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宋嵘[1](2021)在《浅析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风险防范——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借鉴香港按揭制度,逐渐形成了内地通行的商品房担保贷款交易。该交易模式中的两种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按揭贷款银行、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按揭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后者从属于前者。因此在诉讼实务中,按揭借款担保合同关系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审理结果,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为防范银行债权受偿不确定性风险,本文在阐析涉及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法院审理思路提出相关建议。
于霄[2](2021)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民间规则的司法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受到法律的一般性禁止,经过4年的改革试点,在实践中这一情况有所突破。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现有裁判文书的研究,可以发现多数宅基地使用权事实抵押权人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案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以往的判决中极少予以支持。宅基地使用权人对抵押的需求,本质上是对抵押所促进交易的需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预期,而司法现实破坏了这种预期,从而抑制了基础交易,也形成了大量不规范的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立法规范改革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所以,要正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民间需求,以改革促进交易;尊重民事行为主体正当预期,充分利用改革政策成果达成规范与预期的衔接;总结并推进试点改革,建立稳定的改革预期。
牛安琪[3](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郭亚杰[4](2021)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司法认定》文中认为基于商事交易过程中的规范性不够,实体及程序不够严谨,导致了当前商事活动中因公司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担保合同的司法认定无论是对公司、公司股东,亦或是债权人、担保人都有着深远影响,如何均衡保护各方权益是重中之重。司法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以及担保责任的分配问题。由于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致使司法裁判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但严重影响司法裁决的可信度,并且不利于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对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司法认定予以研究,尤其是对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责任分配予以界定,能够更好的补充解释立法,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能给予当事人一个统一、确定、公平的司法裁判。这不仅能够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理论,帮助立法更加的规范、明确,而且可以指导当事人对自己的商事行为有比较明确的预期,更好更全面地保护任何一个行为人的权益。所以笔者在研究问题时选择的情形是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情况下的司法裁判问题,以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本文针对100份案例总结出的分歧点和争议点,具体梳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这些不同的案例梳理出现行的司法裁判规则,对这些案例的样态进行整合,也折射出我们在日常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总结法院作出这些裁判的审理思路,并分析法院作出裁判的核心理由,以及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由此引发的争议,思考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认定相对人“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过于笼统,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以及司法裁判中各主体间利益的不均衡。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性建议。首先应明确统一裁判思路在避免债权人利益受损、维护市场经济信赖利益保护及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的重要价值。在此前提下,以细化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司法认定操作规则为目的,明确违规担保法律责任,细化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完善公司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以及平衡价值冲突选择,强化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以帮助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司法实践中,相信未来会制定具体的定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应当充分对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考虑,对各方主体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综合性评析,权衡价值冲突,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稳定。
金晓晴[5](2021)在《口头协议下借名买房纠纷的解决 ——以李凤敏与刘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文中指出中国人对房子的特殊情感使得很多人终其一生都在为买房而奋斗,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和购房人不具备资格等原因,很多人选择了借名买房,即借名人与出名人约定好,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实际房屋权利由借名人享有。近年来专家学者对借名买房问题讨论较多,但对只有口头协议情况下的借名买房问题关注较少,不少法院对口头协议的认定存在出入,直接关系到借名买房案件的性质和借名人对房屋权益的享有。仅约定口头协议的情形在借名买房案件中较为常见,若出名人否认与借名人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则法院较难判断双方是否曾存在借名买房口头协议,因此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是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的处理方式自然不能同于有书面合同的情形。