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思路变化提高市场效率(论文文献综述)
闫泓汀[1](2020)在《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6年4月12日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至此,“穿透式监管”正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政策概念被确定下来。2017年,为了响应国家对金融行业“监管从严”的监管政策调整,“穿透式监管”成为“热门概念”被频繁的运用到保险监管机构规则的修订中。保险“监管从严”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改革趋势。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在此后制定的监管规则是否经过对“穿透式监管”的广泛的论证无从得知,但仅从保险监管部门当前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立法数量上来看,似乎已经明显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的初衷——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对于“穿透式监管”出现了扩张解释和概念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明显已经对我国既有的保险行业治理模式形成了冲击。因此本文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规制研究进行研究,以期寻找保险公司监管与有效治理之间的边界,并基于以上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章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中,主要归纳总结了政府对于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说、部门利益论与俘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主要梳理了金融学和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理论、期望效用理论和违法行为决策论作为本文保险监管行为与被监管行为分析的基础;在保险监管威慑理论中,对保险监管威慑进行了概述,并理顺了监管威慑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了金钱处罚的威慑。由于金钱处罚存在边际效应,因此对于金钱处罚的最优强度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威慑理论中非金钱处罚适用其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具体是指对于劳动权、财产权和营业自由的限制;第二节中对于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第三节中,首先对行为监管的理论进行梳理,主要有“有限理性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行为监管由理论到实践的发展进行相应的介绍。由于行为监管的依据不同,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主体导向的澳大利亚模式、目标导向的英国模式和数据导向的美国模式。依据目前行为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FCA金融监管局的对行为监管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次,对功能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主要金融功能理论和监管套利理论。第四节中对于功能监管理论发展到实践进行了梳理。对于功能监管的框架,依据目前国际上的实践,其框架为分工重构、政策协同、监管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支持、架构调整、信息共享、业界共治。在第五节中,对穿透式监管的实质即“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了说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治理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乱象。第二章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中,通过对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一系列立法及监管活动进行梳理,分为对于资本端的穿透、对于资产端的穿透和对于负债端的穿透。在资本端穿透一节中,对于公司股权的穿透包括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对于入股资金的穿透包括对保险公司股东入股资金的穿透和对于自我注资、循环注资的穿透。对于投资项目的穿透包括对于保险资金流向的穿透和对资管产品的穿透。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穿透方法包括严格规定保险公司披露办法、对于关联交易向上的严格排查,并且将关联交易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对于负债端的穿透主要分为对保险产品的穿透监管和对误导销售的穿透监管。第三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包括对于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冲突以及穿透式监管对于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保险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我国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突击式”治理和为监管而监管的弊病,并分析了突击式监管在我国一直以来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突击式治理的根本原因以及此种治理方式所带来的危害。在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冲突中,笔者以正德人寿和天策公司股权代持案为例,揭示了我国保险监管对于私法自治领域的干涉,并揭示了该种行政执法介入司法裁判领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扩大解释;在穿透式监管对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中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以及适用穿透式监管需要培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成本,以及采用穿透式监管与保险产品的创新以及市场金融交易效率之间的矛盾。第四章中论述了保险行业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与路径,主要包括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构建保险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险监管兼顾成本的方法以及发挥市场对于保险行业的约束作用。对于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应避免价值判断、在合同内部关系硬遵循司法自治已经防止穿透式监管的滥用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于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中明确首先应当理性保险监管机构的治理能力和有效监管的边界,并建议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引入对保险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主要包括目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保险监管的立法应当遵循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以及构建公众评议的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协同约束机制主要包含了首先、应担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包括分离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以及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发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当加强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并厘清强制披露信息与资源披露信息边界,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并发展我国商业信用评级制度,并强化运用商业信用评级结果至我国保险公司。
杨智超[2](2020)在《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路径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是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在经济繁荣时期,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资本市场会使得经济发展出现波动甚至导致危机。因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对于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今全球一体化浪潮来临,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显得尤为重要。资本市场作为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与重要的资金来源,如何进一步的开放与完善,使其成为一个成熟发达的市场,对下一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样不仅为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进一步开放中国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支持,还为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和思考。