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贝氏状告国家计委败诉: 药品定价机制“中外有别”?(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何海波[2](2013)在《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文中认为中国在过去30多年法治建设成就巨大,然而通往法治国家的路途依然遥远。可从四个方面检讨行政法治的理想与距离。第一,职权法定并不全面。政府职能缺少明晰而刚性的法律约束,党政分离并不彻底,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混乱,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方式有的无法可依,一些领域的行政裁量宽泛无边。第二,依法立法仍有问题。创制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尚不完全确定,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和公开发布有待改进,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还没有得到贯彻。第三,依法行政还没有成为普遍现象。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造成了法治理念的困惑,大规模、长期性的违法现象以及与之相伴的运动式执法还不少见,法律监督体制面临失效。第四,依法裁判还没有保障。行政争议获得裁判的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承认,法院对相关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还不能完全自主裁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也没有充分保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克服这些制度性的障碍,行政法治的实现也将以这些问题的解决为标志。
管斌[3](2007)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的产物,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目的具有公共政策性、其功能具有财产供给性、其手段具有市场性、其主体结构具有特定性、其意思表示具有政府主导性、其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其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已呈现出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有储备品销售、政府投资、政府间资源权交易、政府采购、特许权经营、公开市场操作、彩票发行、国债发行、政府收费、发放教育凭证、土地储备、政府基金、有奖发票、“债转股”、政府担保等等。上述形式多样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可依据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如以财政资金流向为标准,可分为收入型和支出型;以客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价值型和非价值型;以经济法亚部门法属性为标准,可分为市场规制型、宏观调控型、社会保障型等;以主体层次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型和地方型;以行为实施机制为标准,可分为竞争型和合作型。当然,上述分类都具有相对性,其中不乏交叉、模糊地带,如政府采购既可以属于市场规制型,也可以属于宏观调控型;政府基金既可以属于中央型,也可以属于地方型;国债行为既可以属于收入型,也可以属于支出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是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是经济民主理念的重要表现,是政府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换言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引入,通过许可制度,以及更为市场化的管制进路,来维持或模仿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成为克服不完全竞争、非均衡市场、市场缺位以及不希望的市场结果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手段,使得传统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单方性、暴力性与专横性特点相对弱化,使行政主体和政府行为变得富有人性,促使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政府行为,提升和强化了政府能力,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含有大量私法行为因素的公法行为,在政府治道变革已成为世界性潮流的背景下,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宽,已普遍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主要领域。因而,它涉及到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我国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充分显示了,后发国家在民族独立和民主建设的初始阶段试图将发展和维护权力垄断与框架的多样性结合起来的景象,在限制公民权利和扩张政府权力的基础上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威权主义国家的突出表征。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运行实践与制度保障之间的冲突,以及威权主义国家所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只能由威权主义国家通过向宪政民主国家的体制转换来解决。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不是经济增长快慢的挑战,而是经济宪政制度供给的挑战。我们应秉持“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而不是“经济爱国主义”。宪政改革的方向是将国家引入到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轨道。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扮演从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有效互动的联结点角色的地方政府,却日渐暴露出为社会发展提供公共物品时面临责权不一的制度掣肘。我们必须重视地方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多中心治道”,重视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这既是经济法保障科学发展观实现的价值体现,也能使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主体类型化研究更加周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提出,既强化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点,论证了经济法的“模糊性”特点,也强调了在经济关系复杂化和动态化背景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为了协调该行为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制度移植与制度适应等诸多冲突,需要以经济法为中心,就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适用范围、主体、审查、合同、标准化、价格、竞争、税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诸多制度要素作出立法设计。法学的理论建构和言说方式,不是“天马行空般的”和“非场景化的”。深入研究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对以下几组关系进行比较系统的回顾和总结:(1)市场和政府;(2)权利与权力;(3)传统与现代。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学范畴的建构离不开对市场和政府、私法和公法、传统与现代等相互关系的有机考察。经济法主要应作为学科而不是法律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由“小经济法”向“大经济法”的转变有着必然性。