本文以李凤敏与刘光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在仅有口头协议的情形下对借名买房问题的处理,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文章引用的司法案例,通过分析法院的论证过程找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同时也是口头协议下借名买房纠纷的类型化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围绕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在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本案所涉及的借名买房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具体分析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借名买房原因的合理性、房屋的出资情况、单据和产权证等证明文件的持有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对口头协议认定的影响;进而分析本案口头协议的效力,是否因规避经济适用房政策而无效;最后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事实物权理论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分析,得出口头协议成立时与口头协议不成立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第三部分主要是在分析本案事实的前提下,指出今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即以借名买房合意的存在为裁判基础,以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为裁判依据。为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裁判规则解决口头协议下的借名买房纠纷提出建议,力求使每个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裁判,保障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促进诚实信用原则在全社会遵守和践行。
李千千[6](2021)在《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及模式构想》文中提出智慧法院构建以来,互联网技术一直作为优化司法服务的手段并得到了大力发展。然而,随着涉网案件数量骤增、网络纠纷的日益复杂,人们意识到互联网本身也应作为司法审判的对象和治理空间。为创造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网络领域的法治化,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其高效性、便民性、创新性有目共睹。然而,在互联网法院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管辖权制度上的困境。本文通过检索分析三家互联网法院公布的管辖权异议裁判书,梳理出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现有模式存在管辖连接点难以确定、协议管辖效力不明确、法院之间管辖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互联网法院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的进程。究其原因,是网络的无边界性与传统管辖规则的地域性存在冲突,传统的管辖规则无法直接应用于互联网法院审判的创新模式。本文通过探寻地域管辖制度设立之时的原理和初衷,从诉讼成本的合理分配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两个方面分析互联网法院脱离地域管辖原则的可行性,为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支撑。在管辖模式构想上,本文选择构建脱离地域管辖原则的互联网法院统一管辖模式,丰富了管辖权理论。具体而言,在定性上,基于管辖地域的特殊性和案由的专业性,互联网法院应为专门法院;在效力上,应赋予其排他性管辖权,同时基于互联网法院试点阶段的局限性和现实阻碍,不排斥合理范围内协议管辖的适用;在管辖范围上,应秉持专业化原则,逐步丰富案件种类;体系构建上,应当实现线上线下的统一化和级别设置的全面化。值得期待经由实践的不断探索与规则的持续优化,互联网法院必将创造更大的价值,带来管辖权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变革。
唐欣欣[7](2021)在《亿阳信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股权质押因其方便、快捷的优点成为许多上市公司获取融资的主要途径,但是随着某些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比例越来越高,质押的次数也越来越频繁,这种融资方式也显现出了许多问题。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获取融资看似属于个人行为,但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被质押出去的股份的控制权仍然归属于控股股东,但是被质押出去的股份所享有的现金流权转移到了质权人手中,所以控股股东会产生两权分离的情况,进而降低控股股东的侵占成本,导致其侵占动机增强。最近几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股权质押侵占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股权质押增强了控股股东的侵占动机。因此本文引入具体案例公司,通过研究亿阳信通控股股东亿阳集团将自身拥有的股权出质后对公司实施的侵占行为,试图提出能有效抑制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发生的对策建议,期待为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在对国内外文献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控制权私利理论,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对亿阳信通控股股东在股权出质的情况下对公司实施侵占行为进行了梳理分析。案例研究过程中,首先介绍了股权质押的动机、过程和特点,然后分析了频繁、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对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影响,发现控股股东将股权出质后会加大两权分离程度,从而加深代理问题,增强控股股东谋取私利的动机,同时股权出质之后控股股东也能够获取大量融资,进而降低其侵占成本。接着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顺利实施侵占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监督不力。之后又对控股股东的侵占方式进行分析,亿阳集团主要通过占用公司资金和违规对外担保的方式获取私利,控股股东这一行为对公司、利益相关者、资本市场均产生了不利影响。最后,得出本文研究结论,并从公司和监管部门两方面,提出以下建议:应该完善公司股权结构,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会,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监管层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相关制度披露,并加强第三方审计监督力度。通过本文的研究期望能对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防范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李有,程金华[8](2020)在《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相较行政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司法权在金融规制中的作用未受到足够关注。中国借款利率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双轨"规制,在规则层面形成冲突。实证考察发现,规则冲突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对于这种规制冲突,可以从法律技术、规制架构和规制理念三方面进行解释,具体包括各级各地法院法律技术的不统一、中央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金融规制上的边界模糊和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金融规制的理念差异。未来应当更加尊重商事交易意思自治的规制理念,巩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借款利率的规制架构,并确立优先调整利息构成而非总量的法律技术。