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改革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迎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显得异常重要。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并对外开放是中国经济由高速转向高质发展的强有力支撑。进一步对外开放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稳固中国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为居民的消费升级保驾护航,助推以内需为引擎拉动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还有助于中长期资金的进入,从而缓解国内期限错配的情况,降低期限错配的风险。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助于国内要素市场化的改革。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也有助于推动中国获得全面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认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同时还有助于降低中国经济发展对美元的依赖,推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进而降低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所面临的汇率风险,让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更加匹配。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是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的长期助力。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助于引入大量专业的、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引导资本市场由短期投机转向以价值为导向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的形成;从而助推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程度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本文在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了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以期能够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郑雪[3](2020)在《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是综合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对于促进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国情,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发展现状与路径选择,开展风险分析与实证研究,并基于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征,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本文试图为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与风险防范建立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作为一项金融实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历史、法律和市场三重视角,深刻剖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涵与联系。利用不同理论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理论解释,进而围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这一焦点问题,探究适用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内部风险管理理论与外部监管理论。从理论角度完成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产生、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理论重构。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背景、特征、利弊与立法路径,简要回顾中国商业银行40年来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与发展历程,总结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未来发展可以借鉴之处。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及组织形式,以及代表性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践,分析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在内部经营与外部竞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在行业发展、业务深度、组织形式、收入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症结亟待解决。风险及其有效防范是银行业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议题,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前提是对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与组织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分析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具备的一般性风险来源入手,着力研究三大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典型合规风险表现,探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传递与风险集中等特殊风险的成因与传导路径,据此得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重点与难点。从国内外相关实证文献来看,理论界对于投资银行业务是否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以及投资银行业务如何影响银行个体风险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等问题尚无定论,从实证角度研究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9-2018年19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波动性风险分析理论、资产组合原理相关性分析框架及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投资银行收入无明显周期性趋势,波动性明显高于利息净收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会加剧银行业收入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收入占比较小,投资银行业务并非造成我国银行业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多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收入与利息净收入表现为正相关性,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实现分散收入波动风险的目的。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结果较为显着,随着投资银行收入在银行收入结构中的权重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多元化收入程度随之加深,银行利润损失风险随之下降。基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与实证研究结论,论文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结合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战略管理的统一和结合,明确指出各类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并设计了由公司治理框架、内部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流程共同构成的风险防范体系与风险管理实施平台。在银行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之相适应、相补充,这一框架的设计包含监管目标与原则、市场结构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等基本要素。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特定组织形式的风险隐患,以及给外部监管带来的全新挑战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从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认识、增强银行组织对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提高应对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以及提升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王鹤澎[4](2020)在《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现,是为减轻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市场中欺诈行为的发生。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起到净化市场环境、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作用,有力推动了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存托凭证制度的产生对传统信息披露理论提出挑战:存托凭证市场面临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其跨国证券的实质加大证券投资者甄别有效信息的难度,造成更多潜在发行人道德风险,引发更为严重的政府监管失衡问题。