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薛城供电局实行用电信用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毕洁莹[1](2017)在《AB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及其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电力系统的完善,电网规模的快速扩展,电力作为我国战略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整个经济民生和国家的安全,是有效保障我国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环节。随着风险控制理论在企业生产领域的运用,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追求目标,特别是对电网、煤炭、石油、化工等安全生产风险较高企业,更应从技术与制度上保证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构建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广州电网始建于二十世纪初,作为我国最早的区域性电网和供电负荷密度最强的城市电网,其辖内的全生产风险管理关系到整个南方电网的安全。本研究通过运用风险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理论,以AB供电局作为个案进行研究,在结构上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该部分主要梳理国内外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文献综述,提出研究问题;第二章,梳理风险管理理论、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和安全生产管理理论,为后面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分析AB供电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现状分析,通过问卷调查法,利用SPSS得出AB供电局在安生生产风险管理电网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在分析第三章的基础上,全面剖析AB供电局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问题的基础上,AB供电局应该从企业的计划、文化、制度、流程考核及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指标设计,在风险管理应对措施、电网规划和设计、运营管理、设备运行维护、员工培训及职业规划等方面提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对策。本文对丰富和发展安全生产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对丰富完善AB供电局的安生生产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对我国电力行业的安生生产和风险管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时间相对紧张和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的制约,本文尚有不足之处,需要在后续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刘小鹏[2](2016)在《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们社会交往活动日益丰富和频繁,但随之发生在社会活动中的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这些安全事故大多是因为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上存在的危险或来自第三人的侵害。而如果那些对不动产进行控制、管理的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排除不动产上的危险或者制止第三人的侵害,损害就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大大减少。那么,不动产控制人是否有排除不动产上的危险或制止第三人侵害的作为义务?不动产控制人是否对所有受害人的作为义务都是相同的?如果不动产控制人没有尽到作为义务,是否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那该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当今社会,涉及不动产权利人未尽作为义务致人损害的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法院诉讼,但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每个法官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完全迥异,因此,对于统一司法实践,平衡受害人与不动产控制人之间的利益,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以及在不同责任主体之间公平合理分配侵权责任,应当引起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绪论:从司法实践中三个常见的典型案例入手,引入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权利人没有尽到积极的作为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或消除不动产上本身的危险或制止第三人的侵害,造成进入该不动产的人员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动产控制人未尽作为义务致人损害的案件可分为三类:一是怠于消除其控制的不动产本身的危险;二是怠于消除使用、管理中产生的人为危险;三是怠于预防或制止侵害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归纳、比较、分析这类案件,为我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审判思路与判决标准。第一章:概述不动产控制人的作为义务。首先,确定研究对象——不动产与不动产控制人。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出发,不动产控制人为土地、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物权法确定权利归属,侵权法确定责任承担,因此,确定承担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对不动产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权利人,本文将其界定为“不动产控制人”。其次,论述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以及其与安全保障义务等概念的区别。再次,分析不动产控制人为什么要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法理依据。最后,评价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目前,我国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少数条文规定了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统一。第二章:比较两大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立法和司法。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在大陆法系一般表现为社会交往安全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如德国的社会交往安全义务。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都发展得比较完善。英美法上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是通过过失侵权理论中的注意义务来解决,具体表现为土地占有人义务。