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常远[1](2021)在《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的日新月异给产品责任法领域提出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产品责任法中对于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起的产品风险,生产者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对生产者的几种免责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项的规定为“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对有缺陷的产品提出索赔时,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在将产品投入市场时,以当时的科技水平并不能发现该缺陷存在的,那么该生产者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发展风险抗辩”。但是,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在学界一直争议不断;在诉讼中,由于涉及的对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的考虑,生产者甚少援引该条款;法院也极少在做出判决时引用此条款,使得其在本质上成为了一个沉睡条款。该条款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立法意义,但在实践中却极少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是该条款能否被适用。该条款的存在能够促进生产者创新,对该条款予以适用能够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其次,该条款中存在的诸如适用标准、现有技术具体指什么存在争论,通过研究确定现有技术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确定的时间,使法院在认定缺陷时所运用的实质判断标准一致,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再次,由于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要求,只要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考虑生产者的过错情况,那么这就与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相矛盾;最后,关于举证责任,从引用的案例可以看出,生产者主张该条款时,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提出的证据与事实之间关联性不强,导致法院未援引该条款做出判决。通过与境外国家成熟的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并与我国国情和实践中的情况相结合,得出我国发展风险抗辩制度完善的路径主要有:对该条款的含义采取折中的解释,并对该条款予以限制使用,明确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范围,以解决在特殊情形下与严格产品责任相矛盾的问题;明确现有技术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确定的时间,明确其适用标准;将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后续跟踪注意义务,对违反跟踪注意义务的责任人限制使用该条款;建立相应的行业救助基金或国家补偿制度以弥补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援引此抗辩条款而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同时生产者的利益也要予以保护,由此才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性,体现公平正义。
杨晓桐[2](2020)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制度,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没有明显特别的变化,针对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二元标准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建议采用“不合理危险”的一元标准来确定产品缺陷,同时明确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产品自身损害能否用侵权责任救济学界的通说持否定观点,但是少数学者和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将产品自身损害包含在产品责任中,更有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沿用现有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中虽规定了生产者具有发展风险抗辩的资格,但基于诉讼风险和成本的考虑,有难度的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甚少被引用,使之成为一个“沉睡条款”,忽视了发展风险抗辩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民法典草案》在产品责任章节依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严格要求使被侵权人诉求无门,建议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中增加重大过失,同时损害结果增加财产损失,同时细化赔偿数额的标准,以减少受害人诉讼负担,维持社会公平秩序。
景荻[3](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王亮亮[4](2018)在《输血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文中认为近年来,因输血致害导致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血液的法律属性、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依然缺少明确规定,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现行立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与医疗改革的方向相悖,长此以往,必将损害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证。探讨输血致害的侵权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血液及输血致害侵权的概念,本文认为血液应做广义理解,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且自体血不在此限,而输血致害侵权则是以医疗采供血机构为责任主体的侵权形式。目前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就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血液的法律属性及不合格血液的认定,通过论证分析得出血液属于产品的结论,而有关不合格血液的认定,则是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根据过错的客观化理论,对医务人员行为的判断必将涉及医疗过失的判断,本文根据日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苛以医务人员高度注意义务、同时承认医疗水准相对性”的观点。一般认为,如果血液是产品,必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解释》第7条规定的解读,认为输血致害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才是最佳选择,并结合经济、医学、伦理学基础,血液的特殊性,社会政策背景及司法实务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明确责任主体是对患者充分救济的前提,由于血液流通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血液不合格,而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运输者责任主体缺位,必将不恰当的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此外,受制于输血致害侵权的特殊性,无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都有其不足之处,就过错推定责任而言,依然有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患者举证责任过重、无法适用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情形的问题。文章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具体为补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运输者纳入赔偿主体范围之内、建立专项基金,希望对我国输血致害侵权责任提供有益借鉴。
