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时代与版权贸易(论文文献综述)
崔家勇,王锡苓[1](2021)在《数字出版“走出去”的高质量发展策略》文中指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出版"走出去"正经历从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升级。在深度媒介化的国际社会格局中,我国数字出版"走出去"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基于数字出版的产业特性,从出版策划、版权管理与数字出版营销三个层面提出数字出版"走出去"的高质量发展策略。出版策划方面,应规范数字出版预评流程,探索国际主题出版的数字化路径,并寻求内容加工与呈现模式的创新。版权管理方面,须持续开展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研发,完善、推广我国数字版权管理标准,同时尝试多元化的国际数字版权贸易模式。数字出版营销方面,应重点推进海外数字出版平台建设,提高数字出版物的可发现性,根据产品属性与用户类型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同时借助计算广告的新途径拓展海外出版市场。
江鑫[2](2021)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技术推动我国音乐产业新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谢晶[3](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李锋,朱婷[4](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出版业“走出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践过程中,出版业走出去成为我国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的有力抓手。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整体,划分六大区域,以重点国家的出版贸易为着力点,分析了近五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版物贸易的现状与问题,并剖析了出版"走出去"借助国际文化交流和出版合作与国际展会平台扩大版权贸易和释放出版贸易潜力。最后,从顶层设计、数字出版和人才培养角度提出建设思路。
孟凡晓[5](2020)在《浅谈“互联网+”时代科技类版权编辑素质提升》文中研究表明科技类版权编辑素质提升,是新时期传播渠道时代化转变的具体体现。为此,本文结合相关理论价值,着重从形成前瞻意识、做好时代发展的方向分析等方面,分析"互联网+"时代科技类版权编辑素质提升方法,促进我国文化传播体系的品质提升。
陈超[6](2020)在《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3D打印技术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晶,它突破了传统的制造模式,运用分层叠加等方式,根据打印目标物的数据参数便可高效、精确地制造出目标物。3D打印省去了传统工艺中的模具制作、焊接组装、打磨抛光等工序。现阶段,基于3D打印原料的特殊性使得3D打印技术未能在市场上大范围的应用。但是,伴随着3D打印技术的日渐成熟与推广运用,3D打印领域中的版权侵权纠纷也必将会大量爆发。3D打印文档大范围的侵权现象将发生于打印文档的制作、传播、使用等过程中。版权人的版权利益将面临着众多的潜在主体的侵害。如果这一问题不加以重视并逐步解决,无疑将会制约着该项技术的发展与运用。要更好的发挥出3D打印被誉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最具代表性的生产工具”的技术效用,就必须保护好版权人的版权权益。本文在3D打印视阈下,从保护打印文档版权人的利益出发,论证了应当将3D打印文档明确纳入版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中,分析了3D打印文档从创作到应用过程中的侵权主体、侵权形态及侵权责任,提出了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以及规范3D打印文档版权保护的建议。本文共六章,第一章绪论,分析了写作的背景和意义,梳理了国内学者对于3D打印文档版权研究路径以及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介绍了写作的思路、方法以及重难点。第二章,介绍了3D打印技术,并对3D打印文档的可版权性进行探究。从3D打印技术原理入手详细地介绍了3D打印机的工作流程。将不同来源的3D打印文档进行分类,分别探析其是否应当受版权法保护。第三章,审视3D打印文档从制作到运用的全过程,分析其从原文件制作到实现打印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版权侵权主体。着重对原文档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侵权表现及其侵权形态分析。第四章,探究3D打印文档侵权的例外即合理使用。伴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个体通过3D打印来制造自己所需的物品,但是,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并不能有效的保护打印文档版权人的利益。通过将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关于3D打印合理使用的规则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合理使用中的不足之处。第五章,对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所引发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结合3D打印文档,分别对3D打印文档侵权责任的界定、侵权责任的特征以及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六章,基于3D打印背景下我国版权法的不足之处及域外保护3D打印文档的先进经验,提出了3D打印背景下如何加强对打印文档版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第一,将3D打印文档纳入版权法所保护作品范畴,以更好的保护打印文档版权人的权益。