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为国企改革提速──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论文文献综述)
迟也迪[1](2021)在《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产业结构优化是一国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于产业结构优化而言能够发挥显着的影响作用。现如今,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产业结构优化的难度有所增大。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且短期内并没有复苏的迹象。在此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下,研究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是具有较强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以国有经济相关理论和产业经济学相关理论等理论基础为依据,深入分析和检验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效果和机制,既能够丰富相关主题的研究内容,又能够构建起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之间的研究逻辑,对于如何更好地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供一定的学术贡献。从本文的研究思路方面来看,首先进行了相关理论基础的总结和相关文献的评述。其次,对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的现实基础进行了分析和概括。再次,依据前文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对于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理论机制进行了分析。最后,分别从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不同角度出发,分别对其总体影响、异质性分析及影响机制等多个方面,运用多种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实证检验。在本文的结尾处,依据全文的研究内容提出了本文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这三个方面。按照理论机制分析的研究脉络,首先,分别从产业布局和区域布局两个维度分析了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总体影响,为后文的实证检验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其次,在产业布局维度分析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时,考虑到不同功能定位类型的国有经济,其担负的使命及战略性调整的方向各有不同,需要分析不同功能定位类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此影响机制分析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分析不同类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有何不同;二是进一步探索不同类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是如何实现的。再次,在区域布局维度分析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机制时,以区域市场化水平和政府经济干预程度作为区域制度基础,分析了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通过影响区域制度基础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机制。最后,基于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以强化其战略性的思考,在产业布局维度上,以不平衡增长理论为视角,分析了在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有选择地推动战略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能否显着地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在区域布局维度上,以制度变迁理论为视角,分析了国家发展战略背景下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推动制度变迁的演进,进而对产业结构优化产生影响的可行性,以及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是否通过影响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进程。从总体来看,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能够起到显着的促进作用,通过理论机制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到主要的具体结论如下。无论是从总体影响检验方面,还是从不同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异质性检验方面,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而且资本密集度、经营成本、市场绩效、营收水平、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市场化水平等中介变量,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的影响机制中都发挥着显着作用。在国家发展战略的视角下以“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供给侧改革为例,实证结果表明,战略相关行业样本分组下,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具有显着促进作用,且战略相关行业人均总产值、资源配置效率、财务融资水平和固定资产利用率等中介变量,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的影响机制中都发挥着显着作用。此外,作为前文内容的补充和拓展,以上市公司数据作为国有资本微观数据基础,得到了国有资本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且在不同控股情况下多次验证了此结论。就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而言,市场机制对于其影响机制基本上能够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但在政府调节机制下,战略性调整对于产业结构高度化相对更具积极作用,而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则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具体结论基本如下。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于产业结构优化具有显着促进的总体影响。在基于制度基础的影响机制检验中,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通过对外开放程度的调节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但不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而通过政府政治激励的调节作用,则既不利于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市场化水平的中介效应,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显着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而通过政府经济干预的中介效应,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显着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但抑制了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不同区域的异质性检验结果显示,东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但抑制了产业结构合理化,而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既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也促进了产业结构合理化。进一步地,异质性分析基础上的影响机制检验中,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区域特征综合变量,结果显示,通过区域特征的中介效应,东部、中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而对于东北、西部地区而言,不存在通过区域特征变量的中介效应。通过构建动态空间面板杜宾模型,验证了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具有空间溢出效应。以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通过双重差分法和PSM-DID方法得出,国有资本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本文贡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以往文献在研究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时,多以定性分析方法为主,而很少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本文既克服了缺乏相关实证检验借鉴的困难,也克服了核心变量衡量及数据获取等方面的困难,尽力量化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等核心概念,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和各种严谨的条件检验,确保实证结果的准确性。其次,现有文献在研究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时,一般将制度因素视为外生因素。而本文在相关影响机制部分,分析和检验了制度基础在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机制中的调节作用和中介效应,丰富了相关主题的研究内容。再次,以往文献中较少关注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空间溢出效应。而本文构建了动态空间面板杜宾模型,进行了相关的空间计量分析,拓展了相关主题的研究视阈。最后,现有文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是否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这一问题鲜有探讨,更多的是探讨如何通过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这类方法论方面的问题,且缺乏实证依据。而本文通过构建“两个维度、三个方面”这一本文特有的研究体系,即产业布局、区域布局两个维度和国有资产布局、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布局、国有资本布局三个方面,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基础上,阐明了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能够对产业结构优化产生显着影响,并通过影响机制分析与检验探索了其成因。
殷书建[2](2021)在《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改。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今后三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可以预见的是,此后几年国企混改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国企混改并非新鲜事物,它是过往国企改革的延伸,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和政府对国企改革方向的新判断。随着国企混改的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形成了所谓的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根据知本咨询国企改革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8月,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相关国企改革政策共有192项,涉及到国资监管、国企混改、产权管理、中长期激励、法人治理、税务政策等方面,各省出台地方国企的改革政策达到1488项。中央乃至地方出台的各式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国企混改规范进行,然而,相较于法治引领,政策推进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起伏性,欲想新一轮国企改革通过混改的方式取得预期成效,法治的引领与保障必不可缺,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改革精神正相契合。新阶段,如何“混好资本”,顺利引入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以及“改好机制”形成分权制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与高效的国资监管体制,是国企混改直面的两大课题。市场化导向的分类改革背景下,作为国企混改的突破口和关键,竞争性国企混改必将直面该些课题。基于此,本文拟以竞争性国企混改为考察对象,细致梳理“混资本”过程与“改机制”之内(公司治理机制)、外(国资监管体制)部治理机制运行中所存困境,试图在政策之外运用法律这一制度工具给出解决方案,实现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第一章,主要讨论了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阐释了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竞争性国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概念,并在国内及国际两个角度分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及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构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到第四章,通过不同视角梳理并归纳竞争性国企混改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法治建议:第二章主要梳理了“混资本”的过程困境,包括整体上市、并购重组、认购可转债、员工持股等不同“混合”模式,民间资本、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等不同“参混资本”形态以及决策审批、定价评估等“资本混合”程序;第三章从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外部治理机制(国资监管体制)的运行困境。第五章,基于前文梳理的“混资本”过程困境与“改机制”运行困境,结合竞争性国企混改实际,提出了产权清晰、意思自治以及利益衡平的法治化原则,在“混资本”与“改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法治化方案,并得出了结论性建议:当前,应在吸收现有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竞争性国企混改促进条例》,以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同时修订《公司法》,增设“国有公司”章节,对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参股公司全面调整,以监管与履行出资人职责职能分离为基础,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现“资本”与“资产”的全面规范。
