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论文文献综述)
胡嘉生[1](2021)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药品作为风险商品在帮助人类维持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具有风险,缺乏良好监管的药品极易造成药害事件危害公众健康。近年来,药害事件频发反映出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尚存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发现预防药害风险,阻止药害事件发生和损害规模扩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药品监管过程中普遍运用,但同时应注意到,不当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会损害相对人权益并影响政府公信力,因而如何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调整进而达成提升药品监管实效和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的平衡,是有待继续探索的目标。我国学者当前就行政强制措施的总论部分如种类、设定、主体、程序研究的较为深入,但对于部门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涉猎较少。笔者结合当前我国药品监管和行政强制方面的实体法规定,对我国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不足进行梳理,在吸收域外药品监管的经验上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第一章笔者首先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界定,并以宪法对公民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要求和实践中的实际需要证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对于维持药品监管整体秩序的不可或缺。就设定权而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延续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高置的特点。经过对当前药品监管执法手段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包含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查检验、药品现场检查和药品先行登记保存四类。第二章笔者对当前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进行总结归纳。笔者从实施主体、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和救济制度等侧面入手,指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赖多类主体共同合作,实体法渊源中既包含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实体法渊源,也有以药品标准为典型代表的辅助规范。笔者梳理药品查封扣押、药品抽样检查、药品现场检查、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分析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第三章笔者对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在实施主体上各机关在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行刑衔接上并不流畅;在实体渊源上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是经验性法律概念影响法律适用,药品标准体系制度混乱,同类药品存在多类标准;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导致对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出现漏洞或扩大药品监管机关诉讼风险;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缺乏实效性复议改变率低;行政诉讼则缺乏时效性难以及时有效救济相对人权利。第四章笔者对美国药品监管中的强制手段进行对比分析,在梳理美国药品监管体制后笔者发现,尽管由于国情和法律体制的不同使得两国关于药品监管的整体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但美国药品监管的制度经验对我国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美国药品监管手段中的查封扣留后听证程序和通过吸纳技术法规细化药品监管强制手段的启动基准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第五章笔者针对第三章提出的我国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问题在吸收借鉴美国药品监管经验的基础之上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涵盖主体、实体、程序、救济等侧面。具体包含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体行刑衔接配合,厘清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渊源中的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填补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缺失,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效果。笔者提出上述对策,以期能对我国建设更完善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体系有所助益。
马静[2](2020)在《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白酒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蒸馏酒,四川人酿造白酒的经验已超过三千年,是目前四川食品工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白酒行业出现了塑化剂污染、酒精勾兑、滥用添加剂等质量安全问题,一方面暴露出了白酒生产企业以利为本的经营理念隐患,缺乏对质量安全的控制,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管理秩序,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府监管方面的漏洞问题,使得监管主体及客体在回应过程中出现认识的偏差和疏漏,导致政府回应企业及公众的能力水平低,没有体现出服务型政府应有的职能;此外,也反应了社会组织及公众缺少维护自身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因此,为了保障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本文提出了如何提升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回应能力对策和建议。本文的解决思路为: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经验借鉴—解决问题。主要以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为对象,首先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和回应性监管等概念的界定等进行了概述;并阐明了本文的理论依据,实施了回应性监管理论分析框架的论证。其次,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比较分析研究等方法,找出了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问题、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及能力方面的问题;同时,根据这三大监管主体的回应能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政府在监管体系制度方面的缺陷,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能力与意识不足等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并结合四川省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政府、白酒生产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出了提升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切合我国精简政府机构,下放管制权、放权与监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举措;为白酒生产企业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自我监督提供了实践基础,也促进了市场公平稳定,激发了市场活力;也让那些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到白酒等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中来,加强了政府与这些社会监督力量的协同进步提高四川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
