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市政府法制个案监督情况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李晶淼[1](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明天[2](2020)在《《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行政行为法,肩负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化解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乱、实施主体乱、程序乱”等问题的重要任务,其所明确的控权原则对其它行政行为法的制定也发挥指引作用。《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地位由此确立。但是,长期未经实质性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其基本法地位正被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所“架空”。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泛指除《行政处罚法》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行政处罚相关条款的规范统称。本质上承担着实施性规范的功能,其条文规定相较《行政处罚法》更具体且有针对性、专业性和明确性等特点,逐步成为各部门执法的主要且唯一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律文本分析和经典个案研究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与处罚领域特别法呈现紧张关系:特别法规范中存在突破《行政处罚法》授权范围且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特别规定和创新规定,这些规定因缺乏授权,合法性存疑,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还存在属性难以界定的惩戒措施,游离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制范围之外,不受其程序规定约束;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解决个案行政争议时,因特别法比较明确、专业且更具有针对性等特点,成为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部分个案中,执法人员或基于执法惯性思维、或为规避执法风险而选择适用特别法,放弃或忽略适用《行政处罚法》,又因特别法自身尚不完善,致使无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处罚决定可能背离公平正义。虽然现行《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规定相抵触和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时的解决机制,但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解决机制皆存在明显局限性:无法实质解决法律规范抵触问题、无法完全控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以及会滋生行政机关规避执法风险的“懒政”心理。因此需要通过制度构建和适时修改《行政处罚法》以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具体而言,制度构建可开展两项工作:其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使《行政处罚法》和处罚领域特别法规定能够自洽,明确处罚法的授权范围,消除相抵触条款;其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建立科学思路,以特别法为实体部分的首要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和特别法的例外规定,最后兜底考量《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则。适时修法则主要针对本次《行政处罚法》修改,首先应吸纳特别法中已被实践证明具有实际效果的条款以修改《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基础条款,然后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最后在“附则”章设置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通过这些举措可较好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进而维护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
王亚楠[3](2020)在《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起草是立法的起始阶段。为了避免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中的部门化倾向,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地方大胆尝试和探索新型起草模式,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应势而生。2000年《立法法》第5条为各地进行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的探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更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以及社会公众以“第三方”的名义参与立法草案的起草提供了可能。随着各地法规数量逐年增长趋于饱和,立法工作也开始不再急于数量的增加,更注重质量的提升。彼时,起草工作正处于特殊的内外部环境中,为解地方立法的燃眉之急,各地开始纷纷启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专业性、中立性和民主性的制度优势使得该制度在理论界和社会各界中广受好评,同时期各地的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实践逐渐增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科学立法”;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正式提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概念。修改的《立法法》增加了第53条,以国家法的形式将委托第三方起草确立为一项制度。党和国家的这些重要的制度创新为一种新的、超越传统的第三种立法起草模式成为一种立法常态奠定了基础。在我国立法实践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地方立法大都采用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的方式,出现了由执法者起草法案的部门立法现象,往往会导致部门利益倾向,影响地方立法草案的科学性。此外,地方立法通常在专业性强的领域缺少人才的储备,起草仅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工作内容之一,现有立法队伍难以独立完成草案。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看似路径更多元、范围更扩大,但实际组织能力差、参与效率低,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法规、规章草案中难以体现,既会影响立法民主性对立法科学性的正面功效实质性彰显,也无法有效制约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立法起草工作带来的部门利益倾向。经实证分析,发现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在消除部门利益倾向,弥补立法能力的不足和提升公众参与度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的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起草成果脱离群众实际,委托方滋生推诿思想以及第三方逐渐失去中立地位的负面效应。理论上的制度优势并未应然地体现于实际的运行效果上,究其根源,一方面在于第三方主体配置上未实现最优化。该制度下的第三方起草主体类型有三,各类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主体优势,但实践中大多只委托单一类型的第三方,未能实现优势互补,有的甚至在内部二次指派,都使得第三方的主体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缺乏规范的遴选程序和标准,缺乏充分的起草过程中第三方与委托方、第三方与社会公众间互动,缺乏对起草成果切实有效的评估机制以及缺乏有力的监督追责机制都是致使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负面反馈的症结。对此,地方立法中的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应当首先始终坚持人大主导地位,从源头上监督和约束第三方在起草时真正保持客观性、中立性,不消极懈怠,最大程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多元化配置第三方起草主体的构成,实现各类第三方起草主体的优势互补。同时,规范第三方的遴选程序和标准,严格对第三方那的起草资格提出详细、具体的要求,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并且,完善利益表达和交流机制,吸纳有建设性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和拓展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立法的途径。最后,健全监督追责机制,按照委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做到立法信息公开。以期能为制度的优化提供多一些视角,实现创设制度时所承载的美好愿景。
