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特别立法的经验借鉴(论文文献综述)
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提出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李瑞雪[2](2016)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从工信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正名以来,小微企业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象。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弥补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着诸多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融资障碍。而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成为了目前学界集中研究的选题,相关学术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小微企业另一项融资障碍,即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却很少受到关注。目前,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同时,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应受的重视。诚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表现。但是,两者不可以等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与否直接关涉社会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后者更为根本。良法本身蕴含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良法治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是有效的路径。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价值理念,主要研究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目的在于通过蕴含金融公平理念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障小微企业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公平地分享金融资源。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并详细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第三部分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三章探讨了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而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从以上三个层面,为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完善建议。第一章,小微企业的融资公平。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是全文的逻辑起点,为后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建国后,我国颁布了多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文界定小微企业概念,以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并且,本文构建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并不包括具有国有资本身份以及属于集团总公司性质的小微企业。同时,本文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概念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可以从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三个角度进行阐释,具体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均等的机会获得融资、以相同的市场条件获得融资,以及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以罗尔斯的现代公平正义观为基础,以融资环节为区分点,可以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是准入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相同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是指,与对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时,必须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是结果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第二章,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通过调研等形式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我国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不公平现象。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和小微企业缺少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两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第二,现行相关规则缺少顶层设计且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强迫购买理财、保险产品;要求以贷转存或者存贷挂钩;要求购买配套承兑汇票;不当要求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应对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局限性。第二,法律制度回应实质不平等地位问题力度不足。第三,现有规则存在治理失灵现象。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过低。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低于60%,而现有融资渠道基本可以满足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倾斜保护小微企业方面力度不足。第三章,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文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以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为核心。二是,政府应定位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者和服务者。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综合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利用多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创新必须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强调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强调保障融资公平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重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作用,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共同服务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治路径的整体要求,并构建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第四章,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应分别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应针对小微企业特点,依法为其搭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的主要路径。在融资平台方面,应依法为小微企业搭建全国性、区域性和民间性三层融资平台。重点探讨了三层融资平台的定位和职能、挂牌标准、股权和债权融资法律制度等内容。并且,为各层融资平台之间转板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融资机构方面,应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规范专门或者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行。在融资工具方面,应推行和规范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业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总之,比照大中型企业现有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特点,通过构建法律制度,为其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章,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第一,应将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即自主选择的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利益进行权利化,依法建立小微企业条件公平融资权利,增强保障力度。第二,应利用约束性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分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约束性法律制度和激励性法律制度。前者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小微企业。后者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指导手段、行政奖励手段以及合同菜单规范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等内容。第三,应构建法律救济机制,将投诉机制定位为前置救济机制、将金融申诉专员机制定位为核心机制、将诉讼机制定位为补充救济机制。第六章,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要路径。构建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自身努力并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通过现有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融资,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应对其进行救济。具体而言,应明确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导性定位,完善目前政府推行的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构建扶持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等内容。
黄韬[3](2013)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在成功募集股权资本后,以盈利为目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股权投资专门人才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约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完成获利。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连结金融资本与实体企业的纽带,是一种功能特殊的创新性投资工具,它能将具备投资需求的金融资本配置于最具潜力和生产效率的那部分实体企业,从而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比例不协调这一困境,促进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成熟,降低金融风险。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取其中与股权投资行业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环,即基金募集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少包括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参与者的规制、基金不同募集方式面临的不同法律监管、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等重要问题。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在中国存在若干种不同译法,而最佳译法应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对“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本质特征。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投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股权投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代理行为,其除了具备民事代理一些主要特征之外,更多地体现了商事代理的特征。