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2000) 第九篇 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风险防范 第三章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论文文献综述)
李美林[1](2021)在《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战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赋能证券行业,券商互联网经纪平台建设与完善,证券经纪业务进入以“互联网经纪业务”为突出代表的“后互联网”阶段。当下,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中小券商数量的连年激增,以“佣金战”为主要标志的竞争战略被各大券商视为抢夺证券经纪市场份额的不二利器,以“官网”、“官方APP”为主阵地发展互联网经纪业务,以轻资产的“C型”营业部作为线下“客服中心”的证券经纪模式日益成为券商行业发展主流模式。但是纵观国外市场“零通道”的佣金现状,以及我国证券行业“佣金率”逐渐触底、券商低佣金收益难以维持日常运营成本,互联网经纪业务走向何方、如何发展成为实践中和理论研究中关注的创新点。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是以互联网经纪业务为核心业务的一家综合性全牌照类券商,面对外部行业市场环境急剧变化,本文以其互联网经纪业务为研究核心,以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为研究对象,在介绍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运用PEST、五种竞争力分析模型,分析其机遇和威胁;围绕资源分析和能力,分析其优势和劣势。最后运用SWOT分析矩阵,全面系统梳理公司所处发展环境和自身条件,明确了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发展应选择差异化竞争战略,并提出业务竞争的战略重点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通过本文研究,不仅为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发展提供系统、可行的决策建议参考,同时也为我国证券行业其他证券公司发展互联网经纪业务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李晓轩[2](2021)在《H证券公司差异化经营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监管不断鼓励创新,为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开展带来了机会。同时,证券行业进入头部效应时代,证券公司强者恒强的地位不断巩固,对于中小证券公司而言,面临着竞争与威胁。证券行业未来竞争格局的变化迫使其尽快转型,尤其是要打破同质化的竞争局面,形成差异化经营策略。本文以H证券公司为研究对象。介绍了经营策略的相关概念,经营策略是为经营战略服务的。运用PEST、SWOT分析方法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对H证券公司进行全面分析,寻找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盈利能力下降,业务优势不突出,业务模式较为传统”等。公司外部环境存在政策方面对创新的鼓励、资产管理市场空间的扩大、市场对创新业务和多元化产品的需求,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公司内部出现了盈利能力下降、竞争优势不足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公司差异化意识不足、产品缺乏创新以及营销手段较为传统等。接下来在制定差异化经营策略的过程中通过对欧美投资银行业五种差异化模式进行了借鉴。经过综合分析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可行性的差异化经营策略。从产品差异化、服务差异化、营销手段差异化三个维度制定的经营策略。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的多元化和创新来实现差异化;在营销差异化方面进行细分市场的选择和目标市场定位,避开竞争激烈的市场,选择有区位优势和专业领域优势的市场实现差异化营销策略;在服务方面借助金融科技的发展,进行金融科技布局以及“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为了保障差异化经营策略的有效实施,采取了资金、人力资源、风险管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周汉城[3](2021)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首次规定了证券先行赔付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多层次投资者民事赔偿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走向完善的缩影,对于及时、充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有重要意义,对于压实保荐机构的证券市场“看门人”职责有重要作用。证券市场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金融市场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完善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对于培育公平的市场环境、稳定金融市场秩序都有助益。我国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起始于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2015年12月,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义务写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2019年12月,证券先行赔付制度正式写入《证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制度研究颇多,但对于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赔付标准、激励机制、资金来源与追偿等问题仍有分歧。本研究立足于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和域外先进立法经验,尝试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是绪论,阐述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研究思路及方法,并明确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第二章展开分析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基础法律关系及正当性。