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重视地下水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闫向阳[1](2021)在《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水是生命之源,是万物之首,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物质资源之一。近年来,各种饮用水污染事件频发,居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居民生命权和健康权不断受到威胁。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建设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九大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这些会议核心要义就是要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甘肃省人口众多,受地理位置和人类活动因素影响,降水量稀少,可利用水资源严重贫乏。甘肃省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中明确提出“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但该规划对农村地区居民饮水安全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完善没有明确提及,甘肃省农村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层次的保障前景不容乐观。因此,如何有效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甘肃省农村地区相关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对广大农村居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首先阐述了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及文章创新之处,通过对国内相关专家学者观点进行分析,明确现阶段学术研究现状。其次,通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概念的梳理,明确集中式饮用水供给与分散式饮用水供给之间区别。同时从法律基础理论、生态学基础理论方面入手,结合甘肃省现阶段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现状,分析得出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存在三个主要方面问题:第一方面,受传统城市中心主义立法理念影响较大,没有考虑农村实际状况,对于农村饮用水监测以及监督沿用城市饮用水体系,有较多漏洞。第二方面,甘肃省在农村水源地保护和居民饮用水供给方面相关立法不健全,饮用水供给主要立法为《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该立法比较粗略,没有考虑甘肃省区域广阔、地形复杂多变、农村人口素质较低等实际情况,地方立法实用性弱。第三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水源地保护区制度、水源地应急预警制度、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水质协同监测制度、水源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等几方面。针对以上三种问题,文章明确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三种解决措施,以期对于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产生积极作用。
肖玉[2](2020)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响应土地集约化利用政策的号召,人们将开发规划的视野从地上扩展到地下,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日益得到重视。在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过程中环境问题频发,而法律保护不力。本文首先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问题予以概述,将这一组成词语进行分解,从“地下空间”这一概念开始切入,得出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范围内为人类所支配,能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并受地下空间相关法律调整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手段与目的多样。在此基础上,总结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点,将其概括为相对封闭性、难以恢复性、热稳定性和地区差异性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境污染方面以地下水污染、振动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为典型,生态破坏方面以地面植被破坏、城市地质灾害和破坏地下水环境为重点进行介绍。其次,总结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规划制度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不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再则,以问题为出发点寻找他山之石,有针对性地借鉴日本、新加坡和英国这三个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较为先进的国家的经验,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日本为政府配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家委员会,立法上贯彻绿色开发思想,规定完备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新加坡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总结完善城市地质资料,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坚持规划先行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促进部门间有效统筹和协调配合,向公众普及地下空间知识,拓宽其参与的渠道。英国拥有完善的规划申请程序,重视规划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规定建设规划公开制度。最后,总结国外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李明[3](2020)在《水系统刑事立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国内治水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由人民群众对除水害兴水利的需求与水利工程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与立法机关立法保护滞后、司法机关监管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治水主要矛盾的转化决定了新时代做好水系统保护要将完善立法机关立法作为其主要任务。我国当前对水犯罪刑事法律保护仅仅停留在水资源等单个水系统犯罪范围内,保护的法益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大多数时候都不会对“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的环境因子作出具体的区分,简单地将这些环境因子笼统地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并规定在污染环境罪中。这样的做法看似起到了刑法保护作用,但是效果实际不好。地球是由大气圈、水圈、土壤圈等组成的,这些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的特点,单纯从水方面来进行分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是水的三大子系统,水系统与人类生存环境构成一个统一体,不可分割,所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安全法益需要环境刑法给予保护,环境刑法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安全利益上升到法益的高度交由刑法保护,这与生态安全格局的要求相吻合。在强化对水系统刑法保护过程中,必须用全面的视野了解水系统保护路径,从而在刑法上完善相关罪名。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水系统内涵及内在关系,强调水系统客观存在的特点,分析我国涉水立法的现状以及涉水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将滥采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上升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国外涉水刑事立法保护的经验,通过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弥补我国涉水刑事立法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设立破坏水系统罪的构想,犯罪构成要件,设置刑罚体系,完善我国水系统刑事保护立法。