土地占有人义务是指土地占有人对不同身份的进入者承担不同的作为义务。根据是否经得土地占有人同意或让其获利,将进入者分为侵入人、被可许人与受邀请人,土地占有人分别对他们承担不同的作为义务,也即“三分法”原则。两大法系有关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理论与实践在相互借鉴和不断融合。第三章:主张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成功的司法经验,建立“二分法”身份区分原则。首先,探究了三分法原则在英美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三分法”原则尽管遭到了英美部分学者与法官的抨击和摒弃,但因为有其合理性,仍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英美法系仍大量运用。大陆法系也正在借鉴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其次,从理论研究、法律规定、司法现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借鉴英美法系“三分法”原则的可行性。最后,建议我国建立“二分法”原则,将进入者分为合法进入者与侵入者,不动产控制人对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作为义务,平衡不动产控制人的财产权益与进入者的人身、财产权益。第四章:探讨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者的作为义务。首先,合理界定合法进入者的范围,以其是否获得同意、是否在同意进入的时间和区域、是否符合进入的目的而进入等方面界定合法进入者。再根据不动产上危险发生的过程,确定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者承担控制、检查、警示、保护与救助等作为义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未成年人是否有监护人陪同进入不动产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论述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的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第五章:介绍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的作为义务。首先,回应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是否有作为义务的争论。在原则上,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不承担作为义务,只有不动产控制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时才对侵入者负有作为义务。其次,分析了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应承担作为义务的特殊情形:当侵入者是偶然进入者、经常性进入者或者已知的进入者,不动产控制人对其承担作为义务。最后,重点分析了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作为义务,引入了英美法系的“诱惑性公害原则”,不动产控制人对未成年人,不管是合法进入还是侵入,都应当承担比成年人程度更高的作为义务。当然,对于侵入的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因素,事实上,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足以认识和分辨不动产上的危险以及具有相当的自我保护能力。第六章:研究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由进入者的损害、不动产控制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以及损害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部分构成,其中重点分析了如何判断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判断不动产控制人未尽作为义务的过错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在不动产控制人未尽作为义务,而第三人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不动产控制人与第三人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的原因力,确定不动产控制人对第三人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后建议我国应当总结司法经验,建立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本文论题来源于司法实践,作者整理和分析了大量的司法判例,比较了大陆法系交往安全义务与英美法系注意义务,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与实践成果,从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缺失出发,对因不动产上的各种危险或第三人行为导致该不动产进入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并进行类型化研究,厘清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建思路,主张建立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二分法”原则,并尝试进行理论系统化,以期为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支持,让法官在遇到类似的侵权纠纷时,能够在侵权性质认定、主体确定、过错判断与责任承担等各方面有一套系统的思路和操作规程,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陈应豪[3](2014)在《佛山电网设备库存定额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电网规模的扩大,不仅能够逐步降低投资,而且能够逐步改善电网的技术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无论是电网的建设,还是电网的运行、电力设备的维护、庞大资产的管理、复杂作业的调度,都需要采购大量的设备和物资。电力企业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且电力设备种类十分繁杂,缺乏专业性管理,传统的备品备件管理模式已不能与当前电力企业自身需要和发展形势相适应,迫切需要引入新型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模式。研究高效、有序、精益化的备品备件管理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成为电网企业物资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项课题[1]。论文以佛山供电局为背景,分析电网企业的备品备件安全库存,着重进行备品备件安全库存模式建模方面的研究。目标是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建立基于AHP专家评分筛选的合理的备品备件安全库存模型,通过备品备件安全库存模型,缩小备品备件的储备和采购种类,获得合理的备品备件储备数量,制定可靠的备品备件储备策略和储备方案。文中收集并分析了佛山供电局近几年来的一些基础数据,包括缺陷记录,应急物资领用记录及备品备件的储备方案等,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专家经验、缺陷数据统计以及出库数据统计研究了备品备件类型集合预测算法、备品备件数量预测算法以及备品备件的备货策略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安全库存模型的验证,最后总结以及根据项目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对备品备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李智良[4](2014)在《论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力市场营销是为了迎合社会群体用电消费的需要,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分析研究制定的营销策划活动,以便为电力产品的使用者供需与电力产品相关的各类服务。电力市场营销是以供电企业拓展市场保住市场份额为目标,具体的活动方案是一种有效手段。它是面向全社会的用电市场及用电客户,因此,电力市场营销活动要能够适应随时变化着的市场环境。本文通过研究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理论基础,对供电企业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在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