明确证券先行赔付是指适用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先行赔付人在行政处罚和民事判决作出之前与受偿投资者达成和解并在赔付后获得追偿权的法律制度。先行赔付人与受偿投资者就证券民事纠纷相互妥协、达成合意的行为,符合民事和解的特征,双方系和解协议关系。证券先行赔付在前置程序、周期长度、证明难度、维权成本等方面,较民事诉讼有优势,建立并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有其必要性。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助力受损投资者获得补偿、为虚假陈述行为人获得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待遇建立渠道、缓解上市公司的赔付压力、促进资本市场公平稳定发展等方面。第三章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实践现状进行梳理与评析,并对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证券法》、《内容与格式准则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先行赔付的具体规则尚付阙如。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过程体现出“实践先于立法”的特征,具有代表性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包括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本文考察立法和实践争议,提出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不明确问题,赔付标准一致性与公平性不足问题,制度启动激励不足问题,赔付资金来源单一与追偿权实现困难问题,并以此作为本文的问题导向,展开研究。第四章对比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与我国“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配套制度,得出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在运用行政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行政和解金补偿受损投资者方面具有优越性的结论,建议我国设立公平基金制度以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比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与内地的投保基金制度,得出投资者赔偿基金在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具有优越性的结论,建议内地改革投保基金制度,强化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职能。第五章立足于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对先行赔付制度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和域外先进立法经验,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制度完善建议:引入投保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以实质性标准认定受偿主体;明确赔付标准并提升赔付方案认可度,建设专用网络平台提升投资者参与度;制定配套的行业指引明确先行赔付的具体规则,制定部门规章明确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及效果;以“不完全”赔付方式鼓励多主体联合赔付,设立公平基金保障先行赔付人追偿权。在证券先行赔付制度设计中,先行赔付人主动出资补偿投资者损失,承担了巨大的追偿风险。这一制度设计的实质是立法者在权衡先行赔付人的经济利益、投资者损失填补、资本市场秩序时,做出了弱化赔付人合法权益,倾斜性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的选择。本研究正是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立场,尝试探索一条完善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路径。
蒋大兴,谢琳[4](2020)在《基于“行为—主体区分”的《证券法》制度创新——在市场自由与公共规制之间》文中认为《证券法》修订内容庞杂,但仍注目于证券市场发展中的监管与市场均衡,体现了尊重市场、强化公共规制的理念。新《证券法》基于"行为—主体区分"的逻辑,从以下方面对市场自由与公共规制进行了协调回应:对(拟)公开发行公司要求有所放宽,但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要求有所从严;对普通投资者保护有所加强,对特别投资者仍予以严格规制;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证监会仍处于规制的主导地位,法院规制薄弱,立法规制迟缓,证监会应反思行政规制全覆盖、过于关注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新《证券法》虽然在国企关系处理、投资者保护的工具论及目的论、数字经济发展的促进等方面还存在进步空间,但毋庸置疑的是,其在吸引更多证券投资者、壮大证券投资者的力量、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转型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证券法》的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刘海晖[5](2020)在《W证券公司负债能力提升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当前,证券市场比最初成立时具备更多的发展实力和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证券公司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证券行业的资源也逐步优化,为推进国民经济创造了良好经济环境,为社会生产融入更多资金。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公司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司规模不大、资金紧缺、证券经营的决策不够合理,不能够满足市场上绝大多数客户提出的融资及金融需求等。