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条“市政路”的合法性危机(论文文献综述)
杨艳文[1](2019)在《社会组织与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研究——一项基于上海市T街道的个案研究》文中指出在社会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新时期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等一系列宏大叙事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以"小政府、大社会"为初衷的社区建设持续推进,其突出的表现便是在街道办事处机构外围,发展了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一些基于国内不同地区社会组织产生、发展和运行的经验研究表明,在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治理转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线性因果联系,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就能促进社会治理转型的论断过于简单和理想化。本研究通过描述上海市T街道市政工作中的物业管理,民政工作中的社区建设以及基层党建领域引进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个案,分析了各个项目产生的基层治理背景,以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社会组织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其他基层自治群团组织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关系。通过建立起基于条块关系、街居关系和基层党建三个维度的基层治理实践制度分析框架,初步考察了社会组织介入基层社区治理对于T街道治理模式的实质作用和潜在影响。
白旭亮[2](2017)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PPP模式研究 ——以呼和浩特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市政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内容,为城市正常运行提供了基础条件。因其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政府投资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又因其建设投资金额巨大、周期长等特点,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共同存在着财政负担过重,资金供给渠道、融资来源不稳定,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低等问题。呼和浩特市作为西部民族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在近些年通过对城市建设的大力投入,城市空间得到了大幅拓展,城市面貌得到了整体提升,当然也面临着巨大的财政资金缺口,急需解决的就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这一难题。PPP模式作为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一种投融资管理模式,凭借其公私合作可以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达到互利共赢的特点被各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尽管PPP在助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着诸多益处,但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市场机制不成熟、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大量的资金缺口只能通过政策性贷款等传统的融资方式来解决;地方片面强调融资方式和手段,忽视融资风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等原因,使得PPP模式难以发挥出理想的效果。本文通过探究呼和浩特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的应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比分析国内外其他PPP项目的成功经验,总结了促进呼和浩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良性发展的对策,探讨政府机构、企业等组织在参与建设过程中分别应充当什么角色、采取什么策略等等,从而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双方的投资风险,形成政企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杨艳文[3](2015)在《社会组织与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研究 ——一项基于上海市T街道的个案研究》文中提出过去10多年间,随着国家宏观治国理念和政治语境的转换,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开始从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上来。在社会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新时期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等一系列宏大叙述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以“小政府、大社会”为初衷的社区建设持续推进。在上海,围绕着社区建设,以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城市基层管理者在社会治理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变革、社区自治与共治等领域开展了层出不穷的创新实践。其突出的表现便是在街道办事处机构外围,发展起了数量庞大的所谓“社会组织”。在街道办事处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进社区自治建设等各种治理创新实践中,这些组织以各种途径和身份,参与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当中。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曾经一度被政府和学界寄予了“社会自主性发育的载体”、“政府治道变革的催化剂”、“民主和自治的发动机”等诸多美好的愿景。大量的研究认为,随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将通过各种项目参与到基层社会的治理实践当中,这将打破传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的单一主导地位,从而增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密切合作,一个多主体参与的新型基层治理格局将呼之欲出。然而,一些基于国内不同地区社会组织产生、发展和运行的经验研究不断表明,在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治理转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线性因果联系,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就能促进社会治理转型的论断未免过于简单和理想化。