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科崩盘”的背后(论文文献综述)
牛海鹏[1](2010)在《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也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但是同时因其法律地位的缺位和对其监管措施的不到位,使得“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与之相伴的各种风险。我国立法上对“私募基金”基本上处于空白,“私募基金”处于事实和规范之间。由于我国目前从严格意义上说还没有真正的“私募基金”,所以针对我国来说对什么是“私募基金”,它的特征以及“私募基金”是怎么运作的?我国“私募基金”的形式和特点又是什么?“私募基金”的存在与发展会对我国的经济的运行带来哪些影响?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对“私募基金”是怎么监管的及其法律地位如何?我国应当怎样对待“私募基金”(政府的监管理由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应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私募基金的比较研究和运用经济学以及制度学的理论,对私募基金具体的运作方式及其特点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我国对私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应当在采用信托原理的基础上,从规范私募基金设立制度,严格发起人与管理人条件,规范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完善私募基金私募方式的确定制度,规范私募基金流动,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及风险防范的法律设计等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制度。
彭雅[2](2007)在《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私募基金是不经严格的注册核准程序、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方式、信息披露、设立成本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关于私募基金,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有人把它与“非法集资”、“代客理财”等混为一谈。私募基金是基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投资基金,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私募基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由于其自身的各种弊端,因此,私募基金的发展也存在着盲目性和无序性,如私募基金缺乏合法地位,内控机制薄弱,保底分红做法不合规范,其所体现出的非法契约关系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基金投资人、管理人缺乏统一的监管,容易滋长腐败、洗钱等犯罪活动等等。因此,建立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显得必要而紧迫。私募基金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美国,它在私募基金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募集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安排上比起其他国家来更显合理和成熟。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原则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来进行总结,主要应该包括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市场行为合格和效率原则、立足我国现实与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等等。在具体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问题上,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包括对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和各方主体的市场准入;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募集方式的相关立法;私募基金风险管理及其监管立法,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建立、对资金来源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银行信贷监管以及制定利益分配指导性规则等方面;私募基金责任体系的建立等等。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不仅需要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门立法,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支持。
萍崖[3](2006)在《细解股市圈钱风暴》文中指出2005年的股市注定又是风云激荡的一年,股市一度历史性的跌破千点,郑俊怀、顾雏军、王小石、唐万新、张晨等等“股市明星”将股市潜规则演绎得出神入化。就在本次策划行将截稿之时,三九集团原掌门人赵新先也应声落马,三九医药上市时市值35.2亿,如今市值仅剩8.6亿,公众股东损失26.6亿元,而其留下的窟窿更高达98亿。作为近年部门行业犯罪最为高发的领域,其腐败数额之巨大,犯罪手段之“智能化”,对市场竞争秩序公平性的破坏力之强,都令其他行业不能望其项背。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社会,高度智能化、专业化的证券业腐败,给我国的立法进程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冯春杰[4](2001)在《从郑百文事件谈我国股市的退出机制》文中提出
二、“中科崩盘”的背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科崩盘”的背后(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私募基金概述 |
1.1 私募基金概念及分类 |
1.1.1 私募基金的概念 |
1.1.2 私募基金的分类 |
1.2 私募基金的性质 |
1.2.1 信托的本质特征 |
1.2.2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信托 |
1.3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
1.4 私募基金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
1.4.1 经济分析 |
1.4.2 制度变迁分析 |
第2章 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其问题 |
2.1 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
2.1.1 国外各地区的发展 |
2.1.2 国外私募基金的制度设计 |
2.1.3 私募基金一般规律性特征 |
2.2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
2.2.1 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和运作方式 |
2.2.2 我国私募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和运作方式 |
2.3 我国私募基金所存在的问题 |
2.3.1 私募基金在我国不具有合法的地位和缺乏监管 |
2.3.2 私募基金组织运作不规范致使私募基金的委托关系混乱 |
2.3.3 在我国私募基金中存在着保底收益承诺的不利因素 |
第3章 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 |
3.1 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相关法律 |
3.1.1 美国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 |
3.1.2 英国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 |
3.1.3 日本、我国台湾以及香港的相关法律 |
3.1.4 启示 |
3.2 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 |
3.2.1 《信托法》与私募基金 |
3.2.2 《证券法》与私募基金 |
3.2.3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私募基金 |
3.2.4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私募基金 |
第4章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构想 |
4.1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监管的必要性 |
4.1.1 对私募基金立法可以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
4.1.2 对私募基金立法可以更好的稳定我国证券市场 |
4.1.3 对私募基金立法可以使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
4.2 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
4.2.1 对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原则 |
4.2.2 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具体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第2章 私募基金的基本问题 |
2.1 私募基金的含义及其分类 |
2.1.1 私募基金的含义 |
2.1.2 私募基金的分类 |
2.2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比较分析 |
2.3 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
2.3.1 信托的本质特征 |
2.3.2 私募基金法律本质是信托 |
2.3.3 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 |
2.4 私募基金与其它相关概念的辨析 |
2.4.1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