基于此,证券公司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资产结构和资金结构。整个行业资本实力不断增强,各家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规模均有不同程度的扩张,但证券行业的发展时间短,尚需更为长久的培育期来成长成熟,才能有效提升综合经营能力及在金融行业的影响力;在国内,银行间市场是各类债务型融资主体最为重要的融资场所,受制于自身资本实力,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无法发挥主力军作用;在国家“去杠杆”和证券行业“谋发展”的双重压力下,证券公司需要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狭窄,可运用的融资品种相对缺乏,短期融资工具虽相对丰富但不利于融资期限结构稳定,中长期融资渠道相对不足,融资交易对手结构不平衡,对证券业的依赖程度高,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制约行业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随着证券公司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强、创新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品种的丰富、场外交易业务的推进,公司面临的融资需求更加多样化;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不断扩充,未来公司杠杆率将逐步提高,同时随着资金消耗型业务的大力开展,需进一步提升融资能力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长远战略的实现,这对一家证券公司的负债融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论文的目的旨在提升W证券公司融资能力和负债管理水平,在满足公司业务资金需求、保障公司流动性安全、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增加杠杆提升ROE等方面有重要意义。首先,本文进行负债能力理论及文献综述阐述,包括资产管理与负债管理的内在关系分析、负债管理的途径、品种、工具、形式;然后,重点分析W证券公司负债融资业务的现状和问题,回顾证券公司负债融资业务发展历程,分析W证券公司及负债融资业务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再次总结国内外金融机构负债管理的经验及教训,分别包括国外投行负债管理工具和渠道分析与得出的经验和启示,分析国内Z证券公司负债管理工具和渠道得出经验和启示,最后找寻适合W证券公司提升负债能力的策略。研究得出W证券公司负债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金消耗类业务发展迅速,对资金需求量大、时效性高、可运用的融资渠道狭窄,负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差、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融资成本不可控、内部资金配置未实现精细化管理,负债管理欠主动、流动性监管指标对目前负债管理构成较大压力、负债资金集中程度高,对大型金融机构依赖性强等问题。最后,借鉴国外金融机构负债管理的经验及教训,提出提升W证券公司负债能力的对策,主要包括建立内部资金管理组织构架及相关制度、建立有效的负债管理体系、对外夯实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创新研究三方面。
刘浩[6](2020)在《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了我国债券市场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有哪些优化的途径。我国债券市场结构问题本文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共存的结构,和我国债券市场高度扁平化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从这两个角度分别提出对市场结构的优化建议。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的结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需要解决,包括:多头监管问题、流动性问题、定价功能可用性不足问题、套利机制残缺问题以及基础设施成本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对两个市场做比较分析。当前已有很多研究成果,但选择的角度较少,多数集中在交易机制比较方面,缺少其它影响因子的干扰评估,研究结果没有提出优化建议或者可用性不强。已有研究提出的方向,倾向于把优势从一个市场替换到另一个市场,或者寻求两个市场的统一。历史研究还存在一个问题是,两个市场创新不断推出,研究背景有所变化,原研究成果已经部分不适用。本文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最新市场环境变化,寻求更多的角度来比较两个市场。包括两种交易机制的交易效率、价格发现、波动性、流动性、交易成本等,另外又增加了从市场参与主体、境外参与者、交易量、市场整体流动性、交易品种、衍生品市场、海外发行者及对经济变量的敏感性、宏观调控的传导性等方面的比较。同时又把市场新变化作为新增的影响因素,结合进以上各对比点,分别分析。在做了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市场之间的比较基础上,又增加了银行间市场和纯场外市场的对比,以及我国债券市场和海外成熟市场的类比。各项比较总结出新的观点: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债券市场结构,是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的一个分层维度,应该保留;同时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性,需要重点建设。本文根据以上多项对比结果,及总结的观点为主导,从多个方面提出对市场结构优化建议:改革“五龙治水”的监管体系、改变流动性不足的状况、继续发展做市商制度、发展混合交易模式、大力发展电子化交易、增强市场的连通性等。我国债券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的另外一个分析角度是:市场结构高度扁平化。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提出,后来学者一直对此研究,政府也是把建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是由于融资者的多层次和投资者的多层次结构所需。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配置社会资本,追寻一个目标即效率最佳。为达到这个目标,需要融资者和投资者做到匹配。