有效市场假设理论是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根基。有效市场假设理论认为在有效的市场中证券的市场价格应当充分反映可为公众所知的相关信息,应当将证券的监管重点放在有效信息的传播上。根据社会成本理论,有效市场应当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总体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中发行人的融资效率。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重新审视证券市场中“公平”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塑造公平透明、诚实理性的证券市场生态的同时优化市场价格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存托凭证自身的特点要求监管部门转变传统的信息披露监管思路,在保证资本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为寻求交叉上市的优秀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获得和其他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国际主流资本市场多根据存托凭证的公开程度、融资属性、实际目的等多种因素,将存托凭证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对不同级别的存托凭证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除政府主导的证券监管机构,法院、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以及民间组织等也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差异化的、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规则来代替现有的制度架构,从自律监管体系、交易参与主体以及事后司法救济等多重维度出发,提升我国存托凭证市场信息披露有效性。鉴于存托凭证自身跨国证券的实质性特征,单方的监管模式难以为存托凭证市场提供充分的保护,证券监管机构可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刘洪愧[5](2020)在《数字贸易发展的经济效应与推进方略》文中指出作为数字化时代的新型贸易模式,数字贸易将对未来的贸易方式、贸易产品、贸易参与者、贸易规则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重要的经济学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从微观市场主体、市场效率以及全球贸易发展新动力等角度来看,数字贸易都能衍生出积极的经济效应,有望进一步提高贸易参与者的福利。但也正因为其全新的生产和交换属性,数字贸易的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特别是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还未有效构建,各国数字贸易监管规则和重点也不同。鉴于此,我国需要从国家层面提高数字贸易战略地位,探索形成数字贸易发展新理念,并着力推动在WTO框架下完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加强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同时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数字贸易背景下新的产品分类体系。
胡敏[6](2019)在《我国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问题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份权益披露义务是指投资者单独持有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其他权益证券达到法定比例及每增减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时,负有在特定时限内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及予以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规定了权益披露的要求,但是现行的权益披露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发展,条文制定本身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和监管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事后监管措施也未能有效规制违反权益披露规则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及其监管实践进行探讨。本文以我国现行股份权益披露规则作为研究基础,结合实践案例和域外国家及地区相关的立法规定、司法监管实践,依次剖析我国权益披露规则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章和第二章构成,主要介绍股份权益披露制度的概念、立法体现、积极意义和制度构成。制度构成以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为主要内容,主要介绍披露界限(包括初始和后续权益变动披露界限)、披露义务人的确定(举例分析公募基金、资管计划和一致行动人)、权益证券的范畴、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限,为后续文章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的不足,包括现行规则在内容制定上存在的缺陷、慢走规则产生背景及现阶段的适用情况,现行规则下违规举牌行为引发的关于股票交易效力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主要介绍美国权益披露规则与司法监管实践,包括制定《威廉姆斯法》立法过程中所持的中立立场,第13(d)条和SEC13D-G条例具体的披露要求(13D表和13G表披露内容及适用对象、重大变动的认定与修正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和行政处罚案例,探讨美国立法者与监管者对权益披露规则的所持态度和监管理念。第四部分为第五章,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现行权益披露规则存在内容制定、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权益披露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遵循立法和监管中立的理念,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建议取消慢走规则的限制,补充与细化权益披露内容和特殊主体适用规则,对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投资者以行政责任为主,加重行政责任的处罚金额,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股东表决权行使,现阶段暂不宜施加刑事责任。
李庆[7](2019)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1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的逐渐兴起并快速发展,一种新颖的融资模式-众筹随之进入我国公众视野。来源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这种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可谓“高开低走”,目前仍然处于不断摸索的初级发展阶段。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构建投资者信任和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方面等方面效果显着,而基于股权众筹模式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其信息披露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因此,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其存在的特殊性与必要性。遗憾的是,股权众筹立法滞后,且目前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信息披露规则,而实务中的行业自律规范和股权众筹平台披露规则亦是参差不齐,约束力有限、强制力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普遍存在。可以说,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建立。一套适合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的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准确的指引,一定程度上遏制行业乱象,净化投融资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加速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从而保障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本文除绪论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论。该部分在引入股权众筹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该制度应该包含的主要内容,另外还分析了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指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在缓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实施有效监管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为美英两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借鉴。该部分考察了美、英两国有关股权众筹立法概况及其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对比二者异同,总结了两国有关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立法经验,为构建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分通过对我国股权众筹目前的监管情况进行梳理,发现立法滞后是股权众筹及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其次分析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另外也从实务中角度指出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规则存在信息披露主体不全面、内容不具体、时间不明确以及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第四部分为构建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该部分结合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从加快立法、增强约束力、统一标准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特别是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和我国实务经验,在统一披露标准方面,较为详细地提出了明晰披露主体、细化披露内容、明确披露时间、规范披露方式的建议。
