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以货还贷几点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王富才[1](2021)在《以贷还贷之保证责任探析》文中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对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判断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对以贷还贷的认定亦不尽相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六条虽对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情形给予分类规定,但对司法实践较以往未有多大裨益。以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为视角审查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判断标准并给予评判。
牛钰祺[2](2021)在《“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商业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贷款的行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贷款的行为。在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贷款是其主要的业务之一,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对于借贷人来说,通过“借新还旧”不但可以再贷款缓解短期资金压力,还可以使资金运用更加灵活。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借新还旧”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且伴随着贷款业务的迅猛发展,“借新还旧”的行为大量产生。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借新还旧”的性质及其担保人责任的判定出现较大的分歧。通过对“借新还旧”担保责任的相关研究,对司法实务中认定“借新还旧”中产生的分歧进行探讨。通过从“借新还旧”的基础理论入手,梳理“借新还旧”的法律适用形式与发展现状。通过进一步分析现有的司法实践案例和相关问题的不同法理解读,对“借新还旧”中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进行明晰。结合《民法典》和《〈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法律来论述“借新还旧”下新合同效力问题及担保人责任问题,阐述在新法律下对“借新还旧”情形如何进行适用,如何解决担保人顺位问题及担保物权和租赁权竞存问题,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作出有力贡献。
袁亚丽[3](2019)在《民国时期青海农村经济研究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学界对近代以来青海历史,多数仍侧重于政治制度、民族关系、文化变迁、民族贸易等历史问题的宏观研究,对于农村经济中的许多问题研究相对薄弱,缺乏微观的实证分析。青海所处区位的特殊性,自然地理生态的多样性,人文环境的复杂性,但是已有成果基本没有注意到历史时期青海经济发展的地理、人文、空间等特殊因素,忽视了近代制度变迁及国家经济政策对青海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此外,研究成果多附带于其他区域或领域研究之中,对于民国青海经济研究来说显得较为零散、不成体系,也正是这些不足,为进一步研究留下了空间。青海农牧兼营的经济特点,使得农村经济、农业耕作技术、畜牧业经济、寺院经济、农村市场等许多问题与当时全国其他省份有相一致的地方,但也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本论文以民国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从农业经济、畜牧业经济、寺院经济及农村市场等问题入手,对青海农村经济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和研究。近代以来青海在行政区划上变动较大。尤其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南京国民政府西北开发和抗战大后方建设实施的背景下,为青海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恢复和一定程度的发展,并进入缓慢的现代化转型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20世纪三十年代初,南京民国政府西北开发和抗战大后方建设政策出台,随着青海行政建制的不断完善,广大牧业区开始了有效的县治建设,为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第二,人地关系呈缓和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人口进入近代以来最快增长时期,这是人口增长有别于同期其他省份的一个显着特征。而人口的快速增长又带动了耕地面积的迅速扩大,耕地面积的增长速度也超过同期全国其他省份。并且人口和耕地增长的速度呈正态分布,人地关系呈缓和之势,学术界流行的“近代以来人地关系紧张”的观点并不适合当时的青海地区;第三,农业经济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人口和耕地的迅速增加,为农业经济的恢复提供了基本的条件。20世纪四十年代新式农贷的出现,大型水利灌溉工程的兴修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也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表现。农家经济和农民生活在畜牧经济的补充下也得到相应提高。与学术界观点“近代以来农业经济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生活极端贫困”的观点不相一致,表现出其独特性和复杂性;第四,畜牧业经济也由传统的粗放式经营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时期。在国民政府主导下开始了畜牧管理、繁殖、兽疫防疫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逐步开启了畜牧事业现代化的步伐。特别是畜牧贷款的发放,对于逐渐衰落的青海畜牧业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振兴作用;第五,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是青海农村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牧业区以寺院为中心建立起了农牧交易的中心点,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固定市集和城镇,对广大牧业区经济的交换提供了良好平台。在当时整个社会经济欠发达的状况下,以寺院为中心形成的市集成为牧业区商品交易和民间贸易的主要场所,这也是青海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又一个显着特征;第六,以畜牧产品为主的手工业和市场交易成为农村市场经济的主要特色。农牧经济的互补性特点,畜牧业对农业经济的超强依赖性和强劲的需求,成为手工业产品和市场发展的直接动力。20世纪四十年代,出现的官营商号,对传统的物物交换的交易方式有所冲击,使得货币化程度有所提高,市场的多元化成为向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
