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组织犯罪的多角度透视——评《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段勃[1](2017)在《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调查性报道是新闻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学术话题。在中国,调查性报道被视作最能够彰显新闻品质的报道方式之一;在美国,它和客观报道、解释性报道三足鼎立。过去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调查性报道的个案分析、源流梳理、实务探究方面,在中外比较研究领域成果较少。本文主要以中国新闻奖和普利策新闻奖中的获奖调查性报道作品为样本,从概念、历史、采访、写作等方面全景扫描中美调查性报道异同,并从传播观念、新闻体制、调控规制等方面解析造成差异的原因,以求寻找中国调查性报道的个性和不足,并尝试提出建议和策略。研究发现,中美两国调查性报道都诞生于19世纪中后期,中国以外商中文报刊出现为契机,美国则以黑幕揭发运动为标志。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国调查性报道命运多舛,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郁郁勃发,尤其在2003年至2013年进入黄金十年。美国调查性报道在黑幕揭发运动结束后也归为平淡,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步入第二个高峰期,从90年代开始式微,伴随着网络媒体的勃兴迎来又一次发展机遇。在采访实务上,中美调查性报道都关注被掩盖的新闻价值含量较大且具有冲突性的负面选题,采访难度高、危险大、相对独立。相较而言,中国调查性报道题材中含有关于社会问题的中性选题,采访对象相对单纯,调查记者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美国调查记者更富有挑战性,大量报道敏感和富有争议的国际选题,调查过程更加复杂,面临较大的人身风险。就作品文本而言,中美调查性报道都趋向于精确、平衡、大篇幅、碎片化、富有逻辑、凸显调查的写作特点。热衷于“寻宝”叙事母题,偏爱线性结构、悬念制造手法以及外焦点叙事视角和二元对立模式。写作语言简洁、准确又富有张力,平实、自然又生动鲜明,客观、公正且表达主题。相较而言,中国调查性报道作品以独立式报道为主,文体多元,经常采用记者加政府调查的模式,叙事结构更加朴直,语言感情色彩相对浓厚,较多运用间接引语。而美国调查性报道以组合式报道为主,文体单一,调查作品由记者单独完成,叙事结构更加曲折,文体互渗现象相对突出,更多运用直接引语。研究发现,中美调查性报道出现上述差异并不完全是调查性报道自身造成的,中美新闻传播观念、体制和调控规制等不同是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对比中美两国调查性报道既要看到同一又要看到差异,既要看到中国在重视程度、人才支撑、调查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差距,同时更要拥有自信,遵循扬弃原则,保持独立个性,尤其要摒弃美国调查性报道单纯揭丑、制造噱头、过分依赖工商业资本等缺陷。
韦鹏,宋浩[2](2015)在《帮会文化的价值观与黑社会犯罪研究——以狭隘个人主义为视角》文中指出帮会文化以牟利价值观为实质,以帮会之义为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黑社会犯罪继承了帮会文化牟利价值观的衣钵,实现了其从"经济性"到"牟利性"的危险跳跃,使得其从"白社会"中分异出来。同时,随着黑社会组织形态的变迁,牟利价值观也与之互动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
王燕飞[3](2014)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经历了十余年(1997—2012年),发表与出版了众多论着,所创造与累积的知识成就是令人可喜的。然而,从其知识生产、演化、建构的形态与社会过程来看,无论是宏观整体层面所表现出的不断创新与重大推进的进路与气象,还是微观个体层面所显示出的研究者个体所持续奉献与不断进取的知识创造的含
郑士立[4](2014)在《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直接威胁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人民安全,是应当重视和警惕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为应对有组织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条款,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尽管如此,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与国际公约的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研究国际公约和境外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提供借鉴。全文共约13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一部分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梳理。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沿革、现状是制定、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依据。有组织犯罪立法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变化做出的合理回应,随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立法探索阶段和立法确立完善阶段。本部分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历程的梳理,深入了解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背景,剖析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立法缺陷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组织犯罪认定标准不统一,“拔高”和“压低”认定的问题普遍存在。立法把有组织犯罪仅仅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现状不符,违背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在立法的逻辑起点上就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立法方式上属于分散式的立法。面对有组织犯罪的复杂情况和严峻现实,现行立法方式很难实现对有组织犯罪有效预防和打击。与专项式立法方式和复合式立法方式相比较,缺陷明显。有组织犯罪的罪刑设置也存在严重缺陷。在罪名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入罪条件上设置了高门槛,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有组织犯罪不能有效打击,不利于“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实现。而且黑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界定困难。有组织高利放贷、资助犯罪集团等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评价。在刑罚方面,对组织罪的刑罚刑罚设置较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应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在刑罚设置上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财产处置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剥夺有组织犯罪再犯能力的关键,但我国相关立法滞后,不仅容易侵害涉案当事人和非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影响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第二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完善。