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股民的“诉讼风暴”(论文文献综述)
周莹[1](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谢锐勤[2](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刘婷婷[3](2019)在《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为规避境内严格的政策监管,早期发展较为完备、融资需求强烈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纷纷远赴香港、美国等地上市,在完善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滋养下,成功筹集到了企业转型扩张的“第一桶金”,造就了一批以百度、新浪为代表的优秀企业。随着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国际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红筹企业”应运而生。但好景不长,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境外投资环境恶化,资本市场监管趋严,“水土不服”的红筹企业因信息披露不完全屡陷监管困境;“浑水”、“香橼”等做空机构乘机发难,收集捕风捉影的信息制作并发布做空报告引发市场恐慌,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充分等积弊的助推下,企业股价巨幅下跌,市值大幅缩水;支付宝事件引发信任危机,红筹企业进退维谷。与此同时,境内频频出台利好政策,召唤优质红筹企业回归,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改再改,完成了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变,产业限制数量一减再减;科创板推出,并试行注册制,打造红筹企业回归着陆点;A股纳入MSCI指数和富时罗素指数,沪深港通运行步入正规,沪伦通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IPO审核向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领域的独角兽企业亮绿灯,不断刷新过审速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大体量红筹企业量身定制CDR模式,降低回归风险和操作成本,这些都为红筹企业的回归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境内外投资环境形成鲜明对比,红筹企业回归已是大势所趋,但回归之路也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无论是从中小股东手中回购股票、清退境外投资人还是解除各项协议、筹备境内上市,都牵扯多方主体利益,涉及两地相关法律条文的协调,一旦处理不善可能面临集体诉讼、税务合规审查、IPO审核时间延长等法律风险。而红筹企业回归这一课题是在2015年暴风科技成功登陆创业板后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较少,每个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又千差万别,可供借鉴的经验屈指可数,其回归操作难度可想而知。本文在客观分析诱发红筹企业回归动机的内因和外因后,按照时间顺序将回归过程划分为私有化退市、拆除红筹结构和境内上市三个阶段,并结合典型案例梳理各个阶段高发的法律风险点,最后从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角度出发,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和制度完善构想,供拟回归企业参考,以期提高红筹企业的回归成功率。
张金艳[4](2017)在《论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者再监管的机制构建——以《证券法》的修订为视角》文中认为2015年股灾的发生使得《证券法》修订之路充满波折与变数。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体现了IPO注册制、提高欺诈发行处罚力度、取消七类行政许可等众多亮点,但是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相关条款却鲜有变化。股灾的发生与监管失灵有很大关系,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对监管者再监管(1)的立法缺失。现有立法关于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规定不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疲软、公众监督与救济渠道有限等均是引发监管失灵的重要因素。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的良好契机下,建议《证券法》修订时考虑完善对监管者监督与制约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拓宽公众利益受损后的监督与救济途径,实现对监管者再监管的立法保障。
马建威[5](2015)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一世纪已经开启第十五年的漫漫长路,在过去这十几年里,金融业飞速发展,许多国家的民众都自觉不自觉地“被金融化”,成为全球经济金融化中最为基础的力量。但作为金字塔底层的金融消费者,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正逐渐崛起,成为新时期金融业中最为重要的力量,但是面对资本市场中无处不在的金融垄断利益,金融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其利益并未得到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以致最终发生例如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目前,各个国家基于金融危机而完善起来的对金融行业的强化监管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当前金融消费领域发展的护身符,并逐步深入各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以及实践之中。其中,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传统相对发达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等,在2010年左右分别通过立法设立了全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了该类机构相对独立的职能和权力,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独立作出判断和决定奠定了基础。同时,上述发达国家进一步完善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侵害保护救济的机制,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为周密的保护,为金融业整装出发作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在二十一世纪轰轰烈烈的世界经济金融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和金融行业同样无法让自己置身事外。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业随着改革的推进也必然从最初不断量化积累到质的飞跃,从而进入金融业以及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而此时,随着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开,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增强,金融创新和金融新产品将随着合作的深入逐步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并逐步渗透至我国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我国初期金融业发展的忠实支持者。