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卢锴[1](2021)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构建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作为人口和农业大国,土地资源是我国一种重要的稀缺资源,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土地征收及农地流转问题再次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在我国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之下,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仅有的途径。而公共利益作为各国及地区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唯一正当理由,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如何处理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内容。囿于公共利益本身的模糊性与发展性,其内涵和外延均无法明确,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难免存在疏漏。通过程序制度的建设,来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才是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土地征收中所面临的问题,大多是因为土地征收程序的缺失所导致,而土地征收决定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因此,构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机制势在必行。本文从公共利益认定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文本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公共利益认定之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构建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机制的具体举措。文章第一部分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基础理论性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和阐明,包括定义的解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了当前公共利益认定中存在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对构建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机制之必要性做了详细的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美国、法国、日本三个国家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以及对我国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构建的启示。第五部分分析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公共利益审查主体优缺点,通过行政机关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形式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决定作出的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司法机关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审查监督程序的构建,构成了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机制。以此来实现预防和减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终极目的。
夏茂珍[2](2020)在《提高武进区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快速解体并重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变迁,中国农村的整体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投射到农民群体,就出现了由于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而产生的一批数量逐年增加的失地农民。截至2019年底,武进区嘉泽镇共有失地农民8865人,占总人数的10.19%,预计到2020年底,嘉泽镇共有失地农民近2万人,占总人数的18.39%。在基层社会实践中,围绕失地农民产生的问题逐渐成为矛盾的集中爆发点,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科学完善的镇级政府政策体系,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更是成为基层政府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本文在对嘉泽镇失地农民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满意度量表测算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并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回归分析等统计工具研究影响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的最终影响因素。构建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指标体系,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得出文化程度、是否享受就业保障、职业满意度、家庭年收入、房屋居住面积、房屋满意度、环境满意度、治安满意度、周边邻居满意度、有无活动室和娱乐场所、土地被征用态度、征地政策满意度、参加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满意度这些指标通过了显着性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进一步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发现,就业情况中的是否享受就业保障政策、职业满意度,家庭收支情况中的家庭年收入、收入满意度,居住情况中的居住面积以及征地情况中的对土地被征用的态度等六个因素对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影响显着。针对问题,嘉泽镇政府要立足实际,不断研究制定精准度高、群众满意的相关政策,呼应需求,综合施策,形成全面的政策保障体系,进一步利用各项政策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满意度。要研究制定拆迁、安置、兜底保障全流程政策,从前期摸底、中期依法推进、后期严格履约等突出政策把关和过程管控,切实保障失地群众享受平等拆迁安置权利。要贴近需求、回应诉求,不断优化居住环境改善、生活条件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等的政策体系,以舒适宜居宜业为目标,科学选址,完善配套,把安置小区打造成失地群众放心满意的新住宅。要依托国家、省市区现有政策,优化完善促进失地农民持续增收、稳定就业、发展生产的政策,以充分的就业政策、土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其再就业,把从土地释放出来的劳动力转化为促进发展的重要资源。
郑娟[3](2020)在《贵州省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及利益关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张,原有城镇土地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各地政府对城镇周边区域的土地进行了大量的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农民土地征收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如补偿标准不统一、利益补偿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造成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因此,如何公正、透明、合理地进行征地补偿,妥善协调征地利益主体的关系,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难题。本文基于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通过查阅大量文献和线上线下调查,对贵州省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和利益关系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贵州省遵义市土地征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叙述,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造成在土地权属不清晰,不明确;相关政策规定存在漏洞;征地补偿款赔付标准不公开、不一致等;其次,对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利益关系进行分析,探讨了地方政府、村集体组织、被征地农民和土地开发建设企业等四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最后,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协调土地征收利益主体关系的相应对策建议:一、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以及利益分配政策;二、依据土地发展权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降低村级提留比例,使被征地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三、税收方式调整;四、完善我国土地相关税种的税费管理;五、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司法救济机制;六、完善土地征收的收益分配用途;七、完善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八、征地执行机构进行调整;九、土地征收机构要明确职责,透明公开。