张帆[9](2020)在《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动产动态质押引起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如今的司法实务中,由民事合同纠纷引起的民刑交叉案件,存在多名当事人分别不断的启动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使得案件久拖未决,造成难以案结事了的现状。本文是由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引发,笔者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研究,有如下三个问题引起了笔者的进一步思考。第一,基于中小企业为了与银行之间建立信贷关系,完成贷款,以满足中小企业现实的运营需求,新型融资方式应运而生,进而衍生出新型的法律问题,即:基于商品融资合同而产生新型担保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展露锋芒,这对物权法定原则提出新的挑战,引发学者们的探讨。第二,当本案借款合同基于某些原因提前到期,债务人又无力偿还时,使得债务人开始动了歪脑筋,想通过非法手段从他处获取新的资金,实现拆东墙补西墙。于是本案中债务人想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使得多名被害人的现金款额被骗,引发一系列诉讼。从而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动产动态质押下诈骗犯罪中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效力认定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第三,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是一味的沿袭“先刑后民”的意识还是根据个案的情况民、刑独立审理,实现最大化的权益保障,值得进一步的思考。由于当事人所选择启动的程序不同,可能会产生多个有效的法律文书,本文所分析探讨的案件就存在既有刑事裁判文书又有民事裁判文书的情况。当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由于表述笼统、不确定,导致在司法实务的执行阶段难以区分多名受害人所应该拥有的救济顺序以及份额,从而再一次引发出一系列的执行异议问题,在无法得到回应后,只能启动新的诉讼程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使得案件雪上加霜,进而导致众多受害人难以实现其该有的权益保护。因此,涉案财物如何处理成为本文的又一焦点问题。综上,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讨论,能使得诉讼周期已经长达五年的本案,可以最终得以解决。
苏杨[10](2020)在《论保证保险的性质厘清及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保证保险在我国一直存在立法缺失、理论混乱等严重问题,导致其制度的发展极其缓慢,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也存在极大争议。保证保险概念在我国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正式将“保证保险”名称列入法律,随后仅有效力较低的“复函”、“回复”等文件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活动及纠纷处理进行规范。2004年保证保险业务被叫停,之后重新复苏,再次期间却凸显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保证保险的性质应当系保证抑或保险,在法律的适用应当选用《担保法》、《保险法》抑或二者可交叉适用,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冲突之处应当如何适用,这些问题反应出现有的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当下的司法裁判环境。本文中笔者详细说明了“保险说”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论文的前期资料收集中发现,现有的保证保险理论及司法实践研究主要集中在保证保险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上。主要分为三种学说:“保证说”、“保险说”及“二元说”。“保证说”理论认为保证保险属于披着“保险”外壳的特殊主体担任保证人的担保,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在法律适用上当然适用《担保法》。“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虽以基础合同为设立原因,但其法律构造相对独立,应当属于独立的保险合同,故适用《保险法》。“二元说”理论认为保证保险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从而选择性适用《担保法》或《保险法》,而未被选择的法律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补充适用。现有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司法实践与理论脱节。在大量的研究材料中,由于保证保险业务开展缓慢,司法实践数量并不具有代表性,且各地的生效裁判难以收集,在研究中只能就保证保险的理论进行空洞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由能力收集裁判的研究人员,如司法裁判人员,理论分析略显不足,仅是量化分析案例中凸显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分析其得出结论的合理性。二、研究类型单一,典型案例被多次重复使用,得出的结论缺乏说服力。在笔者研究的文献材料中,过半数的研究均是研究保证保险的性质争议,让后通过一个支持自己说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支持自己的理论。但这些案例已经被多次重复使用,随着时间推进,其代表性已越来越弱,通过这些案例推导出的结论已不符合现状,结论缺乏说服力。因此,本文将通过司法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从现有司法实践中找出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对保证保险纠纷做出类型化分析,找出在实践中的难题。然后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由,是由于保证保险合同性质属于保证抑或保险的纷争以及在立法层面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与基础合同关系、与保证共存时的制度混淆及保险人追偿时的法律适用这四个方面的缺失导致。再通过理论上对保证保险性质各学说的检视,确立“保险说”应当作为我国保证保险理论基础。最后通过理论以及实践的推论在立法、司法、辅助机制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法,随机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100份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从司法实践层面去分析保证保险现行制度的不足,在司法适用中找到关于保证保险的核心分歧,通过厘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困境,找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然后通过对比等分析方法找出理论及立法层面导致保证保险现有司法困境的原因。然后运用对比分析法从理论上分析现有各学说的优劣,将保证保险制度逐渐剥离于担保制度,区别于信用保险、独立保函等,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环境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在理论上选择出适应我国现有司法现状的学说—“保险说”。最后根据前文的分析内容,从立法、司法、外部辅助机制三个方面对保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实践可能性的建议。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分析保证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制度完善。第一部分,挖掘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困境—以司法实践为分析场景。