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经济内涵辨析与公有经济民营化(论文文献综述)
杨玲莉[1](2022)在《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城市公交民营化的改革困境研究——以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为例》文中提出伴随着世界各国公共事业改革的兴起,民营化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事业改革战略。然而纵观我国公共事业的改革历程,城市公交的民营化改革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困境,公众对于城市公交民营化的未来发展模式的探讨也一直是社会热点。因此,从理论的角度总结并分析城市公交民营化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困境,结合我国国情确定公交民营化改革的方向,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城市公交民营化改革的政策措施是我国亟须完成的任务。文章将综合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以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为例,剖析城市公交民营化改革的动因与历程,并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具体分析长沙市公交民营化中遭遇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政策措施,以期更好地推进公交民营化改革,实现政府、民营企业与乘客多赢。
李尚[2](2021)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经济增速明显放缓,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外部环境上,逆全球化思潮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以及新冠疫情的冲击,进一步要求我国经济必须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推动国有企业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应对发展环境变化等问题上发挥作用,是国有企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主体。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国有经济比重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一系列的复杂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然而,为什么混合所有制改革会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效果如何?这是新时代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得不回答的问题。本文的研究也是围绕回答上述问题展开的。首先,本文通过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分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内涵。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社会主义框架内,促进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本质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基于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本质的认识,本文进一步构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融合实现国有企业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使国有企业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发展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第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现实出发,促进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融合,使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在宏观所有制结构层面有机结合,实现了“国民共进”。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对收入分配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发展公有制经济必然是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为前提,在提高国有经济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分配公平,从而促进共同富裕。其次,本文梳理了建国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演进过程和理论逻辑。从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形成的公私合营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二是计划与市场并存时期企业自发形成以及通过试点股份制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四是新时代背景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演进过程,本文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要求三个理论线索,梳理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逻辑。最后,本文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效果的分析主要从三个角度出发:一是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基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本文利用包含116770个观测值的工业企业面板数据分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推动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分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能利用率和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企业产能利用率以及促进企业创新中都具有显着作用。从作用机制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有效的缓解政府干预,从而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能利用率和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可以降低企业代理成本,这一途径只会对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发挥作用,代理问题的改善并不能带来产能利用率和创新水平的提高。二是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所有制结构作用的基础上,本文基于省级面板数据,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分析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同时基于行业层面的数据,分析“垂直结构”下上游所有制结构变化对下游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国有经济比重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显着的“倒U型”关系,上游国有经济比重与下游行业绩效之间也存在着“倒U型”关系。维持一定比例的国有经济比重,可以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三是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基于所有制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理论分析,本文构建了包含所有制结构的收入分配模型,分析了影响收入分配的各种因素。结果表明,社会投资率的下降和储蓄率的上升有利于增加劳动收入份额;所有制结构对劳动收入份额的作用取决于国有部门、非国有部门和居民部门间储蓄率的大小。基于省份面板数据的实证结果表明,国有经济比重的增加可以提高劳动收入份额,从而验证了理论模型中的结论。基于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效果的实证结果,本文最后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许海建[3](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陈辉煌[4](2020)在《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行政改革在世界各国陆续展开,行政任务呈现急剧增加之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进步以及公众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政府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逐渐成为了公众生活的必需品,“有限政府”理念下的政府管理职能显然己无法满足社会变迁及公众需求,因此大量的非政府组织逐步参与公共管理活动,呈现出“行政权力社会化”、“行政主体多元化”现象。公用企业作为广义的社会组织之一,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公用企业还不够重视,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的不多。公用企业作为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提供者,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公用企业还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中,有必要对公用企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围绕公用企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文章重点研究了以下内容:首先通过对公用企业和行政主体的起源、定义和特点的分析研究,提出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已经不适应公用企业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现状,需要对公用企业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予以重视。行政主体的概念引入我国之后,一般理解为可以做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为核心。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需求日益增多,政府已经无法包揽一切,行政管理开始转型,国家向社会放权,公共行政得到发展,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公用企业作为通过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行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并具有一定垄断性的经济实体,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主体,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并已经或多或少地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在传统的国家行政模式和政府的规制之下,行政法学一直仅将公用企业作为行政规制对象看待。随着市场化、社会化逐步成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传统的国家行政模式逐步改变,政府已经不再是行政权力唯一垄断者。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也应该扩展为以公共行政和公共机构为核心,将参与社会管理的各类社会力量都应该纳入行政主体研究范畴,包括替代政府提供大量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公用企业,以适应行政权社会化的需要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的趋势。