李春晖[4](2020)在《中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被征地农民问题事关国家发展战略,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不仅涉及农民群体的生存,而且与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等息息相关。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政府需征收大量农地用于城镇化建设,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也随之出现并日趋凸显。如何科学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公平正义。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存在密切关联的辩证关系。社会保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得以解决,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可以解决,且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从而享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可以因为从事某项工作而获得更多的社会存在感和荣誉感,可以因为有价值的工作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认为,就业就是最好的社会保障。然而,并不是所有被征地农民都适合就业,都能就业,也不是就业之后就不再失业,因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仍然是最后一道保障,起着保障的基础性作用。本研究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关联起来研究,就业作为优选项,社会保障作为基础项。围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本研究基于多地区、大样本的实际调查,对其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存在困境、主要原因进行了归纳分析,利用调查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影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客观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运用扎根理论、博弈理论对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主观因素及其与政府的博弈进行了分析,借鉴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东、中、西部分别选取了山东省济南市、安徽省当涂县和凤台县、四川省郫都区和彭山区作为调研区域,分别抽样了480、400、210个被征地农民样本,基于调查数据,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统计分析。调查显示:不论东、中、西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均大量存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东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状况好于中西部,但社会保障状况却低于中西部。被征地农民对就业和社会保障期望较高,但由于教育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职业技能水平低下、创业意识和能力低下、对政府安置存在依赖、政府就业培训工作相对欠缺、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的可及性较差等原因,致使就业率不高,就业层次主要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领域,由于社会保障政策、体制、机制及农民自身问题等原因,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参保率参差不齐、保障水平偏低。归纳起来,政府与民众认识和考虑存在偏差、中央与地方认识和考虑存在偏差、执行部门认识和考虑存在偏差等这些政府层面的问题是造成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主要原因。除政府层面的原因外,被征地农民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等也影响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本研究利用抽样调查数据,运用方差分析、多变量Logistic回归、主成分分析等方法,探讨了在既定政策背景下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如何影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在就业影响因素方面,研究发现: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和教育程度对其就业有重要影响,其中教育程度的影响程度明显高于年龄的影响;居住在主城区的被征地农民具有更大的就业机会,与就业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培训具有正向影响,而且显着高于其他变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就业的正向影响最高,起到基本“安全网”的作用;公共安置途径有积极作用,但作用较小。在被征地农民工作关系认同度(满意度)影响因素方面,不同地区的影响因素存在着地区差异:受教育程度在东部地区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家庭就业人口比例在中部地区有显着正向影响;东部和中部地区虽然具有共同的影响因素,如年龄、对未来工作的信心和就业培训,但影响程度存在显着差异。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研究发现:当被征地农民年龄相对较小、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家庭子女数量相对较多时,更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被征地农民健康状况相对较差、家庭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时,更加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被征地农民对政府养老保险补贴预期相对较高、对养老保险政策了解相对较深时,更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金额相对较高、认为参保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时,更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性别也对被征地农民养老意愿的选择具有显着影响。在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影响因素方面,家庭成员的构成及健康状况、新农合的规定报销水平和缴费水平、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与农民的参合行为显着相关,收入水平、性别等因素对农民参合意愿的影响并不显着。除影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客观因素外,本文还通过扎根理论深入讨论了影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主观因素。结合深度访谈和对访谈资料的三级编码发现: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需求来自于利益状况的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该群体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依赖被放大,但是无论是其群体自身的心态转换困局还是外部政策设计都制约了其实际行动。在此过程中,被征地农民所面临和经历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土崩瓦解以及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都使得其对社会支撑体系的诉求异常强烈。因此,本研究构造出“利益重塑-心态转换-政策优化-社会支撑”的问题解决模型。另外,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既离不开政府,也离不开被征地农民本身,双方存在复杂的博弈关系。基于博弈论,本文对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中的博弈进行了分析,发现:在就业博弈中,当“政府进行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找工作”时实现长期均衡;在社会保障博弈中,当“政府提供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不进行抵抗”时实现长期均衡。为更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应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研究发现: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所有国家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都会面临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关键;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应根据实际采取多种补偿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培训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针对性政策建议: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征地补偿制度、构建项目齐全公平合理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和被征地农民间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和第三方组织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住所位置、就业环境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管理服务以改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教育以增强被征地农民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了解程度,充分发挥公众安置途径;通过提高被征地农民工资水平和政府的社会保障金,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工作能力,减少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障比例等措施实现被征地农民和政府博弈的长期均衡。
王江波[5](2020)在《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深圳以先行先试率先改革的“政策特权”与城市品格,突破僵化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与传统意识形态的桎梏,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探索与创新,在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现代史中,书写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篇章。纵观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其变革频率之高、方式之独特、内容之丰富都是其他城市所无法比拟的。深圳市的土地制度改革不仅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同时也在中国社会制度变迁中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与模式。如,开创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先河;敲响了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通过两次集体土地国有化,成为中国首个没有农村建制的城市;率先开启了旨在提高现有存量土地使用效率的,以市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和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整备为典型代表的土地再开发利用模式等等。但另一方面,深圳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中逐步开始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的,由于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加之对市场经济认知的不足,尤其土地所有权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所以在改革中又产生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土地产权不够明晰、资源配置方式较低效以及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等。