首先,好些经验研究表明:在中国社会,作为既有治理结构的主导者,政府能够控制和形塑社会组织生长和发育的制度环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约束社会组织朝着政府的预期发展,社会组织的运作表现出“外形化”和“形同质异”等特征。其次,另有一些经验研究显示:即便在中国政府建构的这套“分类控制”体制下,社会组织的行为取向也表现出多样化特征,从而对政府的治理行为甚至治理方式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上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在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动态演进的过程,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治理行为和模式之间的关系异常复杂,远远超出了之前许多研究的简单推理和想象。尽管既有的一大批相关研究都揭示了社会组织发展所带来的政府治理形式的多样性特征,但是,过去的研究对于社会组织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之间的许多中间环节和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还缺乏较为清晰和系统的分析框架。作为上海市培育和引进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标杆,T街道引进社会组织后,其基层治理模式究竟发生了何种意义的变化?本研究在实地调研T街道发展和引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基础上,运用组织研究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建立起基于条块关系、街居关系和基层党建三个维度的基层治理实践制度分析框架,系统考察了社会组织对于T街道治理模式的实质影响。研究表明:从街居制到社区制将是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远远超出了之前许多研究的简单推理和想象。以W社、Z中心和X社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是既往街居制在多元复杂性日益彰显的基层社会中继续运转的制度补丁,充当了街居制这台统治机器的维修工。T街道通过购买服务,将各种治理任务发包给社会组织,一方面使得这些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条块矛盾,改善了街居关系,丰富和拓展了基层党建,完善了基层治理形式,强化了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治理中的核心枢纽地位;另一方面,这些社会组织在项目的落地执行过程中,通过合作动员,给街居制上的各种齿轮——居委会、业委会、社区群团组织——抹上了润滑剂,减少了其在基层社区运转中的摩擦力,并为其增添了运转的能量,大大提升了既有街居制治理结构在基层社会的动员能力和认同合法性。然而,这一切都是在不挑战既有街居制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对治理危机所作出的策略性反应,且奠基于巨大的治理成本之上。
佟德元[4](2012)在《转型、博弈与政治空间诉求:1928-1933年奉系地方政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北洋各大派系中,唯有奉系横跨北洋和国民党两个时期。因此将以体制转型为时代背景的张学良时期的奉系地方政权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本文中,笔者以大量档案史料为基础,进行实证,并辅以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力求从隐没在故纸堆中的一个个历史碎片中去探寻和还原前人所未曾发现的一些历史面相。在东北易帜前后,企图控制东北的主要有三股政治力量。除了实际控制东北的奉系外,还有试图控制东北的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和已经在东北拥有巨大权益的以日苏两国为代表的外国势力。因此在易帜后的东北,实际形成了“国民党、国民政府——奉系——日、苏”这样一个中央与地方、中国与外国的三方关系。在这个三方关系框架下,笔者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张学良时期奉系地方政权的运作机制及与东北地方政府的关系。皇姑屯事件后奉系建立了一个以张学良为核心的标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而实际上行“以军代政”、“以军管政”的东北保安政权。易帜后,东北政委会成立,奉系地方政权虽然经历了体制转型,但实际实行的仍是军人专政。而且东北政委会对东北地方政府的控制仍沿用着张作霖时期既有的传统手段,其统治基础并没有松动的迹象。可见奉系仍旧残留着诸多旧军阀的传统与因子,而这种传承的根深蒂固的特性又势必将使国民党的党治体制难于顺利地在东北建立起来。二是奉系地方政权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关系。易帜后的奉系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在统一的前提下,维持着“分治合作”的格局。在行政上,即除了形式上的统一外,东北及中原大战后成为奉系地盘的冀察平津等省市仍为奉系实际控制着。在党务上,国奉双方在党权上进行了争夺,使得国民党在东北出现“官党”和“秘党”的双重面相。与此同时,奉系也积极调整与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关系,如尽量按照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对东北进行改革,以完成去北洋化。三是奉系地方政权的外交权问题及其对日苏外交政策与影响。与东北内政问题始终交织着国民党和日苏等外国势力两方面因素一样,东北外交问题也同样存在国民党、奉系、日苏三方双边关系的矛盾交织。国民政府虽然在为统一外交权而努力,但奉系地方政权始终拥有实际外交权。由于受到国民政府的掣肘,以及在对日和对苏外交问题上所面临的情况不同,使得奉系在是否与何时使用实际外交权的问题上出现摇摆和失误,导致对外关系处理不当,并最终导致奉系苦心经营多年的东北完全丧失,而奉系也开始走向末路。四是“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影响。政治分会制度和政务委员会制度均发端于国民党北伐期间,而以东北易帜为契机,政治分会制度被赋予新的生命,与原政务委员会制度融合,形成新的政务委员会制度。至此,“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形成。在北洋时代向国民党时代转变过程中,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中,这一地方政治制度对于国民党稳定地方实力派,建立国民党的正统地位,实现统一和应付华北危局均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发现面对时代转变和体制转型,面对国民党、国民政府以及日苏对东北的不同利益要求,奉系及其地方政权有着强烈的生存空间和政治空间的双重诉求,并在这种要求与诉求的较量与博弈中,奉系及其地方政权不断演变、蜕变,直至走向解体和消亡;而面对国家统一与整合的时代要求,国民党则将政务委员会这一临时性、过渡性的制度最终升格为正式性、常设性的制度,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始终维持着统一的局面。