马子建[5](2016)在《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以来,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内涵、性质、规则、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但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性质、对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及血液致害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理论争议一直不断。然而,真正关注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现行法律制度的却并不是很多。本课题就是着眼于当前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借鉴国外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提出对于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些拙见,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课题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部分。该部分论述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本课题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当前国内医疗产品责任及国外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医疗产品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概述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医疗产品的概念及其不同于一般产品的特性,并详细分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属性,结论认为其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论述部分。该部分着重研究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下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产品缺陷的认定问题、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缺陷医疗产品召回问题以及人身损害鉴定与损害赔偿问题。并在最后一节,系统分析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欧美等国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制度的借鉴部分。首先,论述了欧美产品责任的重要立法例: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德国的《药品法》与《产品责任法》;《法国民法典》下的产品责任。其次,论述了欧美产品召回中的特色制度: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医疗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加拿大的产品分级召回制度;欧盟颁布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欧盟的GMP与药品召回问题。再次,比较介绍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最后,分析国外产品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制度: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德日瑞三国关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介绍分析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召回保险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的拓展部分。第一节,提出制定专门的《药品法》、《医疗器械致害法》作为配套法律实施,并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第二节与第三节,对我国医疗产品召回制度及人身损害鉴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第四节,对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思考,通过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并认为医疗机构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应当为胎儿设立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节,思考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第六部分:从外部和内部分析本课题研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外部意义在于:完善法律制度、创造法制氛围;内部意义在于:培养职业道德,寻求社会价值。
赵西巨[6](2014)在《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文中研究表明《侵权责任法》第59条出身于我国"医药不分家"的医疗体制,它过于注重医疗机构"销售"医疗产品这一表征,而没有对医疗服务区别于商品销售的特性给予充分考虑。在医药尚未分离的时代,第59条具有存留价值。在医疗机构走向"医药分家"的进程中,与其狭隘地、机械地、不加区分地适用第59条从而将其演化为旧体制的"固化剂",不如全面地、辩证地分析医疗机构的责任归属、使其细微地反映不同情形,将第59条演变为新体制产生和建立的"压力阀"和"推动器"。可通过类型化处理方式,比如医疗机构的类型化、服务商品区分的类型化、产品缺陷的类型化、医疗产品的类型化和与医疗产品有关的责任类型化,来缓解第59条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赵新宇[7](2011)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一文,通过对产品质量责任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辨析,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制度体系完善的依据及其建议进行了分析论证。文章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是概述性的对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产品的涵义及其法律特征,并且就各国对产品界定的进行一下比较,从而明确我国对产品的范围的界定。第二节阐述了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将产品质量责任与相关概念的进行比较,从而更加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的内涵与外延。首先是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比较,通过比较得出结论: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一个综合的概念,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之一。也从而知道,笔者所要研究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瑕疵责任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针对其中的产品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下研究。其次是将产品质量责任与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比较,对于二者的相同点:从立法目的上来讲,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两种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如产品缺陷、产品缺陷的种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等都是通用的;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二者均有修理、更换或退货等。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缺陷的认定不同;是否发生损害的要求不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最后是产品质量责任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间的联系有二:一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是以产品质量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二是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数额有一定的关系。美国法院认为,任何惩罚性赔偿都应该对其加以限制,使其与因产品质量责任的产生的赔偿额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设置的目的不同;赔偿的数额不同;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接下来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除了包括产品责任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暇疵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性法律后果。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普遍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指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通常适用于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的情形。在我国,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做了明确规定,公认的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以及最新的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在于2009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最后是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的论述。在产品质量责任理论中,因果关系的确定至关重要。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产品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虽然与普通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存在共性,但是它也存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一些特殊的规则。因为在产品质量责任领域,如何查明一个产品的缺陷发生,已经产品缺陷如何导致损害的发生极其困难,另外,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并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在此过程中缺陷究竟出现在哪一个环节很难查明,为使此种情形中的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有一些新的因果关系规则被创造出来,以为更好的解决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提供有效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市场占有率决定因果关系规则(市场份额责任)、“合理预见性(可预见性)”原则以及“介入原因”问题。