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又构成了深化改革的内容。由于城市自身土地面积的局限性,以及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与法律法规对地方土地制度改革的约束,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由于率先开始土地使用权拍卖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从而解决了发展初期的资金约束,在特殊政策支撑下成为助力深圳经济迅速崛起的重要因素;二是由于深圳自身土地面积的局限,客观上率先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绩效并没有一直成为深圳经济高速发展的资源与制度支撑,土地本身成为了深圳进一步发展的短板与硬约束,但同时又促使了旨在提高现有存量土地利用的另一种改革路径的尝试与探索;三是从整体上来说,尽管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的“政策增长极”率先开始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但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制度改革而言,土地制度改革是相对滞后的,并受到更多的制度环境的约束。正如制度总是镶嵌在一定制度环境之中一样,任何制度变迁都是特定历史和社会环境下的制度变革。所以,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是我们研究某一制度变迁的大前提。因此,从历史和宏观制度环境两个维度来审视、分析深圳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脉络,不仅可以揭示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规律,探寻制度绩效前后反差的制度原因,理顺当前土地制度存在问题的历史成因,探索突破现有制度约束的可能路径,并能够由此进一步思考并探寻对中国社会深化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可借鉴、可复制意义的模式与路径,从而使本文的研究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基于上述思考与逻辑,本文的研究脉络如下:一是以文献综述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包含结构与时间因素的制度环境视角出发,构建一个基于“环境—行为—绩效”的理论分析框架。从制度环境、主体行为、制度绩效深入剖析研究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起因、过程和成效不同的演进逻辑。阐明深圳土地制度变迁中制度环境与制度的耦合关系,分析行动主体的利益博弈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并对土地制度变迁进行绩效评价。循着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更好的启迪土地制度的创新发展路径。二是从历史角度全面梳理回顾深圳土地制度的演变脉络。根据历史发展的关键节点和制度成效不同对深圳土地制度演变历程进行阶段划分,试图呈现深圳土地制度演进的“真实过程”,对不同阶段深圳土地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主要政策、制度变革及实践效果进行细致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深圳土地制度生发、演进的内在机理,总结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规律与总体特征。三是探讨深圳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突破路径。对深圳土地制度演变历程中的制度环境、主体行为选择和实施绩效展开研究,剖析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对比借鉴英国、新加坡、纽约、香港土地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探寻从明晰产权、完善机制、利益共享、简政放权等方面来突破现有制度约束的创新发展路径。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一是深圳土地制度变迁是特定制度环境约束下的产物。深圳土地制度变迁是在改革开放和中央赋予率先改革“政策特权”的制度环境下,由特区政府先行先试主导推动下的强制性变迁,制度的时空扩散具有明显的渐进式特征。受土地国有意识形态以及制度环境的影响,土地制度变迁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性,而相关利益主体的选择行为在不断发生改变,因而土地制度安排呈现出不同的制度绩效。二是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具有独特的演进历程与多元特征。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初步探索—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调整完善”四个阶段的发展,随着历史背景转换的不同,每个阶段分别采取制度试验、制度创新、制度扩散等不同的方式来推动制度变革。深圳土地制度演进的总体特征表现为:在变迁方式上强制性与渐进式并存;在变迁动因上受制度环境形塑与主体行为博弈双重影响;变迁绩效表现为利弊与发展相伴相随。三是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对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即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实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制度变革,奠定我国当前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激活土地的要素价值,揭开了我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序幕。率先进行存量土地利用模式创新,为城市化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示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研究视角创新。通过构建“环境—行为—绩效”的理论分析框架,将制度结构与历史时间两个维度的影响因素有机的融合到研究之中,从制度环境、主体行为、制度绩效深入剖析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起因、过程和成效不同的演进逻辑,进一步丰富并拓展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领域。二是研究观点新颖。文章选题紧扣当前深化完善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时代背景,植根于深圳独特丰富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经验,提出如下鲜明的观点和结论: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受制度环境形塑与主体行为博弈双重影响,经历独特的演进历程,具有强制性与渐进式等多元特征,对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三是研究方法创新。文章综合运用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方法,将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置于真实的历史情境之中,史论结合来展开分析,通过全面梳理回顾深圳土地制度的演变脉络,使之更贴近现实,研究结论更具解释力和说服力,也为借鉴并推广其经验模式提供更好的情境参照。
李亚楠[6](2020)在《论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中央与地方尤其省一级的利益分配关系,但并未做好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平衡,使得我国财权逐渐集聚于中央,事权逐渐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无法通过预算内收入得到满足,我国不完善的土地制度为地方政府增进地方财政收入提供了契机,因此产生了土地财政。虽然土地财政能在短期内为地方政府带来高额创收,并且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由于土地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土地财政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的利益发展及收入分配不均的财政收入方式存在着隐性的财政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土地财政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特有现象,其背后反映的是我国地方财税制度中出现的纰漏以及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不足,诸如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出让收入不可持续、政府与农民间的征地冲突持续发生等。本文将从土地财政的形成过程以及土地财政在经济、制度、法律各方面的形成原因出发,分析我国土地财政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带来风险的原因,以财政可持续发展理论、绝对地租理论、费改税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从美国、日本、英国的土地税立法进展中获取经验,为我国土地财政当前困局的破解提出法律规制建议。为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平稳发展,减轻普通民众在买房上的经济压力,改变我国土地财政不可持续、间歇性波动的现有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资本市场的“同地同权”;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收支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一方面积极推进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减少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比重,促使各种与土地相关的收入向着税制化方向发展。本文在阐述论证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时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就我国土地财政的涵义、形成过程以及形成原因进行探讨。第三章立足于财政可持续理论、绝对地租理论以及费改税理论这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土地财政的理论基础。第四章阐述我国现行土地财政面临的困局,该部分主要围绕我国土地财政的现状,对土地财政存在的显性或隐性风险分为土地资源利用、税费收支、社会事务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指出推动土地财政转型、完善土地管理、土地税收等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对国外土地税法律制度发展的研究,通过与我国现行土地财政比较,分析我国转型时期可以从他国发展历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第六章阐述对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从理清政府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法律规制、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的法律规制、加快土地出让金“费改税”进程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我国构建完善的土地出让、土地税收法律体系提供一些思路。