陈腾超[4](2020)在《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状况和提升策略研究 ——以温州市L区为例》文中认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可见人大代表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务。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增强其履职实效是我国广大人民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保障自身权益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举措,对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优越性,加快实现国家改革发展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改革的有序推进和“依宪治国”理念的持续强化,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日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理论层面来看,基层人大代表能否依法有效履职,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从现实作用来看,相比全国和省、市一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且数量庞大,能直接听取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基层一线的意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代议制理论的内容和变迁,界定与分析县级人大代表及其履职能力的有关概念、内涵,在梳理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当前县级人大代表重点需要具备的履职能力,以及相应的对策和改善途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本文的重点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文章的重点、创新点、难点。第二部分为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理论和法律阐释。该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我国县级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县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并对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要求进行归纳。第三部分为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状况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对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进行系统研究,归纳概括近年来县级人大代表在履职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部分为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分析。通过对L区以及其他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对照,得出制约基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主要因素。第五部分为提升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途径和对策。针对制约县级人大代表充分履职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肖伊伶[5](2020)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文中指出依法规范重大决策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国重大决策失误事件仍频频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不仅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了极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让政府陷入“塔西佗困局”,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行政法是平衡法,既要保障行政权正确行使,也要控制行政权力违法滥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设立初衷就是将违法决策扼杀在萌芽之中,确保依法决策。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主体不同,其审查效果是不一样的。由政府同级的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当前最普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方式。为弥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足,确保依法决策的制度设计初衷,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政府法律顾问日渐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参加者,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地位日趋显着。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再次强调了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应然视角看,政府法律顾问是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是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是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是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然而,现实中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常常发生错位,变成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原因在于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以及政府法律顾问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基于此,我们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完善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确保依法决策。
杜俊奇[6](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陈雅[7](2019)在《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城市交通环境压力也是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几年,温州瓯海人行道违法停车问题愈加严重。人行道违停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市容市貌、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和各类不必要的社会冲突,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城市动静态交通平衡。为此,本文以人行道违停管理为研究主题,通过采用文献归纳法、调查研究法、回归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调查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停管理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并借鉴杭州、株洲等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提出提升人行道违停治理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论文第一、二部分阐述了国内外有关于停车管理的研究,说明了探讨人行道违停管理问题的研究意义,界定了人行道、违法停车等概念,阐述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本次研究奠定理论基础。论文的第三、四部分调查了瓯海区人行道违停管理现状,描述了执法部门对人行道违停的相关管理措施中可取和不足之处,归纳了瓯海区人行道违停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其主要致因。论文的第五、六部分通过结合国内其他城市先进的人行道违停管理经验和调查问卷分析结果,建议从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违法停车管理;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城市出行交通结构;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和科技手段,提高停车资源供给和利用率;全面做好执法保障,提升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水平等方面来改善人行道违停管理中存在的难题。