闫飞[3](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周朝[4](2020)在《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动因及经济后果探究》文中指出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部分企业为了分拆上市,选择将高质量的业务或资产拆分出来。那段时间,分拆上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的进步也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分拆上市带来的问题慢慢显现出来,例如大股东侵占权益、关联交易增多,这些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和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寻找新的出路,避免受到分拆上市的负面影响,我国相关部门从2003年开始对整体上市相关制度不断进行探索。自2011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我国企业塑造了一个适合整体上市的政策背景。从政策环境的角度来看,整体上市我国企业实施改革的重要途径。国电南瑞作为国家电网系统内的首家上市公司,在2017年成功实现集团核心资产的整体上市。因此,对我国其他想要改革或是正在经历改革的企业来说,国电南瑞的案例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本文选择国电南瑞为案例研究对象,研究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动因及经济后果。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是引言,首先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了介绍,然后是整体上市相关文献的综述,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和基本框架。第二章是整体上市的理论概述,依次介绍了整体上市的相关概念、动因、经济后果及理论基础,为之后的案例分析打下基础。第三章是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案例介绍,依次介绍了案例中各个参与方的基本情况、整体上市的具体方案、上市过程和动因。第四章为整体上市的经济后果分析,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计算累计超额收益率和比较股票月开盘价,分析整体上市短期和长期市场反应;(2)利用财务指标分析法,对相关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整体上市前后财务绩效的变化;(3)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整体上市影响绩效的机制。第五章对案例研究的结论进行了总结,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启示。本文以规模经济理论、企业边界理论和协同效应理论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在对国内外研究文献系统回顾的基础上,选取国电南瑞整体上市为案例,对整体上市的动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国电南瑞出于缓解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拓展业务范围与完善产业链布局、落实国家混改政策选择了整体上市。从实施效果来看,由于整体上市减少了关联交易、缓解了集团内部的同业竞争,并发挥了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因而显着提升了国电南瑞盈利能力,有力促进了企业成长。且无论是从股价走势还是累计超额收益率来看,市场都对此做出了积极反应。通过对国电南瑞整体上市案例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整体上市有利于国电南瑞产业链的完善和业务范围的拓展;(2)整体上市减少了南瑞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3)整体上市为股东财富和公司业绩的增长注入了新动力。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案例带来的启示是:(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应积极整体上市;(2)企业应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整体上市模式;(3)优质资产的注入是整体上市成功的关键。
李洋[5](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旨在破除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有体制发展前景的质疑。“公有制必然不如私有制”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把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视为中国经济的枷锁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公正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以及与全世界范围内其他经济体国有企业成功案例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我国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欧洲国家,连私有化至上的美国也并非没有国有企业。学界常有观点认为西方国有经济的比例比中国低很多,但是以新加坡为例的不少完全市场经济体也拥有着很高的国有经济比例。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为何也能够实现经济成功呢?这些都是简单支持私有化的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所以说,草率的把所有的经济问题归咎于国有体制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历史,那些不立足本国国情就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试图通过激进的私有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拉美国家、菲律宾等经济体陷入长久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例证。而这些国家也基本失去了实现工业化的机会。反观同时期有着更高国有企业比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却完成了脱贫和赶超。国有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与所有制无直接关系的。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私有企业,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大型私有企业里一个都不会少。如此可见,简单的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帮助。从西方成功的国有企业经验中可以看到,如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有效治理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管控和规避,完全不会比私有企业做的差。从对法国国有经济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承认国有企业贡献和地位的同时,法国政府不推行激进私有化,而是通过积极改革保持企业竞争力,使其成为国家核心技术的掌握者。德国的国有企业也在战后恢复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几轮私有化后,近年来德国在电力等行业开始出现重新国有化的呼声。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支撑其高福利经济的重要部分,且在创新能力上走在世界前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则更加是利用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完成工业化的典型案例。甚至在完全信奉私有化的美国也有着数量可观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公共事业部门外,也不乏涉足军工、金融、地产等行业。这些都说明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虽不是新问题,但目前大部分研究都只停留在企业微观治理的层面,并没有从全球化内外联动的视角,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直面指出坚定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信心来源。只有跳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框架,从例证分析的角度才能更好找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在绪论中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点;第一章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客观总结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历史贡献。同时回顾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诞生及推广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了这一趋势对我国经济在逐渐融入全球体系后的影响。为了解释这一影响,本文在第一章第二节阐述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第二章首先总结和分析了质疑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一些理论,包括“委托-代理”“搭便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揭示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否与企业的产权归属公有或私有并无关联。随后,本文对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陷阱”进行了梳理。最后,本章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第三章,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北欧国家、美国等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发展历史的分析和对比,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与中国更为接近的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化改革的尝试,试图找到可供我国采用的改革路径。本文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就当前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应对举措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八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展望。
刘宇[6](2019)在《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文中认为铁路行业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集公益性、竞争性、垄断性和半军事性特征于一身,具有属性多元、主体多重、功能多向的技术特征,铁路所提供的客货运输服务,是公众高度依赖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十八大以来,重大领域的改革持续深化,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以更大的决心和定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和市场主体成长,力图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改革实效。铁路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保障国计民生,促进产业转型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的先行效应和示范意义非常突出。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铁路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接连出台深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2019年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被列入全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在刚刚出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将“持续深化铁路改革,根据自然垄断行业的属性施行网运分开”,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地方层面也积极跟进,自2013年以来,先后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政策,或以“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的方式,加快推动地方铁路事业的发展,民众对铁路改革的期盼更是由来已久,汇聚形成了引领和推动铁路深改的强大合力,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有了更紧密的结合,铁路行业的改革就此进入窗口机遇期和政策调整活跃期。铁路行业的两大基本问题是改革与发展,而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关系之于铁路行业的意义非同寻常,它影响铁路改革的进程,决定铁路发展的成色,既是基本前提,又是目标归宿,是各类问题、矛盾产生的总根源,也是寻求机制改革、模式改良和路径优化的价值依归。