本文从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组织结构成本、适应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规律、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等六个方面对四类基金组织形态即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委托管理型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比较,并得出结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从总体上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它更好地解决了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角色定位、管理人激励约束、组织结构成本最优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更为符合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内在需求;也正缘于此,有限合伙制得以在国际范围内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合格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是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关键。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基金参与主体,或者说,把合格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做到科学合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均可得到解决。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思路,可以将投资者净资产标准与资产规模相结合,并定期审视其资产变化情况作出动态调整,放弃我国现有的静态出资门槛制度。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制,本文认为基金管理人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并从必要条件与限制条件两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进行约束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与其资产管理规模相挂钩,保持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性、募集对象具有特定性等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应当抓紧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抓住基金参与主体比强调基金投资方向更为重要,只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好合格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就可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而基金投资方向,则可以放手交由市场自由约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要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应规定私募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且为具备一定门槛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否则很容易使得投资风险向社会扩散,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于投资者人数的统计可采用累计制,以任意6个月为周期,限制基金发行对象的合并计算不得超过200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同时,加强对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代表了行业的最新趋势。随着黑石、KKR、凯雷等一批股权投资国际巨头纷纷走向公开上市,公众心目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传统印象再一次被颠覆。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至少包括基金上市、管理机构上市以及基金与管理机构混同上市三种类型。随着全球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上市的规模化、常态化,最终促成了标准普尔上市PE股权指数的建立。由于各国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不同,因此各国上市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呈多元化态势,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组织形式偏好。从上市动机分析,股权投资机构更多是为了应对激烈竞争、留住核心员工,完成高管套现、募集业务资金等商业目的。中国曾出现过股权投资机构上市的雏形,但目前资本市场更倾向于新设子公司模式从事股权投资活动。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现行会计计价方法会抑制早期企业投资。在对股权投资企业上市问题有了全面深刻认识之后,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促进经济机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独特作用,应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做系统性的修改和调整。税收问题是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根据美国的相关经济数据,包括资本利得税在内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直是影响股权投资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内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三大板块详细讨论了中国当前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制度,并提出了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政,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的立法建议。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募集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吕海宁[4](2013)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己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当前环境下理性思考并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监管机制,规避投资风险,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题目,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结合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现状,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深入思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创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正文部分共包括六章,分别从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内涵入手,解构其法律性质、特征、分类,并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回顾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总结私募股权基金在域外发展对我国的启迪,进而评价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环境。第二章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首先运用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分析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得出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进一步探微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第三章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旨在对公募与私募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私募的利与弊,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析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化”历程,最后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拓宽和法律障碍进行解析。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首先分别从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梳理解读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运作模式、治理结构、特征。继而总结我国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并提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路径。最后归纳了三种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及认定出发,比较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人立法规制,并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进行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立法的建议。继而论证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合同中的法律权利,及在我国权利实现的障碍,并提出解决途径。最后,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出发,探讨了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检讨了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六章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明确问题所在。分析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着重从建立友好型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原则、健全监管法律规范、明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
柏高原[5](2010)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机制研究 ——基于共同代理关系视角》文中认为风险投资通过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成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强大引擎,有助于推动一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我国自引入风险投资以来,已经经过了20余年的发展,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且发展缓慢。与美国、以色列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风险投资机构数量、投资规模和被投资中小企业数量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风险投资往往面临市场失灵问题。我国当前风险投资呈现出“红苹果”效应,即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投资成长期或成熟期创业企业。从而导致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业企业通常得不到风险投资的支持,直接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为解决上述问题,在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设立政策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各类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从而促进风险投资形成,并引导私人部门投资者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企业。因此,进行有关引导基金运作机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共同代理关系的视角,本文就引导基金运作机制开展了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基于共同代理理论,分析了引导基金参与下,引导基金和私人部门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构成了共同代理关系。本文指出,因共同代理关系的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以及委托人之间因效用最大化目标的不一致,产生了三类代理成本。2.引导基金参与下,风险投资家同时承担了两类任务,第一类任务是投资于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创业企业,第二类任务是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创业企业。第二类任务具有较差的可观测度。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本文就引导基金参与下如何设计针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3.由于引导基金的参与,在引导基金、私人部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呈现出了共同代理关系的特点。传统的治理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间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代理成本,但无法委托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代理成本。因此应设计并发挥冲突管理机制,以解决共同代理关系下的委托人之间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本文以模型分析了冲突管理机制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的作用。