任翔[3](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张建平[4](2020)在《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00年施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的核心就是加强处方药的监管,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然而在实施近19年来,处方药如何有效管理,特别是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如何有效监管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至今仍为未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内专家学者展开了许多研究,提出不少独到、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可现实中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仍面临诸多痛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已成行业乱象,其中执业药师“挂证”情况严重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强化监管,才能实现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规范化,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功力。惠州市C区,这一问题同样突出,甚至过之而犹不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以C区为例,聚焦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面临的困境,采取文献分析、实地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在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实际,分析归纳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所在,进行多方位剖析,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探索完善监管的策略,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其监管优势所在,并提炼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监管理论及协同治理理论,从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监管效能、管理措施、社会共治等五个角度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及建议,为推进处方药销售监管科学化提供新思路,进而丰富充实药品市场监管理论。
叶石花[5](2020)在《社会共治视角下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化妆品的需求越来越高,对产品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化妆品市场却存在诸多问题,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广州市白云区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生产销售的重要集聚地,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远销全国乃至全球,在国内被监督抽检的频率较高,检出问题率也较高。虽然广州市白云区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化妆品生产源头治理,但是问题化妆品仍时有发生,对白云区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对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及社会共治在监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历年来化妆品监管数据的分析,以及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开展调查问卷、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深入访谈的结果,分别从站在政府管理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不同角度对白云区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的社会共治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内容和参与保障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广州市白云区基于社会共治来进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剖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结合实际,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实现进一步改善广州市白云区乃至广州市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工作。
薛峰[6](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研究指明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王若伊[7](2017)在《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化妆品是以涂抹或喷洒等类似方法,作用于人体表面,达到清洁、护肤或修饰作用的化工产品,从沐浴露、洗发露等日常洗浴用品到防晒霜、唇膏、眼影等护肤、彩妆用品,化妆品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化妆品质量安全与人们身心健康息息相关。我国化妆品监管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距今各项法规和制度变更已有二十余年,二十多年来化妆品监管体制不断变更,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技术不断改进,问题层出不穷。海南省化妆品监管从最初以卫生部门、质监部门为主的监管体制转变为现在以食药监部门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通过十几年的努力,海南省化妆品监管基本建立了化妆品产品注册、备案监管和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体系,取得了一定的监管成效。本文着重在于通过文献研究法、分析归纳法和问卷调查法,对收集的文献资料进行深入剖析,查找关键因素,设计问卷进行调查,揭示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面临的监管法规可操作性差、监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和因依赖官方监管形成监管盲区等问题,深入挖掘分析其产生的社会与公共管理等因素,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如监管法规严重滞后、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和社会力量协管参与程度低等,借鉴美国和欧盟在化妆品监管中的经验,提出建立统一权威的化妆品法规体系、夯实化妆品监管基础、健全多方协管体系和提升应对风险能力等的监管对策建议,改善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现状,使相关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建立起长效的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机制,积极应对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与权益。
刘婷[8](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李晓明[9](2015)在《进口化妆品行政监管现状及监管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的:探讨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进口化妆品监管体系;方法:从涉及进口化妆品监管的众多方面分析了化妆品监管体系的现状,比对了我国与欧美国家化妆品管理的特点,并结合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体系建设提出了初步的建议;结果:为更好的规范化妆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有力的控制化妆品安全性建立进口化妆品监管体系;结论:在现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整合监管队伍、节约监管成本,建立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协调运作的集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管,风险监测、预警、应急、不良反应处理,信息发布、社会监督与宣传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化妆品监管体系,以更好的适应当前的进口化妆品市场形势,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保证化妆品安全。