政企关系的转换调整是铁路行业的一个主命题,也是改革首先要做出回应的核心问题,以政企关系作为审视视角,有利于从更宏观的视域透视铁路行业的发展逻辑,从更具象的维度提出厘定政企权责,推进政企分开,科学配置权能的改革方案。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政企合一”模式影响,我国铁路长期施行国家统一管理、高度管制的运营模式。2013年3月,铁路“大部制”改革正式启动,铁道部被正式撤销,取而代之的是承担企业职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中国铁路总公司;履行政策拟定、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由此奠定了铁路行业“三足鼎立”的组织机构格局,迈出了铁路深改的重要一步。政企关系的转换和重构,意味着铁路行业改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提出了全新要求,并为后续改革标定了价值起点,这是本文的研究背景。当前,我国铁路行业恰好处在2013年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的政策消化期和效应显现期。总体看,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推动下,政企不分的传统模式被瓦解,实现了组织形态和职能划转上的政企分开,改革的底层逻辑和动力机制得到根本重塑,以地方铁路局统一转制为现代经营型企业,铁路优质资产筹备股改上市,投融资领域引入多元资本,以及客货运输服务推出多项惠民举措等为标志,特别是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和行业主要指标的世界领先,是前期改革成果外化的集中体现,表明铁路行业的发展步入新阶段。尽管形式上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但铁路行业内部的人事安排、经费来源、财务清算、职能设置,外部的政府与铁路企业的关系依然保留了很重的行政隶属痕迹,具有近政府、远市场的特征,与改革初衷和外界预期还有不小的差距,根本症结就在于所实现的政企分开仅是低层次、局部化、不彻底的,诸如铁路行业治理模式转型、治理结构主体建设、治理行为规制等一系列重大核心问题,尚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铁路企业依然不具备独立完整、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位,羸弱的自生能力,匮乏的造血机能,单一的投融资模式和巨额的债务压力,致使铁路行业内部各主体间权责杂糅、运行低效、管理混乱,暴露出行业治理的乱象,传统的运营模式和管理体制已难以为继,亟待以整体性视角进行重构。当前,如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和改革红利,调适利益冲突,消除行业壁垒,破解发展瓶颈,统合治理力量,有效展现铁路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成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改革的典范,这是铁路行业深改和善治的关键,涉及到对铁路行业治理机制调整和改革动能转换的探讨,也是本文着墨最多,论证比重最大的部分。要有效回应上述问题,特别是着眼于政企关系转换的重大契机,寻求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就要回归到对铁路所内生的三大主要矛盾的探讨上来,即国有性和市场化的矛盾,公共性和商业性,垄断性和可竞争性,第一个矛盾是铁路行业的主矛盾,也是后两者矛盾的产生根源。正是基于铁路总体国有化和部分竞争环节市场化的整体思路,为推动铁路行业实现全方位、深层次的政企分开,推进铁路重组,触发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营模式、产权归属、投融资机制、财务清算模式等多方面的系统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而铁路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因政企分开不到位、权责配置不科学、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引致的困境,又羁绊了铁路发展的步履,倒逼改革要跳出传统的路径依赖,从建构和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角度寻求新的改革动力和治理机制。为此,本文引介域外多国铁路改革的宏观模式,以及优化铁路运输调度机制,扁平组织结构,改善国企运营模式的微观案例,作为我国铁路行业改革的经验借鉴;以推进政企实然分开为落脚点,按照铁路行业职能专业化、政策规范化、产权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治理制度化、规制法治化的总体要求,通过厘定政企权责,深化协同合作,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理顺铁路产权关系,改善投融资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加强法治建设的优化进路,进而提出形塑和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系列优化路径,为深化铁路改革提供具体的行动策略和改进模式。论文共分为七章。导论部分,概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理论及实践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阐明研究思路、方法和基本内容,归纳论文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一章 概念、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本章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等主要概念进行解读;基于公共管理的研究视角,选取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并结合铁路行业的具体问题进行理论适用,对铁路行业政企双方的治权分享,公私合作的边界限度,公共属性的保障机制,政企关系的耦合机制,交易成本的产生机理进行解读,找到理论范式与问题论域的结合点;从内、外部治理结构两个维度,提出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宏观分析框架,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行业域、功能域、组织域的三种划分机制;外部治理结构侧重于明确国家与铁路、执政党与铁路、政府与铁路企业,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四重关系”,并依循研究、论证的内在逻辑,绘制了技术研究路线图。第二章政企关系: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本章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政企关系,进行了全面阐释。围绕政企关系的概念意涵、转换形态、影响因素、演进脉络进行论证;聚焦政府与企业的力量对比,政府、市场和企业三方的关系演化,影响政企关系形态的多维因素,分别建构了三个分析模型,揭示政企关系的生成逻辑、运行机理和一般规律;梳理了政企关系与我国铁路行业改革发展紧密的内在联系,对特定时期形成的“政企合一”、“政企分离”“政企分开”三种模式的特征进行逐一解析,并从政企分开的视角透视铁路行业加快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契机。第三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变迁。本章从历史的视角梳理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脉络。以改革开放为分野,在此之前,铁路行业的管理体制、组织架构和生产运营,基本照搬苏联模式,维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对铁路统一管理、高度规制的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处于高度封闭僵化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铁路行业的政策调整进入活跃期,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放松规制,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思路,在厘定政企边界,激发企业活力,优化管理体制,改良运营模式,扁平组织机构,明晰产权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成果积累,推动铁路由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日益走向国家重大领域改革发展的前沿。第四章政企关系重构对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本章从治理理念、目标建构、治理原则、价值维度、现实意义等五个方面,明确政企关系重大调整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所提出的明确要求,致力于在政企关系重构,铁路行业的改革条件、外部环境和目标导向同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围绕铁路行业治理的相关主体,从党政善治、行业自治、厉行法治、多元共治的角度,描绘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应达致的理想状态。第五章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现实审视。本章重点审视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发展现状,运用SWOT分析法对铁路行业的优势劣势、机遇挑战进行全景扫描,找准铁路的功能定位和比较优势;从铁路行业宏观治理模式转型困难,中观治理结构主体缺失和微观治理行为失范等三个层面,论述现行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体制羁绊、功能制约、执行壁垒、现实瓶颈四个方面揭示问题成因,由此引申说明加速铁路深改的紧迫性与重大意义,形成倒逼铁路改革发展的又一现实动力。第六章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引介。本章重点引介域外国家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选取有启发性的实证案例,为推动我国铁路深改提供可资借鉴模式。重点介绍英国、瑞典的网运分离模式,日本的区域公司模式,美国的平行线模式,德国的民营化模式,以及俄罗斯的分步改革模式,从中吸取有益经验;同时,围绕铁路基础设施调度指挥、扁平组织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改革重、难点的推进,专题引入调度公共化导向下的铁路组织结构建设,朔黄铁路组织模式创新,以及新加坡淡马锡公司运营模式三个实证案例,为促进我国铁路行业结构的优化完善提供宏观模式和微观实践的参考。第七章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路径依归。本章是全文论证的落脚点和归宿,在基于前文对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历史沿革、现实审视、问题反思、原因剖析、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依循“铁路行业总体国有、局部竞争,政府减少规制,企业强化职能”的改进思路,聚焦推进政企分开这一基本前提,秉持立足我国国情,扎根铁路发展实际,突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等价值立场,分别从铁路行业职能厘定专业化、政策执行规范化、企业运营市场化、治理行为制度化、产权主体多元化、规制保障法治化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良策略和优化路径,通过科学划分政企权责,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优化铁路产权安排,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制度供给,夯实法治保障的实践进路,进一步规范和妥处国家与铁路、政府与铁路企业、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配合、内涵丰富、体系合理、科学规范、法治保障的现代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结语和展望。铁路行业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在铁路改革发展中所形成的经验、模式和案例,都可迁移、推广到相关行业和关键领域中,为其他行业的改革提供经验借鉴,发挥铁路改革的引领示范作用,扩散铁路深改善治的正面效应,推动国家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顾闻[7](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牟怡姝[8](2019)在《“混改”视角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问题研究 ——以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期进入了“三期叠加”的新常态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以国资国企改革为代表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其中最重要也最艰难的一个环节。2013年11月,国家召开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会上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拔高到经济体制的基本层面,混改被“任命为”国资国企改革的“排头兵”。2015年9月,中共中央开始鼓励集团公司着力推进整体上市、深化混改。整体上市最初的“诞生”是为了解困分拆上市,在这样的前沿背景下,肩负起了实现混改、盘活国有资本的神圣“使命”。近年来,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整体上市再次成为了经济改革领域的焦点,对于混改背景下的整体上市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极强的现实价值。一、研究目的整体上市能够实现国资证券化,促进国企建立现代化产权制度、优化治理结构,改善国企的“所有者缺位”问题,重塑利益分享机制,是实现混改的主流途径。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两个问题:(1)探索以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动因。为什么国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相比于混改的其他途径有什么优势;(2)探究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效果。通过深入分析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产生的混改效果,总结该案例的成功经验、暴露出的问题,以期为深化国企改革和想要通过整体上市完成混改的更多国企提供经验借鉴和决策参考。二、主要内容从逻辑思路上来看,本文一共包括七大板块。第一章导论,说明论文主题为什么被提出来?提出论文整体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列示文章的论证思路,概括文章的分析性内容和归纳性结论。第二章为文献综述,从混改的动因、路径、效果以及整体上市的动因、模式、对绩效的影响两大主体角度梳理了当前文献。第三章为理论分析,界定基本概念,描述基础理论,从理论层面剖析了不同整体上市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逻辑机理。第四章为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基本情况,主要交代了整体上市双方的基本情况,整体上市具体方案,分析了其整体上市的具体模式和选择原因。