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指导及其法制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胡佳丽[1](2018)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因应 ——以浙江省温州地区法院的实证分析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和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党政中心工作的强势推进,由此引发的行政案件大量涌现,基层政府依法行政面临严峻考验。此类案件具有群体性、“拉锯式”等特点,仅仅通过法院判决方式难以实质化解行政纠纷。随着“合作国家”、“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等现代行政理念的兴起,国家公共权力正在向着社会方向迅速转移,而强制性的政府力量却逐渐得到了控制和减少,(1)非权力行政方式(2)占比日渐加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也从利益冲突、对抗、互不信任发展到利益一致、服务合作、相互信任,“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理论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公权力理论已由原先的国家公权力至上向带有协调、合作精神的公权力转变。(3)因此,为适应新形势,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和有限调解原则。(4)但法律制度的原则性、抽象性使得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仍处于立法不足的现状,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行政纠纷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诉讼调解机制,运用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越来越受各界重视。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立法才刚刚起步,但在其他国家(地区)行政诉讼领域早已蓬勃发展,且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相关立法构架及适用研究早已步入成熟阶段。本文拟以温州地区法院行政诉讼调解实践为研究样本,参考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通过借鉴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与我国具体情况相融合,运用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思路,通过对文本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评析,找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因应,逐一提出完善的进路。全文从调解程序、范围、合法性、效力等各个层次探究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首先,通过司法实践论证现行法律对调解范围划分标准不合理及调解范围过于保守等问题并分析成因,建议有限拓宽调解适用范围和明确不适用调解的范围来解决当前困境。其次,重点研究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架构和运作规则。分析协调撤诉未纳入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规范缺失及调解力量不足等问题,借鉴温州地区法院关于“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运作模式,引导协调撤诉与调解双轨制向调解单轨制转型;制定详尽的调解程序,拟定行政诉讼调解程序流程图;利用智能化调解沟通平台、特约调解员制度以及行政机关决策授权和豁免机制,更深层次地完善了行政诉讼调解配套机制,增添了其保障作用。第三,立足于行政诉讼调解过程缺乏合法性审查及协调撤诉案件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剖析其成因,以自愿、合法、公益性等原则为指导、让合法性审查贯穿于调解全过程,解决合法性审查的困境。最后,从监督机制缺失、调解协议缺乏救济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设置行政诉讼调解多方监督考核机制、完善调解协议的瑕疵救济制度,引入司法确认制度,以解决调解协议效力保障的困境。笔者认为,类似“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模式在浙江温州地区法院试点已初有成效,可在此基础上向全国范围推广,以期更加完善地运行和建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胡佳辰[2](2018)在《吉林省行政诉讼调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争议各方就诉讼标的物的之一或者全部相互妥协和让步而达成一致,并经法院审查确认后终结行政诉讼的程序或活动。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吉林省作为首批司法改革试点之一,在行政诉讼调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作为我国法制建设上的创新之举,新法的推行是一次拥有重大意义的探索,但有探索就可能会存在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行政诉讼调解方面的相关研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农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调解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其他司法改革试点城市进行横向比较研究,提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从适用的原则、对象、范围及程序设立四个方面遇到的困境。经过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制度经验,阐述对吉林省行政诉讼调解的反思与回应。
徐博文[3](2018)在《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管理方法日益完善,管理模式更加成熟,但无论我们如何智慧敏捷地前行,却依然难以避免遇到新的矛盾、新的问题,现代文明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普遍存在正是马克思主义科学哲学提出的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时代印证。社会冲突理论普遍认为,之所以存在社会冲突和利益纠纷,其本质上是不同信仰、价值观、追求目标对于所处区域的权益好处、上等地位和资源配置的争夺,这种斗争是整个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摩擦。这种争议不同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矛盾,争议的源头在于社会的管控和调整,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社会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行政机关,所以如何处理好行政争议,妥善化解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的保证,也关系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同样被给予重托。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习惯运用传统且熟练的审判裁决方式,应对内容常规、结构单一的行政争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到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近年来“民告官”案件数量显着增加,且出现了“种类多、形式新、执行难”等特点。在这样关键的历史时期,就需要人民法院转化诉讼观念、改变工作方法,以新的思维应对新的问题。人民法院运用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是拓宽公民权利救济途径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有效方式。本文以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为切入点,客观描述并加以分析我国当前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对以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阐明重要的学理价值论证和实践操作优势,并参考国外有代表性的历史经验,指出协调方式中的重难点,强调协调方式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建议,通过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运行秩序,推动社会整体朝向更加良好的方向循环发展。