但面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极度不对称、我国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过度兜售行为以及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高度垄断特性,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将急剧上升,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必然成为我国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面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作者认为仍然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更为全面的完善,包括确立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适度保护及民事保护的原则、建立对于金融机构的约束性机制、实现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手段的多元化和实践性以及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改革立法。上述这些措施的采取必然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消费领域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侵害现状,为我国金融消费业的发展、金融创新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陈彦廷[6](2014)在《论证券交易所得税制之宪法界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税捐优惠之宪法概念第三章证券交易所得免税之立法沿革及合宪性第四章因证券交易所得免税所引起之实务相关争议问题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得复课之宪法界限第六章代结论——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得免税立法论之探讨暨新版草案解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论文背景我国台湾地区正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对外有美国信贷危机、欧洲债务风暴,建筑在资本主义下的秩序,以及人们对于未来无限美好的憧憬,由华尔街延伸至全世界的社会崩坏,告诉我们未来不容天真的乐观,特别是由资本主义所建构的虚拟市场,随着信用无限制膨胀,进而泡沫
陈彦廷[7](2014)在《论证券交易所得税制之宪法界限》文中研究指明目次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税捐优惠之宪法概念第三章证券交易所得免税之立法沿革及合宪性第四章因证券交易所得免税所引起之实务相关争议问题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得复课之宪法界限第六章代结论——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得免税立法论之探讨暨新版草案解析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论文背景我国台湾地区正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对外有美国信贷危机、欧洲债务风暴,建筑在资本主义下的秩序,以及人们对于未来无限美好的憧憬,由华尔街延伸至全世界的社会崩坏,告诉我们未来不容天真的乐观,
丁弋弋,马勒[8](2013)在《光大证券194分钟股市惊魂》文中指出轻轻一按,光大证券正确的赎回意图却得出了匪夷所思的错误结果,进而造成中国股市前所未有的大震荡。投资人不禁要问:这234亿元的"预期外"巨单是怎么通过风险校验的?更奇怪的是,光大证券如此异乎寻常的巨额多头,竟然能毫无察觉地在上证所的交易系统中被迅速撮合。面向光大证券的"最重罚单"已经开出,但值得全行业思考的是,对内控手段普遍缺失的中国券商而言,这样的突发事件不是"偶然",也不可能仅此孤案。如果这个市场的基础架构设计不做调整,一场风暴过去,还会有下一场风暴袭来。而在相关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人的索赔之路何其漫长。
徐石江[9](2011)在《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经济法是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实体法,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特殊程序法,二者具有制度价值上的契合性。可诉性是法律规范的普遍特征。经济法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经济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无一例外地应当具有可诉性。由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对于经济法纠纷的解决存在权利救济上的非经济性和操作上的非科学性。因此,经济法的实现应当寻求新的诉讼程序法。于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传统诉讼制度在保护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却困难重重。经过学者们的长期研究,公益诉讼虽然已获得了理论上的自洽性,但要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效,解决公益普遍受漠视及司法保护不力的现实问题,必须要清醒认识到公益普遍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侵权行为,更有行政机关的渎职滥权行为,故在公益司法保护上必须坚持综合审理与能动司法理念,这就必然要求打破传统诉讼类型的划分方式。因此,笔者反对把公益诉讼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分类方法,而应当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分为经济领域公益诉讼、政治领域公益诉讼和社会领域公益诉讼,其中,经济公益诉讼显然属于经济领域公益诉讼,并且在我国是最迫切需要开展的公益诉讼类型,揉合了学界所主张的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也包含了证券欺诈等“准公益诉讼”类型。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时,要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审理到执行的各个阶段的特殊性及其与传统诉讼方式的不兼容性,这也是我国经济公益诉讼虽已付诸实践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的原因所在。因此,对经济公益诉讼的实施困境与出路进行分析与探索是经济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必由之路。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经济公益诉讼实施困境与出路的分析,进而形成有利于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激励机制。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经济法与经济公益诉讼的关系。首先论述了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及其公共利益本位,然后分析了诉讼制度的世界发展趋势:诉讼制度的目的从保护个人利益到维护公共利益转变,原告诉之利益从直接利害关系到间接利害关系变迁,以及公益诉讼产生的历史必然。公益诉讼的分类在理论上虽然尚未统一,但为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不应沿袭私权保护的法律传统分类方法,而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各领域矛盾状况进行研究和实践。