刘畅[4](2020)在《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以食为天,水为食之先。”水对我们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当代中国更是“民生为上,治水为要。”海河水系作为我国七大水系之一,作为我国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之一,却也是我国水污染最严重的流域之一,从当前我国深化对大江大河治水战略地位的认识和国家总体战略的高度认识中突出重点流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着力解决好重点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保障公众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经济建设和国计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本篇论文以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开头导论部分梳理了我国近十年主要政策导向,理论上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一章是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概述,首先从不同角度归纳了饮用水水源地的定义,再以时间和立法为脉络梳理了我国水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以及海河流域和河北省地方的法律体系建设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第二章是针对海河流域河北段的饮用水水源地法律制度提出问题,包括了四个方面问题即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缺失科学的管理体制、有待改善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和有待加强的追责体系和承担方式。第三章是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在法律制度和具体措施方面的可取之处。第四章是针对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制度体系、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创新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承担方式。最后结语对全文的内容加以总结,认识到仍存在的不足之处作为继续努力的方向。
扎西巴姆[5](2020)在《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文中指出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生产发展取得显着成就,但其中许多成就建立在牺牲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和粮食大国,由于人口众多,人均粮食占有量并不高,粮食安全面临着不同于别国的压力。为了增加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化肥、农药等被广泛使用,畜禽养殖规模逐渐扩大,由此引发的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其污染排放量已经远超点源污染的排放量,农业面源污染日益成为水体水质恶化的主要因素,对我国饮用水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是农业生产发展对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导致的,如果不加以遏制,便会逐渐恶化。实践中对农业面源污染多采用经济、技术等手段予以管控,但是,依然没有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或扩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没有同时跟进。考虑到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较为分散和抽象、立法质量不高等因素,严重阻碍了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是保障农业面源污染有效防治的根本途径,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本研究从农业面源污染的概念和产生机理入手,阐述了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农用化学品污染、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三种,介绍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现行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立法,分析了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立法理念及原则较为落后、立法模式不明晰、没有一部专门性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相关立法不健全,以及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等不足。在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进行完善的思路。将绿色发展理念、循环经济理念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理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应坚持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协同治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应选择综合式立法模式;应制定统一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明确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其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健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地方性立法以及建立健全配套法律制度方面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从注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及明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方面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质量。
贺雄[6](2020)在《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安全问题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计划,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消除了部分饮用水安全隐患,保障了全省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一些问题难以充分解决,需要通过建章立制对整治成果予以巩固,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本文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基础理论着手,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并对与其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针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权责统一;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地表水水源地与地下水水源地为区分,对湖北省地表水水源地与地下水水源地的特性、分布,以及二者各自的主要污染源以及现有的防治实践进行了剖析。将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制定的主要上位法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地方规范纳入考察范围,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国性法律规范以及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地方性规范的局限性进行整体把握。基于上述研究,管见以为,在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的体例选择上,应采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单独立法模式,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设置,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通过具体条文构建起严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具有备用饮用水水源地设置、定期检测预警应急机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跨流域协同保护机制的饮用水水源地特色保护制度。
李昭阳[7](2020)在《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建设下,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与此同时,农村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农村水污染问题,严重制约着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研究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数据分析包括此次疫情背景下的新型污染源在内的影响农村环境的多种主要污染源,以环境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文明理论和乡村振兴理论为基础,提出当前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水污染防治立法对农村问题回应少、法律法规粗疏、监管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水污染防治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日本、欧盟典型发达国家和地区家为样本,总结并借鉴其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经验,最后针对以上分析提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健全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对策。