黄旭[8](2019)在《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以来,随着资金提供与投资决策的日益分化,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并成为财富管理、资金融通和金融综合服务的重要手段。但是与此同时,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法律关系混乱、产品结构设计复杂、众多风险在其产品的资金链条上来回传递和累积,严重地威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资产管理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也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混业性不相适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因此,探讨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文献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剖析其发展现状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不足,并参考美、英、日、新四个国家的监管模式,完善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对其交付的现金、股票等有价证券或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进行管理、运营,达到保值、增值或其他特定投资目的的金融服务。基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混业经营现象,在监管方面呈现出跨领域、跨部门的监管需求和专业性、全局性的监管要求。实践中,资产管理内部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性质模糊,使得其法律监管难度陡升,法律规范位阶低、法律概念混乱、法律规则不统一、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模式的落后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也导致难以实现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美国、英国、日本和新加坡在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方面拥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对此我国可加以借鉴,并结合具体实践,完善现阶段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首先,明确监督管理的思路和理念,合理把握监管边界,其次,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为填补资管新规的不足、修改并完善信托法、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管理人信义义务制度。最后,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达到有效规范的目标,如完善穿透式监管规则、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等,采取多方面措施有效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并防范其风险的发生。
陈伟铭[9](2019)在《资管产品视角下我国银行业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法律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虽然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资管产品在法律构造和法律属性上拥有诸多共性,但金融市场监管规则却呈现出“政出多门”的特点,同类业务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由此导致监管竞争、监管套利和投资者保护不力的弊病,这说明我国以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依据的机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现实,我国需要引入功能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基础重构,即以机构所从事业务的功能作为监管权划分的依据,同类业务适用同一监管规则。摆脱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机构监管的路径依赖、减少监管机关的利益博弈和避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交错是监管模式转变的前置条件。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是在机构监管的理念已经不能够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背景所进行的一场系统性的法律改造工程,它的核心意义在于对作为金融监管基础价值的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回归,完善多元化的投资者保护路径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为了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有必要对既有的银行、证券、信托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功能性诠释,这包括:拓展《商业银行法》的适用对象,使得类商业银行机构和准商业银行机构能够受到统一监管,以防止同类业务的监管套利;参照美国司法实践,完善《证券法》关于公募与私募的区别标准,使得具有实质证券属性的银行理财产品受到适当监管,更好地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理念;摒弃将信托业视为特许金融行业的观念,按照资管产品的法律属性,将信托法律关系引入到资管产品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过程中。
于锦文[10](2019)在《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分析师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桥梁,收集并处理来自公司内外部的信息,运用其专业知识对信息进行分析解读,从而给予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建议并对证券进行评级。作为证券市场上的“声誉中介机构”之一,发挥着市场“守门人”的角色。然而,在经济根源和法律根源的共同作用下,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在实践中很难保持。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涌现可能会引发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等行为,同时在利益冲突的压力下分析师存在较为明显的乐观动机,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基于声誉机制理论及利益平衡理论探究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思路,聚焦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义关系及分析师应当担负的信义义务,认识到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需要市场、法律与自律规则的共同发力。纵观我国监管现状并找寻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对分析师利益冲突的隔离、信息披露及分析师民事责任承担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全流程监管建议。在事前监管阶段应当补充利益冲突隔离的现行规则,重新界定分析师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的场合及披露内容。在事后监管阶段应当填补我国分析师利益冲突民事责任承担上的空白,改进分析师行政责任的承担。
二、监管思路变化提高市场效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监管思路变化提高市场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监管保险行业的理论基础 |
二、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 |
三、保险监管威慑理论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溯源 |
一、“穿透式监管”的语素分析 |
二、“穿透式监管”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
三、“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来源—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 |
第三节 行为监管 |
一、行为监管理论 |
二、行为监管的实践 |
三、行为监管的目标 |
四、行为监管的对象 |
第四节 功能监管 |
一、功能监管理论 |
二、功能监管的实践 |
三、功能监管的框架 |
第二章 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资本端的穿透 |
一、保险公司股权的穿透 |
二、股东资金的穿透—“安邦保险”为例 |
第二节 资产端的穿透 |
一、穿透投资项目 |
二、穿透关联交易 |
三、穿透股票短期炒作 |
第三节 负债端的穿透 |
一、穿透信用保证保险—以“侨兴私募债”为例 |