王振扬[4](2017)在《行政补偿诉讼中调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将“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以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到受案范围之中,从诉讼法意义上明确了补偿争议的司法救济渠道。长期以来,受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观点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中禁止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随着现代行政理念的变化,在行政过程中“合作行政”、“服务行政”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协商”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实践中越来越普遍。行政补偿争议通常与人们的直接经济利益挂钩,涉及人员众多,案件处理的难度大,稍有不慎容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囿于1990年《行政诉讼法》中禁止调解的规定,法院无法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基于现实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导下,各地法院开展了“协调和解”机制的探索,这种“隐形的调解”缺乏诉讼法上的依据,直接导致行政诉讼撤诉率居高不下,不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正是基于现代行政法理念的变化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2015年《行政诉讼法》开创性地规定了行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补偿诉讼中虽然有调解的现实需求,但从司法实践的现状看,以“调解书”方式结案的行政补偿数量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信息和资源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行政相对人易在行政机关的压迫下形成非自愿的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对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中立性产生质疑,认为其与行政机关更为“亲近”,不排除法官与行政机关合谋,以“调解”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补偿诉讼中运用调解解决纠纷不仅需要考虑自愿、合法原则,还需要考虑调解的模式、调解的程序以及对调解瑕疵的救济。通过完善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保障双方当事人在更为平等的环境下解决补偿争议。
胡淑敏[5](2016)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规则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行政诉讼体系下,构建行政诉讼调解的具体规则,应当对规则构建的必要性和意义、规则构建中相关概念的厘定、以及具体规则的构建进行详细的论述。构建具体规则的必要性包含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内容。理论上来说,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强调的是不得放弃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其作为妥协交易的筹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对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改变或者重做等实体权限,并不因为进入诉讼程序而丧失;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和重新定义,行政法理论向合意行政转变,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观念加深,都成为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中,行政案件的种类和数量的增加、现有的协调和解机制的无根性、新诉讼法对于调解制度的新规定,都需要建立调解制度的具体规则以规范调解行为。对于调解相关的制度应当作出具体辨析。包括:1、与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区别。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宗旨和任务的区别,同时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循序渐进的要求,应当区别于民事诉讼对行政诉讼调解规则进行细化,不应当对民事诉讼概括适用。2、对于行政复议而言,行政诉讼调解也进行了衔接,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也相对放开。3、切断了撤诉和协调和解之间的联系,明确了撤诉和调解的选择适用。在行政诉讼调解规则构建中,应当着重强调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和审查标准。1、对于自由裁量权不应当做宽泛的理解,将自由裁量权界定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作为的方式、幅度、时间等。对“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以及轻微的合理性瑕疵可以进行调解,而对其他的违法行为,即使存在事实上的裁量也不能纳入调解的范畴。2、在具体规则构建中,基于成本和实践考量选用调审合一的模式,并且由于行政权特殊性,在调解中,加强了对于调解申请准入和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着重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有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将调解的范围确定为(一)滥用职权。(二)明显不当。(三)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四)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来说,依旧以禁止为原则,因此,笔者根据理论和现有法条中的蛛丝马迹,应当抱着谨慎的态度进行规则的设定。在调解规则适用或者调解行为适用的初期,规则还处于自我完善和不断纠错的过程中,因此,仍需要实践的不断积累和理论的不断完善。
林小梅[6](2015)在《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对于我国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湿地保护现状整体上不容乐观。深究其因,湿地保护相关立法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湿地保护及管理的有效性。当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湿地保护的全国性立法,有关湿地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亦具有分散性和局限性,无法发挥立法对湿地保护及管理行为的指引及监督作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我国湿地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据此,本文深入分析现有立法的局限性,尝试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法律的之间存在的联结点作为突破口,通过借鉴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探索其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相结合的具体制度路径,以期对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乃至相关立法进行完善。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的界定出发,结合我国湿地保护的现状,对我国湿地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介绍并分析美、英、韩三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并结合我国湿地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语外,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的内涵及理论基础。