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大宪章》63条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万立[1](2021)在《“同侪审判”词义考——以《大宪章》第39条为中心的文本考察》文中研究说明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开端。然而,更多基于文本的研究表明,《大宪章》存有被神话的嫌疑。其中最着名的限制王权的第39条"同侪审判"正是最佳例证之一。基于文义和体系解释,该条judicium parium(by the judgment of ones peers)宜译作"同侪审判"。但英格兰随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该处的"同侪"多数情形指向的是"贵族"。这实际上反映出,《大宪章》第39条原初乃贵族为对抗英王恣意滥权、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同侪审判"逐渐发展为一项特权,其性质、运作与同时期陪审制殊为不同,并在随后数个世纪中固定为以下模式:上议院集会时,贵族在上议院接受审判;闭会时,由总管大臣法庭按照近似现代陪审制度的方式审理,审理人员均为贵族。起初"同侪审判"的案件范围仅包括叛逆罪及其他重罪,民事案件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总之,parium(peers)的应然文义是"同侪",但实然指向多为"贵族"。同侪审判起初并无固定的实施方式,经由不断发展,逐渐产生与近现代陪审团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
何云[2](2021)在《1640-1688年英国政治转型研究》文中认为英国政治转型,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开始,到1688年“光荣革命”基本结束,随之建立起基本民主制度,历时近50年。与法国等其它国家近现代政治转型不同,英国的政治转型,不仅具有首创历史意义,而且更具成功意义,很值得研究,故本文拟对此作专门探讨。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概述1640——1688年英国政治转型的历史背景。国际背景主要是:殖民扩张的盛行;海上权力争夺;尼德兰革命的影响。国内背景主要是:文艺复兴的兴起;宗教改革的影响;资本主义的发展;政治传统深入人心;国王与议会出现分歧。二、梳理1640——1688年英国政治转型的历史过程及特点。其转型的历史过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一)专制君主制向议会共和制转变(1640-1649);(二)议会共和制向威权政体转变(1649-1653);(三)威权政体向复辟君主制转变(1653-1685);(四)专制君主制向议会君主制转变(1685-1688)。其政治转型的特点主要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占主导;制度民主化;转型过程上看具有渐进性、妥协性和相对和平性;历史作用上看具有革命性兼具保守性。三、分析1640——1688年英国政治转型的主要成就及其问题。其主要成就是:传播了自由民主思想;建立了基本民主制度;转型过程相对和平稳定、代价小。其主要问题体现在:封建专制思想还有影响;民主制度还有局限性;革命不彻底,具有保守性。四、探究1640——1688年英国政治转型的启示。主要包括:必须清除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推广传播自由民主思想;必须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各方力量必须学会互相妥协和宽容,尽可能走渐进和平转型之路。
罗明昱[3](2020)在《试析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文中指出13世纪是中世纪英国财政税收制度史上至关重要的一百年,在此期间英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开启了税制转型的新篇章,即封建制度下以封建义务为征收依据的封建特权税收向以公共财政义务为征收依据的公共性税收演变。赋税制度下的赋税基础、赋税理论、赋税结构、赋税形态以及赋税管理体制都相应地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赋税基础上,封君封臣制下封土制的推行使旧税制的征收基础土地趋于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个人财富。赋税理论上,受1215年《大宪章》重塑的封建税收契约精神、罗马法和经院哲学思想的影响,中世纪英国封建税收原则相继形成并逐步走向成熟。征税基础的改变和赋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使赋税结构内部不断出现变化——旧税项被剔除,新税项兴起,各税项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动态趋势,继而引起整体赋税形态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改变和调整。本文利用文献阅读法和数据模型分析法对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进行历史研究和分析,以期勾勒出税制结构的演变轨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阐明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简要地介绍目前国内外学界在中世纪英国财政税收史方面的研究状况,强调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税制结构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一章、13世纪税制转型的历史背景。首先,探讨税制转型的内部原因和根本原因,即封土制的发展导致旧税制的征收基础趋于瓦解;其次,论述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和诸封建税收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以分析税制转型的理论原因;再次,考察议会及议会批准征税权的形成和发展。第二章、讨论13世纪税制结构的演变,具体地分析新税项动产税和关税的起源和发展,探讨税制转型前后主体税项的变更问题,最后利用《收支卷档》、《收支表》的记录建立数据模型分析。第三章、13世纪税制结构演变的影响,分别剖析和总结税制转型对赋税形态和财政管理机制的影响。探讨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演变的问题,能够帮助我们在动态的视角下认识赋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再结合对中世纪英国诸封建税收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可以揭示出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下赋税形态的两种动态演变趋向,即封建特权税收向全国性税收演变、特别财政税收向协议性税收演变。在此基础上,能够更进一步认识、理解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与发展对财政管理机制的影响。
