字货币而言,中国的监管态度十分消极且已禁止数字货币相关的发行、交易、流通等活动,因此笔者仅提出了当前形势下可行的监管建议:首先是完善数字货币持有者保护的机制,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二是针对数字货币洗钱完善国内现有的反洗钱机制,包括明确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等;三是加强数字货币税收风险防范,其一是将数字货币纳入税收监管的范围,其二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税避税等行为,严防税收流失与税务犯罪;四是对首次代币发行建立监管沙盒机制,同时对于香港的监管沙盒机制进行了介绍,对于我国就数字货币项下首次代币发行建立监管沙盒机制提出了构想;第五是参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路,加强对数字货币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本文的结论为,数字货币或许在其过去发展的几年中,展现出了许多负面影响,对于经济秩序稳定带来了一定风险,同时也给社会和谐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数字货币作为金融、科技结合的创新产物,如果我们能够对于其加以监管,相信数字货币能够展现出其自身的价值。能够借鉴各国经验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研究数字货币的监管与风险防范。只靠严防死守,在这个地球村的时代,是不可能将风险完全隔绝的,尝试监管、鼓励创新,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加强数字货币洗钱和税收风险的监管,创立监管沙盒机制并注重投资者教育,是我国在数字货币监管中可以考虑的模式和方向。
王佳[10](2019)在《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自20世纪90年代初爆发以来,影响一直持续至今。其最突出的特征包括出生率持续偏低、死亡率居高不下和外来移民人口补偿能力显着减弱三个方面。受此影响,俄罗斯人口持续多年出现负增长,全国人口总数逐年下滑。此次人口危机因其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久,影响程度之深,已经成为事关俄罗斯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战略性问题,引起了俄朝野各界的普遍高度关注。当代俄罗斯的人口形势是在全球人口向现代化发展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形成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以欧美国家为首的世界各国人口纷纷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现代化发展模式转变,传统的多子女大家庭模式逐步被少子女的现代家庭模式取代,居民生育意愿显着下降,人口生育水平降至自然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增长趋缓甚至步入负增长阶段。在全球人口转变的背景下,俄罗斯的人口发展也同样面临着向现代人口模式转变的必然趋势。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它既受到了俄人口发展历史上形成的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差异等传统人口因素的影响,与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也有着直接的联系。其中,转型时期的激进改革对俄罗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冲击则是此次人口危机的助推器,不仅加快了危机爆发的进度,也增强了危机蔓延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并加重了它的灾难性后果。为摆脱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俄政府出台了包括鼓励居民生育、降低人口死亡率和吸引外来移民在内的一系列应对人口危机的配套措施,旨在扭转持续多年的人口负增长趋势,同时增强外来移民对人口再生产的补偿能力。上述措施的实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俄罗斯人口总数自2010年起恢复增长。2013年,出生人数超过死亡人数,人口出现了自苏联解体以来的首次自然增长。尽管近年来人口危机的状况有所缓和,但就目前人口形势来看,俄罗斯未来面临的人口问题依旧严峻。居民生育意愿仍然偏低,无法保证维持人口数量稳定所需的出生率水平。随着上世纪90年代人口危机最严峻时期出生的女性逐渐步入生育年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俄育龄女性数量将面临显着减少的局面,人口出生率预计仍将维持在较低水平;人口死亡率水平尽管有所回落,但与大部分欧美国家相比依然处于高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口死亡率难以出现较明显的下降,俄罗斯人口自然负增长的规模很可能将持续扩大。在外来移民对人口自然损失的补偿能力难有实质性提升的背景下,当代俄罗斯面临的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人口增长的前景仍不容乐观。本论文的研究以当代俄罗斯人口问题的严峻形势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人口危机形成的主要原因及俄政府应对危机的主要措施,并对其实施成效和不足进行评价。同时,通过比较并借鉴世界同类国家应对人口问题的经验,为俄罗斯摆脱人口危机提出可行建议,并对俄未来人口发展的趋势做出预测。论文由绪论、四章和结语组成。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思路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一章对俄罗斯的人口发展历史进行回顾,论述了旧俄时期和苏维埃时期俄罗斯人口的主要发展阶段;第二章重点分析了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的严峻形势,从低出生率、高死亡率和日益减弱的移民人口补偿能力三个方面,着重对人口危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论述;第三章从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观等因素入手,详细探讨了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产生的原因;第四章重点分析了俄罗斯政府实施的提高出生率、降低死亡率和增强移民吸引力等应对人口危机的主要措施,并对相关措施的成效和不足进行了评价。结语部分论述了俄罗斯人口的发展前景,并就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的解决尝试提供可行性建议。人口危机的解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难以一蹴而就。一方面,受人口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影响,单纯依靠人口自身的再生产能力,已经很难维持人口数量的动态平衡。