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及排除规则浅探(论文文献综述)
范冰霞[1](2021)在《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文中提出
李媛[2](2021)在《诉讼上自认的法律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唐雪珊[3](2021)在《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文中指出
王建宇[4](2021)在《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中国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也是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举,回应了互联网时代民众对司法的新需求,不仅能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而且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专业化分工的形成。然而,基于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不同的诉讼模式,尚不完善的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现状与迫切的保障新需求形成鲜明对比,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面临着司法实践的考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内容广泛,在立法规范上,《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作出了一般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定》等对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作了专门规定。本文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主要研究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的开庭方式、审理方式、管辖法院、送达方式等备受社会关注的程序选择权问题。当前,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主要存在开庭方式、审理方式、管辖法院、送达方式选择权保障不完善及互联网技术对当事人行使选择权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此,本文提出了赋予当事人线下程序选择权、建立程序转化机制、扩大不公开审理范围、保护当事人隐私、明确互联网法院属性、扩大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完善送达机制、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完善技术保障等保障建议。完善互联网法院立法规范、深化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健全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措施,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体现互联网法院涉网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促进互联网法院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施金晶[5](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时雪[6](2020)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更多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当事人为实现诉讼请求可能会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证据,为尽量还原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应避免笼统的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环节之外,充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作用。文章通过案例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梳理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过程,分析法官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立法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分析造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困难的成因。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三种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这些标准更倾向于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法官的具体指导。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模糊问题,文章通过借鉴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从明确裁量标准、增加例外情形、规范排除程序、指导当事人取证、限制法官权力、增加监督机制几方面入手提出建议,促进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断完善。
金石[7](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王蕾[8](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们程序意识的增强,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逐渐成为讨论的热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建立且相对完善,但民事诉讼中只有零星几条司法解释进行规范,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本文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研究主题,结合实际案例,揭示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思路。除绪言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困境”。在立法角度,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范的产生、发展入手,评析现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和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角度,通过对234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展现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官两个不同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运用情况,找出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率低、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不明、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法官援引法律不足说理不够等现象。并分析了实践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其他典型案例:私人侦探、悬赏取证、陷阱取证,为其规范发展提出建议。第二章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从最基本的“非法证据”界定进行分析,说明了非法证据在本文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狭义含义: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性,从与刑事诉讼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不同要求角度,阐述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独特正当性,并且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不同,其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要求,应当限缩排除范围,严格排除标准。第三章为“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的经验与启示”。分别对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日本这四个典型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找到他们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经验,并总结了对我国建设这一规则的启示:审慎适用、法官自由裁量和规定排除阶段。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思路”。从建立完整的排除制度体系出发,要以立法形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范围和排除标准及限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中,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责任,明确举证责任,确定排除时间阶段。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规范法官行为,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强法官心证公开。最后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在程序适用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机制、申请上诉及申请再审机制来对非法证据排除结果进行申诉,同时利用案例指导制度使社会公众加强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进行监督和制约。从以上四个角度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建构。
仝方瑞[9](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为了探索提升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公平性的具体方法,首先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太过绝对两个方面对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基本原则、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判断标准、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几个方面论述了现阶段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措施。
丁德恒[10](2016)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文中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十分有必要。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及排除规则浅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及排除规则浅探(论文提纲范文)
(4)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概述 |
第一节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概述 |
一、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概念 |
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特征 |
三、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容 |
四、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特殊性 |
一、权利内容的特殊性 |
二、行使方式的特殊性 |
三、行使结果的双重性 |
第三节 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价值 |
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
二、提升互联网法院的公信力 |
三、彰显互联网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现状 |
第一节 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一、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一般规定 |
二、对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的专门规定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
一、对开庭方式的选择 |
二、对审理方式的选择 |
三、对管辖法院的选择 |
四、对送达方式的选择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开庭方式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
一、线下开庭选择权受限 |
二、缺乏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机制 |
第二节 审理方式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
一、不公开审理选择空间小 |
二、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
第三节 管辖法院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
一、丧失选择传统法院管辖的权利 |
二、管辖规则不健全 |
第四节 送达方式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
一、未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 |
二、送达制度折损当事人权益 |
第五节 互联网技术影响程序选择权的行使 |
一、技术干扰司法公正影响程序选择权的行使 |
二、当事人技术应用能力影响程序选择权的行使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 |
第一节 开庭方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 |
一、赋予当事人线下开庭选择权 |
二、建立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机制 |
第二节 审理方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 |
一、扩大审理方式选择权 |
二、加强当事人信息保护 |
第三节 管辖法院选择权的保障路径 |
一、明确互联网法院的属性 |
二、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送达方式选择权的保障路径 |
一、完善当事人同意机制 |
二、优化其它送达制度 |
第五节 尊重与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
一、树立以人为本程序理念 |
二、健全配套机制建设 |
第六节 完善技术保障机制 |
一、提高数据安全性 |
二、确保技术中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6)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一、实证中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问题 |
(一)两则涉及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实例 |
(二)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及排除标准 |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
(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时性审视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困境 |
(三)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反思 |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
(一)域外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考察与借鉴 |
(二)完善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困境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分析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与发展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效与不足 |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现况 |
(一)案例收集 |
(二)样本案例的分析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践样态 |
(四)其他典型非法证据案例 |
第二章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理论基础 |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
(一)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 |
(二)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限度 |
第三章 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经验与启示 |
一、英美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二、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总结 |
四、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审慎适用 |
(二)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思路 |
一、以立法形式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
(一)确定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
(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及限度 |
二、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 |
(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责任 |
(二)科学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
(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阶段 |
三、规范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行为 |
(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二)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说理 |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制约机制 |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异议机制 |
(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上诉、再审机制 |
(三)建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指导制度 |
结论与前瞻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9)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 |
(二) 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太过绝对 |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措施 |
(一) 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基本原则 |
(二) 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判断标准 |
(三) 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况 |
三、结语 |
(10)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体现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定 |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较少 |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过于绝对化 |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证据收集制度不协调 |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
(一)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基本原则 |
1. 保障基本人权原则。 |
2. 利益平衡原则。 |
(二)完善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
1. 将重大违法行为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 |
2. 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将利益衡量法引入非法证据的认定过程当中。 |
(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 |
1. 取证主体主观善意的例外。 |
2. 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
3.“受害者”自己使用的例外。 |
4. 取证相对人默许的例外。 |
5. 非法证据来源独立的例外。 |
(四)规范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规定 |
1.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的主体。 |
2. 在权利救济方面,提供非法证据的当事人需要承担可能引发的双重后果: |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及排除规则浅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D]. 范冰霞.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诉讼上自认的法律效力研究[D]. 李媛. 上海大学, 2021
- [3]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D]. 唐雪珊. 北京交通大学, 2021
- [4]互联网法院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D]. 王建宇. 兰州大学, 2021
- [5]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时雪.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8]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王蕾.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9)
- [9]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J]. 仝方瑞. 法制博览, 2018(17)
- [10]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J]. 丁德恒.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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