郭可汾[10](2010)在《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实行多年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经充分调研,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多年修改、审议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也将为我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提供依据。特别是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尚不令人满意,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背景下,对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本文分析的背景材料,首先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和具体沿革以及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分析,并对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进行了初步的介绍;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从三个方面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经验借鉴,本文从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标准、检测、认证、危险性分析、可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危险性预警系统等着手,对美、欧、日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累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随后,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具体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构进行了归纳;从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和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三方面对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结;通过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对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总结;从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认证认可的规定、我国水产养殖领域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现状着手,分析了我国水产品认可认证的发展现状;还对我国的水产品可追溯、水产品召回、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带来的在监管方面的变革,就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从大菱鲆事件着手,以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作为实例,分析了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对大菱鲆养殖过程中与环境、投入品和初级产品有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总结,对相关认证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200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论文提纲范文)
(1)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概念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 |
三、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
第二节 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衍生问题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与规定权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类型确定 |
第二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
一、药品监管机关作为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实施主体 |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药监执法有序推进的有力保障 |
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作为药监执法的必要支撑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成文法渊源 |
二、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辅助性规范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渊源 |
一、药品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定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程序规定 |
三、药品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 |
四、药品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救济 |
一、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机制 |
第三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困境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执法衔接不畅 |
一、药品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的案件移送问题 |
第二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律漏洞 |
一、相关条文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影响法律适用 |
二、少数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混同适用 |
三、药品监管标准体系混乱,新旧标准适用原则不明 |
第三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法规定缺陷 |
一、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模糊且忽略保护相对人程序权利 |
二、药品抽样检查的后续处理提高药品监管机关的诉讼风险 |
三、药品现场检查在程序中缺乏回避制度规定 |
第四节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救济效果不佳 |
第四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监管制度概述 |
一、美国药品监管立法沿革 |
二、美国药品监管体制 |
第二节 美国药品监管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一、对问题药品予以查封扣留 |
二、对进口药品实施样品抽检 |
三、遭到相对人拒绝时的强制检查 |
第三节 我国吸收美国部分药品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
一、中美药品监管间的区别与共性 |
二、具体措施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间的行刑衔接 |
一、加强执法人员行政伦理建设,建立合作执法的组织文化 |
二、加强技术性立法,构建提前介入机制,提高证据转化率 |
第二节 完善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法渊源 |
一、对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经验性概念的具体化 |
二、清理药品标准体系,确立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强化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 |
一、吸收药品标准细化药品查封扣押启动基准,建立实施后听证 |
二、部分倒置相对人拒绝抽检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增设申请回避程序 |
第四节 制定药品行政强制程序裁量基准强化自我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拟解决的问题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拟解决的问题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设计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白酒质量安全 |
2.1.2 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 |
2.1.3 监管回应能力 |
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依据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背景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容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观点 |
2.2.4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应用 |
2.3 分析框架的设计 |
2.3.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精华 |
2.3.2 回应性监管理论与监管实践中的相关性 |
2.3.3 分析框架的建立 |
第三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的现状 |
3.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概述 |
3.1.1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情况概述 |
3.1.2 四川省白酒生产企业的情况概述 |
3.1.3 四川省社会组织及公众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概述 |
3.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现状概述 |