李春燕[4](2007)在《中国公共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各种各样的“听证”涌现于中国公共行政实践之中。其中,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听证尤为引人注目,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不过,学术界一直没有系统地研究公共听证制度,或虽有研究,但往往以评介域外理论为主旨,进而无法对中国公共听的立法与实践提供有效指导。这样,探讨公共听证在中国的生存机理就成为学术界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已有的公共听证立法与实践,综合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系统分析、社会心理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以六章的篇幅,试图解析公共听证在中国的生存机理。具体分析路径如下:第一章旨在界定公共听证的概念和介绍公共听证的发展概况。在界定公共听证的概念时,首先考察了“听证”和“公共听证”在美国的发展,指出二者拥有不同的理论基础,相互间没有必然联系。随后,在考察中国公共听证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将公共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会议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确立或调整利益关系格局的一种行政程序”,并辨析了公共听证与私益听证、公听会、行政决策听证、陈述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概念的关系。最后,梳理了公共听证的立法概况。第二章旨在分析公共听证的价值。公共听证对行政机关的正价值体现于政治价值、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中,即通过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需求,提升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缓和社会冲突,在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构建起协商与合作机制。公共听证对行政机关的负价值是:可能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和降低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同样,公共听证对社会公众也是正价值与负价值并存,其中,正价值是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主体性意识、有利于社会公众获得“过程利益”、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实体权益;负价值是可能增加社会公众的成本,以及引发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危机。本章最后指出,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需求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作为当下中国公共听证的价值追求。第三章是公共听证的环境分析,旨在寻找影响和制约公共听证发展的因素,为实现公共听证的正价值探寻路径。就政策环境而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的价值选择是和谐(秩序)、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和行政民主,而这些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包括公共听证在内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就法律环境而言,宪法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等规定都呼唤公共听证制度的出台,而接受监督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对公共听证的发展提出了些许要求。就社会心理环境而言,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听证的需求有所增长,但又都存有顾虑。第四章以公共听证的价值分析和环境分析为基础,论述了中国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和适用范围。具体来说,首先考察了已有立法对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然后分析各项目标之间的关系,最后指出:在当前一段时期,中国公共听证应以平等、公平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为目标,逐步提高公共行政的民主化、透明化。基于这一目标定位,公共听证的适用范围应由权力机关进行规范,并可以考虑将行政事项分别划归强制公共听证、禁止公共听证和裁量公共听证的范围之内。第五章以公共听证的价值和目标定位为指导,结合中国公共听证立法和实践,对公共听证的主要制度进行了考察和检讨。首先分析的是公共听证参与人制度,重点论述公共听证参与人的结构,主张将公共听证参与人分为听证方和公共听证参加人,前者包括听证机关、听证实施机关、听证人、经办方陈述人和听证辅助人员,后者包括公众陈述人、监督方、合作方和旁听人。其次,分析了听证公告的适用条件、基本内容和时限要求。再次,分析了公共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最后,分析了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的内容、法律效力,主张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因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否都有机会参加公共听证而异,而听证纪要中的建议部分对听证机关不具有绝对拘束力。第六章简要分析了保障公共听证制度顺畅运行的外围制度,包括培育和发展社会利益团体,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说服能力;确立言论免责权,引导利害关系人(代表)充分阐释其观点;明确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增强利害关系人(代表)的抗辩能力;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通过适度的司法审查推进公共听证制度的发展。
杨宝强[5](2004)在《规则之治与行政裁量 ——法律解释的视角》文中认为现今学者们论述行政裁量时已经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套路,在结构上表现为:论证或说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及其客观必然性----行政裁量权控制依据、控制原则的说明、论证、扩充理解----具体解说或原则性说明如何防范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其更多地是从理论上、从应然的角度考虑问题,围绕如何通过规则控制行政裁量、特别是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展开思考,其前提是对规则制约、控制行政裁量之“能力”的确信不疑。论文揭示了笔者对这一思路使用过于泛滥的担忧,并对其认识的前提表示质疑:规则制约行政裁量如何可能?论文尝试将行政裁量置于规则适用过程中予以认识,以刻画规则在制约行政裁量方面所具有的内在局限性。论文通过对规则“能力”的怀疑来反思:规则在何种意义层面上能够实现对行政裁量的制约功能,亦即其是如何、并通过何种方式发挥制约作用的?论文通过尝试拓展出一条思考行政裁量问题的新思路,希望能够以此推动对“运用法律规则控制行政裁量”这一行政法主题更深入的思考。 文章共分为六部分,共四万余字。 论文导论部分首先指出之所以选择行政裁量这一课题,乃是基于行政裁量问题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相关制度实践密切相关性。其次对为何选择行政决定过程中的规则适用作为切入点进行简要说明,指出强调形式合法性的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使人们过高估计了规则针对行政裁量所具有的制约功能,将行政机关的执法视为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则,从而忽视了行政机关在规则适用过程中的主动性,而这一主动性最明显地表现在行政裁量的广泛存在方面。这种对规则适用过程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影响了人们对行政裁量的认识以及对相应制度之构建的理性思考。因此,深入到行政决定过程中观察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正视规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机关需要不断进行判断和取舍——论文也是在这一意义层面上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的事实,反思规则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在何种意义上提供了制约的可能。而论文在尝试解答这一问题时,希望通过在思考过程中引入韦伯的法律思想,能够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部分主要对本文使用的一些概念进行简要的说明。通过反思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本文提出了一种对行政裁量宽泛的界定和理解。