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着作权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韩星泉[1](2021)在《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是知识产权私权救济的重要手段,它为权利人提供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保障。民法的制度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当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自然需要举起权利的武器对自身加以保护,即遵循“原权-救济权”的基本模式。而请求权是私权保护的基石,是私权救济的常态。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对权利人而言,自然会付诸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请求权,其侧重于恢复权利人的专有性,即权利的圆满状态,似乎比损害赔偿更有价值。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但是不同于物权的支配性,其只能在特定范围之内才能发生效力。在知识产权体系下,“权利的行使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都体现出对原权的限制。这些制度也无不体现着对利益平衡的考量,但是本文并不研究“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是“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也即,本身并不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承认侵权发生前提下,涉及到公共利益、个人重大利益等,寻找最佳的平衡点。与此相反,合理使用行为,法定许可行为并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后者是对原权,也即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前者是对派生的权利,即救济权的限制,二者不同。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中,往往遵循“侵权-停止侵害”的模式。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我国相关法律对此问题未给予太多关注,或者规定相冲突。如,停止侵害的限制性条款的缺失。其二,在法官进行裁判时,既没有具体可行的规则进行适用,也缺乏相应的原则作为指引。面对公共利益如此模糊的概念之时,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三,替代性措施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增加限制性条款、原则性条款的规定;第二,向解释论转变,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为基础,通过一定方法来进行解释适用。例如,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列举“公共利益”的情形;第三,确定合理替代措施时,要充分尊重原告的意愿,法官同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必要时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
王文涛[2](2021)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知-删除”规则源起于美国,其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当权利人认为其着作权在网络中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手段防止损害扩大便可免于承担责任。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态势,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是电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电商平台中专利侵权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电商平台内专利侵权行为的增多不但影响专利技术的发展,更扰乱了电商经济运行秩序。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法学领域的学者们将目光集中在了“通知-删除”规则上,期待该规则的引入能够规制电商平台内的专利侵权行为、恢复交易秩序。但是“通知-删除”规则制定初衷并非用于调整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因而该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适用也出现了一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指导方面: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第二,在规则的设计方面:对有效通知的标准规定不明,未针对专利侵权的特点明确有效专利侵权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对电商平台审查通知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对必要措施的详细解释,使得电商平台收到通知后只能采取隔断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措施;缺乏必要的担保措施和有效地规制手段使得电商平台内滥用通知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第三,在具体实践方面:缺乏配套的专利侵权通知审查机制,忽视了电商平台审查能力弱的事实,导致了错误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性增加;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不到位,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这些都是“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阻力。为了能让“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获得更好的实践效果,本文通过吸收总结域外对该规则的适用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完善该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适用的对策。归纳出的主要对策有,在理论方面:坚持以利益平衡为主线,指导规则的设计与完善。在完善规则设计方面:针对专利侵权的特殊性,细化有效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明确电商平台审查专利侵权通知的义务;加快司法解释进程,扩大解释必要措施;引入保证金制度,减少专利权人滥用通知权的行为。在解决实际适用问题方面:建立电商平台专利审查衔接机制以提高平台审查通知的能力;改进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以提高措施实施的准确性;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缩短停止必要措施的等待时间、明确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范围的规定、对恶意通知的证明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等。