3.2.1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3.2.2 促进政策措施解读回应力度 |
3.2.3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3.2.4 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
3.2.5 加大白酒风险排查及整顿力度 |
3.2.6 建立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
第四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调研情况 |
4.1.1 问卷调查情况及结果归纳 |
4.1.2 访谈情况及结果归纳 |
4.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的问题 |
4.2.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 |
4.2.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方面的问题 |
4.3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政府监管回应能力低下的原因分析 |
4.3.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欠缺的原因分析 |
4.3.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回应能力的新思路 |
5.1 国内外监管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1 国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2 国内酒类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3 对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的启示 |
5.2 完善政府监管回应效能的对策 |
5.2.1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5.2.2 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
5.2.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 |
5.3 推动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的对策 |
5.3.1 健全白酒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
5.3.2 完善白酒生产企业惩罚与激励机制 |
5.3.3 提升白酒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综合素质 |
5.4 提升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的对策 |
5.4.1 完善信息公开及投诉畅通机制 |
5.4.2 建立民主责任意识及健全配套制度建设 |
5.4.3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法治教育 |
5.5 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
5.5.1 对策的合理性分析 |
5.5.2 对策的可行性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社会公众对四川省白酒产品质量及政府监管回应能力问题的问卷调查 |
附录2 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白酒生产企业对质量监管回应能力的调查 |
附录3 对四川省部分市州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的访谈问题 |
(3)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4)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支撑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药品 |
2.1.2 处方药 |
2.1.3 执业药师 |
2.1.4 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规定 |
2.2 支撑理论 |
2.2.1 市场监管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惠州市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现状 |
3.1 C区零售药店概况 |
3.2 C区药监部门概况 |
3.3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3.1 监管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2 从业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3 实地调查处方药监管的现状 |
3.3.4 社会公众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5 C区处方药监管的典型案例 |
3.3.6 C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 |
3.4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突出问题 |
3.4.1 药店违法销售已成常态 |
3.4.2 药店想方设法规避监管 |
3.4.3 执业药师挂证已成乱象 |
3.4.4 部门监督检查未能到位 |
3.4.5 监管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
第四章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政策未能及时更新 |
4.1.1 政策未能适时更新出台 |
4.1.2 现行政策实际粘合度低 |
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4.2.1 处方药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2 处方药法律衔接力不强 |
4.2.3 处方药法律支撑力不够 |
4.3 药监部门监管效能不高 |
4.3.1 机构改革频繁 |
4.3.2 机构设置欠妥 |
4.3.3 人员配备不足 |
4.3.4 专业人才缺乏 |
4.3.5 监管力度不够 |
4.3.6 沟通协作不畅 |
4.3.7 监管宣传不足 |
4.4 药店难于执行有关规定 |
4.4.1 无法获取有效处方 |
4.4.2 执业药师缺口较大 |
4.4.3 生存竞争压力较大 |
4.5 社会公众配合程度较低 |
4.5.1 安全用药意识淡薄 |
4.5.2 无凭处方购药习惯 |
4.5.3 重视自我隐私保护 |
第五章 外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模式 |
5.1.1 美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2 英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3 日本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4 德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2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启示 |
5.2.1 建立成熟的监管机构 |
5.2.2 健全处方药法律体系 |
5.2.3 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
5.2.4 完善执业药师的规定 |
5.2.5 处方药具有特殊标识 |
5.2.6 推动药品信息的公开 |
5.2.7 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
5.2.8 推进电子处方的发展 |
第六章 完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推进处方药政策体系建设 |
6.1.1 推进监管体系建设,适时更新有关规定 |
6.1.2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分开进程 |
6.1.3 鼓励实行电子处方,分步统一处方数据 |
6.2 健全处方药法律法规体系 |
6.2.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执法遵循 |
6.2.2 细化执业药师规定,规范药师从业行为 |
6.2.3 出台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分类标识 |
6.2.4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细化销售监管规定 |
6.3 提高处方药执法监管效能 |
6.3.1 优化药品监管机构,规范药品销售监管 |
6.3.2 强化药品监管力量,树立专业权威形象 |
6.3.3 创新销售监管方式,提高实际监管效能 |
6.3.4 采取措施精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6.3.5 加强执业药师监管,推进药师队伍建设 |
6.3.6 构建药店信用体系,严格实施信用惩戒 |
6.4 优化处方药销售管理措施 |
6.4.1 优化药店分布结构,避免同行恶性竞争 |
6.4.2 鼓励先进发挥引领,提升药店服务能力 |
6.4.3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具体经营行为 |
6.5 发挥处方药群体共治优势 |
6.5.1 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提高安全用药意识 |
6.5.2 发挥群体共治优势,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药品监管人员 |
附录2 访谈提纲-零售药店从业人员 |
附录3 公众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社会共治视角下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化妆品监管相关概念 |
2.1.1 化妆品 |
2.1.2 化妆品质量安全与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 |