孟玮[5](2011)在《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工程代建制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作为公私合作的一种新尝试,公共工程代建制改变了政府与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角色和作用,既给行政法学提出了新课题,更因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挑战亟待行政法给予回应与支持。本文试图从行政法视角研究这类新的公私合作方式,梳理出公共工程代建制在实践中面临的行政法问题,通过构建理论分析的框架,考察实际运行的状况,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以及法治化方案,为改革实践提供公法上的指引。本论文共分五部分。导论,主要是介绍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兴起和动因、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研究的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等。公共工程代建制的产生源自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问题突出,为克服传统体制中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过多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实施的弊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在公共工程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私人机构的作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兴起有现实需求,也得到了规范的认可。第一章,公共工程代建制与面临的行政法问题。公共工程代建制是在全球民营化大背景下,在中国体制转轨和公共工程供给市场化的变革中生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私合作模式。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公共工程项目中,公共工程代建制主要有企业单位代建与事业单位代建两种模式,而企业单位代建模式是文章讨论的主要对象。公共工程代建制由试点到推行,遇到的行政法问题包括:法律规范缺失、代建权的权力来源不清、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模糊、代建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确、代建实施程序不规范、代建政府监管不到位以及代建的争议解决机制不畅通。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私合作行政行为所面临的典型性问题,以此为导向,为论文的展开提供清晰的研究脉络。第二章,公共工程代建制的理论基础。从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看,公共工程代建制推动了行政任务完成方式的变迁和公共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对公共工程领域公私合作的路径选择、手段选择和救济机制选择造成了深刻影响。在公私合作的路径选择上,行政委托是私人参与程度最深、应用范围最广的类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降低行政权力行使成本的考虑,公共工程代建制选择行政委托的方式,无论在委托的法定依据、委托范围,还是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方面都具备合法性基础。在公私合作的手段选择上,公共工程代建制以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作为国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首选工具。其中,代建合同将市场经济的契约理念融入公共行政,成为制度实施的核心手段,其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宗旨、兼顾实现私人利益,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兼顾特权享有的特征,展现了行政契约的鲜明特性。代建奖励将国家的政策目标寓于积极的利益引导之中,使行政相对人实现权利、追求利益的过程与行政目标的实现相一致,达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在公私合作的救济机制选择上,公共工程代建合同争议主体的多元化和争议内容的多元化,使得任何单一的救济手段难以奏效,对救济方式的整合以及审查规则的整合是应对争议的必然选择。第三章,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公共工程代建制创设了行政机关、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的多边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表现形式和内部关系上显示出了鲜明的公私融合特征。代建制法律关系的平衡是通过代建合同来实现的。为了保证代建制所追求的行政目标的实现,应坚持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是行政契约公益优先的要求,也是法律从实现公共管理目标角度施加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责任,但主导性权力的行使要符合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代建合同的争议格局同样是一个多元化组合,与当下争议解决机制的不统一不协调,构成了救济途径的复杂与混乱的现状。考察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程序,对代建项目选择程序、代建人选择程序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对公共工程代建制实施以来的绩效进行了评估和论证。第四章,规范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路径分析。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完善之道在于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路径,沿着立法规范、合同规范、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完善的具体方向明确改良的方案。论文提出了从国家层面制定公共工程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总体设想、立法结构和内容,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与公共工程代建项目选择的关系,确立了公共工程代建合同的规制原则、合同规制框架、合同的程序规范与控制以及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从比较法层面,分析了有关国家政府投资监管体制的总体构架和管理模式,在研究借鉴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公共工程代建制监管体制的设计问题,提出了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强化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等设想。