刘航[3](2021)在《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文中指出合理使用制度是着作权法中为平衡各方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是实现着作权法精神的制度保障。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司法认定标准这一命题,学界主要从如何引入并改造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如“转换性使用”“四要素法”、如何通过市场路径进行认定、如何增加制度开放性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在具体的司法适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且随着立法的修改,虽然修法顺应了一些学界的意见,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如何确定“兜底条款”的适用标准等问题。本文将收集、分析近年来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案例,并结合相关的立法材料,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完善。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构成。绪论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与不足。结语部分是全文的总结和展望。正文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首先对收集的司法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得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宏观司法适用情况,后介绍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认定标准的现状以及困境。第二部分是分析问题,分别从理论基础、差异化认定标准形成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影响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解决问题,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认定标准的完善,首先从原则方面发出,应树立利益平衡、结合司法经验、适用“三步检验法”解释路径三项原则。其次,从立法层面出发,确定兜底条款适用范围、完善法定列举情形以及增加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后果。最后,从司法层面出发,引入比例原则、明确“三步检验法”的司法认定要素,增加合理使用相关指导性案例。本文以司法实践为主线,充分吸收理论界的研究成果,针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了浅薄的研究,希望可以完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帮助相关的司法审判工作。
王茜[4](2020)在《论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强制许可》文中指出着作权司法强制许可是在着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针对救济措施的适用采取的一种司法调整,欲通过对着作权停止侵害救济措施的适当限制,以达到利益之平衡。停止侵害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普遍适用的救济方式,但适用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立法中,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使得缺乏可操作性;司法中,近乎绝对化的适用与法院自由裁量的自主选择影响制度的统一性。但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救济方式,即基于某些原因,法院虽认定被告侵权却不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同时强制要求其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合理费用。这种救济方式便是司法强制许可、或称侵权不停止。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审理过程中开创了专利领域司法强制许可的先河,也有法院对着作权侵权诉讼适用司法强制许可进行了探讨,更有不少学者呼吁着作权侵权案件要慎重适用禁令救济。我国2009年的武汉晶源专利侵权案中,法院首次依据公共利益之考量,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费而非停止侵害,备受知识产权界瞩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指出,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对专利侵权案件采取支付合理费用的方式来替代停止侵害。从个案判决到司法解释,改变停止侵权适用的绝对性,考量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各方利益平衡,建立完善的救济措施体系,已然成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专利领域的突破为司法强制许可奠定了基础,谋求利益平衡、尤其是维护公共利益,也是着作权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着作权侵权案件中准确适用司法强制许可,也是值得积极考虑的。但是,着作权领域适用是否应有不同?其适用的考量因素又有哪些?适用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哪些关系以及适用程度如何?将是司法强制许可在着作权领域适用的关键问题。本文以中美典型案例为线索,从司法实践入手,阐述从停止侵害到“侵权不停止”,从专利权领域到着作权领域的发展过程。另,从着作权创设目的、利益平衡理论以及着作权限制理论的发展探究司法强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而奠定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司法强制许可是对绝对权的限制,且应当防止权利滥用诱导侵权盛行,因此该制度适用之难点在于适用范围之划定、利益之平衡以及合理费用之确定,因此最终围绕三个关键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以促进着作权司法强制许可制度之确立,完善现行立法制度。
宋殿魁[5](2020)在《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短视频迎合了短时、快消、娱乐化的社会消费新倾向,但短视频借助短视频平台快速传播的同时,存在大量版权侵权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平台往往会主张避风港原则免责,故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是解决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的关键。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适用避风港原则,有利于回应学界争议,平衡短视频行业各方利益。本文明确了避风港原则适用短视频版权侵权的三项具体规则:“明知-及时删除”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反通知-恢复”规则。通过对大量经典案例的分析,找出各项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的的司法争议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针对“明知-及时删除”规则中,存在短视频推荐行为、短视频作品影响力等对明知认定的影响不明确;侵权短视频作品存续时间及删除难易程度对及时删除认定的影响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细化明知判断标准、为短视频平台设定限度合理的审核义务的对策。针对“通知-删除”规则中,短视频版权侵权通知阶段存在合格通知认定标准、瑕疵通知法律效果不统一;删除阶段存在删除范围、错误删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合理确定通知的详细程度,引入抽象规定;明确删除阶段的司法适用的对策。针对“反通知-恢复”规则中存在的“立即”恢复短视频作品的时间认定不统一、未经侵权判断即进行恢复的不妥、对权利人反通知抗辩权的剥夺等问题。提出了缩短短视频平台收到反通知后的反应时间、引入中立的审查机制的对策。