其次通过对公用企业的发展历史、法律性质及行政权社会化的研究,结合我国行政执法和公用企业运营管理的现实状况,分析公用企业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一是公用企业同时具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性质。历史上的公用企业有属于私法人的时期,也有属于公法人的时期,其法律性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各国的公用企业以独立于政府的企业形式,负责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并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同时具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的特征。德国行政法把公用企业界定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独立的、隶属于政府的经济组织。”日本,电力公司等公用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不同,被划归到特殊法人中,并已经具有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权社会化发展让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从行政权的发展来看,从限权模式发展到授权模式,再发展到分权模式,全球都开始公共行政的改革,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中来,两大法系都坚持认为公用企业向居民、家庭提供普遍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具有公法属性,此时的公用企业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三是各国的司法实践都承认了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各国通过司法案例发展了职能本质、政府行为、生存照顾义务、公共服务理论等多种判断公用企业行为性质的方式。是否民营化、谁是投资人,对法院关于企业行为性质的判决没有影响。对于民营化之后的公用企业,各国法院的判决都根据公用企业的具体行为来进行判断,德国、英国、美国等各国的法院都认为对某一机构性质进行判断的最主要的基础在于该机构所从事的行为性质以及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某一机构拥有“公共职能”或者其行为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则上就具有了类似于政府机构的法律地位。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没有改变公用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公共性。四是我国的公用企业有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现实需要。基于公用企业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特殊功能,在我国地方警力资源有限、行政执法难以满足公用企业日常运营需要的现实情况下,公用企业迫切需要获得行政主体地位,享有一定的公共行政权力,以维护自身的正常运营和日常管理需要。再次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对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取得方式、具体内容、运行情况进行了研究。行政权是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核心内容。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或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不过是人民基于契约而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它们,公用企业获得的行政权也是人民基于契约而让渡的。公用企业获得一定的行政权符合科学分配公权力的要求,也是我国民主行政发展的客观需要,能够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我国的公用企业根据法规授权、行政授权、政府委托及行政合同等方式已经具有一定的行政许可权、处罚权、检查权等。例如在公用设施防护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需要征求公用企业的同意、对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对使用人的行李或人身进行安全检查、对违法破环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予以制止、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实际上,很多公用企业为了维护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人为的破坏,都组建了自己的执法队伍,有企业的执法队伍得到地方立法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地铁公司;有企业的执法队伍通过地方政府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如深圳、合肥等地的地铁公司;更多的公用企业的执法队伍通过与地方政府执法机构联合执法的方式,参与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如很多燃气公司的执法队。四是根据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运行情况,对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确认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由于我国公用企业没有统一的立法,公用企业的性质、地位、职责、监管等没有明确规定,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处于欲说还休的模糊状态,各行业、各地区的立法和实际操作差异较大,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公用企业获得的授权非常有限,且存在行政强制力缺乏、处罚权威慑不足、审批权程序不明等问题,难以满足日常管理的需要,很多管理活动都需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支持;另一方面公众普遍反映公用企业过于强势,存在权力滥用的现象,公用企业行政权实施效果有待提高。因此,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对公用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力内容进行明确,让公用企业行政权合法合理、适度必要、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且行使程序正当、公正。同时,公用企业需要加强自律制度建设,以维护自己的公共形象并避免外界的不当干预。最后对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监督制度进行了研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有权力就应该有监督。由于监督制度的缺失,按照尊重企业独立经营与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外界难以介入公用企业的经营过程,无法对公用企业的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在承认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拥有一定的公共行政权力之后,为避免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侵害公众的权益,需要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度,全面规范并合理限制行政权的行使。改变目前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民事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将公用企业进行公共管理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的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进行监管,将此时的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将对相关当事人造成的侵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由公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承担补充担保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
赵子坤[5](2019)在《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动机、绩效及其影响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和实现路径,其中,民营企业是此轮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坚力量,然而学术和实务方面对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关注相对较少,并且更多市场声音集中在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优势、地位、作用、路径以及机理等。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民营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其面临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较高、资源关系弱等一系列问题,但这些问题在国有企业中的限制和影响相对较小。相比之下,国有企业通常拥有制度优势、资金和资源优势、人才技术优势等,但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运作、运营效率、制度灵活性等方面弱于民营企业。因此,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引入国有资本可实现取长补短从而产生协同效应,即理论上可以实现“1+1>2”的效果。基于此,本文聚焦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并购行为,在现有文献基础上,本文分别构建了我国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动机、并购绩效以及并购影响机理模型,以LOGISTIC、PSM、TMM、配对样本T检验、多元线性回归等统计模型为支撑,使用2007年至2018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样本,系统研究我国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背后的原因,即相比于民营企业并购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是否会产生协同效应,以及协同效应背后的作用机理。全文主要内容如下。本文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的动机、并购绩效以及绩效背后的影响机理三个方面系统且深入地展开。首先,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我国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动机,即在所有民营上市公司并购样本中,具有哪些特征的民营上市公司更有可能选择进行或参与跨所有制并购行为,哪些具体的影响因素会增加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的动机;其次,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我国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绩效,利用配对样本方法对每一个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样本进行相应的配对,研究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是否会对并购绩效产生影响,并且进一步从短期和长期并购绩效两个角度进行实证研究;最后,结合上述两方面的研究结论,揭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绩效的影响机理,即从资本市场表现和盈利能力两个角度对所有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样本进行绩效作用机理进行实证研究。通过研究,本文得到如下主要研究结论。