夏禹桨[8](2019)在《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文中认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对于匡正政府的决策导向,坚持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性和促进公平性,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水平,以及有效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排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关于公众参与政策和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已经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但对不同事务领域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到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仍然是研究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有效性比较强,对改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代表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优化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本研究立足对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化考察,探究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方式、路径和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改进公众政策参与的质量提供建议和对策。在文献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制度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当前时代场景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形式、路径和成效进行探究,明确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体制障碍、制约因素,以及破解这些阻力的对策。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厘清和界定核心概念基础上,运用公民参与阶梯理念、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从“公共产品供给”和“公众参与”两个维度对主题进行聚焦,提出选择分析的视角、建立分析的路径,初步构建了一个解释公众参与行为选择的学理框架,力争体现本研究的特殊性。其次,对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及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进行类型化考察。沿着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分析和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分析两条路径,在阐释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并对公众参与三种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策略、方式和路径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再次,探讨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转换和体制机制。从分析政府决策模式变迁的视角,结合互联网时代公众政策参与的基本特点,从探讨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组织机制、政策辩论和协商机制,以及保障条件等维度,对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微观实践进行透视。最后,在典型案例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思路和对策。通过对温州市公众参与的实践考察和历史分析,进一步探讨经济发达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实践形式、制度路径、绩效产出等,在分析制约因素和具体问题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发现:(1)公众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受到特定制度环境的影响,参与成本、预期概率、制度供给、政府行为规范程度等都是重要的因素。我们可以将公众参与的行为置于多元利益相关者构成的行动者网络中进行考察和分析。(2)公共产品供给的行动者网络(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公共产品的事务类型与公众参与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直接相关,在强利益-强责任、弱利益-强责任的关系类型下,公众参与的程度比较高;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还与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具有正相关性。在基本公共权利保障类的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呈匀态分布而且参与度较高。(3)对典型个案考察发现,地方政府通过“两代表一委员”工作机制、民间智库与民意调查等途径,增强了主动吸纳民意的能力,通过市长热线和市民监督团、电视问政和网络问政等方式,提升了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效能。但是,公众参与的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这也是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张舜禹[9](2019)在《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实务者在其组织生活中进行着创新,但他们并不完全明确“何谓创新”“如何创新”。尽管颇具政府创新经验的“创新者”时常将创新的成功归因于上级号召、问题倒逼、民众需要等偶然性因素,但事实上,创新同样也是作为一般公共组织的地方政府适应复杂嬗变情境、谋求组织生存发展的自觉选择。故创新是地方政府在偶然性因素影响下正常开展组织行为活动的必然趋势。基于此论断,我们应当把地方政府置于其作为创新场域局内人的主体位置,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内在属性出发,观察创新活动的过程全景、把握创新行为的内在规律,探索出一套能够在我国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下,为创新实践实时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创新工具。上述努力在破除我国政府创新动力不足、持续性差、难于推广等现实困境的同时,补充了政府创新理论研究欠缺的整体性系统视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所谓“地方政府创新工具”,即地方政府基于创新目标要求和创新情境特点,在生成具有创新特征的决策与行为过程中,能够通过工具化利用实现功能性支持创新实践的要素或条件。那么,如何从地方政府的组织属性出发,探究生成与完善创新实践的内在机理?如何获取真正适用于地方政府的创新工具?组织理论揭示了组织将其可及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现象。由此,可以推断,以组织理论知识为源流提取符合地方政府组织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是值得展开深度学理探索的努力方向。根据组织内在性质的不同,组织理论为观察组织现象提供了多元视点。将组织解释为封闭系统的观点强调,组织在面对变化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棘手问题时,倾向遵从理性-工具的行动逻辑,从耳熟能详或有口皆碑的流行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并准确抉择解决思路。由此形成了组织面对复杂情境时习惯使用的“迷思”工具。将组织解读为自然系统的观点指明,组织通过保持结构敏感性,为实现既定目标和组织发展设计相匹配的组织形态,为实际需要提供动态的结构-功能支持。由此形成了组织在攻克自身发展障碍时倾向应用的“结构工具”。将组织理解为开放系统的观点认为,组织需要对“由自己的反应改变了的环境”做出反应,并循环往复地进行着情境-权变,由此形成的惯性思维、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使组织具备某种特定身份,成员基于对组织身份的文化认同会自觉输出符合身份要求的行为,由此形成了组织接受环境要求进行自我权变时偏好运用的“文化工具”。上述工具是基于组织依据其内在属性将其可资利用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为组织发展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内在机理而提出的。正是内在性质的相互叠加、彼此依托,使组织成为面向各种情境都能灵活应对的有机协作系统。依据组织行为基本规律获取的组织工具在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会否具有适用性?我国地方政府创新场域的基本特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或超越经济社会转型“危机”、破除或防备创新障碍等客观要求亟待地方政府开发适用于自身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其实,在创新实践过程中,业已存在地方政府借助组织要素的可及性、灵活性与普适性的优点,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迹象。只是相关经验一直未得系统归纳,因此,地方政府对于获取创新工具具有强烈的迫切性。诚然,以源自西方的组织理论预判创新工具存在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创新场域中错综复杂的联动关系、含混不清的嬗变情境也成为创新工具的使用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但是,我国地方政府被赋予的主体性地位和自主性空间,顶层设计与上级部门对地方探索的高度支持等均为创新工具的操作使用提供了可行因素。为探究地方政府是否也依据其内在属性,通过组织要素的工具化使用,为创新实践提供动态的功能性支持,我们找到理论推断与现实镜像的对接窗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该奖项的获奖案例构成的数据库记录了我国进入全面改革时代背景下近20年地方创新的最佳实践。