胡月[6](2020)在《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显着增加,权利人大多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已被侵权人广泛运用以对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总体上,我国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尚不完善,最主要的问题是该制度缺乏体系内的统一标准以及要件构成不完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关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影响社会发展。因此,基于制度构建的初衷和本旨,统一完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法及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展开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并作阐释。本文认为,一方面,三大知识产权单行法应当统一、协调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文表述;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建议完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明确“不知道”为主观要件、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客体要件、明确“合法来源”为客观要件以及增设补充要件(即说明供货人信息)。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概述。通过对该制度的相关概念、基础理论和制度价值的探讨,做到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对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立法比较及司法裁判现状的阐释,分析总结该制度当前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为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域外法考察及启示。从善意侵权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出发,考察美国、新加坡及德国有关立法和具体案件,及TRIPS、ACTA协定的相关条款,获取科学合理之处,以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分析。首先,对统一协调合法来源抗辩条文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其次,对具体构成要件进行探讨,结合司法案例对主体、主观、客体及客观要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完善建议。在前部分分析讨论的基础上,从当前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出发,为统一协调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和完善具体构成要件,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孙嘉宇[7](2020)在《搜索引擎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研究 ——以百度搜索为对象》文中指出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关涉自然人或法人正常生活的基本权益。而互联网发展的迅速与相关法律预见性的不足,亦对当下的名誉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搜索引擎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组成,在网络名誉侵权中扮演着积极、多元的角色。既有研究更多关注搜索引擎在隐私权、着作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纠纷,而对其在名誉权纠纷中的责任问题缺乏关照。本研究以2007年至今以百度搜索为被告的名誉权纠纷判决书文本为主要分析材料,探讨搜索引擎不同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具体角色及责任配置。首先,研究分析了搜索引擎基础技术原理和协议效力,认为相关协议并不能有效规制搜索引擎的侵权行为,且搜索引擎自制免责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通过研究材料归纳出百度搜索在名誉纠纷中的三类诉争业务,分别为第三方链接、快照及关联词条推荐,并从业务运作流程出发,结合大陆以外的类似判例,区别不同服务模式,将搜索引擎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特殊)网络内容提供者,但均应适用“通知——移除/屏蔽”规则。再次,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探讨其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链接侵权需以第三方页面侵权为前提,快照侵权则部分缘于其更新频率的不固定,关联词条则宜区分陈述与词汇组合。现有法律不合理缩减了搜索引擎的注意义务,亦未能周延保护受害人利益。通知要求的严苛与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是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从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应条款,结合案件实际提出以过错推定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并论证搜索引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理性,区分不同服务类型承担自己责任、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最后,围绕安全保障义务讨论搜索引擎抗辩事由,借鉴他国经验,将名誉权纠纷中搜索引擎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事先审查、新“通知——删除/屏蔽”义务、事后防范为主的过程性安全保障义务。其中新“通知——删除/屏蔽”义务引入了中立评估机构与反通知,并增设了第三方网页通知搜索引擎方取下机制。另一类是以算法解释代表的专属性安全保障义务,分为算法上线前的详尽解释和损害发生后对受害人的适度解释,以真正体现“利——责”相当原则。