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包括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方式、罪刑设置模式和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对各国采纳的分散式、专项式、复合式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介绍及评析,论述了我国有组织犯罪分散式立法方式存在的弊端,并对我国采用复合式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建议借鉴境外复合式立法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成功经验。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模式分为设立组织罪的模式和不设立组织罪的模式,通过对两种罪刑设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设立组织罪的罪刑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立法传统。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方式可分为列举式和概括式。美国、我国澳门地区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列举式规定方式回避了有组织犯罪概念争议,形式上具体、明确,便于法律适用,实践中也可以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弊端。一是滞后性,当出现新的犯罪形势时,无法及时应对,在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上总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及时、有效的惩治有组织犯罪;二是法律有限而情无穷,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断变化组织形式来规避被打击的风险,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方式无法穷尽,法律能够列举的情形有限,建议采用概括的方式规范“有组织犯罪”的定义。第三部分为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完善。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包括罪名设置和刑罚设置。在有组织犯罪罪名完善上有三种学术观点,一是统一使用黑社会组织犯罪,用“黑社会组织”这一完整的概念取代“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完整的概念;二是分别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式;三是用“有组织犯罪”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观点。本文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研究思路出发,认为第三种观点符合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事实,也符合国际上罪名设置的发展趋势。从我国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现行刑法把有组织犯罪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纵观境外立法,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认识多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发展历程,用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替代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不仅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也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我国立法者认为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也出现了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案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将境外黑社会组织作为参照规定国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二分法违背有组织犯罪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有组织犯罪实际,对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行为相关的犯罪行为没有立法评价,如“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入境从事的黑社会活动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评价。鉴于本文建议统一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入境发展有组织犯罪成员应属于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一种形式,和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重合,建议删除该罪名。同时,从严密法网的角度考虑增加有组织高利放贷罪和资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罪。在刑罚设置上,本文比较了多个国家组织罪的法定刑设置,认为过于苛刻的刑罚不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建议适当降低组织罪的法定刑。我国刑罚的设置是针对“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对有组织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用刑罚进行法律评价,建议适当加重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刑。第四部分为财产处置完善。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境外经验看,多注重财产刑的使用,从经济上剥夺有组织犯罪的再犯能力。鉴于财产处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美国、日本、我国澳门地区从立法上对财产的界定、没收、扣押等实体和程序进行了规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财产处置做出针对性的要求。比较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本部分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财产处置难题做出回应,对如何区别混合财产、有组织犯罪债权、债务的问题、有组织犯罪控股的公司、企业财产的处置等问题提出了法律完善的建议。对来源不明的财产,本文在比较各国对混合财产处置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举证倒置或者推定的解决办法。