通过论述,我们知道,其中的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为晚近兴起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损等领域,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市场占有率决定因果关系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合理预见性原则以及介入原因是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产品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的界定;各国对产品界定的比较研究;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召回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比较研究;以及论述了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为晚近兴起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市场占有率决定因果关系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合理预见性原则以及介入原因是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解决了这些基础问题,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下面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辨析。主要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辨析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辨析两个方面进行辨析。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辨析主要从缺陷产品责任制度辨析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辨析。在对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辨析时,主要从国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析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规则原则进行辨析。我国产品缺陷的存在,先主要论述了缺陷的一般认定标准和具体种类其次是我国在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规定。我国现行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在这一点上,我国主要采取“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和生产标准,又称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次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几方面。最后是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节主要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论述了外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包括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接下来论述了我国对产品责任规则原则的规定,主要分析了一下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现状、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理论上的分歧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缺陷。本章通过对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以及以及我国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立法现状的论述,认识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规制产品质量方面的立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看到我国在这些方面的体例建制上的不足,看到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从而为我国完善这一立法缺失提出要求。第三章主要是在前一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来论述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完善方面,笔者建议不仅要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方面扩大召回产品种类,另一方面监督法律机制的健全。还要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最后在扩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将房屋质量问题加进去,更好的去解决部分房屋质量问题。并提出建立房屋保险制度,为房屋质量和消费者提供双保险。在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完善方面,笔者建议应采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想结合的产品质量规则原则,增加消费者在产品质量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保护生产者与销售者被恶意索赔的权利。通过前两章的论述,在吸收和借鉴外国立法上的合理之处以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提出了在完善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现方面的一点建议: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完善方面,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完善方面,采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相结合,以及建立以市场份额作为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此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立法,更好的指导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林秀丽[8](2010)在《产品安全理念与事故责任预防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工业事故频发,产品安全问题凸现,生产安全和产品安全不仅影响生产与生活,而且往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产品安全理念出发,进一步研究事故责任预防问题,对于寻找问题存在的症结,并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研究事故责任理念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明确了事故责任正从事后责任向事前责任转移,即产品安全责任由使用者责任、制造商责任向包含设计者、政府等的责任在内的广泛地转移,而工业事故的责任也从工人个人责任向雇主责任、企业责任、政府责任转移,事故责任预防需从企业、政府等多层次进行。通过对国内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产品责任赔偿等问题的对比分析,指出我国虽建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保护产品使用者,不利于产品安全的实现。为此,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应确立以缺陷为核心,针对不同缺陷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以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为主的缺陷判定模式,引入风险-效益分析方法;产品责任抗辩应增加国家规定事项,增加产品缺陷事故赔偿数额和范围,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产品责任相关法律和产品责任现状表明,我国还没有树立产品安全理念,加强产品安全理念的研究、宣传、教育是当务之急。提出了广义产品的概念。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可被视为广义的产品。根据产品安全的理念,工业安全也必须通过提高广义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能来实现,即本质安全。相应地,工业安全领域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竞合应为补偿模式,增强对第三方侵权的约束。根据安全工作要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特别是注重系统开发、研制等早期阶段安全工作的系统安全原则,构建了事故责任预防框架,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的责任预防策略,特别是建立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价和认证制度是企业事故预防的关键。产品安全和本质安全要求使设计者责任凸现。根据产品责任预防的理念,设计者履行其安全责任时涉及技术和伦理两方面问题。为此,应该加强设计者的安全伦理、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律约束。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要求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为应对风险,从社会性规制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建立基于目标的层次化的安全标准体系,发展性能化标准,尽快完善认证制度和召回制度;完善工业安全规制,广泛开展本质安全评价工作,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约束。产品安全理念在国外已存在多年,本质安全也已经成为工业发达国家主流的安全理念。