韩晓梅[8](2020)在《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娱乐文化产业,从最初的缓慢发展至今,已十年有余。近几年伴随着网络与科技快速发展,短视频的发展迎来了黄金阶段,成为了大众娱乐消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短视频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着作权侵权现象,主要表现有二:一是短视频制作过程中侵犯他人作品着作权;二是既有短视频的着作权又被他人侵犯。这反映出了当前短视频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短视频是否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若短视频是着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其应属于哪种作品类型;应如何界定短视频着作权人;擅自传播短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哪项权利;应当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短视频着作权。对这些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法律应对措施,不仅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促使短视频行业健康长久发展。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传统的法学方法,对短视频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上的作品、侵犯短视频着作权行为的认定和类型、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哪种具体的侵权责任,以及预防侵犯短视频着作权行为的发生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文章主要有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引言,主要包括选题目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内容,主要是为下文重点论述内容做一个背景性铺垫。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短视频本身的特性和种类划分。在对短视频有了十分清晰的认识基础上,该部分重点论述了短视频是否是我国着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网络传播中的短视频是否都可以作为作品保护,以及短视频应作为作品中的哪种类型进行保护。第三部分在分析研究当前短视频着作权侵权典型案例基础上,梳理出侵犯短视频着作权行为的类型;继而深究短视频着作权被侵权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当下着作权保护现状,阐述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侵犯短视频着作权的责任形式,以及短视频被侵权后着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因短视频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害不易准确计算,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想法。除此之外,还对侵权责任确定中免责事由的适用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为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辅助措施。辅助措施主要有着作权登记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的合理适用。对这两种辅助措施在保护短视频着作权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分析。
胡宇驰[9](2020)在《论我国着作权保护的主要困境及出路》文中指出当前我国着作权保护的主要困境在于行政干预的过度强化。这种过度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机关通过集体管理制度过度干预着作权许可交易。首先,我国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信托方式管理着作权人的作品不以取得权利人的事先授权为前提。其次是施行垄断性的集体管理制度,我国五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各自作品领域内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从事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活动。最后是集体管理的独占授权制度,着作权人只能以独占授权的方式将作品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交由集体管理组织之后,着作权人自身不得再利用作品,也不能许可给他人使用作品。过度行政干预的第二个方面在于行政机关过度介入着作权侵权纠纷。首先,我国着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着作权侵权行为,此种介入不以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着作权侵权纠纷本质上是民事侵权纠纷,但实务当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侵权行为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处以行政处罚。其次是限制着作权人自行维权,要求着作权人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审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侵权行为人诉求赔偿。以上两个方面的行政干预超过了合理的限度,激起了着作权市场主体的强烈反对,着作权人甚至集体抗议和抵制相关制度的施行,巨大的社会争议使得2011年既启动的《着作权法》修订程序至今未能完成,草案历经三稿迟迟不能通过。主持修法的行政机关回应社会争议时明确指出了在着作权领域强化行政干预的理由,即着作权人自身难以控制和行使权利,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来代为行权。实务当中,着作权保护过度的行政干预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存在着严重的弊端。首先行政机关及其指定的五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能妥善完成法律赋予的着作权保护职责,行政干预强化的同时也意味着管理任务的繁重,事实上仅依靠行政机关及五家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难以承担全国海量作品的管理和维权任务。其次,行政干预的强化导致权力的集中和膨胀,滋生了大量的职权滥用和利益输送行为。最后,过度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着作权市场价格机制。行政机关及集体管理组织对各个领域的作品统一定价,使得优质作品丧失激励,奖懒罚勤。以上过度行政干预的负面影响其实就是着作权人抵制《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草案实施的原因所在。以着作权保护为目的的制度设计却受到着作权人反对,突破这种困境的关键就在于回归着作权的私权本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着作权人得以控制自己的作品。具体而言,其一是要建立开放竞争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市场,逐步放开集体管理市场的垄断和管制。其二是要尊重着作权人在着作权交易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使着作权人能够自行管理作品,是否参加集体管理以及进行独占许可授权,着作权人应当有选择权。其三是要厘清着作权侵权纠纷和危害着作权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别,行政机关不能过度介入私权纠纷。为了增强着作权人的维权能力,构建着作权侵权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为合理的改革方向。