李炳南[5](2012)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7年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来,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适用问题上的讨论一直开展地非常广泛。笔者自2003年以来,长期工作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线,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侦查工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法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比较直观的感受,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适用的若干问题作一定的研究和讨论。文章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辨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系这三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对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作论述。文章第二部分,结合上海地区已被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案例,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这四个构成要件入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相关问题作深入的探讨和论述。文章第三部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法适用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及我国公民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定性、国家工作人员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刑适用问题。最后的余论部分,则是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考,并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是一个比较抽象的罪名,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其实是以其有组织实施的一系列具体违法犯罪所构成的,故不赞成加重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罪名的刑罚。
孙恒山[6](2006)在《腐败犯罪控制论》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系运用包涵比较、历史分析、解释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的复杂性研究方法论对腐败犯罪控制问题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其研究路径在于从对腐败犯罪现象的理性观察到以制度为基本方式的综合性腐败犯罪控制框架的建构。因此,本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腐败犯罪控制本体论,包括对腐败犯罪的全面认识、控制腐败犯罪的法律现状与基本模式、腐败犯罪控制的含义与基本原则等;二是腐败犯罪控制运行论,包括对犯罪人的心理解析、反腐法律框架的完善、反腐机构的设置及反腐国际合作的加强等。腐败犯罪控制本体论侧重于从静态角度对腐败犯罪控制的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的运行论则偏好于将反腐工作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力求以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来建构综合性的控制框架,从对打击和惩罚的迷恋转向预防与惩治并重,从单纯的控制腐败犯罪回归于法治理念的指引,从一国视角下的反腐变迁为全球视角下的国际合作反腐。
闵征[7](2005)在《2000年—2004年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述要(中)》文中研究表明二、犯罪学实证研究有组织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城市民工犯罪等犯罪形式,近年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犯罪学界对其进行了集中的研究,揭示了特点和规律,较好地适应了国家同这些新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但对利用现代技术犯罪的研究比较薄弱,有针对性、效果明显的犯罪治理对策很少。(一)各类犯罪研究关于流动人口与犯罪。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网"上公布的资料,中国的流动人口高达1.21亿人,有两个流动趋势:其一是由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在跨省流动人口中,
岳平[8](2004)在《犯罪学层面上的反思——黑社会犯罪》文中提出关于涉黑犯罪组织的争论随着2000年"打黑除恶"运动的深入开展,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人们在肯定此项运动对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功效之时,针对"打黑除恶"中困扰司法界和理论界认识与实践的黑社会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普遍认为,在1997年刑
岳平[9](2004)在《犯罪学层面上的反思——黑社会犯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涉黑犯罪组织的争论随着2000年"打黑除恶"运动的深入开展,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人们在肯定此项运动对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功效之时,针对"打黑除恶"中困扰司法界和理论界认识与实践的黑社会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普遍认为,在1997年刑
岳平[10](2003)在《犯罪学层面上的反思——黑社会犯罪》文中认为黑社会犯罪的模式和理论需要犯罪学的的深入研究,犯罪学在黑社会犯罪的研究中应当理性地审视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突破传统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观,重视现代条件下的新的涉黑犯罪类型和定义。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研究中,凹现出犯罪学的价值和意义。
二、有组织犯罪的多角度透视——评《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组织犯罪的多角度透视——评《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7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2 中美调查性报道源流梳理 |
2.1 中国调查性报道的源流 |
2.2 美国调查性报道的源流 |
3 中美调查性报道采访实务观照 |
3.1 调查性报道题材选择比较 |
3.2 调查性报道采访对象比较 |
3.3 调查性报道采访特点比较 |
4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实务辨析 |
4.1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特点比较 |
4.2 中美调查性报道叙事比较 |
4.3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语言比较 |
5 中美调查性报道的差异归因 |
5.1 中美新闻传播观念差异对调查性报道的影响 |
5.2 中美新闻体制差异对调查性报道的作用 |
5.3 中美新闻调控规制对调查性报道的制约和保障 |
6 结语 |
6.1 中国调查性报道要有独立个性 |