李明超[6](2011)在《公用事业特许风险防范的行政法研究》文中指出政府授予某一私人组织直接向公众出售其产品或服务权利的特许经营制度已成为各国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重要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试行公用事业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践表明,这种公私合作方式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扩大公用事业规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特许经营制度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阻碍了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目前陷入困境的背景下,着力分析特许风险的成因及其法律防范自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能够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清除各种现实障碍,而且还能为特许经营立法的完善和政府监管体系的健全提供支持。文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按照现代风险社会理论有关风险双重来源的认知模式和现代行政法上行政过程论的基本理念,结合我国实践中已经发生的诸多特许经营典型个案,探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过程中各类人造风险的具体情形,全面了解特许经营风险的来源。其次,通过对我国二十多年来特许经营改革实践的全面回顾,梳理不同历史时期中央、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的变迁,重点归纳特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政策和制度风险。最后,按照各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所普遍遵循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寻求特许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的设计。通过引入国际通行的公私合作制法律体系评价标准和政府规制的基本原理,改造我国目前的特许经营法律框架、政府监管体系、公众参与及特许契约等制度安排,有效规避特许经营风险的发生,在兼顾公用事业运营者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公共福祉的提升。
冉瑞燕[7](2005)在《论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文中提出证据与法律程序的密切关系表明: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将会变得毫无意义。作为一个法律程序整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行政程序同样也是在证据的作用下发挥着它应有的功能。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现状和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方旭红[8](2005)在《集聚·分化·整合:1927-1937年苏州城市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27—1937年,苏州出现了初步兴起的城市化潮流,人口较快增加,由1927年的26万余人增加到1935年底的约39万人,人口结构趋于复杂化,家庭规模趋小,人口“异质性”增强,职业分化相当细密,职业结构趋于复杂;人口性别比偏高;人口素质有所提高,妇女受教育机会增多;宗教信仰较为多样。 苏州这一时期初步兴起的城市化潮流,主要是由这些因素综合作用所致:首先,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现代转变,手工业更趋分化,机器工业有所发展,商贸金融业、特别是金融业较为发达并开始现代转变,具有苏南、乃至东南区域除上海之外的次金融中心功能,现代旅游业逐渐兴起,旅游经济初现端倪;其次,中国、江苏省、以及苏州这一时期现代交通、通讯网络初步形成,轮船航运业继续有所发展,全国、江苏省以及苏州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建设方兴未艾,铁路设施不断改进、通行里程增加、车速增快、服务改善,航空运输初步兴起,并且各种交通工具之间的联运也开始形成;电话、电报、邮政事业日形发达,长途电话网开始建设,国际电报收发也日渐实施;最后,农村面临日益严峻的“破产”形势,农民离村进城趋向日渐明显。 在初步兴起的城市化潮流推动下,同时,在现代城市功能观念及城市规划思想开始在中国出现的形势下,苏州制定了其历史上第一个较为完备的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社会各界也开始探讨苏州城市功能的新定位,设想把苏州建成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旅游城市,并一定程度地把这一设想贯穿在城市建设实践中:“城市空间”有所拓展更新,现代城市公共设施初步奠基;现代城市生活方式开始演化、生成,居民工资收入、消费水平分化;衣、食、住、行、以及公共医疗卫生等设施有所进步,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现代教育理念初步确立,大众传媒有所发展,休闲娱乐方式多样化、大众化,健康美、自然美得到提倡,婚姻家庭观念开始转变、婚姻自由成为潮流、一夫一妻制初步确立,女权意识渐次兴起、妇女地位有所提高,性教育兴起、性观念趋于开放,科学观念得到普及,“公民”意识、权利思想日渐兴起,现代商业精神和“崇洋慕新”风气开始形成,社会精神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随着初步兴起的城市化潮流的出现,在多种因素作用下,苏州的城市问题也日益凸显,失业、贫困、犯罪、烟毒、卖淫、自杀、离婚、价值失范、环境与公共卫生状况恶劣、瘟疫肆虐…苏州各界也为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定程度地避免了城市问题的更大规模恶化,但却无法消除这些问题产生的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其成效又是有限的。 1927—1937年,苏州城市管理模式也进一步现代变革。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是这一时期苏州地方政府组织模式理论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分职化、科层化,集体决策、部门实施,是这一时期苏州城市管理模式的基本趋向;积极吸纳、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注意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施管理,是这一时期苏州城市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
冉瑞燕[9](2004)在《论公共行政中的证据规则》文中指出证据是公共行政的事实根据 ,证据规则是公共行政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离开了证据规则 ,公共行政就会成为野蛮行政。公共行政中的证据规则根本不同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过总结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公共行政的证据规则 ,分析了现行规则的缺失与不足 ,提出了完善公共行政证据规则的一些具体措施