侯兴隆[4](2020)在《1066-1216年英格兰郡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诺曼征服后所建立的新型郡长制度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郡长制度与诺曼底公国地方治理模式相结合的产物。威廉一世鉴于两地地方管理的弊病与经验,于征服后除边区伯爵领外,废除所有伯爵区,派遣诺曼人担任郡长,负责管理地方,建立起郡长对于地方的单一领导制,试图通过郡长这一“国王的地方代理人”而将地方统于王权。新型郡长制度构建之初,由于王权强大,所有郡长皆由国王任命,但随着局势动荡、王权的强弱变化,郡长的任命也逐渐出现了国王任命、贵族世袭和地方自选三种方式。任命方式的多样化不仅反映了地方自治的发展进程,也从侧面反映了英格兰政治局势的复杂性。郡长集司法行政、财政管理、军事指挥等职能于一身,同时又是郡法庭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地方政府的核心,其在郡中的地位无人能及。郡长及其属员与郡法庭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执行国王的令状、审理案件、征缴赋税、缉捕盗贼、领军作战、维护地方秩序,对于英格兰地方社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社会变革中,郡长受职于王权,扎根于地方。对王权而言,郡长是其在地方的代理人、令状执行人、也是王权稳固的基础;对地方而言,郡长既是地方权益的掠夺者,又是地方权益的扞卫者、地方治理的受益者。郡长与王权和地方的多重角色扮演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矛盾性。安茹王朝时期随着亨利二世对于郡政的大力整饬,郡长逐渐回归其设立的初衷——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尽管郡长制度存在固有的弊端,但它仍是西欧君主所设计的最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郡长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以郡长为核心的地方政府与王权的抗衡,究其根源是英吉利民族形成过程中权力制衡、“王在法下”、“王在共同体”等传统观念推动的政治实践,对于英国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政治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王美君[5](2019)在《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215年《大宪章》号称英国“宪政之母”,而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1150-1228年)有着《大宪章》之父的说法。在西方学界,对这一说法的考证和研究已成为一个饶有兴致的议题,而这点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注意。本文系国内首篇对兰顿大主教政治思想及其教俗实践活动的系统研究。兰顿的政治思想并未超脱出中古西欧政治思想发展的总体特点,仍是在其神学思想的基本理路中,构建其充满“限权”色彩的政治理念,并通过其后教俗两界的实践活动,影响13世纪英格兰政治的发展进程。13世纪初期英格兰教俗政治发生两大重要事件:一是英格兰教会法的发展和完善;二是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及其重颁。经过考察,这两大事件与斯蒂芬·兰顿皆存在密切关联。兰顿的思想形成构成本文的第一章内容。兰顿的神学着述是他在巴黎大学的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写就的,主要包括《教义问答》、《布道词》、《圣经》注释以及其它“散落着述”,这些材料可集中反映兰顿的神学思想和政治思想。同时,兰顿受到来自前人和同时代学者的思想启发,这为其政治思想的形成提供直接的养分。第二章的内容是探讨兰顿政治思想的基本主张,这是本文开展下一步研究的重要基础。“权力的有限性”是兰顿政治思想的内核。“教会说”、“王权说”、“法律说”是权力有限说的中心内容。首先,教会的头是基督,并非教皇;教会所指并非“教皇为首的高级神职人员的教会”,而是包含平信徒在内的信仰集体的教会。其次,兰顿将其“教会说”投射至世俗社会中,形成“有限王权说”。兰顿对“国王产生”、“王的本质”认识统摄于他的神学思想之下:上帝在愤怒中立王,国王统治要尊“神法契约”;国王在本质上是属恶的;在诸多恶行中,国王对赋税或金钱的贪婪是典型表现,兰顿倡导以“需要原则”限制国王征税。以摩西五经为主要内容的神法在权力面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王权和教皇权皆在神法下。最后,与众多中古西欧思想家一样,兰顿提出别具特色的“双剑论”,认为代表着“统治权力”的两把剑皆是教会从上帝手中接过,并由代表教会“集体”利益的高级神职人员交到世俗国王手中,背后隐含着罗马法中的“涉及众人之事由众人决断”原则。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是二元独立的。从这个意义上,兰顿的“双剑论”丰富了中古教会学者们引发的关于教会与国家关系的论争。本文从第三章开始聚焦兰顿由思想家转向政治家的过程,即兰顿当选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王与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之间的权力角逐,是整个中古盛期教权与王权之争的典型,争夺焦点是兰顿大主教的授职权问题。结果,教皇成功将兰顿推到英格兰教会最高领导者的地位。当选大主教,为兰顿影响13世纪初期英格兰政治发展进程拉开序幕。入主坎特伯雷,兰顿便着手开始英格兰教会的领导工作。对此问题的分析构成本文第四章。厘定英格兰成文教会法是兰顿的重要贡献。兰顿拟定的教会法既继承了中古英格兰早期教会法的主要特点,又具有因政治状况和教俗关系变化带来的特殊性。这些都具体表现在1213/1214年《坎特伯雷教区宪章》以及1222年《奥斯内教会法》之中,并为之后英格兰教会改革事业奠定基础。在分析这两份《教会法》内容的基础上,可帮助我们认识中古西欧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独立过程以及兰顿与1215年《大宪章》之间的关系,学界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恰恰忽略了这一点。第五章论及兰顿大主教与121 5年《大宪章》的关系,这既是本文重点,也是难点。既有研究,观点各异。结合前述相关章节的分析,本章从兰顿政治思想及其教俗实践活动的史实入手,发现兰顿对《大宪章》的影响体现在行为和思想上:兰顿既是国王与贵族间的调停者、平衡者、和平制造者,又是《大宪章》基本精神(教会选举特权、法律审判原则、王国集体意识)的注入者。即便《大宪章》遭教皇废黜后,兰顿仍坚持维护其基本精神,最终促成1225年《大宪章》重颁。最后在第六章,本文认为兰顿是中世纪西欧众多思想家中思与行结合的典范,这是他个人的特殊标记。究其一生,他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中的地位可归结为三句话:“经院神学”的阐释者、英格兰教会独立事业的改革者、“宪政主义”的倡导者。