第二,完善间接侵权制度。通过完善间接侵权制度,来推动网络服务传播平台强化保护版权人利益的观念,进一步完善技术保护的措施。第三,重构合理使用制度。在人人都可以成为生产者的3D打印时代,通过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及设立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发挥其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的效用。第四,放宽3D打印文档法定许可条件,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以降低打印文档使用人的侵权风险,更好的推动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及版权人利益的保护。
黄朔[7](2020)在《版权扩张限制研究》文中认为版权扩张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为版权人带来了更多利益,但与此同时也展现出它的局限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版权并不等同与一般私权,理应受到诸多限制,然而版权并未按照理性道路扩张,反而自身发生异化走向版权制度的对立面。盲目扩张版权疆域,将使得版权制度沦为逐利的工具。洛克劳动财产理论中的先决条件是版权私权正当性必须满足的前提,缺乏丰富的公有领域,版权私权最终会失去合理性基础,因此版权扩张必须受到限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版权扩张限制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对整篇文章起到铺垫作用;第二部分对版权扩张的内涵与表现进行梳理,从版权扩张的主张、历史沿革与成因对版权扩张进行宏观把握,进一步探讨版权扩张的具体表现,包括版权权能扩张、版权客体扩张、版权期限扩张、版权技术措施扩张,同时介绍了洛克先决条件理论,简述了洛克先决条件的内涵以及其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第三部分针对版权无序扩张的现象,进一步分析版权扩张对版权制度的冲击,版权扩张不仅对版权制度的价值层面造成威胁,弱化版权的目标价值,还对版权制度的权利属性造成影响,忽视了版权制度的双重属性;第四部分洛克先决条件要求版权的占有要为公有领域中留下“足够而良好”的东西给他人,这也为版权扩张限制提供了合理依据。洛克先决条件理论下版权扩张限制的正当性表现在为公众留下足够丰富的公有领域,维护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性,实现版权制度的目标价值,同时实现版权私权属性与公权属性并行;版权扩张限制不能影响版权人正当权利的实现,版权扩张限制的主张要求重视版权保护与限制并行,强调版权扩张限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最后针对版权扩张的表现,提出了版权扩张限制的具体路径,包括对技术措施扩张、版权期限扩张、版权客体与权能扩张的限制。
杨若涵[8](2020)在《《神奇校车》IP在中国大陆的运营策略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神奇校车》是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少儿科普读物,目前已经形成了有声读物、动画片、游戏以及玩具等其他实体衍生产品,形成了神奇校车IP矩阵。在美国,以神奇校车为案例的出版业已经形成了以IP为核心的版权产业,给出版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增值空间。本文研究《神奇校车》IP运营策略,以期为我国少儿科普读物的IP运营提供参考。《神奇校车》系列图书处于产业价值链的最上游,其具体的IP衍生形态主要包括有声读物、动画片、游戏等多种媒介形态的文化产品。科普意识、产业链条意识的提升,数字技术的发展,影音世代的成长,以及泛娱乐生态模式,都为《神奇校车》的IP的生成和运营提供了场域。在运营策略上,在具体的媒介形态上,《神奇校车》是通过全媒介版权运营方式,拓展了IP资源的发展空间。在内容延伸上,泛娱乐叙事、跨媒介叙事贯穿《神奇校车》IP运营的始终,为受众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叙事空间和故事主线。坚持内容开发,审慎把关内容,打造超级IP。同时,进行全媒体营销,增强了《神奇校车》IP的活力,确保能够经得住市场和受众的长期检验。本文采用了个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尤其是通过比较研究法,选取中国代表性的少儿科普读物《神奇图书馆》,对二者在产业链、版权保护、版权输出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国内外当前的IP运营现状,提出我国应从挖掘优质IP、延长产业链、加强版权保护、进行立体化版权输出等方面作为未来我国少儿科普读物甚至出版行业进行图书IP运营的发展策略,以深挖IP价值,建构IP矩阵。