于仁鹏[7](2020)在《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成型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发挥了保证国家获得非农产业建设用地、降低建设成本等积极作用。然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主要任务,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我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2004年、2019年修改)于2020年正式实施,有序推进并实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尽管如此新法在征地基准和征地补偿等方面仍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文章主要采用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并基于比较分析、法释义学分析、文献分析研究方法解读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分别阐释静态意义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动态意义下印征地立法的变迁,明确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我国征地立法的效能化面向、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印度征地立法的公平化面向。基于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展开比较,提出我国征地基准条款与补偿条款的特点与不足,总结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在公共利益条款、征收程序、征地监管机构、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为科学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提供借鉴方案。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就我国征地立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在征地基准立法层面,应首先完善征地所涉公共利益条款规范设定,充实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以兼顾民主保障与经济发展、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其次应完善征地所涉程序条款规范设定,构建利益平衡的被征收人参与机制,避免民粹主义产生。最后应完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款,构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的排除适用情形。在征地补偿立法层面,首先应完善征地补偿监督条款,在横向、纵向全程监督相结合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突出外部监督。其次应完善征地补偿对象规范条款,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征地保护政策。再次应完善征地补偿范围条款,征地立法贯彻党中央领导,同时构建范围多元的完全补偿规范设定。最后应完善征地补偿原则,完善市场价评估机制同时确立市场价补偿原则。
丰雷,张清勇[8](2020)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征地问题及冲突是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探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征地制度变迁的性质和特征,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17省农村土地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征地冲突激化的一个制度根源是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政策变化,特别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这一中央层面的正式规则变化不仅未能改变传统征地制度"高强制、低补偿"的基本特征,又明确扩大了征地的合法范围,征地程序上将协议征地转为公告征地,以及采用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此,进行征地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只有公共利益才可征地,坚持"公平公正补偿",并允许集体土地按规划入市,有利于真正推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芦雨[9](2020)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取得了重大进展,随着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城镇化也进入了深度变革期,新型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历史的必然。但与此同时,城市的不断扩张使得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在农村原有格局受到冲击、土地不断流失的大环境下,一系列与失地农民有关的社会问题相继涌现。土地是农民的安身之基,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民便失去了最根本的生产资料与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城市将成为他们的唯一归宿地。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要落实以民为本的发展思想,推动区域的协调发展,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限制,失地农民无法在户籍身份、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市民得到同等对待,流入城市却难以融入城市,以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养老困境日渐突出。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即将突破亿人,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直接关乎国家的兴盛、社会的稳定与乡村的振兴,这也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本文从失地农民养老的实际需求出发,在搜集查阅大量文献与政策的基础上,对文章的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综合运用社会公平理论、地租理论及可持续生计理论,厘析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失地农民思想价值观念三个方面入手,详尽阐释了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而提出优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健全养老保险运行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具体的应对措施。在全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将养老保障和失地农民问题相结合,通过对国内部分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典型模式的比较述评,多维度思考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处置办法。探索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失地农民新型养老保障模式,明确了发展路径及可突破的方向,以期弥合现行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提高城镇化质量,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赵志[10](2020)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国家实施的城乡一体化重大战略与土地权利的取得、分配和使用等管理法律制度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在此过程中,促进土地权利市场化和公共利益价值,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深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就是在分析土地所应承载的使用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内涵、基础和体系特征的梳理和提炼,结合我国深化改革和开放新形势总体目标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对我国近年来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判断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今后发展演进路径,并对重要城乡一体化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主线,简要地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涵和特点,发现我国土地公有制思想和实践在整个古代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古老而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意识形态,并对近代以来的土地法律制度设计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确立之初,也受到前苏联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思想和实践影响。在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演进变迁过程中,还明显受到历史逻辑和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结构的制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最大的特征。它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结果,也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土地公有制锁定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所谓土地“政治契约”,实质具有两重性,即土地控制权的国家所有(非集体所有)和土地权益的个人享有。在此之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三个隐喻,一是土地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二是集体土地权利的身份属性;三是国家对土地权益分配的主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之间达成新的政治契约,既能保证农民有权耕种土地,最大程度上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又能保证国家对土地秩序的最终控制权,是对原先“耕者有其田”承诺的发展。