该部分将通过我国司法裁判中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化分析,统计出同案由案件的争议的核心焦点,细化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人员遇到的难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重点分析,找出在现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性质界定争议、与基础合同关系界定混乱、与保证同时存在的赔付顺序纷争及保险人赔付范围及追偿方式的分歧这四个方面。然后通过这四方面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在后文探究引发这些问题的理论及立法缺失。第二部分,剖析保证保险制度困境的缘起。该部分从理论及立法方面层层剖析造成现今司法困境的原因,从理论上总结出保证保险性质学说:“保证说”、“保险说”、“二元说”的理论基础及相互之间矛盾点的分析,然后通过对立法层面现有制度的总结,得出保证保险导源于立法层面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法律性质混乱导致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混乱导致的合同效力困境、保证保险与保证并存时的制度混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追偿的法律适用混乱的立法困境及原因。第三部分,对比三种学说的理论及制度优劣,推导出“保险说”从理论及制度上的优越性。通过细化“保证说”在法律关系构成理论基础上进行分析,对比独立保函的特征,得出的结论是采用“保证说”将导致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中基础合同债权人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关系客体将会成为债务人对基础合同债务的履行行为这一变量,在司法实践中将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停变化而造成判断依据也随之变化,从而得出该学说法律关系构成理论不明的结论。然后通过梳理对“二元说”理论基础及逻辑思路,发现该学说虽然有效避免了保证抑或保险的纷争,但将担保和保险两种具有众多冲突的法律混为一谈,在逻辑上无法成立。然后通过深层探讨“保险说”理论及制度构建,对比信用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分类,得出保证保险系独立财产险种理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同时得出依据此理论能有效提高立法效益,也能解决法律适用、合同效力等制度争议。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保证保险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建议。该部分通过前文对保证保险理论、立法、司法方面的问题分析及理论选择基础上,从立法、司法、外部辅助机制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同时着重介绍保证保险立法上对保证保险性质为保险、基础合同仅是保证保险合同订立原因、保证保险制度与保证等制度同时存在时应当独立处理的作用及意义,然后在司法上通过对建立保证保险裁判标准规则的建立及意义,提出应当在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内容进行确定,确定基础合同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定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建立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冲突解决标准。最后提出外部辅助机制优化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方面,建议建立保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利用银行及公权机关构建保险人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机制,建立专门的保证保险基金,构建双重风险保费体系。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深入剖析,厘清内部逻辑,结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以期在我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构建上献出绵薄之力,保护保证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司法材料标准,缓解诉讼压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浅析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风险防范——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涉及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其类型 |
(一)按揭贷款银行未被列为诉讼当事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二)按揭贷款银行被列为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三)按揭贷款银行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四)按揭贷款银行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二、不同类型牵涉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结果及法院审理导向 |
(一)不同类型牵涉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结果。 |
1. 案例一: |
2. 案例二: |
3. 案例三: |
4. 案例四: |
(二)牵涉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院审理导向 |
三、相关启示与建议 |
(一)提高按揭项目准入要求。 |
(二)加强按揭项目贷后跟踪与管理。 |
(三)积极介入牵涉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四)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对外担保立法现状、效力认定及担保无效责任分配 |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现状 |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
1.《九民纪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
2. 《民法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
(三)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责任分配 |
1.债权人与公司之间 |
2.债权人与公司代表之间 |
3.公司与债务人、公司代表之间 |
二、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司法认定样本分析 |
(一)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样本案例地区分布 |
(二)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样本案例呈现的样态 |
1.案例涉案金额普遍较大 |
2.案件大多涉及银行 |
3.裁判规则不统一 |
4.案件公司主体多为非上市公司 |
5.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案件分类 |
(三)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案件的三种审理思路 |
(四)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案件裁判理由梳理 |
三、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司法认定难点分析 |
(一)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司法认定缺乏统一裁判标准 |
(二)认定相对人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过于笼统 |
(三)债权人审查义务不明确 |
1.债权人是否需要对文件签章真实性进行审查 |
2.债权人是否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
3.债权人是否要审查担保数额超限 |
(四)利益考量,司法裁判的两难困境 |
四、公司对外担保无效司法认定的完善建议 |
(一)统一裁判规则 |