李智良[5](2014)在《论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文中研究说明电力市场营销是为了迎合社会群体用电消费的需要,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分析研究制定的营销策划活动,以便为电力产品的使用者供需与电力产品相关的各类服务。电力市场营销是以供电企业拓展市场保住市场份额为目标,具体的活动方案是一种有效手段。它是面向全社会的用电市场及用电客户,因此,电力市场营销活动要能够适应随时变化着的市场环境。本文通过研究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理论基础,对供电企业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在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
叶必丰[6](2014)在《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事人的诉辩迫使法院表明对行政合同的态度,从而在司法上逐渐形成了行政合同的定义、区别于民事合同的特征、行政合同的缔结要件、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行政合同履行争议的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的判决类型。司法上对行政合同的认定尚未形成稳定的状态,但非财产关系合同的存在反映了行政合同的制度建设需求。法院对行政合同的认识,并非立法的体现,而是寻求学说支持的结果。
李顺华[7](2007)在《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文中研究指明加强对供用电合同履行的研究,是适应我国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现实需要,是让改革的成果真正体现在实践中的必然要求。供用电合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而是具有一定公用公益性的合同,这是供用电合同最根本的特点。由此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另外,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电能,是一种无体物,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标的物。供用电合同的这些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各个环节也具有一些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质。因此,对供用电合同特殊性的研究和对供用电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分析,是研究供用电合同的履行问题的逻辑起点。供用电合同的具体履行规则的确定,是供用电合同履行的前提。它包括对供用电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规则的确定。具体履行规则的确定应当遵循一定得原则,如供电安全原则、效益履行原则等。具体履行规则的正确确定,是保证供用电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条件。在供用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影响供用电合同正常履行的特殊情形,如在维修状态下的履行等。在这些特殊情形下,如何履行供用电合同,直接关系到供用电合同的目的实现问题。因此,明确在特殊情形下,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维护供用电合同正常履行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在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中,存在先用电后交费的惯例,以及电力法律法规立法的相对滞后,致使电力合同当事人特别是供电方在履行电力合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积极地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抗辩、中止、保全的规定,根据供用电合同的实际,运用到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中去,是确保供用电合同的有效履行,降低供用电合同履行风险的有效途径。另外,加强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是保证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最后保障,也是保护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郝桂艳[8](2004)在《荆城供电分局阳光服务品牌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用经营品牌的方式去经营服务,用服务链去增加品牌值,不断激活电力消费者的购费欲望,这种思维和实践,在电力企业并不多见,因此,荆州电力局荆城供电分局,阳光服务行动的展开,各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广大员工倾注满腔热情,用电客户通力配合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种媒体先后对该局阳光服务活动进行了报道称之为“供电企业的一场营销革命,一种营销概念的创新,一种服务理念的跨越”。阳光服务品牌它的文化内涵是什么,作为一种品牌如何建设,如何管理,又该如何提升其文化价值,如何将阳光服务品牌按社会先进文化的要求建设成先进企业文化。在这诸多问题面前,我参与导师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该文是属导师课题的一部分:重点研究了下列问题,一是对品牌和阳光品牌的概念进行较系统论述;二是对阳光服务品牌文化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较全面研究,论文最后揭示了如何按社会先进文化要求提升阳光品牌文化的价值。
郭毅,胡远明,孟桂华[9](2004)在《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因农村生产、生活用电发生触电事故而引 发纠纷向法院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 于法官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导致 许多类似的案件往往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主要 体现在责任主体认定不规范、归责原则适用错误、赔偿 标准不统一等方面,其中尤以责任主体认定不规范的 问题最为突出。为在诉讼中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枣庄 市当前农村供用电管理和运营的基本情况作了针对性 调研,特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鞠同心,于辉[10](2004)在《用电义务履行好,赢得信用等级高》文中提出本报讯:2003年12月中旬,山东省枣庄市薛城供电局推出了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根据电费交纳和经营等方面因素,将全区1.4万企业和城市居民客户分成4个信用等级,区别对待。此举旨在建立供电企业、客户双方讲诚信的格局。 该局将企?