王媛[8](2020)在《水资源税改革实践研究 ——基于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税改实践》文中研究表明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之物,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重要影响。水是很多产品和服务的基础,更是重要的物资,对国家经济发展也有重大影响。我国的水资源十分缺乏,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推进,水资源短缺问题已非常严峻,这也是制约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资源征费时期制度存在缺陷,使得水资源费改税迫在眉睫。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此背景下,国家决定开展水资源税的改革,先后将河北、北京、内蒙古等10个城市列为试点,实施下一步的水资源税改政策。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调查分析法,从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实践出发,发现在改革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水资源税制设计不合理以及征管难度大的问题。深入探究是由于水资源税制设计思路简单以及实际征收情况复杂导致。因此本文结合国外实践经验,提出要合理设计水资源税相关要素以及规范征管流程的建议,进而做好水资源税改革工作。
谢福琛[9](2020)在《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江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流域,拥有广阔的流域面积同时涉及我国多个行政区域,流域内包含了诸多类型的饮用水水源。由于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涉及到居民生存、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因此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对长江流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以湖北省为例,从中央环保督查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目前长江流域中水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在已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饮用水水源保护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落实不彻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饮用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对人类社会健康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说,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生存权。作为一种生存权,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权利要求社会成员能够在水量、水质上得到保证,同时能够便利的、可负担的获得饮用水。但在现实中,或多或少存在着无法实现的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发挥法律的表达功能、指引功能、强制力及救济力,让这一应有权利实现向实有权利的转变。同时由于饮用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饮用水服务实际上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除了普遍公共性之外,饮用水服务还应当具有经济上的可负担性以及安全性。结合这些内容,可以发现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实际上也是政府应当落实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公共服务行为,也具有公共性。因此也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职责,同时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服务的效果。对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一直以来是我国水资源保护领域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中均有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内容。同时,随着地方立法权的下沉,长江流域所涉的19个省市中约有近50个地方出台了当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总体来看,目前的国家立法存在着过于原则的情况,并且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而地方立法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细化实现了对国家立法问题的一定补充。结合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实施的现状,可以发现在长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指导、监管巡查主体不明导致的监管责任缺失。同时目前的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在地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内容存在空白,在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未予以重视。此外,相关的跨界水源保护中协调机制的缺位以及生态补偿制度尚未构建起来的问题也应当予以重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能动性,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在地方立法中明确饮用水水源巡查类型及责任主体,规定有针对性的地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措施,并且要求以公共服务弥补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缺失。此外还应当推动跨区域的行政协调机制建设,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构建行政协调机,并进一步加强异地巡查管护的合作执法。最后还应当鼓励支持公民参与到饮用水水源保护之中,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以弥补利益主体损失,同时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赵军如[10](2020)在《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形成,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在此背景下,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本文从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述了当前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立法较为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法律问题,在借鉴国外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助于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建议。本文阐述了地下水资源的总体概况,对地下水资源的概念及特性进行了划分界定,总结了当前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保护现状和开发利用现状,分析了地下水资源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地下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现有法律较为滞后、取水许可制度适用范围较窄、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后续使用得不到有效监管、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国家政策的扶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健全、监测体系不完备等法律问题。文中对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荷兰五个国家在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采取的较为科学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归纳,从中得到了目前荷兰具有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美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模式较为健全以及英国采用多元化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手段等启示,在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现有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包括及时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修正,丰富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种类,设立地下水生态赔偿专项基金会,设立单独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扩大环保部门职能权限,加快构建全国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等。
二、国外重视地下水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外重视地下水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五、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概念 |