王晓磊[4](2019)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与风险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持续成为中小企业成长的掣肘。因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因素,中小企业难于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供应链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主体的信贷模式,它将供应链作为一个整体评估其运营情况、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贸易背景等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核心企业的信用输出,为供应链成员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良性发展的同时,供应链金融降低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了供应链整体协同发展。随着供应链金融迅速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流程更加复杂、参与主体更加多样化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有效防控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产生的风险,对供应链金融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深入分析了供应链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总结了供应链金融的研究成果,并详细阐述了风险控制的相关理论。首先,对供应链金融三类业务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及适用范围进行全面解析,剖析各类业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然后,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来源,更直观地揭示了主要风险点。随后,提出了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的结构框架及相应控制举措: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加快电子化信息平台建设。最后,对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健全法律法规;建立“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生态圈;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降低操作风险。
何彩霞[5](2019)在《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围绕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展开分析研究。通过选择以笔者所在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为例,在运用文献研究法对中小企业以及信贷风险的基本概念进行理清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自身实际工作经验以及获取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的实际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并指出其在风险控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银行如何有效落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工作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建议并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所提建议的有效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最终得出的结论为:邮政储蓄银行通过主动强化企业贷款风控意识,并按照贷前-贷中-贷后的顺序规范进行信贷风险评估管理,同时积极建立健全客户经理制度并主动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帮助银行规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使得该项业务以及银行自身能够获得长久稳定发展。
汪晶[6](2019)在《动态质押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动态质押是在金融业与物流业较为发达的经济环境下孕育而生的一种新型担保模式。动态质押的关键特征在于质押期间质押人能对质押物进行“以货易货”的动态替换,同时,为了能够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双方对“以货易货”的质押物价值范围作出最低价值临界值的约定,因而,在动态质押设立期间对质押物价值的监管提出更多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新类型担保调研小组通过调研和对实践中的裁判情况进行研究后,仅明确动态质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形式,对其效力以及裁判问题并未进行进一步评述。动态质押作为新型担保形式的一种,是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产生的,既反映出市场的需求,又因缺乏调整与保护机制而滋生新的纠纷与问题。司法实务中,对于动态质押的性质界定、效力认定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涉及动态质押的纠纷出现裁判不一、实现困难等诸多法律问题。对新型担保形式进行理论研究的目的与价值也是为了衡平市场自由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试图减少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为已产生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作出理性引导或判断,进而作用于市场经济,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本文将结合动态质押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对动态质押的模式特征、设立形式、公示方式以及效力与实现等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究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通过动态质押模式所设立质权的因其特征而引发的“是”与“非”。对动态质押的特征及实务现状先进行梳理,分析动态质押的特征以及其在实务中发展的优势之处,将动态质押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裁判分歧进行分析,以完善对动态质押的理解,推动动态质押的良性发展。第二部分讨论以动态质押模式设立质权而引发的“法定之辩”,即就学界由动态质押所引发的最激烈辩论的问题——以动态质押的方式设立质权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辨析。在设立模式上,本文认为,动态质押因其自身特征产生的监管需求与压力,并没有对质物的监管主体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动态质押的设立与是否有第三人参与并无必然联系,应当以设立动态质押的质物是否转移出库作为动态质押首要的分类标准。对于许多新型担保形式,是否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的疑问与担保物权的发展规律具有一致性,这是一种共性现象,不是动态质押所特有的疑问。