在我国,产品安全问题虽已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但是需要加强产品安全理念的宣传教育,增强事故预防责任意识,提高产品安全和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王晓静[9](2010)在《产品侵权责任要素规范内容探究》文中认为产品责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确立的终极目标是给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以有效的法律救济,并进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因此,有关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然而由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到底责任主体应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和欧盟及其代表性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反观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努力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有所裨益。论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产品责任立法模式。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使产品责任制度自成一体,以彰显其重要地位。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外几种主要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然后总结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进程,从只有一条规定的《民法通则》,到“四不像”的《产品质量法》,再到现在的《侵权责任法》,我们的产品责任立法之路一步一步走入正轨。《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究竟如何定位也是本章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第二章:产品责任归责要素判断。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的基础,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因,本章通过对美国、欧盟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产品的概念、范围及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研究,对如何确定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中的产品和缺陷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第三章: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这一部分是各国产品责任立法中分歧较大的问题,其中又属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争议最大,再加上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领域也是首次规定,因此本章专门分两节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很不明确,权利主体用“他人”一词表述,义务主体虽然明确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没有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含义和范围作具体界定,这对于保护缺陷产品的受害者是很不利的。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究竟是何种责任关系,我国法律界也有诸多争论,本文笔者倾向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本文主要以美国和欧盟的产品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借鉴他们成熟的产品责任研究理论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使我国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和规范。
黄海峰[10](2009)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的越来越丰富,各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来应对由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案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内容也相当丰富。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产品责任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一般分析,阐述了产品责任的含义,产品责任即为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随后探讨了产品责任的法律属性和制度意义及其历史沿革。第二章系统考察了美国和欧盟的产品责任立法状况,以期寻求其中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之处。第三章对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责任立法中产品责任的立法体例、归责原则、产品范围、产品缺陷、责任主体以及损害赔偿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剖析,并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章针对第三章所列之不尽完善之处,结合美欧有关立法经验,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进行了结论性的综述,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二、对《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形成、发展及立法规定 |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形成、发展 |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现状 |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 |
1.与单一制的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相矛盾 |
2.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标准模糊 |
3.举证难度高而甚少援用 |
三、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及比较 |
(一)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 |
1.美国立法规定 |
2.欧盟立法规定 |
(二)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比较 |
四、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的完善 |
(一)采取折中的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概念并对该条款限制使用 |
(二)明确限定科技水平的上下限及时间标准 |
(三)合理分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
(四)明确跟踪注意义务 |
(五)建立相应的国家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 |
一、产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涵 |
二、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产品的范围不明确 |
(二)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准确 |
(三)发展风险抗辩规则适用的困难 |
(四)产品自身损害能否适用侵权法救济 |
(五)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 |
第二章 梳理产品的内涵和外延 |
一、明晰产品法律定义的内涵 |
(一)对“销售”作扩大解释 |
(二)产品法律定义中同语反复的解释 |
二、梳理产品法律定义的外延 |
(一)初级农产品 |
(二)技术性智力产品 |
(三)可控的电能、热能、水能等无体物 |
(四)血液制品、药品、医疗器械 |
第三章 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一、采用“不合理危险”的一元认定标准 |
二、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型 |
(一)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 |
(二)产品制造缺陷的认定 |
(三)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 |
第四章 明晰我国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规则 |
一、发展风险抗辩中科技水平的界定 |
二、判断时间的选择 |
三、适用范围的界定 |
四、发展风险抗辩的救济 |
第五章 产品自身损害的救济 |
一、我国学理、立法和司法观点 |
(一)我国学理及立法观点 |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观点 |
二、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合理性考察 |
(一)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重合的弊端 |
(二)合同关系救济的局限性 |
三、产品自身损害经侵权法救济的范围及标准 |
(一)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自损 |
(二)出现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自损 |
第六章 完善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适当放宽适用条件 |
(一)主观要件中增加重大过失 |