雷振[6](2009)在《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的问题及对策》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世界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总量增长所包含的产业内容不断要求增长方式的质变转换。这就需要通过建立新的金融机制,尤其是要靠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长足发展,使积累的大量资本成为下一轮经济增长的重要推手。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已证明创业投资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产品更新换代、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国民就业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持续保持GDP高速增长以及外汇储备余额突破万亿美元的前提下,已经逐步摆脱了资金严重短缺的限制。创业投资已成我国的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渠道。它对于加快我国资本社会化进程,形成新的投资方式,扩大投资需求,促进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成本一收益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资本结构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分析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考察了此过程中存在的融投资等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介绍了国外三种创业投资模式: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发展模式、以银行为中心的日德发展模式、以政府为中心的以色列发展模式,并分析其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启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拓宽筹资渠道,改革教育制度,培养创业投资人才,建立创业投资的信息平台,发展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加强和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开辟多元化的退出渠道等对策。
朱奇峰[7](2009)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其中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定含义是在中国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包括在中国设代表处从事投资的海外私募股权基金。中国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经济发展阶段,急需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经济增长模式战略转型。因此,要发展大量的创新型企业和进行大规模的企业兼并重组。然现有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金融功能难以对此提供有效支撑。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国际经验表明,创新型企业的成长和企业的兼并重组所需的金融功能需要由私募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基金来提供,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渠道。由此可见,加快发展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意义重大。但由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理论界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内涵、定位、治理机制、外部支持环境、推动模式、组织形式、监管模式等尚未明晰,导致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尚不适应产业创新和经济转型的需要。因此,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一次较系统地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问题进行论述。笔者从产业融资需求角度剖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内涵及其运作流程着手,从金融功能角度对中国私募股基金的金融属性及其在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定位进行了重构,并结合人力资本特性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机制构建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和基金是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发展模式应从政府强制引导下的市场推动模式向盈利预期诱致下的市场推动模式过渡;应将有限合伙制为主的组织形式做为未来发展方向改革相关制度;立法和监管上要采取开门主义和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的观点。同时,结合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经验,对如何构建和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外部支持环境提出了笔者若干政策建议。
潘洪刚[8](2008)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研究》文中指出创业投资是适应现代科技发展需要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内诞生的一种投融资制度创新,它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创业投资,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也已经出具规模,并在多个产业内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创业投资在促进我国农业高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却作用甚微。据农业部科技司统计,中国每年有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问世,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0%~40%,与发达国家的70%~80%相差甚远。究其原因,最为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太大,过高的风险限制了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发展。因此,本文选择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作为研究对象,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以及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所面对的主要风险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探索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的控制和分担机制。本文以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的承担主体为主线将论文整体分为八个部分进行论述和研究: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同时对国内外关于风险、风险管理、创业投资、农业经济管理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评价,从而为本研究的开展拉开序幕。第二章是关于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的一些基本理论。在本章中,首先对风险、风险管理、创业投资、农业高科技及其产业化、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等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以便为后文的演绎奠定基础;然后,对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农业创业投资的运作流程、农业高科技产业化的一般规律等内容进行了总结;最后对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参与主体和一般风险因素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章是国内外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比较与借鉴。创业投资对于我国来说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章对美国、日本、西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农业发展的条件、技术选择和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得出四条基本结论,即认识国情或区情是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适当的组织形式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有力保证;农业高科技产业化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高科技产业化需要政府积极参与风险分担。第四章是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本章首先对我国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发展规模、资金来源结构、投资强度、行业分布、阶段分布、地区分布和退出路径等情况进行了概括,然后分析了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的构成及其各自的投资特点,认为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循环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宏观环境风险、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为了控制和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应该慎重选择投资对象,在决定投资前严格选择创业投资家,签订投资协议后设置对创业投资家进行激励与约束的机制。第五章是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在本章中,首先对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循环中所涉及到的两个重要企业主体进行了分析,然后对他们各自所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策略。特别是在对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中,鉴于我国目前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对农业高科技创业企业的成长性和成长环境进行综合考察才能准确评估其投资价值,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第六章是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中农户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农户虽然不直接参与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循环,但是,一般来说农户却是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一个重要风险承担主体。我国农户众多,农户内部相互之间的风险偏好和对待不确定性的态度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参与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过程中,为了防范和控制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农户应该借助农业保险、积极参加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与技能。第七章是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政府无疑是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一个特殊参与主体。