(一)农村饮用水 |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
(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四)农村饮用水安全 |
二、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理论基础 |
(一)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基本原则 |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学基础 |
(三)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学基础 |
第二章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必要性、紧迫性 |
一、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必要性 |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保障居民“健康权”的必要措施 |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力 |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能促进水源地保护立法“城乡统筹” |
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紧迫性 |
(一)甘肃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区域分配不均 |
(二)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加剧 |
(三)甘肃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巨大威胁 |
第三章 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现状 |
一、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 |
二、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立法现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三)地方立法 |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
三、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 |
第四章 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一、甘肃省农村水源地立法存在“城市中心主义”立法理念 |
二、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不健全 |
三、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一)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供水主体单一 |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有缺陷 |
(三)水质监测制度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
(四)水源地监督管理制度不科学,缺乏信息公开 |
(五)“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效果较差 |
(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警机制不完善 |
(七)水源地污染生态补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第五章 国外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制度研究及启示 |
一、美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制度 |
二、加拿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制度 |
三、日本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保护制度 |
四、国外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对甘肃的启示 |
第六章 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完善对策 |
一、确立“城乡统筹、公平对待”的立法理念 |
二、健全甘肃省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立法体系 |
三、创新甘肃省农村集中式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
(一)拓宽供水主体,创新供水管理制度 |
(二)健全水源保护区制度 |
(三)确立“协同化”水质监测制度 |
(四)改革水源地安全监督制度,确保农村水源地信息公开 |
(五)完善农村水源地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
(六)建立水源地应急立法,健全“应急预警”制度 |
(七)加强水源地生态补偿立法、创新补偿方式,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概述 |
2.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含义 |
2.2 开发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的特点 |
2.2.1 相对封闭性 |
2.2.2 难以恢复性 |
2.2.3 热稳定性 |
2.2.4 地区差异性 |
2.3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
2.3.1 地下水污染 |
2.3.2 振动噪声污染 |
2.3.3 大气污染 |
2.4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破坏问题 |
2.4.1 地面植被破坏 |
2.4.2 城市地质灾害 |
2.4.3 破坏地下水环境 |
2.5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 |
2.5.1 预防为主理论 |
2.5.2 代际公平理论 |
2.5.3 外部性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不完善 |
3.1.1 规划科学性不强 |
3.1.2 规划缺少和地面规划的协调 |
3.1.3 规划制度缺乏强制力 |
3.2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漏洞 |
3.2.1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缺少针对性的规定 |
3.2.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完善 |
3.3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
3.3.1 开发利用管理责任不清 |
3.3.2 信息管理不规范 |
3.4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
3.4.1 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
3.4.2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鉴定评估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立法经验 |
4.1 日本 |
4.1.1 政府配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家委员会 |
4.1.2 城市地下空间相关立法贯彻绿色开发思想 |
4.1.3 完备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 |
4.2 新加坡 |
4.2.1 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总结完善城市地质资料 |
4.2.2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
4.2.3 加强综合管理,促进部门间有效统筹和协调配合 |
4.2.4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普及地下空间知识 |
4.3 英国 |
4.3.1 重视规划前调查和评估工作 |
4.3.2 建设规划公开制度 |
4.3.3 完善的规划申请程序 |
第五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完善 |
5.1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
5.1.1 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调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 |
5.1.2 建立地面地下规划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地面地下统筹规划 |
5.1.3 严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更改程序 |
5.2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5.2.1 确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 |
5.2.2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
5.3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
5.3.1 配置与厘清管理部门职责 |
5.3.2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 |
5.4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
5.4.1 扩大赔偿范围 |
5.4.2 完善鉴定评估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3)水系统刑事立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水系统的概念及我国涉水犯罪概述 |