周晨辉[10](2020)在《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信息网络和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近年来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当前我国着作权相关法制建设虽逐渐完善,但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仍有不足之处。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时需要对多类事实进行认定,而这些待认定事实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法院裁判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需要借助理论学说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相关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判。当前理论学说呈现相对多样化,对各方面事实认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造成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案件裁判不当、同案不同判和裁判地域差异的现状。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需要结合音乐作品构成的特殊性和司法实务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从实务出发,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以司法裁判待认定事实为分类依据,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指出当前法院侵权认定面临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问题。在最后通过分析司法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理论学说,综合考虑音乐作品特殊性,针对不同的侵权认定内容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完善意见,希望通过相关侵权认定标准的完善为案件裁判提供较为合理统一的认定规则,减小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裁判明显差异,推动该类侵权纠纷的顺利解决。
二、论着作权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着作权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 主要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及其限制概述 |
1.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概念及特征 |
1.1.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概念 |
1.1.2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特征 |
1.2 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功能 |
1.3 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概述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2.1 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限制的法律规范缺失 |
2.1.1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混淆 |
2.1.2 限制性条款的不足 |
2.2 停止侵害当然论的司法实践 |
2.2.1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缺失 |
2.2.2 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晰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正当性 |
3.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
3.2 诚实信用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3.3 公共利益考量 |
3.4 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 |
3.5 添附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4.1 美国禁令否决制度 |
4.2 德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
4.3 日本差止请求权及其限制 |
4.4 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
5.1.1 增加限制性条款规定 |
5.1.2 引入权利失效制度 |
5.2 细化停止侵害的适用 |
5.2.1 明确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情形 |
5.2.2 界定公共利益 |
5.2.3 界定双方当事人利益衡量 |
5.3 确立合理替代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内涵、发展及适用的观点分歧 |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内涵 |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 |
1.“通知-删除”规则在域外的发展 |
2.“通知-删除”规则在国内的发展 |
(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观点分歧 |
二、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 |
(二)规则设计存在不足 |
1.有效专利侵权通知的要件不明 |
2.电商平台对专利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不明 |
3.何为必要措施解释不明 |
4.缺乏必要的担保措施 |
(三)实际适用中面临阻力 |
1.电商平台难以应对通知的审查工作 |
2.易导致专利领域滥用“通知-删除”规则 |
3.平台内经营者权益难以救济 |
三、域外“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域外“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经验 |
1.美国“通知-删除”规则 |
2.日本“通知-警告”规则 |
3.加拿大:“通知-通知”规则 |
4.韩国:“三振出局”规则 |
(二)域外“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经验的借鉴 |
1.防止滥用通知权 |
2.平衡当事人利益 |
3.创新规则适用方式 |
四、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完善 |
(一)坚持以利益平衡为理论指导 |
(二)完善规则的设计 |
1.明确有效专利侵权通知应具备的要件 |
2.明确电商平台对专利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
3.扩大解释必要措施 |
4.引入担保金制度 |
(三)解决实际适用的问题 |
1.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审查衔接机制 |