选择“规则之治”这一表述主要是考虑到中国法治实践对形式合法性的强调,以及论文分析的重心在于法律规则的适用过程,希望通过这一概念对中国法治的形式化特点进行强调,从而突出论文的中心议题‘,而在解说和描绘规则适用之问题时,事实上也无法越过已有的法律解释理论成果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正是通过将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对方法的强调和解释学法学的反思功能结合起来,论文才能够完成对规则适用过程的描述。同时,传统法律解释理论与现阶段人们对行政裁量的认识也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关联,因此选择法律解释这一视角,也是基于论文主题展开的需要。 第二部分在简要梳理思考行政裁量存在之制度和现实语境及其认识上的根源后,反思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及其局限。这一部分通过对目前的法律解释实践的介绍表明,中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更多地表现出“形式法治”的特征,然后追溯了其在认识上的根源,亦即自启蒙运动以来发展起来的两大思潮: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影响。来源于同一知识背景的传统法律解释理论与中国法治的实践结合,共同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律解释实践的现状。通过从认识上追根溯源,以便下文进一步的反思与批判。 第三部分对形式法治进行反思,引入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和韦伯的法律思想,强调对规则适用主体的关注。该部分首先从方法论上对形式法治予以批判,并通过引入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所提供的反思视角,彰显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由于强调科学方法而产生的缺失与不足,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过程中主体的创造性。同时,韦伯的“解释性社会学”强调社会行动者的主体性这一思路,将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活动时,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则这一视野是远远不够的。 第四部分详细刻画了行政决定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彰显规则之相对行政裁量的内在局限性。该部分通过借鉴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所提供的反思视角,从事实之认定、规则在适用中之理解的角度,详细刻画了法律规则之具体化过程,突显出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裁量所表现出的其不可或缺、也不容忽视的主体地位。 第五部分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思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量所要考虑的因素,表明规则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在何种意义上提供了制约的可能。该部分进一步拓展了文章第四部分的阐述,通过运用韦伯的“解释性社会学”思路分析现实中的个案,进一步说明作为法律规则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是特定社会中的行动者,在规则适用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一直存在着互动关系。限于时间,也限于学识,这一部分的阐述相当粗浅,更多地是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向。
梁孝玲[6](2002)在《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论文共分六章:(Ⅰ)外国投资法的导论、(Ⅱ)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Ⅲ)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Ⅳ)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Ⅴ)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Ⅵ)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其中,第一章至第五章是论述中韩两国外国人直接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即对两国外资法的共同点及区别等进行全面具体的比较分析。第六章是在前几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及探索中国加入WTO后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及经济发展规模的外商投资法的重构方案和实践之路。 论文第一章,外国投资法导论,着重对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进行研讨。主要阐述:一、外国投资的概念及其特点和形式,并概括说明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二、有关外国投资环境和外国投资立法的概况,在外国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的概况中,论及中韩两国相互之间的投资概况及投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现状。 由于投资阶段分为外资进入前和外资进入后两个阶段。外国人直接投资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对资本的进入和进入后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管制,使其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本论文第二章至第五章对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主要涉及的问题分别进行比较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投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国的外资法均有所更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为了反映这新的情况,本文作者通过比较中韩外资法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总结出其特点并介绍当前国际投资形式的新趋势。 第二章,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主要探讨:一、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其中包括外资准入的自由化和外资准入的范围。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其中包括审批制度的目的、立法原则和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韩国的审批制度。论文分析了外资准入的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形式、投资性公司、外资并购、BOT方式和韩国的外资准入形式。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问题,包括外国投资的一般界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则探讨了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问题。本章以国际投资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力图对中韩外资法投资待遇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 第四章,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对中韩外资法中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讨。其主要内容有经营自主权及组织机构。本章还详尽研究了外资的资本与财产,包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制度、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最后研讨了外汇管制。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是论文第五章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探讨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如优惠待遇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探讨了投资限制措施,然后论述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国有化及其补偿、投资争端解决等。