经济公益诉讼正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与经济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发展历程上的契合性,而且具有利益本位上的一致性。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法可诉性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方式。经济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差异较大,其中的原因除了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外,主要缘起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所表现出的矛盾形式和紧迫性方面的不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公益诉讼应当主要包括纳税人诉讼、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证券欺诈公益诉讼、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等几种典型形式。第二章阐述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现实障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某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出来,公共经济利益受侵犯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消费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税款滥用、国资流失、市场监管泛力、宏观调控失范、环境污染严重等等。然而,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现有的诉讼体制,都无法为经济公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另外,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及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政策的落实也要求法院对现有的诉讼体制与诉讼模式有所突破。因此,构建体现公众参与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法院自身改革的必由之路。但不可避免的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要全面付诸实践必然会受到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双重阻碍。社会上公共利益最大理念的缺失、实务界缺乏法社会学理论及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传统诉讼模式所带来根深蒂固的影响等,构成了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观念障碍。传统诉讼分工体制、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及司法监督体制则构成了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直接制度障碍。同时,我国司法权威严重不足、中介组织存在的功能性缺陷也是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不得不考虑并加以克服的重大阻碍。第三章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评析。在古罗马,就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分,公益诉讼的实质就是原告以个人名义保护公共利益,当然包含了本文所论及的经济公益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特别是证券欺诈集团诉讼,体现了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美国还存在环境公益诉讼、反垄断公益诉讼、告发人诉讼、纳税人诉讼等经济公益诉讼形态。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各种形式的经济公益诉讼。这些公益诉讼理念与实践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制度及法院保护公益方面的能动司法理念,尤其值得我国学习。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已经或急需开展的几种经济公益诉讼典型形态:纳税人诉讼、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质量公益诉讼、证券欺诈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及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这部分内容主要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阐述了这几种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可行性,一方面印证了诉讼目的与诉之利益理论的发展在经济公益诉讼中的体现,另一方面结合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对完善相关公益诉讼程序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和要求。第五章论述了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中的起诉激励措施。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基础性阶段,如何对起诉主体进行激励以推动公益诉讼的实施,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经济公益诉讼应当实行全面的起诉激励机制,包括起诉主体类型与序位的明晰化、立案范围与标准的公开化、物质激励措施、法院指导制度等,其中的物质激励措施是最受关注的激励方式。应当建立以中介组织为主、个人和检察机关为辅的起诉主体制度,使公益诉讼成为中介组织的重要业务和收入来源,从而使经济公益诉讼的推动实施与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激励资金来源应当主要依靠胜诉提成制度以及通过发行法律彩票募集激励基金,为激励资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此外,经济公益案件的起诉方式应当较传统诉讼模式放宽,可以采纳印度的书信管辖权制度,增强法院受理公益案件的能动性。诉讼费用方面广泛实行减、免、缓制度,切实解决案件进入法院难的问题。第六章主要进行经济公益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设想。这里的审判制度指法院内部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制度性因素的总和,包括初审管辖、审判方式、审理模式和法官的精英化。经济公益诉讼应当建立由高级法院为主、中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为辅的初审管辖制度,这样有利于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这也是经济公益诉讼顺利开展的基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充分考虑的经济公益案件类型的特殊性,充分运用司法能动性来克服传统举证责任制度之不足,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经济利益。此外,应当建立经济公益庭,推行专业化和综合性审判制度,一次性地解决经济公益纠纷;经济公益庭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组成,并保障其享有足够的职业优越感和事业成就感。第七章主要论述经济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的强化与完善。生效裁判得以有效执行是实现经济公益案件诉讼目的的最终环节。