一、水系统的概念 |
(一)水资源 |
(二)水环境 |
(三)水生态 |
二、我国现有涉水法律保护及刑事立法不足 |
(一)我国涉水立法的现状 |
(二)我国涉水犯罪刑事立法现状 |
(三)我国涉水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水系统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滥采水资源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污染水环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破坏水生态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国外涉水刑事立法保护经验及借鉴 |
一、国外涉水刑事立法保护概况 |
(一)德国日本涉水刑事立法保护概况 |
(二)英国美国涉水刑事立法保护概况 |
二、国外对我国水系统刑事立法的借鉴 |
(一)立法法益的借鉴 |
(二)立法模式的借鉴 |
(三)具体立法的借鉴 |
第四章 破坏水系统罪的设立与适用 |
一、破坏水系统罪的概念 |
二、破坏水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
(一)犯罪主体 |
(二)犯罪客体 |
(三)犯罪主观方面 |
(四)犯罪客观方面 |
三、破坏水系统罪刑罚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 |
(一)主刑 |
(二)附加刑 |
(三)非刑罚措施 |
四、破坏水系统罪法条设置 |
五、破坏水系统罪量刑标准的完善 |
(一)滥采水资源罪量刑标准 |
(二)污染水环境罪量刑标准 |
(三)破坏水生态罪量刑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制度建设 |
一 饮用水水源地概念界定和流域概况 |
(一)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概念界定 |
(二)我国及海河流域和河北省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
二 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法律制度现状 |
(一)国家层面 |
(二)海河流域和河北省地方层面 |
第二章 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问题 |
一 饮用水水源地法制体系亟待健全 |
(一)现行法律体系层次存在缺陷 |
(二)专门法律规范存在缺位 |
二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亟待明确 |
(一)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制不合理 |
(二)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方式落后 |
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不完备 |
(二)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成熟 |
四 饮用水水源地法律责任亟待加强 |
(一)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薄弱 |
(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
第三章 域内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和借鉴 |
一 域内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一)域内流域及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二)美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三)日本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四)德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二 域内外外饮用水水源地源地安全法律对策借鉴 |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二)高效的监管体系措施 |
(三)健全的应急预警制度措施 |
(四)成熟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 |
第四章 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建议 |
一 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体系 |
(一)树立科学的饮用水水源地立法理念 |
(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法律规范体系 |
二 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制 |
(一)厘清跨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制 |
(二)优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方式 |
三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 |
(一)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建设 |
(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 |
四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法律责任 |
(一)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力度 |
(二)深化饮用水水源地法律责任追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业面源污染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农业面源污染的概念及特征 |
2.1.1 农业面源污染的概念 |
2.1.2 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特征 |
2.1.3 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机理 |
2.2 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
2.2.1 农用化学品污染 |
2.2.2 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 |
2.2.3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
2.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1 负外部性理论 |
2.3.2 环境承载力理论 |
2.3.3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不足 |
3.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现行立法 |
3.1.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
3.1.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3.1.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 |
3.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
3.2.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理念及原则较为落后 |
3.2.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模式不明晰 |
3.2.3 没有一部专门性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 |
3.2.4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立法不健全、不充分 |
3.2.5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 |
3.2.6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质量不高 |
第四章 国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 |
4.1.1 欧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 |
4.1.2 美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 |
4.1.3 日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 |
4.2 国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2.1 采用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
4.2.2 具有完备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
4.2.3 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
4.2.4 具有完善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套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 |
5.1 明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理念 |
5.1.1 绿色发展理念 |
5.1.2 循环经济理念 |
5.2 明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 |
5.2.1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 |
5.2.2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
5.2.3 协同治理原则 |
5.2.4 公众参与原则 |
5.3 明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模式 |
5.3.1 现行立法模式的类型 |
5.3.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模式选择 |