第五章为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动因分析,从外部因素及包括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财务情况、母子公司战略协同等内部因素分析了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原因。第六章为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效果分析,从股权结构安排,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业绩和运营效率、投融资方式六大角度的变化深入探索了其混改效果。第七章为结论、建议与展望,总结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成功经验和问题,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切实建议、反思不足并展望后续研究的改进方向。三、预期贡献与不足本文的预期贡献在于:(1)丰富混改与整体上市的交互研究。目前,关于混改和整体上市的文献成果大多是互相独立的研究,鲜有学者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探索。本文新颖的地方在于将二者联系起来,从混改的新视角探究整体上市的动因和效果,补充国企混改的路径研究;(2)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挖掘其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为更好地推进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试图采用整体上市模式实现混改的更多国有企业提供实践经验借鉴和决策参考。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个案研究具有独特性。每个企业自身的情况、整体上市的模式都不尽相同,产生的混改效果也不一样。其次,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案例观察期只有3年,对于其整体上市后的混改效果只能基于短期变化作出大致判断,后续仍需加强关注其长期效果。最后,整体上市包括多种细分模式,本文没有运用多个实务案例对比分析不同模式产生的混改效果。
朱震锋[9](2019)在《全面停伐后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国有林区是我国林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典型区域,除了林区的地理空间分布特征之外,同时又有着在资源、经济、社会乃至企业等多个层面上的一系列复杂内涵。也正是如此,国有林区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便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既有着持续至今的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探索、实践,又不乏对资源利用与保护这一横亘在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大历史命题的探求、解答。依托国家生态建设和财政支持,十多年来黑龙江国有林区社会经济和资源危机逐步得到缓和,但根植于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和林区政企合一体制方面的内在问题却并未彻底解决,加之全面停伐政策对林区带来的巨大冲击,林区面临着一系列严峻形势。2015年中央出台《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这为黑龙江国有林区在竭力应对全面停伐的关键档口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意见》出台之后,黑龙江国有林区加快了体制机制改革步伐,制定通过了《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设定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自此开始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本文正是立足黑龙江国有林区对预期改革目标的迫切需求,以系统创新的研究范式提出构建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这一总体研究目标,充分调动林区资源,不断激发改革活力,提升改革动力,进而加快林区改革进程并提高改革绩效,促进林区从根本上破解体制困境、实现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标,本文围绕着科学构建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展开一系列深入研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国有林区改革、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这是开展后续研究内容的最基本前提。根据对创新系统理论的深刻理解以及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目标、改革路线、改革任务的系统把握,界定了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基本内涵,即通过有效协调改革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相关改革措施等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之间协同并进,从而更好、更快地推动林区各领域的改革实践,以此提高改革的进程和最终成效。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还可以根据功能不同进一步划分为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第二,分别从理论和现实层面阐述了构建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重要基础。理论基础方面,搭建了“金字塔”式的理论支撑体系,其中,熊彼特创新理论主要为深刻领会和揭示本研究旨在构建的改革创新机制的理论逻辑和基本理念服务,深化对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内涵的理论认识,为后续改革创新机制构建的目标设定及预期的理论研究价值实现提供理论支持;创新系统理论为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构建提供了有效的研究范式和分析框架;国企改革理论和供给侧理论则分别对林区改革中关于森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及林区经济转型发展等方面的创新研究提供指导。现实基础方面,基于对近年来黑龙江国有林区在生态资源、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呈现出的新内涵和新趋势进行的创新性解构及深刻分析,系统论述了这些新内涵和新趋势对构建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所提供的现实依据。第三,在系统描述黑龙江国有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生态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以及赴黑龙江森工系统开展有关国有林区改革的专题访谈,总体呈现了当前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具体实践现状及取得的基本成效;挖掘和归纳了改革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对影响林区改革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上述现状研究及定量研究为后续具体构建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提供了充分的定性和定量支持,同时还借此进一步明确了改革创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后续改革任务,并在完善创新机制的同时兼顾增强、削弱林区改革的驱动、扰动因素,为下文建立改革创新的保障机制提供思路。第四,具体构建了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理论框架。明确了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设计目标和基本原则;并将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构成要素归纳为动力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深入分析了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运行机理。这部分的研究内容在整个研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这部分的研究结论,为后续专门构建改革创新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指导。第五,从两个方面展开对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主体研究。一是探究了推动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运行的动力机制,在明确动力源的前提下,从两类动力源入手建立了具体的驱动林区改革创新机制运行的动力策略,这是后续建立的改革创新机制得以持续运行的前提基础。二是充分结合已经完成的理论框架及动力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分别以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森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林区和地方融合发展机制等为基本路径,实现了本文构建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总体研究目标。最后,基于对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具体构成、运行机理、动力体系以及作用路径等关键问题的深刻认识,同时充分参考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结果,并结合第四章中关于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运行过程中如何构建综合保障机制所明确的3个着力点,分别从三个方面构建了改革创新机制的保障措施。第一,积极确立深化国有林区改革的思想认识,为林区改革创新提供思想保障。包括加强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强化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意识、转变经济发展思维。第二,营造良好的改革创新环境,为林区改革创新提供环境保障。
王爱武[10](2018)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国企混改的进程非常曲折,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个案出现,从1993年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实施,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确认却晚于这些实践工作。我国混改经历了先试点,再调整,最终以理论、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这与我国改革过程中行动领先理论的特点相符。国企混改过程中,国企需要由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步公司化、股份制,管理方式也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公司治理。国有出资人身份的转变与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相伴而行,也开始了混改企业公司治理的行为。1993-2003年,我国外部市场环境欠佳,制度体系不健全,导致混改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为了加强约束,国家在立法工作上强化了维护股东权益的立场,这使得公司治理行为在我国实施之初,就采取了股东会中心的治理模式。后来随着国企推进股份制工作,大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与国有出资人同时出现大量个人投资者,形成中国最早的“中小股东”。他们数量众多,又属于纯粹的财务投资,导致公司治理行为又具备了一些英美自由市场模式的特点。我国上市公司最早以国企为主,国有股东直接任命企业经营者,导致大股东与内部人利益一致,形成了中国的特色公司治理行为,这是一个久拖未决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向高质量迈进。国企混改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深化而加快速度、加大力度,而传统的国企公司治理框架已经无法适应未来发展需要。本文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国企混改历程的分析,探讨国企混改过程中公司治理的典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混改国企的公司治理趋势与模式选择。本文研究主题是混改过程中的国企公司治理问题,论文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导论,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之处;第二章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现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关系,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出发,探讨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创新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全球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四种形式,以及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概况。第二节从实践的角度探讨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实现方式。第三节回顾了我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沿革。第三章是从公有制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出资人身份研究。其中,第一节回顾了建国初期至1978年的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时的国家出资人作为国营企业所有者的总貌,以及当时暴露出的两个尖锐问题,是国家出资人作为国企所有者三重身份叠加问题,以及国企中内部人的劳动激励与约束问题。第二节研究回顾了国有出资人旨在提高国企效率展开的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拨改贷、利改税等改革,分析了出资人与企业在改革方面存在的偏差问题。本章特别指出,国有出资人试图摆脱国企债权人的角色,但在当时外部市场缺失的背景下,该目标并未达成。