为了有效克服我国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使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有效手段,应当抓好执行工作的每一环节,确保案件结果得以全面正确地执行。应当废弃传统诉讼中的申请执行制度,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自动转入执行机制。强制执行中可以吸收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增大案件执行力度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充分利用声誉罚、资格罚等新型执行措施,充分体现司法裁判的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在确保案件得以全面及时执行的基础上,应当对执行款实行胜诉份额限期保留和按比例分配提留制度,以确保起诉人的胜诉预期收入并促进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经济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形式,其制度构建既要坚持经济法的基本思想,也要认识到现有诉讼制度无法为公共经济利益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保护并进而需要进行相关制度创新。当然,社会公众对公共经济利益认知水平的提高、中介组织功能的完善、行政与司法的良好配合等诸多因素也对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起到巨大的作用。本文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法社会学研究及案例分析研究等方法。
余劲松[10](2011)在《法律环境对投资者股市参与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理论和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治理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践不同,人们对公司的性质、如何治理公司等问题的认识存在重大差异,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治理模式。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公司治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趋同,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发达的金融市场来动员和吸引资金、利用外部机制促使公司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也逐步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在这个背景下,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进行比较分析、寻找或发现更优的制度设计成为各国展开公司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20世纪末期以来以LLSV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注意到,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在于解决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对于吸引投资者参与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而言至关重要,它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并在长期内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证券市场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大批国有和民营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改善治理结构而获得了长期发展能力,上市公司正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与此同时,股票投资的社会关注度也日渐提高,逐渐成为我国个人或家庭最重要、最常见的理财工具。但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一直不太正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仍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种局面一方面导致了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约束作用,促使上市公司内部人或实际控制人敢于挑战法律的权威,选择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来追求私利,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改善和公司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的形成,直接造成了市场投机之风盛行和股市的大起大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法律环境对投资者股市参与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包括八章,相应的内容安排为:第一章对写作的出发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章是文献综述。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较多,结合交叉性研究的特点,本文选择从公司治理的法经济学理论和法与金融理论两个角度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简要评论。第三章试图建立一个分析框架,探讨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演变以及个人投资者与和上市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我国公司治理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第四和第五章分析法律环境对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的影响。其中,第四章利用跨国数据实证检验法律环境和股权结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程度的影响;第五章对我国个人投资者参与股市的程度进行了量化分析,并结合其特征利用我国分地区面板数据检验证券执法对股市参与的影响。第六和第七章考察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其中,第六章对LLSV模型进行了拓展,建立了以投资者诉讼为中心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分析投资者诉讼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对上市公司的威慑作用。在此基础上,利用国际数据对主要结论进行实证检验;第七章利用我国分地区面板数据实证检验证券执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第八章是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是法和金融的交叉研究,目的在于分析法律环境对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创新之处在于:①借鉴LLSV模型的研究思路,运用博弈论方法建立模型从理论上研究了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利用国际和国内相关数据对理论结果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书面立法和法律执行力度的加强对于上市公司治理改善具有显着正向作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立法导向存在一定偏差,投资者诉讼缺乏有力的执法保证,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执法的力度。