因此,俄罗斯应更加重视外来移民的人口替代效应,充分发挥移民的人口补偿能力,着力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移民环境,进一步加大引进外来移民的力度,秉承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人口交流,充分利用邻国的人口资源禀赋,实现双方资源的优势互补。在吸引外来国际移民的同时,优化整合国内人口资源配置,推动区域间人口流动同样可作为俄罗斯应对人口问题的可行途径。另一方面,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居民的家庭、婚姻和生育观念在文化多元化和价值观多样性影响下发生了现代化转变。因此,俄政府应从文化和价值观层面入手,健全有利于人口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加重视培养居民对待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提高家庭在社会舆论及居民思想观念中的威望,从根本上引导社会环境向有利于家庭和生育的方向转变。总体而言,鉴于俄罗斯未来依旧严峻的人口发展形势,俄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和移民政策的财政投入,为应对人口危机措施的落实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因此,经济发展才是未来俄罗斯解决人口危机的最根本途径。
二、IPO与非法定公司所得税收优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IPO与非法定公司所得税收优惠(论文提纲范文)
(1)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简要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权激励基础理论 |
一、人力资本理论 |
二、双因素激励理论 |
三、小结 |
第二节 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法基础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税收效应理论 |
三、小结 |
第三章 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其问题 |
第一节 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归纳 |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 |
第二节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剖析 |
一、政策缺失 |
二、政策顶层设计不科学 |
三、税收征管难度大 |
四、政策走向不明朗 |
第四章 M集团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案例 |
第一节 M集团股权激励实施背景 |
一、M集团基本情况 |
二、股权激励实施动因 |
第二节 股权激励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
一、股权激励的主要内容 |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政策对股权激励效应影响分析 |
一、员工持股计划缺乏政策指引 |
二、计算方法不公允导致政策口径不统一 |
三、合伙持股平台政策迁移及税收征管问题 |
四、税率过高弱化长期激励效果 |
第五章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美国家的股权激励税收制度 |
一、美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二、英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三、法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第二节 经验启示 |
一、期权分类适用不同政策 |
二、所得性质认定明确合理 |
三、税收优惠引导长期持股 |
第六章 对我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建议 |
第一节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建议 |
一、规范员工持股计划政策 |
二、优化税制顶层设计 |
第二节 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建议 |
一、规范递延纳税政策 |
二、规范合伙制持股平台政策 |
第三节 针对税收征管的改革建议 |
一、完善股权激励备案制度 |
二、加强自然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
四、加强税收协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基于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盈余管理行为检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章节安排 |
1.3.4 研究路径 |
1.4 本文贡献与局限 |
1.4.1 贡献 |
1.4.2 局限 |
2 理论基础 |
2.1 盈余管理的理论基础 |
2.1.1 盈余管理的涵义 |
2.1.2 盈余管理的动机 |
2.1.3 盈余管理的手段 |
2.1.4 盈余管理的计量方法 |
2.2 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形成理论基础 |
3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2 数据处理 |
3.2.1 数据来源 |
3.2.2 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的计量 |
3.3 研究方法 |
4 实证研究 |
4.1 描述性分析 |
4.2 相关性分析 |
4.3 回归结果分析 |
4.4 敏感性分析 |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5.3 建议 |
5.3.1 对利益相关者而言 |
5.3.2 对监管部门而言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课税问题的初步阐释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与分类 |
(一)解雇补偿金 |
(二)解雇赔偿金 |
二、案例视角下的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
(一)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纳税争议 |
(二)解雇赔偿金的纳税争议 |
三、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现有征税实践 |
(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 |
(二)各地方税务部门的处理方法 |
第二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的理论与立法检视 |