2.4.2 私募基金与代客理财 |
第3章 我国私募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的必要性 |
3.1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
3.1.1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原因 |
3.1.2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 |
3.1.3 我国私募基金的表现形式 |
3.2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所存在的问题 |
3.2.1 私募基金缺乏合法地位 |
3.2.2 私募基金主体不合格、内部权责不明 |
3.2.3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无序、资金来源混杂 |
3.2.4 保底承诺的不利因素 |
3.2.5 违法操作的负面影响 |
3.2.6 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 |
3.3 建立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3.3.1 私募基金需要通过立法来为自身“正名” |
3.3.2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需要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 |
3.3.3 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能促进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
第4章 国内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现状 |
4.1 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制度 |
4.1.1 信托法律制度与私募基金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私募基金 |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私募基金 |
4.1.4 《合伙企业法》与私募基金 |
4.1.5 《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私募基金 |
4.2 海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 |
4.2.1 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 |
4.2.2 英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 |
4.2.3 台湾地区私募基金法律制度 |
第5章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设想 |
5.1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的基本原则 |
5.1.1 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 |
5.1.2 私募基金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
5.1.3 市场行为合格和效率原则 |
5.1.4 立足我国现实与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
5.2 建立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建议 |
5.2.1 私募基金设立的市场准入 |
5.2.2 私募基金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 |
5.3 关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和募集方式的立法 |
5.3.1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
5.3.2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
5.4 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及监管立法 |
5.4.1 明确私募基金监管机构 |
5.4.2 对资金来源的监管立法 |
5.4.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
5.4.4 加强银行信贷监管 |
5.4.5 立法中应制定利益分配指导性规则 |
5.5 建立我国私募基金责任体系 |
5.6 我国相关法律的综合建设对私募基金立法的支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从郑百文事件谈我国股市的退出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郑百文事件概述 |
第一节 郑百文从辉煌到衰败 |
一、 郑百文曾经拥有的辉煌 |
二、 郑百文被实行特别处理(ST) |
三、 ST郑百文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突然申请破产 |
四、 郑百文变成PT公司 |
第二节 郑百文被迫重组 |
一、 三联集团参与郑百文重组 |
二、 三联集团为何选择郑百文 |
三、 郑百文推出重组方案 |
四、 对ST郑百文重组的思考:谁赢谁输 |
第二章 中国股票市场缺乏真正退出机制的原因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上绩差公司现状 |
一、 ST、PT公司市场表现的共性 |
二、 ST、PT公司股市避免摘牌戴帽的手段 |
三、 ST、PT制度没有达到其设立的基本目的 |
第二节 郑百文事件再一次提出我国股市退出机制的问题 |
一、 琼民源事件曾经提出过退市的问题 |
二、 琼民源与郑百文重组过程相似 |
三、 我国股市不能再出现琼民源现象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不能退市的原因 |
一、 退市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
(一) 公司法退市规定操作性不强,退市留下回旋余地 |
(二) 证券法未能弥补《公司法》退市漏洞 |
(三) 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则对绩劣公司施行ST、PT处理 |
二、 上市制度的不合理引发退市难以实行 |
(一) 审批机关无法承担担保上市公司质量的责任,退市实施困难 |
(二) 审批制导致上市困难,上市资格成为“资源” |
三、 非上市公司对“壳”的利用,使绩差公司退不出股市 |
(一) 获取上市资格成为公司上市筹资的手段,“壳”价值上升 |
(二) 买壳和借壳是利用上市资格的两种形式 |
(三) 我国股市的买“壳”行为使资产重组功能扭曲 |
四、 地方政府保护性介入,不愿上市公司退出股市 |
第三章 我国股市缺乏退出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一节 有进无退导致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 |
一、 绩劣公司的长期存在降低了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削弱了股市基石 |
二、 绩差公司亏损的体制问题 |
(一)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
(二) 公司治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缺乏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有效保护 |
第二节 缺乏股市退出机制使“壳”成为资源 |
一、 产生“壳”资源的主要原因 |
二、 我国股市“壳资源”的危害 |
第三节 股票市场功能受到削弱 |
一、 融资功能扭曲 |
二、 信息披露不规范 |
三、 无法实现优化资源配置 |
第四节 股票市场缺乏退出制度的受害者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的改革 |
第一节 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出制度 |
一、 成熟股票市场的退市标准 |
(一) 纽约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
(二) 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
(三) 东京证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
二、 成熟股票市场的退市程序 |
(一)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 |
(二)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 |
(三) 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 |
第二节 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退市方案设计 |
一、 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确立 |
二、 上市公司退市的操作规程 |
三、 建立多层次的股票市场,为退市提供通道和出口 |
第三节 从退市问题反观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 发达股票市场发行制度的类别 |
二、 我国股票发行审批制的弊端 |
三、 我国股票发行向核准制方向转变 |
第四节 建立退出机制的影响和意义 |
一、 ST、PT公司在退市呼声种的股市现状 |
二、 PT公司成为退市首选 |
三、 建立退市机制的意义 |
(一) 建立退出机制是落实《公司法》、《证券法》的具体措施 |
(二) 建立退出机制,才能消除“壳”资源的价值 |
(三) 建立退出机制,股票市场的功能才能真正发挥 |
(四) 建立退出机制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制度保障 |
(五) 建立退出机制有助于培养股票市场理性投资的理念 |
(六) 建立退出机制是加快股票市场市场化进程的重要步骤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四、“中科崩盘”的背后(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D]. 牛海鹏. 河北大学, 2010(12)
- [2]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D]. 彭雅. 湖南大学, 2007(05)
- [3]细解股市圈钱风暴[J]. 萍崖. 检察风云, 2006(04)
- [4]从郑百文事件谈我国股市的退出机制[D]. 冯春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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