第一,上市方式为直接上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实力相对较强,其是否跨所有制并购的动机相对独立,即民营上市公司并不会依赖所处同一行业或相同地域的群体行为而出现盲目并购的现象与行为;第二,在公司特征匹配法下,与民营上市公司并购民营企业相比,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对资本市场表现具有正向效应,并且体现在并购后6个月、9个月和1年的累计超额收益上;在倾向的分匹配法下,与民营上市公司并购民营企业相比,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对短期资本市场表现具有负面影响,而对长期资本市场和盈利能力表现具有正向效应;第三,当以资本市场表现度量并购绩效时,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价格的影响通常表现在长期,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是否为关联并购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不统一也未获得统计支撑,但被并购方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购方民营企业上市方式为直接上市,均对跨所有制并购后长期的资本市场表现具有显着的正向效应,即民营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是企业价值长期增长的重要因素;当以并购后盈利能力度量并购绩效时,被并购方是否为上市公司对并购绩效的影响不统一也未获得统计支撑,但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为关联并购、并购方民营企业上市方式为直接上市的情况下,跨所有制并购公司的盈利水平分别显着高于非关联并购、并购方民营企业上市方式为间接上市的情形,即民营上市公司并购属性(重大资产重组、关联并购)以及自身能力对并购绩效具有显着影响。第四,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具有协同效应,且协同效应的大小与并购交易的属性以及民营企业的异质性特征存在关联。协同效应的根源在于通过跨所有制并购,民营上市公司实现了自身资源和国有企业资源的效率整合,这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率,进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价值,获得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认可。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我国企业并购领域的文献,而且实证结果对民营企业、监管部门、资产并购领域市场主体、专业化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都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第一,本文以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为切入点研究并购行为的动机、影响因素、作用机理能够为监管部门规则制定、资源整合等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第二,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民营企业并购决策提供了理论和实证证据。民营企业可以拓宽资本运作渠道,借助自身市场化优势,通过整合国有资源提升自身经营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第三,从本文的理论模型和实证结果可以为投资者投资策略提供新的思路,即从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角度、借助模型挖掘新的投资机会和投资价值。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彭巨水[7](2019)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所有制问题是一切反对现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所有制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一切社会形态演进、更替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来看,所有制的演化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随着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是所有制改革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并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方位,所有制改革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我国所有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基于新时代的战略方位和时代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我国所有制改革提出新部署、做出新动员,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时代命题,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强调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从现实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采取了较为有力的举措,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同时,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还存在“混合就是私有化”“混合就是新的公私合营”等理论争议、“混合是否要国有股‘一股独大’”“混合到底是‘谁混谁’”等实际操作难题,影响了这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深入辨析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全面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所有制变革的历史脉络,从中找出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逻辑主线,进而通过回溯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实践,以此为基础,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前提下,从宏观、微观层面探讨如何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提出总体性思考和针对性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理论、实践、对策三个方面深入研究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问题。首先,从一般理论层面入手,对建国以来混合所有制方面的研究文献作了综述,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发现,要探讨混合所有制理论必须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入手。基于这一思路,讨论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并将其与西方产权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异同,希望能够对混合所有制理论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接着,从实践层面出发,讨论了建国以来所有制理论发展和实践情况,总结了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规律和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上得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就是混合所有制,这是一种经济发展规律,也是一种生产力发展趋势。由此,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混合所有制理论及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实践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再次,从对策层面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和探讨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坚持原则、构造环境、改革重点,然后从宏观层面转入微观层面,具体深入分析了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采取的对策和选择的路径。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研究讨论的逻辑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从整体上阐释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轨迹、演化趋势和内在规律,对从建国初期开始,一直到党的十九大,把“前三十年”与“后四十年”在所有制变革方面探索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总结;二是研究分析的结构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在阐释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具体领域中,构建了一个涵盖“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分析视阈,在差异化问题导向下分析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发展中所需的条件保障和应坚持的科学路径;三是研究结论的实践性方面具有一定新意,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全盘私有化”和“搞混合所有制就是搞新的公私合营”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得出了混合所有制只是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的结论,以此为前提,从不同层面讨论了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对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有制与非公所有制的混合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重大课题。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指导,学习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有益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和特殊发展阶段,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探索一种新的混合所有制发展路径,才能积极拓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坚持理论自信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要深刻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局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复杂性,既要发挥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动性、引领性,也要发挥民营经济倒逼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参与性;既要注重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预期,也要注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