2.改进“通知-删除”规则以规制滥用通知权行为 |
3.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从司法判例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司法适用的现状 |
一、案由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二、多数使用行为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
三、“适当引用”类型的抗辩最多 |
四、涉案作品类型与主体多样化 |
第二节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认定标准的差异化表现 |
一、三步检验法 |
二、四要素法 |
三、转换性使用 |
四、法定列举 |
五、其他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差异化认定标准导致的问题 |
一、突破法律规范进行判决 |
二、使用域外相关规则进行的法官造法 |
三、合理使用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适用混乱 |
第二章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司法认定标准的分析 |
第一节 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法价值分析 |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差异化的原因探求 |
一、“三步检验法”的适用步骤规定不明确 |
二、法源混乱与立法缺陷 |
第三节 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差异化造成的影响 |
一、破坏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精神 |
二、降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
第三章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司法认定标准的完善 |
第一节 树立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的原则 |
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二、认定标准的制定与司法经验相结合原则 |
三、适用“三步检验法”的解释路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立法层面的法律规范 |
一、结合要素检验法确定兜底条款适用范围 |
二、完善合理使用法定列举情形 |
三、增加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后果 |
四、增加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合理使用法定列举情形 |
第三节 完善司法层面的法律适用 |
一、依据比例原则系统的考察使用行为 |
二、明确对于“正常使用”和“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 |
三、发布合理使用类型的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各地法院对于合理使用制度认定标准适用一览表 |
(4)论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强制许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概述 |
1.1.1 司法强制许可名称的确定 |
1.1.2 比较相关概念 |
1.2 研究对象和范围 |
1.3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从停止侵害到司法强制许可 |
2.1 侵权救济的一般原则:停止侵害 |
2.1.1 停止侵害救济制度 |
2.1.2 停止侵害救济措施的普遍适用 |
2.2 司法强制许可的兴起 |
2.3 司法强制许可救济措施的发展 |
2.3.1 司法强制许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适用 |
2.3.2 考量因素的细化 |
第三章 着作权领域适用司法强制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3.1 着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强制许可的合理性 |
3.1.1 着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
3.1.2 利益平衡与着作权限制 |
3.1.3 着作权司法强制许可的法理基础 |
3.2 着作权领域适用司法强制许可的必要性 |
3.2.1 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3.2.2 保障公共利益 |
第四章 着作权司法强制许可的具体适用 |
4.1 严格适用着作权司法强制许可 |
4.2 着作权司法强制许可适用的关键问题 |
4.2.1 适用范围的划定 |
4.2.2 公共利益的界定 |
4.2.3 合理费用的确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4 论文结构 |
0.5 创新与不足 |
1 短视频版权侵权与避风港原则概述 |
1.1 短视频平台概述 |
1.1.1 短视频平台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
1.1.2 平台在短视频传播中的重要地位 |
1.2 短视频作品侵权的特殊性分析 |
1.2.1 短视频作品与传统影视作品的区别 |
1.2.2 短视频平台上短视频版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
1.3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的现实需要 |
1.3.1 学界对于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争议 |
1.3.2 避风港原则有利于平衡版权方、用户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利益 |
1.4 避风港原则之下的具体规则 |
1.4.1 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先决问题-“红旗”标准 |
1.4.2 避风港原则的核心-“通知-删除”规则 |
1.4.3 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救济-“反通知-恢复”规则 |
2 “明知-及时删除”规则在短视频版权侵权中的适用 |
2.1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明知认定司法争议 |
2.1.1 短视频推荐行为对明知认定的影响 |
2.1.2 短视频作品影响力对明知认定的影响 |
2.1.3 短视频平台审核行为对明知认定的影响 |
2.1.4 短视频平台伪装侵权行为对明知认定的影响 |
2.1.5 行政管理行为对短视频版权侵权明知认定的影响 |
2.2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及时删除认定的司法争议 |
2.2.1 侵权短视频作品存续时间对及时删除认定的影响 |
2.2.2 短视频作品删除难易程度对及时删除认定的影响 |
2.3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明知-及时删除”规则完善建议 |
2.3.1 细化明知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
2.3.2 为短视频平台设定限度合理的审核义务 |
3 “通知-删除”规则在短视频版权侵权中的适用 |
3.1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通知阶段的司法争议 |
3.1.1 合格通知的认定 |
3.1.2 瑕疵通知的法律效果 |