②基于国际数据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居民股市参与率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利用27个国家和地区的横截面数据实证研究了法律制度和股权结构对股票市场参与率的影响。研究发现,无论是发达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存在显着的有限参与现象,发达国家和地区居民的股市参与率在总体上高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程度受到法律制度和股权结构的显着影响,同时股权结构是影响法律制度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③基于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账户数据,量化分析了我国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个人投资者参与股市的程度,实证研究了我国以法院为中心和以监管机构为中心的两类执法活动对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率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公众参与股市的程度总体不高但发展迅速,而且存在显着的地区性差异、行情驱动性和市场反应滞后性特征;以法院为中心和以监管机构为中心的两类执法活动对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的影响存在显着差异。上述研究在理论上对LLSV模型进行了拓展和深化,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充实了公司治理的法与金融理论,在实证上进一步提供了国内外法律环境对投资者参与和上市公司治理影响的经验证据,同时也为我国规范证券市场发展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
二、美国股民的“诉讼风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股民的“诉讼风暴”(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红筹企业的基本认识 |
第一节 红筹企业概述 |
一、红筹企业的概念 |
二、红筹企业的发展历程 |
三、红筹企业的基本结构 |
第二节 红筹企业回归原因 |
一、红筹企业回归的外因 |
二、红筹企业回归的内因 |
第二章 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分析 |
第一节 私有化退市法律风险分析 |
一、集体诉讼风险 |
二、资金短缺风险 |
三、对赌失败风险 |
第二节 拆除红筹结构法律风险分析 |
一、国内政策风险 |
二、拆除红筹结构风险 |
三、税务合规风险 |
第三节 回归路径选择法律风险分析 |
一、借壳上市 |
二、IPO上市 |
三、挂牌新三板 |
第三章 红筹企业回归风险防范对策 |
第一节 企业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
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 |
二、落实准备工作 |
三、制定回归方案 |
第二节 政府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制度 |
一、健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 |
二、盘活现有股票交易平台 |
三、稳步推进CDR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论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者再监管的机制构建——以《证券法》的修订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直面股灾与救市中的监管之责 |
二、证券市场监管失灵的魔咒 |
三、我国对证券市场监管者再监管的立法与问题分析 |
(一) 再监管及立法现状 |
(二) 再监管问题分析 |
四、就我国《证券法》关于对监管者再监管的立法修改建议 |
(一) 再监管立法修改契机及经验借鉴 |
(二) 具体立法修改建议 |
(5)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缘起: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难点和创新 |
第2章 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
2.1 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 |
2.1.1 经济金融化对个体消费者的影响 |
2.1.2 全球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 |
2.2 金融监管改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
第3章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
3.1“消费者”范围及权利的扩张 |
3.2“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殊性 |
3.2.1“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辨析 |
3.2.2“金融消费者”权利内涵的特殊性 |
3.3“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
3.3.1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
3.3.2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对金融发展的历史意义 |
第4章 国外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
4.1 国外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
4.1.1 次贷危机前各国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 |
4.1.2 次贷危机后主要国家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 |
4.2 各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制度优势 |
4.2.1 英国金融监管理念突出金融消费者地位 |
4.2.2 日本金融服务立法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 |
4.2.3 美国金融机构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
4.2.4 欧盟地区的金融消费者法律地位 |
4.3 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手段的多样化 |
4.3.1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的广泛适用性 |
4.3.2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的多样化 |
4.3.3 香港地区“调解+仲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5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5.1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概况 |
5.1.1 金融市场自然人主体保护的历史 |
5.2 金融消费者法律地位尚未确立 |
5.2.1 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认知 |
5.2.2 金融消费法律保护环境的缺失 |
5.2.3 消费者法律保护历史积淀不足 |
5.3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手段存在缺陷 |