范世琦[9](2020)在《新型态演绎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的建立与保护,一直是具备数百年来长远历史脉络与国际共通趋势下的关注课题,尤其是时值二十一世纪文创商品产业的大发利市与商业视频经济的丰富多元,再透过互联网时代的推波助澜效应,伴随着新经济浪潮频频出现的新型态演绎作品,日渐形成规模庞大的特殊文化与经济产业现象,此观戏仿作品的网络破亿点击率暨同人创作粉丝艺术的国际竞赛规格带来之惊人商机即知深浅。演绎作品来自于原有作品的改作,改作所衍生的修改权暨改编权则是所有作品所能展现的最大保护射程界限,从广义的演绎作品观念来看,新型态演绎作品起源于原有作品的改造,本质上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环,从细铎新型态演绎作品的创造立基以观,无论是基于临摹学习、崇敬仰慕、藉名顺势、商业考虑、意见表述、幽默恶搞、批评嘲讽等情境动机,新型态演绎作品显然容易成为原有作品权利人欲除之而后快的类型,更是遑论必须事先取得授权或同意改作的期待可能。处境之艰难,足堪想象。然而在为实践《着作权法》“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的制度宗旨下,如何调和鼎鼐的均衡各方利益归属,正确松绑释出演绎改作者的创作动能,实有必要借鉴国际立法例的多元视野经验,并且梳理融合两大法系的各自优点,以期能建构出对应审视新型态演绎作品的适法性判别基础。本文主要共分为六个部分,企图从各个关联面向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构成演绎作品的改作之由来与概念,并阐述其权利界限竞合问题;第二部分,则是针对传统型的演绎作品探讨其定义与特性,分析国际公约暨各国立法例之相关规定,并且引述了演绎作品类型的介绍;第三部分,则是针对新型态的演绎作品探讨其定义与特性,同样分析了国际公约暨各国立法例之相关规定,以及关于新型态演绎作品类型的内涵,诸如戏仿作品的嘲讽着作(Parody)与讽刺着作(Satire)、恶搞作品(Kuso)、挪用艺术(Appropriate art)、同人创作(Fans art)、再生设计(Redesign)等六种型态演绎作品;第四部分,则是论述侵权问题的解方,也就是针对合理使用原则制度的探讨,尤其是梳理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特别借鉴了美国联邦法院判决演进历程,作为开启崭新视野的理论基础;第五部分,则就新型态演绎作品的各类型进行现行法理处置状态适法性之分析与检讨;第六部分,作为全文结论,并尝试为新型态演绎作品类型保护提出司法实践暨修法刍议层面的建议,以期为创意奔腾的知识产权经济时代贡献棉力。
谭娟[10](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版权贸易的发展路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信息时代版权贸易发展水平总体而言并不算高,立法监管及市场监督未能随版权贸易发展变化及时做出系统改革,进一步加剧版权贸易发展问题产生。大数据环境版权贸易发展,需要从提高版权贸易发展规范角度,增强我国现有版权贸易发展水平,以期通过良好环境监管为我国版权贸易发展创造新的契机。
二、互联网时代与版权贸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互联网时代与版权贸易(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出版“走出去”的高质量发展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面向“一带一路”市场的数字出版策划 |
1.规范数字出版预评流程 |
2.探索国际主题出版数字化路径 |
3.创新内容加工与呈现方式 |
二、面向国际版权贸易的数字版权管理 |
1.持续推进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研发 |
2.完善、推广我国数字版权管理标准 |
3.创新国际数字版权贸易模式 |
三、面向网络社会的数字出版整合营销 |
1.重点推进数字出版平台化发展 |
2.提高数字出版物的可发现性 |
3.采取差异化数字出版定价策略 |
4.培养数据思维开展计算广告营销 |
四、结语 |
(3)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出版业“走出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区域出版贸易呈现差异化特征 |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72国的出版物贸易基本上呈现顺差 |
(二)“一带一路”沿线72国与中国出版物贸易占比偏低,贸易状况亟待改善 |
(三)从区域、国别来看,中国对亚太国家出版贸易的出口额占有优势 |
(四)“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版贸易 |
二中国出版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建设剖析 |
(一)国际文化交流和出版合作释放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版权贸易的潜力 |
(二)借助国际展会平台“变客为主”开拓出版“走出去”的新局面 |
(三)出版物“走出去”版权区域分布重心逐步偏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时也面临版权保护薄弱问题 |
(四)文化折扣影响出版物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传播效果 |
三基于“一带一路”倡议出版“走出去”的建设思路 |
(一)顶层设计先行,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保障出版“走出去”有充足的资金 |
(二)大力发展数字出版,融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 |
(三)人才是制约出版“走出去”的关键,需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 |
(5)浅谈“互联网+”时代科技类版权编辑素质提升(论文提纲范文)
1..当前科技类版权编辑素质亟待提高 |
1.1版权编辑缺乏前瞻意识 |
1.2时代特征把握不够精准 |
1.3时代信息畅通性不强 |
1.4科技类版权编辑工作开展缺乏规划性 |
2.浅谈“互联网+”时代科技类版权编辑素质提升方法 |
2.1增强版权编辑的前瞻意识 |
2.2提出版权编辑的时代特征 |
2.3信息畅通性提升 |
2.4做好科技类版权编辑具体工作实施计划安排 |
2.5在科技类版权编辑工作中形成管理机制 |
(6)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重难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2 研究的重点、难点 |
1.3.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3D打印技术及其文档可版权性探究 |