6.2 中国调查性报道相对不成熟 |
6.3 网络时代的中美调查性报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帮会文化的价值观与黑社会犯罪研究——以狭隘个人主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帮会文化的实质———牟利价值观 |
二、帮会文化的形式———以“义气”为核心的帮会价值观 |
三、黑社会犯罪对牟利价值观的继承 |
(一) 黑社会犯罪的外在特性———经济性 |
(二) 黑社会犯罪的本质属性———牟利性 |
四、牟利价值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变迁 |
(一) 黑社会犯罪萌芽阶段 |
(二) 黑社会犯罪初级阶段 |
(三) 黑社会犯罪中级阶段 |
(四) 黑社会犯罪高级阶段 |
(4)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现状 |
五、 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梳理 |
第一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背景 |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沿革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存在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产生 |
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发展 |
第三节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缺陷 |
一、 立法模式不合理 |
二、 概念特征不明确 |
三、 罪刑体系不科学 |
四、 财产处置不规范 |
第二章 有组织犯罪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方式 |
一、 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分类及特点 |
二、 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建议及评析 |
三、 我国有组织犯罪立法方式选择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名设置模式 |
一、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分类 |
二、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评析 |
三、 有组织犯罪罪名设置模式选择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概念规定方式 |
一、 列举式 |
二、 概括式 |
第三章 有组织犯罪罪刑设置完善 |
第一节 有组织犯罪组织罪完善 |
一、 完善组织罪的三种观点 |
二、 完善组织罪的三种观点评析 |
三、 本文观点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其他罪名设置完善 |
一、 删除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二、 增设资助有组织犯罪集团罪 |
三、 增设有组织高利放贷罪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刑罚完善 |
一、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罪刑罚完善 |
二、 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罪刑罚完善 |
第四章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意义 |
一、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剥夺再犯能力 |
二、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维护社会稳定 |
三、 合理处置涉案财产,保护合法权利 |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界定 |
一、 非法财产 |
二、 合法财产 |
三、 混合财产 |
四、 来源不明财产 |
第三节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方式 |
一、 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依托的财产处置 |
二、 有组织犯罪集团债务债权的财产处置 |
三、 有组织犯罪集团控股公司的财产处置 |
四、 由“黑”变“白”的财产处置 |
五、 来源不明的财产处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 |
一、 黑社会概念在我国司法、行政领域的出现 |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罪名入罪 |
三、 我国刑法的相关修正与完善 |
第二节 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 |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 |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 |
一、 组织结构的一般形态 |
二、 对组织稳定性的界定 |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
一、 认定经济特征的核心原则 |
二、 经济实力如何界定 |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
一、 对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手段的认识 |
二、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犯罪与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认定与区别 |
三、 对有组织地违法行为的认识 |
第四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 |
一、 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途径 |
二、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何认定 |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第一节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及我国公民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定性 |
一、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认定 |
二、 我国公民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行为的定性 |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 |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刑适用问题 |
一、 以单位(法人)形式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处理问题 |
二、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积极参加者的财产刑适用范围 |
余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资料 |
致谢 |
附件 |
(6)腐败犯罪控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上篇 腐败犯罪控制本体论 |
第一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理论前设 |
第一节 腐败犯罪的界定 |
一、腐败行为上升为腐败犯罪行为的条件 |
二、腐败犯罪的界定基础——社会危害性 |