通过界定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的概念及特征,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基础的深入剖析,强调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中整体性保护理念及管理主体多元化理念对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并分析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传统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同,突出湿地保护立法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归纳并分析了我国现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前后两阶段的湿地保护立法情况,对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面临法律规范化的困境、现行法过分倚重行政强制机制,难以克服其局限性、市场调整方法不成熟、社会调整机制欠缺制度保障。第三章主要介绍国外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英、美、韩三国湿地保护先进法律制度的归纳和分析,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笔者认为可充分借鉴以下经验:其一,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即树立“保护为主、利用为辅”的指导思想;其二,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手段,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参与湿地保护管理的积极性;其三,要重视并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调整手段,实现湿地保护的可持续性。第四章主要是完善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化,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融合,主要依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的指导,从政府职能、市场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三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之建议。
许瑾[7](2015)在《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提高产品质量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也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开展相关经济治理活动、市场主体进行相关市场活动的出发点。我国几十年来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在加快经济发展的时期,特别注意需要避免忽视产品质量工作、不重视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单纯以数量扩张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具体就化妆品质量而言,就目前来说,化妆品产品质量低、化妆品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推动化妆品产业发展从数量效益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实现对化妆品产品质量问题的有效治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治议题。本文拟就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有所裨益。本文首先对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概述,对化妆品以及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接着,考察了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运行现状,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监管的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着力提出了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再次,从美国、欧盟、日本三个最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入手,对先进国家和地区化妆品质量监管方面的法制经验进行了介绍,探讨其对中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最后,在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将公共治理理论引入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从目前的监管改革来看,化解中国化妆品质量监管的困局,绝不仅仅只是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的问题。本文认为,要走出监管困局,政府需要完善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及其实施方式,发展监管能力;通过伸出监管之手,强化监管之手和约束监管之手,促进政府监管能力的构建,完善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制体系。本文正是基于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脉络梳理,回答了概念界定、域外借鉴及建议启示三方面问题。然而,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需要进行理论方面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则需要依靠实践部门的探索尝试和不断创新。由此,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开创一条适合国情的正确道路。
张凡[8](2015)在《跨域治理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江河湖泊众多,且多数流经地域较广。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攀升,导致流域生态系统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流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单元,各要素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但长期以来由行政分割的流域管理体制,使得流域面临种种治理困境,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问题也愈发突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实现流域资源合理配置、利益共享的有效手段,已经在我国部分流域得以建立。但是不同的指导理论和不同的视角,会形成不同内容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而在流域实践中发挥不同的治理效用。我国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主要是立足于科层型、市场型和网络型三种不同的理论基础,形成了三种类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亦暴露出不少问题。随着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逐步深入,现行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因此,寻求新的理论与探析视角、探索新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完善流域治理的有效途径。本文的研究将科层型、市场型和网络型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与辽河流域、金华江流域和新安江流域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分析了三种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与弊端。通过对跨域治理理论的解读和所得启示,得出了本文的主要结论:跨域治理作为解决跨域公共问题的针对性理论,可以运用于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其崭新的视角与理论基础,将有效解决目前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基于对已有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跨域治理视角下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新思路:即在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行动基础的前提下,培育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利益共同体,进而建立整体性视角下的流域规划、跨流域电子信息平台,以及跨流域生态补偿的沟通协商机制。