以创新程度、参与程度、效益程度、重要程度、节约程度和推广程度作为评选依据,该奖项高度耦合了政府创新概念本身所蕴含的组织目标、创新能力、结果实效、情境适当、新颖创造、扬弃速率等基本特征要素。地方政府向评选委员会提交了详细记录成功个案从筹备发起到实施持续,再到扩散推广等完整创新进程的文字材料,获奖案例为我们观察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中是否亦使用了上述工具提供契机。通过文本分析178项创新案例的评选材料,纵向过程追踪三项创新个案,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下也存在将上述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现象。源自西方组织理论的“迷思”一词表达了从领导者的视角出发,他们通常基于组织生活经验,从其熟悉的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问题解决对策的思维惯性。“迷思”具体指代组织在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中能够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创新场域中的地方政府时常处于“无序”的治理情境中,因方案之于问题解决极强的实效性,“迷思”便具备了工具属性。地方政府创新事业突飞猛进的20年间,地方政府既存在向国际公共部门的汲取先进方案的现象,也存在采纳国内优秀创新方案的情况,日渐盛行的“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就是其中一个实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其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进行情境化、合理化的吸纳,按照“迷思”的思维进行工具化使用并有效推进本地创新。宁夏银川市委市政府吸纳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立政务服务局”模式的样板方案,在经历合理扬弃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首家省会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文追踪了银川市实现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目标的全过程,研究发现,精准扬弃的合理化过程使“迷思”能够成功嵌入本地情境,是发挥“迷思”工具效用的关键。地方政府通过对方案的知识积累、确认方案对本地创新的嵌合度、重点考察方案背后的机制和技巧,以及自主开发、发展完善方案等途径,能够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同时,地方政府实时检视“迷思”的吸纳情况与本地合理化过程,能够及时避免嵌合“排异”导致“迷思”工具属性的失效和创新结果的失败。地方政府通过组织结构的分工与协作在垂直与水平两个向度上的变化形成了面向创新目标与嬗变情境的四种组织结构形态——设立任务型机构、增建新职能部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跨部门(组织)协作。通过对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发起的“民心网”创新实践进行纵向过程追踪,分析发现,结构工具通过分工或协作在不同向度上内容与程度的调适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可以动态匹配创新目标、任务内容和情境变化,为地方政府提供最为恰切的结构形态,能够顺利发挥创新参与者的专业技术理性,从而助益创新。保持结构工具的形态敏捷性,从而动态匹配创新情境变化是正确应用结构工具的基本原则。在启用结构工具之前,地方政府应当准确预判组织形态变化对创新过程和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健全的机制设计、及时的制度跟进能够有效缓解组织结构形态的骤变或调适对地方政府功能正常运转造成的冲击。在结构工具启用后,健全与完善新组织形态下的“软件”保障,可以使创新实施者明确应当如何“作为”能够保证创新实践对情境变化的动态适应,且确保创新任务的稳步完成。文化因素会影响地方政府对创新的感知、认同和投入。地方领导者通过与创新参与者、实施者达成关于创新实践的社会契约,颁布植入文化建设指向的创新决策与制度安排,以及设计弘扬美好价值或文化理念的符号标识、口号标语等方法,激发了地方实务者的创新认同,亦获得了民众对创新的社会认同。通过追踪共青团贵州省委发动的“春晖行动”,还原创新领导者如何融合运用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激发广泛认同,进而实现扶贫工作的社会化动员、组织化动员目标的完整过程,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因接受创新文化而树立的创新观念,起到了解放思想、激发创新动力的作用。此外,将创新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内涵相结合,在丰富文化工具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增强文化工具的运用效果。同时,文化工具实现方法的挑选与运用是一项具有技巧性、艺术性的领导活动。但是,文化工具的方法应用不当或文化内涵冲突,可能会影响创新参与者的决策认同,削弱创新动力与士气。如果地方政府有关创新方案的文化解释、文化宣传挑战了社会共识,会使创新实践因无法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而举步维艰。上述两点均可能导致创新“中止”的后果。地方政府的确符合组织一般规律,存在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实时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组织现象。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工具之间的融合使用、创新工具的不同实现手段之间的彼此联动,切实确保了创新实践的可行性、稳健性与持续性。因此,以地方政府实务者对使用创新工具的思维化、知识化、操作化为落脚点,从而串联: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的立足点,地方政府内在组织属性的出发点,依据组织属性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关键点,为仍处于发展完善初期的政府创新理论研究补充了一个整体性的系统视角。同时,优化创新工具操作使用的实践探索,也拓宽了增进创新实践成效的助推路径。
郭莹[10](2019)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数十年来,一直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许可裁量权的存在及因应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突破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原初及典型适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一般裁量基准所具有的共性特征,体现在其理论基础、性质定位等方面,然而由于行政许可的属性与行政处罚不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较为鲜明的法律个性:技术构造上,排他性许可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在“情节细化”方面表现为“情节量化+情节优化”;公开性方面,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行政主体的审批标准和行政相对人的准备标准而存在,其对内对外的双重作用向度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公开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作用向度构成了其直接对外效力的实体正当性基础,其对外效力又为其成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提供了基础。当前各地正处于如火如荼的用基准规范裁量权的发展热潮当中,中央层面出台了《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地方更是“遍地开花”。囿于时间及精力,笔者以湖南、浙江、广东等典型省市地区为研究对象进行检索,发现许可裁量基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运动化”的制定热潮使得基准文本的制定主体不一、权限不明,制定过程的民主性缺失,内容冲突、技术僵化,监督缺位、效力存疑。完善我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借鉴日本审查基准制度、法国指示制度,对策一是划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明确制定主体。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在省部级行政机关以下、县级行政机关以上的闭合区间内进行分配。二是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在基准的制定到修改的全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注重基准的公开。三是规范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容,完善其构成要件,明确应考量的因素;基准内容的具体化程度应达到在逻辑性、技术性可能的范围内必须具体化,不允许有意留下裁量空间。四是加强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通过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发挥自我监督功能;立法机关完善立法,建立人大、政府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纳入司法审查,并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法院审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不仅有审查其合法性的权力,还有权审查其合理性。