罗丽娟[8](2019)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文中研究指明员工持股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员工拥有企业一定数量股权的制度安排,是企业在产权组织形式上的制度创新。员工持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分配效应和激励效应等多重微观经济效应,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活力和劳资关系和谐的微观经济主体;同时员工持股还具有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效应,可以克服凯恩斯主义政策长期实施所造成的不良政策效果。员工持股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是新一轮我国国企改革的亮点。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物质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混合,还要重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混合,这就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将员工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的重要途径和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重要手段,以员工持股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激发企业创新能力,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具有世界一流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同时以员工持股克服混合所有制企业内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形成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共同体,构建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虽然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对我国国企改革和塑造社会主义有活力的、劳资关系和谐的微观经济主体意义重大,然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目前还仅仅停留于“允许”发展的层面,自2016年8月启动后进展缓慢,仍仅限于在试点范围内推行,且试点政策要求严格,试点范围小。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员工持股只是被作为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一种手段,没有被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没有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升到塑造社会主义经济微观主体、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战略高度。从过去的实践过程看,作为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长期难以解决劳动者不能分享剩余价值、劳资关系对立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企业创新能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瓶颈。由此,本文重点论证了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对于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以及保持宏观经济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梳理了国外发达国家员工持股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最后对我国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安排如下:在绪论中,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对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员工持股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指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如何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相结合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问题;最后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主要内容,以及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研究中还存在的不足,等等。第一章是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理论建构。关于概念界定,论文首先区分了混合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梳理了学者们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讨论后,提出了本论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的理解;对于员工持股的概念,同样是在梳理学者们的讨论后,提出了本论文对员工持股内涵的理解;然后介绍了本论文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内涵的理解。对于本论文的相关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双因素”理论、分享经济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经过对这些理论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应该以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为指导,同时借鉴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本理论、“双因素”理论、分享经济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等相关理论,来指导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基于上述相关理论,本论文提出了以员工持股为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理论建构。本论文认为,如果社会主义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那么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就应当既有活力,又能使劳动与资本共同分享企业生产剩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共同体,成为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可持续增长的微观基础;而员工持股是兼具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增加劳动者收入的微观经济效应和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效应的制度安排,更应当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点。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历程及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本章介绍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出现,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在每一阶段的政策与实践、发展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对问题的规范,并因政策规范难以奏效而最终叫停的曲折历程;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践历程之所以经历曲折,几经反复,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还存在理论认识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从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发展创新型企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员工持股对于当前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重要意义,提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该将员工持股作为重要途径和重要环节,以期形成有活力的、劳资关系和谐的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同时又为宏观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微观经济基础。第七章研究了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现状,提出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应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所存在的阻碍因素。国外员工持股发展较早,有着较丰富的成功经验,本论文在第八章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法国员工持股的兴起、发展过程和特点,分析、总结了上述国家员工持股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九章,从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际出发,以及从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需要出发,并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提出了发展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应遵循的原则及对策建议。
任世航[9](2019)在《论国家担保理论及其在PPP领域的应用》文中认为国家担保理论是担保国家中最为重要的理论类型,其缘起于民营化潮流,实践于PPP法制。国家担保理论以国家担保责任为核心议题,研究国家如何担保公共任务最终完成,并担保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以“PPP的概念与国家担保理论探源——国家担保理论及其对PPP的统摄——国家担保理论下的PPP法制基本原则建构——国家担保理论下的PPP法制体系建构”为逻辑进路。通过对国家担保理论的系统性研究,进而以此为理论指导统摄PPP的法制建构。而PPP法制建构的要义就在于抽象归纳出着眼于PPP根本的价值追求并适用于PPP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原则,进而统制PPP法制体系建构。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问题意识,认为国家担保理论对于我国公私合作法律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第一章交代了 PPP的概念与国家担保理论的缘起。首先对民营化与公私合作进行了辨析,进而将本文研究的PPP限定为国家(政府)为了提高以人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数量与效率,而与社会资本方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PPP的特征表现为:以人为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以国家类型的变迁为视角,阐述了不同经济学思潮影响下所经历的国家(政府)责任从小(夜警国家)到大(福利国家)再到中间(担保国家)的三种国家类型演进作为国家担保理论的时代背景。进一步研究了生存照顾理论、国家任务理论和合作理理论如何适应通过修正构成国家担保理论的支撑性理论。第二章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与PPP的相关理论。通过对担保国家中的国家责任研究梳理提炼出了国家与私主体间的责任分配理论,进而以此为视角将国家责任类型化为执行责任、担保责任与网罗责任。进而引申出国家担保理论的核心议题——国家担保责任的类型化,通过对理论的梳理提炼出了责任阶段理论,将国家担保责任类型化为引导责任、管制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担保理论落实到PPP,阐发了国家担保的标的是公共利益,且必须以程序正义原则贯彻始终。第三章以国家担保理论为指导,归纳出了国家担保理论下我国PPP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PPP法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四大原则,即给付效能原则、公益保障原则、契约原则与弱中心化的管制原则。其中给付效能原则包括物有所值原则、以人为本原则、财政可持续原则与市场竞争原则四项子原则,其功能在于统制PPP的项目甄选;公益保障原则体现出PPP的根本价值追求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应当贯穿始终。契约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正义原则和互惠原则三项子原则,其功能在于统制PPP法的程序法制。通过管制理念革新的研究,得出了 PPP应贯彻弱中心化的管制原则,其功能在于统制供给阶段的管制与监督。第四章以国家担保理论型塑下的PPP法制基本原则为指导,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进行了全方位的检视。项目甄选程序中应当有四个流程,即以人为本论证、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市场测试,以确保项目甄选符合给付效能原则。通过对我国现行PPP采购相关制度的梳理与检讨,PPP社会资本选任程序的四项基本要求为充分竞争、信息公开、平等与适度以及争议解决的便宜性。供给阶段国家(政府)应当通过履约管理对公共产品及服务供给的以下要求进行担保:供给持续不中断、合理价格及供给质量、公共产品及服务普及均等化,在供给过程中对消费者致害时应当按照具体责任类型适用不同的救济模式。国家在协议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契约时应当承担网罗责任,但是国家(政府)与社会资本间因不同情况所导致的项目终结而有不同的风险分担模式。