3.2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删除阶段的司法争议 |
3.2.1 删除范围是否局限于通知中的内容 |
3.2.2 错误删除的责任承担 |
3.3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完善建议 |
3.3.1 合理确定通知的详细程度,引入抽象规定 |
3.3.2 明确删除阶段的司法适用 |
4 “反通知-恢复”规则在短视频版权侵权中的适用 |
4.1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反通知-恢复”规则存在的问题 |
4.1.1 “立即”恢复短视频作品的时间认定问题 |
4.1.2 未经侵权判断即进行恢复的不妥 |
4.1.3 剥夺了权利人对的反通知抗辩权 |
4.2 短视频版权侵权中“反通知-恢复”规则完善建议 |
4.2.1 缩短短视频平台收到反通知后的反应时间 |
4.2.2 引入中立的审查机制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概述 |
(一) 相关概念辨析 |
(二) 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基础理论 |
1.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民法理论溯源 |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价值 |
1. 实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
2. 区分商品流通中恶意侵权人和善意侵权人的责任 |
3. 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的市场流通 |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条文比较与主要问题 |
1. 立法条文比较 |
2. 主要问题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裁判现状及问题 |
1. 司法裁判现状 |
2. 主要问题 |
(三) 小结 |
三、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域外法考察及启示 |
(一) 域外法考察 |
1. 美国法考察 |
2. 新加坡法考察 |
3. 德国法考察 |
4. 国际条约及区域性示范文本的考察 |
(二) 域外法的借鉴及启示 |
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分析 |
(一)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条文规定缺乏体系内的统一协调的探讨 |
1. 法律统一协调的要求 |
2. 市场中“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普遍性的要求 |
3. 抗辩事由的同一性 |
(二) 关于具体构成要件的讨论 |
1.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主体要件分析 |
1.1 当前合法来源抗辩适格主体的合理性 |
1.2 扩张合法来源抗辩适格主体范围 |
2.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主观要件分析 |
2.1 “不知道”与“善意”的关系 |
2.2 对“不知道”的理解 |
3.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客体要件分析 |
3.1 客体与对象的区别 |
3.2 合法来源抗辩的客体要件之辩 |
4.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客观要件分析 |
4.1 取得渠道和方式的合法 |
4.2 物权交易真实 |
5.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补充要件分析 |
5.1 “说明供货人信息”的合理性 |
5.2 对“说明供货人信息”的理解 |
五、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完善建议 |
(一) 统一、协调三大知识产权单行法合法来源抗辩条文表述 |
(二)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 |
1. 完善现行法关于主体要件的规定 |
2. 明确主观要件为“不知道” |
3. 明确客体要件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
4. 明确客观要件为“商品合法来源” |
5. 增设补充要件“说明供货人信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搜索引擎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研究 ——以百度搜索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研究 |
(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搜索引擎侵权研究 |
(三)有关搜索引擎的其他侵权问题研究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搜索引擎技术原理与协议效力 |
一、搜索引擎技术原理 |
二、搜索引擎相关规制及效力问题 |
(一)Robots行业协议及其约束效力 |
(二)搜索引擎免责声明及其免责效力 |
第三章 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现象与要件认定 |
一、搜索引擎法律地位辨析 |
(一)搜索引擎诉争业务类型 |
(二)对关联词条法律地位的讨论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
(一)违法行为认定 |
(二)主观过错认定 |
(三)损害事实认定 |
(四)因果关系认定 |
第四章 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的责任施加与认定 |
一、搜索引擎名誉侵权归责原则 |
(一)搜索引擎归责原则的立法选定 |
(二)过错推定原则作为适当补充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的合理责任形态 |
(一)链接功能承担连带亦或按份责任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 |
(三)搜索引擎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 |
三、搜索引擎抗辩事由——以善尽安全保障义务为例 |
(一)搜索引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
(二)搜索引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借鉴 |
(三)搜索引擎过程性安全保障义务与善尽标准 |
(四)搜索引擎专属性安全保障义务与善尽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短视频及其着作权的一般问题 |
2.1 短视频的界定 |
2.1.1 短视频的概念及特征 |
2.1.2 短视频的种类 |
2.2 短视频作品属性的认定及其着作权归属 |
2.2.1 短视频作品的认定 |
2.2.2 短视频作品的法律定位 |
2.2.3 短视频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
2.3 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司法现状 |
2.3.1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典型案例剖析 |
2.3.2 我国短视频着作权司法保护的不足 |
3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原因与认定 |
3.1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频发的原因 |
3.1.1 互联网及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 |