二、温州市政府法制个案监督情况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温州市政府法制个案监督情况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1)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处罚法》作为处罚基本法地位的确立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特殊的立法背景 |
一、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主体混乱 |
二、规范处罚程序的现实需求 |
三、《行政诉讼法》倒逼行政行为法跟进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表征 |
一、对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化解“三乱”问题 |
二、对其他行政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明确控权原则 |
第二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
第一节 法律文本表现的样态 |
一、处罚种类封闭且功能不足:特别法补充 |
二、处罚程序保守且存在疏漏:特别法细化 |
三、裁量规则不清且缺乏基准:特别法完善 |
第二节 司法案例凸显的样态 |
一、程序条款适用凸显争议 |
二、裁量规则理解存在偏差 |
第三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解决机制的局限 |
第一节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的成因 |
一、部门职能精细化和专业化倒逼特别法疏离 |
二、行政处罚追求效率的特质催生特别法创新 |
第二节 《立法法》中明确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
一、依据上位法改变或撤销下位法 |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 |
三、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 |
第三节 《立法法》中冲突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一、无法实质性化解法律规范抵触问题 |
二、滋生行政机关规避风险的“懒政”心理 |
三、难以抑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 |
第四章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的巩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巩固的基本策略 |
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 |
二、建立科学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思路 |
第二节 巩固《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修法策略 |
一、吸收特别法修改相关基础条款 |
二、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 |
三、增设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理论阐释 |
(一)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三) 《立法法》关于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规定的分析 |
二、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发展脉络 |
1. 改革开放初期的探索阶段 |
2. 《立法法》颁布后的发展阶段 |
3. 《立法法》修改后的常态化阶段 |
(二)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发展背景 |
1.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严重 |
2. 地方立法队伍人力匮乏 |
3. 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足 |
三、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实证检视 |
(一)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现状 |
(二)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正面效应 |
1. 规避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 |
2. 补足地方立法工作中人员能力欠缺 |
3. 提升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度 |
(三)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负面效应 |
1. 起草成果脱离群众实际 |
2. 委托方滋生推诿现象 |
3. 第三方失去中立地位 |
四、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第三方主体配置未最优 |
(二) 第三方的遴选程序和标准不规范 |
(三) 起草过程中各主体间互动不充分 |
(四) 委托起草的法案评估流于形式 |
(五) 缺乏有力的监督追责机制 |
五、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完善 |
(一) 坚持地方人大主导立法 |
(二) 多元配置第三方主体的构成 |
(三) 规范第三方的遴选程序和标准 |
(四) 完善利益表达和交流机制 |
(五) 健全监督和追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状况和提升策略研究 ——以温州市L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相关理论和法律阐释 |
2.1 人大代表履职的理论基础 |
2.1.1 人民主权理论 |
2.1.2 代议制理论 |
2.1.3 委托代理理论 |
2.2 县级人大代表的定义及其履职内容 |
2.2.1 县级人大代表的概念及其权利和义务 |
2.2.2 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内容 |
2.3 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具体内涵 |
2.3.1 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能力 |
2.3.2 准确审议议案报告的能力 |
2.3.3 深入联系选民群众的能力 |
2.3.4 衡量代表履职能力的三个维度 |
2.4 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与履职能力的关系 |
3 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状况分析 |
3.1 温州市L区人大工作的历史与现状 |
3.2 温州市L区近四届人大代表构成情况 |
3.3 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方式和履职状况 |
3.3.1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并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议案 |
3.3.2 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
3.3.3 开展视察调研和联系选民活动 |
3.4 县级大代表在履职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
3.4.1 代表议案、建议的选题、论证和对策质量不高 |
3.4.2 对报告、议案的审议能力和表决质量有待提高 |
3.4.3 联系选民的主动性和开展调研的能力不够 |
4 温州市L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4.1 人大代表专业结构比例待优化 |
4.2 人大代表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 |
4.3 人大代表个体间业务素养存在较大差距 |
4.4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完善 |
4.5 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措施不到位 |
5 提升县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途径和对策 |
5.1 优化县级人大代表产生机制 |
5.1.1 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
5.1.2 强化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把关 |
5.1.3 探索完善代表选举竞争机制 |
5.2 提高县级人大代表自身业务素养 |
5.2.1 完善履职知识培训机制 |
5.2.2 精心组织集体履职活动 |
5.3 完善县级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 |
5.3.1 健全对代表的履职评价机制 |
5.3.2 探索代表退出和连任机制 |
5.4 增强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
5.4.1 为代表打造深入联系选民的平台 |
5.4.2 为代表建立专业化履职的组织 |
5.4.3 为代表的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理论前提:政府法律顾问概述 |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与制度由来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 |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 |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 |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
三、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 |
第二章 多面角色: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应然分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科学定位的必要性 |