我国现代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虽然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或双轨制基础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逐步消除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需围绕着城乡一体化目标去设计。目前最显着的制度改变是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限缩了土地征收范围,即不再把农村土地作为针对性的征收对象,淡化城乡土地差异。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更是把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下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很明显,市场化不是现阶段土地法律制度发展的全部目标。实践中,我国土地权利呈现出民生性、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价值目标,也由此形成具有三种权利价值内涵的土地权利体系。民生性用地仅指土地的使用用途直接用于个人生存和人格发展意义的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耕地、一般住宅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是指用于国家管理、教育、国防、科研以及各种不盈利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用地则被认为是经营性用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权利可在区分三种不同用地性质的基础上,以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原则来设计。经营性用地具有完全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市场化,可以自由取得和交易;公益性用地不具有财产性,其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进路是公共利益和共享性,由政府部门来管理使用,人人均可合理使用;民生性用地因为按照特定条件取得,主要为了社会平等需要,强调了土地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作用;土地的取得须具有一定身份或满足一定条件,在满足生存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市场化,退出时应当比照特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由原分配组织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几部法律内容客观上涵盖了土地占有、使用、处分等几乎全部权利、权力,是现阶段我国占有使用土地的全貌。这几部法律的修订也反映了我国土地改革“三权分置”的伟大成果,土地物权进一步平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权利进一步开放,完成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设计的阶段性任务和历史使命。笔者通过对这几部法律的修订内容的分析,试图把握我国土地权利的演变规律。它们总体上体现了土地权利发展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即土地所有权意志的国家化,用益物权的自物权化即用益物权流转的自由化,成员权的财产化即成员权的固定化、个体化。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城市土地法律制度完善时,应当区分民生性用地、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目前最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赋予物权效力、完善房地不一致的处理规则;分离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利主体、创设公共地役权体系。城乡一体化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发展方向则是在坚持完善公有制(而非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分为四个阶段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该四个阶段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主体的开放、成员权的个体化(亦即土地权利非家庭化)、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集体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分化消亡。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目前最重要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体化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进行重构;因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可以充分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成员权的天然封闭性、集合性特征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发展的障碍。由此,笔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构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分析集体成员权的形成、性质、司法救济。
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国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基础理论 |
一、 “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 |
(一) “集体土地”概念的形成 |
(二) “征收”与“征用”概念之比较 |
二、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
(一)征收范围不同 |
(二)法律适用不同 |
(三)征收主体不同 |
三、 “公共利益”的概念 |
(一) “公共”概念的模糊性 |
(二) “利益”含义的丰富性 |
四、 “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
(二) “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 |
(三)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 |
第二章 “公共利益”认定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司法困境 |
(一)案例简介 |
(二)存在的问题 |
二、理论困境 |
(一)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 |
(二)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 |
(三)兜底条款的不确定性 |
(四)征地主体的权力扩张 |
三、原因分析 |
第三章 构建“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的必要性 |
一、 “公共利益”认定的立法完善 |
二、基于“公共利益”本身的要求 |
三、公共利益条款立法目的之要求 |
四、基于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需要 |
五、实现最低程度公正的有效途径 |
第四章 域外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及借鉴 |
一、美国 |
(一)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审查主体 |
(二)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
二、法国 |
(一)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审查主体 |
(二)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
三、日本 |
(一)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审查主体 |
(二)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
四、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一)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
(二)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法定 |
(三)完善私权利救济途径 |
(四)公共利益界定主体独立化 |
第五章 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构建 |
一、 “公共利益”认定之审查主体选择 |
(一)立法机关进行审查 |
(二)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
(三)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 |
(四) “公共利益”审查主体选择 |
二、 “公共利益”认定之审查程序构建 |
(一)公共利益认定的形式审查 |
(二)公共利益认定的实质审查 |
三、 “公共利益”认定之司法救济程序 |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二)增设违反征收程序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
(三)建立司法机关双重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提高武进区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创新点 |
2 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测算 |
2.1 失地农民 |
2.2 生活满意度 |
2.3 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问卷 |
2.4 失地农民满意度情况 |
3 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 |
3.1 失地农民个人基本特征分析 |
3.2 失地农民就业情况分析 |
3.3 失地农民家庭收支情况分析 |
3.4 失地农民居住情况分析 |
3.5 失地农民征地情况分析 |
3.6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分析 |
3.7 生活满意度LOGISTIC回归分析 |
4 提升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对策 |
4.1 完善拆迁政策,提升失地农民土地征用满意度 |
4.2 完善安置小区提档政策,提升失地农民居住满意度 |
4.3 拓宽收入渠道,提升失地农民收入满意度 |
4.4 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多元提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贵州省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及利益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土地征收的概念 |
2.1.2 土地征收的性质 |
2.1.3 国家主导性 |
2.1.4 公共利益的界定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产权理论 |
2.2.2 马克思地租理论 |
2.3 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关系主体 |
2.3.1 中央政府 |
2.3.2 地方政府 |