二、薛城供电局实行用电信用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薛城供电局实行用电信用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AB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问卷调查法 |
1.5.3 案例研究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1.1 风险管理理论概念 |
2.1.2 风险管理的程序 |
2.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2.1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2.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框架 |
2.2.3 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流程与要求 |
2.3 安全生产管理理论 |
2.3.1 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及原则 |
2.3.2 安全事故理论 |
2.4 供电安全风险分析 |
3 AB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3.1 AB供电局概况 |
3.1.1 基本情况 |
3.1.2 供电情况 |
3.1.3 电网分布情况 |
3.2 AB供电局安全风险管理现状 |
3.2.1 问卷调查 |
3.2.2 问卷调查及回收 |
3.2.3 问卷结果分析 |
3.3 AB供电局安全风险管理调查结果 |
3.3.1 AB供电局安全管理调查结果 |
3.3.2 AB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4 AB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完善 |
4.1 AB供电局电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目标及其原则重构 |
4.1.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目标 |
4.1.2 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
4.2 AB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重构措施 |
4.2.1 树立风险管理文化 |
4.2.2 制定生产风险管理制度 |
4.2.3 优化生产风险管理流程 |
4.2.4 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
4.3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完善对策 |
4.3.1 优化电网规划设计 |
4.3.2 加强施工人员培训 |
4.3.3 加强设备运行维护 |
4.3.4 加强系统运行管理 |
4.3.5 增强外部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不足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本文研究范围 |
一、引出本文研究范围的案例 |
二、本文研究范围——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 |
第二节 国内外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研究 |
一、两大法系的研究 |
二、国内的研究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的研究意义 |
二、本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述 |
第一节 侵权法上的不动产 |
一、侵权法上的不动产界定 |
二、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中的不动产范围 |
第二节 不动产控制人 |
一、对不动产控制人内涵的界定 |
二、国外不动产不作为侵权责任中的控制人 |
三、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中的控制人 |
第三节 不动产控制人的作为义务 |
一、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内涵 |
二、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 |
三、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来源 |
第四节 不动产控制人负有作为义务的理论依据 |
一、危险控制理论 |
二、获利与风险一致理论 |
三、合理信赖理论 |
四、可预见性理论 |
第五节 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立法与司法 |
一、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立法特点 |
二、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纠纷的状况 |
第二章 两大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比较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古罗马 |
二、德国 |
三、法国 |
四、日本 |
五、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理论与实践 |
一、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 |
二、英美法上的土地占有人义务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比较 |
一、两大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相同点 |
二、两大法系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不同点 |
第三章 确立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二分法区分原则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三分法原则的发展 |
一、英美法系三分法原则的局限 |
二、当今英美法系国家对三分法的态度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权利主体 |
一、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权利主体现状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权利主体特点 |
第三节 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土地占有人的身份区分原则 |
一、英美法系土地占有人义务对大陆法系安全保障义务的影响 |
二、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土地占有人身份区分原则的可行性 |
第四节 确立我国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二分法原则 |
一、不动产控制人对不同的进入者应承担不同的作为义务 |
二、我国应当确立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二分法原则 |
第四章 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者的作为义务 |
第一节 对合法进入者的界定 |
一、是否有同意进入的表示 |
二、是否在同意进入的时间 |
三、是否在同意进入的区域 |
四、是否符合进入的目的 |
第二节 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者作为义务的内容 |
一、控制义务 |
二、检查义务 |
三、保护义务 |
四、警示义务 |
五、救助义务 |