在解决这种因经济发展与法律滞后间存在的共性问题时,不能过于刻板与严格的适用法律,应对物权法定原则采取软化解释。第三部分对动态质押公示方式上的“破立之争”展开研究。对物权以某种特定形式加以公示一直都显得非常必要,动态质押在发展中,因空单质押、重复质押虚假骗贷等问题,引发了诸多经济震荡的恶性事件,反映出现行法下的动产质权公示方式对动态质押的公示的不适应性,建立一个中央式的登记系统,既是一个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同样也便于担保信息公示以及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并为法官裁判提供有力依据。第四部分思考以动态质押方式设立质权的效力以及实现问题。质权的担保功能是依靠其留置效力与优先效力共同实现的,动态质押中质物的浮动,并不影响质权人享有因质权的留置效力而获得的质物变价受偿的基础。对动态质押优先效力的讨论,实质上是在考虑以动态质押模式设立的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受偿顺序问题,动态质押缺乏规范上的认可,本文将以动产浮动抵押的受偿规则为蓝本,探究动态质押的优先效力。在实现问题上,一方面质权具有留置效力与私力救济性,另一方面设立动态质押的质物由于市场效应,如供求波动、季节改变或情势变更等特殊原因会存在价值的波动情形,所以除质权的实现权之外,质权的优先变价权应当在动态质押实现上作为重点考虑的途径之一。
秦山[7](2018)在《中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的组织形式虽然几经变迁,但地方政府一直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收费公路债务风险的问题日渐突出,与地方政府在受到不当激励下的行为失范不无关系。因此,厘清我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并通过更合理的激励机制设计解决问题,就成了目前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与现实课题。传统的制度变迁动因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形成了对主体的激励,主体通过推动制度变迁来获得激励。但从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指令对地方政府进行政治激励,而地方政府通过与不同的社会资本进行合作来规避约束,进而完成投融资任务获得激励,现有理论对于解释我国现实情况已经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由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及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是各个主体间互动博弈的结果,因而论文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间的主体关系分析框架,来对我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进行分析和讨论。在分析框架提出的基础上论文通过文献分析、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演绎、历史实证与比较的分析,以及空间计量实证分析等方法来进行相关研究,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在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种社会资本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展开对主体间关系的理论研究;(2)基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主体差异和联系,以及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可能性与实现形式,建立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社会资本间关系的一般性分析框架;(3)基于中央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所产生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以及地方政府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组织方式创新来规避约束降低交易费用这两个方面,建立主体变迁动因分析的理论模型;(4)通过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来演绎主体变迁动因的传导机制,并对主体变迁后收费公路投融资的效用进行理论分析;(5)在上述理论研究基础之上对我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进行历史实证和比较分析,并结合空间计量实证的结果指出问题,进行政策建议。基于以上研究内容,论文所得出的结论是:(1)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激励及约束,以及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合作规避约束降低组织交易费用的共同作用之下,形成了我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2)以融资平台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主体,以银行贷款进行债务融资作为资金来源的模式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社会资本博弈均衡的最优解;(3)与国际经验相比我国现实情况的特殊性在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投资建设存在政治激励、举债融资存在权力激励、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具有举债放贷的双重冲动;(4)我国收费公路行业目前出现的债务及不可持续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中央政府进行不当激励、经济责任主体不清以及存在行业性行政垄断所引起的;(5)在这种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影响之下我国收费公路行业出现了供需错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区域、资金来源、投资建设与运营养护、以及直接间接融资的错配。论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1)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制度的建立来明确收费公路投资建设中政府的经济责任,转变投资导向为绩效导向,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2)持续深入开展特许经营制度,根据不同地区自身条件与资源禀赋的不同对民间资本进行激励机制设计,吸引其参与公私合作并实现行业治理;(3)实现政府还贷项目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吸引民间资本作为主体承担其运营工作允许其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盈利,政府依靠收取租金偿还债务;(4)允许收费公路经营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及年限,实现自主经营。论文的主要创新与贡献是:(1)分析框架的创新:建立了主体变迁动因的分析框架并进行了理论完善;(2)理论的创新:拓展了制度变迁动因理论中对于主体问题的研究范畴;(3)提出主体变迁动因影响下带来我国收费公路供需错配的观点;(4)提出收费公路行业政府责任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等政策建议。