第三节系统阐述了我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开端,随着外部市场的不断发展,国有出资人努力从国企所有者向股东转化,通过混合来促进国企转型改革。第四节描述了国有出资人如何建立了财政部门+国资委的国资、国企监管模式,并解读了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第四章是混改中的国企公司治理问题及成因剖析。第一节深入探讨了我国股份制公司以及国企公司治理的共性和特性问题,并分析了特定历史时期下国有资产流失的系统成因。第二节系统阐述了混改中国企公司治理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问题,二是国企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实现问题。第五章是关于伪公司治理结构的解析。本章分为四节,探讨了伪公司治理的定义和特征,成因及土壤,及其对混改的危害,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第六章是国际的公司治理借鉴,本章介绍、分析了英美的自由主义公司治理模式与日德的社会市场经济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特点及各自局限,并提出对我国混改国企公司治理的借鉴经验。第七章是国企混改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历史及未来趋势。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应用经验,肯定了其历史作用,也指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分歧。同时分析了以此为基础的国企混改难点。第二节提出本文的观点,未来混改国企需要采纳利益相关者中心主义作为理论框架,以促进资本的“共融”,并描述了利益相关者中心的独特特征。第三节系统阐述了公司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应有的定位和应发挥的优势,以及如何共同塑造利益相关者中心的公司治理环境和行为。第八章是未来国企公司治理效率优化的微观机制,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混改对不同所有制资本提出的新要求,并指出了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各自需要做出的努力和调整。第二节指出不同资本形成的系统性垄断格局,这种格局必须予以打破,否则可能使企业混改流于形式。最后是案例分析。作者希望通过对民航业中的海航控股混改的案例分析来印证本文的部分分析结论和预测。本文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产生于国有出资人的身份转变行为,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经济系统发展初期,政府被迫为国企选择了一条以保护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的公司治理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之前的治理模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让位于新的更加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未来的企业混改突出的是资本混合。混合并非毫无条件、毫无界限,新的混改政策已经消除针对所有制的歧视性条款,但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混改仍然需要较多的特定条件和因素才能顺畅运行。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民营资本及民营企业在改革40年来都已形成自身的鲜明特色,不停地发展壮大。新时期的混改是基于市场需要,基于资本回报要求的混改,不再是以前“抓大放小”行政命令主导的企业处置。资本之间不契合,企业之间不了解,行为方式不相容,都将扭曲企业混改。从一些混改案例看,理想状态的混改需要诸多因素的配合,但只要各股东还在为实现自身利益去争夺控制内部人,混改就会扭曲变味。本文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提出了伪公司治理结构,指出这是一种国有企业混改不彻底的表现,最终导致公司治理沦为形式,出资人对国企的管理又不得不回到行政管理的老路上。二是提出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的生态与运转原则。通过让国有出资人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新的作用,形成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框架,引导参与混改的资本方弱化对内部人的争夺,共同为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努力。三是从国有出资人角色转变视角重新梳理了国企发展和改革的主要历程,分析了政府作为国营、国有企业出资人,具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三重身份叠加效应,逐步通过改革措施转换为目前主要公司制、股份制国企的股东角色,履行资本运营、过程监督职责。四是指出国有出资人已经通过改革从公司治理层面摆脱了“所有者缺位”困境,填补了“监管缺位”,使国资监管和国企管理走向更加市场化的阶段。本文研究领域跨度较大,理论与政策、实践研究并重,兼顾中外,故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整理法、历史考察法,以及比较分析法。
二、“公司制”为国企改革提速──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制”为国企改革提速──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概念及解析 |
2.1.2 产业结构的相关概念及解析 |
2.2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2.2.2 公共经济理论 |
2.2.3 不平衡增长理论 |
2.2.4 产业政策理论 |
2.3 产业结构的相关理论 |
2.3.1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2.3.2 产业布局理论 |
2.4 相关文献综述 |
2.4.1 国有经济相关研究综述 |
2.4.2 国有经济布局相关研究综述 |
2.4.3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研究综述 |
2.4.4 产业布局调整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4.5 产业结构优化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4.6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研究综述 |
2.4.7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的现实基础 |
3.1 中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历程回顾及现状分析 |
3.1.1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历程回顾 |
3.1.2 国有经济总量布局的演变及特征 |
3.1.3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的演变及现状分析 |
3.1.4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的演变及现状分析 |
3.2 主要发达国家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国际经验 |
3.2.1 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的美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概述 |
3.2.2 基于发展阶段的英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历程回顾 |
3.2.3 立足于国情的日本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演进历程 |
3.3 中国产业结构优化的演变历程及现状分析 |
3.3.1 产业结构优化的演变历程及趋势 |
3.3.2 产业结构优化的现状分析 |
3.4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面临的现实问题 |
3.4.1 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 |
3.4.2 “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 |
3.4.3 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新使命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理论机制 |
4.1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总体影响分析 |
4.1.1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分析 |
4.1.2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分析 |
4.2 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影响机制分析 |
4.2.1 基于公共政策类和特定功能类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影响机制分析 |
4.2.2 基于一般商业类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影响机制分析 |
4.3 基于制度基础的影响机制分析 |
4.3.1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市场化的作用 |
4.3.2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政府经济干预的作用 |
4.4 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影响机制分析 |
4.4.1 不平衡增长理论视角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国家战略的作用 |
4.4.2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影响中国家战略的作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检验 |
5.1 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总体影响的检验 |
5.1.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1.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3 稳健性检验 |
5.2 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异质性检验 |
5.2.1 公共政策类及特定功能类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检验 |
5.2.2 一般商业类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检验 |
5.3 不同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分类下的内在作用机制检验 |
5.3.1 公共政策类和特定功能类国有经济分类下的内在作用机制检验 |
5.3.2 一般商业类国有经济分类下的内在作用机制检验 |
5.4 国家发展战略视角下国有经济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相关检验 |
5.4.1 基于国家战略相关行业的分组检验:以“中国制造2025”战略为例 |
5.4.2 “中国制造2025”战略下的内在影响机制检验 |
5.4.3 基于国家战略相关行业的分组检验:以供给侧改革为例 |
5.4.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内在影响机制检验 |
5.5 基于国有经济产业布局维度国有资本微观数据的实证检验 |
5.5.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5.2 国有资本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检验 |
5.5.3 国有股权结构分组下的异质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检验 |
6.1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总体影响的检验 |
6.1.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6.1.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1.3 稳健性检验 |
6.2 制度基础作用下的内在机制检验 |
6.2.1 基于对外开放程度和政治激励的调节作用检验 |
6.2.2 基于市场化水平和政府干预程度的中介效应检验 |
6.3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下基于不同区域的异质性检验及机制检验 |
6.3.1 基于不同区域范围的异质性检验 |
6.3.2 不同区域范围分组下基于区域特征的中介效应检验 |
6.4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空间效应 |
6.4.1 产业结构优化的空间相关性检验 |
6.4.2 空间计量模型的设定 |
6.4.3 国有经济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空间计量分析 |
6.5 基于国有经济区域布局维度国有资本微观数据的实证检验 |
6.5.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6.5.2 国有资本区域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检验 |
6.5.3 国有股权结构分组下的异质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政策建议 |
7.1 明确各类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及合理规划其战略性调整的方向 |
7.2 完善市场机制与改进政府干预方式以优化制度基础 |
7.3 服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以确保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战略性 |
7.4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空间效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2)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相关概念阐释 |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二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必要性分析 |
一、国内:“国民共进”导向下混合所有制的再出发 |
二、国际:竞争中性原则的指引 |
第三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三、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 |
第二章 “混资本”的过程困境 |
第一节 不同“混合”模式 |
一、并购重组:警惕“经营者集中”限度 |
二、整体上市:或再次产生内部人控制 |
