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变通条例调研报告

婚姻法变通条例调研报告

问:宁蒗彝族自治县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 答:宁蒗彝族自治县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1年6月9日云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弯伍的规定”。经征求我县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升顷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会议认为;过去由于历史原因,我县一直未执行婚姻法,但埋笑或现在已解放三十一年,我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 和人民 的领导关怀下,在政治上、经济文化上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县各少数民族的思想觉悟大有提高,现在基本上具备了施行《婚姻法》的条件。现决定按1979年颁布的《婚姻法》实行。但对下述规定要求给予变通。
    一、《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由于我县各少数民族的早婚较多,一般在十五、六岁就结婚;有的十一、二岁就结婚。这种早婚的状态应该改变,但要有个过程,要求在几年内暂变通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者应予鼓励。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批示。
    附: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对《婚姻法》所作变通规定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略)
问: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1. 答:法律分析: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1)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2)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 (3)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含旦冲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1)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2)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迟老,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
    (3)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4)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谈歼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问: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 答:法律分析: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一是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则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同样适用的。二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孝段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巧埋誉批准后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液行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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