(二)损害结果增加财产损失 |
二、细化赔偿数额标准 |
三、设立衡量赔偿金额的要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
三、发展风险抗辩 |
小结 |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
(4)输血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选题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内方面 |
0.3.2 国外方面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输血致害侵权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
1.1 血液法律属性及相关概念仍不明确 |
1.2 输血致害侵权归责原则模糊 |
1.3 输血致害侵权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完善 |
2 血液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概念分析 |
2.1 概念的厘清 |
2.1.1 血液的含义 |
2.1.2 输血致害侵权 |
2.2 血液的法律属性 |
2.2.1 血液是否为产品的争议 |
2.2.2 本文观点 |
2.3 “不合格”血液及医疗过失的判断 |
2.3.1 血液不合格的认定 |
2.3.2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
3 输血致害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 |
3.1 《解释》第七条适用过错推定归责的倾向分析 |
3.2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
3.2.1 过错推定的基础理论依据 |
3.2.2 血液作为产品的特殊性 |
3.2.3 社会政策原因分析 |
3.2.4 过错推定原则的司法实务现状 |
3.3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之不足 |
3.3.1 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
3.3.2 患者的举证责任依然过重 |
3.3.3 无法适用无过错输血感染等多种情况的要求 |
4 输血致害侵权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
4.1 输血致害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 |
4.1.1 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 |
4.1.2 存在的问题 |
4.2 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及问题 |
4.2.1 医疗机构及血液提供机构的性质 |
4.2.2 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定之不足 |
5 完善输血致害责任的立法建议 |
5.1 补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5.1.1 弥补过错推定责任的不足 |
5.1.2 避免循环诉讼 |
5.2 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
5.3 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 |
5.4 建立输血致害侵权责任专项基金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习经历简介 |
(5)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本课题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课题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医疗产品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概述 |
2.1 医疗产品的范畴 |
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属性 |
3 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医疗产品缺陷的认定 |
3.2 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3.3 我国缺陷医疗产品召回制度 |
3.4 我国医疗产品损害鉴定与赔偿制度 |
3.5 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的不足 |
4 欧美等国产品(医疗产品)责任制度借鉴 |
4.1 欧美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例的借鉴 |
4.2 欧美产品召回制度的借鉴 |
4.3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借鉴 |
4.4 国外产品损害赔偿方面的借鉴 |
5 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 |
5.1 制定医疗产品专门法,完善医疗产品生产者免责条款 |
5.2 我国医疗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
5.3 我国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4 完善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创设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 |
5.5 强制医疗产品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扶持产品责任险发展 |
6 研究本课题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
6.1 研究本课题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意义:完善法律制度,创造法治氛围 |
6.2 研究本课题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内部意义:培养职业道德,寻求社会价值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第59 条产生的社会背景 |
二、第59 条的解释论 |
三、域外法的观察 |
四、对第59 条的检讨 |
五、第59 条的存续价值和适用 |
( 一) 医疗机构的类型化 |
( 二) 商品、服务区分的类型化 |
( 三) 产品缺陷的类型化 |
( 四) 医疗产品的类型化 |
1. 医疗产品与血液 |
2. 非处方类医疗产品与处方类医疗产品 |
( 五) 与医疗产品有关的责任类型化 |
六、结语 |
(7)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产品的涵义 |
一、产品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各国产品界定的比较 |
第二节 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涵义 |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表现形式 |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基础 |
小结 |
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辨析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辨析 |
一、缺陷产品责任制度辨析 |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辨析 |
第二节 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辨析 |
一、国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析 |
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辨析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制度完善 |
一、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二、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扩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完善 |
一、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相结合 |
二、建立以市场份额作为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三、增加消费者在产品质量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保护生产者与销售者被恶意索赔的权利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产品安全理念与事故责任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安全责任问题的发展 |
1.2.1 事后责任 |
1.2.2 事前责任 |
1.2.3 我国的安全责任问题 |
1.3 国内外产品安全理念与事故责任预防问题研究现状 |
1.3.1 产品安全理念 |
1.3.2 企业的事故责任预防 |
1.3.3 政府的安全规制 |
1.3.4 工业事故责任预防 |
1.4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事故预防与责任理论基础 |
2.1 事故预防相关理论 |
2.1.1 系统安全理论 |
2.1.2 本质安全 |
2.1.3 纵深防御与防护层 |
2.1.4 新的系统理论事故模型 |
2.2 事故责任基本理论 |
2.2.1 管理者责任 |
2.2.2 企业的社会责任 |
2.2.3 设计者责任 |
2.2.4 政府责任 |
2.3 小结 |
第3章 产品安全理念 |
3.1 产品安全的基本概念 |
3.1.1 产品的定义 |
3.1.2 产品安全的定义 |
3.2 产品责任法 |
3.2.1 概念和作用 |
3.2.2 产品责任法的起源及发展 |
3.3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3.3.1 契约责任 |
3.3.2 过错责任 |
3.3.3 担保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
3.3.4 严格责任 |
3.3.5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
3.4 产品缺陷 |
3.4.1 产品缺陷的定义 |
3.4.2 产品缺陷的分类及其归责原则 |