一、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
(一)传统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采纳的所得课税理论 |
(二)对净资产增加理论的衡量与补充 |
二、应税分析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的应税分析 |
(二)各类解雇赔偿金的应税分析 |
第三章 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域外立法比较 |
一、英国 |
(一)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 |
(二)各类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二、美国 |
(一)遣散费 |
(二)失业救济金 |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
(四)解雇赔偿金 |
三、台湾 |
(一)预告期工资 |
(二)资遣费 |
(三)解雇赔偿金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所得课税立法完善 |
一、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的税目归属 |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考量 |
(二)其他种类应税所得的考量 |
(三)征税实践的考量 |
二、税收优惠的考量 |
(一)税收优惠的定义及合理性判断标准 |
(二)现行税收优惠措施的评价与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税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引入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限售股征税立法沿袭与理论认知 |
第一节 限售股的基本理论 |
一、限售股的含义 |
二、限售股的分类 |
第二节 限售股征税规则及认知 |
一、限售股个税立法沿袭 |
二、限售股属性分析 |
三、个人转让证券所得的相关税法规定 |
第二章 限售股个税问题梳理 |
第一节 纳税主体认定规则缺陷—股权代持下的双重征税 |
一、案例 |
二、39号文之解读 |
第二节 高送转避税模式 |
一、操作方式 |
二、高送转模式背后的税法问题 |
第三节 异地减持—鹰潭模式 |
一、鹰潭模式简介 |
二、鹰潭模式的原因 |
三、鹰潭模式的弊端 |
第四节 其他问题 |
一、比例税率 |
二、15%核定征收率存在避税空间 |
第三章 域外股票资本利得税税制 |
第一节 股票资本利得税的基本理论 |
一、股票资本利得 |
二、股票资本利得税的特点 |
第二节 各国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制 |
一、课税方式 |
二、股票资本利得税的普遍规定 |
第三节 资本利得税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不健全 |
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税规定粗糙 |
第四章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完善建议 |
第一节 限售股企业代持解决路径 |
一、征税对象—扩大39号文的适用范围 |
二、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明确纳税主体 |
第二节 征税对象的完善 |
一、送转股性质的再认定 |
二、扩大限售股范围 |
第三节 鹰潭模式的解决途径 |
一、微观层面—税收税源一致性 |
二、宏观层面-取消税收优惠 |
第四节 其他问题的解决 |
一、税率设计 |
二、核定征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IPO被否财务问题研究 ——以欣泰电气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研究综述 |
1.2.2 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研究综述 |
1.2.3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综述 |
1.2.4 IPO审核被否原因研究综述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框架及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IPO发行审核相关制度及理论 |
2.1 我国IPO审核制度的演变 |
2.1.1 审批制阶段 |
2.1.2 核准制阶段 |
2.1.3 注册制阶段 |
2.2 相关理论 |
2.2.1 政府失灵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创业板IPO发行审核情况分析 |
3.1 历年创业板IPO发行审核被否情况分析 |
3.2 创业板IPO发行流程及要求 |
3.2.1 创业板IPO的发行流程 |
3.2.2 创业板IPO的发行要求 |
3.3 创业板IPO被否的财务原因分析 |
3.3.1 会计核算不规范 |
3.3.2 持续盈利能力不足 |
3.3.3 独立性不完善 |
3.3.4 信息披露不合规 |
3.3.5 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
3.3.6 募资计划不合理 |
第4章 欣泰电气案例分析 |
4.1 案例介绍 |
4.1.1 公司简介 |
4.1.2 欣泰电气IPO历程 |
4.1.3 处罚结果 |
4.2 欣泰电气财务问题分析 |
4.2.1 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 |
4.2.2 少计提坏账准备 |
4.2.3 少计原材料成本 |
4.2.4 利用税收优惠 |
第5章 规范注册制改革下创业板IPO财务问题的建议 |
5.1 规范财务会计处理 |
5.2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5.3 提高业务独立性 |
5.4 完善信息披露质量 |
5.5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
5.6 合理设计募资计划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读研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6)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理由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1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背景 |
1.2.2 VIE架构的相关背景 |
1.2.3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1.3.2 国外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1.3.3 国内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1.3.4 国外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1.4.3 不足 |