5.4 制定统一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 |
5.4.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4.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
5.4.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的调整对象 |
5.4.4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
5.5 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 |
5.5.1 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法规 |
5.5.2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方性立法 |
5.6 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配套法律制度 |
5.6.1 农业清洁生产制度 |
5.6.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协调监督制度 |
5.6.3 公众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度 |
5.6.4 协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制度 |
5.7 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质量 |
5.7.1 注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可操作性 |
5.7.2 明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基础理论 |
2.1 饮用水水源地概述 |
2.1.1 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 |
2.1.2 饮用水水源地的周边概念 |
2.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基本原则 |
2.2.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的法理基础 |
2.2.2 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
2.2.3 综合治理,权责统一 |
2.2.4 预防为主、污染担责 |
第3章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现状研究 |
3.1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 |
3.1.1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特性及分布 |
3.1.2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特性及分布 |
3.2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防控现状 |
3.2.1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污染源 |
3.2.2 地表水水源地污染源的防治实践 |
3.3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防控现状 |
3.3.1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污染源 |
3.3.2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的防治实践 |
第4章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依据及其局限 |
4.1 法律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与局限 |
4.1.1 《水法》的立法定位与规范功能 |
4.1.2 《水污染防治法》立法定位与规范功能 |
4.1.3 饮用水水源地全国性法律规范的保护局限 |
4.2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地方规范及其不足 |
4.2.1 湖北省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现状 |
4.2.2 湖北省地市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现状 |
4.2.3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地方性规范的保护局限 |
第5章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建构 |
5.1 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之体例结构 |
5.1.1 饮用水水源地立法的体例选择 |
5.1.2 饮用水水源地立法的结构内容 |
5.2 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之职权分配 |
5.2.1 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职权 |
5.2.2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
5.3 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之重点制度 |
5.3.1 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 |
5.3.2 定期监测预警应急机制的建立 |
5.3.3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
5.3.4 饮用水水源地流域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 |
5.4 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之责任设置 |
5.4.1 现行立法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 |
5.4.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探讨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7)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农村水污染概述 |
第一节 农村水污染现状 |
第二节 农村水污染源 |
第三节 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立法对农村问题回应少 |
第二节 法律规定粗疏 |
第三节 监管制度不完善 |
第四节 公众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典型国家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
第一节 转变立法理念 |
第二节 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规范 |
第三节 健全农村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公众参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8)水资源税改革实践研究 ——基于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税改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2.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3.国内外文献述评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水资源税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资源税 |
2.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 |
(二)理论基础 |
1.外部性理论 |
2.资源稀缺性理论 |
3.优化税制理论 |
二、水资源税改革现状及取得的成效—以伊金霍洛旗为例 |
(一)水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
1.水资源缺乏 |
2.用水浪费现象突出 |
3.水资源费制度存在弊端 |
(二)伊金霍洛旗基本情况及水资源费情况 |
1.伊金霍洛旗基本情况 |
2.伊金霍洛旗水资源情况 |
3.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
(三)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革现状 |
1.税制改革设计思路 |
2.水资源税重要税收要素 |
3.水资源税征管流程 |
(四)水资源税改革取得的成效 |
1.水资源税收规模增加 |
2.水资源税调控作用初步显现 |
3.水资源税征管更加规范 |
三、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水资源税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 |
1.水资源税征税对象不全面 |
2.水资源税率未起到调节作用 |
3.水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 |
4.民生行业税收负担增加 |
(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
1.无证取水企业征收难度大 |
2.水量测定设备配置不足 |
3.水源地与水资源征税地不一致 |
4.部门间协同合作不畅 |
四、伊金霍洛旗水资源税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水资源税制设计思路简单 |
1.征税对象未能及时立法调整 |
2.水资源税率简单采用税费平移原则 |
3.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 |
4.民生行业税负补偿机制尚未完善 |
(二)改革落实中实际征收情况复杂 |
1.水资源费管理制度混乱,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 |
2.水资源计量不够准确 |
3.未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4.部门间尚未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
五、国外水资源税实践与经验借鉴 |