一、满足行政决策机关高效性需求 |
二、顺应重大行政决策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需要 |
三、适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
一、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 |
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 |
三、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 |
四、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 |
第三章 多重困境: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之角色错位 |
一、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 |
二、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 |
三、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分析 |
一、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 |
二、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 |
三、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 |
四、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
第四章 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健全合理的外部遴选制度 |
一、科学设定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标准 |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机制 |
第二节 完善刚性的权利保障制度 |
一、构建法律顾问独立审查保障机制 |
二、优化法律顾问参与保障机制 |
三、建立法律顾问意见的效力机制 |
第三节 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 |
一、完善政府与顾问信息互动机制 |
二、建立顾问内容多元化标准机制 |
三、建立合法性审查专项培训机制 |
第四节 健全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
一、健全决策顾问留痕机制 |
二、完善顾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7)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人行道 |
2.1.2 人行道违法停车 |
2.2 主要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3 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的现状 |
3.1 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发展进程 |
3.1.1 瓯海区道路交通基本概况 |
3.1.2 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发展进程 |
3.2 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的现有措施及成效 |
3.2.1 多手段严查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
3.2.2 多方式预警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
3.2.3 多措施改善人行道违法停车问题 |
3.2.4 多渠道处理人行道违法停车罚单 |
4 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违法停车管理精细化程度不足 |
4.1.2 违法停车执法管理执行存在争议,处罚类型单一 |
4.1.3 群众对违法停车管理工作满意率低,影响执法环境 |
4.2 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分析 |
4.2.1 宣传教育不到位,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
4.2.2 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保障有限 |
4.2.3 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政府市场双“失灵” |
5 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5.1.1 个人层面 |
5.1.2 管理层面 |
5.1.3 其他客观因素 |
5.2 数据来源的设计 |
5.2.1 调查对象的选择 |
5.2.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5.2.3 调查结果分析方法 |
5.3 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5.3.1 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模型 |
5.3.2 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影响因素模型的变量选择 |
5.3.3 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影响因素模型的实证分析 |
5.3.4 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影响因素的结果分析 |
5.3.5 小结 |
6 国内部分城市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的经验借鉴 |
6.1 国内部分城市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的主要做法 |
6.1.1 杭州:“智慧城管”时代的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 |
6.1.2 柳州:推行人行道违法停车“非接触式”执法 |
6.2 国内部分城市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经验做法的启示 |
7 加强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的对策建议 |
7.1 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违法停车管理 |
7.2 加快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城市出行交通结构 |
7.3 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和科技手段,提高停车资源供给和利用率 |
7.4 全面做好执法保障,提升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水平 |
8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下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说明 |
2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3 制度-过程分析框架 |
3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利益相关者对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 |
3.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 |
3.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影响因素 |
4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类型及动力机制 |
4.1 基于利益和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关系与事务领域类型 |
4.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者网络 |
4.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机制 |
5 异质性事务领域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5.1 重点民生工程类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2 基本权利保障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4 权利发展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6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路径的转换 |
6.1 传统决策模式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 |
6.2 网络时代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分析 |
6.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融合模式” |
7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协调机制 |
7.1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组织机制 |
7.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协商机制 |
7.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保障机制 |
8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温州市案例分析 |
8.1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状况 |