陈希[6](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王磊[7](2019)在《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发端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大宪章》仅有序言和63个条款,却规定了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等重要内容,凝结着税收应当经过人民同意的思想,闪烁着民主与法治的光辉。在以贵族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和国王抗争的几个世纪里,本质上就是国王的征税权和人民的财产权之间的斗争史,最终形成一套严格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思想发展的过程,也是英国政治哲学架构逐渐成熟的进程。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英国成为宪政的起点和法治的故乡。在英国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其他国家借鉴和引入税收法定思想,开启了税收立宪的法治道路。近代以来,界定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摆在人民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平衡。它们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还是近代政治革命的中心点。而宪法作为国家权力的制约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必然要对征税权和财产权加以规定,明确界限。因此,税收立宪是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征税权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为什么要确立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源于上千年税收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也是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认识不断加深的结果。恩格斯认为,征税的本质是对于人民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人民财产的“侵犯”。换言之,税收是政府强制力的直接表现方式,在《大宪章》产生以前的税收实践中,人民必然要服从政府征税的意志。而税收法定原则能够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在征税权和财产权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后来,人民对政府的认识逐渐深刻。在英国政治思想家波普尔看来,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美国政治家麦迪逊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因此,政府易于对人民带来压迫,征税权易于对财产权造成侵犯,只有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之后,人民才能将征税权牢牢控制住,约束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目前,我们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核心价值以及功能作用等内容基本达成共识。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人民的同意,这也是其核心所在。人民的同意是征税的起点和依据,人民在同意之后,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行政机关才可以执行落实税收法律。如果行政机关突破立法机关的意志进行课税征收,那么征税行为将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行政机关也没有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和保护人民财产权,保证人民财产权的安定性。当代,财产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财产权是权利的代名词,财产权成为人权的核心。财产权得以充分保障之后,对于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都有溢出效应,能够与人权保障形成协同效应。总之,人民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和得到保障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政权稳固和社会和谐的前提基础。税收在我国可追溯至奴隶制社会,已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税收法定思想在我国没有自发产生,到清末时期才由域外传入。从英国使者马嘎尔尼的关税提议,到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关税规定,我国错失了很多发展税收法定思想的机会,直到《钦定宪法大纲》和民国时期的宪法才在形式上有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开始受到广泛关注。最终,在2015年新《立法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相契合,与法治建设相呼应。我国在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留下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过去,人大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备,税收授权立法和税收行政立法居多,税收变动较为频繁,人民难以借助法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人大没有形成强大的约束力,无法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有效制约;政府本身在立法和执法中也难以规范权力运行。因此,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上,从立法、行政和实施层面上走出一条财税法治的道路,同时,将税收入宪,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上保障税收法定原则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税收与法治密切相关,税收国家标志着现代国家。