本章首先对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并对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定位,认为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政策供给、风险分担和监督作用。第八章是结论和对策与建议。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之所以发展缓慢,不仅仅是因为各个微观参与主体本身的风险管理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因为宏观环境欠佳。因此,为了降低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循环的整体风险,处于宏观层面的政府应该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大力培养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加快建立并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以及提高农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白静[9](2008)在《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对创业投资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影响着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的业绩甚至其成败,关系着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的三方利益,因此,要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和投资融资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进行研究。我国实践中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一直存在分歧,不少人认为有限合伙制才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最好选择,但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实践,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也许才是我国创投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本文拟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优势作出分析论证,研究我国采用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必要性,探讨创业投资公司特别立法的制定,希望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和相关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首先介绍创业投资企业的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分别是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信托制的特点是信托基金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仅仅分别拥有基金财产的经营权和占有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只能以基金的名义代理基金资产,而不能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名义管理基金资产。有限合伙制的特点是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营运,创业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个人资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获得合伙公司净利润20%的收益。公司制的特点是资金的筹集是通过定向或向公众发行股份,投资者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机构完善,运作规范。再概括介绍了各国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其次从有限合伙制本身固有的缺陷、我国缺乏有限合伙运作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条件以及法律上的障碍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还不适宜选择有限合伙制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的结论。然后分析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优点,探讨在我国发展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可能性,提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最优选择。最后探讨制定创业投资公司特别法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提出了特别立法可以作出的法律制度创新规定,包括制定创业投资家报酬激励约束机制的立法设想;建立创业投资家声誉机制的立法设想;解决创业投资公司双重征税的立法设想;创业投资公司资本退出的立法设想等。
宋晓锴[10](2007)在《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法律困境与立法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知识经济核心的高科技产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由于高科技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促成了满足其特征需要的一种新的投融资机制——创业投资。它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发展创业投资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有效途径。我国创业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中一些重要问题尚未解决,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并不理想。其中创业资本供给机制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创业投资概述。简要介绍了创业投资的涵义、特征和主体。第二部分,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分析。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即创业投资者,是创业资本的提供者。因此,分析、挖掘更多的创业资本供给主体是解决我国创业资本供给不足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能成为我国创业资本供给主体的主要有:企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外资企业。本部分对以上这些主体进行介绍和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创业资本供给的法律困境。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业资本的潜在供给十分丰富,但有效供给明显不足。造成此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限制和阻碍了创业资本的供给。通过考察我国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影响我国创业资本有效供给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我国创业资本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旨在促进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前者直接限制了相关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后者则是间接影响了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决心。第四部分,国外相关法律与政策对创业资本供给规定的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创业投资业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较成熟的发展,创业资本供给机制比较完善。总结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本文认为值得我国借鉴的有合理规范的资本准入机制,得力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完善的资本退出机制。第五部分,改善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法律环境的立法对策。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完善我国创业资本准入机制。第二,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税法激励制度。第三,完善我国创业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第四,完善我国创业资本退出机制。
二、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特别立法的经验借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特别立法的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体育产业 |
2.1.2 高质量发展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2.1.4 金融支持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2.2.5 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5.2.2 耦合的应用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5.6.2 变量选取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样本选取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7.3 建模准备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7.5 模型检验 |
7.5.1 外观检验 |
7.5.2 运行检验 |
7.5.3 稳定性检验 |
7.5.4 历史检验 |
7.5.5 灵敏度检验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微企业的融资公平 |
第一节 小微企业的制度意蕴 |
一、我国企业划型标准的历史简述及评析 |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
三、融资公平视阈下的小微企业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法学理论基础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三、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伦理学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阐释与构成要素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阐释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调研实施情况 |
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情况 |
四、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融资需求量与融资需求满足情况 |
五、政府帮扶小微企业融资情况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 |
一、中央政府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政府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重庆市政府为例 |
第三节 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第四节 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第五节 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三、政府保障融资结果公平手段存在缺陷的具体表现 |
第三章 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 |
一、尊重市场规律原则 |
二、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 |
三、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 |
四、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 |
五、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治路径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四章 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 |
一、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内涵与模式 |
二、小微企业集群融资保障融资机会公平的原理 |
三、促进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
一、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
二、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方式 |