2.3.3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
2.3.4 集体组织 |
2.3.5 农民 |
2.3.6 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
2.3.7 用地单位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
第3章 贵州省遵义市土地征收现状及问题 |
3.1 土地征收法律依据 |
3.1.1 征地管理体系 |
3.1.2 征地程序 |
3.2 补偿标准 |
3.2.1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
3.2.2 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
3.2.3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
3.2.4 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
3.3 征地案例分析 |
3.3.1 项目基本情况 |
3.3.2 征地出现的问题 |
第4章 贵州省遵义市利益关系分析 |
4.1 政府利益 |
4.2 部分招商引资企业的利益 |
4.3 村集体组织的利益关系 |
4.4 农民利益 |
4.5 利益冲突 |
4.5.1 政府与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
4.5.2 开发商与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
4.5.3 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
4.5.4 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 |
4.6 冲突成因 |
4.6.1 政策制度不完善 |
4.6.2 利益分配不合理 |
4.6.3 利益表达和冲突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 |
4.6.4 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
第5章 国内外相关经验借鉴 |
5.1 国外发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分析 |
5.1.1 日本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分析 |
5.1.2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分析 |
5.2 国内发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及思考 |
5.2.1 福建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分析 |
5.2.2 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验分析 |
5.2.3 国内外发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
5.2.4 留地安置及股份制改革的建议 |
第6章 遵义市征地补偿及利益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
6.1 建议 |
6.1.1 调整税收方式 |
6.1.2 改善我国集体土地司法救济制度 |
6.1.3 优化土地征收的收益用途 |
6.1.4 加强对农民从业技能的培训 |
6.1.5 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
6.1.6 降低村级提留比例,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6.2 对策 |
6.2.1 完善我国土地相关税种的税费管理 |
6.2.2 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司法救济机制 |
6.2.3 完善土地征收的收益分配用途 |
6.2.4 完善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
6.2.5 征地执行机构进行调整 |
第7章 结语 |
7.1 研究成果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中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逻辑结构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逻辑结构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被征地农民 |
2.1.2 就业与被征地农民就业 |
2.1.3 社会保障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
2.2 相关理论 |
2.2.1 就业领域中的基本理论 |
2.2.2 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理论 |
2.2.3 扎根理论和博弈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政策 |
2.3.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研究 |
2.3.3 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的博弈研究 |
2.3.4 对国内外研究的简要评述 |
3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调查与分析 |
3.1 样本地区基本情况与农民被征地情况 |
3.1.1 样本地区基本情况 |
3.1.2 样本地区农民被征地情况 |
3.2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现状 |
3.2.1 东部地区 |
3.2.2 中部地区 |
3.2.3 西部地区 |
3.3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归纳 |
3.3.1 政策因素 |
3.3.2 市场因素 |
3.3.3 农民自身因素 |
3.4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
3.4.1 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
3.4.2 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
3.4.3 其他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
3.5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3.5.1 征地补偿方面 |
3.5.2 保障体系方面 |
3.5.3 被征地农民自身问题 |
3.5.4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缺失 |
3.6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主要原因分析 |
3.6.1 政府与民众认识和考虑偏差 |
3.6.2 中央与地方在认识和考虑方面的偏差 |
3.6.3 执行部门认识和考虑偏差 |
3.7 本章小结 |
4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客观影响因素分析 |
4.1 样本基本情况 |
4.2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2.1 数据来源、变量和模型选择 |
4.2.2 单变量Logit回归分析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
4.2.3 多变量Logistic回归建模与结果分析 |
4.3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工作关系认同度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3.1 数据来源、样本选取和变量 |
4.3.2 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
4.3.3 实证研究结论 |
4.4 样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的地区差异与影响因素分析 |
4.4.1 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的地区差异分析 |
4.4.2 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地区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
4.5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5.1 模型设计及变量选取 |
4.5.2 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4.5.3 实证研究结论与建议 |
4.6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6.1 模型设计及变量选取 |
4.6.2 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
4.6.3 实证研究结论 |
4.7 实证分析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
4.8 本章小结 |
5 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主观因素分析及博弈分析 |
5.1 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主观因素分析 |
5.1.1 数据来源和数据描述 |
5.1.2 编码过程和编码结果 |
5.1.3 模型的政策意蕴 |
5.2 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在就业中的博弈分析 |
5.2.1 模型假设 |
5.2.2 支付矩阵 |
5.2.3 纳什均衡分析 |
5.3 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博弈分析 |
5.3.1 模型假设 |
5.3.2 支付矩阵 |
5.3.3 纳什均衡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 |
6.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6.1.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际经验 |
6.1.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内实践与启示 |
6.2.1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国内实践 |
6.2.2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国内实践的启示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相关政策建议 |
7.2.1 针对性克服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
7.2.2 依据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影响因素制定对策 |
7.2.3 采取措施实现被征地农民的主观需求和与政府博弈的长期均衡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5)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制度 |
二、制度环境 |
三、制度变迁 |
四、土地制度 |
五、土地制度变迁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一、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研究综述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 |
三、总结性述评 |
第二节 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分析框架:“环境—行为—绩效” |
二、制度环境:历史时间与制度结构的适时耦合 |
三、主体行为: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博弈 |