投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投资的选择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投资的资本利润的处置权以及储备权、税收优惠权和公平解决争端权等内容。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对中韩两国外资法的国内法律和两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协定进行探讨。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中国加入* 后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对其外资法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符合WTO有关规则及中国目前经济建设的需要。所以,本论文的第六章主要探讨中国加入们 后外资法的调整和完善问题。一、阐述和介绍韩国加入叮 后对外资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及调整的内容。并论述WTO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包括《WTO协议》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调整、(TRIM协议》、《GATS》和《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二、阐述了中国加入WTO后应进一步对外资政策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用WTO基本原则来衡量中国外资法以及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贯穿论文的主题思想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在中国确立,中国利用外资政策和法律最主要的发展方向是逐步促进投资的自由化和给外资的国民待遇。这是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所必要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所必需的、更是中国加入W 后必然的结果。
二、贝氏状告国家计委败诉: 药品定价机制“中外有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贝氏状告国家计委败诉: 药品定价机制“中外有别”?(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检讨法治的理想与距离 |
(二) 行政法治的中国视角 |
(三) 几点说明 |
一、职权法定 |
(一) 政府职能法定 |
(二) 行政机构法定 |
(三) 行为方式法定 |
1. 多个种类的行政行为逸脱法律的调控 |
2. 一些社会管理领域还存有大片的法律空白 |
3. 行政裁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
二、依法立法 |
(一) 立法的形式要求 |
(二) 立法的权限要求 |
1. 法律保留 |
2. 法律优先 |
(三) 立法的程序要求 |
三、依法行政 |
(一) 法律拘束的观念 |
(二) 政府守法的行动 |
(三) 行政违法的责任 |
四、依法裁判 |
(一) 诉诸司法的权利 |
1. 不能起诉的行为 |
2. 不能被起诉的组织 |
3. 原告的利害关系 |
4. 事实上的限制 |
(二) 司法裁判的根据 |
(三) 司法审判的权威 |
结论 |
(3)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立论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民法学研究综述 |
1.2.2 行政法学研究综述 |
1.2.3 经济法学研究综述 |
1.2.4 公共管理学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理论界定 |
2.1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概念 |
2.2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特征 |
2.2.1 目的的公共政策性 |
2.2.2 功能的财产供给性 |
2.2.3 手段的市场性 |
2.2.4 主体结构的特定性 |
2.2.5 意思表示的政府主导性 |
2.2.6 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
2.2.7 法律适用的综合性 |
2.3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类型 |
2.3.1 面向日常生活的类型化 |
2.3.2 基于思维理性的类型化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
3.1 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 |
3.1.1 政府缺陷的产生 |
3.1.2 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 |
3.1.3 事实个案:“准市场机制”的引入 |
3.2 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 |
3.2.1 共生的界定 |
3.2.2 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 |
3.3 经济民主理念的重要表现 |
3.3.1 经济民主的界定 |
3.3.2 经济民主理念的重要表现 |
3.4 政府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 |
3.4.1 政府能力的界定 |
3.4.2 政府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 |
3.4.3 事实个案:上海车牌拍卖风波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分析 |
4.1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与威权主义国家 |
4.2 我国必须由威权主义转向宪政民主 |
4.3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架构 |
4.3.1 表层架构 |
4.3.2 深层架构 |
4.3.3 实践架构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制度设计 |
5.1 制度设计与经济发展 |
5.2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立法任务 |
5.2.1 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冲突 |
5.2.2 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的冲突 |
5.2.3 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的冲突 |
5.2.4 制度移植与制度适应的冲突 |
5.3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制度要素 |
5.3.1 适用范围 |
5.3.2 主体 |
5.3.3 审查 |
5.3.4 合同 |
5.3.5 标准化 |
5.3.6 价格 |
5.3.7 竞争 |
5.3.8 税收 |
5.3.9 法律责任 |
5.3.10 争议处理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余论:认真对待经济法学 |
6.1 市场与政府 |
6.2 私法与公法 |
6.3 传统与现代 |
6.4 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作为学科的经济法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中国公共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寻找公共听证在中国的生存机理 |
一、写作缘由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什么是公共听证 |
一、公共听证的界定 |
(一) “听证”与“公共听证”的关联性 |
(二) 中国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公共听证” |
(三) 公共听证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 关于公共听证的分类 |
二、公共听证的兴起 |
(一) 全球化的诸多影响 |
(二) 国内诸多矛盾的客观存在 |
三、公共听证的立法概况 |
(一) 宪法 |
(二) 法律 |
(三) 行政法规 |
(四) 规章 |
(五) 国际条约 |
(六) 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二章 公共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一、公共听证对行政机关的价值 |
(一) 公共听证对行政机关的正价值 |
(二) 公共听证对行政机关的负价值 |
二、公共听证对社会公众的价值 |
(一) 公共听证对社会公众的正价值 |