三、腐败犯罪的界定的诸多因素分析 |
四、腐败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的基本范畴 |
一、各国及国际组织有关腐败犯罪基本范畴的圈定比较 |
二、关于我国腐败犯罪基本范畴的圈定的思考 |
第三节 腐败犯罪的现状与危害 |
一、腐败犯罪的现状 |
二、腐败犯罪的危害 |
第四节 腐败犯罪的产生根源 |
一、腐败犯罪产生的机理剖析 |
二、根源探寻在反腐对策选择中的价值 |
第二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含义与原则 |
第一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基本含义 |
一、控制与社会控制的含义 |
二、腐败犯罪控制的含义 |
第二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基本原则 |
一、腐败犯罪控制应坚持标本兼治原则 |
二、腐败犯罪控制应坚持综合治理原则 |
三、腐败犯罪控制应坚持惩防并举原则 |
第三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 |
第一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现有模式评述 |
一、国内外腐败犯罪控制模式揽要 |
二、国内外腐败犯罪控制模式分析 |
第二节 腐败犯罪控制模式选择的义项分析 |
一、腐败犯罪控制的主体选择 |
二、腐败犯罪控制的对象选择 |
三、腐败犯罪控制的手段选择 |
四、腐败犯罪控制的目标选择 |
第三节 腐败犯罪控制的模式选择 |
下篇 腐败犯罪控制运行论 |
第四章 腐败犯罪的心理透析及其矫治 |
第一节 腐败犯罪的心理表现形式 |
一、贪婪心理 |
二、挫折心理 |
三、从众心理 |
四、攀比心理 |
五、交换心理 |
六、侥幸心理 |
七、为“公”心理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心理的病理透析 |
一、腐败犯罪心理的内因病理分析 |
二、腐败犯罪心理的外因病理分析 |
第三节 腐败犯罪心理的矫治 |
一、理想信念救治 |
二、品格意志磨砺 |
三、自我教育强化 |
四、忠实履行职责教育 |
五、幸福观教育 |
第五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法网编织 |
第一节 法律在腐败犯罪控制中的功效 |
一、法律有助于引导人的行为 |
二、完备的法律体系及运行机制有助于有效遏制腐败犯罪 |
三、法律惩治腐败犯罪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激励多数人廉洁 |
四、法律有助于培养公职人员的抗腐蚀能力 |
五、法律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控制立法的有效因素分析 |
一、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 |
二、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贯彻预防理念 |
三、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体现平等性与公开性 |
四、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保持系统性与严密性 |
五、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具有操作性与前瞻性 |
六、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应寻求创新性 |
第三节 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法网体系的构建 |
一、我国腐败犯罪控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二、完善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法网的基本思路 |
第六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机构设置及其运作 |
第一节 国外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的有益启示 |
一、国外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简介 |
二、国外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的启示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及其运作存在的问题 |
一、纪检系统存在双重领导体制 |
二、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运行机制缺乏透明度 |
三、检察机关反腐败有制于纪委 |
四、纪检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并存,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
五、检察机关欠缺足够的动力 |
六、检察机关缺少充足的侦查权力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腐败犯罪控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机制的对策 |
一、立足国情,走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犯罪控制机构设置之路 |
二、树立“执法优先于执纪”原则 |
三、取消“双规”,延长检察机关传唤、拘传的时间 |
四、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权力 |
五、建立协调有序的腐败犯罪协查网络 |
第七章 腐败犯罪控制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腐败犯罪的国际化分析及控制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
一、腐败犯罪的国际化分析 |
二、控制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
第二节 我国控制腐败犯罪国际合作的现状及改变 |
一、参加国际合作是我国控制腐败犯罪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开展腐败犯罪控制国际合作的原则与实践 |
三、我国控制腐败犯罪国际合作的缺陷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研究成果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四、有组织犯罪的多角度透视——评《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D]. 段勃. 华中科技大学, 2017(10)
- [2]帮会文化的价值观与黑社会犯罪研究——以狭隘个人主义为视角[J]. 韦鹏,宋浩.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5(03)
- [3]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述评[J]. 王燕飞. 刑事法评论, 2014(01)
- [4]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郑士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D]. 李炳南. 上海交通大学, 2012(03)
- [6]腐败犯罪控制论[D]. 孙恒山. 吉林大学, 2006(10)
- [7]2000年—2004年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述要(中)[J]. 闵征.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5(02)
- [8]犯罪学层面上的反思——黑社会犯罪[J]. 岳平. 犯罪学论丛, 2004(00)
- [9]犯罪学层面上的反思——黑社会犯罪[A]. 岳平. 犯罪学论丛(第二卷), 2004
- [10]犯罪学层面上的反思——黑社会犯罪[A]. 岳平.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