三、认购可转债:法法衔接需要完善 |
四、员工持股:现有规范混乱不一 |
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范需细化规定 |
第二节 不同参混“资本”形态 |
一、民间资本:权益亟需系统化保障 |
二、集体资本:产权界定规范缺失 |
三、外商资本:安全审查规范需要完善 |
四、非公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资本混合”程序 |
一、决策审批:地方拟混改国企程序规范缺失 |
二、评估定价: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亟待完善 |
三、容错机制:规范操作性不足 |
第三章 “改机制”之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机制 |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 |
二、混改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
三、混改企业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控制权 |
一、股比差异化设计是难题 |
二、章程需要合理化设计 |
第三节 决策权 |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产权改革导向相悖 |
二、董事会决策“失灵” |
第四节 经营权 |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将导致经理人职权滥用 |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 |
三、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分别任职会出现治理僵局 |
第五节 监督权 |
一、党组织政治监督需与董事会决策机制有效协调 |
二、董监难以真正依法监督 |
第四章 “改机制”之外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 |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 |
一、现行法规与“管资本”国资监管模式不契合 |
二、国资委出资与监管职能冲突 |
三、民事责任形态缺失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一、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延伸 |
二、权责边界不甚清晰 |
第五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原则 |
一、产权清晰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利益衡平原则 |
第二节 “混资本”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构建顶层设计,统筹混改过程 |
二、不同混合模式的法治化:规范与监管并行 |
三、不同“资本”形态的法治化:保障与审查并重 |
四、“混资本”程序的法治化:约束与激励并举 |
第三节 混改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用规范确定政企边界,促进“管”的法治化 |
二、优化章程编制 |
三、以国有股东参股为原则进行股比设计 |
四、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
五、以“非国有股东”为倾向完善董监类型 |
六、构建职业经理人制度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体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以资本与资产为调整对象区分规制 |
二、厘清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权责边界 |
三、做好资本规范与资产规范的法法衔接 |
四、强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动因及经济后果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整体上市动因的研究 |
1.2.2 关于整体上市模式的研究 |
1.2.3 关于整体上市经济后果的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本文框架 |
2 企业整体上市的理论概述 |
2.1 整体上市的概念 |
2.1.1 整体上市的内涵 |
2.1.2 整体上市的特征 |
2.1.3 整体上市的模式 |
2.2 整体上市的动因 |
2.2.1 减少关联交易 |
2.2.2 增强规模经济 |
2.2.3 避免同业竞争 |
2.2.4 推动国企改革 |
2.3 整体上市的经济后果 |
2.3.1 整体上市的市场反应 |
2.3.2 整体上市对财务绩效的影响 |
2.3.3 整体上市影响绩效的原因 |
2.4 整体上市的理论基础 |
2.4.1 规模经济理论 |
2.4.2 企业边界理论 |
2.4.3 协同效应理论 |
3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案例介绍 |
3.1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国电南瑞基本情况介绍 |
3.1.2 南瑞集团基本情况介绍 |
3.1.3 其他参与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
3.2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方案分析 |
3.2.1 以定向增发反向收购为整体上市模式 |
3.2.2 注入国电南瑞的标的资产情况 |
3.2.3 定向增发股份价格的确定 |
3.2.4 整体上市前后股权结构的变动 |
3.3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具体过程 |
3.3.1 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3.3.2 提出整体上市方案 |
3.3.3 项目获证监会无条件通过 |
3.3.4 国电南瑞成功整体上市 |
3.4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动因 |
3.4.1 缓解同业竞争 |
3.4.2 减少关联交易 |
3.4.3 落实国家混改政策 |
3.4.4 拓展业务范围与完善产业链布局 |
4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经济后果分析 |
4.1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市场反应分析 |
4.1.1 短期市场反应 |
4.1.2 长期市场反应 |
4.2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前后财务绩效分析 |
4.2.1 偿债能力小幅波动但总体保持平稳 |
4.2.2 营运能力小幅度下降但开始回升 |
4.2.3 注入的核心资产使企业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
4.2.4 规模的扩张促进了企业成长能力的提高 |
4.3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影响绩效的原因分析 |
4.3.1 关联交易的减少增强了经营独立性 |
4.3.2 整体上市缓解了集团内部同业竞争问题 |
4.3.3 非公有资本的引入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 |
4.3.4 整体上市发挥了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
5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结论与启示 |
5.1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结论 |
5.1.1 整体上市有利于国电南瑞产业链的完善和业务范围的拓展 |
5.1.2 整体上市减少了南瑞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1.3 整体上市为股东财富和公司业绩的增长注入了新动力 |
5.2 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启示 |
5.2.1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应积极整体上市 |
5.2.2 企业应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整体上市模式 |
5.2.3 优质资产的注入是整体上市成功的关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动态 |
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综述 |
二、“华盛顿共识”的含义及影响 |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综述 |
四、发达国家(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及案例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及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
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析 |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贡献 |
第二节 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一、新自由主义推广下的经济全球化 |
二、全球化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三、西方国家的“逆全球化”倾向及其影响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 |
第一节 “国企病”不专属于国有企业 |
一、委托-代理问题 |
二、搭便车问题 |
三、软预算约束问题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陷阱” |
一、陷阱一:行业的选择 |
二、陷阱二:企业的定价 |
三、陷阱三:合适的收购者 |
四、陷阱四:腐败的问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 |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发展国有企业不代表“民营经济离场” |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现实依据 |
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依据 |
第三章 欧美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法国:社会主义文化土壤下走出的全球性国有企业 |
一、法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法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德国国有企业:经济国家主义的有效实践 |
一、工业化中功不可没的德国国有企业 |
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德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芬兰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楷模 |
一、“红色政权”下的芬兰国有企业 |
二、芬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改革 |
三、芬兰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无国企”的真相 |
一、美国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
二、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和思考 |
第四章 亚洲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韩国:经济起飞依靠集权政府下的国有企业 |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韩国的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 |
三、集权政府下的经济起飞 |
四、韩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反思 |
第二节 新加坡:国有企业治理的成功案例 |
一、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
三、淡马锡模式的成功和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及评估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
一、《指导意见》的改革思路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足 |
一、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问题 |
二、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
三、选人用人的问题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
五、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统一 |
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第一节 “前全球化”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一、“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
二、“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化带来新挑战的原因 |
二、全球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
第三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 |
一、政策机遇 |
二、改革叠加期机遇 |
三、“逆全球化”倒逼机遇 |
第七章 全球化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适应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党的领导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
四、国有企业走出去 |
五、国有企业道路自信 |
第二节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要改革对策 |
一、应对政府经济管理功能相对弱化的改革对策 |
二、应对生产要素不对等流动的改革对策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框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 |
1.1 概念释义 |
1.1.1 铁路行业 |
1.1.2 治理结构 |
1.1.3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 |
1.2 理论工具 |
1.2.1 治理理论 |
1.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2.3 公共物品理论 |
1.2.4 政府规制理论 |
1.2.5 委托代理理论 |
1.2.6 理论工具在铁路行业的适用 |
1.3 分析框架 |