于奇[9](2014)在《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政府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因此,如何更加合理的简政放权,控制政府手里的权力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当下,政府改变自己先前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客观情况变更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如何面对未变更之前相对人对旧有的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此种信任而采取的行动给相对人因信赖先前行政行为却遭受不可预见的不利损害后果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行政机关可能出于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便尽快的达到目的,但是法律又应当照顾到受潜在威胁的相对人的信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合法的变更行政行为,其变更行为的界限又当如何界定。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出现正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体现的是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容忍行政行为变更之间一个大致公平的权衡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法上的信赖保护概念与英国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大体相当,但是两者适用的范围与内涵不完全一样,但都存在着信赖保护的观念,两者之间并不是简单替代关系,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本文中,我们研究合法预期并不是要简单的替换信赖保护,而是尽可能的弥补我国信赖保护的不足,把合法预期的有益制度纳入到信赖保护之中。本文将分四部分对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鉴于合法预期理论在我国的学界研究的不够深入,但对起源于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较多,因此第一节里简单介绍德国的信赖保护的起源后,进而对在英国、欧盟法上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合法预期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我国吸纳合法预期的有益制度给予有益的借鉴;在研究域外法关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界相关研究,第二节将简要的提出合法预期的内涵;在第三节里,本文探讨了为什么要保护合法预期的几点理由,包括基于信赖保护的要求,基于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测性以及公平对待的要求,基于良好行政的要求,基于经济效率的要求;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初步地给出合法预期保护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论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关制度在我国引进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辨析清楚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后进一步探讨合法预期和信赖保护的关系,同时指出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不足之处,分析我国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关理论的优越性;然后从合法预期的语义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进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都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章节。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在这一部分,我们论述的是在我国信赖保护中所缺失的程序保护,首先提出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产生的两种情景,随后从合法预期对立法过程、行政变更裁量过程和司法审查过程中的程序制约能力来探讨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在我国的落实与改造,最后提出了重新解构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的是合法预期的实体性保护。为了更好的契合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本部分研究了合法预期中存在的存续保护和补偿(赔偿)保护两种保护方式,也就是完整实体保护和损害补偿保护。在内容上,也是先提出合法预期实体保护的情景;随后重点从完整实体保护条款、过渡条款和损害补偿条款三种不同实体保护的方式论述合法预期的实体性保护在我国的落实与改造。
冯兴桃[10](2013)在《关于“永亮五金厂行政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文中指出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的伤残事实是否符合工伤而作出确认的行为,主要是工伤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确认的一种行为。工伤认定制度在整个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旨在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平衡公平和效率两种机制。然而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仍需不断完善。鉴于工伤认定制度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只有不断的完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才能为制定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从完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现行工伤认定制度在认定期限、认定程序、认定机构、工伤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工伤认定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从而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整体发展添砖加瓦。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案例的介绍,从案例中归纳出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从问题出发,结合案例对工伤认定制度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根据归纳出的问题,从工伤的概念、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对案件中刘某的具体情况的分析,对工伤认定的作用、一般原则、认定标准、救济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层面的分析和研究。进而明确工伤认定制度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三部分主要是总结性的对我国工伤认定制度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讨论了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因素,进而对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可行化建议。使得工伤认定制度能切实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保障立法的真正目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系统的逐步完善。