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税收法定的理念逐渐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同时税收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但是,税收法定不是终点,而是财政法定的起点。人民对于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最终形成从税收法定到预算法定的财政法定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熊宇[8](2019)在《传统型合法性的政治符号逻辑 ——以金雀花王朝为例》文中提出金雀花王朝之所以可以统治英格兰超过两个世纪,成为英国历史上延续时间最久的一个王朝,其关键原因在于基于合法性之上的自愿服从代替了强制力量的统治。而以往的合法性研究,主要关注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权力、政治行为等,至于仪式、符号、建筑、游行、纪念日等文化现象,则往往被忽视。因此,本文试图以政治符号为视角,运用结构-功能分析的方法研究金雀花王朝的合法性建构,并以此为例,展示传统型合法性背后的政治符号逻辑。符号理论揭示了符号世界对常识世界、对人类主体具有能动的“建构”作用,这一点启发了我们从动态的社会结构中去思考合法性问题。沿着这一思路和角度,我们可以把表达合法性信念的各种话语、行为、仪式、建筑等视为一套关于合法性的政治符号系统,进而引入关于政治符号与合法性相互作用、相互建构这一视角,从而把合法性理解为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结构下,政治权力主体建构政治符号的结果。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本文将社会结构分为文化、政制、个体三个层次,并在其中探讨政治符号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从而将政治符号分为三个维度,即信仰、规范、认知,分别执行认同功能、稳定功能和服从功能。政治符号建构构成了合法性基础,因而对应于政治符号的三个维度,也需要厘清合法性的三个基础。本文将合法性的基础分为价值、法理、民意三个方面,并对政治符号的三个维度与合法性的三个基础进行一一对接,在信仰维度上政治符号发挥认同功能,构成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在规范维度上政治符号发挥稳定功能,构成合法性的法理基础;在认知维度上政治符号发挥服从功能,构成合法性的民意基础。根据这一理论模型,本文将政治符号、合法性以及传统型合法性进行一一对接,进而展开对金雀花王朝合法性的政治符号逻辑的具体分析。首先,本文根据合法性的三个基础和金雀花王朝的政治现实,将金雀花王朝的合法性基础划分为:以“王权神授”为核心的信仰体系,以“血缘宗法”为基础的继承观念,以“契约关系”为支撑的君臣观念。其次,本文根据政治符号的三个维度选择金雀花王朝的政治符号,信仰维度的政治符号包括:神话、王室圣徒、宗教仪式、宗教建筑;规范维度的政治符号包括:婚礼仪式、王室纹章、先王葬礼、加冕仪式;认知维度的政治符号包括:纹章、城堡、城市特权状、迎接仪式。最后,本文运用所选择的政治符号具体分析传统型合法性政治文化资源,信仰维度的政治符号建构了以“王权神授”为核心的信仰体系,为合法性建构提供了价值基础;规范维度的政治符号内化了以“血缘宗法”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观,为合法性建构提供了法理基础;认知维度的政治符号规训了以“契约关系”为支撑的君臣观,为合法性建构提供了民意基础。本文通过具体分析金雀花王朝合法性的政治符号逻辑,提出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一切话语、行为、仪式、建筑,都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庞大无比的符号系统,在这一符号系统背后所传递和表述的核心观念,就是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信念。然而,社会结构本身所具有的巫魅化、非理性、遮蔽化等特点,使得政治符号建构的传统型合法性也具备了同样的特点。反之,传统型合法性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结构的巫魅化、非理性化、遮蔽化。本文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法,将可观察的统治者行为,即建构政治符号,作为研究对象,把政治符号视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分析其实际运作过程中所蕴涵的意义体系在不同结构上发挥的功能作用,从而全面把握政治符号对建构合法性的影响与意义。这一研究不仅开拓了政治学研究的新领域,而且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进一步揭示了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尤其是丰富了学界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探讨,拓展了研究合法性的文化资源。但是,由于本文涉及政治合法性理论、符号理论,这两大理论的思想体系均精深宏大,而笔者能力有限,故本文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提升。
刘亚委[9](2019)在《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原则》文中研究说明1215年,世界上首次出现税收法定的理念。英国《大宪章》首次规定税收法定,作为宪法精神的内容之一,在税收的领域得到初次体现;同时《大宪章》中所体现的法律至上的契约精神,为税收法定思想的形成以及迅速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渊源。自此以后,税收法定制度在各国得到不断的进步和完善,形成如今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即征税、纳税要依据法律规定。
李永军[10](2019)在《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无罪推定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律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英国曾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范围遍及各大洲,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包括其殖民地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洞察英吉利民族对待权力与权利的态度,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遍代表性与参考价值。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可知,英国无罪推定来源于古罗马法律,出现的最直接历史动力就是要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无罪推定在英国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则在于英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证据制度及人权保障共识的全面且彻底的落实。