俞菁慧,雷博[8](2016)在《北宋熙宁青苗借贷及其经义论辩——以王安石《周礼》学为线索》文中认为北宋熙宁青苗法的学术分歧体现于对《周礼·泉府》"国服之息"概念的诠释差异。王安石取郑玄注,强调社会分工、货币属性和国家借贷;而以韩琦为代表的反对派则取郑众解,强调其自然经济特征、实物属性,反对国家借贷取息。新法将经学理论与政策结合,且以价格杠杆诱导百姓使用货币而非实物,受到反对者的批评。受政治立场影响,南宋以后学者多否定王安石《周礼》学,乃至对郑玄注甚至《周礼》本身提出质疑,显现出政治史与学术史的相互渗透影响。
刘雪[9](2012)在《以贷还贷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以贷还贷不需要借款人的实际还款,并且银行在账面上也收回了贷款,这都促使了以贷还贷被作为偿还旧贷的方法而获得了银行和借款人的青睐,但其固有的缺点和缺乏对作为第三人的担保人的保护而容易引发纠纷。目前我国对以贷还贷还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学界关于以贷还贷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着众多观点,加之银行和借款人对以贷还贷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以贷还贷,对以贷还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对于解决目前以贷还贷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内容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从以贷还贷的基本理论入手,对以贷还贷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在前一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而没有偿还的情况下,与同一个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来对前一个到期借款合同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偿还的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以贷还贷是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并非合同变更,也不是合同的展期。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以贷还贷的认定问题。认定一个借款合同是否为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应当从前后两个借款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前一个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而未获得清偿、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在时间和借款数额上密切联系、借贷双方在主观上是否一致形成了以贷还贷这四个方面来考虑。第三部分研究的是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并且不因侵害保证人的合法利益而必然无效,又不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属于有效的合同。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由于其属于从合同,效力要受到主合同的影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不因为是对以贷还贷借款和同提供保证而无效。第四部分从保证人的角度分析了以贷还贷中保证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有着重要的影响,保证合同除了因为自身原无效以外,还存在着因为主合同,即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无效而导致无效的情况。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则要以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情况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实质上也是从判断保证人提供保证是否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区分。
王征[10](2011)在《信贷配给微观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上的一种常见经济现象,表现为借款者的借款要求被拒绝或者不能全部得到满足。就大致类别,信贷配给可以划分为非均衡信贷配给与均衡信贷配给。前者源自于货币当局的金融管制或者外在冲击,类似于商品市场上的配给现象,而后者则属于商业银行出于利润最大化动机考虑而做出的理性选择。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着价格管制等外部因素干扰时,才会出现信贷配给现象,它是一种暂时的非均衡状态,利率的调节作用能够使信贷市场出清。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贷市场上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信贷配给,以至于不能把它简单地看成是一种暂时现象。在后续的研究过程中,经济学家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上持久的信贷配给实际上是一种均衡现象。新凯恩斯主义信贷配给论认为,在信贷市场中,利率机制和配给机制同时起作用,利率具有激励效应和选择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利率的双重效应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产生信贷配给的根本原因。信贷配给的微观经济意义在于,它是商业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对信贷供给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信贷配给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在于,它提供了利率之外又一条连接金融市场与总需求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可能会加剧经济衰退或扩张的程度并延长其持续时间,部分地抵消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现有的关于信贷配给的经济模型分别从信息不对称、抵押品作用、监督成本等不同角度表明了信贷配给的形成和作用机理。对这些模型的拓展和完善,使信贷配给理论日益丰富。银企关系对于信贷配给也具有重要影响。银企之间长期合作所形成的隐性合约和关系型融资方式,不仅能够增强厂商的贷款可得性,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厂商的声誉对于改善融资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贷款银行规避风险的信贷决策机制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贷风险。在信息不完备的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互为博弈的对象。在银企博弈的过程中,存在着借款厂商违约欠贷的可能性,贷款银行便会使用信贷配给的手段来约束厂商。在重复博弈情形下,银企双方的行为选择会趋于达成较优的均衡解。抵押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助于缓解信贷配给,但条件是借款者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抵押品和具有有效的担保体系。