第三节 不动产控制人对合法进入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 |
一、不动产控制人对有成年人陪同进入的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 |
二、不动产人对合法单独进入的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 |
第五章 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的作为义务 |
第一节 对侵入者的界定 |
第二节 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承担作为义务的争论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第三节 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承担最低限度的作为义务 |
第四节 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者承担作为义务的例外情形 |
一、偶然侵入者 |
二、经常性侵入者 |
三、已知的侵入者 |
第五节 不动产控制人对未成年侵入者的作为义务 |
一、两大法系不动产控制人对未成年侵入者的作为义务 |
二、我国不动产控制人对侵入未成年人的作为义务 |
三、未成年人的年龄对不动产控制人作为义务的影响 |
第六章 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 |
第一节 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 |
一、进入者有损害事实 |
二、不动产控制人有过错 |
三、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三节 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的过错判断 |
一、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过错判断的原则 |
二、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过错判断标准 |
三、司法实践中判断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过错的因素 |
第四节 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形态 |
一、第三人行为的界定 |
二、两大法系第三人行为致损时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形态 |
三、补充责任不能涵盖第三人致损时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的责任形态 |
四、第三人行为致损时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形态的实然 |
第五节 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中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 |
一、过错相抵的内涵 |
二、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中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佛山电网设备库存定额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概述 |
1.2 管理模式现状及挑战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第二章 数据分析 |
2.1 数据收集概述 |
2.2 数据分析概述 |
2.3 出库数据分析 |
2.3.1 出库物资总量分析 |
2.3.2 出库物资领用部门分析 |
2.3.3 各专业领用物资分析 |
2.3.4 出库物资类别分析 |
2.3.5 出库物资来源分析 |
2.4 抢修项目数据分析 |
2.4.1 抢修项目分析 |
2.5 缺陷数据分析 |
2.5.1 分析过程说明 |
2.5.2 分析结果 |
2.5.3 结论 |
2.6 数据分析总结 |
2.6.1 备品备件管理问题分析 |
2.6.2 备品备件管理建议 |
第三章 备品备件安全库存模型 |
3.1 模型总体框架 |
3.2 专家预测候选备品备件集处理 |
3.2.1 初始备品备件集 |
3.2.2 筛选初始备品备件集 |
3.3 最终备品备件候选集处理 |
3.3.1 抢修出库备品备件类型集C |
3.3.2 缺陷抢修所需备品备件类型集Q |
3.3.3 最终备品备件类型集D |
3.4 备品备件数量预测 |
3.4.1 需求模式 |
3.4.2 安全库存计算路线 |
3.4.3 定性定量选择策略 |
3.4.4 抢修出库备品备件定性算法 |
3.4.5 缺陷抢修所需备品备件定性算法 |
3.4.6 基于模糊的逻辑综合判断专家数据 |
3.4.7 定量预测方法 |
3.5 最小最大库存量计算 |
第四章 备品备件安全库存模型数据推演 |
4.1 数据模型简介 |
4.2 算法类型选择 |
4.3 定量算法推演结果 |
4.3.1 定量算法简介 |
4.3.2 定量算法预测结果 |
第五章 一级仓+急救包模式 |
5.1 急救包 |
5.1.1 急救包定义 |
5.1.2 急救包设置急救包设置要求 |
5.1.3 急救包存储范围 |
5.2. 佛山供电局急救包管理现状 |
5.2.1 急救包储备方案 |
5.2.2 急救包储备物资管理现状 |
5.2.3 急救包物资使用情况 |
5.3. 一级仓+急救包模式的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理论基础 |
(一)电力市场营销定义 |
(二)电力市场营销要素 |
(三)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
(四)用电大客户的营销管理 |
二、供电企业营销环境分析 |
(一)供电企业宏观环境分析 |
(二)供电企业行业环境分析 |
三、供电公司客户细分与营销的策略 |
(一)客户营销总体设计及识别分类 |
(二)客户差异化营销策略菜单设计 |
(三)客户营销策略落实的保障条件 |
(5)论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理论基础 |
(一)电力市场营销定义 |
(二)电力市场营销要素 |
(三)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
(四)用电大客户的营销管理 |
二、供电企业营销环境分析 |
(一)供电企业宏观环境分析 |
(二)供电企业行业环境分析 |
三、供电公司客户细分与营销的策略 |
(一)客户营销总体设计及识别分类 |
(二)客户差异化营销策略菜单设计 |
(三)客户营销策略落实的保障条件 |
(6)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合同的发展 |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
(一) 主体的法定性 |
(二) 主体地位不平等 |
(三) 以行政职责为前提 |
(四) 行政主体具有优益权 |
(五) 以行政目标为目的 |
(六) 适用行政法规范 |
(七)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
三、行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 |
(一) 行政合同的缔结 |
1. 行政权限合法。 |
2. 意思表示一致。 |
3. 真实、自愿、平等。 |
4. 约定内容合法。 |
5. 依法登记、备案或审批。 |
(二) 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
(三) 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 |
1. 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 |
2. 须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据。 |
3. 需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
四、行政合同的履行诉讼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诉讼之履行 |