二、行政指导及其法制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指导及其法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因应 ——以浙江省温州地区法院的实证分析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 |
一、文本规定和地方实践 |
(一)立法演变及规范解读 |
(二)温州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 |
二、行政诉讼调解范围的问题 |
(一)调解范围划分标准不合理 |
(二)调解范围过于保守 |
三、完善行政诉讼调解范围的进路 |
(一)有限拓宽可调解适用范围 |
(二)明确不适用调解的范围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
一、理论基础和地方实践 |
(一)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基础 |
(二)温州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 |
二、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问题 |
(一)协调撤诉未纳入调解程序 |
(二)行政诉讼调解程序规范缺失 |
(三)调解力量不足、主动性不够 |
三、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进路 |
(一)引导协调撤诉与调解双轨制向调解单轨制转型 |
(二)细化调解程序 |
(三)健全行政诉讼调解的配套保障机制 |
第三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性审查 |
一、文本规定和地方实践 |
(一)文本规定的解读 |
(二)温州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 |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性审查困境 |
(一)调解过程缺乏合法性审查 |
(二)协调撤诉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 |
三、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合法性审查的进路 |
(一)以自愿、合法、公益性等原则为指导 |
(二)合法性审查应贯穿于调解全过程 |
第四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 |
一、文本规定和地方实践 |
(一)文本规定的解读 |
(二)温州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 |
二、行政诉讼调解效力的问题 |
(一)调解协议缺乏监督机制 |
(二)调解协议缺乏瑕疵救济制度 |
三、完善行政诉讼调解效力的进路 |
(一)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多方监督考核机制 |
(二)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的瑕疵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2)吉林省行政诉讼调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一般理论 |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界定 |
(二)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三)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范围 |
(四)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依托 |
二、吉林省行政诉讼调解案例之实证分析 |
(一)吉林省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调解案件现状梳理 |
(二)与其他首批司法改革试点省市数据横向比较分析 |
三、吉林省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困境分析 |
(一)行政诉讼调解适用原则效率低 |
(二)行政诉讼调解适用对象有限 |
(三)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狭窄 |
(四)行政诉讼调解程序不规范 |
四、吉林省行政诉讼调解的反思与回应 |
(一)遵循适度原则 |
(二)建立原告反悔权制度 |
(三)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程序 |
(四)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英文摘要 |
后记 |
(3)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提出背景 |
第一节 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现状 |
第二节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提出过程 |
第二章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要求 |
第二节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内在优势 |
第三节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域外行政争议协调解决的现状和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国家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简述 |
第二节 域外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模式的启迪 |
第四章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要求 |
第一节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原则 |
第二节 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
第三节 完善相关协调制度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补偿诉讼中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行政补偿诉讼调解概述 |
一、行政补偿与行政补偿救济 |
(一)行政补偿 |
(二)行政补偿救济 |
(三)行政补偿争议救济方式的变迁 |
二、调解与行政诉讼调解 |
(一)调解的概念与类型 |
(二)行政诉讼调解 |
(三)行政诉讼调解与行政审判的关系 |
三、行政补偿诉讼中运用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解决补偿争议中“合理性”问题 |
(二)缓解因补偿程序的缺失带来的不利后果 |
(三)调解制度自身存在优势 |
第二章 行政补偿诉讼中运用调解制度的前期探索与现状 |
一、法院探索“协调和解” |
(一)“协调和解”产生的原因 |
(二)“协调和解”发展的过程 |
(三)“协调和解”产生的效果 |
二、“协调和解”存在的问题 |
(一)制度定位存在偏差 |
(二)“协调和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三、行政补偿诉讼调解的现状及问题 |
(一)实践现状:以“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少 |
(二)现存问题:调解的具体规则不完善 |
第三章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
一、对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原则的思考 |
(一)对自愿原则的再认识 |
(二)对合法原则的再认识 |
(三)以“有限调解”为特有原则 |
二、对行政补偿诉讼调解模式的思考 |
(一)“调审合一”模式下诉调对接相对便捷 |
(二)“调审分离”模式下更能体现程序正义 |
(三) 行政补偿诉讼中调解模式的选择 |
三、完善行政补偿诉讼调解程序的思考 |
(一)调解的启动 |
(二)调解的过程 |
(三)调解的终结 |
四、对调解瑕疵与救济的思考 |
(一)调解的瑕疵 |
(二)对调解瑕疵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规则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与问题 |
三、论文的结构和方法 |