同时过高的抵押担保要求也可能会产生新的逆向选择。抵押品也像利率一样具有正向选择和反向选择效应,贷款银行可以根据两者的作用程度确定最适度的抵押品水平。将期权的思想加入到对信贷配给理论的研究当中,将使得对信贷配给的解释,产生不同于原有信贷配给理论的观点。由期权理论的角度考虑,投资厂商可以推迟投资行为,等待所从事投资项目的信息更加明朗以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投资。这样对于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来说,既能够降低投资风险、降低抵押品要求,也可以从等待过程中获得更大的收益,从而使信贷配给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除。从总体上看,信贷配给均衡只是从银行收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达成的局部均衡。信贷配给对银行来说可能是属于一种理性行为,但对全社会而言,却意味着局部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背离,政府对信贷配给行为应当适当的干预,以增进社会总体福利。除了传统的抵押担保手段外,建立借款联盟、实行贷款承诺制、发展关系型融资、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实现银行间信息共享、建立贷款保险制度以及提出净值要求等一些制度安排,对于减少信贷配给、改善融资环境都具有一定的作用。本篇论文共分八章,外加一个全文结语部分。第一章是绪论,说明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内容结构,并对信贷配给的有关问题做了一个概述;第二章是文献述评,大致按时间顺序对于信贷配给理论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一个回顾;第三章分析信贷配给的生成机理及其经济效应;第四章对信贷配给重点基本模型进行了扩展;第五章具体分析信贷配给过程中银行与企业的各自行为;第六章探析信贷市场上的银企融资博弈过程;第七章研究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上的担保抵押机制;第八章从期权角度探讨信贷配给与投资时机选择的关系;最后是全文结语部分,简要地从微观层面评价了信贷配给现象和信贷配给理论,概括了信贷配给理论的启示,提出了若干项缓解信贷配给的制度安排,指出了本篇论文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下一步深化研究的方向。
二、关于以货还贷几点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以货还贷几点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以贷还贷之保证责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对以贷还贷法律性质的界定 |
三、对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评判 |
(一)对以贷还贷中保证合同的效力判断 |
(二)对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判断标准的审查 |
1. 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相同 |
2. 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 |
四、对《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六条的反思 |
(一)保证责任绝对化的法理基础缺失 |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失衡 |
(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
五、结论 |
(2)“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借新还旧”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案例分析 |
二、典型案例 |
第二节 司法适用中产生的问题 |
一、“借新还旧”的认识分歧 |
二、“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问题 |
第二章 “借新还旧”概述 |
第一节 “借新还旧”概念及构成 |
一、“借新还旧”概念 |
二、“借新还旧”的构成 |
三、“借新还旧”的特殊认定 |
第二节 “借新还旧”的理论争点 |
一、展期论 |
二、合同变更论说 |
三、债的更新论 |
四、独立合同论-本文观点 |
五、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司法态度 |
第三章 “借新还旧”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 |
一、《民法典》关于“借新还旧”的规定及分析 |
二、“借新还旧”下保证人责任 |
第二节 “借新还旧”的重点问题分析 |
一、“借新还旧”下新合同的效力问题 |
二、“借新还旧”下担保人责任问题 |
第三节 “借新还旧”相关法律的具体适用 |
一、“借新还旧”下的担保人顺位问题 |
二、“借新还旧”下担保物权与租赁权竞存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民国时期青海农村经济研究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范围及价值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及手段 |
四、资料的运用 |
第一章 青海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
一、多样的自然地理环境 |
二、复杂的人文环境 |
三、政区与基层社会组织的演变 |
四、道路交通的新变化 |
第二章 耕地及农业技术 |
一、农业经济的地理基础 |
二、耕地的基本情况及变动趋势 |
三、农业技术的传承和发展 |
四、农作物种植及单位产量的变化 |
五、农田水利建设新成就 |
第三章 农村经济与农民生活 |
一、地权分配与租佃关系 |
二、赋税的种类及特点 |
三、人口的基本情况及变动趋势 |
四、河湟地区人地关系问题 |
五、农家经济与农民生活 |
六、农村借贷关系的新变化 |
第四章 畜牧业经济与牧民生活 |
一、畜牧地的优势条件 |
二、驻牧地及牧民分布 |
三、牲畜种类及数量 |
四、草场占有权及租佃关系 |
五、牧业经营方式及改良技术 |
六、畜产品加工及交易 |
七、牧民收支与生活 |
第五章 藏传佛教寺院经济 |
一、藏传佛教寺院概况 |
二、寺院经济及基本类型 |
三、寺院经济的经营方式 |
四、寺院的收入与支出 |
五、寺院经济的特点 |
第六章 农村市场 |
一、寺院与市集的形成 |
二、民间贸易与市场 |
二、皮毛贸易与市场 |
三、庙会、花儿会与市场 |
五、市场盛衰及其原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供应链金融模式与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2章 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相关理论综述 |
2.1 供应链管理理论 |
2.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供应链金融主要模式及风险点识别 |
3.1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及主要风险点识别 |
3.1.1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涵义 |
3.1.2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 |
3.1.3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适用范围 |