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对世界最具有标志性的贡献,本文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变迁为主线,探讨其得以成功发展的既有本土理论基础,探求其在近千年的英国法律制度史中的变与不变,并考察其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与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互动。同时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探讨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发展无罪推定的启示,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无罪推定进行详细论证,也就未来如何落实予以提倡。文章整体包括六个部分,分为绪论、四个章节与结语。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原因、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等多方面的问题,选择英国无罪推定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凸显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理论,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擅断的发生,这在英国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内学者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进行系统溯源研究的成果很少,做此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第一章主要就英国无罪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无罪推定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理论,此后在欧洲大陆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到了北美地区无罪推定的发展达到兴盛期。无罪推定进入英国本土以后,在英国法理论的浸染下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对无罪推定在英国的适应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而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章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诠释了无罪推定内涵的精华,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其可审查审前羁押适法是否正确,也可审查法律程序是否正当,还可保障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行使,是对无罪推定内涵的具体落实。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认定,这些为刑事推定提供了正当性前提依据,也是个案实践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章主要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进行发掘与清整,该章分为三节,分别在欧洲中世纪以来、近代以来、现代以来的时间背景下就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寻求彼时法律文献的印证,尤其是在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案》、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中均有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最终认为无罪推定在英国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生,表现在一系列的英国法律文件中,并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得到实践。第三章主要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欧洲法对英国无罪推定发展的影响,西欧国家通过《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置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践行着公约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尤其是对公约第6条有关无罪推定内容的践行,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通过对欧洲人权法院几个典型判例的研究,发现其基于人权保障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循。同时认为,英国普通法下的无罪推定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在适法上各有不同,英国国内法庭是不会认可执行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已经明确地进入国内法律,或者已经反映到英国普通法之中。第四章主要论及英国无罪推定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的启示颇多。认为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王在法下、正当法律程序、人权优先三个方面。同时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存在诸多无罪推定的思想,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史中并没有无罪推定这项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新中国成立以后无罪推定在曲折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无罪推定在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疑利被告、疑罪从轻两个方面,但这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此,要实现无罪推定在中国的成功发展,需要摒弃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有罪推定思维,需要坚持并彻底落实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未来还应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接近无罪推定的一般表达。