黄海华[10](2003)在《行政计划理论初探》文中提出行政计划行为是一类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计划行为具有自由裁量性、政策性、变动性、磋商性、流动性等特点,行政计划行为一方面具有极大的形成空间,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始终处于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紧张关系之中。行政计划的特点决定了对行政计划进行实体法上的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主要是通过程序法来规制。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计划内容过于庞杂,不利于进行理论探讨,本文将行政计划限定于“一定土地与空间利用”的计划。 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将几组易混淆概念区分开;第二部分为“行政计划基本论”,重在对行政计划的内涵进行界定,并揭示行政计划特殊性所在;第三部分是“行政计划程序论”,介绍行政计划的制定程序,并区分了专案式行政计划与通盘式行政计划的不同的计划确定程序;第四部分为“行政计划救济论”,对行政计划决定行为,程序违反行为及行政计划成立后所生的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初步的介绍;第五部分通过对近来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几个典型事例的评析,得出我国的相关实践正处在自发的状态,急需行政计划理论来指导的初步结论。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及实证分析的方法。
二、一条“市政路”的合法性危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条“市政路”的合法性危机(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组织与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研究——一项基于上海市T街道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街—居组织架构下基层治理面临困境 |
(一)沙漏型组织内核与“脱缰”行为 |
(二)社会需求复杂性带来的治理风险 |
(三)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研究 |
1. 国内研究 |
2. 国外研究 |
二、社会组织参与T街道治理的实践与图景 |
(一)T街道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实践 |
1. 合法性鉴定 |
2. 资源分类配置 |
3. 认知引导 |
(二)社会组织参与T街道治理的局部图景 |
1. 市政部门的组织:W社 |
2. 社区建设领域的组织———Z中心 |
3. 基层党建领域的组织———X社 |
三、社会组织在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中的绩效分析 |
(一)社会组织对街-居制组织结构的潜在影响 |
1.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与条块问题的缓解 |
2.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与街居关系复杂化 |
3.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与基层党建的延伸 |
(二)社会组织与街居制治理结构的完善及运转动能的强化 |
(三)社会组织与街居制合法性的增强及动员能力的提升 |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PPP模式研究 ——以呼和浩特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概述 |
2. 国内研究概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之处 |
(五) 论文结构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 |
1. 城市基础设施 |
2. 项目融资模式 |
3. PPP模式 |
4. 特许权经营 |
(二) 理论基础 |
1. 公共物品供给理论 |
2. 物有所值论 |
3 、城市经营理论 |
二、呼和浩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应用现状及问题 |
(一) 呼和浩特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PPP模式应用情况 |
1. 呼和浩特地铁项目 |
2. 城市管廊建设 |
3. 呼和浩特新机场项目 |
(二) 呼和浩特市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
1. 缺乏针对PPP模式的顶层立法,法规体系不完整 |
2. 政府与企业目标不一致,国企民企待遇不相同 |
3. 缺乏对PPP模式的准确认识 |
4. 政府的诚信缺失问题 |
(三)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我国PPP立法受诸多因素制约 |
2. 无限政府观念仍未转变 |
3. 相关因素导致政府诚信缺失 |
三、国内外PPP建设项目经验的借鉴 |
(一) 安徽省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 |
1. 项目概况 |
2. 项目投融资结构和合同结构 |
3. 项目条款设计 |
4. 成功经验总结 |
(二) 白音察干高速公路项目 |
1. 项目背景 |
2. 投融资结构与运营结构 |
3. 风险分担方式 |
4. 经验总结 |
(三) 英法海峡隧道工程 |
1. 英法海峡隧道工程概况及发展历程 |
2. 资金和合同结构 |
3. 英法海峡隧道遭遇的风险 |
4. 英法海峡隧道的风险分担 |
(四) 对比分析 |
四、促进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良性发展的对策 |
(一) 加强政府部门自身建设 |
1. 加强法制建设 |
2. 进一步建立健全PPP制度体系 |
3. 创新合作方式,建立免责机制 |
4. 勇于承担责任和风险,建立权责对等机制 |
5. 正确认识政府角色,杜绝越权干预情况发生 |
6. 注重政府诚信,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
(二) 提升社会资本自身实力 |
(三) 扩展金融机构参与渠道 |
(四) 调动其他参与者积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社会组织与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研究 ——一项基于上海市T街道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问题提出与研究综述 |
1.1 研究问题及其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综述 |
1.2.1 结构性视角下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治理影响 |
1.2.2 行动性视角下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其治理影响 |
1.2.3 分析与评论 |
1.3 国内外研究启示 |
1.3.1 笼统、含糊和应然层面的判断 |
1.3.2 两种发展观视野下NGOS在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想象 |
1.3.3 国外学者对社会组织与治理影响研究的启示 |
第二章 研究设计与内容框架 |
2.1 理论视角:基于城市社会基层治理实践的制度分析 |
2.2 分析思路与概念说明 |
2.2.1 条块关系 |
2.2.2 街居关系 |
2.2.3 基层党建 |
2.3 内容框架 |
2.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2.4.1 本研究的田野调查经过 |
2.4.2 资料搜集的具体方法 |
2.4.3 个案选择与关键人物介绍 |
第三章 引进社会组织之前的治理结构及其特征 |