1. 履行合同义务。 |
2. 履行行政职责。 |
(三) 行政诉讼之撤销、确认违法 |
(7)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理论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问题切入点 |
1.3 研究方法与拟创新点 |
第2章 供用电合同的特征与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 |
2.1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2.1.1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
2.1.2 供用电合同的一般特征 |
2.1.3 供用电合同的行业特征 |
2.2 供用电合同主体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2.2.1 供电方的概念 |
2.2.2 供电方的法律特征 |
2.2.3 用电方的概念 |
2.2.4 用电方的法律特征 |
2.3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 |
2.3.1 供电方的主合同义务 |
2.3.2 用电方的主合同义务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3.1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
3.2 供用电合同履行规则的确定 |
3.2.1 确定供用电合同履行规则的基本原则 |
3.2.2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地点与确定规则 |
3.2.3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质量与确定规则 |
3.2.4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计量方式与确定规则 |
3.2.5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价格与确定规则 |
3.2.6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时间与确定规则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特殊情形下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
4.1 电力维修状态下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
4.2 自然灾害情形下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
4.3 电费拖欠情形下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
4.4 IC 卡付费情形下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抗辩、保全与中止 |
5.1 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
5.1.1 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及其具体行使 |
5.1.2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
5.2 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保全 |
5.2.1 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债权保全的特点 |
5.2.2 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代位权的具体行使 |
5.2.3 供用电合同履行中撤销权的具体行使 |
5.3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中止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 |
6.1 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 |
6.2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形式 |
6.3 供用电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 |
6.4 供电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荆城供电分局阳光服务品牌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企业品牌文化概论 |
一 品牌与阳光服务品牌 |
二 企业品牌文化是企业发展的动力 |
第二章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阐释 |
一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的内涵 |
二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的特点 |
三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的功能 |
第三章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的战略与建设 |
一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战略 |
二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建设 |
第四章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措施与管理 |
一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建设措施 |
二 阳光服务品牌文化管理 |
三 按先进文化建设要求提升阳光服务品牌的价值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
二、枣庄市供电企业的体制状况 |
三、确定民事责任主体的基本出发点 |
(一)分析导致人身损害事件发生的原因 |
(二)界定电力设施产权关系和使用管理责任 |
(三)理清纠纷中蕴涵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四、薛城供电局实行用电信用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AB供电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及其完善研究[D]. 毕洁莹. 广东财经大学, 2017(02)
- [2]不动产控制人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D]. 刘小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3]佛山电网设备库存定额研究[D]. 陈应豪.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5)
- [4]论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J]. 李智良. 财经界, 2014(04)
- [5]论客户细分角度下供电企业营销的策略[J]. 李智良. 财经界, 2014(03)
- [6]行政合同的司法探索及其态度[J]. 叶必丰. 法学评论, 2014(01)
- [7]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D]. 李顺华. 湖南大学, 2007(05)
- [8]荆城供电分局阳光服务品牌文化建设研究[D]. 郝桂艳. 武汉大学, 2004(04)
- [9]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J]. 郭毅,胡远明,孟桂华. 山东审判, 2004(01)
- [10]用电义务履行好,赢得信用等级高[N]. 鞠同心,于辉. 中国电力报,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