2.1 3D打印技术概况 |
2.2 3D打印文档可版权性探究 |
2.2.1 自行创建的3D打印文档 |
2.2.2 扫描创建的3D打印文档 |
第三章 3D打印文档的潜在侵权主体及侵权形态 |
3.1 3D打印文档创建者侵权 |
3.2 3D打印文档网络平台服务商侵权 |
3.2.1 未经权利人版权许可侵权 |
3.2.2 未守“通知—删除”规则 |
3.3 3D打印终端用户侵权 |
3.3.1 3D打印机经营者侵权 |
3.3.2 3D打印个人侵权 |
3.4 3D打印文档面临的侵权形态 |
3.4.1 3D打印文档的直接侵权 |
3.4.2 3D打印文档的间接侵权 |
第四章 3D打印文档的合理使用制度 |
4.1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及意义 |
4.2 国外合理使用制度之启示 |
4.2.1 美国合理使用制度对3D打印文档版权的保护 |
4.2.2 德国合理使用制度对3D打印文档版权的保护 |
4.3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对于3D打印文档版权保护不足 |
第五章 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责任 |
5.1 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责任界定 |
5.2 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责任特征 |
5.3 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5.4 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六章 完善3D打印文档版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
6.1 3D打印文档纳入作品范畴 |
6.2 完善间接侵权制度 |
6.2.1 3D打印背景下构建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
6.2.2 明确3D打印文档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6.2.3 明确3D打印文档间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6.3 重构合理使用制度 |
6.4 放宽3D打印文档法定许可条件,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版权扩张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版权扩张概述与洛克先决条件理论 |
2.1 版权扩张的内涵 |
2.1.1 版权扩张的主张 |
2.1.2 版权扩张的历史沿革 |
2.1.3 版权扩张的成因 |
2.2 版权扩张的具体体现 |
2.2.1 版权客体扩张 |
2.2.2 版权权能扩张 |
2.2.3 版权保护期限扩张 |
2.2.4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扩张 |
2.3 洛克先决条件理论概述 |
2.3.1 洛克先决条件理论的内涵 |
2.3.2 洛克先决条件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 |
3 版权扩张对版权制度的冲击 |
3.1 对版权权利属性的冲击 |
3.1.1 强调版权的私权属性 |
3.1.2 忽视版权的公权属性 |
3.2 对版权价值的冲击 |
3.2.1 强化版权的手段价值 |
3.2.2 忽视了版权的目标价值 |
4 洛克先决条件理论视角下版权扩张的限制 |
4.1 洛克先决条件理论下版权扩张限制的正当性 |
4.1.1 为公众留下足够丰富的公有领域 |
4.1.2 实现版权法的目标价值 |
4.1.3 实现版权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并重 |
4.1.4 维护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性 |
4.2 洛克先决条件理论下版权扩张限制的主张 |
4.2.1 实现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并行 |
4.2.2 强调版权扩张限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4.3 洛克先决条件理论下版权扩张限制的路径 |
4.3.1 强调版权权能扩张中的法定性与发展性 |
4.3.2 扩大版权客体的排除 |
4.3.3 严格限制版权期限的扩张 |
4.3.4 规制版权技术措施的无序扩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8)《神奇校车》IP在中国大陆的运营策略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神奇校车》IP的生成与运营场域 |
2.1 科普意识 |
2.2 影音世代 |
2.3 数字技术 |
2.4 产业链条意识 |
2.5 泛娱乐生态 |
3 《神奇校车》IP运营策略 |
3.1 全版权形态 |
3.1.1 多形态纸质出版物 |
3.1.2 有声读物 |
3.1.3 动画 |
3.1.4 游戏 |
3.1.5 其他衍生品 |
3.2 泛娱乐叙事 |
3.3 跨媒介叙事 |
3.3.1 影像沉浸 |
3.3.2 叙事延伸 |
3.4 超级IP的打造 |
3.4.1 匠心内容制作 |
3.4.2 精确用户定位 |
3.5 全媒体营销 |
3.5.1 口碑营销 |
3.5.2 多形态营销 |
4 对我国少儿科普读物IP运营的启示 |
4.1 优质内容 |
4.1.1 内容为王 |
4.1.1.1 科普性与故事性 |
4.1.1.2 板块设计与人物形象 |
4.1.2 挖掘优质IP |
4.2 IP矩阵与产业链 |
4.2.1 IP矩阵 |
4.2.2 产业链 |
4.2.2.1 《神奇校车》的产业链构成 |
4.2.2.2 《神奇图书馆》的产业链构成 |
4.2.3 打造超级IP |
4.2.3.1 跨媒介叙事 |
4.2.3.2 全版权思维 |
4.3 版权保护 |
4.3.1 版权环境 |
4.3.1.1 版权意识 |
4.3.1.2 版权制度 |
4.3.2 加强版权保护 |