3.1“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
3.1.1 理顺条块关系:以块为主,融条于块 |
3.1.2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党建引领,全域覆盖 |
3.1.3 完善自治组织建设:“三驾马车”与“四级网络” |
3.2 街居制治理的基本特征 |
3.2.1 条块关系——运动式治理 |
3.2.2 政社关系——党建联合治理 |
3.2.3 街居关系——行政化管理 |
3.3 新时期街居制所面临的主要治理困境 |
3.3.1 治理的组织结构:沙漏型组织内核与“脱缰”行为 |
3.3.2 治理的社会环境:需求复杂性带来的治理风险 |
第四章T街道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实践 |
4.1 T街道引进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政策环境与现实需求 |
4.1.1 发展社会组织作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形式 |
4.1.2 近年来上海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方针的转变 |
4.1.3 基层街道对发展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 |
4.2 T街道引进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实践 |
4.2.1 引进和发展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
4.2.2 引进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具体措施 |
4.3 T街道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 |
4.3.1 合法性鉴定 |
4.3.2 资源分类配置 |
4.3.3 认知引导 |
第五章 社会组织参与T街道治理的局部图景 |
5.1 市政工作领域的组织——W社 |
5.1.1 W社的组建过程及其运行概况 |
5.1.2 W社在社区治理中的具体表现 |
5.1.3 小结 |
5.2 社区建设领域的组织——Z中心 |
5.2.1 Z中心组建过程及其运行概况 |
5.2.2 Z中心在基层治理中的具体表现 |
5.2.3 小结 |
5.3 基层党建领域的组织——X社 |
5.3.1 X社成立的背景及其运行概况 |
5.3.2 X社在基层治理中的具体表现 |
5.3.3 小结 |
第六章 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分析 |
6.1 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管理层的反馈 |
6.1.1 市政部门:社会组织作为事务性工作的助手 |
6.1.2 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作为自治建设的指导家 |
6.1.3 党政部门: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动员和资源整合的纽带 |
6.2 社会组织对基层治理的潜在影响:本研究的分析 |
6.2.1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与条块问题的缓解 |
6.2.2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与街居关系复杂化 |
6.2.3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与基层党建的延伸 |
6.3 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成本:与居委会的比较 |
第七章 总结和延伸: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绩效及其局限 |
7.1 社会组织与街居制合法性的增强和动员能力的提升 |
7.2 社会组织与街居制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运转动能的强化 |
7.3 社会组织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转型的局限 |
7.4 本研究的不足与后续研究 |
参考文献 |
1、英文参考文献 |
2、中文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4)转型、博弈与政治空间诉求:1928-1933年奉系地方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及相关说明 |
四、资料来源、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缘起:历史传承与制度融合 |
一、张作霖时期奉系地方政权的演变及对北京政府的控制 |
二、政治分会制度——易帜后奉系地方政权的制度来源 |
三、结语 |
第二章 嬗变:从北洋旧政权到国民党新政权 |
一、皇姑屯事件后奉系地方政权的重建 |
二、国奉双方易帜谈判——以东北政治分会为中心 |
三、东北政务委员会的成立——北洋旧制向国民党新制的转变 |
四、结语 |
第三章 蛰伏:奉系地方政权的架构与国、奉权力博弈 |
一、东北政务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运作机制考察 |
二、东北政务委员会与东北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定位与动态平衡 |
四、结语 |
第四章 扩张:再次入主华北与民国政治版图变动 |
一、中原大战与奉系的抉择 |
二、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膨胀 |
三、盛极而衰: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终结 |
四、结语 |
第五章 “官党”与“秘党”:党权之争与奉系国民党化 |
一、奉系对国民党东北党务公开化的因应 |
二、奉系的国民党化 |
三、国民党“秘党务”的受挫 |
四、结语 |
第六章 内政与经济:奉系地方政权延续因素考察 |
一、从被动到主导:奉系对东北地方政治制度的重塑 |
二、奉系对东北经济资源的保护 |
三、结语 |
第七章 外交:奉系地方政权蜕变因素考察 |
一、外交权的虚与实——以中东路事件前后交涉为例 |
二、奉系对日外交的演变与九一八事变 |
三、结语 |
第八章 走向解体:华北政权的流变与东北军的“国军化” |
一、蜕变的开始:九一八事变后奉系根基的丧失 |
二、奉系地方政权的残存:北平政务委员会的成立 |
三、奉系的解体:华北政权的去奉系化与东北军的“国军化” |
四、结语 |
结论 |
一、军阀政治与党派政治的隔阂——以东北政务委员会合法性危机的应对为视角 |
二、“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及其作用 |
附表:民国时期东北各县历任长官职官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5)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公共工程代建制与面临的行政法问题 |
第一节 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发展背景 |
一、公共工程的概念 |
二、公共工程供给的方式 |
三、市场化与民营化:公共工程供给方式的改革趋向 |
第二节 公共工程代建制研究的基本范畴 |
一、公共工程代建制的内涵 |
二、公共工程代建模式的分类 |
三、公私合作的概念 |
第三节 公共工程代建制中的行政法问题 |
一、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规范缺失 |
二、公共工程代建权来源不清 |
三、公共工程代建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确 |
