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讯逼供对公安工作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任志江[1](2016)在《完善立法视阈下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及对策》文中认为刑讯逼供深为人恶,但屡禁不止。本文从刑讯逼供的历史发展出发,通过考察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历史流变得出刑讯逼供的定义以及客观表现。其后,本文又论述了刑讯逼供在我国的现状,包括刑讯逼供的巨大危害和起成因。最后,本文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转变诉讼观念、建立监督机制、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应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对策。
于杰[2](2014)在《论刑讯逼供的规制》文中指出诉讼制度的完善程度如何,将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进步、民主、文明和法治的程度。在高倡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全世界的发展趋势已经呈现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现行法律制度的某些欠缺,以及法律实践的种种现实原因,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依然相当普遍。刑讯逼供虽然早已被明文禁止,但实际往往都是纸上谈兵,人们对其危害未有充分的认识,对刑讯逼供行为仍常常采取姑息迁就的态度。综合这种情况,笔者将对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诸多观点进行概括、总结,先介绍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在中国的历史沿革,接着分章介绍刑讯逼供的危害及产生原因,并重点介绍刑讯逼供的建议,尤其是制度上的。所谓刑讯逼供,即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对象采取肉刑、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等诸多方法,逼取其口供,迫使其供述犯罪的行为。刑讯逼供并不是当前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它是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在当时科学技术十分落后的条件下产生的。起始于奴隶社会,发展且盛行于封建社会,是当时社会官员们办案的定案模式。刑讯逼供的存在,最主要害便是容易造成冤案错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宪法人身权利,从而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提出有效解决刑讯逼供犯罪的建议,就必须找到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笔者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总结归纳为三个方面:思想原因、制度原因以及现实原因。其中,相关制度设计上的失衡和缺乏是导致刑讯逼供产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分析、探讨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先导,但分析、探讨问题的最终目的仍是解决问题。笔者将针对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原因、制度原因和现实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建议,以期引起所有法律工作者及普通民众的高度重视,以综合性的整顿来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从而裨益于构造公正、文明的司法程序,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保障和促进我国法制与文明的进程。
王嘉暄[3](2013)在《论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文中提出从中国早期的刑讯合法,到近代人权运动的开始、保障人权意识的萌发,使得针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提升到了立法的高度。在国际上有着名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不得进行刑讯逼供和对实施刑讯逼供的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但是,近年来,发生的种种关于刑讯逼供的恶性刑事案,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都说明了刑讯逼供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具有广泛的存在土壤和适用空间。本文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以刑法理论为指导,运用比较的方法,思辨的方法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刑诉逼供罪的重点研究问题,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个相对清晰的解读,期望本文对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探讨的是刑讯逼供禁罪立法的特点。主要包括:罪主体特殊、犯罪对象特定、行为方式概括和犯罪目的唯一。第二部分详尽论述了现行立法规定的缺陷,包括犯罪主体范围不准确、犯罪对象过于狭窄以及转化犯规定的不合理问题。第三部分详细研究域外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定,包括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介绍以及与我国立法在罪名设置、类罪归属、犯罪对象和刑罚结构等方面的比较,析出我国在修改立法中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重点研究了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相关问题。根据域外关于刑讯逼供罪立法对我国的相关法律修改的启示,论述我国刑诉逼供罪的立法完善,主要有重置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等相关立法设计。期望对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王莹[4](2010)在《论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文中提出刑讯逼供行为在古今中外的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尽管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明令禁止,但是刑讯逼供行为在我国依然存在着。随着现代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触目惊心的刑讯逼供案例出现在人们眼前。2010年2月18日河南省鲁山县的“喝开水”事件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关注。刑讯逼供行为得不到有效地禁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以刑讯逼供罪的立法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了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现状;其次,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其所造成的司法难点;最后,参考国际法和其他国家的立法,对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立法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刑讯逼供罪的刑事立法更有力的预防和打击刑讯逼供犯罪。
陆淼[5](2006)在《刑讯逼供罪若干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律严禁刑讯逼供,但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证明,刑讯逼供不但没有被有效地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先前的杜培武“杀人”案及不久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佘祥林“杀妻”冤案,都成为轰动一时的社会新闻,但这仅仅只是被媒体揭露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不为人知的刑讯逼供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更为严重的是,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对刑讯逼供根本不以为然,认为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才能让他们说真话。由此可见,我国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以遏制刑讯逼供。 在论文的第一章中,笔者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第一,指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并具体指出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同时论述了对“准司法人员”、治保等相关人员主体性质的认定及其犯罪认定;第二,笔者论述了刑讯逼供罪的客体,认为其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刑法典类罪归属将其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但是世界其他国家(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却大多将此类犯罪规定于渎职罪中,主要目的在于强调该罪侵害国家利益的一面。笔者认为将刑讯逼供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类型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第三,笔者又论述了刑讯逼供罪的主观方面,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以上目的,则不能够构成此罪,并且指出无论是出于“公”或“私”的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成立。第四,笔者具体论述了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方面,指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并