3.1.4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主要风险点 |
3.2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及主要风险点识别 |
3.2.1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涵义 |
3.2.2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 |
3.2.3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适用范围 |
3.2.4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主要风险点 |
3.3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及主要风险点识别 |
3.3.1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涵义 |
3.3.2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运行机制 |
3.3.3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适用范围 |
3.3.4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主要风险点 |
第4章 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案例分析 |
4.1 案例背景 |
4.2 风险点揭示 |
4.3 案例的启示及风险控制 |
4.3.1 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结构框架 |
4.3.2 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的措施 |
第5章 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
5.1 加大政府扶持和监管力度 |
5.2 建设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生态圈 |
5.3 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降低操作风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的基础理论分析 |
2.1 中小企业的涵义 |
2.2 信贷风险 |
2.2.1 基本内涵 |
2.2.2 具体分类 |
2.2.3 主要特征 |
第三章 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3.1 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的基本概况 |
3.2 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现状分析 |
3.2.1 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现状 |
3.2.2 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现状 |
3.3 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问题及成因 |
3.3.1 现存问题 |
3.3.2 具体原因 |
第四章 加强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
4.1 主动强化企业贷款风控意识 |
4.2 有序进行信贷风险评估管理 |
4.2.1 认真进行贷前可行性分析 |
4.2.2 加强贷中的授信审批管理 |
4.2.3 贷后需开展全程追踪管理 |
4.3 积极建立健全客户经理制度 |
4.4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
4.5 创新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模式 |
第五章 案例分析 |
5.1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概况 |
5.2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析 |
5.2.1 企业经营与财务现状 |
5.2.2 企业还贷能力的分析 |
5.2.3 企业信用评级的分析 |
5.2.4 风险来源与授信分析 |
5.2.5 审批与风险控制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2.1 论文不足之处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动态质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动态质押中“动”的是非之探 |
(一)“是”:动态质押的优势与特征 |
(二)“非”:动态质押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二、动态质押设立的法定之辩 |
(一)动态质押的设立模式 |
(二)动态质押的设立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
三、动态质押公示的破立之争 |
(一)“破”:占有作为动态质押公示方式的缺陷与局限 |
(二)“立”:应采用登记作为动态质押的公示方式 |
四、动态质押效力与实现问题之思 |
(一)动态质押的效力 |
(二)动态质押的实现 |
参考文献 |
(7)中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西方国家公路投融资向公私合作(PPP)模式的转变 |
1.1.2 政府在我国公路投融资制度不断调整中的主导性作用 |
1.1.3 我国收费公路投融资制度面临的债务及不可持续问题 |
1.2 问题提出及选题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选题意义 |
1.3 基本概念和研究范围界定 |
1.3.1 基本概念 |
1.3.2 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2 公路投融资制度及主体的历史变迁 |
2.1 发达国家收费公路投融资制度及主体的变迁 |
2.1.1 美国高速公路融资机制的演变 |
2.1.2 法国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制度的演变 |
2.1.3 日本收费公路管理模式的演变 |
2.2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公路投融资制度及主体的变迁 |
2.2.1 建国初期公路投融资制度的初创(1949~1957) |
2.2.2 “地群普”方针的提出及供给主体下移(1958-1965) |
2.2.3 公路事业曲折前进时期的政府供给的不足(1966-1978) |
2.3 我国改革开放后收费公路投融资制度及主体的变迁 |
2.3.1 高速公路的出现及其技术经济特性 |
2.3.2 投融资主体的下移及资金来源扩大(1979~1993) |
2.3.3 主体多元化的探索及地方政府债务融资(1994~2009) |
2.3.4 公私合作(PPP)模式下收费公路持续发展(2010~) |
2.4 本章小结 |
3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3.1 制度变迁动因的相关理论 |
3.1.1 制度经济学各学派对于制度变迁动因的讨论 |
3.1.2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动因分析框架的建立 |
3.1.3 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动因的理论分析 |
3.2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相关理论 |
3.2.1 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模式相关理论与研究 |