1.3.1 我国铁路行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三域”划分 |
1.3.2 我国铁路行业外部治理结构的“四维”关系 |
1.4 研究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政企关系: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审视角度 |
2.1 政企关系的意涵 |
2.1.1 政企关系的内涵释义 |
2.1.2 政企关系的类型划分 |
2.1.3 政企关系的转换形态 |
2.1.4 政企关系的影响要素 |
2.2 我国政企关系转型发展的历史变迁 |
2.2.1 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管制型”的政企关系 |
2.2.2 改革开放初期“间接引导型”的政企关系 |
2.2.3 体制转轨期“统分结合型”的政企关系 |
2.2.4 改革深化期“寻求平衡型”的政企关系 |
2.2.5 深度转型期“协作互助型”的政企关系 |
2.2.6 我国政企关系转型调整的内在规律 |
2.3 政企关系转换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的发展演进 |
2.3.1 政企合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铁路的高度管制 |
2.3.2 政企分离:计划向市场转轨阶段铁路发展的过渡模式 |
2.3.3 政企分开:市场经济体制下铁路行业的现实状态 |
2.4 政企分开后铁路行业治理面临的重大契机 |
2.4.1 赋予铁路深改全新制度保障 |
2.4.2 加速铁路行业转型升级 |
2.4.3 凸显政企分开对铁路发展的激励效应 |
2.4.4 促进铁路行业治理环境更趋制度化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变迁 |
3.1 基于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力的有效激发:1978-1999年 |
3.1.1 铁路行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尝试 |
3.1.2 实行全面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的改革尝试 |
3.1.3 地方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初体验 |
3.1.4 首次启动铁道部机构改革 |
3.1.5 施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
3.2 基于对铁路行业管理体制的改良优化: 2000-2007年 |
3.2.1 “网运分离”、“主辅分离”的改革试点 |
3.2.2 撤销铁路分局扁平组织结构 |
3.2.3 铁路全行业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 |
3.3 基于对铁路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度反思:2008-2012年 |
3.3.1 透视两起特大铁路责任事故的原因 |
3.3.2 铁路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负面影响 |
3.4 基于对实现铁路行业政企分开的纵深推进:2013-至今 |
3.4.1 铁路行业完成组织形态的政企分开 |
3.4.2 高速铁路迎来新一轮发展黄金期 |
3.4.3 中国铁路“走出去”战略落地 |
3.4.4 铁路投融资体制持续优化 |
3.4.5 铁路企业公司制改革循序铺开 |
3.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行业转型发展述评 |
第四章 政企关系重构对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
4.1 重塑铁路行业治理理念 |
4.1.1 实施行业分类优化 |
4.1.2 有效引入市场竞争 |
4.1.3 坚持立法规制导向 |
4.1.4 保持渐进稳妥步调 |
4.2 建构铁路行业治理目标 |
4.2.1 形成有中国特色和体制优势的铁路行业治理体系 |
4.2.2 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铁路运输服务体系 |
4.2.3 推进全方位深层次的政企分开 |
4.2.4 坚持和完善党对铁路行业的绝对领导 |
4.3 明确铁路行业治理原则 |
4.3.1 铁路国有的原则 |
4.3.2 先行先试的原则 |
4.3.3 保持公益的原则 |
4.3.4 循序渐进的原则 |
4.4 衡量铁路行业治理效能的价值维度 |
4.4.1 党政善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
4.4.2 行业自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 |
4.4.3 厉行法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制度保障 |
4.4.4 多元共治是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
4.5 完善铁路行业治理的现实意义 |
4.5.1 针对现实问题和改革呼声的有力回应 |
4.5.2 优化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必然要求 |
4.5.3 适应高速铁路快速发展格局的必由之路 |
第五章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的现实审视 |
5.1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的实证分析 |
5.1.1 行业指标保持领先 |
5.1.2 铁路发展质效显着 |
5.1.3 基于SWOT分析的中国铁路发展形势 |
5.2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失衡的问题分析 |
5.2.1 铁路行业宏观治理模式转型不畅 |
5.2.2 铁路行业中观治理结构主体缺失 |
5.2.3 铁路行业微观治理行为无序失范 |
5.3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运行阻滞的原因分析 |
5.3.1 体制羁绊:政企关系难以实然分开 |
5.3.2 功能制约:僵化的财务清算模式抑制企业成长 |
5.3.3 执行壁垒:铁路投融资机制改革优化受阻 |
5.3.4 现实瓶颈:铁路行业产权关系界定不清 |
第六章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引介 |
6.1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的宏观模式 |
6.1.1 英国、瑞典的“网运分离”模式 |
6.1.2 日本的“区域公司”模式 |
6.1.3 美国的“平行线”模式 |
6.1.4 德国的“民营化”模式 |
6.1.5 俄罗斯的“渐进式”模式 |
6.2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优化的微观案例 |
6.2.1 “调度公共化”导向下的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结构 |
6.2.2 “朔黄铁路”的管理体制创新 |
6.2.3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运营模式 |
6.3 铁路行业治理结构改良优化的经验启示 |
6.3.1 立足本国国情,凸显铁路特色 |
6.3.2 深化政企分开,科学厘定权责 |
6.3.3 注重法治先行,依靠政府支持 |
6.3.4 理顺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
第七章 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路径依归 |
7.1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促进铁路行业职能专业化 |
7.1.1 科学厘定政企权责,合理规范履职范围 |
7.1.2 保持铁路公益属性,推进政府职能回归 |
7.1.3 准确区分属性差异,有序实现“公商分离” |
7.1.4 创新铁路规制模式,提升行业规制实效 |
7.2 明确铁路国家所有权,推动铁路行业政策规范化 |
7.2.1 阐明内涵要义,准确把握铁路行业的国有属性 |
7.2.2 组建专门机构,加强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的顶层设计 |
7.2.3 推进协同联动,完善铁路国家所有权政策的保障机制 |
7.3 厘清铁路产权关系,实现铁路行业产权多元化 |
7.3.1 明晰铁路行业内部产权关系 |
7.3.2 优化铁路行业产权安排 |
7.3.3 形塑铁路行业多元产权格局 |
7.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铁路行业运营市场化 |
7.4.1 下放核心权力,赋予铁路企业主体地位 |
7.4.2 优化财务清算模式,拓宽铁路投融资渠道 |
7.4.3 循序放松价格管制,发挥价格机制正面功效 |
7.4.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优质资产股改上市 |
7.5 提升制度供给能力,推进铁路行业治理制度化 |
7.5.1 强化铁路行业激励约束机制 |
7.5.2 建立铁路行业利益协调机制 |
7.5.3 完善铁路行业公益补偿机制 |
7.6 全面加强法治建设,保障铁路行业规制法治化 |
7.6.1 尽快启动铁路基本法的专项修改 |
7.6.2 加强配套法规的协同配合 |
7.6.3 拟定针对高铁的专门法规 |
7.6.4 推进铁路公安机关管理机制改革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与课题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8)“混改”视角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问题研究 ——以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预期贡献 |
2.文献综述 |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 |
2.1.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
2.1.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 |
2.1.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 |
2.2 整体上市的动因研究 |
2.2.1 外部动因 |
2.2.2 内部动因 |
2.3 整体上市的模式研究 |
2.3.1 整体上市模式的分类 |
2.3.2 不同模式的比较 |
2.4 整体上市的效果研究 |
2.4.1 整体上市对企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2.4.2 整体上市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
2.4.3 整体上市对企业管理绩效的影响 |
2.5 文献述评 |
3.理论分析 |
3.1 概念界定 |
3.1.1 混合所有制改革 |
3.1.2 国有企业 |
3.1.3 整体上市 |
3.2 理论基础 |
3.2.1 产权理论 |
3.2.2 委托代理理论 |
3.2.3 交易费用理论 |
3.2.4 效率理论 |
3.3 整体上市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
3.3.1 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
3.3.2 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
3.3.3 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影响 |
3.4 整体上市实现混改的逻辑机理分析 |
3.4.1 市场平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
3.4.2 重塑利益共享机制,改变所有者缺位问题 |
3.4.3 实现国资证券化,加大投融资运作 |
4.物产集团整体上市基本情况 |
4.1 整体上市双方基本情况 |
4.1.1 集团公司——物产集团 |
4.1.2 上市公司——物产中大 |
4.2 整体上市方案介绍 |
4.2.1 整体上市时间进程 |
4.2.2 整体上市具体方案 |
4.3 整体上市模式分析 |
4.3.1 具体模式概述 |
4.3.2 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5.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动因分析 |
5.1 国家政策倡导,力求深化混改 |
5.2 行业变革,寻求战略转型 |
5.3 负债居高不下,投融资落后乏力 |
5.4 股权结构单一,“1.0 混改”激励钝化 |
5.5 母子公司战略协同不深,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待消除 |
6.物产集团整体上市的效果分析 |
6.1 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制衡度增强 |
6.2 公司治理结构改善,选聘职业化经理人 |
6.2.1 “三会一层”内部治理优化 |
6.2.2 资本市场反向加强外部治理 |
6.3 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资本小幅增值 |
6.4 战略驱动升级,业绩提质增效 |
6.4.1 主营业务变化,践行“一体两翼”战略 |
6.4.2 业绩大幅增长,利润质量优化 |
6.5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减少,业务协同效率提升 |
6.5.1 同业竞争消除,关联交易减少 |
6.5.2 三大板块业务协同,经营效率提升 |
6.6 借力上市平台,投融资能力增强 |
6.6.1 资本结构优化,融资渠道拓宽 |
6.6.2 投资规模扩大,加大资本运作 |
7.结论、启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启示与建议 |
7.2.1 对拟整体上市的国企的建议 |
7.2.2 对政府和监管层的建议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9)全面停伐后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解析 |
2.1.1 国有林区 |
2.1.2 国有林区改革 |
2.1.3 创新机制 |
2.1.4 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 |
2.2 基础理论体系 |
2.2.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2.2.2 创新系统理论 |
2.2.3 国企改革理论 |
2.2.4 供给侧理论 |
2.2.5 各理论功能及地位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实践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 黑龙江国有林区概况 |
3.1.1 社会发展状况 |
3.1.2 经济发展状况 |
3.1.3 生态资源状况 |
3.2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实践现状分析 |
3.2.1 黑龙江国有林区体制机制概貌 |
3.2.2 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 |
3.2.3 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 |
3.2.4 森工企业经营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 |
3.3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过程中的障碍和挑战 |
3.3.1 社会职能移交情况复杂 |
3.3.2 资金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
3.3.3 区域发展参齐不齐 |