孙嗣林[6](2004)在《刑讯逼供对公安工作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文中指出刑讯逼供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一个痼疾,它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损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刑讯逼供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的原因,应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预防。
二、刑讯逼供对公安工作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讯逼供对公安工作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完善立法视阈下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刑讯逼供的历史发展 |
2 刑讯逼供的界定 |
3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成因分析 |
3.1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诉讼活动,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3.1.1 直接影响案件的侦查终结 |
3.1.2 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 |
3.2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
3.2.1 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直接原因 |
3.2.2 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深层原因 |
4 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及对策 |
5.1 完善立法 |
5.2 健全制度 |
5.3 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 |
5.4 对于刑讯逼供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不姑息 |
(2)论刑讯逼供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讯逼供及其历史发展 |
(一) 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 |
(二) 刑讯逼供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
(一) 刑讯逼供的主要危害 |
(二) 刑讯逼供的直接危害 |
(三) 刑讯逼供的间接危害 |
三、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
(一) 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原因 |
1. 深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 |
2. 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错误认识 |
(二) 刑讯逼供产生的制度原因 |
1. 缺少完整意义上的沉默权 |
2. 未能确立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 |
3. 仍实行侦押一体化 |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亟待完善 |
5. 其他制度存在欠缺 |
(三) 刑讯逼供产生的现实原因 |
四、规制刑讯逼供的建议 |
(一) 从思想层面规制刑讯逼供 |
(二) 从制度层面规制刑讯逼供 |
1. 引进完整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 |
2. 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3. 建立侦押分立制度 |
4.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5. 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
6. 完善其他相关制度 |
(三) 从现实层面规制刑讯逼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3)论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序言 |
1 我国刑讯逼供罪立法现状及特点 |
1.1 犯罪主体特殊性 |
1.2 犯罪对象特定性 |
1.3 行为方式概括性 |
1.4 犯罪目的唯一性 |
2 现行立法规定的缺陷 |
2.1 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不准确 |
2.2 犯罪对象过于局限 |
2.3 转化犯规定不当 |
2.3.1 客观上转化犯标准存在争议 |
2.3.2 主观上罪过形式不清 |
3.域外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立法介评 |
3.1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介评 |
3.2 中外立法之比较分析 |
3.2.1 罪名比较 |
3.2.2 类罪归属比较 |
3.2.3 犯罪对象比较 |
3.2.4 刑罚结构比较 |
3.3 对我国刑讯逼供罪立法的启示 |
4 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
4.1 重置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
4.2 扩大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
4.3 增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
4.4 刑讯逼供罪法条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论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现状 |
(一) 犯罪主体特定化 |
(二) 犯罪对象特定化 |
(三) 主观目的特定化 |
(四) 客观行为概括化 |
(五) 转化犯的规定 |
二、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 |
(一) 犯罪主体范围窄 |
(二) 犯罪对象范围小 |
(三) 缺乏对“伤残”的释义 |
(四) “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形式模糊 |
(五) 法定刑设置偏低 |
(六) 转化犯设置不当 |
三、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扩大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 |
(二) 扩大刑讯逼供罪的对象范围 |
(三) 细化本罪的客观方面 |
(四) 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 |
(五) 将转化犯改为结果加重犯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5)刑讯逼供罪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 |
一、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
二、刑讯逼供罪的客体 |
三、刑讯逼供罪的主观方面 |
四、刑讯逼供罪的客观方面 |
五、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转化问题 |
(一) 刑讯逼供罪转化的合理性反思 |
(二) 建议将刑讯逼供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 |
第二章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之原因剖析 |
一、“重口供”的司法传统 |
二、“罪从判定”的原则 |
三、证据收集仍采摘“毒树之果” |
四、“应当如实回答”义务的后果 |
五、侦查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
六、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过高 |
第三章 我国刑讯逼供应对策略之构想 |
一、建立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有限沉默权制度 |
(一) 沉默权概念及发展概述 |
(二)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检查权 |
三、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 |
四、建立侦查权和关押权分离制度 |
五、建立我国辩诉交易制度 |
六、建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刑讯逼供对公安工作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完善立法视阈下对刑讯逼供的反思及对策[J]. 任志江. 知音励志, 2016(06)
- [2]论刑讯逼供的规制[D]. 于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3)
- [3]论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D]. 王嘉暄. 辽宁大学, 2013(01)
- [4]论刑讯逼供罪的立法现状与完善[D]. 王莹. 吉林大学, 2010(09)
- [5]刑讯逼供罪若干问题探析[D]. 陆淼.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6]刑讯逼供对公安工作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J]. 孙嗣林. 辽宁警专学报,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