(二)细化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
1.相对人无瑕疵的善意 |
2.相对人有瑕疵的善意 |
3.相对人的实质恶意 |
(三)强化债权人审查义务,加强信息披露 |
(四)平衡价值冲突,强化司法裁判导向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案件索引 |
致谢 |
(5)口头协议下借名买房纠纷的解决 ——以李凤敏与刘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简介及焦点归纳 |
1.1 案情简介 |
1.2 一审审理情况 |
1.3 二审审理情况 |
1.4 再审审理情况 |
1.5 案例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案例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2.1 本案借名买房口头协议认定因素分析 |
2.1.1 认定口头协议成立的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2.1.2 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对口头协议认定的影响 |
2.1.3 借名买房成因的合理性对口头协议认定的影响 |
2.1.4 房屋出资情况对口头协议认定的影响 |
2.1.5 票据、产权证等证明文件的持有情况对口头协议认定的影响 |
2.1.6 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对口头协议认定的影响 |
2.1.7 本案中存在借名买房口头协议 |
2.2 本案借名买房口头协议的效力分析 |
2.2.1 我国法律关于口头协议效力的规定 |
2.2.2 本案借名买房口头协议是否因规避经济适用房政策而无效 |
2.2.3 本案借名买房口头协议有效 |
2.3 本案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 |
2.3.1 本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理论基础 |
2.3.2 口头协议不成立时房屋所有权归属 |
2.3.3 口头协议成立时房屋所有权归属 |
2.3.4 本案出名人应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
2.4 小结 |
第三章 案件引发的相关法律思考 |
3.1 法院处理口头协议下借名买房案件的裁判思路 |
3.1.1 以借名买房合意的存在为裁判基础 |
3.1.2 以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为裁判依据 |
3.2 完善口头协议下借名买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建议 |
3.2.1 口头协议的认定标准应统一 |
3.2.2 明确借名买房协议的债权效力 |
3.2.3 平衡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利益关系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及模式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互联网生态下的法院 |
第一节 “互联网+司法”发展概述 |
一、“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背景 |
二、“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脉络 |
三、“互联网+司法”的发展成果 |
四、互联网法院发展的现实阻碍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与相关概念关系 |
一、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关系 |
二、互联网法院与电子法院关系 |
三、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 |
第二章 互联网法院管辖现状 |
第一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例分析 |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分析 |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分析 |
三、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例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 |
一、管辖连接点难以确定 |
二、协议管辖效力不明确 |
三、法院之间管辖冲突 |
第三章 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理 |
一、管辖原则的分类 |
二、确定管辖的因素 |
第二节 涉网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特殊性 |
一、涉网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
二、重构管辖连接点的非必要性 |
第三节 涉网案件地域管辖原则的弱化 |
一、诉讼成本因素的弱化 |
二、脱离地域管辖原则的可行性 |
第四章 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构想 |
第一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 |
一、管辖案件的性质 |
二、管辖案件的类型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效力 |
一、专门法院管辖的效力 |
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效力 |
第三节 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选择 |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的现有路径 |
二、互联网法院统一管辖模式 |
第四节 互联网法院的体系构建 |
一、线上统一的诉讼平台 |
二、线下法院的体系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亿阳信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研究 |
1.3.2 关于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研究 |
1.3.3 关于股权质押与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关系的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股权质押 |
2.1.2 股权质押动机 |
2.1.3 利益侵占 |
2.1.4 利益侵占方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控制权私利理论 |
3 亿阳信通案例介绍 |
3.1 公司简介 |
3.2 控股股东利益侵占事件回顾 |
3.3 亿阳信通控股股东与股权结构 |
3.4 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状况 |
3.4.1 股权质押动机 |
3.4.2 股权质押过程 |
4 亿阳信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原因分析 |
4.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利益侵占行为的影响机制分析 |
4.1.1 股权质押加大控股股东利益侵占动机 |
4.1.2 股权质押降低控股股东利益侵占成本 |
4.2 亿阳信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实现利益侵占的原因 |
4.2.1 控股股东一股独大 |
4.2.2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
4.2.3 公司内部治理存在问题 |
4.2.4 外部监管力度不足 |
4.3 亿阳信通控股股东利益侵占的方式 |
4.3.1 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4.3.2 违规对外担保 |
5 亿阳信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后果分析 |
5.1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威胁 |
5.1.1 公司财务风险增加 |
5.1.2 公司价值下降 |
5.1.3 人才流失 |
5.2 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
5.2.1 对控股股东利益的影响 |
5.2.2 对中小股东的影响 |
5.2.3 对质权人的影响 |