结语部分就本文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发展研究作了总结反思,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蓬勃发展并非偶然,英国优越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使其得以茁壮成长。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良好发展与贯彻离不开英国固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巴力门主权,集中体现了英国人对权力制约的共识及对自由的珍视。同时认为基于无罪推定的历史进步性,其在中国也必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二、英国《大宪章》63条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大宪章》63条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同侪审判”词义考——以《大宪章》第39条为中心的文本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贵族”还是“同侪”? |
二、多维度阐释judicium parium |
(一)关联条文 |
(二)“自由人”的范围 |
三、走向特权的同侪审判 |
四、结语 |
(2)1640-1688年英国政治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1.选题来源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英国政治转型历史背景研究 |
2.英国政治转型历史过程研究 |
3.英国政治转型特点研究 |
4.英国政治转型的成就、问题及启示研究 |
5.英国政治转型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三)论文的创新点 |
1.视角新 |
2.观点新 |
(四)论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基本概念的界定与梳理 |
1.政治转型 |
2.君主专制 |
3.议会君主制 |
二、英国政治转型的历史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1.殖民扩张盛行 |
2.海上权力争夺 |
3.尼德兰革命的影响 |
(二)国内背景 |
1.文艺复兴的兴起 |
2.宗教改革的影响 |
3.资本主义的发展 |
4.政治传统深入人心 |
5.国王与议会出现分歧 |
三、英国政治转型的历史过程 |
(一)专制君主制向议会共和制转变(1640-1649) |
1.专制君主制的解体 |
2.议会共和制建立 |
3.这一时期政治转型的特点 |
(二)议会共和制向威权政体转变(1649-1653) |
1.短期存在的议会共和制 |
2.威权政体建立 |
3.这一时期政治转型的特点 |
(三)威权政体向复辟君主制转变(1653-1685) |
1.个人军事独裁的威权政体时期 |
2.专制君主制的复辟 |
3.这一时期政治转型的特点 |
(四)专制君主制向议会君主制转变(1685-1688) |
1.光荣革命 |
2.议会君主制初步确立 |
3.这一时期政治转型的特点 |
(五)英国政治转型特点 |
1.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占主导 |
2.制度民主化 |
3.具有渐进性、妥协性和相对和平性 |
4.具有革命性兼具保守性 |
四、英国政治转型的成就、问题与启示 |
(一)英国政治转型的主要成就 |
1.传播了自由民主思想 |
2.建立了基本民主制度 |
3.转型过程相对和平稳定、代价小 |
(二)英国政治转型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封建专制思想还有影响 |
2.民主制度还有局限性 |
3.革命不彻底,具有保守性 |
(三)英国政治转型的启示 |
1.必须清除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推广传播自由民主思想 |
2.必须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建立现代民主制度 |
3.各方力量必须学会互相妥协和宽容,走渐进和平转型之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试析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13世纪英国税制转型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封土制的发展 |
第二节 1215 年《大宪章》颁布与“国王靠自己过活”原则 |
一、1215 年《大宪章》颁布 |
二、“国王靠自己过活”原则的确立 |
第三节 封建税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
一、“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原则 |
二、“共同同意”原则 |
第四节 议会批准征税权的形成 |
一、议会的产生 |
二、议会批准征税权的形成 |
第二章 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 |
第一节 新税项的出现 |
一、动产税(Movable Tax) |
二、关税(Customs) |
第二节 主税项的变更 |
一、土地税地位的下降 |
二、动产税、关税地位的上升 |
第三节 国王年收入与各项税收收入数据汇总 |
一、丹麦金税率、平均税量与国王年均收入对比 |
二、卡鲁卡奇税率、税量与国王年收入对比 |
三、盾牌钱、任意税、动产税、关税平均税量与国王年均收入对比 |
第三章 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演变的影响 |
第一节 赋税形态的演变 |
一、封建特权税收向全国性税收演变 |
二、特别财政税收向协议性税收演变 |
第二节 财政管理机制的变化 |
一、财政署改革 |
二、锦衣库的兴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1066-1216年英格兰郡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学术史回顾 |
第一章 郡长制度的源起 |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地方治理 |
第二节 早期诺曼底公国的地方治理 |
第三节 威廉一世对地方治理模式的变革 |
第二章 郡长的选任 |
第一节 国王任命 |
第二节 贵族世袭 |
第三节 地方自选 |
第三章 郡长的职能 |
第一节 司法行政 |
第二节 财政管理 |
第三节 军事指挥 |
第四章 郡长领导下的郡政府 |
第一节 郡长的属员 |
第二节 郡法庭的运作 |
第三节 郡长与郡法庭的关系 |
第五章 郡长的历史角色 |
第一节 郡长与王权 |