(一)国外水资源税实践经验 |
1.德国 |
2.荷兰 |
3.俄罗斯 |
(二)国外水资源税实践经验启示 |
1.水资源税需要立法保护 |
2.制定合理的税收要素与优惠政策 |
3.专款专用 |
六、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
(一)合理设计水资源税相关要素 |
1.扩大征税对象加强立法保护 |
2.科学核定水资源税税率 |
3.扩展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
4.建立合理的税负补偿机制 |
(二)规范征管流程,加强管理水资源改革衔接工作 |
1.加大对无证取水企业的监管力度 |
2.加大水资源计量设施投入 |
3.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4.建立部门联合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理由及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第一章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遭遇的现实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概况 |
一、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情况 |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对于长江流域的重要性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查中反映的现实问题——以湖北省为例 |
一、水环境保护问题突出 |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落实不彻底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的基本权利 |
一、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权利是一种生存权 |
二、要通过法律实现由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变 |
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具有公共性 |
一、饮用水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 |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也具有公共性 |
第三章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和法律实施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现状 |
一、国家立法现状 |
二、长江流域地方立法现状 |
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评述 |
一、国家立法过于原则且存在立法空白 |
二、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问题有所补充 |
第三节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实施现状——以孝感市为例 |
一、孝感市饮用水水源概况 |
二、孝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实施情况 |
第四节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具有指导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
二、监管巡查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责任缺失 |
三、地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存在法律空白 |
四、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未被重视 |
五、跨界水源保护中协调机制缺位 |
六、生态补偿制度尚未构建 |
第四章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一节 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能动力 |
一、以地方立法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体系 |
二、明确饮用水水源巡查类型及责任主体 |
三、规定有针对性的地下水源污染防治措施 |
四、以公共服务弥补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缺失 |
第二节 推动跨区域的行政协调机制建设 |
一、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构建行政协调机制 |
二、加强异地巡查管护的合作执法 |
第三节 鼓励支持公民参与 |
一、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以弥补利益主体损失 |
二、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地下水资源概述 |
2.1 地下水资源概念界定 |
2.2 地下水资源的特性 |
2.2.1 潜藏性 |
2.2.2 可调节性 |
2.2.3 跨区域流动性 |
2.3 我国地下水资源概况 |
2.3.1 地下水资源现状 |
2.3.2 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地下水资源现有立法较为滞后 |
3.2 地下水资源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3.2.1 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内容不全面 |
3.2.2 地下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 |
3.2.3 公众参与制度有效实施程度较低 |
3.3 地下水管理体制不完善 |
3.3.1 地下水管理职权较为分散 |
3.3.2 环保部门职能受到限制 |
3.4 地下水资源监测机制不完备 |
3.4.1 地下水监测相关法律规制存在欠缺 |
3.4.2 尚未形成全面的地下水监测网络 |
3.4.3 尚未建立地下水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
3.5 本章小结 |
4 国外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启示 |
4.1 国外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
4.1.1 日本制定《水循环基本法案》 |
4.1.2 英国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模式 |
4.1.3 荷兰健全的地下水资源监测体系 |
4.1.4 澳大利亚特色的地下水管理体制 |
4.1.5 美国完善的地下水资源法律体系 |
4.2 对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启示 |
4.2.1 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 |
4.2.2 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
4.2.3 完善的取水许可制度 |
4.2.4 丰富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
4.3 本章小结 |
5 完善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建议 |
5.1 及时修订我国现有相关法律 |
5.2 完善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
5.2.1 丰富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 |
5.2.2 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
5.2.3 增强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性 |
5.3 完善地下水管理体制 |
5.3.1 协调地下水管理职权的行使 |
5.3.2 适当扩大环保部门职权范围 |
5.4 健全地下水资源监测机制 |
5.4.1 丰富规制地下水监测的法律内容 |
5.4.2 加快形成全面地下水监测网络系统 |
5.4.3 促进地下水监测数据平台专门化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国外重视地下水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甘肃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保障研究[D]. 闫向阳.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D]. 肖玉.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3]水系统刑事立法保护研究[D]. 李明.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4]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研究[D]. 刘畅.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5]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 扎西巴姆.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6]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方立法研究[D]. 贺雄. 长江大学, 2020(02)
- [7]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D]. 李昭阳. 三峡大学, 2020(06)
- [8]水资源税改革实践研究 ——基于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税改实践[D]. 王媛. 内蒙古大学, 2020(10)
- [9]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谢福琛. 武汉大学, 2020(04)
- [10]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赵军如.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