3.2.2 地方政府权力扩张模式相关理论与研究 |
3.2.3 中央与地方政府混合互动模式相关理论与研究 |
3.3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关系的相关研究 |
3.3.1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物品投资中相关研究 |
3.3.2 公私合作(PPP)相关研究综述 |
3.3.3 中国收费公路投融资制度中公私合作的研究 |
3.4 激励问题与机制设计理论 |
3.5 本章小结 |
4 主体变迁动因的理论框架及经济学分析 |
4.1 基于主体间关系的主体变迁动因分析框架及理论模型 |
4.1.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主体差异及划分 |
4.1.2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可能 |
4.1.3 中央、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间关系的一般性分析框架 |
4.1.4 主体关系视角下的主体变迁动因理论模型 |
4.2 中央对地方政府外生激励和约束引起的主体变迁诱因 |
4.2.1 收费公路投融资制度中政府主体间的激励关系 |
4.2.2 地方政府的内生激励及中央政府对其外生激励 |
4.2.3 外生激励和约束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主体变迁诱因 |
4.3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成的主体变迁动力 |
4.3.1 收费公路投融资活动单一主体供给的理论模型 |
4.3.2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实现条件 |
4.3.3 通过组织方式创新降低交易费用产生主体变迁动力 |
4.4 主体变迁动因的传导机制——双层次互动进化博弈模型 |
4.4.1 基本假设 |
4.4.2 模型构建 |
4.4.3 模型分析 |
4.5 主体变迁后收费公路投融资的效用分析 |
4.5.1 主体变迁对收费公路供给效率的影响 |
4.5.2 主体变迁对收费公路供给公平的影响 |
4.6 本章小结 |
5 我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动因的实证分析 |
5.1 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诱因分析 |
5.1.1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外生激励 |
5.1.2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约束 |
5.2 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力分析 |
5.2.1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制度约束的规避 |
5.2.2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激励相容 |
5.3 我国与发达国家历史实证的比较分析 |
5.3.1 我国历史实证对理论框架的验证 |
5.3.2 发达国家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动因的分析 |
5.3.3 我国与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
5.4 主体变迁动因传导下的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分析 |
5.4.1 主体变迁动因传导下的博弈模型求解 |
5.4.2 地方政府推动主体变迁进行举债的行为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主体变迁影响下的收费公路投资效用及存在问题 |
6.1 收费公路投资的经济效益分析及区域协调发展 |
6.1.1 数据选择和模型建立 |
6.1.2 计量实证结果 |
6.1.3 计量结果分析的结论 |
6.2 收费公路行业的供需错配与各区域债务和成本分析 |
6.2.1 地方政府行政垄断带来的收费公路行业供需错配 |
6.2.2 收费公路的财务不可持续及债务危机风险 |
6.2.3 收费公路持续发展下投融资成本的继续增加 |
6.3 对我国收费公路行业投融资制度的政策建议 |
6.3.1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机制的建立 |
6.3.2 因地制宜的进行激励机制设计的PPP模式 |
6.3.3 对设立债务偿还机构的考虑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7.1 完成的主要工作 |
7.2 主要结论 |
7.3 主要创新与贡献 |
7.4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图索引 |
表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以贷还贷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以贷还贷的基本理论 |
(一) 以贷还贷的概念 |
(二) 以贷还贷的法律性质 |
1. 变更论及其批驳 |
2. 展期论及其批驳 |
3. 本文对以贷还贷法律性质的观点 |
(三) 以贷还贷的成因 |
二、以贷还贷的认定 |
(一) 以贷还贷认定的标准 |
1. 前后两个借款合同主体一致 |
2. 前一个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
3. 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密切联系 |
4. 借贷双方达成以贷还贷的合意 |
(二) 以贷还贷特殊情形的认定 |
1. 先还后借情形的认定 |
2. 借一还多与借多还一情形的认定 |
3. 部分新贷被用于以贷还贷的认定 |
三、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
(一)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法律效力的争议点 |
(二)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有效说 |
1.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 |
2. 以贷还贷是民事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 |
3. 司法实践认可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
(三)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无效说 |
1.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
2. 以贷还贷借合同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
3.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
(四) 本文对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法律效力的观点 |
1.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2.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不因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必然无效 |
3. 以贷还贷借款合同没有规避法律规定 |
四、以贷还贷中保证的法律问题及处理 |
(一) 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
1. 保证合同因借款合同的原因而无效 |
2. 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 |