融资者角度,融资企业发展阶段、规模、行业、融资期限等各有不同,融资需求也各不相同。投资者方面,资金数额、信息处理能力、投资心理、风险偏好、承受能力、投资取向、资金期限等方面各有特性,投资需求也各有不同。所以需要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来完成匹配。债券市场属于资本市场的一部分,也有分层次的需求。已有对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包括理论的提出,包括实践过程中的各项研究,绝大部分是围绕着股权市场进行。本研究补充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债券市场部分的理论。债券市场的多层次,除了以投资者和融资者维度来区分,还有根据债券类型、发行机制、交易机制等多个维度进行分层。我国当前债券市场的结构是非常扁平化的。交易所市场,大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竞价平台交易。银行间市场,采用会员制,做市机构和其它普通投资机构在同一个市场自由询价,在同一个平台达成交易,做市商只是作为一个普通参与者,进行双边报价的义务。市场中没有D2D和D2C的区分,在这样机构预期高度一致、又无额外制度性补偿的市场中,做市商仅有义务没有盈利点,做市商积极性低,没有充分发挥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对比美国债券市场结构,已经做到相当立体和有效。根据多层次债券市场理论,结合债券特有的分层维度,不限于从交易市场分层方面,本文提出了多项优化建议,包括:允许不同市场不同规则的存在、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分层是多层次市场的一个体现、深化做市商制度、扩充交易品种分层、扩充信用分层、鼓励固定收益对客业务、发展纯场外市场、发展国际化等。本文创新性的把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市场结构问题,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做了结合研究。最后本文还总结性提出需要注意的原则,即避免运用行政标准规范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应因势利导,不做过度干预,为市场提供一个良性竞争的外部环境。
王珍[7](2020)在《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收益凭证是结构化金融产品中的一类,它拓宽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丰富了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的种类。证券公司通过发行收益凭证,可以实现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规模扩张,盘活资管计划的流动性,采用中性策略对冲融资成本的不确定性等。对投资者来说,可以满足投资各方的个性化、订制化需求,稳健的获取期望的收益。然而,这样一个好处众多,看似双赢的产品在国内,自2014年券商试点收益凭证发行以来,虽然从品种、数量来看有了较大的改善,然而规模却止步不前。H券商自2016年开始进军这项业务,2017年下半年公司开始转型,计划把这项业务作为财富管理转型的撬动支点,希望可以通过撬动这个支点,来实现华丽转身,在财富管理市场赢得一席之地。为了这项业务,H券商从国内外顶尖的投行和券商重金聘请了产品研发人员,组建了衍生品研发团队,与其在香港的金控公司合作,全员进行业务培训,大力发展这项业务。在全体员工努力拼搏了1年以后,H券商收获了收益凭证这项业务的大量份额。然而,赚了规模却不赚钱。究其原因,销售出去的产品几乎都是机构客户定制的固定收益品种,这类产品固定成本和销售成本都非常高,而面向零售客户的浮动收益或者低固定收益加浮动收益的这部分零售业务,却没有什么起色,销量较低,产品经常因为募集规模没有达到门槛而不能成立。作为营业部收益凭证的负责人,这个问题深深的困扰了我,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对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针对目前国内的现状,本文从收益凭证的特点、金融服务营销等方面入手,围绕着产品特性、外部环境、内部因素、销售过程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与研究,通过对各券商的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和投资顾问三个序列的一线销售人员和投资者的接触和访谈,分析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停滞不前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以达到优化现行的产品结构,减少投资风险,为投资者和券商寻求双方的平衡点,找到双赢的办法,希望能为H券商的收益凭证零售业务发展提供指导意见,为财富管理转型打好基础,为整个证券行业树立榜样。最后论文从监管层角度、证券公司角度和投资者角度思考,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期望投资者对该创新型的产品有较全面的认识,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情况,审慎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了解其中蕴含的风险,促进我国证券行业财富管理成功转型。
赵玲[8](2020)在《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券商业务模式转型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文[9](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汤君[10](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认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2000) 第九篇 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风险防范 第三章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2000) 第九篇 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风险防范 第三章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论文提纲范文)
(1)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理论回顾 |
1.2.1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相关概念和理论研究 |
1.2.3 主要战略分析模型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发展现状 |