第一章 构建行政诉讼调解规则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理论基础的发展催动制度规则的完善 |
一、“公权力不可处分性”的理论障碍排除 |
二、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 |
三、现代行政法理念的进步以及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实践的现实需求 |
一、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的状况的变迁 |
二、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带来的规则构建的需求 |
三、原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与协调和解实践的矛盾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调解规则构建相关问题探讨 |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有关调解规定的适用分析 |
一、新《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 |
二、调解规则应区别于民事诉讼进行细化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的比较与衔接 |
一、行政诉讼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现有规定的比较 |
二、行政诉讼调解与行政复议调解的衔接 |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调解与原告撤诉的联系与区别 |
一、行政诉讼中有关撤诉制度的规定 |
二、行政诉讼调解与和解、撤诉的关系辨析 |
三、撤诉和调解的区别适用 |
第三章 行政诉讼调解的具体规则构建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调解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一、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调解模式的选择 |
一、调审合一的模式 |
二、调审分离的模式 |
三、我国调解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调解的具体程序构造 |
一、调解的启动 |
二、调解阶段的程序 |
三、调解的终结 |
第四节 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及瑕疵救济 |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 |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瑕疵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
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 生态系统生态学理论 |
(二) 生态哲学 |
(三) 系统论 |
(四) 公平正义理论 |
三、基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湿地保护理念更新 |
第二章 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
(一) 加入《湿地公约》前我国有关湿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
(二) 加入《湿地公约》后我国有关湿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
(一)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化的困境 |
(二) 现行法倚重行政强制机制,难以克服其局限性 |
(三) 市场调整机制失灵 |
(四) 社会调整机制欠缺制度保障 |
第三章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外国法借鉴 |
一、美国湿地保护主要法律制度 |
(一) 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 |
(二) 湿地补偿制度 |
二、英国湿地保护主要法律制度 |
(一) 自然保护区制度 |
(二) 公共购买制度 |
(三) 湿地管理协议制度 |
三、韩国湿地保护主要法律制度 |
(一) 湿地政策与湿地法律同步发展 |
(二) 多样化的公众参与 |
(三) 发展生态旅游 |
四、国外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 保护为主,利用为辅 |
(二) 以市场手段实现湿地管理的目标 |
(三) 重视公众参与 |
第四章 完善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规范转化 |
(一) 立法宗旨和目的 |
(二) 明确个人权利和责任 |
(三) 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机构设置 |
(四) 湿地调查、监测、评价 |
(五) 湿地生态功能区划 |
(六) 法律责任追究和争议处理 |
二、注重行政指导机制的运用 |
三、运用经济激励法律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一) 积极发展湿地环保产业 |
(二) 构建湿地补偿制度 |
四、完善湿地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调整机制作用 |
(一) 赋予公众湿地保护“参与权”,实现参与“法制化” |
(二) 加强湿地信息公开,确保公众及时参与 |
(三) 制定科学的代表遴选机制与参与规则 |
(四) 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确保公众参与 |
(五) 构建湿地协议保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7)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概述 |
(二)问题的引出 |
一、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化妆品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化妆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模式 |
(三)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作用 |
二、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
(一)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制发展概况 |
(二)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成因 |
三、域外化妆品质量监管的法制经验及其启示 |
(一)美国化妆品质量监管的法制经验 |
(二)欧盟化妆品质量监管的法制经验 |
(三)日本化妆品质量监管的法制经验 |
(四)域外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制经验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将公共治理理念融入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
(二)健全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
(三)优化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中的组织体系 |
(四)完善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跨域治理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跨域治理与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分析 |
2.1 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概念 |
2.1.1 生态补偿 |
2.1.2 生态补偿机制 |
2.2 流域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产权交易理论 |
2.3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方式 |
2.3.1 传统改革主义的观点 |
2.3.2 公共选择理论 |
2.4 跨域治理理论及其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启示 |
2.4.1 跨域治理的内涵 |
2.4.2 跨域治理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启示 |
第3章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模式分析 |
3.1 科层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辽河流域为例 |