程霖,刘凝霜[10](2017)在《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概念的演生》文中认为本文试图厘清"民营经济"概念在新中国的发展与演变、共识与争论,并揭示形成这一过程的历史逻辑与推动机制。研究发现:从经济史的视角,"民营经济"概念伴随民营经济实践的沉浮消长历经了一段从有到无、再从无到有的历史过程;从学术史的视角,该概念本身同时也经历了从企业类型称谓向经济学术概念转变的动态演化;整个过程是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历史实践与学术思想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在此过程中,政界、学界曾先后以概念兴起、概念停用、概念界定为焦点展开了三次集中讨论,最终达成对"民营经济"概念提法必要性问题的共识,但在概念界定方法及范畴表述方面仍存歧见。本文认为,新中国"民营经济"是指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不同于计划经济模式下国有国营经济的全部新型经济形式的总称。
二、民营经济内涵辨析与公有经济民营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营经济内涵辨析与公有经济民营化(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城市公交民营化的改革困境研究——以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实证分析 |
2.1 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背景 |
2.1.1 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导致效率低下 |
2.1.2 政府财政投入短缺阻碍发展 |
2.1.3 民营经济迅速发展 |
2.2 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历程 |
2.3 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困境 |
2.3.1 政府职能缺位 |
2.3.2 企业经营失效 |
2.3.3 公益性与盈利性失衡 |
3 城市公交民营化改革困境的制度经济学解读 |
3.1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公交民营化改革困境 |
3.2 产权理论视角下的公交民营化改革困境 |
3.3 交易费用理论视角下的公交民营化改革困境 |
4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政策建议 |
4.2.1 改革监管体制,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 |
4.2.2 建立健全公交法规建设,规范公交民营化市场 |
4.2.3 制定关于城市民营化改革的财税措施 |
4.2.4 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
5 结论 |
(2)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 |
1.2.2 相关概念分析 |
1.3 文献述评 |
1.3.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因研究 |
1.3.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研究 |
1.3.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现路径研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理论及其分析框架 |
2.1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1.1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2.1.2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 |
2.2 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
2.3.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分析 |
2.3.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证分析框架 |
第3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演进与理论逻辑 |
3.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演进 |
3.1.1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1949-1956) |
3.1.2 计划与市场并存时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1978-1992) |
3.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1993-2012) |
3.1.4 新时代背景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2013 年至今) |
3.2 混合所有制改革演进的理论逻辑 |
3.2.1 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调整生产关系 |
3.2.2 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
3.2.3 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企业高质量发展关系的研究 |
4.1 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分析 |
4.2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4.2.1 问题的提出 |
4.2.2 理论分析与假设 |
4.2.3 方法、模型与数据处理 |
4.2.4 实证结果 |
4.2.5 本节小结 |
4.3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产能利用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4.3.1 问题的提出 |
4.3.2 变量与数据说明 |
4.3.3 实证结果 |
4.3.4 本节小结 |
4.4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4.4.1 问题的提出 |
4.4.2 方法、模型与数据处理 |
4.4.3 实证结果 |
4.4.4 本节小结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
5.1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所有制结构的关系 |
5.1.1 不同阶段下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所有制结构的影响 |
5.1.2 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分析 |
5.2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5.2.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5.2.2 模型设定与数据处理 |
5.2.3 实证结果 |
5.2.4 本节小结 |
5.3 上游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下游行业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 |
5.3.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5.3.2 模型设定与数据处理 |
5.3.3 实证结果 |
5.3.4 本节小结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研究 |
6.1 所有制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
6.2 所有制与收入分配的理论模型 |
6.2.1 收入分配模型的构建 |
6.2.2 收入分配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 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劳动收入份额关系的实证分析 |
6.3.1 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趋势分析 |
6.3.2 计量模型与数据说明 |
6.3.3 实证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3)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用企业对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挑战 |
第一节 公用企业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
一、公用企业和公用事业的概念起源于西方 |
二、公用企业的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三、公用企业经营范围 |
四、公用企业的分类 |
五、公用企业的特点 |
第二节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 |
一、行政主体理论的引入和面临的质疑 |
二、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特点 |
三、传统行政主体理论面临的新形势 |
第三节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变革 |
一、行政主体的主要变化 |
二、行政主体理论变革的主要特点 |
三、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
第二章 公用企业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从公用企业的法律性质分析其行政主体地位 |
一、公用企业法律性质的争议 |
二、私法与公法、公法人与私法人的界限逐渐模糊 |
(一)公法与私法 |
(二)公法人和私法人 |
三、民营化的公用企业也具有公法人的特征 |
四、我国公用企业法律性质的发展与演变 |
五、我国公用企业属于民事主体同时也是行政主体 |
第二节 从行政权的发展分析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 |
一、行政权的起源和发展 |
二、公用企业的行政权是科学分配公权力的客观需要 |
三、公用企业的行政权是我国民主发展的客观需要 |
四、公用企业行政权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
第三节 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确立的理论意义 |
一、体现了行政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
二、属于间接国家行政理论的重要表现 |
三、是公共行政主体理论的具体实践 |
第四节 公用企业获得行政主体地位的主要方式 |
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 |
二、通过行政机关授权 |
三、行政委托方式获得 |
四、契约(合同)获得 |
第三章 公用企业发展与成为行政主体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公用企业的发展与民营化 |
一、我国公用企业的发展 |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零星发展 |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发展 |