四、制度绩效: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 |
第三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历程分析 |
第一节 初步探索阶段(1979—1991年) |
一、背景:发展建设资金匮乏 |
二、制度试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
三、制度突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
第二节 快速发展阶段(1992—2004年) |
一、背景:快速发展亟需筹地 |
二、制度试验:原特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 |
三、制度创新:原特区外集体土地国有化 |
第三节 基本形成阶段(2005—2011年) |
一、背景: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显现 |
二、制度试验:强化土地统一管理 |
三、制度创新:探索存量土地再利用模式 |
第四节 调整完善阶段(2012—2019年) |
一、背景:难以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 |
二、制度调整:启动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 |
三、制度试验: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变迁方式:强制性与渐进式并存 |
一、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 |
二、时空维度上的渐进式扩散 |
第二节 变迁过程:制度环境约束下的主体行为选择 |
一、制度环境形塑制度变迁的选择空间 |
二、行动主体的利益博弈推动制度变迁 |
第三节 变迁绩效:利弊与发展相伴相随 |
一、助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 |
二、制度约束下的土地困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与深圳土地制度变迁 |
一、政治环境与意识形态 |
二、经济社会环境 |
第二节 “时间中”的深圳土地制度变迁 |
一、关键节点的制度供给 |
二、政府主导下的路径依赖性 |
第三节 制度边际上的适时调整 |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 |
二、关键节点的把握 |
三、路径依赖的突破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中的主体选择行为分析 |
第一节 土地制度变迁相关行动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
一、政府的利益诉求 |
二、原村民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土地制度变迁的主体利益博弈分析 |
一、博弈模型构建 |
二、利益博弈均衡分析 |
第三节 不同制度安排下原村民的选择行为分析 |
一、“统征”过程中原村民的选择行为 |
二、“统转”过程中原村民的选择行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分析 |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分析 |
一、土地利用现状 |
二、土地利用结构的时空变化 |
第二节 土地利用效率分析 |
一、土地利用强度 |
二、地均产出水平 |
三、土地利用方式 |
第三节 土地利用效益分析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深圳土地制度的创新发展路径研究 |
第一节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土地产权尚不够明晰 |
二、资源配置方式较低效 |
三、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 |
第二节 典型地区经验借鉴 |
一、英国经验借鉴 |
二、新加坡经验借鉴 |
三、纽约经验借鉴 |
四、香港经验借鉴 |
第三节 突破现有制度约束的可能路径 |
一、明晰产权,以确权促土地规范流转 |
二、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力量 |
三、利益共享,构建增值分配公平机制 |
四、简政放权,完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深圳土地制度变迁是特定制度环境约束下的产物 |
二、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具有独特的演进历程与多元特征 |
三、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一、存在的不足 |
二、进一步的讨论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一、理论创新 |
二、制度创新 |
第二章 土地财政概述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的概念及其涵义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形成和发展 |
一、土地财政的形成 |
二、土地财政的初步发展 |
三、土地财政的充分发展 |
第三节 土地财政的成因 |
一、土地财政的经济成因 |
二、土地财政的制度成因 |
三、土地财政的法律成因 |
第三章 土地财政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财政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二节 绝对地租理论 |
第三节 费改税理论 |
第四章 我国土地财政的困局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的土地资源利用困局 |
一、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
二、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税费收支困局 |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不可持续 |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 |
三、地方财政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
第三节 土地财政的社会事务困局 |
一、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征地冲突持续发生 |
二、房地产红利加大政企钱权交易的“寻租空间” |
三、地价高企带动房价一路高涨 |
四、税收体系不完善易激化社会矛盾 |
第五章 国外土地税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土地税立法的经验 |
二、美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土地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日本土地税立法的经验 |
二、日本土地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英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英国土地税立法的经验 |
二、英国土地税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依法理顺政府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 |
一、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 |
二、转变地方政府的考核机制与政府职能 |
第二节 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法律规制 |
一、平等对待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 |
二、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
第三节 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的法律规制 |
一、改革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 |
二、加强土地收益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
第四节 加快土地出让金“费改税”的进程 |
一、厘清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的关系 |
二、将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 |
三、完善我国土地价值评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7)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中印征地立法的规范内涵 |
(一)静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概念阐释 |
(二)动态意义之中印征地立法的变迁面向 |
二、中印征地基准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基准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基准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中印征地补偿条款之比较 |
(一)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特点与问题 |
(二)印度征地补偿条款的经验与教训 |
(三)借镜印度面向下我国征地补偿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8)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征地制度的变化 |
(一)1998年之前的传统征地制度 |
(二)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经过 |
(三)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征地制度特征 |
1.征地范围界定:明确扩大了征地的合法范围 |
2.征地程序安排:协议征地转为公告征地 |
3.争议解决机制:征地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
(四)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征地制度微调 |
(五)小结:制度变迁与发展战略 |
三、征地的实际情况及其影响:基于17省调查的分析 |
(一)征地规模和征地范围扩大 |
(二)征地补偿数额相对下降 |
(三)征地方式更加不规范,农民参与谈判能力下降 |
第一,强制拆迁比例增加。 |
第二,事先不通知农民的比例仍然较高。 |
第三,征地补偿额征询农民意见的比例低。 |
(四)征地纠纷增多且越来越难解决 |
(五)农民征地不满意度高 |
四、结论与建议 |
第一,修改宪法的土地条款。 |
第二,确定只有公共利益项目才可以动用征地权。 |
第三,正常补偿,评议商定补偿款并签订征地协议。 |
第四,设计好征地的论证、争议、裁决程序。 |
第五,允许集体土地按规划进入市场。 |
第六,加快立法、修法的进度。 |
(9)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4.1 重点 |
1.4.2 难点 |
1.4.3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新型城镇化 |
2.1.2 失地农民 |
2.1.3 养老保障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社会公平理论 |
2.2.2 地租理论 |
2.2.3 可持续生计理论 |
2.3 相关关系阐述 |
2.3.1 新型城镇化与土地征收的关系 |
2.3.2 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的关系 |
第3章 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3.1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 |