3.3.4 协调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
3.4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影响因素分析 |
3.4.1 因素定位及作用机理分析 |
3.4.2 研究方法及模型构建 |
3.4.3 模型测算及验证 |
3.4.4 结果讨论与启示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社会经济需求分析 |
4.1 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 |
4.1.1 国有林区社会经济内涵解构 |
4.1.2 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
4.2 林区经济发展社会化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2.1 林区经济发展社会化的总体表现 |
4.2.2 宏观视域下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2.3 微观视域下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3 林区生态资本市场化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3.1 林区生态资本市场化的发展历程 |
4.3.2 产权要素层面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3.3 市场要素层面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4 林区资源型经济持续化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4.1 林区资源型经济持续化的基本态势 |
4.4.2 非木质资源型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改革创新的现实需求 |
4.4.3 木材经济理性回归对改革创新的潜在需求 |
4.5 林区和地方社会经济一体化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5.1 林区和地方社会经济一体化的本质内涵 |
4.5.2 林区和地方社会一体化发展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5.3 林区和地方经济一体化发展对改革创新的需求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构建的理论框架 |
5.1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设计目标及原则 |
5.1.1 创新机制设计的总体目标 |
5.1.2 创新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
5.2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基本构成 |
5.2.1 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 |
5.2.2 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运行机制 |
5.2.3 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保障机制 |
5.3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运行机理 |
5.3.1 创新机制的执行动力 |
5.3.2 创新机制的运行过程 |
5.3.3 创新机制的运行保障 |
5.4 本章小结 |
6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 |
6.1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动力源 |
6.1.1 生存需求催生改革创新动力 |
6.1.2 发展需求激发改革创新动力 |
6.1.3 生态需求增强改革创新动力 |
6.2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动力的类别 |
6.2.1 改革创新机制中的激发动力 |
6.2.2 改革创新机制中的驱动动力 |
6.3 增强林区改革创新机制的驱动效应 |
6.3.1 提升林区加快改革创新的激发动力 |
6.3.2 增强执行系统对改革创新的驱动动力 |
6.3.3 增强制度系统对改革创新的驱动动力 |
6.3.4 增强创新资源对改革创新的驱动动力 |
6.4 本章小结 |
7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运行机制 |
7.1 构建重点国有林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域的创新机制 |
7.1.1 改革建立精简高效的重点国有林管理机构 |
7.1.2 创新黑龙江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机制 |
7.1.3 创新黑龙江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机制 |
7.1.4 创新黑龙江国有林区资源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
7.2 构建国有森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领域的创新机制 |
7.2.1 改革建立规范化的现代林业企业 |
7.2.2 创新林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策略 |
7.2.3 优化拓展林业企业主营业务和服务 |
7.3 构建加快国有林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创新机制 |
7.3.1 创新林区经济转型发展的基本理念 |
7.3.2 进一步优化林区替代产业空间布局 |
7.3.3 以供给侧结构改革引领林区转型发展 |
7.4 构建深化国有林区和地方融合发展的创新机制 |
7.4.1 继续推进林区社会管理职能剥离移交 |
7.4.2 创新林区和地方社会融合发展机制 |
7.4.3 创新林区和地方经济一体化发展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保障机制 |
8.1 强化全面深化国有林区改革的思想认识 |
8.1.1 加强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 |
8.1.2 强化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
8.1.3 转变林区经济发展思维 |
8.2 营造黑龙江国有林区良好的改革创新环境 |
8.2.1 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 |
8.2.2 改善有利于转型经济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
8.2.3 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
8.3 加强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创新的配套支持 |
8.3.1 加大林区创新资源的持续性投入 |
8.3.2 持续完善社会职能剥离移交的配套政策 |
8.3.3 建立健全林区改革创新的法治建设 |
8.3.4 增强改革后林区城镇运营基础建设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化发展指标统计 |
附录2 黑龙江国有林区社会资本自由化流动趋势 |
附录3 黑龙江国有林区非木质林产品市场发展指标统计 |
附录4 黑龙江国有林区非木质林业产业发展指标统计 |
附录5 国有林区木材产量(1993~2015) |
附录6 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10)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关于所有制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混合经济的研究 |
三、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效率研究 |
四、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状况及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企业 |
一、马列主义经济学中“混合”的内涵 |
二、西方经济学“混合经济”的内涵 |
三、国外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概况 |
四、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实现及特点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历史实现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分类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演化 |
一、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大政策的渐进式明确 |
二、十六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大政策的探索性继承 |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九大政策的系统性确立 |
四、习近平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新论述 |
第三章 我国国有出资人身份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公有制背景下的国营企业 |
一、国家出资人与国营企业 |
二、国家出资人的多重身份 |
三、内部人激励及约束问题 |
第二节 国营企业的初始改革 |
一、国营(有)企业改革框架的再认识 |
二、国有出资人与国营企业的事权改革 |
三、国有出资人与企业内部人的激励偏差 |
四、国有出资人自身改革 |
五、国企债权人身份困境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开端:一次混改 |
一、一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国企“抓大放小” |
二、国有出资人与“政企不分”问题 |
三、国有出资人股东身份的迁移 |
四、国企外部治理模式改革的初始探讨 |
第四节 股东身份的国有出资人 |
一、1993-2003年外部治理模式改革及困境 |
二、2003年后国有出资人股东权利新模式 |
第四章 一次混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
第一节 一次混改公司治理的典型问题 |
一、混改国企公司治理的共性问题 |
二、混改国企公司治理的特性问题 |
三、混改国企的资产流失问题 |
第二节 一次混改国企公司治理重要理论问题 |
一、“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 |
二、劳动力价值问题 |
第五章 一次混改国企治理的关键问题:伪公司治理结构 |
第一节 伪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和特征 |
第二节 伪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与成因 |
第三节 伪公司治理结构的危害及解决 |
第六章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特点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自由市场经济公司治理模式 |
一、自由市场经济公司治理模式的表现及特征 |
二、自由市场经济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问题 |
第二节 日德社会市场经济公司治理模式 |
一、社会市场经济公司治理模式的表现及特征 |
二、社会市场经济公司治理模式的典型问题 |
第三节 经验借鉴 |
第七章 二次混改国企治理模式构建难题及解决 |
第一节 二次混改主体的新要求 |
一、国有资本制度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机制的建立 |
三、混改民营资本自身短板的克服 |
第二节 二次国企混改的实施 |
一、二次国企混改的难点 |
二、实施难题的破解思路 |
三、系统性垄断的独有性 |
第三节 二次国企混改的路径假设 |
第八章 二次混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 |
第一节 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 |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时代选择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提升作用 |
三、我国不同治理模式的核心分歧 |
第二节 未来治理模式选择: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 |
一、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的基本内涵 |
二、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的积极意义 |
三、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的实施条件 |
四、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的独特生态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中各方的定位 |
一、国有出资人的定位 |
二、债权人参与治理的定位 |
三、其他出资人的定位 |
四、企业内部人的定位 |
第四节 利益相关者中心模式实施中待解决问题 |
附录:海南航空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研究 |
一、海航混改的基本情况 |
二、海航的公司治理问题 |
三、案例启示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司制”为国企改革提速──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D]. 迟也迪. 吉林大学, 2021(02)
- [2]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D]. 殷书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4]国电南瑞整体上市的动因及经济后果探究[D]. 周朝.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5]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D]. 李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6]政企关系视域下我国铁路行业治理结构研究[D]. 刘宇. 山东大学, 2019(09)
- [7]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8]“混改”视角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问题研究 ——以物产集团整体上市为例[D]. 牟怡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全面停伐后黑龙江国有林区改革的创新机制研究[D]. 朱震锋.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10]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D]. 王爱武.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