第二节 郡长与地方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基本简写表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 |
三、论文思路 |
四、史料基础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兰顿早期及思想形成 |
第一节 早期经历 |
第二节 思想继承 |
一、教父思想 |
二、“巴黎学派” |
三、法学基因 |
第二章 思想内核 |
第一节 论教会 |
一、教皇权 |
二、教会观 |
三、双剑论 |
第二节 论王权 |
一、国王的产生 |
二、王权即“罪恶” |
三、需要原则 |
第三节 论法律 |
一、神法即自然法 |
二、神法即摩西律法 |
三、王权与神法的关系 |
第三章 当选坎特伯雷大主教 |
第一节 12-13世纪的法律、政治背景 |
一、英格兰的古老习俗和法律 |
二、王权、贵族与教会的博弈 |
第二节 当选大主教之路 |
一、教皇任命 |
二、国王认可 |
第四章 兰顿对英格兰教会的立法 |
第一节 13世纪前的英格兰教会法 |
第二节 兰顿的教会立法活动 |
一、《坎特伯雷教区宪章》(1213/1214年) |
二、《奥斯内教会法》(1222年) |
第三节 兰顿教会立法的历史意义 |
第五章 兰顿对《大宪章》的影响 |
第一节 兰顿与《大宪章》关系的学术争论 |
第二节 行为影响 |
一、舆论宣传 |
二、调停之路 |
第三节 思想影响 |
一、教会独立 |
二、王在法下 |
三、王国集体 |
第四节 持续践行 |
一、“法律审判”与拒交罗彻斯特城堡 |
二、“教会特权”与对抗教宗使节 |
三、1225年《大宪章》重颁 |
第六章 评价 |
第一节 经院神学的阐释者 |
第二节 教会独立的改革者 |
第三节 宪政主义的倡导者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斯蒂芬·兰顿大事记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文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界定 |
1、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2、税收法定原则之“法”的界定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性质与定位 |
1、人民同意 |
2、宪法原则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
1、课税要素法定 |
2、课税要素明确 |
3、正当程序原则 |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与目的 |
1、限制征税权 |
2、保护财产权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源流 |
(一)英国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
1、《大宪章》与税收法定原则 |
2、《权利法案》与税收法定原则 |
(二)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1、税收法案与美国独立战争 |
2、美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三)其他国家(地区)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1、法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2、德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3、日本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
(四)域外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经验总结 |
1、税收立宪 |
2、议会制度 |
三、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与确立 |
1、税收法定原则的引进与发展 |
2、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落实 |
(二)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与问题 |
1、人大税收立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2、政府税收立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3、政府税收执法的现实与存在的问题 |
(三)税收法定原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人大制度不够完备 |
2、税收行政权力扩张化 |
四、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 |
(一)税收立法层面 |
1、建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 |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入宪 |
(二)税收行政层面 |
1、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
2、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
3、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三)税收实施层面 |
1、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
2、规范法定外地方税 |
(四)税收监督层面 |
1、法规备案审查及其功能 |
2、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 |
3、完善税法的合宪性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致谢 |
(8)传统型合法性的政治符号逻辑 ——以金雀花王朝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政治符号与合法性的结构-功能分析 |
第一节 政治生活的符号化现象 |
一、常识世界与符号世界 |
二、从符号到政治符号的延伸 |
三、信仰、规范与认知:政治符号的三个维度 |
第二节 合法性的政治符号之维 |
一、价值、法理与民意:合法性的三种基础 |
二、政治符号与合法性的生产与再生产 |
第三节 金雀花王朝的案例导入 |
一、王权神授、继承制度与君臣关系:传统型合法性的三个特征 |
二、关于金雀花王朝政治符号的选择 |
第二章 建构信仰——金雀花王朝王权神授观中的政治符号逻辑 |
第一节 王权神授——神话和王室圣徒 |
一、作为解释王权来源的神话 |
二、作为守护神的王室圣徒 |
第二节 上帝恩典——宗教仪式和宗教建筑 |
一、作为上帝拣选人间代表的宗教仪式 |
二、作为展示王权神圣性的宗教建筑 |
第三章 内化规范——金雀花王朝长子继承观中的政治符号逻辑 |
第一节 父权转移——婚礼仪式和王室纹章 |
一、作为维持血统纯正的婚礼仪式 |
二、作为合法继承者凭证的王室纹章 |
第二节 君权转移——先王葬礼和新君加冕仪式 |
一、作为先王权力终结标志的葬礼 |
二、作为新君继承权力标志的加冕仪式 |