2.1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概况 |
2.1.1 J证券公司简介 |
2.1.2 组织架构 |
2.1.3 人员构成 |
2.1.4 营销渠道 |
2.2 证券互联网经纪业务发展背景 |
2.2.1 互联网经纪业务已成趋势 |
2.2.2 国外互联网证券经纪业务先进模式借鉴 |
2.3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经营现状 |
2.3.1 互联网经纪平台经纪宝运营情况 |
2.3.2 业务产品情况 |
2.3.3 客户资产情况 |
2.3.4 收入状况 |
2.4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2.4.1 市场定位不合理 |
2.4.2 客户营销层次浅 |
2.4.3 产品服务无差异 |
2.4.4 人才队伍不健全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发展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法律环境分析 |
3.1.2 经济环境分析 |
3.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3.1.4 技术环境分析 |
3.2 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
3.2.1 行业内现有企业竞争分析 |
3.2.2 供应商讨价还价能力分析 |
3.2.3 购买商讨价还价能力分析 |
3.2.4 替代品替代能力分析 |
3.2.5 潜在进入者威胁分析 |
3.3 发展机遇与威胁分析 |
3.3.1 发展机遇 |
3.3.2 发展威胁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条件分析 |
4.1 资源条件分析 |
4.1.1 技术资源分析 |
4.1.2 客户资源分析 |
4.1.3 文化资源分析 |
4.2 能力条件分析 |
4.2.1 服务能力分析 |
4.2.2 营销能力分析 |
4.2.3 网点运营能力分析 |
4.3 竞争优势与劣势分析 |
4.3.1 竞争优势 |
4.3.2 竞争劣势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战略选择 |
5.1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SWOT分析 |
5.1.1 SWOT战略矩阵分析 |
5.1.2 增长型(SO)战略 |
5.1.3 扭转型(WO)战略 |
5.1.4 多种经营(ST)战略 |
5.1.5 防御型(WT)战略 |
5.2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战略 |
5.2.1 发展战略定位 |
5.2.2 竞争战略 |
5.3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战略重点 |
5.3.1 产品:依据客户细分差异化服务 |
5.3.2 渠道:重点发展线上、线下予以配合 |
5.3.3 营销:线上精准与线下综合营销服务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战略实施的保障举措 |
6.1 建设扁平化组织架构 |
6.2 搭建互联网思维人力团队 |
6.3 完善大数据营销体系建设 |
6.4 推进合规风控体系建设 |
第七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H证券公司差异化经营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本文的研究内容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差异化经营策略的内涵 |
一、差异化经营策略的含义 |
二、差异化经营策略的表现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工具 |
一、PEST分析法 |
二、SWOT分析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H证券公司经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H证券公司介绍及经营现状 |
一、H证券公司介绍 |
二、H证券公司经营现状 |
第二节 H证券公司经营存在的问题 |
一、盈利能力下降 |
二、资产管理业务优势不足 |
三、投资银行业务薄弱 |
四、业务模式传统 |
第三节 H证券公司经营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差异化认识不足 |
二、产品和业务模式缺乏创新 |
三、营销手段较传统 |
四、组织结构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H证券公司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外部环境分析 |
一、PEST宏观环境分析 |
二、微观环境分析 |
第二节 内部环境分析 |
一、经营条件分析 |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
三、企业文化分析 |
第三节 SWOT分析 |
一、优势分析 |
二、劣势分析 |
三、机会分析 |
四、威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H证券公司差异化经营策略的制定与保障措施 |
第一节 欧美投资银行差异化经营策略的经验借鉴 |
一、大型全能投行模式 |
二、中型综合投行模式 |
三、精品投行模式 |
四、网络经纪商模式 |
五、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
第二节 差异化经营策略的制定 |
一、产品差异化 |
二、营销手段差异化 |
三、服务差异化 |
四、组织结构创新化 |
第三节 保障措施 |
一、资金保障 |
二、人力资源保障 |
三、风险管理保障 |
四、信息技术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立法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域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基本概念 |
2.1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分析 |
2.2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 |
2.3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2.3.1 必要性分析 |
2.3.2 制度价值分析 |
2.3.3 制度可行性分析 |
第3章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
3.2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 |
3.2.1 万福生科案等三个典型案例 |
3.2.2 案例评析 |