第2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的基础问题 |
2.1 VIE架构的含义及特点 |
2.1.1 VIE架构的含义与构成 |
2.1.2 VIE架构的特点 |
2.2 VIE架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模式 |
2.2.1 VIE架构下的激励模式比较 |
2.2.2 VIE架构下员工激励的持股方式 |
第3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VIE架构本身的合法性争议 |
3.1.1 VIE架构的控制协议类型 |
3.1.2 VIE架构的合法性风险 |
3.2 VIE架构存续下股权激励面临的问题 |
3.2.1 企业与员工法律地位实质不对等的风险 |
3.2.2 法律关系主体错位的风险 |
3.2.3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争议 |
3.2.4 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的程序障碍 |
3.2.5 行使权利时的外汇和税务风险 |
3.3 VIE架构拆除时员工股权面临的风险 |
3.3.1 员工股权被代持的风险 |
3.3.2 员工股权被稀释和锁定的风险 |
第4章 VIE架构监管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4.1 国内对VIE架构的监管及变化 |
4.1.1 VIE架构的国内监管历程 |
4.1.2 国内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4.1.3 国内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4.2 域外对VIE结构的监管及变化 |
4.2.1 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规则特点 |
4.2.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式 |
4.2.3 域外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4.2.4 域外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第5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的解决建议 |
5.1 明确VIE架构的法律监管 |
5.1.1 确立适度监管原则 |
5.1.2 规范监管审查标准 |
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2.1 加强对SPV的信息披露 |
5.2.2 督促股权激励信息主动披露 |
5.2.3 探索跨部门信息联动监管 |
5.3 健全公司治理体系 |
5.3.1 规范激励方案设计 |
5.3.2 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
5.4 完善立法司法制度安排 |
5.4.1 优化员工激励配套制度 |
5.4.2 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
5.5 寻求达成境内外协同解决机制 |
5.5.1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跨境合作 |
5.5.2 推进跨境司法协作互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政府治理的相关研究 |
2.2 企业避税的相关研究 |
3 政府治理、公共政策与企业避税:理论分析 |
3.1 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
3.2 政府治理影响企业避税的表现 |
3.3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对企业避税的影响 |
4 腐败治理与企业避税:基于党的十八大反腐败政策的考察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制度背景 |
4.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4 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4.5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税收治理与企业避税:基于营改增政策的考察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制度背景 |
5.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4 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5.5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劳动保护与企业避税: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考察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制度背景 |
6.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4 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
6.5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期刊及会议论文 |
附录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9)数字货币跨国交易法律风险的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字货币概述 |
第一节 数字货币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
二、数字货币的分类 |
三、数字货币的特征 |
第二节 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分析 |
一、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之否定 |
二、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分析 |
第二章 数字货币跨国交易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
第一节 数字货币在跨国交易中法律属性不明带来的风险 |
一、各国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尚无统一认定 |
二、数字货币法律属性不明带来监管障碍 |
第二节 数字货币跨国交易潜在的洗钱风险 |
一、数字货币及其跨国交易特性为洗钱提供便利 |
二、数字货币交易反洗钱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
第三节 数字货币跨国交易中潜在的税收风险 |
一、数字货币税收规则模糊带来国家税收损失 |
二、数字货币跨境交易中存在国际逃税和避税风险 |
第三章 数字货币跨国交易法律风险监管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数字货币跨国交易风险监管的国际借鉴必要性 |