(二) 公共听证对社会公众的负价值 |
三、理性对待公共听证的价值 |
第三章 公共听证的环境分析 |
一、政策环境:转型期中国的价值选择 |
(一) 从强调“稳定”到注重社会“和谐” |
(二) 从“发展是硬道理”到“以人为本” |
(二)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注重社会公平” |
(三) 从选举民主扩展至行政民主,从票决民主扩展至协商民主 |
二、法律环境:宪法的支持与制约 |
(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二)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
(四) 联系群众原则 |
(五) 接受监督原则 |
(六) 人民代表大会制 |
三、心理环境: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观念 |
(一) 行政机关对公共听证的认知和观念 |
(二) 社会公众对公共听证的认知和观念 |
第四章 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与适用范围 |
一、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 |
(一) 关于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的考察 |
(二) 关于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的思考 |
(三) 当前公共听证的目标定位 |
二、公共听证的适用范围 |
(一) 已有立法的相关规定 |
(二) 对已有立法的评析 |
第五章 公共听证的制度分析 |
一、公共听证参与人制度 |
(一) 听证机关 |
(二) 听证人 |
(三) 经办方陈述人 |
(四) 公众陈述人 |
(五) 旁听人 |
(六) 听证监察人 |
(七) 辅助人员 |
二、公共听证的公告制度 |
(一) 公告程序的必要性选择 |
(二) 公告的内容 |
(三) 听证公告的时限要求 |
三、公共听证的延期、中止与终止制度 |
(一) 公共听证的延期 |
(二) 公共听证的中止 |
(三) 公共听证的终止 |
四、听证笔录与听证纪要 |
(一) 听证笔录 |
(二) 听证纪要 |
第六章 公共听证制度的保障 |
一、培育与发展社会利益团体 |
二、言论自由与言论免责 |
三、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政府信息公开 |
四、适度的司法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规则之治与行政裁量 ——法律解释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
行政裁量的概念之辨 |
反思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的分类 |
泛化的行政裁量界定之尝试 |
“规则之治”与法律解释的视角 |
二、 |
形式法治的现实 |
法律形式主义及其认识根源 |
传统法律解释理论 |
中国的行政法律解释实践 |
三、 |
法律形式主义之批判与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 |
关注法律解释主体:韦伯的法律思想对规范性的忽视 |
四、 |
行政裁量与行政法律规范结构 |
事实就是事实? |
规则适用中的解释问题 |
五、 |
案例分析 |
后记 |
参考书目 |
(6)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外国投资法导论 |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概念 |
一、 外国投资及其特点 |
二、 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
三、 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第二节 外国投资环境 |
一、 投资政策 |
二、 投资概况 |
第三节 外资立法的概况 |
一、 中国的外资法 |
二、 韩国的外资法 |
第二章 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 |
第一节 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 |
一、 外资准入的自由化 |
二、 外资准入的范围 |
第二节 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 |
一、 审批制度的目的和立法原则 |
二、 审批机构及其权限 |
三、 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 |
四、 韩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
第三节 外资准入的形式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 |
二、 投资性公司 |
三、 外资并购 |
四、 BOT方式的投资 |
五、 韩国外资准入的形式 |
第三章 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
一、 外国投资者的一般界定 |
二、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 |
一、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
二、 最惠国待遇标准 |
三、 国民待遇标准 |
第四章 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 |
第一节 经营自主权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
二、 经营管理机构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 |
第三节 外资的资本与财产 |
一、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
二、 出资制度 |
三、 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
第四节 外汇管制 |
一、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外汇管制 |
二、 中国的外汇管理 |
三、 韩国的外汇管制 |
第五章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 |
第一节 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 |
一、 优惠待遇 |
二、 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优惠制度 |
第二节 投资限制措施 |
一、 投资限制措施的适用合理性和发展趋势 |
二、 投资限制措施的具体类型和适用 |
第三节 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 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 |
二、 国有化及其补偿 |
三、 解决投资争端 |
第六章 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一节 WTO与中韩外资法的调整 |
一、 WTO规则在成员方国内的适用 |
二、 《TRIM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三、 《GATS》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四、 《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二节 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
一、 投资自由化是各国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重点 |
三、 中国外资法体系的结构性调整 |
四、 统一中国国内市场主体的法律待遇 |
五、 中国外资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
六、 确定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
七、 中国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
八、 中国积极利用WTO的争端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贝氏状告国家计委败诉: 药品定价机制“中外有别”?(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J]. 何海波. 政法论坛, 2013(06)
- [3]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 管斌. 湖南大学, 2007(05)
- [4]中国公共听证制度研究[D]. 李春燕.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
- [5]规则之治与行政裁量 ——法律解释的视角[D]. 杨宝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6]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D]. 梁孝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