5.3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6.2.1 公司层面 |
6.2.2 监管层面 |
6.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8)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导论: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的多重张力 |
二、中国借款利率的“双轨”规制:规则、演变及冲突 |
三、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 |
(一)司法适用“双轨”规则的四种可能性 |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不同选择 |
(三)地方司法实践的冲突 |
1.基于个案的考察 |
2.基于浙江、广东、四川三省的考察 |
(四)相同裁判不同理由 |
四、规制冲突的解释 |
(一)法律技术的冲突 |
(二)规制架构的冲突 |
(三)规制理念的冲突 |
五、结语:几点建议 |
(9)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动产动态质押引起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
一、案例介绍 |
(一)案例介绍 |
(二)判决结果 |
二、争议焦点 |
(一)动产动态质押的有效性 |
(二)动产动态质押下本案诈骗犯罪中所订立合同的有效性 |
(三)动产动态质押下本案涉案财物的处理 |
第二章 本案动产动态质押的法律分析 |
一、动产动态质押现存的争议 |
(一)动产动态质押与物权法定原则 |
(二)动产动态质押与物权特定性原则 |
(三)动产动态质押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二、动产动态质押中监管人的地位与责任 |
三、本案分析 |
第三章 动产动态质押下本案诈骗犯罪中所订立合同的有效性 |
一、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 |
二、诈骗犯罪中所订立合同效力的三种认定 |
(一)无效说的理论依据及优缺点 |
(二)有效说的理论依据及优缺点 |
(三)可撤销说的理论依据及优缺点 |
三、本案分析 |
(一)本案B粮油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
(二)本案吴某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
第四章 动产动态质押下本案涉案财物的处理 |
一、刑事涉案财物问题的现状 |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 |
(一)侦查阶段涉案财物的处理 |
(二)被害人涉案财物的返还程序 |
三、本案分析 |
(一)本案涉案财物相对公平的返还被害人 |
(二)在打击犯罪时应保护被害人财产权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10)论保证保险的性质厘清及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文献评述 |
0.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0.3.1 研究方法 |
0.3.2 创新之处 |
0.4 本文研究思路 |
1 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困境-以司法实践为分析场景 |
1.1 保证保险纠纷类型化分析 |
1.1.1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统计 |
1.1.2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类型 |
1.2 保证保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
1.2.1 典型案例展现的问题 |
1.2.2 法律性质界定争议 |
1.2.3 与基础合同关系的界定混乱 |
1.2.4 与保证同时存在的赔付顺序纷争 |
1.2.5 赔付范围与追偿方式的分歧 |
2 保证保险制度困境的缘起 |
2.1 源自于性质界定的理论纷争 |
2.1.1 “保证说”—保证保险系保险外壳的保证 |
2.1.2 “保险说”—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 |
2.1.3 “二元说”—保证保险需经当事人选择决定保证或保险 |
2.2 导源于立法层面的制度缺陷 |
2.2.1 法律性质混乱导致的法律适用困境 |
2.2.2 与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混乱导致的合同效力困境 |
2.2.3 保证保险与保证并存时的制度混淆 |
2.2.4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人追偿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
3 保证保险理论指引的选择 |
3.1 保证保险理论检视 |
3.1.1 “保证说”的法律关系构成不明 |
3.1.2 “二元说”的逻辑悖论 |
3.2 “保险说”的理论指引—“保险说”的理论证成 |
3.2.1 域外保证保险系独立险种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3.2.2 保证保险系独立保险的理论及制度优势 |
4 保证保险的制度完善 |
4.1 保证保险立法体系的完善 |
4.1.1 认定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系保险 |
4.1.2 释明保证保险之独立性 |
4.1.3 设立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基本判断标准 |
4.2 保证保险司法体系的优化 |
4.2.1 确定基础合同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4.2.2 制定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
4.2.3 建立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冲突解决标准 |
4.3 保证保险的外部辅助机制的优化 |
4.3.1 建立保证保险行业协会督促行业健康发展 |
4.3.2 利用银行及公权机关构建保险人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机制 |
4.3.3 建立保证保险基金平衡保险人风险 |
4.3.4 构建双重风险保费体系消除不利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本案研究案例样本清单 |
后记 |
致谢 |
四、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浅析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风险防范——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J]. 宋嵘. 福建金融, 2021(10)
- [2]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民间规则的司法实证研究[J]. 于霄. 民间法, 2021(02)
- [3]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4]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司法认定[D]. 郭亚杰.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5]口头协议下借名买房纠纷的解决 ——以李凤敏与刘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D]. 金晓晴. 河北大学, 2021(02)
- [6]互联网法院管辖困境及模式构想[D]. 李千千.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亿阳信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下利益侵占行为研究[D]. 唐欣欣.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8]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J]. 李有,程金华. 交大法学, 2020(03)
- [9]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动产动态质押引起的问题研究[D]. 张帆.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10]论保证保险的性质厘清及制度完善[D]. 苏杨.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