(二) 以贷还贷中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
(三) 以贷还贷中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
1. 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同一人 |
2. 前后两个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为同一人 |
3. 前一借款合同有保证人而后一借款合同没有保证人 |
4. 前一借款合同没有保证人而后一借款合同有保证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信贷配给微观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3 信贷配给问题概述 |
1.3.1 信贷配给的内涵 |
1.3.2 信贷配给的类型 |
1.3.3 信贷配给的存在条件、作用影响与化解方法 |
1.3.4 有关信贷配给的实证研究 |
1.4 研究思路和体系结构 |
1.5 主要贡献与创新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信贷配给理论发展述评 |
2.1 引言 |
2.2 信贷配给理论的发端 |
2.3 信贷可获性学说的观点 |
2.4 风险与利率控制等因素的观点 |
2.5 以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观点 |
2.6 对S-W 模型的评议和发展 |
2.7 S-W 模型之后信贷配给研究的新进展 |
2.8 国内信贷配给研究状况 |
2.9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信贷配给的成因与效应分析 |
3.1 引言 |
3.2 新凯恩斯主义信贷配给理论的出发点 |
3.2.1 新凯恩斯主义的信贷配给论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相关理论的修正 |
3.2.2 信息不对称与信贷配给 |
3.3 信贷配给生成机理解析 |
3.3.1 利率双重效应的作用 |
3.3.2 逆向选择导致信贷配给的机理分析 |
3.3.3 道德风险导致信贷配给的机理探析 |
3.4 信贷配给的经济效应分析 |
3.4.1 信贷配给在微观层面的经济效应 |
3.4.2 信贷配给的宏观经济影响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信贷配给基本模型的扩展 |
4.1 引言 |
4.2 信贷配给主要模型的形成与拓展 |
4.2.1 信贷配给模型的初创 |
4.2.2 信贷配给模型的修正与拓展 |
4.3 S-W 模型评析 |
4.3.1 基本模型 |
4.3.2 基于S-W 模型的例证分析 |
4.3.3 关于S-W 模型的简要评析 |
4.4 信贷配给基本模型的扩展和改进 |
4.4.1 非完全市场经济情形下的信贷配给模型 |
4.4.2 加入交易成本的S-W 模型扩展 |
4.4.3 允许投资等待情形下的信贷配给模型 |
4.5 基于多重生成因素的信贷配给模型构建 |
4.5.1 前提条件 |
4.5.2 模型设计与分析 |
4.5.3 相关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信贷配给过程中的银企行为分析 |
5.1 引言 |
5.2 信贷配给中的银企关系 |
5.2.1 银企关系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
5.2.2 关于银企关系的理论回溯 |
5.2.3 银行与厂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5.2.4 信贷合约的设计及贷后监督 |
5.3 信贷配给过程中的银企双方行为 |
5.3.1 利率变化条件下借款厂商与贷款银行的行为特征 |
5.3.2 信贷过程中的银企双方行为分析 |
5.4 规避信贷风险的信贷决策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信贷市场上的银企博弈 |
6.1 引言 |
6.2 银企融资博弈分析 |
6.2.1 银企融资博弈中的几种典型情形 |
6.2.2 厂商风险类型不明时的银行拒贷动因分析 |
6.3 贷款偿还环节中的银企博弈 |
6.3.1 厂商与银行之间的还贷博弈过程分析 |
6.3.2 厂商欠贷成本与信贷配给 |
6.3.3 贷款偿还环节银企信息不完备动态博弈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解 |
6.4 银企博弈中信用约束与声誉机制的作用 |
6.4.1 基于借款厂商诚信与否的银行放贷策略 |
6.4.2 借款厂商诚信缺失导致银行拒贷 |
6.4.3 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 |
6.4.4 银企信贷博弈过程中声誉机制的作用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上的担保抵押 |
7.1 引言 |
7.2 国外有关担保抵押的代表性理论 |
7.3 信用担保存在的前提——借款者违约 |
7.3.1 贷款银行对于违约风险的防范 |
7.3.2 厂商违约欠贷对于贷款银行预期收益的影响 |
7.4 信用担保的功能作用 |
7.5 担保抵押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信号传递作用解析 |
7.6 担保机制对于信贷配给的有限化解作用 |
7.7 担保机构引入贷款策略选择的经济意义 |
7.8 担保形式下的厂商信贷条件分析 |
7.9 本章小结 |
第8章 期权价值、投资等待与信贷配给 |
8.1 引言 |
8.2 实物期权在投资项目评价中的应用 |
8.3 实物期权方法对于不确定情形下项目投资评价的作用 |
8.4 基于期权视角的厂商投资等待情况分析 |
8.5 考虑期权与信贷配给因素的厂商借贷时机决策模型 |
8.5.1 不确定性与厂商投资时机的选择 |
8.5.2 基于期权视角的厂商贷款投资决策模型的建立 |
8.5.3 期权视角下的厂商借贷时间选择 |
8.5.4 厂商贷款利率范围选择与信贷配给 |
8.5.5 相关结论 |
8.6 本章小结 |
第9章 全篇结语 |
9.1 引言 |
9.2 基于微观视角的信贷配给及其相关研究的总体评价 |
9.3 由微观到宏观的信贷配给政策启示 |
9.4 从微观层面缓解信贷配给的若干制度性安排 |
9.5 本篇论文的若干不足之处及今后深化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相关成果 |
四、关于以货还贷几点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以贷还贷之保证责任探析[J]. 王富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6)
- [2]“借新还旧”担保人责任研究[D]. 牛钰祺.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民国时期青海农村经济研究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D]. 袁亚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4]供应链金融模式与风险控制研究[D]. 王晓磊.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5]邮政储蓄银行广东分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研究[D]. 何彩霞. 广西大学, 2019(01)
- [6]动态质押问题研究[D]. 汪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中国收费公路投融资主体变迁的动因研究[D]. 秦山. 北京交通大学, 2018(01)
- [8]北宋熙宁青苗借贷及其经义论辩——以王安石《周礼》学为线索[J]. 俞菁慧,雷博. 历史研究, 2016(02)
- [9]以贷还贷法律问题研究[D]. 刘雪. 辽宁大学, 2012(04)
- [10]信贷配给微观机理研究[D]. 王征. 辽宁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