二、国外公用企业的发展 |
(一)英国的情况 |
(二)德国的情况 |
第二节 公用企业的基本功能 |
一、公用企业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二、公用企业可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三、公用企业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第三节 国外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司法实践 |
一、英国——职能本质判断 |
二、美国——政府行动理论 |
三、德国——生存照顾义务 |
四、法国——行政公共服务 |
第四节 我国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现实需求 |
一、警察无法满足公用企业的执法需要 |
二、行政执法与公用企业日常管理需要不完全协调 |
三、公用企业的行政权是基层区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需要 |
四、公用事业的发展决定了公用企业应该取得行政权 |
五、公用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属于对公用企业的授权 |
第五节 公用企业是一种新型行政主体 |
一、公用企业与政府干预与合作的关系 |
二、公用企业与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互相监督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政府的公共行政权力共享关系 |
第四章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
第一节 公用企业获得行政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一、公用企业授权应坚持的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合法合理 |
(二)比例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适度必要 |
(三)合法预期保护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四)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公用企业行政权的行使程序正当、公正 |
二、行政权的基本内容 |
(一)西方行政权的内容 |
(二)我国行政权的内容 |
(三)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内容 |
第二节 国家立法对公用企业的授权 |
一、铁路、邮政、燃气、排水及供水企业的授权情况 |
二、国家立法对公用企业授权的特点 |
第三节 地方立法对公用企业的授权 |
一、供水企业的审批权 |
二、轨道运营企业的处罚权 |
三、地方立法授权的特点 |
第四节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权实现的方式 |
一、参与执法活动 |
(一)燃气领域的执法情况 |
(二)轨道交通领域的执法 |
二、参与制定各类行为规范 |
(一)我国公用企业规范制定的主要方式 |
(二)公用企业规范制定权的主要内容 |
三、进行非法律惩罚 |
四、参与争议解决 |
第五章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的不足与改进思路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确认的困难 |
一、缺乏对公用企业的统一立法 |
二、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
三、处罚权的范围非常有限 |
四、审批权的性质和程序不明 |
五、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实施效果有待提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的思考 |
一、制定公用企业基本法并确认公用企业的行政主体地位 |
二、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公用企业行政权的内容 |
(一)赋予公用企业适当的行政强制权 |
(二)规范公用企业的行政许可权 |
(三)适当扩大公用企业的行政处罚权 |
三、通过立法授予公用企业一定的规范制定权 |
(一)香港对港铁公司立法规制的规定 |
(二)美国城市地铁运营单位的规范制定权 |
(三)我国在立法中明确公用企业的规范制定权方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自律制度 |
一、公用企业自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公用企业的形象 |
二、公用企业自律制度可以避免外界不当干预 |
三、公用企业自律制度可以维护公共利益 |
四、公用企业自律制度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 |
第六章 对作为行政主体的公用企业的监督与救济 |
第一节 关于公用企业行政权的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企业基本法的缺失导致对公用企业行政权监督不足 |
(一)对公用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 |
(二)对公用企业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建立 |
二、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监管重叠与缺位现象并存 |
三、立法授权模糊使司法监督难以有效实施 |
第二节 完善对作为行政主体的公用企业进行监督的建议 |
一、建立事前监督制度——立法、行政和内部事前监督 |
二、完善事中监督制度——公示、记录和法律审查 |
三、加强事后监督救济制度——诉讼、复议和内部事后监督 |
第三节 完善公用企业作为行政主体的救济赔偿机制 |
一、建议将公用企业行使行政权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
(一)赔偿的性质——应当属于国家赔偿 |
(二)赔偿的主体——公用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三)政府的责任——政府对公用企业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二、当事人直接向公用企业提出赔偿申请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赔偿请求 |
(一)直接向公用企业提出赔偿申请 |
(二)通过诉讼提出赔偿申请 |
(三)赔偿金的支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动机、绩效及其影响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跨所有制并购动机研究 |
1.2.2 跨所有制并购绩效研究 |
1.2.3 跨所有制并购绩效影响机理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协同理论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 资源基础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理论与经验分析 |
3.1 民营企业界定 |
3.2 我国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理论分析 |
3.2.1 我国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 |
3.2.2 我国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实践依据 |
3.2.3 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 |
3.3 我国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的经验分析 |
3.3.1 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
3.3.2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 |
3.4 我国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状况 |
3.4.1 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年度分布 |
3.4.2 民营企业跨所有制并购行业分布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动机研究 |
4.1 理论分析及模型设计 |
4.1.1 理论分析 |
4.1.2 模型设计 |
4.2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4.3 基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相关性分析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绩效研究 |
5.1 理论分析 |
5.2 模型设计 |
5.2.1 配对公司的选择 |
5.2.2 配对样本T检验 |
5.2.3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
5.3 样本选择及基本描述性统计 |
5.3.1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5.3.2 基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配对样本T检验 |
5.4.2 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绩效影响机理实证分析 |
6.1 理论分析及模型设计 |
6.2 样本选择及基本描述性统计 |
6.2.1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6.2.2 基本描述性统计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3.1 跨所有制并购绩效影响机理之资本市场表现 |
6.3.2 跨所有制并购绩效影响机理之盈利能力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B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评述 |
一、改革开放前所有制研究评述 |
二、改革开放后所有制研究评述 |
三、当前所有制改革研究评述 |
四、存在问题及深化方向 |
第三节 论文研究内容 |
一、论文内容 |
二、结构安排 |
第四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的混合所有制思想综述 |
一、建国初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的混合所有制思想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的混合所有制研究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理论探索阶段的研究综述 |
二、混合所有制理论成长阶段的研究综述 |
三、混合所有制理论完善阶段的研究综述 |
四、混合所有制理论突破阶段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简要评述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有关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二、列宁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三、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理论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
一、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理解 |
二、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 |
三、如何认识重建个人所有制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演进规律 |
一、所有制演进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规律 |
二、所有制演进的主体性和多元性相统一规律 |
三、所有制演进的稳定性和动态性相统一规律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对比研究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产权解析 |
一、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的所有权概念 |
二、马克思注意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 |
三、产权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应有之义 |
四、简要评述 |
第二节 西方产权理论的综述 |
一、西方产权理论的概念 |
二、西方产权的属性和功能 |
三、简要评述 |