二、穿透至合格投保人 |
第三章 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一、监管权扩张的内因 |
二、监管者缺憾 |
三、监管两难悖论 |
第二节 突击式监管悖论 |
一、“突击式”的穿透监管 |
二、“突击式”监管的根本原因 |
三、“突击式”监管的危害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对商事外观主义的阻碍 |
一、对私法领域的穿透—正德人寿股权代持案为例 |
二、行政规章介入私法自治的争议 |
三、冲突根源:对“公共利益”的盲目扩大解释 |
第四节 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 |
一、“穿透监管”的执行成本 |
二、“穿透监管”的机构成本 |
三、“穿透监管”的机会成本 |
第四章 对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 |
一、穿透监管与私法领域的区隔 |
二、“穿透”应遵循客观原则 |
三、穿透后应综合进行认定 |
第二节 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机制 |
一、穿透监管有效治理的边界 |
二、穿透监管权力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穿透监管兼顾成本收益 |
一、成本收益分析的立法要求 |
二、监管措施的事前评估 |
三、监管政策的事后评估 |
四、社会公众的评议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市场协同约束机制 |
一、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
四、发展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路径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发达资本市场的研究 |
1.2.2 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现状的研究 |
1.2.3 关于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结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 |
2.1 主要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
2.1.1 美国资本市场 |
2.1.1.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2.1.1.2 国际资本自由流动吸引大量外资流入 |
2.1.1.3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2.1.1.4 多种中长期投资资金 |
2.1.2 日本资本市场 |
2.1.2.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2.1.2.2 促进国际资本流动 |
2.1.2.3 灵活的监管思路 |
2.1.2.4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2.1.2.5 日美贸易摩擦对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启示 |
2.1.3 中国香港资本市场 |
2.1.3.1 国际资本高度流动 |
2.1.3.2 制度的健全和市场透明度等具有高度的国际认可 |
2.1.3.3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2.1.3.4 市场与监管共同作用的股票发行制度 |
2.2 资本市场开放助力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证分析 |
2.2.1 模型设定以及数据说明 |
2.2.2 计量方法的选取 |
2.2.3 模型的估计结果分析 |
2.2.4 稳健性检验 |
2.2.4.1 将样本的时间范围扩大 |
2.2.4.2 增加控制变量的个数 |
2.3 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 |
2.3.1 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 |
2.3.2 国际直接投资 |
2.3.3 机构投资者为市场主要参与者 |
第3章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
3.1.1 一级市场发展现状 |
3.1.1.1 IPO市场 |
3.1.1.2 再融资市场 |
3.1.1.3 PE/VC市场 |
3.1.1.4 并购重组市场 |
3.1.2 二级市场发展现状 |
3.1.2.1 投资者结构 |
3.1.2.2 交易量与交易价格 |
3.2 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总体问题 |
3.2.1.1 市场深度不足 |
3.2.1.2 资产定价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较低 |
3.2.1.3 资金结构单一 |
3.2.1.4 国际投资者参与的比例较低 |
3.2.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
3.2.2.1 一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
3.2.2.2 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主要实施路径 |
4.1 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全面开放 |
4.1.1 资本的自由兑换 |
4.1.2 QFII额度开放下国际资本的进入 |
4.1.3 QDII额度开放对国际资本进入的影响 |
4.2 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进入的开放 |
4.2.1 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开放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
4.2.2 开放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进入的实施方式 |
4.3 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
4.3.1 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影响 |
4.3.2 当前中国发展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
4.3.3 发展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路径 |
4.4 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可能路径 |
4.4.1 加快《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制定 |
4.4.2 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制度的建设 |
4.4.3 继续完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监管制度 |
4.4.4 优化市场机制建设 |
第5章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对策 |
5.1 资本市场的监管 |
5.1.1 对国际资本参与一级市场投资加强监管和规范 |
5.1.2 加强国际和国内投资者的管理和保护 |
5.1.3 对国际资本的监管制度需要不断更新 |
5.1.4 需要多部门协调合作监管 |
5.1.5 完善国际金融风险传导的防范机制 |
5.2 国际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
5.2.1 建立境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5.2.2 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
5.2.3 构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预警体系 |
5.2.4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日常监督 |
5.3 国际资本流动的进一步开放 |
5.4 全球投资管理人的业务准入 |
5.5 完善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构想 |
5.5.1 发展并完善新三板的融资制度 |
5.5.2 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 |
5.5.3 丰富股权投资体系 |
5.5.4 建设国际板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1.1 鼓励建设高度市场化的国际化资本市场体系 |
6.1.2 鼓励建设高度开放性的国际化资本市场 |
6.1.2.1 建设开放、透明、具有成长性预期的资本市场 |
6.1.2.2 引导国际资本和长期资金关注企业生命周期前端的金融服务需求 |
6.1.2.3 提高国际投资管理人参与比例 |
6.1.2.4 建立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 |
6.2 相关政策建议 |
6.2.1 通过加强资本市场开放及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完善 |
6.2.1.1 通过结构创新进一步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 |
6.2.1.2 通过加快资本市场开放和参与者多样性提升资产定价效率 |
6.2.1.3 完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建设 |
6.2.1.4 进一步为吸引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
6.2.2 引导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军 |
6.2.2.1 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
6.2.2.2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 |
6.2.2.3 提高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比例 |
6.2.2.4 为国际投资者制定展业细则 |
6.2.3 强化监管目标与创新监管 |
6.2.3.1 政府监管应该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展开 |
6.2.3.2 应该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 |
6.2.3.3 继续完善“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架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成本与效率的影响 |