一、数字货币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有待保护 |
二、有利于发挥数字货币及其底层技术的优势 |
第二节 各国对于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及配套监管措施 |
一、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 |
二、以数字货币法律属性为基础的分类监管 |
第三节 国外对于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监管措施及建议 |
一、各国对于数字货币洗钱风险之监管 |
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建议 |
第四节 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税收风险监管实践 |
一、欧洲部分国家对于数字货币课税的现有实践 |
二、亚洲部分国家对于数字货币课税的现有实践 |
三、美国对于数字货币课税的现有实践 |
第四章 中国数字货币跨国交易风险监管现状与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数字货币监管现状研究 |
一、中国对于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 |
二、中国对于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态度与监管现状 |
三、中国对于数字货币洗钱风险和税收风险尚无监管规定 |
第二节 中国对数字货币建立监管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
一、数字货币的风险已实际影响国内市场 |
二、数字货币的合理监管或将开辟新的融资模式 |
第三节 对于中国完善数字货币监管制度之建议 |
一、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属性 |
二、针对数字货币洗钱风险完善国内现有反洗钱机制 |
三、加强数字货币税收风险防范 |
四、建立监管沙盒机制 |
五、加强数字货币持有人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Автореферат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四、论文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俄罗斯人口发展历史概述 |
第一节 旧俄时期人口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二节 苏维埃时期的俄罗斯人口发展状况 |
一、苏维埃时期的俄罗斯人口发展概述 |
二、苏维埃时期俄罗斯人口发展的历史阶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的严峻形势 |
第一节 当代俄罗斯的人口发展概述 |
第二节 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的具体表现 |
一、人口出生率持续偏低 |
二、人口死亡率居高不下 |
三、外来移民的人口补偿能力日益减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的形成原因 |
第一节 人口发展的历史结构原因 |
一、育龄人口数量阶段性减少导致人口发展呈现周期性波动 |
二、人口性别构成严重失衡制约人口再生产的良性运行 |
三、人口年龄结构日益老化造成死亡率水平的控制难度增加 |
第二节 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原因 |
一、家庭生活水平下降抑制居民生育意愿 |
二、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降低导致人口健康状况恶化 |
三、经济实力衰退造成高技能人才大量流失 |
第三节 文化和价值观原因 |
一、家庭、婚姻和生育观念转变导致居民生育意愿下降 |
二、不良生活方式、民族性格和死亡观念成为高死亡率的重要诱因 |
三、民众普遍存在的排外情绪制约移民吸引力的提升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俄罗斯政府应对人口危机的措施及绩效分析 |
第一节 刺激居民生育意愿提高人口出生率水平 |
一、出台刺激人口生育意愿的物质激励措施 |
二、为女性兼顾家庭责任与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
三、协助家庭改善居住条件,为居民落实生育意愿提供住房保障 |
四、宣传重视家庭和生育的传统价值观 |
第二节 改善居民健康状况降低人口死亡率水平 |
一、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
二、推行控烟、限酒和禁毒等措施 |
三、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
第三节 提高移民吸引力增强外来移民的人口补偿能力 |
一、根据移民现状与移民需求,适时调整移民政策定位 |
二、刺激境外侨胞回归意愿,主动吸引侨胞回迁 |
三、大力吸引高技能移民 |
四、优先吸纳独联体地区移民 |
五、培育包容的移民环境,促进移民融合 |
第四节 人口危机应对措施的绩效分析 |
一、提高出生率措施的成效及不足 |
二、降低死亡率措施的成效及不足 |
三、增强移民吸引力措施的成效及不足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IPO与非法定公司所得税收优惠(论文参考文献)
- [1]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D]. 史森源.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基于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盈余管理行为检测研究[D]. 张驰. 西安科技大学, 2020(01)
- [3]解雇补偿金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D]. 杨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4]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税法问题研究[D]. 鞠杨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创业板IPO被否财务问题研究 ——以欣泰电气为例[D]. 胡雅琼.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20(02)
- [6]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 杨洋.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公共政策视角下的政府治理与企业避税研究[D]. 胡明生.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9]数字货币跨国交易法律风险的监管研究[D]. 郑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当代俄罗斯人口危机问题研究[D]. 王佳.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