5.3.1 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冲突 |
5.3.2 个体民事诉讼的格式合同障碍 |
5.3.3 消费者维权组织保护的形式化 |
第6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护的原则 |
6.1.3 民事保护为主的原则 |
6.2 完善金融机构约束法律机制 |
6.2.1 加强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责任 |
6.2.2 严守金融商品销售适合性原则 |
6.2.3 推行金融商品销售冷静期原则 |
6.3 实现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手段的多元化及实践性 |
6.3.1 完善金融消费纠纷的民事司法解决途径 |
6.3.2 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的ADR解决机制 |
6.3.3 加强传统行政及刑事手段的监管和处罚 |
6.4 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改革立法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一、 研究前提与意义 |
二、 研究方法与进路 |
三、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经济法与经济公益诉讼 |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及其公共利益本位 |
一、 经济法产生的时代合理性 |
二、 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诉讼目的性变迁与公益诉讼的产生 |
一、 诉讼目的的变迁是公益诉讼产生的基础 |
二、 公益诉讼中的诉之利益 |
三、 公益诉讼的分类及我国的立法沿革 |
(一) 公益诉讼的分类 |
(二) 我国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的契合 |
一、 经济法的可诉性分析 |
二、 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法可诉性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
(一) 经济公益诉讼的优势分析 |
(二) 以现有诉讼制度特别化程序保护公益的可行性分析 |
(三) 设置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三、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价值 |
第四节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外延 |
一、 科学界定经济公益诉讼内涵与外延的重要性 |
二、 经济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 经济公益诉讼的外延 |
第二章 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现实障碍 |
第一节 经济公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严重 |
一、 公共利益屡受侵犯原因的一般分析 |
二、 经济公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
(一) 市场竞争领域中对经济公益的侵害 |
(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方面对经济公益的侵害 |
(三) 环境保护方面对经济公益的侵害 |
(四) 国有资产保护方面对经济公益的侵害 |
(五) 特别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方面对经济公益的侵害 |
第二节 公权力在保护经济公益方面的现实不足 |
一、 行政执法在保护经济公益方面的局限 |
二、 司法审判在经济公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与尴尬 |
第三节 和谐社会需要公众参与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
一、 和谐社会与司法民主 |
二、 经济公益诉讼中的司法民主 |
第四节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观念与制度障碍 |
一、 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观念障碍 |
二、 经济公益诉讼实施的制度障碍 |
第三章 国外及台湾地区经济公益诉讼之借鉴分析 |
第一节 古罗马法中的经济公益诉讼 |
第二节 美国、英国的经济公益诉讼 |
一、 美国的经济公益诉讼 |
(一) 集团诉讼 |
(二) 其他形式的公益诉讼 |
二、 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及纳税人诉讼 |
第三节 德、法等欧盟国家的经济公益诉讼 |
一、 德国团体诉讼、典型诉讼及官方公益代表人诉讼 |
(一) 德国团体诉讼 |
(二) 德国的典型诉讼 |
(三) 官方公益代表人诉讼 |
二、 欧盟其他国家各具特色的经济公益诉讼 |
第四节 印度的经济公益诉讼 |
一、 印度公益诉讼的源起 |
二、 印度公益诉讼的特色 |
第五节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济公益诉讼 |
一、 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与纳税人诉讼 |
二、 台湾地区的经济公益诉讼 |
第六节 外国及台湾地区经济公益诉讼实施中的主要经验 |
一、 法院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在实现社会公正中的重大意义 |
二、 立足国情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公益诉讼 |
三、 尽量放宽对原告资格的要求 |
四、 法院进行自身改革以适应能动司法需求 |
五、 建立以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的经济公益诉讼运行机制 |
第四章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典型形式 |
第一节 纳税人诉讼 |
一、 案例评析 |
二、 西方国家纳税人诉讼之考察及启示 |
三、 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之构想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公益诉讼 |
一、 政府采购的历史沿革 |
二、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必要性 |
三、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与产品质量公益诉讼 |
一、 案例评析 |
二、 我国开展消费者保护与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四节 证券欺诈公益诉讼 |
一、 案例评析 |
二、 证券欺诈公益诉讼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五节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
一、 案例评析 |
二、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六节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 |
一、 案例评析 |
二、 我国实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七节 宏观经济调控公益诉讼 |
一、 案例评析 |
二、 我国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经济公益诉讼中的起诉激励机制 |
第一节 起诉主体的明晰化 |
一、 经济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
二、 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 |
(一) 社会团体与公益组织 |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 检察机关 |