第三节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辨析 |
一、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联系 |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区别 |
三、两种产权理论对比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与突破 |
第一节 我国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形成 |
一、建国初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
三、单一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僵化固化阶段 |
第二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三次突破 |
一、“单一到补充”: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一次突破 |
二、“补充到共同”: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二次突破 |
三、“共同到混合”:我国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的第三次突破 |
第三节 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
一、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经验 |
二、我国所有制理论演进和改革实践的教训 |
第五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发展实践、基本经验及现实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内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理论的提出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产生的必然 |
三、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实践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回顾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逻辑 |
第三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基本经验 |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 |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各种所有制一律平等 |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
第四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中的现实问题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形式主义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意识形态争论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混合所有制失灵”现象 |
第六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完善的环境和把握的重点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
一、坚持“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形态 |
二、坚持发展生产力的混合所有制判断标准 |
三、坚持共同富裕的混合所有制价值取向 |
四、坚持互利共赢的混合所有制发展理念 |
五、坚持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发展方向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完善的环境 |
一、宏观制度层面 |
二、中观体制层面 |
三、微观机制层面 |
第三节 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把握的重点 |
一、宏观层面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二、微观层面国有企业异质股权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七章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意义重大 |
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
二、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
三、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 |
四、有利于国有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理论困境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现实难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途径 |
一、深化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
二、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
三、因企施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四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环境构造 |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
二、平等保护各类产权 |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
第八章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一节 农村所有制改革的简要回顾 |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所有制变革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所有制改革历程 |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目前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第三节 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实现方式 |
一、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 |
二、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方式 |
三、努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与发展模式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保障 |
一、加快理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 |
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
第九章 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
第一节 民营经济的基本内涵 |
一、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念 |
二、从所有制角度看民营经济 |
三、民营经济存在发展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民营经济是混合所有制内在要素的逻辑分析 |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
二、民营经济是提升国有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 |
三、民营经济融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分析 |
第三节 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与现状分析 |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回顾 |
二、民营经济的现状分析 |
第四节 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 |
一、自上而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
二、自下而上激发民营经济发展 |
三、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 |
结语与展望 |
一、研究预期达到目的 |
二、本文的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本文图表附录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8)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研究未将解决劳资关系作为重点 |
二、员工持股有助于解决混合所有制发展中的劳资关系问题 |
三、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章节安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研究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及理论建构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涵 |
二、员工持股的内涵及性质 |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 |
二、人力资本理论 |
三、“双因素”理论 |
四、分享经济理论 |
五、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对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与人力资本理论的比较与分析 |
二、对“双因素”理论和分享经济理论的比较与分析 |
三、对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
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应以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为指导 |
第四节 以员工持股为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理论建构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理论假设 |
二、基本推论:员工持股应当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点 |
第二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历程及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员工持股的出现 |
二、员工持股的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4年) |
三、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初步结合阶段(1994-2002) |
四、针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阶段(2002-2013) |
五、明确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重启员工持股阶段(2013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的曲折性及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的曲折性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第三章 员工持股与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治理问题 |
一、解决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是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逻辑起点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仍面临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制度定型需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