2.1.3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 |
2.2 社会共治的理论基础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参与式治理理论 |
2.3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现状 |
3.1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行业概况 |
3.1.1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 |
3.1.2 白云区制造的化妆品数量及知名度 |
3.1.3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企业规模 |
3.1.4 白云区化妆品产业链 |
3.2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概况 |
3.2.1 国家级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 |
3.2.2 白云区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 |
3.2.3 白云区不合格化妆品核查情况 |
3.3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的现状 |
3.3.1 社会共治参与主体 |
3.3.2 社会共治各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 |
3.3.3 社会共治保障 |
3.4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的典型案例 |
3.4.1 各级政府部门相互协作开展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工作 |
3.4.2 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共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队 |
3.4.3 产业促进会与政府部门共同推动白云化妆品产业提质增效 |
3.4.4 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媒体共建化妆品监管信息发布平台 |
3.4.5 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平台,积极参与投诉举报工作 |
第四章 社会共治视角下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访谈设计、调查问卷设计与实施 |
4.1.1 调查问卷设计与实施 |
4.1.2 访谈设计与实施 |
4.2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存在问题 |
4.2.1 社会共治主体参与角色定位不清 |
4.2.2 社会共治主体参与动力不足 |
4.2.3 社会共治主体参与能力不足 |
4.2.4 社会共治参与方式不够智能化 |
4.2.5 社会共治参与渠道不够通畅 |
4.2.6 社会共治保障不足 |
4.3 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人才队伍不强,对行业重视不够 |
4.3.2 化妆品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钻法律空子 |
4.3.3 改革创新力度不够,没有充分利用新科技 |
4.3.4 政务信息不够公开,宣传力度不够大 |
4.3.5 其他社会共治参与主体没有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 |
4.3.6 社会共治主体之间沟通机制不够完善 |
4.3.7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
4.3.8 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检验标椎比较滞后 |
第五章 国内外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经验借鉴 |
5.1 美国:完善法规制度,引导企业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 |
5.1.1 完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5.1.2 官方和非官方组织共同参与化妆品监管 |
5.1.3 企业是化妆品原料质量监控第一责任人 |
5.1.4 加强上市后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管 |
5.2 日本: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
5.2.1 化妆品监管法律 |
5.2.2 化妆品监管部门 |
5.2.3 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倒逼企业为产品负责 |
5.3 苏州市:探索化妆品园区社会共治建设 |
5.3.1 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 |
5.3.2 行业协会发挥“桥梁”作用 |
5.3.3 政府部门加强部门间合作 |
5.4 广州市白云区:探索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5.4.1 强化资金支持 |
5.4.2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
5.4.3 构建部门合作机制 |
5.4.4 构建监督机制 |
5.4.5 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
5.4.6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 |
5.5 国内外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经验启示 |
5.5.1 放宽市场准入 |
5.5.2 强化事后监管 |
5.5.3 畅通投诉途径 |
5.5.4 鼓励公众参与 |
5.5.5 加强信息公开 |
第六章 促进社会共治加强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提高社会共治主体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能力 |
6.1.1 厘清社会共治参与主体角色职责 |
6.1.2 加强对政府部门化妆品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
6.1.3 加强对化妆品企业的政策法规宣贯 |
6.2 提高社会共治主体参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的动力 |
6.2.1 进一步畅通公众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 |
6.2.2 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信息公开 |
6.2.3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机制 |
6.3 进一步加强社会共治保障 |
6.3.1 加强对化妆品监管的经费保障 |
6.3.2 完善社会共治参与的激励制度 |
6.4 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效率 |
6.4.1 推广智慧化妆品监管平台的使用 |
6.4.2 推广化妆品溯源系统的使用 |
6.5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 |
6.5.1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检验标准 |
6.5.2 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 |
6.6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共治主体对化妆品行业的重视 |
6.6.1 加强政府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重视 |
6.6.2 提高化妆品企业自主维权意识 |
6.7 进一步发挥其他社会共治主体的作用 |
6.7.1 加强化妆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
6.7.2 打造专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情况调查问卷(化妆品生产质量负责人) |
附录 B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情况调查问卷(消费者) |
附录 C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访谈提纲 |
附录 D 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社会共治访谈人员 |
致谢 |
作者简历 |
(6)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1. 国内化妆品监管研究综述 |
2. 国内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研究综述 |
(三) 相关理论概述 |
1. 公共服务理论 |
2. 公共治理理论 |
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
1. 研究内容 |
2. 创新之处 |
二、我国化妆品监管概述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 化妆品的概念 |
2. 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概念 |
(二) 我国化妆品监管部门及职能 |
(三) 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 |
1. 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规章 |
2. 我国化妆品监管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
3. 我国化妆品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 |
4. 地方化妆品监管相关制度文件 |