1.2.2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
1.2.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系 |
1.2.4 论文创新之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及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剖析 |
2.1.1 商业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2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3 三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
2.1.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组织形式辨析 |
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济学解释 |
2.2.1 金融中介功能观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启示 |
2.2.2 金融创新理论对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上的阐释 |
2.2.3 资产专用性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要素配置的解释 |
2.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供求关系探析 |
2.3 综合经营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
2.3.1 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 |
2.3.2 从风险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变 |
2.3.3 从单一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化 |
2.4 后危机时代综合经营监管理论探究 |
2.4.1 更为严格的综合经营市场准入监管 |
2.4.2 综合经营监管的宏观审慎原则 |
2.4.3 综合经营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
3.1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现状分析 |
3.1.1 德国全能银行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特征 |
3.1.2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与立法设计 |
3.1.3 英国银行母公司发展的背景与利弊 |
3.1.4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
3.2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分析 |
3.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 |
3.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
3.2.3 主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践 |
3.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 |
3.3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
3.3.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承担的内部经营压力 |
3.3.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 |
3.3.3 牌照资质差异导致经营局限性与业务深度不够 |
3.3.4 组织形式不一致,行业发展不平衡 |
3.3.5 收入结构不均衡,利润贡献度低 |
3.3.6 现有人员素质难以满足投资银行业务深入发展的需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来源、成因与传导路径 |
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一般来源与特征 |
4.1.1 信用风险的来源 |
4.1.2 市场风险的成因 |
4.1.3 操作风险的来源与表现 |
4.1.4 流动性风险的来源与差异 |
4.1.5 声誉风险的传导路径 |
4.2 投资银行业务合规风险的表现形式 |
4.2.1 代理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2 委托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3 自营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特殊风险成因与传导路径 |
4.3.1 利益冲突风险的生成途径 |
4.3.2 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与运行机制 |
4.3.3 资本重复计算的动因与实现路径 |
4.3.4 透明度风险的表现与特征 |
4.3.5 内部交易造成风险集中的基础与传导路径 |
4.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4.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分解分析 |
4.4.2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差异 |
4.4.3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关联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目的与样本选取 |
5.1.1 研究目的与假设 |
5.1.2 数据来源与说明 |
5.2 基于波动性风险理论的银行业收入构成波动性分析 |
5.2.1 银行业收入构成与波动状况 |
5.2.2 银行业收入波动性分析设计 |
5.2.3 样本总体收入波动性分析结果 |
5.3 资产组合理论框架下的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 |
5.3.1 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设计 |
5.3.2 样本个体收入相关性分析结果 |
5.4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分析 |
5.4.1 研究设计 |
5.4.2 变量选取 |
5.4.3 模型设定 |
5.4.4 实证结果与影响机制分析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
6.1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1.1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
6.1.2 导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
6.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定位与路径选择 |
6.2.1 大型国有银行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规模效应的发展路径 |
6.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投资银行业务协同效应的主要路径 |
6.2.3 中小商业银行适度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 |
6.2.4 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
6.3 公司治理框架与组织结构的优化 |
6.3.1 强化董事会职能与利益制衡机制 |
6.3.2 确立风险管理层级和运行流程 |
6.3.3 导入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管理文化 |
6.4 内部控制机制与合规管理流程的设计与构建 |
6.4.1 以风险防范为目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
6.4.2 建立会计并表与风险并表双重管理机制 |
6.4.3 设置差异化的“防火墙”制度 |
6.5 风险管理流程再造与实施步骤 |
6.5.1 确立组织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 |
6.5.2 开发风险识别与监测工具 |
6.5.3 设计风险度量与评估程序 |
6.5.4 规范风险控制与报告路径 |
6.6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6.1 确立监管架构与监管主体 |
6.6.2 设定监管目标与原则 |
6.6.3 明确市场准入与股东标准 |
6.6.4 设置业务资格与范围限制 |
6.6.5 确立市场化退出要求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
7.1 补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 |
7.1.1 风险防范理念与风险管理文化方面的欠缺 |
7.1.2 风险管理体系与组织发展战略相脱节 |
7.1.3 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匹配 |
7.1.4 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存在局限性 |
7.1.5 风险防范自律机制发挥不足 |
7.2 应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带来的监管挑战 |
7.2.1 强化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
7.2.2 多头监管与监管规则不一致 |
7.2.3 信息协调与并表监管机制不完备 |
7.2.4 对金融集团控股股东存在监管缺位 |
7.3 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全面认识 |
7.3.1 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影响的重新认识 |
7.3.2 对不同组织形式风险差异的辨识 |
7.3.3 提高对银行集团风险隐患的重视程度 |
7.4 增强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 |
7.4.1 建立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的“中国墙”制度 |
7.4.2 控制内部交易造成的风险集中 |
7.4.3 强化自律性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建设 |