3.3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问题 |
3.3.2 赔付标准问题 |
3.3.3 启动激励问题 |
3.3.4 赔付资金来源及追偿问题 |
第4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美国公平基金制度 |
4.1.1 公平基金立法 |
4.1.2 制度特征及比较 |
4.2 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
4.2.1 投资者赔偿基金立法 |
4.2.2 制度特征及比较 |
4.3 域外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第5章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赔付与受偿主体范围 |
5.1.1 引入投保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 |
5.1.2 以实质标准认定受偿主体 |
5.2 提升赔付方案一致性和公平性 |
5.2.1 明确损失计算标准提升赔付方案认可度 |
5.2.2 建设专用网络平台提升投资者参与度 |
5.3 明确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原则 |
5.3.1 制定配套的行业指引明确先行赔付的具体规则 |
5.3.2 制定部门规章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及效果 |
5.4 完善资金供给和追偿制度 |
5.4.1 以“不完全”赔付方式鼓励多主体联合赔付 |
5.4.2 设立公平基金保障先行赔付人追偿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W证券公司负债能力提升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状况 |
二、我国证券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
三、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
四、提升负债能力对于证券公司经营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论文思路、框架、方法及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 |
一、资产管理及资产结构的定义 |
二、负债管理及负债结构的定义 |
三、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的相互关系 |
四、理论基础 |
五、负债管理的途径、品种、工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研究文献 |
二、文献评述 |
第三章 W证券公司负债融资业务发展历程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行业以及负债融资业务发展历程 |
一、拆借回购 |
二、债券发行与非标融资情况 |
第二节 W证券公司发展历程及负债融资业务现状 |
一、W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
二、W证券公司负债融资业务现状 |
第三节 W证券公司负债融资业务的优势 |
第四节 W证券公司负债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
一、资金消耗类业务发展迅速,对资金需求量大、时效性高 |
二、可运用的融资渠道狭窄,负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差 |
三、资产负债期限存在错配,融资成本不可控 |
四、内部资金配置未实现精细化管理,负债管理系统电子化偏弱 |
五、流动性监管指标对目前负债管理构成较大压力 |
六、负债资金集中程度高,对大型金融机构依赖性强 |
七、创新业务高速发展,负债体系、融资策略亟需更新完善 |
第四章 国内外金融机构负债管理的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投行负债管理方法和借鉴 |
一、国外投行负债管理工具和渠道分析 |
二、国外投行负债管理经验和启示 |
第二节 国内Z证券公司负债融资管理方法和借鉴 |
一、国内Z证券公司负债融资管理工具和渠道分析 |
二、国内Z证券公司负债管理经验和启示 |
第三节 商业银行负债管理模式借鉴 |
第五章 提升W证券公司负债能力的策略探讨 |
第一节 管理策略-完善内部组织构架及相关制度 |
一、重视流动性风险与负债管理的关系 |
二、加强流动性指标管理,不断完善优化指标 |
三、设立日常负债融资管理机构 |
四、完善日常负债融资操作机制 |
五、负债融资管理的制度建设 |
第二节 经营策略-建立行之有效的负债管理体系 |
一、建立集中负债管理体系,优化负债管理系统 |
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防范期限错配问题 |
三、合理调节负债结构策略,选择合理的长、短期负债比例 |
第三节 融资策略-对外夯实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创新研究 |
一、灵活运用策略:择机主动负债,打通多渠道、多机构合作新局面 |
二、渠道拓展策略:积极开拓交易对手,丰富融资资金来源 |
三、鼓励创新策略:开展融资创新研究,开发新型融资品种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第一节 论文结论 |
第二节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6)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我国债券市场结构演变历程 |
二、对两个债券市场结构研究背景 |
三、我国债券市场扁平化问题背景 |
四、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两个债券市场问题的研究 |
二、对两个债券市场比较研究 |
三、多层次债券市场研究状况 |
四、几项重要的专题研究情况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的内容 |
二、研究的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之处 |
一、学术观点创新 |
二、研究角度创新 |
三、增加新影响因素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我国两个债券市场结构角度分析 |
第一节 两个债券交易市场简述 |
一、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二、两个市场交易机制 |
三、两个市场交易主体 |
四、两个市场交易品种 |
第二节 两个债券交易市场结构带来的问题 |
一、监管方面的问题 |
二、跨市场效率的问题 |
三、流动性方面的问题 |
四、套利机制残缺问题 |
五、定价方面的问题 |
六、基础设施成本问题 |
第三节 两个债券交易市场多维度比较分析 |
一、债券交易的交易模式及比较 |