3.1.2 着作权保护意识薄弱 |
3.1.3 我国相关着作权法律制度的不足 |
3.2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
3.2.1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
3.2.2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3.3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行为类型化 |
3.3.1 短视频着作权直接侵权 |
3.3.2 短视频着作权间接侵权 |
4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
4.1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责任的形式 |
4.1.1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责任形式的具体适用 |
4.1.2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金额的确定 |
4.2 短视频着作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4.2.1 避风港原则在短视频着作权侵权中的适用 |
4.2.2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短视频着作权侵权中的适用 |
5 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辅助措施 |
5.1 健全短视频着作权登记制度 |
5.1.1 短视频着作权登记的必要性 |
5.1.2 短视频着作权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
5.2 合理适用技术保护措施 |
5.2.1 技术保护措施原则适用的合理性 |
5.2.2 技术保护措施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
5.2.3 技术保护措施原则适用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9)论我国着作权保护的主要困境及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干预的过度强化 |
(一)过度行政干预的具体表现 |
(二)审视强化行政干预的立法原因 |
二、过度行政干预成为着作权保护的桎梏 |
(一)被授权机关无力承担权利保护任务 |
(二)权力的滥用与利益输送 |
1.法律未变,收费先行 |
2.关联企业成为赢家 |
(三)小结:过度行政干预使着作权保护异化 |
三、建立开放竞争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市场 |
(一)集体管理竞争模式与垄断模式的比较 |
(二)主管部门的利益关联使垄断模式不具可行性 |
(三)与行政机关脱钩和逐步引入竞争 |
四、尊重着作权人在市场交易中的意思自治 |
(一)着作权人应有是否参加集体管理的自由 |
1.我国并不具备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件 |
2.我国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被夺取 |
(二)是否独占授权应由权利人自由选择 |
(三)意思自治是完善着作权交易机制的关键 |
(四)小结:着作权人有自行管理作品的权利 |
五、提供高效便捷的着作权维权渠道 |
(一)通过行政手段维权是失败的尝试 |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恰当的改革方向 |
(三)着作权侵权纠纷强制仲裁制度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创新点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2 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概述 |
2.1 音乐作品 |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 |
3 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1 侵权客体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1.1 作品部分内容被侵权的客体认定 |
3.1.2 瑕疵作品被侵权的客体认定 |
3.2 音乐作品权利主体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2.1 复合型作品权利主体认定 |
3.2.2 邻接权权利主体认定 |
3.2.3 瑕疵授权情形的权利主体认定 |
3.3 侵权主体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3.1 一般侵权主体认定 |
3.3.2 网络主播侵权主体认定 |
3.4 侵权行为认定司法现状及问题 |
3.4.1 一般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 |
3.4.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认定 |
4 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完善 |
4.1 侵权客体认定标准完善 |
4.1.1 作品部分内容被侵权的客体认定标准 |
4.1.2 瑕疵作品被侵权的客体认定标准 |
4.2 音乐作品权利主体认定标准完善 |
4.2.1 复合型作品权利主体认定标准 |
4.2.2 邻接权权利主体认定标准 |
4.2.3 瑕疵授权情形的权利主体认定标准 |
4.3 侵权主体认定标准完善 |
4.3.1 一般侵权主体认定标准 |
4.3.2 网络主播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4.4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完善 |
4.4.1 一般行为人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4.4.2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着作权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D]. 韩星泉. 河北大学, 2021(02)
- [2]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D]. 王文涛.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D]. 刘航.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论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强制许可[D]. 王茜. 河北大学, 2020(08)
- [5]短视频版权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 宋殿魁.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研究[D]. 胡月. 苏州大学, 2020(03)
- [7]搜索引擎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研究 ——以百度搜索为对象[D]. 孙嘉宇. 南京大学, 2020(03)
- [8]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韩晓梅.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9]论我国着作权保护的主要困境及出路[D]. 胡宇驰. 武汉大学, 2020(04)
- [10]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研究[D]. 周晨辉.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