四、公共工程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模糊 |
五、公共工程代建程序不规范 |
六、公共工程代建的政府监管不到位 |
七、公共工程代建的争议解决机制不畅通 |
第二章 公共工程代建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下的公共工程代建制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公私合作 |
二、公共工程代建制公私合作的路径选择:行政委托 |
三、公共工程代建制公私合作的手段选择: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
四、公共工程代建制公私合作的救济机制选择:多元化救济途径 |
第二节 行政委托理论 |
一、行政权与其配置方式 |
二、行政委托的范围和界限 |
三、公共工程代建制行政委托的合法性 |
第三节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
一、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之一:公共工程代建合同 |
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之二:公共工程代建奖励 |
第四节 多元化救济途径 |
一、司法救济途径 |
二、司法外救济途径 |
三、救济机制的整合趋势 |
第三章 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不同委托模式下各主体法律关系研究 |
一、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性质 |
二、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结构和特点 |
三、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节 公共工程代建合同的法律分析 |
一、现行三类公共工程代建合同在中国的实践 |
二、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力分析 |
三、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利分析 |
四、公共工程代建合同纠纷解决的现状分析 |
第三节 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程序和运行效果分析 |
一、公共工程代建项目选择程序 |
二、公共工程代建单位选择程序 |
三、公共工程代建制运行效果 |
第四章 规范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公共工程代建制法律规范的构建 |
一、立法的思路 |
二、立法结构和内容 |
第二节 公共工程代建合同的规范 |
一、公共工程代建合同规制原则 |
二、公共工程代建合同规制框架 |
三、对公共工程代建合同的程序规范与控制 |
四、公共工程代建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 |
第三节 我国公共工程代建制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完善 |
一、国外公共工程监管经验借鉴 |
二、我国公共工程代建制监管机构的完善 |
三、我国公共工程代建制监管机制的完善 |
余论:对公私合作的行政法回应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用事业特许风险防范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风险源 |
(一) 授予期的风险源 |
(二) 建设期的风险源 |
(三) 经营期的风险源 |
(四) 移交期的风险源 |
(五) 小结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风险的内容 |
(一)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政策性风险 |
(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制度性风险 |
四、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制度构建 |
(一) 公用事业特许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
(二) 风险规制的前置性问题——监管机构的设置 |
(三) 公用事业特许风险防范的具体制度设计 |
五、结语:通过完善立法化解公用事业特许风险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论行政程序证据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行政程序中的现行证据规则 |
1.调查取证采取职权主义。 |
2.取证方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
3.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取证方式与时限。 |
4.实行证据保全。 |
5.明确举证责任。 |
6.明确证明标准和证据种类。 |
二、我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缺失 |
1.“非法证据”的问题。 |
2.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
第一,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举证问题。 |
第二, 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举证问题。 |
第三, 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拥有特殊证据。 |
第四, 免证事实是否应当存在及其范围。 |
3.证据证明标准。 |
三、对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几点建议 |
1.进一步重视证据在行政程序中的作用与地位。 |
2.要加强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立法工作。 |
3.明确证据规则的立法基本原则。 |
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 增强证据意识。 |
(8)集聚·分化·整合:1927-1937年苏州城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集聚·分化·整合:城市化图景中的聚居形态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概念厘清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六、资料简述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人口集聚与人口结构: 苏州城市化的计量分析 |
第一节 人口集聚:城市化的量标 |
第二节 人口结构:人口积聚形式的量化分析 |
一、家庭结构 |
二、职业结构 |
三、性别、年龄、教育、宗教信仰结构 |
第二章 苏州城市化动因探析 |
第一节 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现代转变 |
一、苏州城市化的历史基础 |
二、传统手工业日趋分化 |
三、现代机器工业有所发展 |
四、商贸金融业现代转换 |
五、旅游业渐次兴起,旅游经济初现端倪 |
第二节 现代交通通讯网络初步形成 |
一、现代交通网络初步架构 |
二、现代通讯网络初步形成 |
第三节 农村“破产”的“推力” |
一、农村“破产”的形势 |
二、农民离村城居的趋向 |
第三章 功能转换与城市空间的拓展和更新 |
第一节 现代城市功能观念和城市规划思想的兴起 |
一、勃兴一时的城市功能观念和城市规划思想 |
二、1927年苏州市政筹备处的城市规划 |