4.4 版权输出 |
4.4.1 版权海外接受度 |
4.4.1.1 《神奇校车》的版权输出与海外市场 |
4.4.1.2 我国版权输出 |
4.4.2 立体化版权输出 |
4.4.2.1 多版权产品立体输出 |
4.4.2.2 版权合作与版权代理 |
4.4.2.3 培养版权人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目录 |
(9)新型态演绎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目的 |
二、研究现况背景 |
三、研究思路说明 |
第一章 着作权作品之改作源由 |
第一节 作品改作之概念 |
一、演绎作品之由来 |
二、台湾地区之改作权 |
三、我国之修改权与改编权 |
第二节 改作的宪法基础 |
一、人格尊严 |
二、表现自由 |
三、艺术自由 |
第三节 改作的权利界限 |
一、着作人身权界限 |
二、着作财产权界限 |
第二章 关于演绎作品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演绎作品的定义 |
一、学者定义 |
二、背景学说 |
三、结语 |
第二节 演绎作品的特性 |
一、利用性的要件 |
二、原创性的要件 |
三、结语 |
第三节 主要立法例与国际公约之规范分析 |
一、各国际公约对演绎作品的规范 |
二、各国立法例对演绎作品的规范 |
第四节 演绎作品的类型 |
一、原作者或授权同意者的改作类型 |
二、非经合法授权同意者的改作类型 |
第三章 关于新型态演绎作品之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定义 |
一、一般性之定义 |
二、学界分类定义 |
第二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特性 |
一、利用性的要件 |
二、原创性的要件 |
第三节 主要立法例与国际公约之规范分析 |
一、各国际公约对于相关新型态演绎作品的规范 |
二、各国立法例对于相关新型态演绎作品的规范 |
第四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类型 |
一、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Parody、Satire、Kuso)类型 |
二、挪用艺术与同人文化(Appropriate art、Fans art)类型 |
三、原创设计师的再生设计(Redesign)类型 |
第五节 结语 |
第四章 新型态演绎作品阻却违法制度之现况探讨 |
第一节 欧盟国家阻却违法机制之分析 |
一、国际公约 |
二、欧盟指令 |
三、德法制度 |
四、我国法制 |
第二节 美国判例合理使用原则之诠释 |
一、经典判决 |
二、演进结论 |
第五章 新型态演绎作品各类型的问题分析探讨 |
第一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例示 |
一、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类型例示 |
二、挪用艺术与同人创作类型例示 |
三、再生设计类型例示 |
第二节 新型态演绎作品的论析 |
一、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类型 |
二、挪用艺术与同人创作类型 |
三、原创设计师的再生设计类型 |
第六章 司法实践暨立法刍议 |
第一节 侵权之解方 |
第二节 司法之实践 |
第三节 修法之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大数据背景下版权贸易的发展路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数据背景下版权贸易保护重要性 |
1.构建良好经济市场竞争秩序 |
2.提高信息时代版权保护能力 |
二、国内及国外版权贸易发展对比 |
1.国外版权贸易发展 |
2.国内版权贸易发展 |
三、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版权贸易发展面临困境 |
1.基础法规建设尚不完善 |
2.市场监管能力的缺失 |
3.法律保护实践执行力不足 |
4.版权贸易发展规范标准不统一 |
四、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版权贸易发展策略及路径 |
1.健全版权贸易发展法律监管体系 |
2.加强版权经济市场环境发展监督能力 |
3.建立信息化版权贸易发展管理平台 |
4.强化版权贸易发展专业人才教育 |
五、结语 |
四、互联网时代与版权贸易(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出版“走出去”的高质量发展策略[J]. 崔家勇,王锡苓. 出版广角, 2021(23)
- [2]移动互联网时代技术推动我国音乐产业新发展研究[D]. 江鑫. 山东艺术学院, 2021
- [3]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出版业“走出去”问题研究[J]. 李锋,朱婷.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5]浅谈“互联网+”时代科技类版权编辑素质提升[J]. 孟凡晓. 中国传媒科技, 2020(06)
- [6]3D打印文档版权侵权问题研究[D]. 陈超.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7]版权扩张限制研究[D]. 黄朔.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8]《神奇校车》IP在中国大陆的运营策略探析[D]. 杨若涵.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9]新型态演绎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D]. 范世琦.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大数据背景下版权贸易的发展路径探讨[J]. 谭娟. 全国流通经济,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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