(四) 我国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 |
1. 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的主要依据 |
2. 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的主要内容 |
三、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现状 |
(一)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主体 |
(二)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依据 |
(三)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主要方式 |
1. 日常监管 |
2. 监督抽样 |
3. 行政处罚 |
(四) 海南省消费者化妆品经营环节消费及监管认知度调查 |
1. 问卷设计的目的 |
2. 问卷分析与研究 |
3. 调查结果分析 |
(五)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主要成效 |
1. 化妆品监管部门和职能不断健全和完善 |
2. 化妆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
3. 化妆品总体安全性不断提高 |
四、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
(一)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存在问题 |
1. 化妆品监管法规可操作性差 |
2. 监管乏力致安全隐患丛生 |
3. 监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影响监管专业性 |
4. 依赖官方监管形成监管盲区 |
(二) 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存在问题原因剖析 |
1. 化妆品监管法规严重滞后 |
2. 化妆品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
3. 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薄弱 |
4. 化妆品行业缺乏自律意识 |
5. 化妆品公众宣教力度不足 |
6. 社会力量协管参与程度低 |
五、美国、欧盟化妆品监管经验及启示 |
(一) 化妆品管理部门及职能 |
(二) 化妆品监管法律依据 |
(三) 化妆品常态管理模式 |
(四) 美国和欧盟化妆品监管经验的启示 |
1. 法律层级较高,监管相对统一 |
2. 强调企业自律,监管责任明晰 |
3. 基于安全风险,监管重点明确 |
4. 重视行业协会,监管相互补充 |
六、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对策建议 |
(一) 建立权威统一的化妆品法规体系 |
1. 积极推动化妆品地方性法规建设 |
2. 统一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文书 |
3. 加大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
(二) 夯实化妆品监管基础 |
1. 加强监管队伍专业性建设 |
2. 提高技术手段支撑水平 |
3. 强化化妆品知识公众教育 |
(三) 健全多方协管体系 |
1. 强调企业自律原则 |
2. 发挥政府管理作用 |
3. 引导行业协会建设 |
4. 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
5. 完善媒体监督机制 |
6. 引入第三方协管机构 |
(四) 提升应对风险能力 |
1. 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
2. 建立和完善上市后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 |
3. 建立和完善强制召回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进口化妆品行政监管现状及监管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化妆品监管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2.1 基础建设 |
2.1.1 监管队伍建设 |
2.1.1.1 我国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分历史 |
2.1.1.2 我国化妆品监管现状 |
2.1.1.3 存在问题 |
2.1.2 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2.1 我国化妆品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时代要求 |
2.1.2.2 我国现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基本情况 |
2.1.2.3 我国化妆品先行标准情况简介 |
2.1.2.4 与欧美化妆品法律法规对比与借鉴 |
2.1.2.5 存在问题分析 |
2.1.3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的建设 |
2.1.3.1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建设的意见 |
2.1.3.2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3.3 研究机构与检验机构的定位 |
2.1.4 化妆品风险监测及安全性评价体系 |
2.1.5 预警与应急体系 |
2.1.6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
2.1.7 技术支撑体系 |
2.1.8 宣传教育体系 |
2.2 进口检验检疫及流通环节 |
2.2.1 进口化妆品审批 |
2.2.1.1 进口化妆品的申报 |
2.2.1.2 国家认可的进口化妆品注册检验机构 |
2.2.1.3 进口化妆品申报/备案流程 |
2.2.1.4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
2.2.2 化妆品原料监管体系 |
2.2.2.1 化妆品原料监管体系的意义和内容 |
2.2.2.2 我国现有化妆品原料监管存在的问题 |
2.2.2.3 原料监管现状原因 |
2.2.3 化妆品产品监管体系 |
2.2.3.1 化妆品的产品分类 |
2.2.3.2 化妆品的产品许可 |
2.2.3.3 化妆品的市场准入 |
2.2.3.4 产品抽验 |
2.2.4 化妆品生产监管体系 |
2.2.4.1 构建化妆品生产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
2.2.4.2 生产监管体系现状 |
2.2.4.3 处在的问题 |
2.2.5 化妆品市场监管体系 |
2.2.5.1 化妆品市场行为的范围 |
2.2.5.2 化妆品市场监管体系现状分析 |
2.2.5.3 市场监管的问题分析 |
2.2.6 化妆品的信息体系 |
2.2.6.1 化妆品信用体系的基本要求 |
2.2.6.2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 |
2.3 其他相关监管体系 |
2.3.1 社会监督体系 |
2.3.2 化妆品信用体系 |
第三章 化妆品监管体系的建设建议和过度方案 |
3.1 基础建设 |
3.1.1 法律法规体系 |
3.1.2 监管队伍建设 |
3.1.3 研究机构和检测机构建设 |
3.1.4 化妆品风险监测及安全性评价体系 |
3.1.5 预警及应急体系 |
3.1.6 不良反应检测体系 |
3.1.7 技术支撑体系 |
3.1.8 宣传教育体系 |
3.2 化妆品进口检验检疫及流通环节 |
3.2.1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
3.2.1.1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办法颁布实施 |
3.2.1.2 分段管理的无缝衔接 |
3.2.1.3 主体明晰权责明确 |
3.2.1.4 整合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 |
3.2.1.5 构建电子化检验检疫监管新机制 |
3.2.2 化妆品原料监管体系 |
3.2.2.1 我国化妆品生产原料控制情况 |
3.2.2.2 原料供应商的技术优势 |
3.2.2.3 建立科学的化妆品原料监管模式 |
3.2.3 化妆品产品监管体系 |
3.2.4 化妆品生产监管体系 |
3.2.5 化妆品市场监管体系 |
3.2.5.1 开展化妆品标签标示调研 |
3.2.5.2 化妆品标签标示采样背景 |
3.2.5.3 化妆品标签采样调查情况 |
3.2.5.4 调研结论 |
3.2.6 信息系统构建设想 |
3.2.6.1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快速收集汇总机制 |
3.2.6.2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
3.2.6.3 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法律地位 |
3.2.6.4 媒体失实信息快速判定及消除不良影响 |
3.3 其他相关监管体系 |
3.3.1 社会监督体系 |
3.3.2 化妆品信用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研究背景 |
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 |
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沿革 |
0.1.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
0.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0.2.1 研究内容 |
0.2.2 数据来源 |
0.2.3 研究方法 |
0.2.4 研究目的 |
0.2.5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
0.2.6 学术构想与思路 |
0.2.7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0.3 关键术语 |
0.3.1 食品卫生 |
0.3.2 食品安全 |
0.3.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
0.3.4 无公害水产品 |
0.3.5 绿色水产品 |
0.3.6 有机水产品 |
0.3.7 良好农业规范 |
0.3.8 良好作业规范 |