7.5 提高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
7.5.1 保持资本充足水平与补充能力 |
7.5.2 以并表管理为基础防范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
7.5.3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
7.6 提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 |
7.6.1 夯实立法基础与监管标准 |
7.6.2 持续革新监管工具 |
7.6.3 利用市场力量约束利益冲突的发生 |
7.6.4 建立法人防火墙与业务防火墙“双墙制度” |
7.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现实困境 |
一、境内投资者决策缺乏信息指引 |
二、发行人披露行为易陷道德风险 |
三、信披要求过度繁杂致信息超载 |
第二章 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下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 |
一、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与信息披露中的内涵映射 |
二、有效市场理论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理念 |
(一) 存托凭证市场的正义理念: 哈耶克式交易正义 |
(二) 存托凭证市场的效率期冀: 卡尔多-希科斯改进 |
三、有效市场理论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实现 |
(一) 信息经济学视角下信息披露激励合同的引入 |
(二) 社会成本理论视角下市场信息权的合理界分 |
第三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的具体机制 |
一、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标准 |
(一) 严格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的检讨 |
(二) 绥缓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的优势 |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的差异建构 |
(一) 信息披露规则的差异化缘由 |
(二) 信息披露主体的差异化划分 |
(三) 信息披露标准的差异化设定 |
第四章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的实现方式 |
一、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的内部实现 |
(一) 证券交易所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二) 证券中介机构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的外部实现 |
(一) 政府证券管理机构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二) 民间组织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三、违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与救济 |
(一) 违反存托凭证信批义务的责任形态 |
(二) 因违规信息披露受损投资人的救济 |
第五章 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路 |
一、建立差异化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二、发挥存托凭证投资者的能动作用 |
(一) 促进存托凭证机构投资者发展 |
(二) 加强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教育 |
三、加强跨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合作 |
(一) 加强区域性证券监管机构合作 |
(二) 建立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 |
四、落实对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数字贸易发展的经济效应与推进方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及其与传统贸易的比较 |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 |
(二)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的比较 |
二、数字贸易发展的经济效应 |
(一)消费者视角:贸易品种类增加与消费者福利改善 |
1. 数字贸易可直接增加贸易品种类和数量,从而提升消费者福利 |
2. 数字贸易使得交易成本下降,间接增加贸易品种类,从而提升消费者福利 |
(二)生产者视角:提供全球价值链发展新动力 |
(三)市场效率视角:降低贸易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
(四)贸易发展新动力视角:助推全球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
三、数字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 |
(一)世界范围内的数字贸易本地化措施十分普遍 |
(二)各国数据隐私保护的分歧仍然较大 |
(三)各国关于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较大争议 |
(四)各国出于网络安全考虑普遍存在网络审查 |
四、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推进方略 |
(一)国家层面要提高数字贸易的战略定位 |
(二)探索形成数字贸易发展理念和监管思路 |
(三)推动在WTO框架下完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
(四)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加强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
(五)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
(六)探索构建数字贸易下新的产品分类体系 |
(6)我国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问题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权益披露制度的内涵与构成 |
一、权益披露的内涵与立法 |
(一)基本概念 |
(二)立法体现 |
二、权益披露的积极作用 |
三、权益披露的制度构成 |
第二章 我国权益披露规则和监管 |
一、权益披露界限的设定 |
(一)5%初始权益披露界限 |
(二)5%后续变动披露界限 |
二、披露主体和范畴的界定 |
(一)以实质控制权为核心确定披露义务人 |
(二)以表决权为标准划分权益证券的范畴 |
三、披露内容和划分标准 |
(一)简详式报告:持股比例为主划分标准 |
(二)提示性公告:增加适用主体和披露内容 |
四、权益披露时限的收紧 |
第三章 现行权益披露规则的不足 |
一、披露规则现实的困境 |
(一)披露内容尚不全面 |
(二)慢走规则负面效应 |
二、违规举牌交易行为有效 |
三、多重争议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作为惩处措施的行政责任:适用和问题 |
(二)作为惩处措施的民事责任:迷思和出路 |
四、表决权限制的正当性和适当性 |
(一)表决权限制效果:公司控制权变动受限 |
(二)表决权限制方式:回归立法和司法权限 |
(三)表决权限制范围:超额持股限制正当性 |
第四章 美国权益披露规则与经验借鉴 |
一、立法中立的《威廉姆斯法》 |
二、《威廉姆斯法》和SEC13D-G条例 |
(一)13D表适用主体和披露内容 |
(二)13G表适用主体和披露要求 |
(三)以重大变动为判定后续披露 |
(四)推定一致行动人的“三要素” |
三、法院与SEC的处理态度和方式 |
(一)略显保守的法院裁判 |
(二)力度不足的SEC监管 |
(三)司法监管的平衡艺术 |
第五章 我国权益披露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秉持中立的立法和监管 |
二、补充与细化的披露规则 |
(一)权益披露规则设立专章 |
(二)披露制定的完善与升级 |
三、明晰与适度的法律责任 |
(一)行政责任:明确适用依据,适当加重处罚力度 |
(二)民事责任:明确持股目的,差异限制表决权利 |
(三)刑事责任:审慎追究责任,以期促进公司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论 |
2.1 股权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2.1.1 股权众筹的概念 |
2.1.2 股权众筹的特征 |
2.2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2.3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 |
2.3.1 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 |
2.3.2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2.3.3 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
3 美英两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借鉴 |
3.1 美国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3.1.1 美国股权众筹立法概况 |
3.1.2 美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 |
3.2 英国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3.2.1 英国股权众筹立法概况 |
3.2.2 英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 |
3.3 域外经验的启示 |
4 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立法滞后 |
4.2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约束力不够 |
4.3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不统一 |
4.3.1 信息披露主体不全面 |
4.3.2 信息披露内容不具体 |
4.3.3 信息披露时间不明确 |
4.3.4 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 |
5 构建我国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加快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立法 |