第二节 员工持股是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 |
一、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重要实现形式 |
二、员工持股可以有效解决混合所有制企业委托代理问题 |
三、我国以员工持股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成功案例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实现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 |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问题 |
二、聚焦建立有效委托代理关系,以员工持股实现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 |
第四章 员工持股与发展创新型企业 |
第一节 创新型企业内涵及我国创新型企业发展现状 |
一、创新型企业内涵 |
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背景下我国创新型企业的缺乏 |
第二节 我国创新型企业缺乏的重要原因 |
一、企业家精神缺乏 |
二、工匠精神缺乏 |
三、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促进创新型企业形成 |
一、以员工持股激励企业家精神形成 |
二、以员工持股激励工匠精神形成 |
三、以员工持股激励科技人员提升创新能力 |
第五章 员工持股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
第一节 资本短缺时代劳动者难以分享企业利润与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
一、资本短缺时代与劳动报酬比重偏低 |
二、劳动报酬低转化为劳动者财产性收入比重低 |
三、劳动者报酬偏低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
第二节 资本过剩时代劳动者分享利润的客观基础正在形成 |
一、我国进入资本相对过剩时代和劳动力短缺时代 |
二、人力资本日益成为劳动者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源泉 |
三、员工持股成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
一、以员工持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有可行性 |
二、员工持股优于简单的工资上涨和福利国家模式 |
三、员工持股有利于打造我国的人力资本优势 |
四、员工持股有利于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 |
第六章 员工持股与宏观经济稳定 |
第一节 宏观经济稳定需要有活力的微观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失灵 |
二、宏观经济稳定需要建立在微观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基础上 |
第二节 员工持股与形成消费拉动的内生增长模式 |
一、我国需要形成消费拉动的内生增长模式 |
二、以员工持股促进中等收入群体发挥消费生力军和主力军的作用 |
三、以员工持股稳定国内投资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推动新经济发展 |
一、新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
二、员工持股有利于促进新经济发展 |
三、在新经济领域广泛推动员工持股 |
第四节 以员工持股解决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就业问题 |
一、传统工资制与失业问题 |
二、以员工持股实现利润分享制 |
三、构建员工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 |
第七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现状、难点问题及阻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现状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历经反复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进一步发展任重道远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
一、持股对象范围的确定 |
二、员工持股比例的确定 |
三、持股员工的资金来源 |
四、员工持股模式的确定 |
五、持股平台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阻碍因素 |
一、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缺乏足够的认识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体制障碍 |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 |
四、我国员工持股相关立法的限制 |
五、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财税政策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和员工进行激励 |
第八章 员工持股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美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
二、美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二节 英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英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英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三节 法国员工持股制的兴起和发展 |
一、法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法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四节 日本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日本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日本员工持股制度的特点 |
第五节 发达国家员工持股的启示 |
一、政府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视 |
二、制订完善的立法来推行员工持股 |
三、利用财税政策支持和引导 |
四、支持第三方金融机构介入员工持股 |
五、实施普惠式的员工持股 |
六、采取多种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模式 |
第九章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原则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原则 |
一、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上升到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高度 |
二、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与解决宏观经济问题相联系 |
三、加强顶层设计,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序开展 |
四、在法律的激励、引导和规范下有序开展 |
五、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员工持股 |
第二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建议 |
一、充分认识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
二、加强和完善员工持股的相关立法 |
三、允许第三方金融机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
四、对员工持股参与方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
五、探索多样化的员工持股模式 |
六、逐步扩大员工持股对象及企业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国家担保理论及其在PPP领域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PPP的概念与国家担保理论探源 |
第一节 民营化与PPP——作为给付行政的新类型 |
一、民营化的类型 |
二、PPP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国家担保理论之缘起——国家类型的变迁 |
一、夜警国家 |
二、福利国家 |
三、担保国家 |
第三节 国家担保理论的基础 |
一、生存照顾理论 |
二、国家任务理论 |
三、合作理论 |
第二章 国家担保理论及其对PPP的统摄 |
第一节 担保国家中的国家责任 |
一、责任分配理论 |
二、国家责任的类型化——一种责任分配的视角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 |
一、责任阶段理论 |
二、国家担保责任的类型化——一种责任阶段的视角 |
第三节 国家担保理论落实到PPP |
一、国家担保的标的 |
二、国家担保的手段 |
第三章 国家担保理论下的PPP法制基本原则建构 |
第一节 给付效能原则 |
一、物有所值原则 |
二、财政可持续原则 |
三、以人为本原则 |
四、市场竞争原则 |
第二节 公益保障原则 |
第三节 契约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正义原则——“纯粹的程序正义” |
三、互惠原则 |
第四节 弱中心化的管制原则 |
一、传统管制手段的失灵 |
二、新管制模式的讨论 |
三、弱中心化的管制模式的建构 |
第四章 国家担保理论下的PPP法制体系建构 |
第一节 项目甄选之担保 |
一、以人为本论证 |
二、物有所值(VFM)评价 |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
四、市场测试 |
第二节 社会资本选任之担保——以程序正义原则为指导 |
一、我国现行的PPP采购相关规范梳理 |
二、现行PPP采购法律制度的检讨 |
三、PPP社会资本选任程序基本要求 |
第三节 供给阶段之担保 |
一、供给阶段的担保标的 |
二、履约管理作为担保手段 |
三、公共产品及服务致害的救济 |
第四节 项目移交之担保——网罗责任之实践 |
一、项目到期的移交 |
二、特殊情况的移交 |
绪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概念的演生(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民营经济”概念在新中国的发展与演变 |
(一) “民营”概念在近代的历史源起与建国三十年的短暂退潮 |
(二) 1990年代初“民营”概念作为新型科技企业称谓悄然兴起 |
(三) 1990年代末工商局停用“民营企业”称谓引发概念论争 |
(四) 21世纪初“民营经济”逐渐演变成为经济学术概念 |
三、反思“民营经济”概念的学术共识与歧见 |
(一) 基本共识:“民营经济”概念具有科学性与必要性 |
(二) 核心分歧:“民营经济”概念界定方法莫衷一是 |
1. 从经营机制范畴视角来界定“民营经济”概念。 |
2. 以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概念界定。 |
3. 从所有制范畴视角来界定“民营经济”概念。 |
四、民营经济内涵辨析与公有经济民营化(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城市公交民营化的改革困境研究——以长沙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为例[J]. 杨玲莉. 中国市场, 2022(06)
- [2]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效果研究[D]. 李尚. 吉林大学, 2021(01)
- [3]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研究[D]. 陈辉煌.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5]民营上市公司跨所有制并购动机、绩效及其影响机理研究[D]. 赵子坤. 长沙理工大学, 2019(06)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合所有制研究[D]. 彭巨水.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D]. 罗丽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论国家担保理论及其在PPP领域的应用[D]. 任世航. 东南大学, 2019(05)
- [10]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概念的演生[J]. 程霖,刘凝霜. 学术月刊,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