二、其它维度的比较 |
三、两个市场的新动向 |
第四节 银行间市场更多方面比较 |
一、银行间市场和纯场外市场的比较优势 |
二、和发达海外交易市场类比 |
第三章 我国债券市场扁平化结构角度分析 |
第一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一、发展多层次资产市场的提出过程 |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含义与构成 |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和作用 |
四、国际多层次资本市场 |
五、资本市场分层维度 |
第二节 债券业务中多层次资本市场 |
一、融资需求的多层次性 |
二、投资需求的多层次性 |
三、债券产品的多层次性 |
四、发行机制的多层次性 |
五、交易机制的多层次性 |
第三节 美国分层债券市场结构和我国扁平债券市场结构现状 |
一、美国分层次的债券市场 |
二、我国扁平化的债券市场 |
第四章 我国债券市场结构问题解决途径 |
第一节 两个角度得到债券市场结构问题的总结 |
第二节 优化银行间交易所两个市场结构 |
一、改变流动性不足的状况 |
二、继续发展做市商制度 |
三、发展混合交易模式 |
四、着力于发展电子化交易 |
五、增强市场间的连通性 |
六、改变“五龙治水”的监管体系 |
第三节 多维度分层解决市场扁平结构问题 |
一、允许多层市场规则的存在 |
二、已存在的两个市场分层 |
三、做市商制度的深化 |
四、扩充按品种分层 |
五、完善信用评级分层 |
六、扩展衍生品市场层次 |
七、鼓励固定收益对客交易业务 |
八、继续发展其它市场层次 |
九、国际化和多层次 |
第四节 解决债券市场结构问题时的注意事项 |
第五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的局限性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的内容 |
二、研究的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收益凭证的概念界定 |
一、收益凭证的概念与特点 |
二、收益凭证的种类 |
(一)、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
(二)、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 |
第二节 收益凭证的相关文献综述 |
一、国外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金融零售业务的相关理论 |
一、金融零售业务的概念 |
二、目标营销战略(STP) |
三、4CS理论 |
第三章 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的现状、问题与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行业和H券商的现状 |
一、收益凭证行业的现状 |
二、H券商的现状 |
第二节 H券商收益凭证业务面临的问题 |
一、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面临的问题归纳 |
二、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面临的问题的具体表现 |
第三节 收益凭证零售业务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外部因素(机会和威胁)分析 |
二、内部因素分析 |
三、影响H券商收益凭证业务发展的因素归纳 |
第四章 国内外收益凭证零售业务发展经验的借鉴 |
第一节 加强基础衍生品市场建设,打牢收益凭证市场发展基础 |
一、国外市场的发展经验借鉴 |
二、国内市场发展经验借鉴 |
三、小结 |
第二节 立足细分领域,细化产品定位 |
一、国外经验借鉴 |
二、国内经验借鉴 |
三、小结 |
第三节 以收益凭证为契机,促进盈利方式和业务模式创新 |
一、国外经验借鉴 |
二、国内经验借鉴 |
三、小结 |
第五章 优化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的对策 |
第一节 打造品牌形象,融入品牌文化 |
一、打造子品牌,融入品牌文化 |
二、重视品牌的沟通和传播 |
三、品牌文化融入产品设计 |
第二节 深度细分市场,提供订制化服务 |
一、深度细分市场,精准定位目标人群 |
二、提供订制化服务,客户参与产品设计 |
第三节 转变经营理念,提升服务水平 |
一、转变经营理念,立足公司层面 |
二、从细节入手,提升服务水平 |
三、壮大营销人员队伍,提升智能化水平 |
第四节 主动承担责任,投资者教育先行 |
一、担起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
二、扎实推动,功在当下,利在未来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结论 |
第二节 H券商及证券行业收益凭证零售业务未来可研究方向 |
一、智能投顾时代发展前景分析 |
二、未来收益凭证零售行业的变化趋势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2000) 第九篇 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风险防范 第三章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论文参考文献)
- [1]J证券内蒙古分公司互联网经纪业务竞争战略研究[D]. 李美林.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H证券公司差异化经营策略研究[D]. 李晓轩.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研究[D]. 周汉城.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4]基于“行为—主体区分”的《证券法》制度创新——在市场自由与公共规制之间[J]. 蒋大兴,谢琳. 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 2020(02)
- [5]W证券公司负债能力提升策略研究[D]. 刘海晖.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6]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结构优化问题研究[D]. 刘浩.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7]H券商收益凭证零售业务优化研究[D]. 王珍.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8]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券商业务模式转型策略研究[D]. 赵玲. 东南大学, 2020
- [9]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10]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