第四章 规训认知——金雀花王朝君臣观中的政治符号逻辑 |
第一节 贵族臣服——纹章与城堡 |
一、作为识别身份等级的纹章 |
二、作为政治演变晴雨表的城堡 |
第二节 市民拥戴——城市特权状和迎接仪式 |
一、作为市民自治的城市特权状 |
二、作为国王巡游的迎接仪式 |
第五章 政治符号建构对传统型合法性的历史影响 |
第一节 政治符号建构对传统型合法性的积极影响 |
一、增强政治认同的有效工具 |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文化资源 |
三、规训大众服从的符号权力 |
第二节 政治符号建构对传统型合法性的消极影响 |
一、阻碍政治理性化发展的神秘力量 |
二、加深王位继承与君主能力脱节的程序操演 |
三、强化民众集体无意识的符号暴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法定原则概 |
(一) 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 |
(二)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二、英国大宪章中的税收法定原则 |
(一) 《大宪章》中主要税收条款 |
1. 领地继承税 |
2. 免服兵役税和捐助金 |
3. 通行税 |
4. 法律的执行 |
(二) 《大宪章》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 |
三、英国税收法定原则对我国的经验与启示 |
(一) 征税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定最本质特征 |
(二) 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税收法定的根本依据 |
(三) 多个税种规定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的基本制度保障 |
四、结语 |
(10)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无罪推定的源起及其在英国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起源 |
一、古罗马的无罪推定 |
二、欧洲大陆的无罪推定 |
三、北美地区的无罪推定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形成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基础 |
二、权利保障: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目标 |
三、独特的证据规则:英国无罪推定的内核 |
第二章 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教会法庭及其纠问式程序 |
二、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的特殊表达 |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大变革的前夜 |
二、《权利请愿书》中的无罪推定 |
三、《人身保护法》中的无罪推定 |
第三节 现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20世纪英国无罪推定的入法进程 |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 |
三、1998年《人权法案》对无罪推定确认 |
四、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的无罪推定 |
五、其他英国主要法律文件中所见无罪推定 |
第三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影响 |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
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典范 |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第6条的影响 |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涉英国判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 |
一、三个典型判例案情简介 |
二、欧洲人权法院在三个典型判例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第三节 欧洲法与英国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同认知 |
第四章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法制构建的启迪 |
第一节 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厘定 |
一、王在法下 |
二、正当法律程序 |
三、人权优先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视域下中国无罪推定发展状况 |
一、无罪推定在中国发展状况概述 |
二、从英国无罪推定看中国无罪推定的主要理论涵盖 |
第三节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启示与借鉴 |
一、整体的理论启示借鉴 |
二、具体立法文本表述启示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英国《大宪章》63条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同侪审判”词义考——以《大宪章》第39条为中心的文本考察[J]. 万立. 交大法学, 2021(03)
- [2]1640-1688年英国政治转型研究[D]. 何云.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试析13世纪英国税制结构的演变[D]. 罗明昱.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1066-1216年英格兰郡长研究[D]. 侯兴隆. 兰州大学, 2020(12)
- [5]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D]. 王美君. 山东大学, 2019(02)
- [6]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7]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究[D]. 王磊.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9(01)
- [8]传统型合法性的政治符号逻辑 ——以金雀花王朝为例[D]. 熊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原则[J]. 刘亚委. 法制博览, 2019(13)
- [10]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D]. 李永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