第三节 依法构建小微企业三层融资平台 |
一、建立全国性股权、债权交易中心 |
二、建立区域性股权、债权交易中心 |
三、构建小微企业网络融资平台 |
四、制定小微企业三层融资平台转板规则 |
第四节 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一、明晰小微金融机构的内涵和定位 |
二、明确小微金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民间投资人投资比例 |
三、建立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机构融资渠道 |
四、建立小微金融机构转制法律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小微企业债券法律制度 |
一、明晰小微企业债券的内涵、性质和定位 |
二、确定小微企业债券的融资额度和发行主体条件 |
三、确立小微企业债券发行监管方式 |
四、建立小微企业债券合格投资者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五、规范小微企业债券发行平台 |
第五章 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条件的权利化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条件权利化的理论阐释 |
二、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的类型 |
第二节 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约束性法律规制 |
一、约束性法律规制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总体思路 |
二、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
三、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和法律责任 |
第三节 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
一、激励性法律规制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理论阐释 |
二、推行行政指导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三、运用行政奖励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四、利用合同菜单规制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第四节 构建条件公平融资权利法律救济机制 |
一、构建法律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整体思路 |
二、健全融资条件不公平纠纷投诉机制 |
三、引入金融申诉专员机制 |
四、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纠纷诉讼机制 |
第六章 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政府保障融资结果公平中的主导性定位 |
一、政府主导性定位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
二、现实中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存在错位 |
三、明确政府主导性定位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构建扶持小微企业融资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 |
一、构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
二、确定绩效评价的内容 |
三、明确绩效评价的程序 |
四、建立绩效评价公开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监管法律制度 |
一、建立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资金监管法律制度 |
二、制定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 |
三、提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市场流动性 |
四、健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第四节 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 |
一、协调创业投资企业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的关系 |
二、降低引导基金委托代理风险 |
三、完善政府投资退出法律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 |
一、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 |
二、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 |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制度概览 |
第一节 股权投资的概念 |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概念辨析 |
一、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股权投资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属性 |
一、法律特征 |
二、法律属性 |
三、内外部法律关系 |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组织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公司概述 |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发展历程 |
四、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
第二节 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信托概述 |
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
三、我国信托法移植中的缺憾给信托制基金造成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普通合伙的起源及其运作机制 |
二、普通合伙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不适用性 |
三、有限合伙对普通合伙的改进及其运作机制 |
四、两大法系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概况 |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主要参与方 |
第一节 合格投资者 |
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
二、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判断比较 |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检讨 |
五、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的性质与组织形式 |
二、基金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立法模式 |
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利弊观察 |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第五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七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探讨 |
一、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更符合现实需要 |
二、不刻意强调私募基金投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
四、加强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 |
五、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
第五章 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概览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混同上市模式 |
四、PE公募成风催生了标普上市PE指数 |
第二节 公募型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 |
一、商业发展公司 |
二、有限合伙企业 |
三、公司制 |
四、有限责任企业 |
第三节 海外股权投资机构公募前后对比分析 |
一、融资方式的变化 |
二、经营风险的变化 |
三、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 |
四、监管方式的变化 |
五、流动性的变化 |
第四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现状分析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子公司模式 |
第五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
二、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 |
三、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
四、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 |
五、会计计价方法将抑制股权投资类上市公司投资于早期企业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税收因素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第一节 税收因素对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节 税收因素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国家法律层面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各地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
三、西部地区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第三节 税收因素对外资背景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征税模式 |
二、具体规定 |
三、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
第七章 我国股权投资募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加快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
第二节 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 |
一、组织结构的成本差异较大 |
二、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相差甚远 |
第三节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 |
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建立合格投资者的动态标准 |
二、从必要条件和限制条件两方面建立基金管理人监督管控体制 |
第四节 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 |
第五节 梳理税政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英文文献 |
附录:Private Equiry的概念和译法 |
一、PE的概念 |
二、PE的译法 |
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PE的译法 |
致谢 |
(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1.1 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 |
1.1.1 私募基金的涵义 |
1.1.2 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界定 |
1.2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解构 |
1.2.1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性质 |
1.2.2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特征 |
1.2.3 私募股权基金的分类 |
1.3 比较法视野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立法分析 |
1.3.1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立法现状 |
1.3.2 英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演变与立法变迁 |
1.3.3 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变迁与立法演进 |
1.3.4 私募股权基金域外发展的启迪 |
1.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与立法沿革之考察 |
1.4.1 萌芽起步期 |
1.4.2 外资主导发展期 |
1.4.3 全面发展期 |
1.4.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环境评析 |
第2章 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 |
2.1 财产权之一般理论 |
2.1.1 财产与财产权 |
2.1.2 财产权当代发展——价值化发展 |
2.2 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解析 |
2.3 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探微 |