0.3.9 水产养殖认证委员会 |
0.3.10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
0.3.11 ISO 9000 |
0.3.12 ISO 14000 |
1 理论分析 |
1.1 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食品安全法分析 |
1.1.1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 |
1.1.2 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食品安全法的分析 |
1.1.3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
1.2 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 |
1.2.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1.2.2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
1.3.1 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分析 |
1.3.2 水产品供给链中的水产品安全——博弈分析 |
2 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 美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1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机构 |
2.1.2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
2.1.3 危险性分析与标准和技术法规 |
2.1.4 检验检测和认证 |
2.1.5 危险性预警系统、可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 |
2.2 欧盟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2.1 欧盟食品安全运作的管理机制 |
2.2.2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体系 |
2.2.3 风险分析 |
2.2.4 检验、检测及认证体系 |
2.2.5 预警系统、水产品链可追溯和食品召回 |
2.2.6 教育和培训 |
2.3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3.1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
2.3.2 相关法律法规 |
2.3.3 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 |
2.3.4 风险信息沟通、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 |
3 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
3.1 从大菱鲆事件说起 |
3.2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后产业的情况 |
3.2.1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产业的情况 |
3.2.2 大菱鲆事件发生后产业所受的影响 |
3.3 大菱鲆养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现状 |
3.3.1 环境 |
3.3.2 投入品 |
3.3.3 初级产品 |
3.3.4 认证工作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开展 |
3.3.5 信息发布与产品召回 |
3.4 存在的问题 |
3.4.1 我国对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
3.4.2 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3 在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4 检验检测存在的问题 |
3.4.5 认证刚刚起步,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
3.4.6 信息与产品召回中存在的不足 |
3.5 相关的监管建议 |
3.5.1 完善监管体制 |
3.5.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3.5.3 加大大菱鲆养殖标准化步伐 |
3.5.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3.5.5 认证体系、信息交流和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
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4.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4.1.2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
4.1.3 食品生产监管司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
4.1.4 食品许可司和食品安全监管司 |
4.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
4.2.1 相关法律 |
4.2.2 行政法规 |
4.2.3 部门规章 |
4.3 我国的水产标准化管理 |
4.3.1 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 |
4.3.2 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 |
4.3.3 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 |
4.4 我国的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4.4.1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 |
4.4.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
4.4.3 我国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
4.5 水产品认证认可 |
4.5.1 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
4.5.2 我国水产养殖领域认证发展现状 |
4.5.3 产品认证 |
4.5.4 体系认证 |
4.6 水产品可追溯 |
4.7 水产品召回 |
4.8 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 |
5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 |
5.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5.1.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
5.1.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3 我国水产品标准存在的问题 |
5.1.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5.1.5 我国水产品质量认证存在的不足 |
5.1.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7 可追溯体系难以建立的主要原因 |
5.2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
5.2.1 建立和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5.2.2 逐步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5.2.3 积极推进我国水产标准化的进展 |
5.2.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5.2.5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 |
5.2.6 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
5.2.7 建立完整有效的水产品可追溯性体系 |
5.2.8 建立水产品召回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200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论文参考文献)
- [1]药品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研究[D]. 胡嘉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D]. 马静.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3]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4]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D]. 张建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社会共治视角下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管研究[D]. 叶石花. 兰州大学, 2020(01)
- [6]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7]海南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若伊. 海南大学, 2017(08)
- [8]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9]进口化妆品行政监管现状及监管方法研究[D]. 李晓明. 北京理工大学, 2015(03)
- [10]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D]. 郭可汾. 中国海洋大学, 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