(四) 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
三、 经济公益诉讼的起诉序位与前置程序 |
第二节 立案程序的激励 |
一、 立案范围与标准的公开化 |
二、 法院在立案阶段的适度指导 |
第三节 物质激励措施及资金保障 |
一、 经济公益诉讼物质激励的特征 |
二、 法律彩票的发行及功能 |
第六章 经济公益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设想 |
第一节 经济公益诉讼的初审管辖 |
一、 确定案件初审管辖的一般原则 |
二、 经济公益案件的初审管辖 |
第二节 经济公益诉讼中的审判方式 |
一、 传统民事审判方式分析 |
二、 经济公益诉讼对审判方式的要求 |
三、 审判方式的适应性改革 |
第三节 经济公益诉讼的综合审判模式 |
一、 我国现行诉讼机制所面临的困境 |
二、 经济公益诉讼采取综合审理模式的必然性 |
三、 经济公益诉讼综合审理模式的实现方式 |
第四节 经济公益诉讼中的法官 |
一、 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
二、 经济公益诉讼对法官的特殊要求 |
三、 我国法官制度的针对性改革 |
第七章 经济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执行 |
第一节 经济公益案件生效裁判执行转入机制 |
一、 传统执行转入机制分析 |
二、 经济公益案件应当实行移送执行制度 |
第二节 经济公益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克服 |
一、 执行难问题的一般分析 |
二、 经济公益案件克服执行难问题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益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 |
一、 传统强制执行措施的局限 |
二、 经济公益案件中强制执行措施的创新 |
(一) 限制消费制度 |
(二) 强制实施信用减等和资格减免 |
(三) 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
(四) 民事管制制度 |
第四节 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金额分配提留制度 |
一、 执行金额分配制度 |
二、 执行款余额提留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法律环境对投资者股市参与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理论和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本文的概念界定、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1 主要概念界定 |
1.3.2 本文的主要内容 |
1.3.3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 法律环境与公司治理的文献综述 |
2.1 公司治理的法和经济学理论 |
2.2 公司治理的法与金融学理论 |
2.3 本章小结与简短的评论 |
3 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改革 |
3.1 公司治理的两大模式 |
3.1.1 外部人治理模式 |
3.1.2 内部人治理模式 |
3.1.3 对两类治理模式的评论 |
3.2 股东结构、投资者参与和公司治理 |
3.2.1 股东结构与个人投资者的作用 |
3.2.2 个人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3.3 治理模式趋同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 |
3.4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改革的基本情况 |
3.4.1 我国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解读 |
3.4.2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上市公司治理 |
3.5 本章小结 |
4 法律环境与投资者参与:基于国际数据的实证研究 |
4.1 境内外投资者参与的衡量与比较分析 |
4.2 影响投资者参与的主要因素与研究假设 |
4.2.1 影响投资者参与的主要因素 |
4.2.2 研究假说的提出 |
4.3 股权结构、法治环境对投资者参与影响的实证分析 |
4.3.1 变量与模型 |
4.3.2 实证检验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证券执法对投资者参与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我国投资者参与的衡量与总体特征 |
5.1.1 我国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的衡量 |
5.1.2 我国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的总体特征 |
5.2 证券执法对我国个人投资者股市参与影响的实证检验 |
5.2.1 模型、变量与数据 |
5.2.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法律环境与上市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证检验 |
6.1 模型及其经济意义分析 |
6.1.1 模型假定和构建 |
6.1.2 模型均衡解及其经济意义分析 |
6.2 法律环境对公司治理影响:基于75 个国家/地区的经验证据 |
6.2.1 待检验研究假设 |
6.2.2 检验模型设定、指标与样本数据选取 |
6.2.3 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我国证券执法对上市公司治理影响的实证研究 |
7.1 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法律环境的总体特征 |
7.1.1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主要进展 |
7.1.2 我国现行《证券法》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主要进展 |
7.1.3 我国证券执法活动的主要特征 |
7.2 我国证券执法对上市公司治理影响的实证检验 |
7.2.1 模型与数据 |
7.2.2 实证检验结果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法律环境与个人投资者参与 |
8.1.2 法律环境与上市公司治理 |
8.2 政策建议 |
8.3 论文研究的局限性和进一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撰写、发表和录用的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 |
四、美国股民的“诉讼风暴”(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研究[D]. 刘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4]论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者再监管的机制构建——以《证券法》的修订为视角[J]. 张金艳. 西南金融, 2017(11)
- [5]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马建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6)
- [6]论证券交易所得税制之宪法界限[J]. 陈彦廷. 财税法论丛, 2014(00)
- [7]论证券交易所得税制之宪法界限[A]. 陈彦廷. 财税法论丛(第14卷), 2014
- [8]光大证券194分钟股市惊魂[J]. 丁弋弋,马勒. IT时代周刊, 2013(18)
- [9]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徐石江.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
- [10]法律环境对投资者股市参与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理论和实证研究[D]. 余劲松. 重庆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