2.3.1 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 |
2.3.2 私募股权基金与债权 |
2.4 私募股权基金规制的价值分析 |
2.4.1 秩序价值 |
2.4.2 效率价值 |
2.4.3 公平价值 |
2.5 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 |
第3章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 |
3.1 资金募集方式之比较分析 |
3.1.1 私募和公募 |
3.1.2 私募利与弊的比较研究 |
3.1.3 我国私募基金之“合法化” |
3.2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扩大化与我国现行制度的障碍 |
3.2.1 募集渠道的扩大化 |
3.2.2 拓宽资金渠道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4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
4.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
4.1.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1.2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
4.1.3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1.4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
4.2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 |
4.2.1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2.2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特征 |
4.2.3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2.4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主体及契约框架 |
4.2.5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和内控机制 |
4.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
4.3.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3.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
4.3.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3.4 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构 |
4.4 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之发展路径 |
4.4.1 选择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 |
4.4.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
4.4.3 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路径之分析 |
4.4.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与完善 |
第5章 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 |
5.1 “合格投资者”资格及其认定 |
5.1.1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1.2 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立法规制 |
5.1.3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合格投资者”立法之划时代意义 |
5.1.4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立法建议 |
5.2 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权利 |
5.2.1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权利 |
5.2.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实现的法律障碍和解决途径 |
5.3 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 |
5.3.1 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下私募股权基金制度之间的差异与互动 |
5.3.2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 |
5.3.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的现有政策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5.3.4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6章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 |
6.1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6.1.1 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 |
6.1.2 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6.1.3 政府监管为主 |
6.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及法律环境 |
6.2.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现状 |
6.2.2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分析 |
6.2.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6.3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 |
6.3.1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范围 |
6.3.2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分立监管模式的选择 |
6.3.3 分立监管模式下的遗憾 |
6.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完善 |
6.4.1 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友好型的监管模式 |
6.4.2 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 |
6.4.3 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规范 |
6.4.4 明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体 |
6.4.5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机制研究 ——基于共同代理关系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说明 |
1.2.1 创业风险投资 |
1.2.2 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
1.2.3 引导基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1.2.4 机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结构安排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有关政府扶持创业风险投资的研究 |
2.1.2 有关对于引导基金个案的研究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有关政府对创业风险投资扶持方面的研究 |
2.2.2 关于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研究 |
2.3 共同代理理论 |
2.3.1 共同代理的概念和分类 |
2.3.2 共同代理的基本模型 |
2.3.3 共同代理理论的实证分析及应用 |
2.4 文献评价与分析 |
第3章 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3.1 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理论依据 |
3.1.1 经济增长与制度安排关系理论 |
3.1.2 正外部效应理论 |
3.1.3 市场失灵理论 |
3.1.4 政府失灵理论 |
3.2 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现实依据 |
3.2.1 创业风险投资的战略地位需要政府的扶持 |
3.2.2 创业风险投资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来源不足 |
3.2.3 创业风险投资结构性缺陷,缺乏“天使投资者” |
第4章 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的系统分析 |
4.1 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系统的环境分析 |
4.2 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行系统的结构分析 |
4.2.1 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行系统的要素分析 |
4.2.2 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行系统的机制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5章 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共同代理问题 |
5.1 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共同代理关系 |
5.1.1 引导基金运作方式 |
5.1.2 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共同代理关系描述 |
5.2 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共同代理问题与代理成本 |
5.2.1 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共同代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2 混合基金的代理成本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委托人与共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激励约束机制 |
6.1 私人部门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利益冲突与激励约束机制 |
6.1.1 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 |
6.1.2 对风险投资家的约束条款 |
6.1.3 风险投资基金中的限制性条款 |
6.2 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家利益冲突与约束机制 |
6.2.1 引导基金外部约束机制 |
6.2.2 引导基金与风险投资家的内部约束机制 |
6.3 引导基金参与下的创业投资家激励机制研究 |
6.3.1 基本假设 |
6.3.2 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的建立和推导 |
6.3.3 基于模型的进一步讨论 |
6.3.4 模型的结论和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引导基金与私人部门投资者间的利益冲突及冲突管理机制的作用 |
7.1 引导基金与私人部门投资者间出资结构的确定 |
7.1.1 出资结构内生决定论的模型 |
7.1.2 基于出资结构内生决定论的政策建议 |
7.2 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冲突管理机制的作用 |
7.2.1 模型的基本假设 |
7.2.2 存在引导基金约束机制的情形 |
7.2.3 引入冲突管理机制的情形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和展望 |
8.1 结论 |
8.1.1 论文的主要工作 |
8.1.2 建议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 |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创新 |
1.3.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2 主要创新 |
第2章 创业投资的理论基础 |
2.1 成本一收益理论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交易成本理论 |
2.4 投资组合理论 |
2.5 人力资本理论 |
第3章 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 |
3.1.1 创业投资筹资阶段的基本财务运作 |
3.1.2 创业投资投资阶段基本的财务运作 |
3.1.3 创业投资退出阶段的基本财务运作 |
3.1.4 创业投资具体财务运作流程 |
3.2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 |
3.2.1 创业投资的地区分布 |
3.2.2 创业投资的资本构成 |
3.2.3 创业投资阶段分布 |
3.2.4 创业投资行业分布 |
3.3 财务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
3.3.1 创业资本规模小与融资渠道窄 |
3.3.2 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 |
3.3.3 创业投资企业人才匮乏 |
3.3.4 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不畅 |
3.4 小结 |
第4章 国外创业投资融投资模式及借鉴 |