3.1.1 辽河流域基本情况 |
3.1.2 层级节制的流域管理机构和权力体系 |
3.1.3 法制化的流域治理规则与管理制度 |
3.1.4 专业化的人员队伍和严格的绩效考核 |
3.2 市场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金华江流域为例 |
3.2.1 金华江流域基本情况 |
3.2.2 建立水权市场,开展水权交易 |
3.2.3 建立市场协商价格与纠纷解决机制 |
3.2.4 建立市场导向下的“造血”式补偿 |
3.3 网络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新安江流域为例 |
3.3.1 新安江流域基本情况 |
3.3.2 构建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合作制度 |
3.3.3 建立用于保障集体行动的协调机制 |
3.3.4 健全维护流域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 |
第4章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科层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1 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关系不明确 |
4.1.2 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不到位 |
4.1.3 流域生态补偿的专业技术力量缺乏 |
4.1.4 流域生态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 |
4.2 市场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流域水权交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
4.2.2 市场型流域生态补偿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
4.2.3 政府在市场型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性过强 |
4.3 网络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
4.3.1 政府角色的定位困难 |
4.3.2 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不强 |
4.3.3 责任归属的认定困难 |
第5章 跨域治理视角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新思路 |
5.1 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行动基础 |
5.1.1 培养流域生态补偿的价值理性 |
5.1.2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 |
5.2 培育流域生态补偿的多元化利益共同体 |
5.2.1 构建流域政府间联盟 |
5.2.2 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理念 |
5.2.3 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和公信力 |
5.2.4 引导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
5.3 跨域治理视角下流域生态补偿的实现路径 |
5.3.1 整体性视角下的流域规划 |
5.3.2 跨流域电子信息平台的建设 |
5.3.3 跨流域生态补偿的沟通协商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件 |
(9)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合法预期概念的提出与研究进展 |
一、 德国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二、 英国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 欧盟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第二节 合法预期的内涵 |
第三节 合法预期保护之构成要件 |
第二章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进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围绕合法预期产生的利益辨析 |
一、 行政法上的预期利益和信赖利益 |
二、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进的理由 |
一、 基于语义的需求 |
二、 基于实践的需求 |
第三章 合法预期的程序保护 |
第一节 程序保护产生的情境 |
一、 基于程序产生的合法预期的程序保护的情境 |
二、 基于实体产生的合法预期的程序保护的情境 |
第二节 程序保护方式对我国的启示及其问题 |
一、 体现在立法过程中的合法预期程序制约能力 |
二、 体现在行政变更裁量过程中的合法预期程序制约能力 |
三、 体现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的合法预期程序制约能力 |
四、 重新解构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
第四章 合法预期的实体保护 |
第一节 合法预期实体保护适用情景 |
第二节 合法预期的实体保护方式及其保护程度的选择 |
一、 完整实体保护条款 |
二、 过渡条款 |
三、 损害补偿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关于“永亮五金厂行政纠纷案”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永亮五金厂行政纠纷”案例介绍 |
1.1 案件介绍 |
1.2 案件争议问题 |
第二章 对“永亮五金厂行政纠纷”案的具体法律分析 |
2.1 对本案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的具体分析 |
2.1.1 刘某构成工伤之判定 |
2.1.2 刘某构成工伤之法定要件 |
2.2 对本案工伤认定阶段的具体分析 |
2.2.1 对工伤认定过程和作用的分析 |
2.2.2 对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则分析 |
2.2.3 对进行工伤认定的标准分析 |
2.2.4 对工伤认定救济程序的分析 |
第三章 对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法律思考 |
3.1 法律方面存在制度性困局 |
3.1.1 工伤救济程序繁琐 |
3.1.2 法律对有关单位不协助的责任不合理 |
3.1.3 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缺乏合理性 |
3.1.4 工伤认定机构缺乏 |
3.2 关于完善工伤认定救济程序的几点建议 |
3.2.1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要具体化 |
3.2.2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
3.2.3 法院在工伤认定中应享有最终认定权 |
3.2.4 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行政指导及其法制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因应 ——以浙江省温州地区法院的实证分析为视角[D]. 胡佳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2]吉林省行政诉讼调解研究[D]. 胡佳辰. 长春理工大学, 2018(04)
- [3]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研究[D]. 徐博文. 甘肃政法学院, 2018(11)
- [4]行政补偿诉讼中调解制度研究[D]. 王振扬. 南京工业大学, 2017(06)
- [5]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规则构建[D]. 胡淑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6]论我国湿地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D]. 林小梅. 福州大学, 2015(07)
- [7]我国化妆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许瑾.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8]跨域治理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张凡. 山东大学, 2015(02)
- [9]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之研究[D]. 于奇. 中国海洋大学, 2014(02)
- [10]关于“永亮五金厂行政纠纷案”的案例分析[D]. 冯兴桃. 兰州大学,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