第二节 功能转换:建设旅游城市的设想与实践 |
一、苏州市政府建设“住宅都会”的施政原则 |
二、吴县各界建设旅游城市的设想与实践 |
三、寻求城市功能转换的意义 |
第三节 城市空间的拓展与更新 |
一、筑路修桥疏浚河道:“城市空间”的拓展与更新 |
二、消防照明自来水:现代城市公共设施初步奠基 |
第四章 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演化生成 |
第一节 工资与消费: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 |
第二节 公共医疗卫生设施: 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物质考察之一 |
第三节 衣食住行: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物质考察之二 |
一、衣着的时尚化 |
二、出行方式的多样化、高效率化 |
三、饮食、居住的“摩登化” |
第四节 教育及大众传媒: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精神考察之一 |
一、现代教育原则的确立 |
二、社会教育勃兴一时 |
三、大众传媒的发展与改进 |
第五节 休闲娱乐: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精神考察之二 |
一、体育运动日益普及 |
二、看电影、逛公园、短途旅游成为时尚 |
三、读书、看报、听音乐演为新的休闲方式 |
第六节 社会心理与思想观念:现代城市生活方式的精神考察之三 |
一、公共卫生意识和健康观念得到加强 |
二、崇尚自然、健康的审美观开始形成 |
三、妇女运动方方兴未艾、女权意识渐次兴起、妇女地位有所提高 |
四、性教育兴起、性观念趋于开放 |
五、婚姻家庭观念逐渐转变 |
六、科学意识、“公民”观念、现代商业精神、“崇洋慕新”风气日渐形成 |
第五章 越轨与失范: 城市问题日益凸显 |
第一节 苏州城市问题的主要表现 |
一、苏州城市问题中的“物理性病理问题” |
二、苏州城市问题中的“社会性病理问题” |
第二节 城市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各方应对措施 |
一、苏州城市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
二、解决城市问题的努力与顿挫 |
第六章 城市管理模式的现代演进 |
第一节 苏州市时期的城市管理模式 |
一、市的法律地位与苏州市的组织结构 |
二、城市管理的分职化、制度化 |
第二节 吴县县城时期的城市管理模式 |
一、县的法律地位与组织结构 |
二、作为吴县县城的苏州城市管理模式 |
第七章 余论 |
一、苏州城市化的成就与意义 |
二、苏州城市化的不足及原因 |
三、苏州城市化的历史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公共行政中的证据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立法中有关公共行政的证据规则 |
(一) 调查取证采取职权主义 |
(二) 取证方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
(三) 取证方式与时限法定 |
(四) 必要时的证据保全 |
(五) 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
(六) 证明标准和证据种类 |
二、现行公共行政证据规则的缺失分析 |
(一) “非法证据”的问题 |
(二) 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
(三) 证据证明标准问题 |
三、完善公共行政证据规则的几点建议 |
(一) 进一步重视证据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与地位 |
(二) 加强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立法工作 |
(三) 明确证据规则的立法基本原则 |
(四)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 增强证据意识 |
(10)行政计划理论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 导论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几个基本问题的基本交代 |
(一) 名称的确定--行政计划与行政规划之辨 |
(二) 计划之争--对计划手段利弊的认识 |
(三) 行政计划与计划经济之计划的区别 |
第二部分 行政计划基本论 |
一、 行政计划概念的界定 |
二、 行政计划的特征、分类 |
(一) 行政计划的行为特征 |
(二) 行政计划的基本分类 |
三、 对我国行政计划理论之初步反思 |
(一) 我国行政的发展现状需要行政计划 |
(二) 从行政计划的功能看行政计划的必要 |
(三) 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
第三部分 行政计划程序论 |
一、 程序、行政程序及行政程序法 |
二、 加强行政计划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
三、 行政计划程序控制的模式 |
(一) 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明确规定计划确定程序 |
(二) 在单行行政法律中,对行政计划进行程序规定 |
四、 通盘式行政计划的最低程序标准 |
五、 专案式行政计划的确定程序 |
第四部分 行政计划救济论 |
一、 行政救济之界定 |
二、 对行政计划决定行为之司法救济 |
(一) 对确定计划之裁决行为的性质认定 |
(二) 对通盘式行政计划之确定行为的性质认定 |
(三) 对行政计划变更行为的性质认定 |
三、 对违反行政计划程序之司法救济 |
四、 对行政计划行为成立后所生权利之司法救济 |
第五部分 代结语:行政计划理论的本土化思考 |
一、 在重大的公共设施建设中引进行政计划手段 |
二、 在具体的计划或规划中应该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三、 对通盘式行政计划之变更行为的法律救济 |
四、 如何在行政计划制定中使公民参与制度化 |
五、 提高行政计划科学性的可靠路径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一条“市政路”的合法性危机(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组织与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研究——一项基于上海市T街道的个案研究[J]. 杨艳文. 政治人类学评论, 2019(01)
-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PPP模式研究 ——以呼和浩特市为例[D]. 白旭亮. 内蒙古大学, 2017(01)
- [3]社会组织与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研究 ——一项基于上海市T街道的个案研究[D]. 杨艳文. 上海大学, 2015(04)
- [4]转型、博弈与政治空间诉求:1928-1933年奉系地方政权研究[D]. 佟德元. 南京大学, 2012(06)
- [5]公共工程代建制的行政法研究[D]. 孟玮.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6]公用事业特许风险防范的行政法研究[D]. 李明超. 苏州大学, 2011(06)
- [7]论行政程序证据规则[J]. 冉瑞燕.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2)
- [8]集聚·分化·整合:1927-1937年苏州城市化研究[D]. 方旭红. 苏州大学, 2005(05)
- [9]论公共行政中的证据规则[J]. 冉瑞燕. 河北法学, 2004(09)
- [10]行政计划理论初探[D]. 黄海华. 苏州大学, 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