4.1 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创业投资模式 |
4.1.1 美国创业投资模式的发展历程 |
4.1.2 美国模式催生的环境条件 |
4.2 以银行为中心的德日创业投资模式 |
4.2.1 日本创业投资模式 |
4.2.2 德国创业投资模式 |
4.3 以政府为中心的以色列创业投资模式 |
4.3.1 以色列创业投资模式的发展历程 |
4.3.2 以色列创业投资模式的特点 |
4.4 国外经验对我国发展创业投资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的对策 |
5.1 拓宽筹资渠道 |
5.1.1 国家社保资金参加创业投资 |
5.1.2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 |
5.1.3 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
5.2 严格培养创业投资人才 |
5.2.1 提高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层次 |
5.2.2 持证上岗 |
5.2.3 后续培训 |
5.3 建立创业投资交流平台 |
5.3.1 建立创业投资的信息平台 |
5.3.2 发展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
5.4 加强和完善创业管理 |
5.5 开辟多元化的退出渠道 |
5.5.1 促进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
5.5.2 鼓励员工与管理层收购创业企业 |
5.5.3 建立创业企业风险告知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部分学术论文目录 |
(7)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既有文献综述与评价 |
一、国外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与评价 |
二、国内关于私募权基金方面的研究与评价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对象、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内容 |
四、运用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特色与创新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第二章 私募股权基金概念与运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界定 |
一、私募股权资本 |
二、私募股权投资 |
三、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界定 |
四、私募股权基金分类 |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分析 |
一、私募股权基金募集 |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 |
三、私募股权基金清算 |
第三章 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世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阶段及趋势 |
一、萌芽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高速增长阶段 |
四、成熟阶段 |
五、全球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全球主要国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比较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日本 |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与评价 |
一、私募股权基金拓展了金融功能对经济的支撑作用 |
二、政府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早期的引导非常必要 |
三、市场主导模式而非政府主导模式更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
四、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基金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
五、行业自律是私募权基金监管的主要形式 |
六、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 |
第四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轨迹及其评价 |
第一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及其评价 |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 |
二、当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特点 |
三、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的总体评价 |
第二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发展与评价 |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热的背景分析 |
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最新试点情况 |
三、对中国私募股权股权基金最新发展的评价 |
第五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定位思考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金融属性 |
一、金融功能论 |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金融功能属性分析 |
第二节 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历史定位的反思 |
一、将私募股权基金仅仅定位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
二、将私募股权基金定位为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定位重构 |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定位 |
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定位 |
第六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代理问题及其根源 |
一、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人力资本特性与代理问题的关系 |
二、信息不对称与代理问题 |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过程中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治理 |
一、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过程中逆向选择的治理 |
二、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治理 |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治理 |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逆向选择的治理 |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的治理 |
第四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报酬合约不合理,无法承担甄别和激励的双重功能 |
二、声誉机制缺失 |
三、私募股权投资治理机制静态化 |
四、各阶段治理机制间存在分割和错位问题 |
第五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建设思考 |
一、以人力资本为核心建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机制 |
二、融资阶段的治理 |
三、投资阶段的治理 |
四、退出阶段的治理 |
第七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 |
第一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基础 |
一、政策基础 |
二、法律法规基础 |
三、科技创新基础 |
四、经济增长基础 |
五、私募股权资本来源基础 |
六、退出渠道基础 |
第二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障碍 |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认知障碍 |
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 |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创新机制障碍 |
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金融手段障碍 |
五、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声誉机制的障碍 |
六、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资本瓶颈 |
七、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人力资本障碍 |
八、中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服务障碍 |
第三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和完善 |
一、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 |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技术交易市场,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
三、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资本的流通搭建平台 |
四、多元化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 |
五、明确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部门 |
六、适度限制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
七、大力培养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才 |
八、建立和完善诚信的中介市场体系 |
第八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前瞻 |
第一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推动模式选择 |
一、政府推动模式 |
二、市场推动模式 |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推动模式选择 |
第二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选择 |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及其比较 |
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 |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探讨 |
第三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 |
二、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的目的 |
1.2.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价 |
1.3.1 风险及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1.3.2 国内外创业投资风险研究情况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的综合评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解析 |
2.1 风险及风险管理 |
2.1.1 风险的界定及其特征 |
2.1.2 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 |
2.2 创业投资及其风险 |
2.2.1 创业投资的含义及特征 |
2.2.2 创业投资的运作流程 |
2.2.3 农业创业投资 |
2.3 农业高科技及其产业化 |
2.3.1 农业高科技的界定及其特征 |
2.3.2 农业高科技产业化趋势及其一般规律 |
2.3.3 农业高科技产业化的发展模式 |
2.4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 |
2.4.1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运作流程及其风险因素 |
2.4.2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承担主体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
3.1 美国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
3.1.1 美国的农业发展条件及其技术选择 |
3.1.2 美国的创业投资实践 |
3.1.3 美国农业高新技术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
3.2 日本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
3.2.1 日本的农业发展条件及其技术选择 |
3.2.2 日本的创业投资实践 |
3.2.3 日本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
3.3 西欧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
3.3.1 西欧的农业发展条件及其技术选择 |
3.3.2 西欧的创业投资实践 |
3.3.3 西欧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 |