3.1.1 失地农民养老状况 |
3.1.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制度 |
3.1.3 失地农民安置措施 |
3.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
3.2.1 传统养老模式难以持续 |
3.2.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低 |
3.2.3 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
第4章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4.1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亟需规范 |
4.1.1 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
4.1.2 征地补偿程序不透明 |
4.2 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矛盾丛生 |
4.2.1 养老保障制度设计不科学 |
4.2.2 养老保障监管机制不健全 |
4.2.3 社会保障相关立法迟滞 |
4.3 失地农民思想价值观念制约 |
4.3.1 失地农民参保意愿不足 |
4.3.2 失地农民就业观念落后 |
4.3.3 失地农民自我身份认同感欠缺 |
第5章 国内部分地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实践及总结 |
5.1 国内部分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 |
5.1.1 成都: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
5.1.2 青岛: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
5.1.3 上海: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
5.1.4 嘉兴: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
5.1.5 重庆:纳入商业保险体系 |
5.2 对比述评及经验总结 |
5.2.1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对比述评 |
5.2.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经验总结 |
第6章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 |
6.1 优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
6.1.1 规范征收流程 |
6.1.2 提高补偿标准 |
6.1.3 拓宽安置方式 |
6.2 健全养老保险运行体系 |
6.2.1 提升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保障水平 |
6.2.2 加强城乡养老保险的立法支持 |
6.2.3 扩大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 |
6.3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
6.3.1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
6.3.2 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 |
6.3.3 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述评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论文的结构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1 新中国成立之前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考察 |
2.1.1 共产党统治区的土地思想和实践 |
2.1.2 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土地民生性和社会化思潮 |
2.1.3 苏联时期的土地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
2.2 新中国成立之后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
2.2.1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2.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确立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演进 |
2.3.1 城乡二元土地法律管理制度的宪法依据 |
2.3.2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3.3 城市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2.4 城乡二元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2.4.1 以土地的身份属性为逻辑起点 |
2.4.2 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权能分离为核心内容 |
2.4.3 以公权力主导土地资源配置为制度驱动和保障 |
第3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
3.1 从二元到一体: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时代变革 |
3.1.1 城乡二元转向城乡一体的推动因素 |
3.1.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与意义 |
3.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所有制基础 |
3.2.1 土地公有制是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
3.2.2 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制度是对土地公有制实施路径的完善 |
3.3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实践特征:土地功能类型化 |
3.3.1 城乡一体化管理:以功能为标准区分的土地类型 |
3.3.2 民生性用地 |
3.3.3 公益性用地 |
3.3.4 经营性用地 |
第4章 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成果及不足 |
4.1 土地物权体系的优化——《民法典》的颁布 |
4.1.1 城乡一体化下的物权体系整合 |
4.1.2 土地的“恒产——资产” |
4.1.3 土地利用的“平等化——社会化” |
4.1.4 《民法典》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足 |
4.2 “三块地”的时代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
4.2.1 土地征收制度的优化 |
4.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 |
4.2.3 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宣示性 |
4.2.4 “三块地”改革存在的不足 |
4.3 “三权分置”的伟大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
4.3.1 承包经营权的自物权属性 |
4.3.2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
4.3.3 经营权主体的开放性 |
4.3.4 土地经营权的限制 |
4.3.5 “三权分置”改革的不足 |
第5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1 建设用地租赁的物权化 |
5.1.2 “房地不一致”的规则完善 |
5.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情况 |
5.2.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现状 |
5.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完善途径 |
5.2.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的纠纷现状及解决建议 |
第6章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公益性和民生性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公益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公益性用地管理主体制度的优化 |
6.1.2 划拨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3 公共地役权的创设 |
6.2 民生性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第一阶段:经营权(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6.2.2 第二阶段:成员权的个体化 |
6.2.3 第三阶段:民生性土地权利的单向国有化 |
6.2.4 第四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能的双向释放及分化 |
6.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6.3.1 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对城乡一体化的意义 |
6.3.2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6.3.3 民生性用地集体成员权制度的完善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集体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构建研究[D]. 卢锴.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提高武进区嘉泽镇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对策研究[D]. 夏茂珍.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3]贵州省遵义市土地征收补偿及利益关系研究[D]. 郑娟. 新疆大学, 2020(07)
- [4]中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 李春晖.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5]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研究[D]. 王江波. 深圳大学, 2020(11)
- [6]论我国土地财政的法律规制[D]. 李亚楠.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7]中印征地立法比较研究[D]. 于仁鹏. 西南大学, 2020(01)
- [8]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J]. 丰雷,张清勇.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0(03)
- [9]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D]. 芦雨.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10]我国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赵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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