3.4.3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3.4.4 我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 |
3.5 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3.5.1 使用者的失误 |
3.5.2 自然耗损 |
3.5.3 明显的危险 |
3.5.4 技术水平 |
3.5.5 我国责任抗辩事由存在问题及建议 |
3.6 产品责任赔偿 |
3.6.1 产品责任赔偿主体的对比分析 |
3.6.2 赔偿范围的对比分析 |
3.7 产品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 |
3.7.1 工伤保险制度 |
3.7.2 产品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 |
3.8 小结 |
第4章 企业的事故责任预防 |
4.1 企业产品责任预防框架 |
4.2 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 |
4.2.1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 |
4.2.2 产品安全控制点 |
4.3 企业的产品责任预防 |
4.3.1 产品流通前的责任预防 |
4.3.2 产品流通后的责任预防 |
4.4 企业的工业事故责任预防 |
4.4.1 工业事故责任预防主体 |
4.4.2 工业事故责任预防策略 |
4.5 设计者的安全责任 |
4.5.1 设计者的安全责任问题 |
4.5.2 提高设计者责任意识的途径 |
4.6 小结 |
第5章 政府的安全规制 |
5.1 政府规制 |
5.1.1 政府规制的分类 |
5.1.2 社会性规制的理论逻辑 |
5.1.3 社会性规制的方式 |
5.2 产品安全标准 |
5.2.1 安全要求的类型 |
5.2.2 标准的指令性与性能化 |
5.2.3 性能化标准的结构形式与约束 |
5.2.4 我国产品安全标准的现状与问题 |
5.3 产品责任预防制度 |
5.3.1 国外产品责任预防制度 |
5.3.2 我国产品责任预防制度 |
5.3.3 完善我国产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建议 |
5.4 工业事故责任预防规制 |
5.4.1 我国工业事故责任预防规制现状 |
5.4.2 工业事故责任预防规制建议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文情况 |
个人简历 |
(9)产品侵权责任要素规范内容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进程检索 |
第一节 产品责任立法模式与方法的选择 |
一、以法国为代表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 |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 |
三、德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 |
四、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进程分析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
三、单行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 |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定位 |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特殊侵权责任 |
第二章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要素判断 |
第一节 产品责任要素中的归责基础——产品范围界定 |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 |
二、欧盟对产品责任中产品范围的界定 |
三、我国关于产品责任中产品范围的现有法律规定及学者立法建议 |
四、产品责任中产品范围确定之要点 |
第二节 产品责任要素中的归责原因——产品缺陷判断 |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判断 |
二、欧盟对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的判断 |
三、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因的转变 |
四、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科学界定 |
第三节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考察 |
一、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二、欧盟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三、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及理论分歧 |
第三章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探讨 |
第一节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立法例考察 |
一、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
二、欧盟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 |
第二节 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
一、产品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二、欧美典型国家关于产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之比较 |
三、精神损害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应性 |
四、产品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第三节 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探析 |
一、两大法系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立法例考察 |
二、《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必要性 |
三、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独立价值 |
四、《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 |
第四章 产品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一节 产品责任主体的立法例比较 |
一、美国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 |
二、欧盟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 |
三、我国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 |
第二节 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相关具体问题研究 |
一、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的含义与范围 |
二、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间的责任关系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 |
一、产品责任的含义 |
二、产品责任的法律属性 |
三、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意义 |
四、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国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现状评析 |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 |
二、欧盟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立法体制上存在的缺陷 |
二、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三、产品范围界定狭窄 |
四、关于产品缺陷的概念及判定标准的不足 |
五、未明确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
六、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体例 |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严格责任 |
三、扩展我国产品的范围 |
四、对产品缺陷相关问题的完善 |
五、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 |
六、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建议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常远.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 [2]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D]. 杨晓桐.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景荻.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输血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D]. 王亮亮. 山东科技大学, 2018(03)
- [5]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制度研究[D]. 马子建. 安徽医科大学, 2016(10)
- [6]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J]. 赵西巨. 现代法学, 2014(02)
- [7]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D]. 赵新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 [8]产品安全理念与事故责任预防研究[D]. 林秀丽. 东北大学, 2010(03)
- [9]产品侵权责任要素规范内容探究[D]. 王晓静. 复旦大学, 2010(03)
- [10]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 黄海峰. 复旦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