3.4 基于国外农业高科技产业化经验和教训的思考 |
3.4.1 国情区情是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 |
3.4.2 适当的组织形式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有力保证 |
3.4.3 农业高科技产业化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
3.4.4 农业高科技产业化需要政府积极参与分担风险 |
第四章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 |
4.1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发展概况 |
4.1.1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规模 |
4.1.2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 |
4.1.3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投资强度 |
4.1.4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行业分布 |
4.1.5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的阶段分布 |
4.1.6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地区分布 |
4.1.7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的退出路径 |
4.2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分析 |
4.2.1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的构成 |
4.2.2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的投资特点 |
4.3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 |
4.3.1 宏观环境风险 |
4.3.2 逆向选择风险 |
4.3.3 道德风险 |
4.4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
4.4.1 慎重选择投资对象 |
4.4.2 严格选择创业投资家 |
4.4.3 设置对创业投资家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五章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中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 |
5.1 参与企业分析 |
5.1.1 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分类 |
5.1.2 农业高科技创业企业及其特点 |
5.2 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来源 |
5.2.1 逆向选择风险 |
5.2.2 道德风险 |
5.2.3 融资风险 |
5.2.4 财务风险 |
5.2.5 退出风险 |
5.3 农业高科技创业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来源 |
5.3.1 技术风险 |
5.3.2 市场风险 |
5.3.3 融资风险 |
5.3.4 管理风险 |
5.3.5 农户的违约风险 |
5.4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 |
5.4.1 严格的项目筛选 |
5.4.2 对创业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
5.4.3 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策略 |
5.4.4 分阶段投资的多次投资策略 |
5.4.5 对创业企业进行控制和监督 |
5.4.6 对创业企业管理层实行股票期权 |
5.4.7 退出方式与退出时机的确定 |
5.4.8 组织形式的选择 |
5.5 农业高科技创业企业的风险管理 |
5.5.1 分阶段实施风险管理 |
5.5.2 发展多渠道融资途径 |
5.5.3 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核心技术发展战略 |
5.5.4 适时地实施组织创新,实现管理升级 |
5.5.5 创新农业高科技产品营销策略 |
5.5.6 引入卖权期权机制,降低农户违约风险 |
第六章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中农户面临的风险及其管理 |
6.1 中国农户调查 |
6.1.1 我国农户及其分类 |
6.1.2 农户的风险偏好和对不确定性的态度 |
6.2 农户面临的主要风险 |
6.2.1 自然风险 |
6.2.2 技术风险 |
6.2.3 企业的违约风险 |
6.3 农户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
6.3.1 参加农业保险 |
6.3.2 参加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
6.3.3 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与技能 |
第七章 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
7.1 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能与定位 |
7.1.1 政府职能的界定 |
7.1.2 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定位 |
7.2 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政策供给作用 |
7.2.1 制定创业投资的运作制度 |
7.2.2 制定创业投资的补助制度 |
7.2.3 制定创业投资的担保制度 |
7.2.4 制定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 |
7.2.5 制定支持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 |
7.3 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风险分担作用 |
7.3.1 强化高科技的基础研究 |
7.3.2 建立相应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7.3.3 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科技保险 |
7.4 政府在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
7.4.1 监督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的运作 |
7.4.2 监督创业投资家的行为 |
7.4.3 监督创业企业家的行为 |
7.4.4 监督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
7.4.5 做好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
第八章 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宏观对策与建议 |
8.1 优化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环境 |
8.1.1 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
8.1.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8.1.3 营造合适的社会文化环境 |
8.2 大力培养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 |
8.2.1 切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素质人才培养 |
8.2.2 建立完善的人才流动机制 |
8.2.3 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
8.3 加快建立并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
8.3.1 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
8.3.2 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
8.3.3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
8.4 提高农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
8.4.1 加大政府对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 |
8.4.2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组织形式 |
(一) 信托制创业投资企业 |
(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
(三)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
(四) 各国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概况 |
二、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暂不适宜 |
(一) 现阶段不能克服有限合伙制本身固有的缺陷 |
(二) 缺乏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
(三) 实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
(四) 我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探索性发展的可能 |
三、选择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分析 |
(一)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优点 |
(二) 我国选择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可能性 |
四、制定创业投资公司特别法的立法设想 |
(一) 制定创业投资公司特别法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
(二) 创业投资公司特别法的调整对象 |
(三) 创业投资家报酬激励约束机制的立法设想 |
(四) 建立创业投资家声誉机制的立法设想 |
(五) 解决创业投资公司双重征税的立法设想 |
(六) 创业投资公司资本退出的立法设想 |
(七) 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法的其他立法设想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法律困境与立法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创业投资概述 |
(一) 何谓创业投资? |
(二) 创业投资的特征分析 |
(三) 创业投资的主体 |
二、创业资本供给主体分析 |
(一) 企业 |
(二) 银行 |
(三) 非银行金融机构 |
(四) 富有的个人和家庭 |
(五) 外资企业 |
三、我国创业资本供给的法律困境 |
(一) 我国创业资本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
(二) 旨在促进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四、国外相关法律与政策对创业资本供给规定的考察 |
(一) 美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考察 |
(二) 英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考察 |
(三) 日本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考察 |
(四) 小结 |
五、改善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法律环境的立法对策 |
(一) 完善我国创业资本准入机制 |
(二) 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税法激励机制 |
(三) 完善我国创业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
(四) 完善我国创业资本退出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发达国家创业投资特别立法的经验借鉴(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许嘉禾. 山东大学, 2021(11)
- [2]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李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3]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D]. 黄韬. 南京大学, 2013(07)
- [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吕海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13(10)
-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机制研究 ——基于共同代理关系视角[D]. 柏高原. 天津大学, 2010(07)
- [6]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的问题及对策[D]. 雷振. 湖南大学, 2009(02)
- [7]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论[D]. 朱奇峰. 厦门大学, 2009(11)
- [8]农业高科技创业投资风险研究[D]. 潘洪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8(11)
- [9]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 白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08(10)
- [10]我国创业资本供给:法律困境与立法对策[D]. 宋晓锴. 华中师范大学,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