8.2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主要模式 |
8.3 公众参与现有实践模式的效能考察 |
8.4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趋势分析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相关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目标 |
二、文献述评 |
(一)经典范式与代表观点 |
(二)文献评析与研究展望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数据 |
(一)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构建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组织理论基础 |
一、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概念内涵与特征要素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概念界定与关键节点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的理论源流 |
(一)理性-工具:封闭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二)结构-功能:自然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情境-权变:开放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分析框架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生成机理分析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理论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
一、地方政府获取创新工具的迫切性 |
(一)地方政府动态适应性的自觉选择 |
(二)地方政府组织要素的工具化走向 |
二、地方场域适用创新工具的约束性 |
(一)创新工具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 |
(二)创新工具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 |
三、地方政府使用创新工具的可行性 |
(一)探索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条件与动力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逻辑框架的操作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迷思”工具 |
一、“迷思”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迷思”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迷思”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迷思”工具的实现手段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迷思”工具的使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迷思”工具内容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迷思”工具使用过程追踪 |
三、以“迷思”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 |
(二)避免“迷思”排异的创新失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结构工具 |
一、结构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结构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结构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结构工具的基本形态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结构工具的应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结构工具形态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结构工具应用过程追踪 |
三、以结构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持形态设计的动态匹配 |
(二)规避形态错位的创新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文化工具 |
一、文化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文化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文化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文化工具的运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文化工具方法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文化工具运用过程追踪 |
三、以文化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证方法运用的认同激发 |
(二)预防方法失灵的创新中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国外各类公共部门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二:国内各类公共组织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三:历届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奖项名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基本内容 |
一、行政裁量基准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性质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功能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兴起的原因及理论争议 |
一、兴起的原因 |
二、理论争议 |
第三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
一、法律的局限性 |
二、执法实践 |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文本考察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践应用 |
第三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制定主体不一,权限不明 |
二、制定过程民主性缺失 |
三、内容冲突,技术僵化 |
四、监督缺位,效力存疑 |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明确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
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权限的划分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适格主体的确定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 |
一、引入公众参与 |
二、注重基准公开 |
第三节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容 |
一、基准内容的构成要件 |
二、基准内容的考量因素 |
三、基准内容的具体化程度 |
第四节 加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监督管理 |
一、行政机关自我监督 |
二、立法机关监督 |
三、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温州市政府法制个案监督情况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 [1]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D]. 明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研究[D]. 王亚楠. 山东大学, 2020(11)
- [4]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状况和提升策略研究 ——以温州市L区为例[D]. 陈腾超.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5]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D]. 肖伊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6]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温州市瓯海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研究[D]. 陈雅.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8]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 夏禹桨.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9]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D]. 张舜禹. 吉林大学, 2019(10)
- [10]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研究[D]. 郭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标签:法律论文; 公众参与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