5.2 增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约束力 |
5.3 统一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标准 |
5.3.1 明晰信息披露主体 |
5.3.2 细化信息披露内容 |
5.3.3 明确信息披露时间 |
5.3.4 规范信息披露方式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课题的来源 |
1.1.2 研究的背景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
2.1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监管的特殊性 |
2.1.1 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管需求 |
2.1.2 专业性全局性的监管要求 |
2.2 资产管理业务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2.2.1 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法律关系 |
2.2.2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的异化 |
2.3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性质的模糊性 |
2.3.1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性质的争议 |
2.3.2 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本质 |
2.4 资产管理业务运营模式的高风险性 |
2.4.1 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模式 |
2.4.2 资产管理业务运营中的风险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监管困境 |
3.1 法律制度层面的困境 |
3.1.1 法律规范位阶低 |
3.1.2 法律概念混乱 |
3.1.3 法律规则不统一 |
3.1.4 登记制度不完善 |
3.2 监管体制层面的困境 |
3.2.1 监管思路不明确 |
3.2.2 监管模式不适当 |
3.2.3 监管机制不健全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域外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 |
4.1 主要国家的监管制度 |
4.1.1 美国的监管制度 |
4.1.2 英国的监管制度 |
4.1.3 日本的监管制度 |
4.1.4 新加坡的监管制度 |
4.2 域外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 |
4.2.1 域外监管制度的共性及特性 |
4.2.2 域外监管制度的利弊分析 |
4.3 域外监管制度的启示 |
4.3.1 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 |
4.3.2 金融市场稳定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并重 |
4.3.3 宏观审慎监管并关注系统性风险 |
4.3.4 强化监管协调及提高资管业透明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思路 |
5.1.1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 |
5.1.2 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目标 |
5.1.3 把握法律监管的合理边界 |
5.2 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 |
5.2.1 填补资管新规的不足 |
5.2.2 修改并完善信托法 |
5.2.3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5.2.4 建立管理人信义义务制度 |
5.3 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机制 |
5.3.1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
5.3.2 完善穿透式监管规则 |
5.3.3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
5.3.4 建立风险监测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资管产品视角下我国银行业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法律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金融市场监管的现实图景 |
第一节 资管产品的共性 |
一、法律构造高度同质化 |
二、法律属性上的共同点 |
第二节 金融市场监管规则的“政出多门” |
第三节 新金融监管架构的确立 |
第二章 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
第一节 历史合理性 |
第二节 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 |
一、监管竞争 |
二、监管套利 |
三、投资者保护不力 |
第三节 机构监管模式转变的前置条件 |
一、摆脱对机构监管的路径依赖 |
二、减少监管机关的利益博弈 |
三、避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交错 |
第三章 实现银行业功能监管的现实意义 |
第一节 回归投资者保护的基础价值 |
一、重发展而轻规范的金融体制无法持续 |
二、坚守投资者保护的基础价值 |
第二节 投资者法律保护途径的多元化 |
第三节 塑造激励相容的金融创新环境 |
第四章 引入功能监管思路进行基础重构之法律路径展望 |
第一节 功能监管:以金融功能为标准 |
第二节 拓展《商业银行法》的适用对象 |
一、《商业银行法》的适用对象过窄 |
二、拓展适用对象的路径探讨 |
第三节 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募与私募的划分 |
一、人数标准 |
二、需求标准 |
三、从“关系标准”到“分离标准” |
四、“合格投资者”标准 |
第四节 资管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与信托 |
一、特许金融行业 |
二、委托代理关系之质疑 |
三、信托法律关系之探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提出与产生的根源 |
第一节 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提出 |
一、证券分析师的定义与角色 |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涌现与危害 |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根源 |
一、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经济根源 |
二、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法律根源 |
第二章 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监管思路 |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监管的理论依据 |
一、声誉机制理论 |
二、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证券分析师的义务承担 |
一、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的信义关系 |
二、证券分析师的信义义务 |
第三章 我国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监管制度现状与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分析师利益冲突隔离机制的监管现状与完善建议 |
一、分析师利益冲突隔离机制的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二、分析师利益冲突隔离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分析师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现状与完善建议 |
一、分析师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二、分析师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三节 分析师法律责任承担的监管现状与完善建议 |
一、分析师法律责任承担的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二、分析师法律责任承担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监管思路变化提高市场效率(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闫泓汀. 吉林大学, 2020(08)
- [2]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路径与对策研究[D]. 杨智超.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 郑雪. 辽宁大学, 2020(01)
- [4]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王鹤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5]数字贸易发展的经济效应与推进方略[J]. 刘洪愧. 改革, 2020(03)
- [6]我国权益变动披露规则问题与完善研究[D]. 胡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李庆. 重庆大学, 2019(01)
- [8]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黄旭.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9]资管产品视角下我国银行业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法律路径[D]. 陈伟铭.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10]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监管制度研究[D]. 于锦文.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标签:商业银行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中国资本市场论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